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调味料智能自动调配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餐饮调味料智能自动调配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72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654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22088.3
申请日:2016-03-04
复审请求人:湖北巨鹏厨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睿爽
合议组组长:王秀丽
参审员:刘士奎
国际分类号:A47J47/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的结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22088.3,名称为“餐饮调味料智能自动调配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湖北巨鹏厨房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做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9;2016年0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220294 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02日;
对比文件2:CN103169404 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26日;
对比文件3:CN204014982 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餐饮调味料智能自动调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于机架上的智能控制单元、流质料供应组件和固料酱料供应组件,其中:
智能控制单元设置/存储调料配量参数,自动控制流质料供应组件和固料酱料供应组件内部各单元的启停动作用以精准定量供应各种调料;
流质料供应组件用于流质调料的供应,包括至少一组的流质料供应单元,所述流质料供应单元由储液罐、供料泵、入料管和出料管构成,所述供料泵由智能控制单元控制其动作抽吸出定量的流质调料;
固料酱料供应组件用于细碎/粉末/颗粒类固体料以及稠糊类料的供应,包括至少一组固料酱料供应单元,固料酱料供应单元由储料桶、排料模组、排料管构成,所述排料模组由智能控制单元控制其动作挤排出定量的固料或酱料;所述固料酱料供应单元安装于一固定于机架的支撑圆盘上,支撑圆盘的中心位置开有一漏料通孔,所述排料管伸向该漏料通孔,经由排料管挤排出的料由该漏料通孔落下;
所述固料酱料供应单元排料模组包括驱动马达、传动齿轮组、排料螺旋推杆和刮料器,其中:排料螺旋推杆置于排料管内,旋转时将储料桶内的料推挤向排料管出料端;排料管设置于储料桶的底部,二者的结合部位相互连通;刮料器安装于储料桶内部,于桶内旋转用以使料更易排向储料桶底部;驱动马达通过传动齿轮组驱动排料螺旋推杆和刮料器动作;
所述流质料供应单元安装于一箱体内,箱体的上部中间位置设有安装竖板,箱体的下部放置储液罐;所述供料泵挂壁式的安装在该竖板上,入料管朝下走向连接储液罐,出料管延伸至支撑圆盘的中心位置所开设的漏料通孔底部,流质料经由出料管至漏料通孔处排出;
所述排料模组仅有一驱动马达,通过传动齿轮组同时驱动排料螺旋推杆和刮料器,所述驱动马达固定安装于支撑圆盘的底部;所述储料桶可插拔的固定连接在支撑圆盘的上部;储料桶与驱动马达之间的支撑圆盘部位为镂空,所述传动齿轮组为固定安装于该镂空部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餐饮调味料智能自动调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刮料器设一支撑旋转轴,该轴上设有一梯形框,该梯形框的位于支撑旋转轴的上部为短边,下部为长边,该长边的长度与储料桶的内径匹配;支撑轴可旋转的设置在储料桶的中心,由驱动马达通过传动齿轮组驱动旋转。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餐饮调味料智能自动调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刮料器由一支撑旋转轴和设于该轴上呈螺旋上升的多层叶片构成;该叶片的正投影直径小于储料桶的内径,所述叶片的边沿设有至少一个凸起,该凸起端部与储料桶内壁基本接触;支撑轴可旋转的设置在储料桶的中心,由驱动马达通过传动齿轮组驱动旋转进而带动刮料器于储料桶中旋转。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餐饮调味料智能自动调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料酱料供应单元为六个或八个,均布于所述支撑圆盘。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餐饮调味料智能自动调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流质料供应单元为六个或八个,分别安装在竖板的左右两侧。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餐饮调味料智能自动调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控制单元包括一人机界面面板,该面板设置在所述智能自动调配装置的设备外壳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餐饮调味料智能自动调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储液罐和储料桶均配置有对应的外盖。”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餐饮调味料智能自动调配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餐馆用智能佐料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智能控制单元设置/存储调料配量参数,以精确定量供应各种调料;固料酱料供应组件用于细碎/粉末/颗粒类固体料以及稠糊类酱料的供应;②刮料器安装于出料桶内部,于桶内旋转用以使料更容易推挤向排料管出料端,驱动马达通过传动齿轮组同时驱动排料螺旋管和刮料器动作;固料酱料供应单元安装于一固定于机架的支撑圆盘上,刮料器驱动马达固定安装于支撑圆盘的底部,料桶可插拔的固定连接在支撑圆盘的上部,储料桶与驱动马达之间的支撑圆盘部位为镂空,传动齿轮组固定安装于镂空部位;③流质料供应单元安装于一箱体内,箱体的上部中间位置设有安装竖板,箱体的下部位置放置储液罐;供料泵壁挂式的安装在该竖板上,入料管朝下走向连接储液罐,出料管延伸至支撑圆盘的中心位置开设的漏斗通孔底部,流质料经由出料管通孔处排出。
区别技术特征①中的“智能控制单元设置/存储调料配量参数,以精确定量供应各种调料”在对比文件2中已经给出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①中的其余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②中的“刮料器安装于出料桶内部,于桶内旋转用以使料更容易推挤向排料管出料端”在对比文件3中给出了技术启示;“驱动马达通过传动齿轮组同时驱动排料螺旋管和刮料器动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固料酱料供应单元安装于一固定于机架的支撑圆盘上,刮料器驱动马达固定安装于支撑圆盘的底部,料桶可插拔的固定连接在支撑圆盘的上部,储料桶与驱动马达之间的支撑圆盘部位为镂空,传动齿轮组固定安装于镂空部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设置,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书及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提交的权利要求1-7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7相同。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3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以下技术特征:(1)固料酱料供应单元安装于一固定于机架的支撑圆盘上,支撑圆盘的中心位置开有一漏料通孔,排料管伸向该漏料通孔,经由排料管挤排出的料由该漏料通孔落下;(2)流质料供应单元安装于一箱体内,箱体的上部中间位置设有安装竖板,箱体的下部放置储液罐;供料泵挂壁式的安装在该竖板上,入料管朝下走向连接储液罐,出料管延伸至支撑圆盘的中心位置所开设的漏料通孔底部,流质料经由出料管至漏料通孔处排出;(3)排料模组仅有一驱动马达,通过传动齿轮组同时驱动排料螺旋推杆和刮料器,驱动马达固定安装于支撑圆盘的底部;储料桶可插拔的固定连接在支撑圆盘的上部;储料桶与驱动马达之间的支撑圆盘部位为镂空,传动齿轮组为固定安装于该镂空部位。上述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其解决了“精准出料和优化装置内部结构”这一具体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1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固料酱料供应单元排料模组包括刮料器,其安装于储料桶内部,于桶内旋转用以使料更易排向储料桶底部;2) 固料酱料供应单元安装于一固定于机架的支撑圆盘上,支撑圆盘的中心位置开有一漏料通孔,所述排料管伸向该漏料通孔,经由排料管挤排出的料由该漏料通孔落下;3)流质料供应单元安装于一箱体内,箱体的上部中间位置设有安装竖板,供料泵挂壁式的安装在该竖板上,出料管延伸至支撑圆盘的中心位置所开设的漏料通孔底部,流质料经由出料管至漏料通孔处排出;4)固料供应单元的排料模组仅有一驱动马达,通过传动齿轮组同时驱动排料螺旋推杆和刮料器,驱动马达固定安装于支撑圆盘的底部,储料桶可插拔的固定连接在支撑圆盘的上部,储料桶与驱动马达之间的支撑圆盘部位为镂空,传动齿轮组为固定安装于该镂空部位。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3)、4)是在对比文件1、3的启示下很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很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很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1)竖直安装板,是针对这类产品需要许多液料,进而会有许多液料容器和吸液泵,而做出的巧妙的设计,这种集成化的设计特点,并非是常规设计。(2)可插拔的结构也并非是清洗的常规设计,常规做法是直接将整体拆卸进行清洗,将每个储料桶都设计为可独立插拔的设计,也是在该非常规产品上的独有设计特点。(3)电机的设置方式,数量、连接关系等等,都是配着独特设计的支撑圆盘、可插拔的储料桶等技术特征而进行的独有设计。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8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项;申请日2016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段、说明书附图1-9、摘要附图;2016年0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的结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餐饮调味料智能自动调配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餐馆用智能佐料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7段,附图1-3):一种餐馆用智能佐料机,包括支架1,支架1上设置有液料容器2和固料容器3,固料容器3与出料漏斗8连通,液料容器2与出液管4连通,出液管4的出液口与出料漏斗8的出料口紧靠设置;出液管4中部设置有单向阀6和吸液泵7。固料容器3与出料漏斗8之间通过输料管9连通,输料管9内设置有送料螺旋10,送料螺旋10通过传动装置驱动。传动装置包括传动轴、传动齿轮、主动齿轮和微电机;固料容器3上与送料螺旋10对应的位置处设置有通孔,传动轴中部套接在通孔内,传动轴与固料容器3转动连接;传动轴内端与送料螺旋10连接,传动轴外端与传动齿轮连接;微电机设置于固料容器3的下侧,微电机的输出轴与主动齿轮连接,主动齿轮和传动齿轮相互啮合。出料漏斗8上方设置有固料密封装置,固料密封装置由密封塞16和推拉式电磁铁12组成;推拉式电磁铁12设置于输料管9的出料端上方,密封塞16与推拉式电磁铁12的运动部连接;密封塞16的侧面形成密封面,密封面与输料管9的出料端端面匹配。固料容器3为多个,多个固料容器3沿出料漏斗8周向分布。控制装置可设置于支架1上,当调配佐料时,根据设定的程序,控制装置控制密封塞16打开,并驱动对应的吸液泵7和送料螺旋10工作,当达到设定的延迟时间后,控制装置又控制各个部件停止,并使密封塞16关闭,该装置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可按比例快速调配出需要的调料,提高食物的制作效率。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液料容器2对应于本申请的储液罐,出液管4对应于本申请的入料管和出料管,吸液泵7对应于本申请的供料泵,多个独立的液料容器2及相对应的出液管4、吸液泵7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流质料供应组件(附图1-3);每一组液料容器2、出液管4、吸液泵7对应于流质料供应单元。固料容器3对应于本申请的储料桶,送料螺旋10对应于本申请的排料螺旋推杆,输料管9对应于本申请的排料管,传动齿轮和主动齿轮对应于本申请的传动齿轮组,微电机对应于本申请的驱动马达,设定的程序和控制装置用于控制密封塞16打开,并驱动对应的吸液泵7和送料螺旋10工作,按比例快速调配出需要的调料,对应于本申请的智能控制单元。多个独立的固料容器3、及相对应的送料螺旋10、输料管9、微电机、传动齿轮和主动齿轮对应于固料酱料供应组件。对比文件1中根据设定的程序,控制装置控制密封塞16打开,并驱动对应的吸液泵7和送料螺旋10工作,当达到设定的延迟时间后,控制装置又控制各个部件停止,并使密封塞16关闭,可按比例快速调配出需要的调料。上述过程中必然包含了调料配料参数的设置/存储。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固料酱料供应单元排料模组包括刮料器,其安装于储料桶内部,于桶内旋转用以使料更易排向储料桶底部;2) 固料酱料供应单元安装于一固定于机架的支撑圆盘上,支撑圆盘的中心位置开有一漏料通孔,所述排料管伸向该漏料通孔,经由排料管挤排出的料由该漏料通孔落下;3)流质料供应单元安装于一箱体内,箱体的上部中间位置设有安装竖板,供料泵挂壁式的安装在该竖板上,出料管延伸至支撑圆盘的中心位置所开设的漏料通孔底部,流质料经由出料管至漏料通孔处排出;4)固料供应单元的排料模组仅有一驱动马达,通过传动齿轮组同时驱动排料螺旋推杆和刮料器,驱动马达固定安装于支撑圆盘的底部,储料桶可插拔的固定连接在支撑圆盘的上部,储料桶与驱动马达之间的支撑圆盘部位为镂空,传动齿轮组为固定安装于该镂空部位。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储料桶内的固体料向下顺利排出,如何优化装置内部结构,利于管线布线,便于更换调料和加料,便于设备的维护和清洗。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CN204014982U)公开了一种调料机固料或酱料送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附图1-3):调料机固料或酱料送出装置包括料筒1、料筒盖2、送料管5和螺旋送料叶片6,在料筒1中心设置有螺旋搅拌叶片3,在螺旋搅拌叶片3的底部设置有同轴旋转的水平搅动叶片4,在水平搅拌盘4下方、料筒1底部中心的一侧设置有料筒出料口,在料筒出料口下方设置有送料管5,在送料管出料口设置有活动闸门9;螺旋送料叶片6设置在送料管5内且外形尺寸与送料管5内孔相匹配,螺旋送料叶片6的转动轴通过联轴器Ⅱ11与送料电机10相连接;螺旋搅拌叶片3的转轴通过联轴器Ⅰ8与搅拌电机7相连接。对比文件3公开的螺旋搅拌叶片3设置在料筒1内,通过旋转用于将料筒1内的料向下推动。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附图2公开了6个大小相同的固料容器3呈圆周排布,附图3公开了各个固料容器3对应的输料管9伸向出料漏斗8,将不同固料容器3内的固料在出料漏斗8中混合,后向下输出,且从附图3可以看出各个固料容器3及其相对应的输料管9、微电机、送料螺旋10、传动齿轮和主动齿轮均位于相同水平位置,即对比文件1的固料酱料供应单元成圆周分布,并在同一水平位置设置。为了固定固料酱料供应单元,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固定在支撑部件上,通常采用底部支撑件或侧面支撑件,又由于固料酱料供应单元结构复杂、重量大,采用底部支撑更为稳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固料酱料单元设置位置的启示下,为了实现固料酱料单元的稳定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固料酱料供应单元设置在一支撑圆盘上。本申请在支撑圆盘上设置漏料通孔,排料管伸向漏料通孔,经由排料管挤排出料由该漏料通孔落下,是在对比文件1附图3的输料管9伸向出料漏斗8的启示下,根据出料需要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常规设计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液料容器2可以如附图1-2方式排布,附图3公开了吸液泵7设置在液料容器2上方,用于将液料容器2内的液料吸出,并通过出液管4将液料传输至固料输出位置附近即出料漏斗8附近输出。采用箱体放置流质料供应单元是本领域常规设计。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安装竖板,吸液泵挂壁式安装在竖板上。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吸液泵7位于液料容器2的上方,为了固定吸液泵以及设备小型化需要,吸液泵采用投影面积小的壁挂式固定支撑件而非投影面积大的底面支撑式固定支撑件是很容易想到的。而本申请出料管延伸至支撑圆盘的中心位置所开设的漏料通孔底部,流质料经由出料管至漏料通孔处排出,是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为了输出混合的液料和固料,而采取的常规布线设计。因此,区别技术特征3)是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常规设计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3公开了料筒1内即具有螺旋搅拌叶片3,又具有螺旋送料叶片6(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为了驱动二者采用一个马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节省空间很容易想到的。而且在机械领域内,为了节约动力装置成本以及安装空间,通过一个电机同时驱动多个装置是较为常见的(参见书籍《机械设计》,吴克坚,第477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3月,公开了为了减少动力机,节省能源,采用一个动力机对多个执行机构或执行构件进行集中驱动)。对比文件1的智能佐料机具有多个固料容器,必然存在清洗问题,而将固料容器与支撑部件采用活动连接而非固定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清洗及更换很容易想到的,且插拔连接是活动连接的一种常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清洗及更换的需要而采用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固料容器的启示下,为了方便清洗及更换调料,很容易想到储料桶可插拔的固定连接在支撑圆盘的上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7段公开了:将微电机隐藏固定在固料容器下侧,对微电机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使微电机不会意外碰撞,提高了结构的稳定性,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为了避免固料容器和微电机的相互干扰,很容易想到将固料容器和微电机分别设置在支撑圆盘上下两侧,而由于其二者之间的驱动传动需要,将支撑圆盘设有镂空部分用于固定传动齿轮组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区别技术特征4)是在对比文件1、3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常规设计很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及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1),对比文件1公开的佐料机具有多个相同的液料容器2,及吸液泵7,其同样存在集成化的需求,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吸液泵7位于液料容器2的上方,为了固定吸液泵以及设备小型化需要,吸液泵采用投影面积小的壁挂式固定支撑件——竖直安装板,而非投影面积大的底面支撑式固定支撑件是很容易想到的。对于意见(2),合议组认为:调味料调配装置具有多个储料桶,必然存在清洗问题,而将储料桶与支撑部件采用活动连接而非固定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清洗及更换很容易想到的,且插拔连接是活动连接的一种常规选择,比如:榨汁机中盛放水果的容器通常采用插拔连接的方式与底座连接。因此,插拔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清洗及更换的需要而采用的常规设计。对于意见(3),合议组认为:采用单一马达驱动排料螺旋推杆和刮料器,是在对比文件3的料筒1内即具有螺旋搅拌叶片3,又具有螺旋送料叶片6的启示下,为了节省空间结合机械领域驱动的常规设计很容易想到的。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刮料器形状及支撑进行了具体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附图1):在料筒1内设置于螺旋搅拌叶片3,螺旋搅拌叶片3的转轴通过联轴器I8与搅拌电机7相连。对比文件3的螺旋搅拌叶片3对应于本申请的刮料器,其具有转轴用于固定并旋转螺旋搅拌叶片3,只是其形状与权利要求2-3要求保护的刮料器形状不同。然而,刮料器的形状设置种类较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那么将其设置为一梯形框,上部为短边,下部为长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的设置梯形框长边的长度以及螺旋叶片正投影直径的长度,使之与储料桶的内径匹配,同时为了刮落粘附在储料桶壁上的调料,在叶片的边沿设置多个与储料桶内壁接触的凸起,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图1)公开了:支架1设置有固料容器3,多个固料容器3沿出料漏斗8周向分布。且从图1可以看出,固料容器有6个,即相应的固料供应单元为6个,且均匀设置在支架上。此外,将固料酱料供应单元设置为8个以及支撑盘设置为圆形盘,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图1-2):液料容器2为多个独立容器,且从图1-2可以看出,液料容器为8个,即相应的液料供应单元为8个。此外,将流质料供应单元设置为6个及其设置在竖版的左右两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图1):控制单元包含一记忆单元21与一操作面板22。从图1可以看出,该操作面板设置在该自动配料机的外壳上。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储液罐和储料桶配有对应外盖,该附加技术特征是食品领域为了卫生需要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 月3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