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三维成型装置及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097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599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26955.5
申请日:2015-08-25
复审请求人:华东理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晗
合议组组长:李鹏
参审员:马筱岩
国际分类号:B29C67/00,B33Y30/00,B29C44/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得到该区别特征的启示,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26955.5,名称为“一种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三维成型装置及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5日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7年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 102501379A,公开日:2012年6月20日。
对比文件3:“微孔发泡塑料注塑成型技术及其新进展”,彭响方等,材料导报,第19卷第1期,第75-78页,公开日:2005年1月15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三维成型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聚物制备三维多微孔骨支架的成型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为一种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三维成型装置,其中微孔组件为微孔发泡组件;(2)进一步限定了微孔发泡组件的结构;(3) 微孔发泡组件放置于支架上,在移动平台上设有第四加热器和热电偶测温装置,分别用于控制和检测移动平台的温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以及如何设置微孔发泡组件。针对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的高分子材料微孔三维成型装置属于三维成型领域,且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将具有微孔的高分子材料用于三维成型,而利用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成型具有微孔结构的高分子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将该装置用于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的三维成型是容易想到的,进而将微孔组件为微孔发泡组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其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针对区别(2),对比文件3给出了微发泡组件具体结构的技术启示,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制备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的高分子材料,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微喷头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喷头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成型制品的需要将喷头设置成微喷头是常规选择。针对区别(3),本领域为了实现微孔发泡,将微孔发泡组件放置于所述支架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为了控制和检测移动平台的温度而在移动平台上设置一第四加热器和一热电偶测温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移动平台由伺服电机同步带驱动”的技术方案,其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又一区别特征,由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而确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驱动移动平台。而伺服电机同步带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驱动装置,选择其用于驱动移动平台是本领的常规选择。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3所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和常规技术手段,故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微孔发泡装置在高分子材料三维成型中的应用,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1) 微孔装置为微孔发泡装置,喷嘴挤出的为高分子微丝;(2) 进一步限定了微孔发泡装置的结构;(3) 微孔发泡组件放置于支架上,在移动平台上设有第四加热器和热电偶测温装置,分别用于控制和检测移动平台的温度。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微孔发泡以及如何设置微孔发泡组件。针对区别(1),为了实现微孔发泡而将微孔装置设置成微孔发泡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根据成型制品的需要,喷嘴挤出的为高分子微丝,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针对区别(2)-(3)详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过程。对于“移动平台由伺服电机同步带驱动”的技术方案,其构成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又一区别特征,针对该区别的评述详见权利要求1。故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故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三维成型装置,包括一微孔发泡组件和一三维打印组件,所述微孔发泡组件在高分子材料内部形成微孔结构,用于三维打印;其中,
所述微孔发泡组件包括:
一机身,所述机身呈中空状,分为一第一空腔、一混合腔和一扩散室,其中,
所述第一空腔与所述混合腔连通,所述扩散室的一端通过一静态混合器与所述混合腔流体连通,所述扩散室的另一端与一微喷头连通;并且,在所述第一空腔内设置一螺杆,所述螺杆延伸至所述混合腔内;
一进料桶,所述进料桶与所述第一空腔连通;
一气源,所述气源通过一流量控制器与所述混合腔连通;通过所述气源向所述混合腔引入超临界流体;
一第一加热器,所述第一加热器套设于所述机身的外表面,并且,所述第一加热器处于所述进料桶与所述气源之间;以及,
一第二加热器,所述第二加热器套设于与所述扩散室相对应的所述机身的外表面;
所述三维打印组件包括一由计算机控制移动的移动平台;一支架,所述微孔发泡组件放置于所述支架上;所述移动平台沿X-Y-Z轴相对所述支架移动,并由伺服电机同步带/丝杆副驱动;
在所述移动平台上设置有一第四加热器,用于控制所述移动平台的温度;所述移动平台上还设置有一热电偶测温装置,用于检测所述移动平台的温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三维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加热器与所述气源之间还设有一第三加热器,所述第三加热器套设于所述机身的外表面。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三维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三维打印组件包括一由计算机控制移动的移动平台;一支架,所述微孔发泡组件放置于所述支架上;所述移动平台沿X-Y-Z轴相对所述支架移动,并由伺服电机同步带/丝杆副驱动;
在所述移动平台上设置有一第四加热器,用于控制所述移动平台的温度;所述移动平台上还设置有一热电偶测温装置,用于检测所述移动平台的温度。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三维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平台的三轴运动方式可以是悬臂式或龙门架式。
5. 一种微孔发泡装置在高分子材料三维成型中的应用,利用所述微孔发泡装置在高分子材料内部形成微孔结构,形成具有微孔结构的高分子微丝,随后利用三维打印组件中的一移动平台与喷嘴相对运动完成三维成型;其中,
所述微孔发泡装置包括:
一机身,所述机身呈中空状,分为一第一空腔、一混合腔和一扩散室,其中,
所述第一空腔与所述混合腔连通,所述扩散室的一端通过一静态混合器与所述混合腔流体连通,所述扩散室的另一端与一微喷头连通;并且,在所述第一空腔内设置一螺杆,所述螺杆延伸至所述混合腔内;
一进料桶,所述进料桶与所述第一空腔连通;
一气源,所述气源通过一流量控制器与所述混合腔连通;通过所述气源向所述混合腔引入超临界流体;
一第一加热器,所述第一加热器套设于所述机身的外表面,并且,所述第一加热器处于所述进料桶与所述气源之间;
一第二加热器,所述第二加热器套设于与所述扩散室相对应的所述机身的外表面;以及,
一第三加热器,所述第三加热器套设于所述机身的外表面,并设于所述第一加热器与所述气源之间;
所述三维打印组件包括一由计算机控制移动的移动平台;一支架,所述微孔发泡装置放置于所述支架上;所述移动平台沿X-Y-Z轴相对所述支架移动,并由伺服电机同步带/丝杆副驱动;
在所述移动平台上设置有一第四加热器,用于控制所述移动平台的温度;所述移动平台上还设置有一热电偶测温装置,用于检测所述移动平台的温度。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平台的三轴运动方式可以是悬臂式或龙门架式。”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并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技术与高分子材料三维打印成型技术同步耦合,如何使得三维打印成型装置能够用于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高分子材料的成型过程,不是驳回决定中认为的如何实现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和如何设置微孔发泡组件;(2)对比文件2的挤出单元包括熔融机构,成型单元为移动平台,其不涉及超临界流体注入,不涉及超临界流体相变使聚合物内部形成微孔技术,且未公开如何实现高分子材料形成微孔的技术方案,其不是通过气体发泡法实现高分子材料形成微孔的,将对比文件2的装置用于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高分子材料的三维成型是无法实现的,气体发泡材料如何通过三维打印技术成型是本领域的技术难题;(3)对比文件3的原料熔融发泡步骤后续的步骤为注塑,是将熔融发泡原料输送至一个保压的封闭的注塑模具中进而制备多孔材料,而本申请的原料熔融发泡步骤后续的步骤为打印,熔融发泡原料发泡空间不受限,不保压是本申请的前提条件,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在无法保压的环境下还可以将熔融发泡原料制备为多孔材料;(4)本申请创造性的对移动平台进行加热,使得移动平台上的高分子材料在可控温度的作用下,可以延缓固化的时间,为气泡膨胀过程提供充足的时间。
因复审请求人未在专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5月25日发出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7月13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9月7日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9月7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并未涉及如何使超临界流体相变进而使聚合物内部形成微孔技术。将对比文件2的装置用于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的三维成型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3给出了微发泡组件具体结构和将原始材料生产为具有微孔结构材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并对结构进行合理调整。本领域对加热平台进行加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公知证据:“3D打印:从平面到立体”,徐旺,第29-30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故在移动平台上设置第四加热器和热电偶测温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2015年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以及2017年3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得到该区别特征的启示,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三维成型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聚物制备三维多微孔骨支架的成型系统(参见说明书6段,第13-38段,附图1-4):基座1上设有支架2,在基座1上还设有x-y方向平面运动机构7,在x-y方向平面运动机构7上装有成型支板6,在成型支板6上设有z方向竖直升降机构5,在z方向竖直升降机构5上安装有成型平台4(即移动平台)(其中x-y方向平面运动机构7、成型支板6、z方向竖直升降机构5和成型平台4的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三维打印组件),x-y方向平面运动机构7和z方向竖直升降机构5的运动单元采用精密滚珠丝杆机构,通过伺服电机驱动,并由计算机控制调节(即权利要求1的三维打印组件包括一由计算机控制移动的移动平台,所述移动平台沿X-Y-Z轴相对所述支架移动,并由丝杆副驱动),三维运动平台是由x-y方向平面运动机构7和Z方向竖直升降机构5组成的可实现三维联动的运动单元,通过x-y方向平面运动机构7和Z方向竖直升降机构5的移动带动成型平台4作相应的运动;挤出单元3安装在支架2上且挤出单元3的喷嘴31将熔化的材料以丝状挤出凝固在成型平台4上,挤出单元3的熔融箱体36内设有挤压螺杆33,挤压螺杆33通过联轴器38与挤压电机32传动连接,熔融箱体36上设有加热器34,熔融箱体36上端设有加料斗37,下端设有喷嘴31,挤压螺杆33的上部设有冷却管道35;工作中,高聚物由加料斗37进入挤出系统,经加热器34进行三段加热逐渐软化、半熔融、熔融后,经由喷嘴31处均匀挤出,在挤出单元3精确挤出高聚物的同时,x-y方向平面运动机构7和z方向竖直升降机构5根据既定扫描路线从起点运动到终点,以带动固结于其上的成型平台4作相应运动以完成每一层的成型,随后成型平台4下降一层的厚度,如此重复进行完成每一层的成型,最终叠加形成具有足够孔隙结构的降解速度可调控的三维多微孔人工骨支架。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三维成型装置,其包括置于支架上的微孔发泡组件,该微孔发泡组件包括具有第一空腔、混合腔和扩散室的中空状机身、与第一空腔连通的进料桶、通过流量控制器与混合腔连通的气源、套设于机身外表面并处于进料桶与气源之间的第一加热器、以及套设于与扩散室相对应的机身外表面的第二加热器,第一空腔与混合腔连通,扩散室一端通过一静态混合器与混合腔流体连通,扩散室的另一端与一微喷头连通,在第一空腔内设置一延伸至混合腔内的螺杆,通过所述气源向混合腔引入超临界流体;三维打印组件的移动平台还可由伺服电机同步带驱动,在移动平台上设有一第四加热器和一热电偶测温装置,分别用于控制和检测移动平台的温度。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将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技术与高分子材料三维打印成型技术同步耦合以使微孔发泡高分子材料应用到三维打印成型技术中,从而解决熔融沉积法存在的技术缺陷。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三维成型装置包括具有所述结构组成的一微孔发泡组件和一三维打印组件,所述微孔发泡组件在高分子材料内部形成微孔结构以用于三维打印,使用时,高分子材料由进料桶进入微孔发泡组件的第一空腔后,通过螺杆的机械塑化和加热塑化作用形成熔融体,同时气源通过流量控制器向混合腔内输送超临界流体,使超临界流体与高分子材料熔融体混合实现均匀分散,然后通过静态混合器及扩散室的分子扩散作用,进一步形成高分子材料熔融体-气体均相体,利用第三加热器加热扩散室快速加热均相体,随后含有大量微气泡和高分子材料的熔融体由微孔喷嘴喷出,体系内气体的热力学不稳定性使得气体从体系内析出过程在高分子材料熔融体内部产生大量微孔,喷出的丝状熔融体温度随之降低,并沉积到三维打印组件的移动平台上,通过第四加热器和热电偶测温装置控制平台温度防止微孔发泡高分子材料过早固化,移动平台按照计算机预先设定轨迹运动,层层叠加,最终得到内部含有微孔的三维结构。
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利用高聚物制造具有足够互联微孔、合适力学性能、表面活化特性和复杂几何外形的三维多微孔骨支架的成型系统。对比文件2的成型系统包括一挤出单元和一三维打印组件,热塑性高聚物由加料斗进入挤出单元后,经过挤出单元的加热器进行三段加热被熔化,熔化的材料由喷嘴处以丝状挤出,同时喷嘴与三维打印组件的移动平台沿每一层截面轮廓和填充轨迹作相对运动,移动平台按照计算机预先设定轨迹运动,材料在移动平台上迅速凝固并与已成型的材料固结,一个层面成型完成后,平台按预定的增量下降一个层的高度,再继续熔喷沉积,叠加直至完成具有足够孔隙结构的降解速度可调控的三维多微孔人工骨支架。
对比文件2的挤出单元与权利要求1的微孔发泡组件在结构组成和工作原理上均不同,对比文件2中由挤出单元喷嘴处挤出的熔化丝状高聚物材料中并不具有微孔结构,其人工骨支架的三维互联多微孔结构是通过喷嘴与移动平台沿每一层的零件截面轮廓和填充轨迹作相对运动,挤出的丝状高聚物在平台上迅速凝固并与已成型的材料固结,一个层面沉积完成后平台按预定增量下降高度,继续熔喷沉积而最终叠加形成的。对比文件2并没有教导将具有微孔结构的发泡高分子材料应用到三维打印成型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可制备微孔发泡高分子材料的微孔发泡组件能够与其三维打印组件配合使用的技术启示或教导。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微孔发泡塑料注射连续成型装置及技术,但是其微孔发泡塑料注射连续成型装置与权利要求1的微孔发泡组件在结构组成和工作原理上有所差别。对比文件3的注射连续成型技术必须在注射前由高压气瓶向密闭的模具型腔中通入压缩空气,从而使气泡在充模完成后发生膨胀而非在充模过程中就发生膨胀,进而由于模具的冷却作用实现泡体的固化定型;而权利要求1中三维打印成型技术的成型过程是在一个不保压的相对开放的移动平台上进行,其不需要密闭的模具型腔。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微孔发泡塑料可用于三维打印成型技术中的技术启示,也没有教导其微孔发泡塑料注射连续成型装置如何能够适应性的应用于三维打印成型技术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虽然使用伺服电机同步带驱动三维打印组件的移动平台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是微喷头的替换和移动平台上加热器和热电偶测温装置的设置,并非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和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微孔发泡塑料注射连续成型装置用于对比文件2的三维成型系统中替换其挤出单元,没有动机省略对比文件3中成型装置的高压气瓶、模具、气阀和型腔,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喷头替换为微喷头、并在对比文件2的移动平台上设置加热器和热电偶测温装置。目前也无足够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中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区别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所公开,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1将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技术和三维成型技术结合,并利用微孔发泡高分子材料的特性,取得了三维结构的力学强度及生物相容性得以提高、材料表面及内部结构特性得以改善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微孔发泡装置在高分子材料三维成型中的应用。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5利用具有所述结构组成的微孔发泡装置在高分子材料内部形成微孔结构,形成具有微孔结构的高分子微丝,随后利用三维打印组件中的移动平台与微喷头相对运动完成三维成型,三维打印组件的移动平台还可由伺服电机同步带驱动,在移动平台上设有一第四加热器和一热电偶测温装置,分别用于控制和检测移动平台的温度。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将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技术与高分子材料三维打印成型技术同步耦合以使微孔发泡高分子材料应用到三维打印成型技术中,从而解决熔融沉积法存在的技术缺陷。针对上述区别,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过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5中的上述区别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所公开,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权利要求5将微孔发泡技术和三维成型技术结合,并利用微孔发泡高分子材料的特性,取得了三维结构的力学强度及生物相容性得以提高、材料表面及内部结构特性得以改善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3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2虽然没有公开超临界流体注入,但已公开了一种高分子材料微孔三维成型装置,也就是说通过三维成型装置可以生产具有微孔的产品,与本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相同,且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将具有微孔的高分子材料用于三维成型。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和如何设置微孔发泡组件。而利用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成型具有微孔结构的高分子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将对比文件2的所述装置用于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的三维成型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如何实现高分子材料形成微孔,对比文件3给出了微发泡组件具体结构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中1机筒、2螺杆、3料斗、4混合元件、5发泡剂注入口、6静态混合器、7扩散室以及8加热器的组合相当于微孔发泡组件且与本申请微孔发泡组件的结构相同,可以预期对比文件3的微孔发泡组件同样可以产生本申请中微孔发泡组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对于后续步骤是对一个产品的最终结构的定型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的实际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了成型特定结构的具有微孔的产品,而采用对比文件3中的微孔发泡结构对原始材料进行发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对加热平台进行加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为了控制和检测移动平台的温度,而在移动平台上设置一第四加热器和一热电偶测温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的三维多微孔骨支架成型系统包括一挤出单元和一三维打印组件,虽然其通过挤出单元的喷嘴与移动平台沿每一层作相对运动、挤出的高聚物在平台上凝固并与已成型材料固结、一个层面沉积完成后平台按预定增量下降高度、继续熔喷沉积而最终叠加形成了具有三维互联多微孔结构的人工骨支架,但是挤出单元喷嘴处所挤出的熔化丝状高聚物材料中并不具有微孔结构,对比文件2是在三维打印成型的人工骨支架中形成微孔结构,而并未在喷嘴挤出的丝状高聚物熔融体中形成微孔结构,对比文件2的挤出单元与权利要求1的微孔发泡组件在结构组成和工作原理上均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将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技术与高分子材料三维打印成型技术同步耦合以使微孔发泡高分子材料应用到三维打印成型技术中,从而解决熔融沉积法存在的技术缺陷。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其三维多微孔骨支架成型系统使用的是具有微孔结构的高分子材料,也没有给出微孔发泡高分子材料可用于三维打印成型技术的相应教导或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具有微孔结构的微孔发泡高分子材料应用在三维打印成型技术中,也无法想到将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装置用于三维打印成型技术中。
其次,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微孔发泡塑料注射连续成型装置,但是其微孔发泡塑料注射连续成型装置除上述部件外还包括高压气瓶9、模具10、气阀11和型腔12,且对比文件3在注射前由高压气瓶向密闭的模具型腔中通入压缩空气是必不可少的,气泡成核和膨胀分别发生在机筒和模具中,以使气泡在充模完成后发生膨胀而非在充模过程中就发生膨胀,从而形成微孔发泡聚合物,其与权利要求1的微孔发泡组件在结构组成和工作原理上均有所差别。而三维打印成型技术的成型过程是在一个相对开放的移动平台上进行,其不需要保压,也不需要密闭的模具型腔。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微孔发泡塑料可应用于三维打印成型技术中的技术启示,也没有教导如何能够将微孔发泡塑料注射连续成型装置与三维打印成型技术适应性的相结合。而公知常识证据《3D打印:从平面到立体》(徐旺,第29-30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仅给出了在3D打印过程中可设置加热平台的启示,其涉及的3D打印机并非属于高分子材料超临界流体微孔发泡三维成型装置,其也没有给出关于如何实现微孔发泡塑料注射连续成型装置与三维打印成型技术适应性相结合的教导或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公知常识证据至多能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移动平台上根据实际的需要来设置加热装置,而没有动机再对对比文件2的三维多微孔骨支架成型系统进行其它任何的调整或改进。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微孔发泡塑料注射连续成型装置用于对比文件2的三维成型系统中替换其挤出单元,也无法想到省略对比文件3中高压气瓶、模具、气阀和型腔的同时将对比文件2的喷头替换为微喷头、并在对比文件2的移动平台上设置加热器和热电偶测温装置,其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按照目前的证据,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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