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休眠状态控制系统、计算机系统及其休眠状态检测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51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77307
优先权日:2013-05-21
申请(专利)号:201310222612.0
申请日:2013-06-06
复审请求人:纬创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俊
合议组组长:董杰
参审员:牛晓丽
国际分类号:G06F9/4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然而该区别未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22612.0,名称为“休眠状态控制系统、计算机系统及其休眠状态检测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纬创资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13-19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826684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和对比文件2(CN102427600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25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3年06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休眠状态控制系统,用于一计算机系统,该计算机系统具有一主控制模块,该主控制模块连接一开关机表示接口,用以藉由该开关机表示接口的一第一电平的电平状态表示该计算机系统为一关机状态或一正常开机状态,该休眠状态控制系统包括:
一基本输入输出系统,连接一系统控制接口,用以藉由该系统控制接口的一第二电平的电平状态表示该计算机系统是否执行一休眠状态,其中当该计算机系统进入一休眠状态时,该基本输入输出系统控制该系统控制接口以改变该第二电平;以及
一嵌入式控制模块,经由该系统控制接口电性连接该基本输入输出系统及经由该开关机表示接口电性连接该主控制模块,以检测藉由该开关机表示接口的该第一电平的电平状态以判断该计算机系统为该关机状态或该正常开机状态,以及藉由检测该系统控制接口的该第二电平的电平状态以判断该计算机系统是否执行该休眠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休眠状态控制系统,其中该系统控制接口为一双向讯号传输接口。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休眠状态控制系统,其中当该嵌入式控制模块若于该计算机系统的该开机状态下检测到一触发事件时,则控制该系统控制接口改变该第二电平为高电平或低电平。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休眠状态控制系统,其中该触发事件包括切换输入至该计算机系统的电源种类或是控制该计算机系统进行升降频。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休眠状态控制系统,其中该嵌入式控制模块是于该开关机表示接口的该第一电平为高电平时,判断该计算机系统为该正常开机状态,于该第一电平为低电平时,判断该计算机系统为该关机状态。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休眠状态控制系统,其中该嵌入式控制模块是于该系统控制接口的该第二电平为低电平时,判断该计算机系统为该休眠状态。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休眠状态控制系统,其中该嵌入式控制模块是于该开关机表示接口的该第一电平为高电平,且该系统控制接口的该第二电平从低电平改变为高电平时,判断该计算机系统为从该休眠状态改变为该正常开机状态。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休眠状态控制系统,其中该基本输入输出系统是于该计算机系统经过一特定时间未动作后,控制该系统控制接口的该第二电平改变为低电平。
9. 一种休眠状态检测的方法,用于一计算机系统,该计算机系统包括一主控制模块、一基本输入输出系统及一嵌入式控制模块,其中该嵌入式控制模块经由该系统控制接口电性连接该基本输入输出系统及经由该开关机表示接口电性连接该主控制模块,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检测该开关机表示接口的一第一电平的电平状态是否为高电平;
若是,则判断计算机系统是执行一正常开机状态;
于该计算机系统执行一休眠状态时,通过该基本输入输出系统使该系统控制接口的一第二电平的电平状态成为低电平;
根据该系统控制接口的该第二电平的电平状态为低电平时判断该计算机系统是执行该休眠状态;
于该计算机系统从该休眠状态回到该正常开机状态时,通过该基本输入输出系统控制该系统控制接口的该第二电平的电平状态自低电平改变为高电平;以及
根据该系统控制接口的该第二电平的电平状态为高电平时判断该计算机系统是执行该正常开机状态。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休眠状态检测的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若该开关机表示接口的该第一电平的电平状态为低电平,则判断该计算机系统为一关机状态。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休眠状态检测的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于该开关机表示接口的该第一电平的电平状态为高电平,且该系统控制接口的该第二电平的电平状态从低电平改变为高电平时,判断该计算机系统为从该休眠状态改变为该正常开机状态。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休眠状态检测的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当该计算机系统执行该正常开机状态下时,若检测到一触发事件时,检测该系统控制接口的该第二电平的电平状态是否于低电平;以及
若否,则控制该系统控制接口的该第二电平的电平状态以改变电平。
13. 一种计算机系统,包括:
一主控制模块,连接一开关机表示接口,用以藉由该开关机表示接口的一第一电平的电平状态表示该计算机系统为一关机状态或一正常开机状态;以及
一休眠状态控制系统,电性连接于该主控制模块,该休眠状态控制系统包括:
一基本输入输出系统,连接一系统控制接口,用以藉由该系统控制接口的一第二电平的电平状态表示该计算机系统是否执行一休眠状态,其中当该计算机系统进入一休眠状态时,该基本输入输出系统控制该系统控制接口的该第二电平的电平状态以改变电平;以及
一嵌入式控制模块,经由该系统控制接口电性连接该基本输入输出系统及经由该开关机表示接口电性连接该主控制模块,以藉由检测该开关机表示接口的该第一电平的电平状态为高电平或低电平以判断该计算机系统为该关机状态或该正常开机状态,以及藉由检测该系统控制接口的该第二电平的电平状态为高电平或低电平以判断该计算机系统是否执行该休眠状态。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该系统控制接口为一双向讯号传输接口。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当该嵌入式控制模块若于该计算机系统的该开机状态下检测到一触发事件时,则控制该系统控制接口的该第二电平的电平状态改变为高电平或低电平。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该触发事件包括切换输入至该计算机系统的电源种类或是控制该计算机系统进行升降频。
17.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该嵌入式控制模块是于该开关机表示接口的该第一电平的电平状态为高电平时判断该计算机系统为该正常开机状态,于该第一电平的电平状态为低电平时判断该计算机系统为该关机状态。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该嵌入式控制模块是于该系统控制接口的该第二电平的电平状态为低电平时,判断该计算机系统为该休眠状态。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该嵌入式控制模块是于该开关机表示接口的该第一电平的电平状态为高电平,且该系统控制接口的该第二电平的电平状态从低电平转换为高电平时,判断该计算机系统为从该休眠状态回到该正常开机状态。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计算机系统,其中该基本输入输出系统是于该计算机系统经过一特定时间未动作后,控制该系统控制接口的该第二电平的电平状态转换为低电平。”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在计算机出现休眠状态时,通过改变第二电平,来为提供休眠状态所需要的电平,对比文件2不是用于计算机系统,即使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也无法如本申请那样将计算机的“基本输入输出系统”与“改变电平”以及“休眠状态”结合起来,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是通过管脚电平来标识系统或模块的当前状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主机运行状态信息获取电路是用于检测计算机系统状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利用该接口将基本输入输出系统和嵌入式控制模块连接,从而由基本输入输出系统来控制对应接口的电平转换,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阅卷并合议,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06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826684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2427600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2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休眠状态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0016-0018段、第7页第0064段、第0066段、第0082段第1-5行、第0087段第6-10行、第0097段、第0098段第8-11行)如下内容:如图1、图5所示,电源插板装置中包括计算机电源插板201、主机运行状态信息获取电路301和遥控电路101;其中,主机运行状态信息获取电路301(其连接控制器单元12)安装在计算机系统的主机内,用于计算机系统的主板上正确指示电源开启的电源输出检测和主板上S1状态灯、S3状态灯检测,其也可以根据主板上的状态指示灯的不同设计而对主板上的状态指示灯进行监测;如图2、图3所示,系统电源取样电路3012中包括第二光电耦合器U2,ACPI LED状态灯取样电路3011包括第三光电耦合器U3,第二光电耦合器U2的输出引脚传递“0”代表主机电源开启,传递“1”代表主机电源切断;控制器单元12的输入端通过外部连接线与主机运行状态信息获取电路301中ACPI LED状态灯取样电路3011的输出端相连接;系统电源取样电路3012和ACPI LED状态灯取样电路3011的系统电源开启与关闭信息判别方法可以是:当第三光电耦合器U3的无脉冲信号输出,即不是S1状态、S3状态信息,而第二光电耦合器U2的输出为“0”,说明当计算机系统处于SO状态,即完全开启;当第三光电耦合器U3的无脉冲信号输出,即不是S1状态、S3状态信息,而第二光电耦合器U2的输出为“1”,说明当前计算机系统处于S4状态或S5状态。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通过主机运行状态信息获取电路从计算机主板上获取指示电源开启的电源输出、S1状态灯输出信息、S3状态灯输出信息,根据上述输出信息确定计算机工作状态;对比文件1中并未涉及基本输入输出系统、第二电平以及根据第二电平状态确定计算机系统是否执行休眠状态。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至少包括如下区别:一基本输入输出系统,连接一系统控制接口,用以藉由该系统控制接口的一第二电平的电平状态表示该计算机系统是否执行一休眠状态,其中当该计算机系统进入一休眠状态时,该基本输入输出系统控制该系统控制接口以改变该第二电平;以及一嵌入式控制模块,藉由检测该系统控制接口的该第二电平的电平状态以判断该计算机系统是否执行该休眠状态。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基本输入输出系统确定的电平状态判断计算机系统是否执行休眠状态。
针对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第0039段)如下内容:一种控制终端设备状态的方法,根据终端设备中通信模块的状态改变通信模块的通信状态管脚的电平,以标识通信模块的状态,其中,通信模块的状态可以包括激活状态和休眠状态;当通信模块不需要工作时,可以自动发起或由网络发起使通信模块由激活状态变为休眠状态,再通过拉低通信模块通信状态管脚的电平来标识通信模块从激活状态进入了休眠状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是在移动通信终端设备中通过电平变化标识通信模块状态的改变,然而其中并未涉及任何计算机系统中的基本输入输出系统、第二电平以及根据第二电平状态确定计算机系统是否执行休眠状态的内容,因此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获得权利要求1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给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带来了通过简单电路结构确定计算机系统是否执行休眠状态的有益效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同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休眠状态检测的方法,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评述中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计算机系统中的基本输入输出系统、第二电平以及根据第二电平状态确定计算机系统是否执行休眠状态的相关内容,并且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表明上述相关内容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上述相关内容给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带来了通过简单电路结构确定计算机系统是否执行休眠状态的有益效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10-12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2同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系统,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评述中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计算机系统中的基本输入输出系统、第二电平以及根据第二电平状态确定计算机系统是否执行休眠状态的相关内容,并且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表明上述相关内容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上述相关内容给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带来了通过简单电路结构确定计算机系统是否执行休眠状态的有益效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14-20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20同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06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于2018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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