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因子VIII组合物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11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51275
优先权日:2012-02-15
申请(专利)号:201280072346.1
申请日:2012-07-11
复审请求人:比奥贝拉蒂治疗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振宇
合议组组长:刘俊香
参审员:贾涛
国际分类号:C07K14/755,A61K38/3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发明的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2346.1,名称为“因子VIII组合物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018年08月09日申请人由阿穆尼克斯运营公司和比奥贝拉蒂治疗公司变更为比奥贝拉蒂治疗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7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2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包含融合于至少一个XTEN的FVIII的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是紧靠于SEQ ID NO:2的第745位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定义,权利要求1的“至少一个XTEN”涵盖了大量的多肽,同时“紧靠……下游”还意味着存在多个插入位点,导致权利要求1概括了数量庞大的融合蛋白。对比文件1(WO2011069164A2,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9日)公开了FVIII可以融合于XTEN多肽的N末端或C末端,形成FVIII-XTEN融合蛋白。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XTEN插入FVIII的位点不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FVIII插入位点不同的FVIII-XTEN融合蛋白。对比文件5(US2010120664A1,公开日为2010年05月13日)公开了在对FVIII的功能活性的影响最小的情况下,可以将半衰期增强多肽(HLEP)插入FVIII的A1和A2结构域之间、A3和C1结构域之间、C1和C2结构域之间,或取代B结构域的整体或部分,其中权利要求1的SEQ ID NO:2的第745位氨基酸位于B结构域。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XTEN常用于融合至生物活性蛋白以延长其半衰期,即其功能与对比文件5的HLEP类似,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不影响FVIII的活性并延长其半衰期,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提供的XTEN插入对比文件5所述的FVIII位点,如取代部分B结构域,并通过有限的试验验证所得到的融合蛋白的功能活性和半衰期。同时,根据本申请实施例的记载,并非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内的所有融合蛋白都具有申请人所述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8中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CN 102348715A,公开日2012年02月08日)、3(US 2011288005A1,公开日2011年11月24日)和5公开,或可由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68也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68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9-94的主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显而易见地获得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0月11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01段(第1-393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49、说明书摘要及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7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含融合于至少一个延伸重组多肽(XTEN)的因子VIII多肽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745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包含一个或多个XTEN序列基序,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XTEN序列基序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SEQ ID NO: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和48。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XTEN序列基序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SEQ ID NO:23、24、25和26。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包含至少两个XTEN。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两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745的氨基酸和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中选自以下的氨基酸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SEQ ID NO:2的氨基酸18、SEQ ID NO:2的氨基酸26、SEQ ID NO:2的氨基酸40、SEQ ID NO:2的氨基酸399、SEQ ID NO:2的氨基酸403、SEQ ID NO:2的氨基酸599、SEQ ID NO:2的氨基酸1656、SEQ ID NO:2的氨基酸1711、SEQ ID NO:2的氨基酸1720、SEQ ID NO:2的氨基酸1725、SEQ ID NO:2的氨基酸1900、SEQ ID NO:2的氨基酸1905和SEQ ID NO:2的氨基酸2332。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两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745和2332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包含至少三个XTEN。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包含至少四个XTEN。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包含至少五个XTEN。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包含至少六个XTEN。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三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745的氨基酸和一个或多个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中选自以下的氨基酸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SEQ ID NO:2的氨基酸18、SEQ ID NO:2的氨基酸26、SEQ ID NO:2的氨基酸40、SEQ ID NO:2的氨基酸399、SEQ ID NO:2的氨基酸403、SEQ ID NO:2的氨基酸599、SEQ ID NO:2的氨基酸1656、SEQ ID NO:2的氨基酸1711、SEQ ID NO:2的氨基酸1720、SEQ ID NO:2的氨基酸1725、SEQ ID NO:2的氨基酸1900、SEQ ID NO:2的氨基酸1905、SEQ ID NO:2的氨基酸1910和SEQ ID NO:2的氨基酸2332。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三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中选自以下的氨基酸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
i.SEQ ID NO:2的氨基酸18、745和2332;
ii.SEQ ID NO:2的氨基酸40、745和2332;
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26、745和2332;
iv.SEQ ID NO:2的氨基酸403、745和2332;
v.SEQ ID NO:2的氨基酸399、745和2332;
vi.SEQ ID NO:2的氨基酸1725、745和2332;
vii.SEQ ID NO:2的氨基酸1720、745和2332;
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1711、745和2332;
ix.SEQ ID NO:2的氨基酸1900、745和2332;
x.SEQ ID NO:2的氨基酸1905、745和2332;以及
xi.SEQ ID NO:2的氨基酸1910、745和2332。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三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中在SEQ ID NO:2的氨基酸18、745和2332处的氨基酸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三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中在SEQ ID NO:2的氨基酸40、745和2332处的氨基酸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三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中在SEQ ID NO:2的氨基酸26、745和2332处的氨基酸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
16.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三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中在SEQ ID NO:2的氨基酸403、745和2332处的氨基酸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
17.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三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中在SEQ ID NO:2的氨基酸399、745和2332处的氨基酸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
18.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三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中在SEQ ID NO:2的氨基酸1725、745和2332处的氨基酸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
19.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三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中在SEQ ID NO:2的氨基酸1720、745和2332处的氨基酸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
20.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三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中在SEQ ID NO:2的氨基酸1711、745和2332处的氨基酸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
21.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三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中在SEQ ID NO:2的氨基酸1900、745和2332处的氨基酸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
2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三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中在SEQ ID NO:2的氨基酸1905、745和2332处的氨基酸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
2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三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中在SEQ ID NO:2的氨基酸1910、745和2332处的氨基酸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
2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四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745的氨基酸和一个或多个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中选自以下的氨基酸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SEQ ID NO:2的氨基酸18、SEQ ID NO:2的氨基酸26、SEQ ID NO:2的氨基酸40、SEQ ID NO:2的氨基酸403、SEQ ID NO:2的氨基酸409、SEQ ID NO:2的氨基酸1656、SEQ ID NO:2的氨基酸1720、SEQ ID NO:2的氨基酸1900、SEQ ID NO:2的氨基酸1905、SEQ ID NO:2的氨基酸1910和SEQ ID NO:2的氨基酸2332。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四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中选自以下的氨基酸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
i.SEQ ID NO:2的氨基酸40、403、745和2332;
ii.SEQ ID NO:2的氨基酸18、409、745和2332;
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40、409、745和2332;
iv.SEQ ID NO:2的氨基酸40、1720、745和2332;
v.SEQ ID NO:2的氨基酸26、1720、745和2332;
vi.SEQ ID NO:2的氨基酸18、1720、745和2332;
vii.SEQ ID NO:2的氨基酸18、1900、745和2332;
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26、1900、745和2332;
ix.SEQ ID NO:2的氨基酸40、1900、745和2332;
x.SEQ ID NO:2的氨基酸40、1905、745和2332;
xi.SEQ ID NO:2的氨基酸18、1905、745和2332;
xii.SEQ ID NO:2的氨基酸40、1905、745和2332;
x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26、1905、745和2332;
xiv.SEQ ID NO:2的氨基酸18、1910、745和2332;
xv.SEQ ID NO:2的氨基酸40、1910、745和2332;
xvi.SEQ ID NO:2的氨基酸26、1910、745和2332;
xvii.SEQ ID NO:2的氨基酸409、1720、745和2332;
x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403、1720、745和2332;
xix.SEQ ID NO:2的氨基酸403、1900、745和2332;
xx.SEQ ID NO:2的氨基酸409、1900、745和2332;
xxi.SEQ ID NO:2的氨基酸409、1905、745和2332;
xxii.SEQ ID NO:2的氨基酸403、1905、745和2332;
xx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409、1910、745和2332;
xxiv.SEQ ID NO:2的氨基酸403、1910、745和2332;
xxv.SEQ ID NO:2的氨基酸1720、1900、745和2332;
xxvi.SEQ ID NO:2的氨基酸1720、1905、745和2332;
xxvii.SEQ ID NO:2的氨基酸1720、1910、745和2332;
xx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18、403、745和2332;
xxix.SEQ ID NO:2的氨基酸18、745、1720和2332;
xxx.SEQ ID NO:2的氨基酸18、745、1900和2332;
xxxi.SEQ ID NO:2的氨基酸403、745、1720和2332;
xxxii.SEQ ID NO:2的氨基酸403、745、1900和2332;以及
xxx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745、1720、1900和2332。
2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五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745的氨基酸和一个或多个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中选自以下的氨基酸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SEQ ID NO:2的氨基酸18、SEQ ID NO:2的氨基酸403、SEQ ID NO:2的氨基酸1656、SEQ ID NO:2的氨基酸1720、SEQ ID NO:2的氨基酸1900和SEQ ID NO:2的氨基酸2332。
27.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至少五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中选自以下的氨基酸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
i.SEQ ID NO:2的氨基酸18、403、745、1720和2332;
ii.SEQ ID NO:2的氨基酸18、403、745、1900和2332;
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18、745、1720、1900和2332;以及
iv.SEQ ID NO:2的氨基酸403、745、1720、1900和2332。
28.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六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SEQ ID NO:2的氨基酸745的氨基酸和一个或多个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中选自以下的氨基酸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SEQ ID NO:2的氨基酸18、SEQ ID NO:2的氨基酸403、SEQ ID NO:2的氨基酸1656、SEQ ID NO:2的氨基酸1720、SEQ ID NO:2的氨基酸1900和SEQ ID NO:2的氨基酸2332。
29.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六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中的氨基酸18、403、745、1720、1900和2332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或融合。
30. 如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包含至少36个氨基酸、至少42个氨基酸、至少72个氨基酸、至少96个氨基酸、至少144个氨基酸或至少288个氨基酸。
31.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包含至少72个氨基酸、至少144个氨基酸或至少288个氨基酸。
32. 如权利要求1和4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包含一个或多个XTEN序列基序,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XTEN序列基序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SEQ ID NO: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和48。
33. 如权利要求32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XTEN序列基序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SEQ ID NO:23、24、25和26。
34.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包含一个或多个XTEN序列基序,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XTEN序列基序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SEQ ID NO: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和48。
35. 如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包含与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0%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SEQ ID NO:49、50、51、52、57、59、60、61、62、63、64、65、66、67、68、78和79。
36. 如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包含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氨基酸序列: SEQ ID NO:49、50、51、52、57、59、60、61、62、63、64、65、66、67、68、78和79。
37. 如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包含与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0%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79、281、283、285、287、289、291、293、295、297、299、301、303、305、307、309、311、313、315、317、319、321、323、325、327、329、331、333、335、337、339、341、343、345、347、349和351。
38. 如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包含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79、281、283、285、287、289、291、293、295、297、299、301、303、305、307、309、311、313、315、317、319、321、323、325、327、329、331、333、335、337、339、341、343、345、347、349和351。
39. 如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因子VIII多肽包括天然因子VIII多肽。
40. 如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包含一个或多个XTEN序列基序,所述一个或多个XTEN序列基序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SEQ ID NO: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和48;以及其中所述因子VIII多肽包含天然因子VIII多肽。
41. 如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包含与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0%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79、281、283、285、287、289、291、293、295、297、299、301、303、305、307、309、311、313、315、317、319、321、323、325、327、329、331、333、 335、337、339、341、343、345、347、349和351;以及其中所述因子VIII多肽包含天然因子VIII多肽。
42. 如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包含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79、281、283、285、287、289、291、293、295、297、299、301、303、305、307、309、311、313、315、317、319、321、323、325、327、329、331、333、335、337、339、341、343、345、347、349和351;以及其中所述因子VIII多肽包含天然因子VIII多肽。
43. 如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因子VIII多肽包含部分缺失的B结构域或完全缺失的B结构域。
44. 如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包含一个或多个XTEN序列基序,所述一个或多个XTEN序列基序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SEQ ID NO: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和48;以及其中所述因子VIII多肽包含部分缺失的B结构域或完全缺失的B结构域。
45. 如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包含与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0%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79、281、283、285、287、289、291、293、295、297、299、301、303、305、307、309、311、313、315、317、319、321、323、325、327、329、331、333、335、337、339、341、343、345、347、349和351;以及其中所述因子VIII多肽包含部分缺失的B结构域或完全缺失的B结构域。
46. 如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包含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79、281、283、285、287、289、291、293、295、297、299、301、303、305、307、309、311、313、315、317、319、321、323、325、327、329、331、333、335、337、339、341、343、345、347、349和351;以及其中所述因子VIII多肽包含部分缺失的B结构域或完全缺失的B结构域。
47. 如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因子VIII多肽包括单链因子VIII多肽。
48. 如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包含一个或多个XTEN序列基序,所述一个或多个XTEN序列基序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SEQ ID NO: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和48;以及其中所述因子VIII多肽包含单链因子VIII多肽。
49. 如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包含与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0%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79、281、283、285、287、289、291、293、295、297、299、301、303、305、307、309、311、313、315、317、319、321、323、325、327、329、331、333、335、337、339、341、343、345、347、349和351;以及其中所述因子VIII多肽包含单链因子VIII多肽。
50. 如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包含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79、281、283、285、287、289、291、293、295、297、299、301、303、305、307、309、311、313、315、317、319、321、323、325、327、329、331、333、335、337、339、341、343、345、347、349和351;以及其中所述因子VIII多肽包含单链因子VIII多 肽。
51. 如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对应于SEQ ID NO:2的氨基酸1648是甘氨酸或丙氨酸。
52. 如权利要求1至29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异源多肽。
53. 如权利要求43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异源多肽。
54. 如权利要求44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异源多肽。
55. 如权利要求45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异源多肽。
56. 如权利要求46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进一步包含至少一种异源多肽。57.如权利要求52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异源多肽插入在所述A1结构域、所述A2结构域、所述A3结构域、所述B结构域、所述a3结构域、所述C1结构域、所述C2结构域内,或融合于所述因子VIII多肽的所述C末端。
58. 如权利要求52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异源多肽插入在所述A1结构域、所述A2结构域、所述A3结构域、所述a3结构域或其任何组合内。
59. 如权利要求52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异源多肽插入在所述B结构域内。
60. 如权利要求52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异源多肽插入在所述C1结构域、所述C2结构域内,融合于 所述C末端,或其任何组合。
61. 如权利要求52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异源多肽是免疫球蛋白的Fc片段。
62. 如权利要求53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异源多肽是免疫球蛋白的Fc片段。
63. 如权利要求54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异源多肽是免疫球蛋白的Fc片段。
64. 如权利要求55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异源多肽是免疫球蛋白的Fc片段。
65. 如权利要求56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异源多肽是免疫球蛋白的Fc片段。
66. 如权利要求57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异源多肽是免疫球蛋白的Fc片段。
67. 如权利要求52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异源多肽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白蛋白或其片段、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的C末端肽的β亚单位、HAP序列、转铁蛋白、PAS多肽、聚甘氨酸接头、聚丝氨酸接头及其组合。
68. 如权利要求57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异源多肽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白蛋白或其片段、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的C末端肽的β亚单位、HAP序列、转铁蛋白、PAS多肽、聚甘氨酸接头、聚丝氨酸接头及其组合。
69. 一种多核苷酸或一组多核苷酸,其编码如权利要求1至28中任一项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
70. 一种多核苷酸或一组多核苷酸,其编码如权利要求43所述 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
71. 一种多核苷酸或一组多核苷酸,其编码如权利要求44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
72. 一种多核苷酸或一组多核苷酸,其编码如权利要求45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
73. 一种多核苷酸或一组多核苷酸,其编码如权利要求46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
74. 一种载体或一组载体,其包含如权利要求69所述的多核苷酸或多核苷酸组。
75. 如权利要求74所述的载体或载体组,其是质粒、粘粒、病毒粒子或噬菌体。
76. 如权利要求74所述的载体或载体组,其是腺病毒载体或杆状病毒载体或自主复制载体。
77. 如权利要求74所述的载体或载体组,其中所述多核苷酸或所述多核苷酸组可操作地连接于启动子、前导序列、终止子或增强子。
78. 一种宿主细胞,其包含如权利要求69所述的多核苷酸或多核苷酸组。
79. 一种宿主细胞,其包含如权利要求74所述的载体或载体组。
80. 如权利要求78所述的宿主细胞,其中所述融合蛋白可在体内表达。
81. 如权利要求80所述的宿主细胞,其中所述表达的融合蛋白具有促凝血活性。
82. 一种药物组合物,其包含如权利要求1至28中任一项所述 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和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
83. 一种药物组合物,其包含如权利要求43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和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
84. 一种药物组合物,其包含如权利要求44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和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
85. 一种药物组合物,其包含如权利要求45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和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
86. 一种药物组合物,其包含如权利要求46所述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和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
87. 一种药物组合物,其包含如权利要求69所述的多核苷酸或多核苷酸组和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
88. 一种制备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的方法,其包括在适合条件下在培养基中培养如权利要求78所述的宿主细胞。
89. 如权利要求88所述的方法,其进一步包括自所述培养基分离所述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
90. 一种如权利要求82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的用途,其是用于制造用于治疗凝血病变的药剂。
91. 如权利要求9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凝血病变是甲型血友病。
92. 如权利要求9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凝血病变是创伤、手术或感染的结果。
93. 一种如权利要求82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的用途,其是用于制造用于处理流血事件的药剂。
94. 一种如权利要求82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的用途,其是用于制造用于治疗甲型血友病的药剂。”
申请人比奥贝拉蒂治疗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3页69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包含在紧靠氨基酸745下游插入的异源部分的FVIII多肽;(2)对比文件5教导了FVIII的至少氨基酸1648应该是保守的,不缺失也没被取代;(3)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不会预料到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重组FVIII融合蛋白会是有功能的;(4)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5中呈现的数据会得出结论,即:FVIII对插入位点敏感,并且插入位置可负面影响FVIII活性;(5)至少鉴于在对比文件5中清楚地表明的不可预测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没有理由在紧靠745处插入XTEN,并且不会合理地预测到这样的构造是有用的;(6)本发明所要求保护的构建体是功能性的,说明书中公开的大量实例足以确定所要求保护的组合物是功能性的。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包含融合于至少一个延伸重组多肽(XTEN)的因子VIII多肽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
其中因子VIII多肽包含部分缺失的B结构域,其中因子VIII多肽中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残基R1648缺失;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745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对“至少一个XTEN”概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定义,“XTEN”是具有非天然存在的大致上非重复序列的多肽,所述序列在生理条件下具有低程度或不具有二级或三级结构。XTEN通常具有约36至约3000个氨基酸,其中大多数或全部是小亲水性氨基酸。如本文所用,“XTEN”明确排除完整抗体或抗体片段(例如单链抗体和Fc片段)。可见,权利要求1涵盖的大量的融合蛋白,其范围远大于申请人列举的具有活性的实例,这些融合蛋白并非均具备申请人所述的技术效果。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5公开的内容显示FVIII对在所述B结构域内插入异源部分是敏感的,且所述插入位置可对FVIII活性产生负面影响。然而,权利要求1并不涉及融合蛋白的功能特征,其概括范围内也可能存在对FVIII活性产生负面影响的插入。对于申请人列举的本申请的实施例,并非所有的融合蛋白均具有申请人所述的与FVIII相似的活性和更长的半衰期,表23-26仅有活性数据,缺少半衰期数据,并且部分包含745位插入位点融合蛋白缺乏凝血活性数据或者活性低于定量限度,如表25,这些融合蛋白也属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根据说明书中对XTEN的描述,权利要求1概况了数量庞大的融合蛋白。对比文件1公开了FVIII可以融合于XTEN多肽的N末端或C末端,形成FVIII-XTEN融合蛋白。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中XTEN融合在FVIII蛋白的末端,而权利要求1中至少一个XTEN插入FVIII的氨基酸745之后,(2)权利要求1中因子VIII多肽B结构域部分缺失并且残基R1648缺失。因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的FVIII与XTEN的融合蛋白,以期改善FVIII药代动力学和药理学性质。对于上述区别(1)和(2),对比文件5公开了在对FVIII的功能活性的影响最小的情况下,可以将半衰期增强多肽(HLEP)插入FVIII的A1和A2结构域之间、A3和C1结构域之间、C1和C2结构域之间,或取代B结构域的整体或部分,HELP可以是白蛋白、免疫球蛋白Fc片段;并公开了B结构域的大部分可被HELP替换,而对于FVIII分子的裂解和活化很重要的、含有加工位点的B结构域氨基和羧基末端的少量氨基被保留,附图1b中公开了作为HLEP的白蛋白与FVIII A2结构域的连接,可见白蛋白被插入在相应于FVIII的位置743(SEQ ID NO:29)、746(SEQ ID NO:28)和748(SEQ ID NO:27)的氨基酸之后,而保留了部分B结构域氨基末端序列作为接头;附图1d中公开了HLEP与FVIII A3结构域的连接,其中的SEQ ID NO:49即为B结构域的C-末端被完全删除的情形,也就是氨基酸残基R1648是缺失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能起到半衰期延长作用的XTEN多肽也可以充当所述的HELP插入到FVIII的内部;尽管对比文件5没有直接公开在745位点之后的插入,但公开了743、746、748等多个可能的插入位点,因而在这附近选择紧靠氨基酸745下游的插入位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的,本申请也没有实验数据说明在紧靠氨基酸745下游的插入XTEN相比其他插入位点,取得了预料不到效果;同时,氨基酸残基R1648缺失的方案特征也已经被公开。可见在对比文件5的启示下,上述区别(1)和(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实现的。结合对比文件1和5给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和5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29、30-38和40-42的限定中涵盖了数量庞大的融合蛋白,本申请未能证明在所限定范围内的融合多肽都能够取得改善药物动力学、药理学性能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预期其技术效果,因而这些技术方案仅能被认为是一般性的选择。从而权利要求5-29、30-38和40-4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39和43-51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2-69请求保护的主题是本领域中的常规应用,在权利要求1或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6页38项),其中对权利要求1所做修改为:(1)将“因子VIII多肽包含部分缺失的B结构域,”修改为“所述因子VIII多肽包含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1-745和1649-2332”;(2)将“所述至少一个XTEN是紧靠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745的氨基酸的下游插入”修改为“所述XTEN直接插入到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745的氨基酸下游的因子VIII多肽内”;(3)增加了对XTEN的限定“所述XTEN包含至少36个氨基酸和与选自SEQ ID NO:19-48及其任意组合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0%序列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5都没有教导包含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中XTEN直接插入到对应于成熟天然人FVIII的氨基酸745的氨基酸下游;(2)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不会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5的教导结合起来以得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XTEN多肽的序列基序,并不能弥补对比文件1和5的缺陷。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包含与至少一种延伸的重组多肽(XTEN)融合的因子VIII多肽,
其中所述因子VIII多肽包含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1-745和1649-2332;
其中,所述因子VIII多肽中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残基R1648是缺失的,和
其中所述XTEN包含至少36个氨基酸和与选自SEQ ID NO:19-48及其任意组合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0%序列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和
其中所述XTEN直接插入到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745的氨基酸下游的因子VIII多肽内。”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的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6页38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10月11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01段(第1-393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49、说明书摘要及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发明的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重组因子VIII融合蛋白,其包含与至少一种延伸的重组多肽(XTEN)融合的因子VIII多肽,其中所述因子VIII多肽包含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1-745和1649-2332;其中,所述因子VIII多肽中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残基R1648是缺失的,和其中所述XTEN包含至少36个氨基酸和与选自SEQ ID NO:19-48及其任意组合的氨基酸序列具有至少90%序列同一性的氨基酸序列,和其中所述XTEN直接插入到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745的氨基酸下游的因子VIII多肽内。”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描述,XTEN是一类具有非重复序列和非结构化构象的多肽,其可以包含多达3000个氨基酸残基甚至更多,以甘氨酸(G)、丙氨酸(A)、丝氨酸(S)、苏氨酸(T)、谷氨酸(E)和脯氨酸(P)残基为主,具有多种互不相同的序列。另外,权利要求1中的因子VIII多肽“至少一种”XTEN融合。由此,权利要求1概况了数量庞大的融合蛋白。
对比文件1公开了FVIII可以融合于XTEN多肽的N末端或C末端,形成FVIII-XTEN融合蛋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7段)。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中XTEN融合在FVIII蛋白的末端,而权利要求1中“所述XTEN直接插入到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745的氨基酸下游的因子VIII多肽内”,(2)权利要求1中对融合蛋白中的因子VIII多肽进行了限定“包含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1-745和1649-2332”以及“对应于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SEQ ID NO:2)的氨基酸残基R1648是缺失的”,根据本领域已知的人因子VIII的结构,这一限定表明所述融合蛋白中的因子VIII将包含成熟天然人因子VIII的A1、A2结构域(即氨基酸1-740)、B结构域的前5个氨基酸(即氨基酸741-745),以及A3、C1和C2结构域(即氨基酸1649-2332),并且B结构域的羧基末端R1648是缺失的;(3)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XTEN的长度和序列。因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同的FVIII与XTEN的融合蛋白,以期改善FVIII药代动力学和药理学性质。
对于上述区别(1)和(2),对比文件5(US 2010120664A1,公开日为2010年05月13日)公开了在对FVIII的功能活性的影响最小的情况下,可以将半衰期增强多肽(HLEP)插入FVIII的A1和A2结构域之间、A3和C1结构域之间、C1和C2结构域之间,或取代B结构域的整体或部分,HELP可以是白蛋白、免疫球蛋白Fc片段(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73、102段,说明书附图图2);并公开了B结构域的大部分可被HELP替换,而对于FVIII分子的裂解和活化很重要的、含有加工位点的B结构域氨基和羧基末端的少量氨基被保留(参见说明书第105段),附图1b中公开了作为HLEP的白蛋白与FVIII A2结构域的连接,可见白蛋白被插入在相应于FVIII的位置743(SEQ ID NO:29)、746(SEQ ID NO:28)和748(SEQ ID NO:27)的氨基酸之后,而保留了部分B结构域氨基末端序列作为接头;附图1d中公开了HLEP与FVIII A3结构域的连接,其中的SEQ ID NO:49即为B结构域的C-末端被完全删除的情形,也就是氨基酸残基R1648是缺失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能起到半衰期延长作用的XTEN多肽也可以充当所述的HELP插入到FVIII的内部;尽管对比文件5没有直接公开在745位点之后的插入,但公开了743、746、748等多个可能的插入位点,因而在这附近选择紧靠氨基酸745下游的插入位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的,本申请也没有实验数据说明在紧靠氨基酸745下游的插入XTEN相比其他插入位点,取得了预料不到效果;同时,氨基酸残基R1648缺失的方案特征也已经被公开。可见在对比文件5的启示下,上述区别(1)和(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实现的。对于上述区别(3),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XTEN的基序序列和可能的长度(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70-17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这样的方案中采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这些XTEN序列。
由此可见,结合对比文件1、2和5给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26进一步限定了所述融合蛋白中XTEN的基序、序列、长度、个数和插入位点以及其功能特征。对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XTEN的基序序列和可能的长度(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70-172段),对比文件5公开了可以插入多于一个HLEP,HLEP可以是相同或不同的(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106段)。由于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仅验证了少数的因子VII-XTEN融合蛋白的活性(见表22-26)。在这些融合蛋白中,有效的XTEN的插入个数是1-4个,而表26显示当插入个数达到5个和6个时,很大部分的融合蛋白不能取得满意的活性;XTEN的插入位点仅限于某几个位点的特定组合,特别是在包含两个以上插入位点时,位置745和2332是所有融合蛋白都具有的;XTEN的长度也并非可以无限延长;XTEN的序列限于某几种具体的序列。在权利要求2-26的限定中,涉及大量插入位置的组合、XTEN的插入数量是至少一个到六个而没有上限限制、XTEN的长度仅有下限而没有上限,或者只限定了插入位点、数量、XTEN序列、长度之一而对其他不做限制,由此涵盖了数量庞大的融合蛋白。本申请未能证明在所限定范围内的融合多肽都能够取得改善药物动力学、药理学性能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预期其技术效果,因而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5给出的技术启示,这些技术方案仅能被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一般性的选择。因而,权利要求2-26要求保护的重组因子VII融合蛋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7-38请求保护与所述融合蛋白相关的多核苷酸、载体、宿主细胞、药物组合物、制备方法、药物组合物的用途。这些主题是本领域中的常规应用,在权利要求1或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这些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如前文所述,对比文件1给出了因子FVIII可以融合于XTEN多肽的N末端或C末端,形成FVIII-XTEN融合蛋白的教导;对比文件5公开了743、746、748等多个可能的半衰期增强多肽插入位点,因而在这附近选择紧靠氨基酸745下游的插入位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的,本申请也没有实验数据说明在紧靠氨基酸745下游的插入XTEN相比其他插入位点取得了预料不到效果;对比文件2给出了关于XTEN多肽的可能的序列的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充分的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2和5的教导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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