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91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538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96060.6
申请日:2017-04-28
复审请求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欣悦
合议组组长:田静怡
参审员:王志远
国际分类号:G01R3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96060.6,名称为“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供电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09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6451794A,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6252769A,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蓄电池系统电压增量监测装置、蓄电池本体电压衰减监测装置、蓄电池浮充电流监测装置、蓄电池熔断器监测装置、蓄电池母线开关状态监测装置、蓄电池工作开关状态监测装置、通信装置、微控制器以及服务器;
所述蓄电池系统电压增量监测装置、所述蓄电池衰减监测装置、所述蓄电池浮充电流监测装置均分别连接变电站中的蓄电池以及所述微控制器;
所述蓄电池熔断器监测装置分别与所述蓄电池的熔断器和所述微控制器连接,所述蓄电池母线开关状态监测装置分别与所述蓄电池的母线开关和所述微控制器连接,所述蓄电池工作开关状态监测装置分别与所述蓄电池的工作开关和所述微控制器连接;
所述通信装置分别连接所述微控制器和所述服务器;
所述蓄电池系统电压增量监测装置、蓄电池本体电压衰减监测装置、蓄电池浮充电流监测装置、蓄电池熔断器监测装置、蓄电池母线开关状态监测装置、蓄电池工作开关状态监测装置将监测的数据传输到所述微控制器进行综合分析,当任一所述监测装置的监测数据满足蓄电池脱离母线的判断条件时,微控制器判定蓄电池脱离母线;
所述蓄电池系统电压增量监测装置监测的电压增量为控制母线电压与蓄电池电压的差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显示装置,所述显示装置与所述微控制器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报警装置,所述报警装置与所述微控制器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电池系统电压增量监测装置包括用于检测所述变电站中控制母线电压的第一电压传感器、用于检测所述蓄电池电压的第二电压传感器以及差分运算电路;
所述第一电压传感器和所述第二电压传感器分别连接至所述差分运算电路的输入端,所述差分运算电路的输出端与所述微控制器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电池本体电压衰减测量装置包括周期性采集所述蓄电池电压的第三电压传感器,所述第三电压传感器与所述微控制器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电池浮充电流监测装置包括用于采集蓄电池浮充电流的电流传感器,所述电流传感器分别与所述蓄电池、所述微控制器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电池熔断器监测装置包括用于监测所述蓄电池的熔断器状态的霍尔传感器,所述霍尔传感器分别与所述蓄电池的熔断器和所述微控制器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电池母线开关状态监测装置包括第一光耦合器,所述第一光耦合器的输入端与所述母线开关的位置接点连接,所述第一光耦合器的输出端与所述微控制器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电池工作开关状态监测装置包括第二光耦合器,所述第二光耦合器的输入端与所述蓄电池的工作开关的位置接点连接,所述第二光耦合器的输出端与所述微控制器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通信装置包括GSM通信模块、3G通信模块或4G通信模块。”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蓄电池系统电压增量监测装置,蓄电池本体电压衰减监测装置,连接变电站中的蓄电池,所述蓄电池系统电压增量监测装置监测的电压增量为控制母线电压与蓄电池电压的差值。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压巡检装置,用于监测电化学储能装置的电压电流信号,采用差值方式确定电池电压的减少。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相关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蓄电池本体电压衰减监测装置用于监测蓄电池电压的衰减度情况,若蓄电池脱离母线,蓄电池电压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将满足:式中,U2为蓄电池电压,Ue为蓄电池电压衰减瞬间额定值,R、C分别是蓄电池回路中内阻、电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用于判断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的数据不同,本申请用于判定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的数据是蓄电池系统电压增量监测装置、蓄电池本体电压衰减监测装置等六种监测装置,对比文件1判断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的数据是#1蓄电池熔断器断开告警输入量、#2蓄电池熔断器断开告警输入量等九种不同的告警输入量。(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判断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的判断条件不同,本申请当任一监测装置的监测数据满足蓄电池脱离母线的判断条件时,微控制器判断蓄电池脱离母线,不同监测数据的监测结果互相独立,对比文件1中不同监测数据的监测结果互相之间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判定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对比文件1的判断思路为完整的技术方案,没有缺陷,缺乏改进动机。(3)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用于判定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的装置不同,本申请由微控制器判定蓄电池脱离母线,而对比文件1判断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的装置是上位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还包括连接变电站中的蓄电池以及微控制器的蓄电池组电压增量监测装置,监测的电压增量为控制母线电压与蓄电池电压的差值,电压增量监测装置将监测的数据传输到微控制器进行综合分析;(b)还包括连接变电站中的蓄电池以及微控制器的蓄电池本体电压衰减监测装置,用于监测蓄电池电压的衰减度情况,若蓄电池脱离母线,蓄电池电压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将满足:式中,U2为蓄电池电压,Ue为蓄电池电压衰减瞬间额定值,R、C分别是蓄电池回路中内阻、电容,蓄电池本体电压衰减监测装置也将监测的数据传输到微控制器进行综合分析;(c)当任一监测装置的监测数据满足蓄电池脱离母线的判断条件时,微控制器判定蓄电池脱离母线。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b),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监测蓄电池电压作为判断其是否脱离直流母线的依据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控制母线电压与蓄电池电压的差值作为监测对象或将监测的蓄电池电压变化与特定衰减曲线进行比较作为判断依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各监测装置监测的数据传输到微控制器进行综合分析,当满足特定的报警逻辑时,执行报警操作。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基础上,为了更方便、迅速地对监测的异常值进行报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简化对比文件1的判断逻辑,如设置成当任一监测装置的监测数据满足蓄电池脱离母线的判断条件时,微控制器判定蓄电池脱离母线,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中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判断条件包括六个方面,分别为:控制母线电压U1与蓄电池电压U2的差值不为零,且大于设定的阈值; 蓄电池电压U2随时间衰减变化满足其中,U2为蓄电池电压,Ue为蓄电池电压衰减瞬间额定值,R、C分别是蓄电池回路中的内阻、电容;蓄电池的浮充电流I大于阈值电流(该阈值电流接近于零);蓄电池熔断器断开;蓄电池母线开关断开;蓄电池工作开关断开”。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用于判断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的数据不同,本申请用于判定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的数据是蓄电池系统电压增量监测装置、蓄电池本体电压衰减监测装置等六种监测装置所监测的各种电压量、电流量、开关是否断开,对比文件1判断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的数据是#1蓄电池熔断器断开告警输入量、#2蓄电池熔断器断开告警输入量等九种不同的告警输入量,此外,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是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通过测量不同的电压值来判断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两种技术方案提供了两个通过电压变化进行判定的思路,对比文件1的判断思路为完整的技术方案,没有缺陷,缺乏改进动机。(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判断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的判断条件不同,本申请当任一监测装置的监测数据满足蓄电池脱离母线的判断条件时,微控制器判断蓄电池脱离母线,不同监测数据的监测结果互相独立,对比文件1中不同监测数据的监测结果互相之间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判定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对比文件1的发明点在于设置两组直流系统,不同监测数据结果互相之间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判定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如果将对比文件1中的判断条件改进为只要任一组数据满足即可判断蓄电池脱离母线,判断结果必然不准确,因此,对比文件1不具备改进的动机。(3)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用于判定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的装置不同,本申请由微控制器判定蓄电池脱离母线,而对比文件1判断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的装置是上位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蓄电池系统电压增量监测装置、蓄电池本体电压衰减监测装置、蓄电池浮充电流监测装置、蓄电池熔断器监测装置、蓄电池母线开关状态监测装置、蓄电池工作开关状态监测装置、通信装置、微控制器以及服务器;
所述蓄电池系统电压增量监测装置、所述蓄电池衰减监测装置、所述蓄电池浮充电流监测装置均分别连接变电站中的蓄电池以及所述微控制器;
所述蓄电池熔断器监测装置分别与所述蓄电池的熔断器和所述微控制器连接,所述蓄电池母线开关状态监测装置分别与所述蓄电池的母线开关和所述微控制器连接,所述蓄电池工作开关状态监测装置分别与所述蓄电池的工作开关和所述微控制器连接;
所述通信装置分别连接所述微控制器和所述服务器;
所述蓄电池系统电压增量监测装置、蓄电池本体电压衰减监测装置、蓄电池浮充电流监测装置、蓄电池熔断器监测装置、蓄电池母线开关状态监测装置、蓄电池工作开关状态监测装置将监测的数据传输到所述微控制器进行综合分析,当任一所述监测装置的监测数据满足蓄电池脱离母线的判断条件时,微控制器判定蓄电池脱离母线;
所述蓄电池系统电压增量监测装置监测的电压增量为控制母线电压与蓄电池电压的差值;
所述蓄电池本体电压衰减监测装置用于监测蓄电池电压的衰减度情况,若蓄电池脱离母线,蓄电池电压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将满足:式中,U2为蓄电池电压,Ue为蓄电池电压衰减瞬间额定值,R、C分别是蓄电池回路中内阻、电容;
所述判断条件包括六个方面,分别为:
控制母线电压U1与蓄电池电压U2的差值不为零,且大于设定的阈值;
蓄电池电压U2随时间衰减变化满足其中,U2为蓄电池电压,Ue为蓄电池电压衰减瞬间额定值,R、C分别是蓄电池回路中的内阻、电容;
蓄电池的浮充电流I大于阈值电流(该阈值电流接近于零);
蓄电池熔断器断开;
蓄电池母线开关断开;
蓄电池工作开关断开。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显示装置,所述显示装置与所述微控制器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报警装置,所述报警装置与所述微控制器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电池系统电压增量监测装置包括用于检测所述变电站中控制母线电压的第一电压传感器、用于检测所述蓄电池电压的第二电压传感器以及差分运算电路;
所述第一电压传感器和所述第二电压传感器分别连接至所述差分运算电路的输入端,所述差分运算电路的输出端与所述微控制器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电池本体电压衰减测量装置包括周期性采集所述蓄电池电压的第三电压传感器,所述第三电压传感器与所述微控制器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电池浮充电流监测装置包括用于采集蓄电池浮充电流的电流传感器,所述电流传感器分别与所述蓄电池、所述微控制器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电池熔断器监测装置包括用于监测所述蓄电池的熔断器状态的霍尔传感器,所述霍尔传感器分别与所述蓄电池的熔断器和所述微控制器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电池母线开关状态监测装置包括第一光耦合器,所述第一光耦合器的输入端与所述母线开关的位置接点连接,所述第一光耦合器的输出端与所述微控制器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电池工作开关状态监测装置包括第二光耦合器,所述第二光耦合器的输入端与所述蓄电池的工作开关的位置接点连接,所述第二光耦合器的输出 端与所述微控制器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通信装置包括GSM通信模块、3G通信模块或4G通信模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 年05月0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 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7年04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变电站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监测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变电站蓄电池组脱离直流母线监测告警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2-0085段、图1):包括主控芯片(相当于微控制器),告警输出模块的通信单元(相当于通信装置),上位机(相当于服务器),蓄电池浮充电流采集模块(相当于蓄电池浮充电流监测装置),蓄电池组压采集模块,用于采集母联开关、母投开关状态的直流系统开关量采集模块(必然包含蓄电池母线开关状态监测装置、蓄电池工作开关状态监测装置);主控芯片通过告警输出模块的通信单元连接至上位机(相当于通信装置分别连接微控制器和服务器);直流系统1组蓄电池熔断器状态为第一路告警输入量(必然包含与蓄电池的熔断器和微控制器连接的蓄电池熔断器监测装置);蓄电池浮充电流采集模块外接浮充电流传感器,浮充电流传感器接在蓄电池母线处,蓄电池浮充电流采集模块将采集的浮充电流信号传送至主控芯片(相当于蓄电池浮充电流监测装置分别连接变电站中的蓄电池以及微控制器);开关量采集模块连接直流系统各开关的辅助触点,直流系统各开关的辅助触点通过限流电阻与磁珠连接两个光电隔离芯片,两个光电隔离芯片的输出端分别连接上拉电阻排和主控芯片的IO数据总线,实现开关量的状态采集(相当于蓄电池母线开关状态监测装置分别与蓄电池的母线开关和微控制器连接,蓄电池工作开关状态监测装置分别与蓄电池的工作开关和所述微控制器连接);蓄电池组脱离直流母线监测告警方法,具体包括:S0:预先设置告警输入量;S1:获取告警逻辑判断所需告警输入量;S2:根据所获取的告警输入量,计算告警逻辑状态值;S3:当告警逻辑状态值满足告警条件,生成对应告警信号;S4:根据生成的告警信号发出告警信息;其中,设置的告警输入量包括:直流系统1组、2组蓄电池熔断器状态,直流系统1#、2#母投开关状态,直流系统母联开关状态,#1、#2组蓄电池浮充电流值以及#1、#2组蓄电池组压(相当于蓄电池浮充电流监测装置、蓄电池熔断器监测装置、蓄电池母线开关状态监测装置、蓄电池工作开关状态监测装置将监测的数据传输到微控制器进行综合分析)。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还包括连接变电站中的蓄电池以及微控制器的蓄电池组电压增量监测装置,监测的电压增量为控制母线电压与蓄电池电压的差值,电压增量监测装置将监测的数据传输到微控制器进行综合分析;(2)还包括连接变电站中的蓄电池以及微控制器的蓄电池本体电压衰减监测装置,用于监测蓄电池电压的衰减度情况,若蓄电池脱离母线,蓄电池电压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将满足:式中,U2为蓄电池电压,Ue为蓄电池电压衰减瞬间额定值,R、C分别是蓄电池回路中内阻、电容,蓄电池本体电压衰减监测装置也将监测的数据传输到微控制器进行综合分析;(3)当任一监测装置的监测数据满足蓄电池脱离母线的判断条件时,微控制器判定蓄电池脱离母线;判断条件包括六个方面,分别为:控制母线电压U1与蓄电池电压U2的差值不为零,且大于设定的阈值;蓄电池电压U2随时间衰减变化满足蓄电池的浮充电流I大于阈值电流(该阈值电流接近于零);蓄电池熔断器断开;蓄电池母线开关断开;蓄电池工作开关断开。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扩展监测参数;(2)细化蓄电池端电压监测报警规则;(3)如何更方便、快捷地判断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蓄电池组压采集模块采集蓄电池组压,发送至主控芯片并作为一路告警输入量。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监测蓄电池电压作为判断其是否脱离直流母线的依据的技术方案。当蓄电池正常工作时,控制母线电压与蓄电池电压相等或近似相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控制母线电压与蓄电池电压的差值作为监测对象,从而设置连接蓄电池以及微控制器的蓄电池组电压增量监测装置,并将监测结果传输到微控制器进行分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蓄电池组压采集模块采集蓄电池组压,发送至主控芯片并作为一路告警输入量。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监测蓄电池电压作为判断其是否脱离直流母线的依据的技术方案。当蓄电池脱离母线后,其电压随时间按照特定曲线衰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监测的蓄电池电压变化与该特定曲线进行比较,并作为判断蓄电池是否脱离直流母线的依据,从而设置连接蓄电池以及微控制器的蓄电池本体电压衰减监测装置,并将监测结果传输到微控制器进行分析。对于具体衰减曲线的数学表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蓄电池类型可以通过计算或实验观测获得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数学运算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根据所获取的告警输入量,计算告警逻辑状态值;当告警逻辑状态值满足告警条件,生成对应告警信号,告警输入量包括:直流系统1组、2组蓄电池熔断器状态,直流系统1#、2#母投开关状态,直流系统母联开关状态,#1、#2组蓄电池浮充电流值以及#1、#2组蓄电池组压。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各监测装置监测的数据传输到微控制器进行综合分析,当满足特定的报警逻辑时,执行报警操作。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基础上,为了更方便、迅速地对监测的异常值进行报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简化对比文件1的判断逻辑,如设置成当任一监测装置的监测数据满足蓄电池脱离母线的判断条件时,微控制器判定蓄电池脱离母线,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外,对于上述监测装置的正常与异常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如熔断器或开关断开会表征蓄电池脱离了直流母线,因此,对于上述判断条件的具体限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通过与微控制器连接的显示装置对监测参数或报警信号进行显示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主控芯片连接至告警输出模块,当有告警信号产生时,告警指示灯(相当于与微控制器连接的报警装置)点亮。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蓄电池组压采集模块(相当于第二电压传感器)包括分压电路、光耦隔离电路、电压跟随电路与滤波电路,用于采集蓄电池电压。如前所述,当蓄电池正常工作时,控制母线电压与蓄电池电压相等或近似相等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控制母线电压与蓄电池电压的差值作为监测对象,从而设置第一电压传感器检测控制母线电压,并通过差分运算电路获得两个传感器的输出差值。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蓄电池组压采集模块将采集的蓄电池电压经A/D转换模块(共同构成周期性采集蓄电池电压的第三电压传感器)发送至主控芯片。如前所述,当蓄电池脱离母线后,其电压随时间按照特定曲线衰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监测的蓄电池电压变化与该特定曲线进行比较,并作为判断蓄电池是否脱离直流母线的依据,从而构成蓄电池本体电压衰减监测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出处同上):蓄电池浮充电流采集模块外接浮充电流传感器,浮充电流传感器接在蓄电池母线处,浮充电流传感器将采集蓄电池组的浮充电流信号转换为电压信号,然后通过蓄电池浮充电流采集模块及AD转换模块传送至主控芯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直流系统1组蓄电池熔断器状态为第一路告警输入量,即必然包含与蓄电池的熔断器和微控制器连接的蓄电池熔断器监测装置。而采用霍尔传感器对熔断器的状态进行监测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出处同上):开关状态采集模块包括限流电阻、磁珠、光电隔离电路(相当于第一及第二光耦合器)、上拉电阻排,直流系统各开关的辅助触点通过限流电阻与磁珠连接两个光电隔离芯片,两个光电隔离芯片的输出端分别连接上拉电阻排和主控芯片的IO数据总线,实现开关量的状态采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9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出处同上):主控芯片通过通信单元连接至上位机。而采用GSM通信模块、3G通信模块或4G通信模块进行通信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参见前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用于判断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的六种监测装置中的四种,且判断的数据同样是电压量、电流量、开关是否断开,对于未公开的“蓄电池组电压增量监测装置”以及“蓄电池本体电压衰减监测装置”,其本质上都是对于蓄电池输出电压的监测,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用于监测蓄电池输出电压的蓄电池组压采集模块,并根据采集的电压值获得一路报警输入量,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测量的均为蓄电池的输出电压,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对蓄电池组压报警的判断标准,但是如前所述,当蓄电池正常工作时,控制母线电压与蓄电池电压相等或近似相等以及当蓄电池脱离母线后,其电压随时间按照特定曲线衰减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已有的蓄电池组压采集模块的基础上,将采集到的蓄电池电压与母线电压进行比较或与特定衰减曲线进行比较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故障判断方法。(2)对比文件1的直流母线上连接两组蓄电池,分别为1#蓄电池和2#蓄电池,因此,对比文件1的告警逻辑判断标准考虑了两个蓄电池互相备份的情况,即当两组蓄电池均脱离直流母线时,才进行告警;以及,由于各监测装置监测结果具有互相关联性,当脱离母线时,多个监测装置会同时存在异常输出,因此,通过一定的判断逻辑,减少误报警的发生;同时,可给出造成蓄电池脱离母线的错误原因,如:蓄电池开路告警或直流系统开关异常告警等。对比文件1的发明点并不在于设置两组直流系统,而是对于具有两组蓄电池组的变电站中蓄电池脱离直流母线的监测方法,在对比文件1所给出的技术方案基础上,当直流母线上仅存在单一的蓄电池组,或为了更方便、迅速地对监测的异常值进行报警,防止出现个别异常未及时报警的情况发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简化对比文件1的判断逻辑,如当任一监测装置的监测数据满足蓄电池脱离母线的判断条件时,判断蓄电池脱离母线,这也是本领域最简单常用的判断逻辑。(3)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6-57段):蓄电池组压,浮充电流以及各开关状态均发送至主控芯片,主控芯片判断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当有告警信号产生时,主控芯片引脚输出低电平,输出告警节点信号,同时对应的告警指示灯会点亮,告警输出模块通过通信单元连接上位机上传告警信息。可见,对比文件1对于判断蓄电池是否脱离母线的装置同样是微控制器,这与本申请并无不同。
故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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