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无线通信网络中分组过滤器的有效修改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24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71530
优先权日:2006-05-12
申请(专利)号:201510118054.2
申请日:2007-05-07
复审请求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朔
合议组组长:杨静
参审员:孙卓奇
国际分类号:H04W28/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在上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基础上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18054.2,名称为“无线通信网络中分组过滤器的有效修改”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7年05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05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12、15、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531287A,公开日为2004年09月22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13-14、16-17、19-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者被对比文件2(WO2005/064890A1,公开日为2005年07月14日)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1-7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修改分组过滤器的装置,包括:
至少一个处理器,用于
执行第一操作,并且
有条件地执行第二操作,其中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选自由以下操作构成的一组:
替换业务过滤器模板中的至少一个分组过滤器;
在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增加至少一个新的分组过滤器;以及
从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删除至少一个现有的分组过滤器,
其中仅仅在所述第一操作成功时执行所述第二操作,其中所述第一操作比所述第二操作更可能失败,并且其中如果执行了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那么与执行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之前相比,在执行了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以后,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包括不同数目的分组过滤器;以及
存储器,耦合到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用于从最可能失败的操作开始按顺序执行所述替换操作,以及所述增加或删除操作。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用于首先替换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分组过滤器,以及随后从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删除所述至少一个现有的分组过滤器。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用于如果在替换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分组过滤器时遇到错误,则跳过删除所述至少一个现有的分组过滤器。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用于如果在从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删除所述至少一个现有的分组过滤器时遇到错误,则利用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的原始分组过滤器执行替换操作。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用于在所述替换操作中修改流规范,如果所述替换操作失败则跳过所述删除操作,以及如果所述替换操作成功但是所述删除操作失败则利用所述流规范执行修改操作。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用于首先在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增加所述至少一个新的分组过滤器,以及随后替换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分组过滤器。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用于如果在增加所述至少一个新的分组过滤器时遇到错误,则跳过替换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分组过滤器。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用于如果在替换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分组过滤器时遇到错误,则从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删除所述至少一个新的分组过滤器。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用于在所述增加操作中修改流规范,如果所述增加操作失败则跳过所述替换操作,以及如果所述增加操作成功但所述删除操作失败则利用所述流规范执行修改操作。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用于发送信令消息以替换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分组过滤器,以及发送另一个信令消息以增加所述至少一个新的分组过滤器或删除所述至少一个现有的分组过滤器。
12. 一种用于修改分组过滤器的方法,包括:
执行第一操作;以及
有条件地执行第二操作,其中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选自由以下操作构成的一组:
由无线设备替换业务过滤器模板中的至少一个分组过滤器;
由所述无线设备在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增加至少一个新的分组过滤器;以及
由所述无线设备从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删除至少一个现有的分组过滤器,
其中仅仅在所述第一操作成功时执行所述第二操作,其中所述第一操作比所述第二操作更可能失败,并且其中如果执行了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那么与执行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之前相比,在执行了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以后,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包括不同数目的分组过滤器。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替换以及增加或删除包括
首先替换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分组过滤器,以及
随后从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删除所述至少一个现有的分组过滤器。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替换以及增加或删除包括
首先在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增加所述至少一个新的分组过滤器,以及
随后替换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分组过滤器。
15. 一种用于修改分组过滤器的装置,包括:
用于执行第一操作的模块;以及
用于有条件地执行第二操作的模块,其中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选自由以下操作构成的一组:
替换业务过滤器模板中的至少一个分组过滤器;
在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增加至少一个新的分组过滤器;以及
从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删除至少一个现有的分组过滤器,
其中仅仅在所述第一操作成功时执行所述第二操作,其中所述第一操作比所述第二操作更可能失败,并且其中如果执行了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那么与执行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之前相比,在执行了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以后,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包括不同数目的分组过滤器。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于替换的模块以及所述用于增加或删除的模块包括
用于首先替换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分组过滤器的模块,以及
用于随后从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删除所述至少一个现有的分组过滤器的模块。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用于替换的模块以及所述用于增加或删除的模块包括
用于首先在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增加所述至少一个新的分组过滤器的模块,以及
用于随后替换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分组过滤器的模块。
18. 一种处理器可读介质,用于存储运行于无线设备中的指令,所述指令用于:
执行第一操作;以及
有条件地执行第二操作,其中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选自由以下操作构成的一组:
替换业务过滤器模板中的至少一个分组过滤器;
在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增加至少一个新的分组过滤器;以 及
从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删除至少一个现有的分组过滤器,
其中仅仅在所述第一操作成功时执行所述第二操作,其中所述第一操作比所述第二操作更可能失败,并且其中如果执行了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那么与执行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之前相比,在执行了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以后,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包括不同数目的分组过滤器。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处理器可读介质,用于存储指令,所述指令用于:
首先替换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分组过滤器,以及
随后从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删除所述至少一个现有的分组过滤器。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处理器可读介质,用于存储指令,所述指令用于:
首先在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增加所述至少一个新的分组过滤器,以及
随后替换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分组过滤器。
21.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处理器可读介质,用于存储指令,所述指令用于:
发送针对所述第一操作的信令消息以及发送针对所述第二操作的另一个信令消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所使用的的对比文件1和2,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12、15、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9、11、13-14、16-17、19-21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通知书中还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9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至多涉及业务流模板分组过滤,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区别技术特征(1)“有条件地执行第二操作……其中仅仅在所述第一操作成功时执行所述第二操作,其中所述第一操作比所述第二操作更可能失败”以及(2)“如果执行了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那么与执行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之前相比,在执行了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以后,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包括不同数目的分组过滤器”。权利要求1必需同时具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两者。而这样的需求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或者基于对比文件1的常用技术手段所公开。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对于分组过滤器的添加、替换以及删除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至多得到有关通过使用添加、替换以及删除操作来修改存储的TFT的技术启示,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认识到本申请的上述新的技术问题以及对应的包括区别技术特征(1)和(2)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1-7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和2。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修改分组过滤器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信流模板分组过滤的装置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4行至第4页第19行、第20页25行-第21页第9行及附图3和16): TFT分组过滤装置包括一个中央处理器(CPU)1600(即:至少一个处理器),随机存储器(RAM)1650(即:存储器)和一个分割和组装(SAK)模块1670和双工器1690。CPU1600管理分组服务切块(PSSB)任务1610。中央处理器中的PSSB任务1610接收通过GTP隧道发送的CTP-u分组数据或者接收来自外部网络(例如,因特网)的IP分组数据,和执行多种协议过程。PSSB任务1610包括一个TFT分组过滤装置1611和一个分组处理器1613。该TFT分组过滤装置1611结合TFTs来执行分组过滤。该分组处理器1613依据由TFT分组过滤装置执行的TFT分组过滤的结果处理分组。RAM1650包括一个TFT表1651和一个资源表1653。TFT表1651存储与存储在GGSN中的TFT相关的信息。TFT分组过滤装置1611参考与来自GGSN的分组数据相关的TFT表1651,和执行分组过滤(相当于存储器,耦合到所述至少一个处理器)。TFT产生于UE111,该生成的TFT从UTRAN113和SGSN115发送到GGSN119。该GGSN119使用指示主要GTP隧道和辅助GTP隧道的TFT来过滤从外部网络(也就是,因特网)输入的分组数据,搜索GTP隧道,被过滤的分组数据通过该隧道发送。参照图3,TFT包括“通信流模板类型”字段,“通信流模板长度”字段,“TFT操作码”字段,“分组过滤器数目”字段和“分组过滤器列表”字段。该“通信流模板类型”字段指示了所用的TFT的类型。该“TFT操作码”字段指示了一个TFT操作码。由“TFT操作码”字段指示的值被分析和确定从UE111接收的TFT如何利用该分析结果来处理。TFT操作码“011”指示添加分组过滤器到存储的TFT中的操作,该TFT操作码“100”指示替换存储的TFT中的分组过滤器的操作,该TFT操作码“101”指示从存储的TFT中删除分组过滤器的操作(即: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选自由以下操作构成的一组:替换业务过滤器模板中的至少一个分组过滤器;在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增加至少一个新的分组过滤器;以及从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中删除至少一个现有的分组过滤器)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处理器有条件地执行第二操作,其中仅仅在所述第一操作成功时执行所述第二操作,其中所述第一操作比所述第二操作更可能失败;(2)如果执行了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那么在执行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之前相比,在执行了所述第一操作和所述第二操作以后,所述业务过滤器模板包括不同数目的分组过滤器。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因操作失败产生的信令开销。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一个操作由两个步骤构成,并且只有两个步骤都成功该操作才能成功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概率分析可以知道,从最可能失败的第一操作开始按顺序执行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为获取更大成功率时常用的技术手段。在首次操作失败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重新尝试、放弃后续操作等多种途径对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进行提升,而在首次成功后,后续操作失败的概率越来越低,整体的成功概率较大,为了在多次操作的过程中,获得更大的成功保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从最可能失败的步骤开始执行操作,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当第一操作失败后放弃第二操作,仅在最可能失败的步骤成功的情况下,继续进行第二操作,能够减少传送第二操作的信令,这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TFT操作码”字段指示的值被分析和确定从UE111接收的TFT如何利用该分析结果来处理,以及PSSB任务1610接收通过GTP隧道发送的CTP-u分组数据或者接收来自外部网络的IP分组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由处理器负责执行TFT操作码响应的操作,来替换/增加/删除至少一个分组过滤器。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比文件1公开的TFT操作码“011”指示添加分组过滤器到存储的TFT中的操作,该TFT操作码“101”指示从存储的TFT中删除分组过滤器的操作,很容易得到可以通过增加或删除新的分组过滤器而对业务过滤器包含的分组过滤器的数目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操作使得业务过滤器模板包含不同数目的分组过滤器的启示。
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替换、添加和删除操作,在本领域中,从最可能失败的操作开始按顺序执行所述替换操作,以及所述增加或删除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取得更大的成功率及效率时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9页):TFT操作码“011”指示添加分组过滤器到存储的TFT中的操作,该TFT操作码“100”指示替换存储的TFT中的分组过滤器的操作,该TFT操作码“101”指示从存储的TFT中删除分组过滤器的操作。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设置不同的TFT操作码,执行不同的删除、替换、增加分组过滤器的操作方法。当执行两次操作时,很容易通过选择组合得到权利要求3所述的先执行替换后执行删除操作这样的操作顺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当执行操作遇到错误时,则跳过后续的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系统发生错误后继续执行带来的其他异常错误时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本领域中,当执行操作错误时,将系统进行初始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系统发生错误后,造成数据混乱的常规选择。通过还原操作将原始的分组过滤器信息替换到业务过滤模板,以消除错误带来的后续风险,将系统还原至未发生替换和删除操作的状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移动IP通过SIP建立3GPP网络通信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8页第5-32行):通过一些特定预留的标识,协议可以用来在3GPP节点和GGSN(即:处理器)进行分组过滤器的更新。当标识为0时,PDP内容变更消息将被用于当前标准制定的类型;当标识为1时,PDP内容变更消息将携带新的IP地址,这将被用于对分组过滤器的更新(即:处理器用于在所述替换操作中修改流规范),用来获得UE提供的新的业务过滤模板。作为另一种实施方式,当前的移动IP绑定更新消息可能被用于在3GPP节点和GGSN之间更新分组过滤器。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利用流规范对分组过滤器的内容进行修改,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在本领域中,当执行第一操作失败时,则跳过后续第二操作;当第一操作成功,但后续第二操作失败时,执行修改操作将系统还原至原始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系统发生错误后,仍继续操作带来异常结果及造成数据混乱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先后执行两步操作时,如果第一步失败,则不进行第二步操作,这样可以节约资源且不会产生额外的系统混乱错误;如果第一步成功,第二步失败,此时将系统通过修改操作,将流规范恢复到初始化状态,以消除数据未完全更新造成的数据混乱。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9页):TFT操作码“011”指示添加分组过滤器到存储的TFT中的操作,该TFT操作码“100”指示替换存储的TFT中的分组过滤器的操作,该TFT操作码“101”指示从存储的TFT中删除分组过滤器的操作。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设置不同的TFT操作码,执行不同的删除、替换、增加分组过滤器的操作方法。当执行两次操作时,很容易通过选择组合得到权利要求7所述的先执行增加后执行替换操作这样的操作顺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当执行操作遇到错误时,则跳过后续的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系统发生错误后继续执行带来的其他异常错误时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本领域中,当执行操作错误时,将系统进行初始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系统发生错误后,造成数据混乱的常规选择。通过删除操作将分组过滤器还原到原始的业务过滤模板,以消除错误带来的后续风险,将系统还原至未发生替换和删除操作的状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移动IP通过SIP建立3GPP网络通信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8页第5-32行):通过一些特定预留的标识,协议可以用来在3GPP节点和GGSN(即:处理器)进行分组过滤器的更新。当标识为0时,PDP内容变更消息将被用于当前标准制定的类型;当标识为1时,PDP内容变更消息将携带新的IP地址,这将被用于对分组过滤器的更新(即:处理器用于在所述增加操作中修改流规范),用来获得UE提供的新的业务过滤模板。作为另一种实施方式,当前的移动IP绑定更新消息可能被用于在3GPP节点和GGSN之间更新分组过滤器。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利用流规范对分组过滤器的内容进行修改,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在本领域中,当执行第一操作失败时,则跳过后续第二操作;当第一操作成功,但后续第二操作失败时,执行修改操作将系统还原至原始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系统发生错误后,仍继续操作带来异常结果及造成数据混乱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先后执行两步操作时,如果第一步失败,则不进行第二步操作,这样可以节约资源且不会产生额外的系统混乱错误;如果第一步成功,第二步失败,此时将系统通过修改操作,将流规范恢复到初始化状态,以消除数据未完全更新造成的数据混乱。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TFT操作码”字段指示了一个TFT操作码。由“TFT操作码”字段指示的值被分析和确定从UE111接收的TFT如何利用该分析结果来处理。TFT操作码“011”指示添加分组过滤器到存储的TFT中的操作,该TFT操作码“100”指示替换存储的TFT中的分组过滤器的操作,该TFT操作码“101”指示从存储的TFT中删除分组过滤器的操作。在此基础上,很容易想到,以处理器发送信令消息这样的方式进行相关操作:执行发送替换至少一个现有的TFT的信令消息,并且执行发送添加至少一个新的TFT或者删除至少一个现有TFT的信令消息。对比文件1公开了执行一次删除、替换、增加TFT的信令消息的结构和方法,即通过设置不同的TFT操作码,执行不同的删除、替换、增加分组滤波器的操作方法。当执行两次操作时,很容易通过选择组合得到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执行替换并且执行增加或删除操作这样的操作顺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修改分组过滤器的方法,其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处理器执行的方法步骤,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同样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从属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应于从属权利要求3和7。基于同样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4、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修改分组过滤器的装置,其所包含的各个模块执行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的处理器执行的各个方法步骤相对应,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上述方法步骤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用对应的模块实现所述方法步骤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从属权利要求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应于从属权利要求3和7,在已知所述方法步骤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用对应的模块实现所述方法步骤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同样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6-1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6、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处理器可读介质,其存储的指令步骤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处理器执行的方法步骤,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同样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从属权利要求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应于从属权利要求3和7。基于同样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9-2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8、权利要求21对权利要求18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本领域中,通过处理器发送各操作的信令信息是本领域常用的操作控制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区别特征(1)涉及执行第二操作的条件,区别特征(2)涉及执行操作后的结果。正如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所述,在首次操作失败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重新尝试、放弃后续操作等多种途径对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进行提升,而在首次成功后,后续操作失败的概率越来越低,整体的成功概率较大。为了在多次操作的过程中,应对获得更大的成功保证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从最可能失败的步骤开始执行操作,因而从最可能失败的第一操作开始按顺序执行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获取更大成功率的需求时常用的技术手段。而对于执行上述操作后的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比文件1公开的TFT操作码“011”指示添加分组过滤器到存储的TFT中的操作,该TFT操作码“101”指示从存储的TFT中删除分组过滤器的操作,很容易得到可以通过增加或删除新的分组过滤器而对业务过滤器包含的分组过滤器的数目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操作使得业务过滤器模板包含不同数目的分组过滤器的结果的启示。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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