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耐水洗功能席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449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498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83115.4
申请日:2015-12-07
复审请求人:章敏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蔚蔚
合议组组长:尉小霞
参审员:徐恩波
国际分类号:A47G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83115.4、名称为“一种耐水洗功能席”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章敏辉,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7年12月25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及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908356U, 公告日为2013年05月01日;
对比文件2:CN104404790A, 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1日;
对比文件3:CN104452340A, 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耐水洗功能席,包括席面,其特征在于,所述席面由纱线构成的经线以及纬线编制而成,纬线采用竹纤维纬线和纸质纬线交替编制,竹纤维纬线与纸质纬线采用染料染制而成,所述染料由以下组分按照百分比组成:颜料30%-60%、粘合剂0.1%-0.8%、增稠剂1%-4%、着色剂5%-10%、阳离子表面改性剂0.5%-2%、匀染剂1%-5%,其余为水;所述粘合剂为丙烯酸树脂、尼龙、聚碳酸酯、聚甲醛、热塑性聚酯、聚苯醚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物;所述增稠剂为聚丙烯酸酯和缔合型聚氨酯中的一种;所述阳离子表面改性剂为环氧类化合物、阳离子丙烯基共聚物、氮杂环阳离子化合物、聚酰胺表氯醇树脂、聚阳离子系化合物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物;所述匀染剂为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盐中的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水洗功能席,其特征在于,所述染料由以下组分按照百分比组成:颜料50%、粘合剂0.4%、增稠剂2%、着色剂7%、阳离子表面改性剂1%、匀染剂3%,其余为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水洗功能席,其特征在于,所述席面经过含有超支化氨基改性聚硅氧烷的液体浸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水洗功能席,其特征在于,所述席面经线的纱线是棉线或者涤纶或粘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水洗功能席,其特征在于,所述竹纤维纬线和纸质纬线共有4种颜色。”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竹纤维纬线与纸质纬线采用染料染制而成,所述染料由以下组分按照百分比组成:颜料30%-60%、粘合剂0.1%-0.8%、增 稠剂1%-4%、着色剂5%-10%、阳离子表面改性剂0.5%-2%、匀染剂1%-5%,其余为水;所述粘合剂为丙烯酸树脂、尼龙、聚碳酸酯、聚甲醛、热塑性聚酯、聚苯醚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物;所述增稠剂为聚丙烯酸酯和缔合型聚氨酯中的一种;所述阳离子表面改性剂为环氧类化合物、阳离子丙烯基共聚物、氮杂环阳离子化合物、聚酰胺表氯醇树脂、聚阳离子系化合物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物;所述匀染剂为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盐中的一种。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部分被对比文件2和3公开了且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或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的染料的配方,与权利要求1基于染料中颜料重量占30%-60%时所研制的配方适用的颜料比重范围不一致,故可理解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染料配方,并不适用于当颜料重量占30%-60%时的染料,也可以理解为该技术人员在前期试验中,按照如下重量百分比:颜料低于60%或高于68%,着色剂5%-10%,阳离子表面改性剂0.5%-2%,均染剂1%-5%,其余为水时,并不能提高各类染料的上染率和固色率,甚至会降低上染率和固色率。2、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3的组合没有给出权利要求1中解决染料的上染率与固色率不佳问题的技术特征,且该技术特征为技术人工多次试验才能获得的技术方案,无法从公知常识直接获取。使用权利要求1的染料配方,使得竹纤维纬线与纸质纬线在染色时,大大提高上染率和固色率,且不会损伤纬线,具有一定弹性,洗刷牢度更好,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耐水洗功能席,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竹纤维纬线与纸质纬线采用染料染制而成,所述染料由以下组分按照百分比组成:颜料30%-60%、粘合剂0.1%-0.8%、增稠剂1%-4%、着色剂5%-10%、阳离子表面改性剂0.5%-2%、匀染剂1%-5%,其余为水;所述粘合剂为丙烯酸树脂、尼龙、聚碳酸酯、聚甲醛、热塑性聚酯、聚苯醚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物;所述增稠剂为聚丙烯酸酯和缔合型聚氨酯中的一种;所述阳离子表面改性剂为环氧类化合物、阳离子丙烯基共聚物、氮杂环阳离子化合物、聚酰胺表氯醇树脂、聚阳离子系化合物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物;所述匀染剂为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盐中的一种。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部分被对比文件2和3公开了且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或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本次修改是针对申请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将原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1的“颜料30%-60%”修改为“颜料30%-50%”,删除了权利要求7,适应性的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本次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耐水洗功能席,包括席面,其特征在于,所述席面由纱线构成的经线以及纬线编制而成,所述席面经过含有超支化氨基改性聚硅氧烷的液体浸泡,纬线采用竹纤维纬线和纸质纬线交替编制,竹纤维纬线与纸质纬线采用染料染制而成,所述染料由以下组分按照百分比组成:颜料30%-50%、粘合剂0.1%-0.8%、增稠剂1%-4%、着色剂5%-10%、阳离子表面改性剂0.5%-2%、匀染剂1%-5%,其余为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水洗功能席,其特征在于,所述染料由以下组分按照百分比组成:颜料50%、粘合剂0.4%、增稠剂2%、着色剂7%、阳离子表面改性剂1%、匀染剂3%,其余为水。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耐水洗功能席,其特征在于,所述粘合剂为丙烯酸树脂、尼龙、聚碳酸酯、聚甲醛、热塑性聚酯、聚苯醚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耐水洗功能席,其特征在于,所述增稠剂为聚丙烯酸酯和缔合型聚氨酯中的一种。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耐水洗功能席,其特征在于,所述阳离子表面改性剂为环氧类化合物、阳离子丙烯基共聚物、氮杂环阳离子化合物、聚酰胺表氯醇树脂、聚阳离子系化合物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物。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耐水洗功能席,其特征在于,所述匀染剂为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盐中的一种。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水洗功能席,其特征在于,所述席面经线的纱线是棉线或者涤纶或粘胶。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水洗功能席,其特征在于,所述竹纤维纬线和纸质纬线共有4种颜色。”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及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外的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耐水洗功能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耐水洗功能席,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4]段及附图1):包括席面,所述席面由经线和纬线编制而成,纬线采用纸质纬线和竹纤维纬线交替编制。所述席面经过含有超支化氨基改性聚硅氧烷的液体浸泡。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竹纤维纬线与纸质纬线采用染料染制而成,所述染料由以下组分按照百分比组成:颜料30%-50%、粘合剂0.1%-0.8%、增稠剂1%-4%、着色剂5%-10%、阳离子表面改性剂0.5%-2%、匀染剂1%-5%,其余为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纬线进行染色使得染料不易掉色,且上染率高。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了使得席子美观,将所述席子的竹纤维纬线与纸质纬线采用染料染制,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染料的具体组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不易掉色的染料配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按照重量百分比包括如下组分:颜料30%-60%,粘合剂0.1%-0.8%,增稠剂1%-4%,均染剂1%-5%,其余为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使得染料不易掉色。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另外,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一种便于提高上染率的染料配方,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按照重量百分比包括如下组分:着色剂5%-10%,阳离子表面改性剂0.5%-2%,均染剂1%-5%,其余为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染料中使用着色剂以及阳离子表面改性剂,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提高上染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具体的染色需要,将上述染料按照以下百分比组成:颜料50%、粘合剂0.4%、增稠剂2%、着色剂7%、阳离子表面改性剂1%、匀染剂3%,其余为水,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6引用权利要求1或2,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席面经线的纱线是棉线或者涤纶或粘胶(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粘合剂为丙烯酸树脂、尼龙、聚碳酸酯、聚甲醛、热塑性聚酯、聚苯醚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物;所述增稠剂为聚丙烯酸酯和缔合型聚氨酯中的一种(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阳离子表面改性剂为环氧类化合物、阳离子丙烯基共聚物、氮杂环阳离子化合物、聚酰胺表氯醇树脂、聚阳离子系化合物中的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物;所述匀染剂为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盐中的一种(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使得席面美观,将所述竹纤维纬线和纸质纬线共设4种颜色,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席面经过含有超支化氨基改性聚硅氧烷的液体浸泡改性后,表面被改性,具有活性基团。进行染色反应时,同时具有高上染率和高固色率,此技术效果是本申请所有技术手段合理结合后实现的,不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3简单叠加而成能实现的。对比文件2仅给出针对织物具有高固色率的染色剂配方,对比文件3仅给出针对织物具有高上染率染色剂配方,本申请是针对席面进行染色,染料的应用对象不同,所能起到的技术效果更不同,本申请需要进一步结合有表面改性的席面才能实现高上染率和高固色率的染色。2、席面经过含有超支化氨基改性聚硅氧烷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是实现防水防缩水的功能,与染色没有关系,无法给出本申请在染色前,席面需要表面改性才可以获得高上染率和高固色率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认为:1、为了使得席面美观,在编制前,对形成席面的竹纤维纬线与纸质纬线进行染色处理,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3的染料配方虽然均用于纺织物,但是,为了使得染料不易掉色且提高上染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技术启示将其染料配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用于对席面进行染色。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席面进行超支化氨基改性聚硅氧烷的液体浸泡的步骤。而且,为了使得席面美观,对形成席面的竹纤维纬线与纸质纬线进行染色处理,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对经过超支化氨基改性聚硅氧烷的液体浸泡处理的席子进行染色时,其表面必然也被改性,而具有活性基团,因而,同样能提高上染率和提高固色率。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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