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受损显现的避孕套包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227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59179
优先权日:2013-05-07,2014-03-27
申请(专利)号:201480030955.X
申请日:2014-05-07
复审请求人:婴儿蓝品牌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穆飞鹏
合议组组长:张礅
参审员:姚宇鹯
国际分类号:A61F6/00;B65D5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和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0955.X、名称为“受损显现的避孕套包装”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4年05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07日和2014年03月2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1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申请人为婴儿蓝品牌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5月09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4505399A,公开日为1985年03月19日;
对比文件2:US4526752A,公开日为1985年07月02日;
对比文件3:US5005695A,公开日为1991年04月09日;
对比文件4:US2012/0222974A1,公开日为2012年09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5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避孕套包装,包括:
第一层压包装层和连接到第一包装层的第二包装层,从而在构造和安排成接收避孕套的包装层之间形成避孕套袋,其中第一层压包装层包括:
内封套层,所述内封套层包括薄膜;
外层,所述外层包括薄膜,其至少部分覆盖内封套层及其内部容积并且在内封套层的外表面和外层的内表面之间形成受损指示材料袋,其中受损指示材料袋被抽真空或至少部分地填充有惰性气体;和
内封套层与外封套层之间的受损指示材料袋中的受损指示材料。
2. 权利要求1的避孕套包装,其中在暴露于氧时所述受损指示材料变色。
3. 权利要求1的避孕套包装,其中所述受损指示材料包含亚甲蓝。
4. 权利要求1的避孕套包装,其中将所述受损指示材料施加于所述外层上。
5. 权利要求1的避孕套包装,其中将所述受损指示材料施加于所述外层的内表面上。
6. 权利要求1的避孕套包装,其中将所述受损指示材料施加于内封套层上。
7. 权利要求6的避孕套包装,其中将所述受损指示材料施加于内封套层的外表面上。
8. 权利要求1的避孕套包装,其中所述外层与内封套层同延伸。
9. 权利要求1的避孕套包装,其中将所述受损指示材料以标记形式施加于内封套层或外层上。
10. 权利要求9的避孕套包装,其中所述标记包括警示符号。
11. 权利要求9的避孕套包装,其中所述标记包括抛弃该包装的指示。
12. 包装的避孕套,包括:
第一层压包装层和连接到第一包装层的第二包装层,从而在包括避孕套的包装层之间形成避孕套袋,其中第一层压包装层包括:
内封套层,所述内封套层包括薄膜;
外层,所述外层包括薄膜,其至少部分覆盖内封套层并且在内封套层的外表面和外层的内表面之间形成受损指示材料袋,其中受损指示材料袋被抽真空或至少部分地填充有惰性气体;和
内封套层与外封套层之间的受损指示材料袋中的受损指示材料。
13. 制造受损指示的避孕套包装的方法,包括将受损指示材料施加于封套材料层上,并用封套材料包裹避孕套,以产生权利要求12所述的包装的避孕套。
14. 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所述受损指示材料包含亚甲蓝。
15. 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将亚甲蓝以水性分散液形式施加于材料层上,然后干燥,保持在真空中,并且暴露于紫外线照射。
16. 给已经受损的避孕套包装提供指示的方法,包括用具有其上施加了受损指示材料的至少一层包裹避孕套,以产生权利要求12所述的包装的避孕套,其中在避孕套包装受损,受损指示材料暴露于氧时,所述受损指示材料的外观改变。”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包装层为层压层;(2)包装层还包括内封套层和外层,内封套层和外层均包括薄膜,外层至少部分覆盖内封套层及其内部容积,内封套层的外表面和外层的内表面之间形成受损指示材料袋,以及袋中的受损指示材料;(3)受损指示材料袋被抽真空或至少部分地填充有惰性气体。对此,对比文件4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与该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采用层压层结构确保避孕套包装的密封性从而保护好袋内的避孕套;对比文件1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与该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用于包装产品以及显示包装受损;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与该部分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利用亚甲蓝作为密封包装的受损指示材料,并通过充入惰性气体防止亚甲蓝氧化变色,其它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于避孕套包装的具体方法。对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指示密封容器或密封袋包装是否受损的设备及方法,给出了将其公开的受损指示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的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2所述的包装的避孕套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于避孕套包装受损的指示方法。对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指示密封容器或密封袋包装是否受损的设备及方法,给出了将其公开的受损指示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的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2所述的包装的避孕套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从属权利要求2-11、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1、14、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其与对比文件3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包装层为层压层;(2)包装层包括内封套层和外层,内封套层和外层均包括薄膜,外层至少部分覆盖内封套层及其内部容积,内封套层的外表面和外层的内表面之间形成受损指示材料袋,以及袋中的受损指示材料;(3)受损指示材料袋被抽真空或至少部分地填充有惰性气体。1、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的层压包装层的结构为包括内封套层、外层和受损指示材料,起到对避孕套包装已经受损的方便和可靠的指示作用,而对比文件4的层压层没有上述结构,其作用是不可渗透和抵抗摩擦引起的损坏。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受损指示材料的位置不同,本申请受损指示材料位于内外包装层之间的袋中且周围存在间隙,其被抽空或部分地填充有惰性气体,对比文件1指示材料位于第一、第二包装层之间且材料周围没有间隙。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12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内封套层的外表面和外层的内表面之间形成受损指示材料袋,内封套层与外封套层之间的受损指示材料袋中的受损指示材料;(2)受损指示材料袋被抽真空或至少部分地填充有惰性气体。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1),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在多层包装层中设置包含指示材料的中间层来指示包装是否被开封受损,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设置对比文件4中避孕套包装的层压包装层的具体结构以实现对避孕套包装受损的指示,并且基于对比文件4,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受损指示材料设于内层外表面和外层内表面形成的袋中。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起到相同的实现对指示材料的无氧包装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独立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基于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并且对比文件4公开了避孕套包装的封袋包括两个叠置的复合材料箔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中间片叠置于下片上、下片能够与包装容器中的消费品接触。因此,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独立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2,基于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并且对比文件4公开了避孕套包装的封袋包括两个叠置的复合材料箔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中间片叠置于下片上、下片能够与包装容器中的消费品接触、中间片的指示材料为氧敏感物质以指示包装是否被篡改损坏,因此,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从属权利要求2-11、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或常规处理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1、14、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6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1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5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和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避孕套包装,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避孕套包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0020],[0026]-[0058]段和附图1-4):避孕套包装2的封袋包括两个叠置的复合材料箔叶4、6,两个箔叶4、6在边缘处结合而形成用于避孕套的容器(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包装层和连接到第一包装层的第二包装层,从而在构造和安排成接收避孕套的包装层之间形成避孕套袋),箔叶4、6为柔性膜片,具体为铝箔和塑料箔的多层层压构造(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由此可见,对于由铝箔和塑料箔层压形成的箔叶4,其必然具有内层和外层,即公开了分别包括薄膜的内封套层和外层,以及,由于箔叶4使用的材料是层压紧密结合的铝箔和塑料箔,从而外层层叠在内层上,即至少部分覆盖内封套层及其内部容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内封套层的外表面和外层的内表面之间形成受损指示材料袋,内封套层与外封套层之间的受损指示材料袋中的受损指示材料;(2)受损指示材料袋被抽真空或至少部分地填充有惰性气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实现包装的受损指示;(2)实现无氧包装。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篡改损坏指示装置和方法,用于指示消费品的包装是否受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16、说明书第1栏第1-44行,第2栏第40行到第3栏第51行,第4栏第15行到第7栏第4行、附图1-9):篡改损坏指示装置属于包装的一部分,可用于消费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袋,包括叠置薄膜片(相当于本申请的包装层),叠置薄膜片具体结构为上片20(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下片22(相当于本申请的内层)和中间片24(相当于本申请的受损指示材料),上片和下片由金属箔材料制成如铝箔,中间片的上表面包括对环境条件敏感的警告标记,具体为氧敏感物质如无色亚甲蓝(参见权利要求1-12、说明书第2栏第40-60行,第4栏第15行到第5栏第55行),通过中间片层来快速且容易地确定包装是否被篡改损坏,如果指示装置外观改变即从透明到蓝色,则很可能包装容器被打开过,而不宜使用包装内容物(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0-60行,第6栏第64行到第7栏第4行)。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1),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在多层包装层中设置包含指示材料的中间层来指示包装是否被开封受损,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消费品包装采用包含氧敏感材料的多层包装层以指示包装受损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设置对比文件4中避孕套包装的层压包装层的具体结构以实现对避孕套包装受损的指示,因此根据实际需要,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避孕套包装具有多层层压的包装层的基础上,设置其包括氧敏感物质的中间材料即铝箔和塑料箔层之间增设受损指示材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基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避孕套包装为封袋、两个箔叶在边缘处结合,从而受损指示材料设于内层外表面和外层内表面形成的袋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密封包装的氧气指示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25行到第2栏第63行,第4栏第55-58行、附图1-3):其也是用于以可靠的方式指示原始包装是否被打开,利用亚甲蓝作为指示剂,且亚甲蓝也是置于真空密封环境或者充入为氮气的惰性气体。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对指示材料的无氧包装,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受损指示材料袋被抽真空或至少部分地填充有惰性气体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7-50行):中间片即指示材料层因受光照或接触氧气而发生变色。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1,12):中间片即指示材料层的氧敏感物质为亚甲蓝。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5、6、7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0-60行,第4栏第15行到第5栏第55行、附图1,2):中间片即指示材料层叠置于上片的内表面和下片的外表面之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8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两个箔叶4、6在边缘处结合而形成用于避孕套的容器,即同延伸。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9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5-60行,第4栏第15行到第5栏第16行、附图1-4):中间片即指示材料层置于下片上,且包括警告标记36的形式。而标记施加于外层上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10、11均为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5行到第5栏第16行,第5栏第31-35行、附图1-4):中间片即指示材料层包括警告标记36“ALERT”的形式,还可为商标或其它标识标记。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标记形式包括抛弃该包装的指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包装的避孕套,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避孕套包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0020],[0026]-[0058]段和附图1-4):避孕套包装2的封袋包括两个叠置的复合材料箔叶4、6,两个箔叶4、6在边缘处结合而形成用于避孕套的容器(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包装层和连接到第一包装层的第二包装层,从而在构造和安排成接收避孕套的包装层之间形成避孕套袋),箔叶4、6为柔性膜片,具体为铝箔和塑料箔的多层层压构造(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由此可见,对于由铝箔和塑料箔层压形成的箔叶4,其必然具有内层和外层,即公开了分别包括薄膜的内封套层和外层,以及,由于箔叶4使用的材料是层压紧密结合的铝箔和塑料箔,从而外层层叠在内层上,即至少部分覆盖内封套层。
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内封套层的外表面和外层的内表面之间形成受损指示材料袋,内封套层与外封套层之间的受损指示材料袋中的受损指示材料;(2)受损指示材料袋被抽真空或至少部分地填充有惰性气体。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实现包装的受损指示;(2)实现无氧包装。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篡改损坏指示装置和方法,用于指示消费品的包装是否受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16、说明书第1栏第1-44行,第2栏第40行到第3栏第51行,第4栏第15行到第7栏第4行、附图1-9):篡改损坏指示装置属于包装的一部分,可用于消费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袋,包括叠置薄膜片(相当于本申请的包装层),叠置薄膜片具体结构为上片20(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下片22(相当于本申请的内层)和中间片24(相当于本申请的受损指示材料),上片和下片由金属箔材料制成如铝箔,中间片的上表面包括对环境条件敏感的警告标记,具体为氧敏感物质如无色亚甲蓝(参见权利要求1-12、说明书第2栏第40-60行,第4栏第15行到第5栏第55行),通过中间片层来快速且容易地确定包装是否被篡改损坏,如果指示装置外观改变即从透明到蓝色,则很可能包装容器被打开过,而不宜使用包装内容物(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0-60行,第6栏第64行到第7栏第4行)。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1),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在多层包装层中设置包含指示材料的中间层来指示包装是否被开封受损,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消费品包装采用包含氧敏感材料的多层包装层以指示包装受损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设置对比文件4中避孕套包装的层压包装层的具体结构以实现对避孕套包装受损的指示,因此根据实际需要,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避孕套包装具有多层层压的包装层的基础上,设置其包括氧敏感物质的中间材料即铝箔和塑料箔层之间增设受损指示材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基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避孕套包装为封袋、两个箔叶在边缘处结合,从而受损指示材料设于内层外表面和外层内表面形成的袋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密封包装的氧气指示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25行到第2栏第63行,第4栏第55-58行、附图1-3):其也是用于以可靠的方式指示原包装是否被打开,利用亚甲蓝作为指示剂,且亚甲蓝也是置于真空密封环境或者充入为氮气的惰性气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对指示材料的无氧包装,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受损指示材料袋被抽真空或至少部分地填充有惰性气体的技术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制造受损指示的避孕套包装的方法,以产生权利要求12所述的包装的避孕套。基于上述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本领域公知常识可得到权利要求12所述的包装的避孕套。并且在对比文件4中,避孕套包装2的封袋包括两个叠置的复合材料箔叶4、6(相当于封套材料包裹避孕套),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0-25行,第4栏第15-63行和附图1-5):中间片24即指示材料层叠置于下片22上,下片22能够与包装容器中的消费品接触(相当于受损指示材料施加于封套材料层上)。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4为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7栏第1-3行):中间片24的指示材料为亚甲蓝。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5为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亚甲蓝的基础上,利用亚甲蓝作为指示剂的具体处理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根据需要可以获知的常规处理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给已经受损的避孕套包装提供指示的方法,以产生权利要求12所述的包装的避孕套。基于上述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本领域公知常识可得到权利要求12所述的包装的避孕套。并且在对比文件4中,避孕套包装2的封袋包括两个叠置的复合材料箔叶4、6,对于由铝箔和塑料箔层压形成的箔叶4,其必然具有内层和外层,即公开了内封套层和外层,以及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10-25行,说明书第2栏第40-60行,第4栏第15行到第5栏第55行和附图1-5):中间片24即指示材料层叠置于下片22上,下片22能够与包装容器中的消费品接触,中间片24的指示材料为氧敏感物质,通过中间片层来快速且容易地确定包装是否被篡改损坏,如果指示装置外观改变即从透明到蓝色,即指示材料暴露于氧,则很可能包装容器被打开过,而不宜使用包装内容物。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陈述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为普通层压层,没有公开本申请的特定结构;(2)对比文件4为铝箔和塑料箔的多层层压结构,本申请权利要求1包括第一层压包装层和第二包装层,第一层压包装层包括内封套层、外层和之间的受损指示材料,是整体结构,从而对比文件4不能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3)对比文件1中下片通过强粘合剂连接到中间片下侧,并且密封以防止光泄露,中间片的上表面通过环形层粘合到上片的下侧,在感光材料的中间片周围没有间隙,并且其对于感光材料的中间片的相对结构有严格的要求,而本申请中损伤指示材料位于内外包装层之间的袋中,损伤指示材料周围存在间隙,并且间隙是袋,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受损指示材料特定结构,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从对比文件4来获得本申请。所以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查认为:对于上述(1)、(2),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包装结构的具体组成,将其与对比文件4进行了特征对比,首先对比文件4也是一种避孕套包装封袋,其由两个叠置的复合材料箔叶4、6组成,两个箔叶4、6为柔性膜片且为铝箔和塑料箔叶的多层层压层(参见说明书第[0045]段),因此对于由铝箔和塑料箔层压形成的箔叶4,其必然具有内层和外层,从而包括与避孕套接触的内层和层叠在其上的外层,即公开了分别包括薄膜的内封套层和外层,以及,由于箔叶4使用的材料是层压紧密结合的铝箔和塑料箔,从而外层层叠在内层上,即至少部分覆盖内封套层及其内部容积。所以对比文件4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避孕套包装的主体结构,公开的技术特征最多,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对于内封套层、外层之间的受损指示材料,其是根据提供受损指示的需求而设置的,其并不是避孕套包装不可缺少的结构,且其与内封套层、外层均是各自独立的结构,之间并不是密不可分。对于上述(3),为给使用者提供安全和卫生的避孕套,指示其包装是否受损开封为本领域的普遍技术需求,即为了解决避孕套包装的受损指示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4公开的避孕套包装进行改进。对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篡改指示装置,也是用于消费品的包装,其作为包装的一部分包括一个下片,其能够与所容纳的消费品直接接触,相当于公开了内层,中间片叠加在下片上,其表面包括是无色亚甲蓝的氧敏感物质,相当于公开了受损指示材料,中间片上叠置有一个上片,即公开了外层,上片和下片为铝箔(参见权利要求1-12),当容器被打开时,中间片与上片或下片分开,暴露环境中与氧气接触而发生变色,由此可见,其为多层包装层且具体结构为内层、外层和受损指示材料,以及受损指示材料也是位于内层、外层之间,实现对包装受损方便、可靠的指示,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解决包装受损指示问题的技术启示,且对比文件1也是面向消费品的包装结构,适用于包装袋;因此为获得针对避孕套包装的受损指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4中的包装层,即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实现包括内、外层和中间受损材料指示层的层压包装层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具体层压结构相同,且其包装结构不会与内容物作用反应而影响内容物发生变化,所以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并且基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避孕套包装为封袋、两个箔叶在边缘处结合,从而作为中间层的受损指示材料设于内层外表面和外层内表面形成的袋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于受损指示材料周围的间隙,本申请也包括有间隙和无间隙两种情况,当内、外层之间被抽真空时即间隙被封闭,当内外层之间被填充惰性气体或非反应气体时即形成物理间隙,是否有间隙并不影响对比文件1给出的通过包含氧敏感材料的多层包装层进行包装受损指示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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