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人游戏机及显示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77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567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31747.5
申请日:2014-07-11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善学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张扬
国际分类号:A63F13/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31747.5,名称为“多人游戏机及显示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7月11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2590337U,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2日)、对比文件2(CN201237862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5月13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7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7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显示区域及至少两个副显示区域;所述主显示区域的显示面板用于显示所有玩家的公共信息;所述副显示区域的显示面板为具有防偷窥光栅结构的显示面板,且用于与所述副显示区域相对应的玩家进行操作;
所述副显示区域包括主面板和位于主面板上方的触摸面板,及位于所述主面板与触摸面板之间的防偷窥光栅结构;
所述副显示区域的可视角度,与所述防偷窥光栅结构到所述主面板的距离反相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显示区域与副显示区域设在第一显示屏中,所述第一显示屏为触控屏,且连接有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用于将触控信息传输给对应的显示屏以进行相应的显示;所述主显示区域位于所述第一显示屏中心位置,所述副显示区域分布在所述第一显示屏的周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显示区域为第二显示屏,所述副显示区域为第三显示屏;所述第三显示屏为触控屏;所述第二显示屏和第三显示屏均连接有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用于将触控信息传输给对应的显示屏以进行相应的显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副显示区域的可视角度为5度至10度。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人游戏机还包括支架,所述支架包括底座及支撑台;所述第三显示屏与所述支撑台铰接连接,且所述第三显示屏的壳体上设有可旋转调节的支撑柱。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显示屏为两侧可向上翘曲的柔性显示屏。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防偷窥光栅结构的光栅条的高度从相对于副显示区域的两侧位置到中间位置依次降低。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人游戏机还包括有声音系统,所述声音系统连接声音控制单元;所述声音系统用于模拟出牌声音或提示玩家操作。
9. 一种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多人游戏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修改具体为:将从属权利要求7中的附加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a、所述副显示区域包括主面板和位于主面板上方的触摸面板,及位于所述主面板与触摸面板之间的防偷窥光栅结构;b、所述副显示区域的可视角度,与所述防偷窥光栅结构到所述主面板的距离反相关;c、所述防偷窥光栅结构的光栅条的高度从相对于副显示区域的两侧位置到中间位置依次降低。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显示区域及至少两个副显示区域;所述主显示区域的显示面板用于显示所有玩家的公共信息;所述副显示区域的显示面板为具有防偷窥光栅结构的显示面板,且用于与所述副显示区域相对应的玩家进行操作;
所述副显示区域包括主面板和位于主面板上方的触摸面板,及位于所述主面板与触摸面板之间的防偷窥光栅结构;
所述副显示区域的可视角度,与所述防偷窥光栅结构到所述主面板的距离反相关;
所述防偷窥光栅结构的光栅条的高度从相对于副显示区域的两侧位置到中间位置依次降低。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显示区域与副显示区域设在第一显示屏中,所述第一显示屏为触控屏,且连接有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用于将触控信息传输给对应的显示屏以进行相应的显示;所述主显示区域位于所述第一显示屏中心位置,所述副显示区域分布在所述第一显示屏的周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显示区域为第二显示屏,所述副显示区域为第三显示屏;所述第三显示屏为触控屏;所述第二显示屏和第三显示屏均连接有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用于将触控信息传输给对应的显示屏以进行相应的显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副显示区域的可视角度为5度至10度。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人游戏机还包括支架,所述支架包括底座及支撑台;所述第三显示屏与所述支撑台铰接连接,且所述第三显示屏的壳体上设有可旋转调节的支撑柱。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显示屏为两侧可向上翘曲的柔性显示屏。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人游戏机还 包括有声音系统,所述声音系统连接声音控制单元;所述声音系统用于模拟出牌声音或提示玩家操作。
8. 一种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多人游戏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光栅结构是设置于显示面板上还是设置于触摸面板上,可以根据显示面板的结构进行选择设置,如果显示面板不带有触摸屏,通常会将光栅结构直接设在显示面板上,如果显示面板带有触摸屏,则会将光栅结构设在触摸屏和面板之间,这样设置一方面不妨碍触摸屏的操作,另一方面触摸屏对光栅结构起到保护作用,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光栅结构的可视角度与光栅的缝隙大小、光栅条的高度以及光栅结构到显示屏的距离有关,这是基本的光学原理,所以在采用光栅条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距离副显示区域两侧较近的其他玩家偷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光栅条的高度从副显示区域的两侧位置到中间位置依次降低,这同样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修改具体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防偷窥光栅结构到所述主面板的距离可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通过在主面板与触摸面板之间设置防偷窥光栅结构,一方面可以实现防偷窥效果,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利用触摸面板保护防偷窥结构,从而延长防偷窥结构的使用寿命;由于副显示区域的可视角度与防偷窥光栅结构到主面板的距离反相关,防偷窥光栅结构到主面板的距离可调整,这样,可以通过调节防偷窥光栅结构到主面板之间的距离,来调整副显示区域的可视角度,从而满足不同用户的不同使用需求;通过使防偷窥光栅结构的光栅条的高度从相对于副显示区域的两侧位置到中间位置依次降低,这样可以在保证较好的防偷窥效果的同时,使玩家本人的视线在观看副显示区域的中部时更少被遮挡,从而观看更舒适。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防偷窥光栅结构到所述主面板的距离可调整”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依据第一次复审通知书的文本给出审查意见,即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仍然认为:光栅结构如何设置于显示面板上,可以根据显示面板的结构进行选择,如果显示面板不带触摸屏,通常会将光栅结构直接设在显示面板上;如果显示面板带有触摸屏,并且光栅结构采用光栅条,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将光栅结构设在触摸屏和面板之间,一方面不妨碍触摸屏的操作,另一方面触摸屏对光栅结构起到保护作用,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光栅结构的可视角度与光栅的缝隙大小以及光栅到显示屏的距离有关,即可以通过调整光栅结构与显示屏的距离来调整可视角度,这是基本的光学原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然而,可视角度与光栅结构到显示屏的距离有关并不等同于本申请中的光栅结构与显示屏的距离是可调的,而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未描述如何调整光栅结构到显示屏的距离,从而使显示区域具备视角可调功能。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增加的技术特征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是光栅膜,但是光栅膜和光栅条都是常见的光栅结构,膜通常指一整张厚薄均匀的光栅结构,而条是指条状光栅结构,不同的条可以有厚薄的差异。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采用光栅结构解决防偷窥问题的技术启示,而具体采用光栅膜还是光栅条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选择。根据光学原理,光栅结构的可视角度与光栅的高度反相关,所以在采用光栅条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其他玩家偷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从距离对手较近的副显示区域的两侧位置到距离对手较远的中间位置使光栅条的高度依次降低,这样既能防止其他玩家偷窥,又能较少地损害玩家本人的视觉体验,这同样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修改具体为:将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导致超范围的技术特征“所述防偷窥光栅结构到所述主面板的距离可调整”删除,并增加技术特征“所述防偷窥光栅结构包括多个光栅条”。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包括主显示区域及至少两个副显示区域;所述主显示区域的显示面板用于显示所有玩家的公共信息;所述副显示区域的显示面板为具有防偷窥光栅结构的显示面板,且用于与所述副显示区域相对应的玩家进行操作;
所述副显示区域包括主面板和位于主面板上方的触摸面板,及位于所述主面板与触摸面板之间的防偷窥光栅结构,所述防偷窥光栅结构包括多个光栅条;
所述副显示区域的可视角度,与所述防偷窥光栅结构到所述主面板的距离反相关;
所述防偷窥光栅结构的光栅条的高度从相对于副显示区域的两侧位置到中间位置依次降低。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显示区域与副显示区域设在第一显示屏中,所述第一显示屏为触控屏,且连接有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用于将触控信息传输给对应的显示屏以进行相应的显示;所述主显示区域位于所述第一显示屏中心位置,所述副显示区域分布在所述第一显示屏的周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显示区域为第二显示屏,所述副显示区域为第三显示屏;所述第三显示屏为触控屏;所述第二显示屏和第三显示屏均连接有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用于将触控信息传输给对应的显示屏以进行相应的显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副显示区域的可视角度为5度至10度。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人游戏机还包括支架,所述支架包括底座及支撑台;所述第三显示屏与所述支撑台铰接连接,且所述第三显示屏的壳体上设有可旋转调节的支撑柱。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显示屏为两侧可向上翘曲的柔性显示屏。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人游戏机还包括有声音系统,所述声音系统连接声音控制单元;所述声音系统用于模拟出牌声音或提示玩家操作。
8. 一种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多人游戏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7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人游戏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桌面游戏平台,供多人玩虚拟纸牌或麻将游戏,该数字桌面游戏平台包括:主屏模块1(相当于“主显示区域”)和设在主屏模块1周边的四个副屏模块2(相当于“副显示区域”);主屏模块1用于显示多个玩家的公共信息;副屏模块2用于显示玩家的手牌并接收玩家的操作(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3-0025段、附图1-2)。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①副显示区域的显示面板为具有防偷窥光栅结构的显示面板,所述防偷窥光栅结构包括多个光栅条;②所述副显示区域包括主面板和位于主面板上方的触摸面板,所述防偷窥光栅结构位于所述主面板与触摸面板之间;所述副显示区域的可视角度,与所述防偷窥光栅结构到所述主面板的距离反相关;所述防偷窥光栅结构的光栅条的高度从相对于副显示区域的两侧位置到中间位置依次降低。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互动数码桌,该数码桌的显示屏上安装有防窥用的光栅膜3(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4页第2行至第5页第5行、附图1),由此可见,区别特征①中的防偷窥光栅结构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尽管对比文件2中的光栅结构采用光栅膜,并未公开光栅条,但光栅膜和光栅条都是本领域常见的光栅结构,只不过膜通常是一整张,条需要拼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②,光栅结构设置于显示面板上还是设置于触摸面板上,可以根据显示面板的结构进行选择设置,如果显示面板不带触摸屏,通常会将光栅结构直接设在显示面板上;如果显示面板带有触摸屏,并且光栅结构采用光栅条,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将光栅结构设在触摸屏和面板之间,一方面不妨碍触摸屏的操作,另一方面触摸屏对光栅结构起到保护作用,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光栅结构的可视角度与光栅结构到显示屏的距离也即光栅条的高度反相关,这是基本的光学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防偷窥的需要,对光栅条的高度进行选择设置,由于副显示区域的两侧位置离最容易被窥视,因此使光栅条的高度从两侧到中间位置依次降低,这同样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内容为:主屏模块1与副屏模块2拼合成一个整体显示屏;整体显示屏为触控屏,且连接有高性能CPU(相当于“控制单元”),所述高性能CPU用于将触控信息传输给对应的显示屏以进行相应的显示;主屏模块1位于中心位置,副屏模块2分布在主屏模块1的周围(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4段、附图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内容为:主屏模块1为独立显示屏,副屏模块2为也是独立的显示屏;每个显示屏都是触控屏,并连接有高性能CPU(相当于“控制单元”),所述控制单元用于将触控信息传输给显示屏以进行相应的显示(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3段、附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为“所述副显示区域的可视角度为5度至10度”,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中的副屏模块通过升起旋转机构升起并垂直于主屏模块表面,尽管其中未公开副显示模块的角度可调,但是根据需要设置副显示区域的可视角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特征为“所述多人游戏机还包括支架,所述支架包括底座及支撑台;所述第三显示屏与所述支撑台铰接连接,且所述第三显示屏的壳体上设有可旋转调节的支撑柱”,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1中,游戏平台(相当于“支撑台”)的副屏模块通过升起旋转机构(相当于“支撑柱”)升起并垂直于主屏模块表面,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提及底座,但是该游戏平台和地面之间设置底座,起类似于桌腿的支撑作用,这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特征为“所述第三显示屏为两侧可向上翘曲的柔性显示屏”,采用柔性显示屏以减小可视角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内容为:主屏模块上设有音响模块,CPU控制音响模块模拟游戏过程中的情景,如洗牌、发牌、掷骰子的声音(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独立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显示系统,其包括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多人游戏机。如上文评述,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游戏机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①光栅条并不是显示技术领域常见的光栅结构,对比文件2没有采用光栅条的动机;现代电子产品设计的基本理念都追求产品的轻薄化,所以其光栅结构广泛使用光栅膜,在现有技术没有发现光栅膜存在问题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采用光栅条。
②将这种厚度较大的光栅条设置于主面板与触摸面板之间,是因为本申请若将这种防偷窥结构设置在触摸面板的上面,则会因手指到触控面板的电极距离较大、不能产生有效的电容感应信号从而无法确定手指的触摸位置;本申请通过将这种厚度较大的光栅条设置于主面板与触摸面板之间,则避免了这种情况,并可以在保证较好的防偷窥效果的同时,达到利用触摸面板保护防偷窥结构的目的。
③为了阻挡对应于玩伴的一定角度范围的视线的同时尽量不遮挡玩家本人的视线,使防偷窥光栅结构的光栅条的高度从相对于副显示区域的两侧位置到中间位置依次降低,这样可以在保证较好的防偷窥效果的同时,有效改善了光栅条对副显示区域中间位置的像素的遮挡现象,使玩家本人的视线在观看副显示区时更少被遮挡,从而观看更舒适。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于意见①,尽管对比文件2中光栅结构采用的是光栅膜而不是光栅条,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光栅结构解决显示屏防偷窥问题的技术启示,根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光栅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显示屏防偷窥问题。光栅结构通常包括光栅膜和光栅条,具体采用哪种光栅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选择。采用光栅膜能够使得电子产品轻薄化,但是光栅膜的厚度一般较薄,虽能满足一般情况的防偷窥需求,但当屏幕较大,或屏幕侧面离其他玩家较近时,就需要距离显示屏距离较高的光栅结构来实现防偷窥,但较高的防窥结构也会影响玩家自身的视觉效果,由于光栅条的高度可以在安装过程中进行设置,因此,为了增强显示屏防偷窥效果并能够满足不同可视角的需要,根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光栅条来解决显示屏防偷窥问题。
对于意见②,对于带有触摸面板的显示面板,光栅结构是设置于显示面板上还是设置于触摸面板上,可以根据显示面板的结构进行选择设置。如果显示面板不带有触摸屏,通常会将光栅结构直接设在显示面板上。如果显示面板带有触摸屏,将光栅结构设于触摸面板上则会妨碍触摸屏的操作,特别是光栅条的不同高度会影响触摸屏对手指触摸位置的感知效果。因此,在显示器带有触摸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光栅结构设在触摸屏和面板之间,这样不但避免了光栅结构妨碍触摸屏操作,而且触摸屏对光栅结构还起到保护作用,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意见③,光栅条的可视角度与光栅条的高度有关,这是光学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满足不同可视角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光栅条的高度进行选择设置。具体到本申请,副显示区域的两侧位置相对于中间位置更容易被旁边玩家看到,也就是说副显示区域中间位置的光栅可视角小到刚好可以避免旁边玩家无法看清时,两侧位置的可视角还需要更小才能使旁边玩家无法看清。由于光栅条高度越高,可视角越小,防偷窥效果越好;光栅条高度越低,可视角越大,视觉体验越好。那么对玩家自己而言,必然是光栅条高度越小视觉体验越好。但在光栅条高度尽可能小的前提下,同样为确保旁边玩家无法偷窥,两侧位置的光栅条高度就要比中间位置的光栅高度相对要高。所以为了实现防止其他玩家偷窥的效果,同时又不过多影响玩家本人的视觉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光学领域的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将光栅条的高度从相对于副显示区域的两侧位置到中间位置依次降低,这样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4 月1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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