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同步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内容同步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065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7244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25424.2
申请日:2014-08-26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燕东
合议组组长:刘莹莹
参审员:李宁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即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25424.2,名称为“内容同步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024063A)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同步内容还包括超链接;(2)当第一同步内容包含图片时,解码信息指示图片对应的网址,根据网址获取图片并显示。以上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同步内容还包括超链接;(2)当第一同步内容包含图片时,解码信息指示图片对应的网址,根据网址获取图片并显示。以上区别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2分别与权利要求1-6相对应,因此权利要求7-12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8段、说明书附图图1-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容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扫描第二终端中显示的二维码,获得二维码编码;所述二维码编码由所述第二终端对第一同步内容进行编码生成,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文本、图片和/或超链接中的至少一种;
对所述二维码编码进行解码,获得解码信息;
根据所述解码信息显示第二同步内容;
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包含有图片时,所述解码信息用于指示所述图片对应的网络地址;对应地,所述根据所述解码信息显示第二同步内容,包括:
根据所述网络地址获取所述图片;
显示获取到的所述图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网络地址获取所述图片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显示所述网络地址,并检测是否接收到对所述网络地址的第一指定操作;
若检测结果为接收到对所述网络地址的第一指定操作,则执行所述根据所述网络地址获取所述图片的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超链接时,所述解码信息用于指示所述超链接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超链接对应的可视内容,所述可视内容包括文本和/或图片;所述根据所述解码信息显示第二同步内容,包括:
以第一状态或者第二状态中的一种状态显示所述第二同步内容;
其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二同步内容中包含所述超链接;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二同步内容中包含非链接状态显示的所述可视内容和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对所述第二同步内容的第二指定操作;
以所述第一状态或者所述第二状态中的另一种状态切换显示所述第二同步内容。
5. 一种内容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同步内容,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文本、图片和/或超链接中的至少一种;
根据所述第一同步内容进行编码,生成二维码编码;
根据所述二维码编码生成二维码;
显示所述二维码,由第一终端扫描所述二维码以显示第二同步内容;
所述根据所述第一同步内容进行编码,包括:
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包含有图片时,获取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
根据所述网络地址进行编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同步内容进行编码,包括:
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超链接时,获取所述超链接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超链接对应的可视内容,所述可视内容包括文本和/或图片;
根据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可视内容进行编码。
7. 一种内容同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扫描模块,用于扫描第二终端中显示的二维码,获得二维码编码;所述二维码编码由所述第二终端对第一同步内容进行编码生成,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文本、图片和/或超链接中的至少一种;
解码模块,用于对所述二维码编码进行解码,获得解码信息;
第一显示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解码信息显示第二同步内容;
所述第一显示模块,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根据图片对应的网络地址获取所述图片;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包含有所述图片时,所述解码信息中包含有所述网络地址;
第一显示单元,用于显示所述第一获取单元获取到的所述图片。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显示模块,还包括:
第二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图片获取单元根据所述网络地址获取所述图片之前,显示所述网络地址;
操作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是否接收到对所述网络地址的第一指定操作;
所述第一获取单元,用于若所述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为接收到对所述网络地址的第一指定操作,则执行所述根据所述网络地址获取所述图片的步骤。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显示模块,包括:
第三显示单元,用于以第一状态或者第二状态中的一种状态显示所述第二同步内容;
其中,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超链接时,所述解码信息用于指示所述超链接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超链接对应的可视内容,所述可视内容包括文本和/或图片;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二同步内容中包含所述超链接;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二同步内容中包含非链接状态显示的所述可视内容和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显示模块,还包括:
操作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对所述第二同步内容的第二指定操作;
第四显示单元,用于以所述第一状态或者所述第二状态中的另一种状态切换显示所述第二同步内容。
11. 一种内容同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内容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第一同步内容,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文本、图片和/或超链接中的至少一种;
编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同步内容进行编码,生成二维码编码;
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二维码编码生成二维码;
第二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二维码,由第一终端扫描所述二维码以显示第二同步内容;
所述编码模块,包括: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包含有图片时,获取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
第一编码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网络地址进行编码。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码模块,包括:
第三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超链接时,获取所述超链接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超链接对应的可视内容,所述可视内容包括文本和/或图片;
第二编码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可视内容进行编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如下: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网络地址的前方添加有特殊标志,所述特殊标志用于指示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为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将“根据所述网络地址获取所述图片”修改为“以文本的形式显示所述解码信息,所述文本为可操作状态,当在文本上检测到对所述网络地址的第一指定操作时,根据所述网络地址获取所述图片”,对于相应的装置权利要求7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6;原独立权利要求5、11中增加特征“在所述网络地址的前方添加特殊标志,所述特殊标志用于指示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为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将“根据所述网络地址进行编码”修改为“根据添加所述特殊标志之后的网络地址进行编码”形成新的独立要求4、9;删除原权利要求2、8并相应的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网页与网址之间具有强关联性,而图片与网络之间并不具有强关联性,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基于图片的网络地址进行编码,并通过编码后得到的二维码编码进行图片同步这并不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2)网络地址包括了特殊标志,该特殊标志可以使得第一终端对二维码编码进行解码后,第一时间获知得到的解码信息是图片还是图片的网络地址,从而使得该第一终端确定应该采用怎样的形式来显示该解码信息。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容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扫描第二终端中显示的二维码,获得二维码编码;所述二维码编码由所述第二终端对第一同步内容进行编码生成,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文本、图片和/或超链接中的至少一种;
对所述二维码编码进行解码,获得解码信息;
根据所述解码信息显示第二同步内容;
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包含有图片时,所述解码信息用于指示所述图片对应的网络地址,所述网络地址的前方添加有特殊标志,所述特殊标志用于指示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为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对应地,所述根据所述解码信息显示第二同步内容,包括:
以文本的形式显示所述解码信息,所述文本为可操作状态,当在文本上检测到对所述网络地址的第一指定操作时,根据所述网络地址获取所述图片;
显示获取到的所述图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超链接时,所述解码信息用于指示所述超链接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超链接对应的可视内容,所述可视内容包括文本和/或图片;所述根据所述解码信息显示第二同步内容,包括:
以第一状态或者第二状态中的一种状态显示所述第二同步内容;
其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二同步内容中包含所述超链接;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二同步内容中包含非链接状态显示的所述可视内容和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对所述第二同步内容的第二指定操作;
以所述第一状态或者所述第二状态中的另一种状态切换显示所述第二同步内容。
4. 一种内容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同步内容,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文本、图片和/或超链接中的至少一种;
根据所述第一同步内容进行编码,生成二维码编码;
根据所述二维码编码生成二维码;
显示所述二维码,由第一终端扫描所述二维码以显示第二同步内容;
所述根据所述第一同步内容进行编码,包括:
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包含有图片时,获取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在所述网络地址的前方添加特殊标志,所述特殊标志用于指示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为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
根据添加所述特殊标志之后的网络地址进行编码。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第一同步内容进行编码,包括:
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超链接时,获取所述超链接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超链接对应的可视内容,所述可视内容包括文本和/或图片;
根据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可视内容进行编码。
6. 一种内容同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扫描模块,用于扫描第二终端中显示的二维码,获得二维码编码;所述二维码编码由所述第二终端对第一同步内容进行编码生成,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文本、图片和/或超链接中的至少一种;
解码模块,用于对所述二维码编码进行解码,获得解码信息;
第一显示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解码信息显示第二同步内容;
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包含有所述图片时,所述解码信息中包含有所述网络地址,所述网络地址的前方添加有特殊标志,所述特殊标志用于指示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为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
所述第一显示模块,包括:
第二显示单元,用于以文本的形式显示所述解码信息,所述文本为可操作状态;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当在文本上检测到对所述网络地址的第一指定操作时,根据图片对应的网络地址获取所述图片;
第一显示单元,用于显示所述第一获取单元获取到的所述图片。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显示模块,包括:
第三显示单元,用于以第一状态或者第二状态中的一种状态显示所述第二同步内容;
其中,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超链接时,所述解码信息用于指示所述超链接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超链接对应的可视内容,所述可视内容包括文本和/或图片;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二同步内容中包含所述超链接;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二同步内容中包含非链接状态显示的所述可视内容和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显示模块,还包括:
操作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对所述第二同步内容的第二指定操作;
第四显示单元,用于以所述第一状态或者所述第二状态中的另一种状态切换显示所述第二同步内容。
9. 一种内容同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内容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第一同步内容,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文本、图片和/或超链接中的至少一种;
编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同步内容进行编码,生成二维码编码;
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二维码编码生成二维码;
第二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二维码,由第一终端扫描所述二维码以显示第二同步内容;
所述编码模块,包括: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包含有图片时,获取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在所述网络地址的前方添加特殊标志,所述特殊标志用于指示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为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
第一编码单元,用于根据添加所述特殊标志之后的网络地址进行编码。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编码模块,包括:
第三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超链接时,获取所述超链接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超链接对应的可视内容,所述可视内容包括文本和/或图片;
第二编码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可视内容进行编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同步内容包括文本数据、图片数据、音频和视频中;而将编码的数据进行网络传输时,由于图片、音视频等数据量大,必然有减少网络传输量的需求,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传输编码的图片时,为了减少网络传输量而先仅传输与之关联的网址,在用户需要加载时通过用户操作才下载相应的图片,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2)为了区分不同的数据类型而在网址中包括特殊标志来指示其包括的数据类型,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为了满足用户互动需求,以文本形式显示特定信息,并使其处于可操作状态从而用户能够对其进行点击等操作,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第一同步内容还包括超链接;(2)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包含有图片时,所述解码信息用于指示所述图片对应的网络地址,所述网络地址的前方添加有特殊标志,所述特殊标志用于指示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为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对应地,所述根据所述解码信息显示第二同步内容,包括:以文本的形式显示所述解码信息,所述文本为可操作状态,当在文本上检测到对所述网络地址的第一指定操作时,根据所述网络地址获取所述图片。以上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第一同步内容还包括超链接;(2)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包含有图片时,获取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在所述网络地址的前方添加特殊标志,所述特殊标志用于指示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为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根据添加所述特殊标志之后的网络地址进行编码。以上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6-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补入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并在原权利要求1中补入特征“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可视内容的前方均添加有特殊标识,所添加的特殊标识分别用于区分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在原权利要求4中补入特征“分别在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可视内容的前方添加特殊标识,所添加的特殊标识分别用于区分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对添加特殊标识之后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进行编码”,对原权利要求6和9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对其他权利要求做了适应性修改。
针对复审通知书指出的审查意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可以通过二维码来同步超链接的相关字眼,更没有公开关于通过二维码来同步超链接的具体实现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当第一同步内容包括超链接时,由于超链接与文本在格式上比较相似,容易导致第一终端混淆,因此,第二终端在对超链接的可视内容和统一资源定位符进行编码之前,分别对超链接的可视内容和统一资源定位符添加特殊标识,并对添加特殊标识之后的可视内容和统一资源定位符进行编码,可以使得第一终端快速、正确地解读出对应的超链接。由于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出现用户选择的第一同步内容并不是超链接,但是其格式符合超链接的可视内容 超链接的统一资源定位符,为了避免第一终端直接将其显示为超链接形式而导致同步错误,第一终端可以将第二同步内容显示为两种不同的状态,用户可以通过在第二同步内容的显示区域进行点击操作,以控制第二同步内容在两种状态下切换,可以保证有效地、正确地同步超链接,避免同步出错。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容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扫描第二终端中显示的二维码,获得二维码编码;所述二维码编码由所述第二终端对第一同步内容进行编码生成,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文本、图片和/或超链接中的至少一种;
对所述二维码编码进行解码,获得解码信息;
根据所述解码信息显示第二同步内容;
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包含有图片时,所述解码信息用于指示所述图片对应的网络地址,所述网络地址的前方添加有特殊标志,所述特殊标志用于指示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为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对应地,所述根据所述解码信息显示第二同步内容,包括:以文本的形式显示所述解码信息,所述文本为可操作状态,当在文本上检测到对所述网络地址的第一指定操作时,根据所述网络地址获取所述图片;显示获取到的所述图片;
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超链接时,所述解码信息用于指示所述超链接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超链接对应的可视内容,所述可视内容包括文本和/或图片,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可视内容的前方均添加有特殊标识,所添加的特殊标识分别用于区分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所述根据所述解码信息显示第二同步内容,包括:以第一状态或者第二状态中的一种状态显示所述第二同步内容;接收对所述第二同步内容的第二指定操作,以所述第一状态或者所述第二状态中的另一种状态切换显示所述第二同步内容;其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二同步内容中包含所述超链接;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二同步内容中包含非链接状态显示的所述可视内容和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
2. 一种内容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同步内容,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文本、图片和/或超链接中的至少一种;
根据所述第一同步内容进行编码,生成二维码编码;
根据所述二维码编码生成二维码;
显示所述二维码,由第一终端扫描所述二维码以显示第二同步内容;
所述根据所述第一同步内容进行编码,包括:
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包含有图片时,获取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在所述网络地址的前方添加特殊标志,所述特殊标志用于指示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为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根据添加所述特殊标志之后的网络地址进行编码;
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超链接时,获取该超链接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该超链接对应的可视内容,所述可视内容包括文本和/或图片;分别在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可视内容的前方添加特殊标识,所添加的特殊标识分别用于区分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对添加特殊标识之后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进行编码。
3. 一种内容同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扫描模块,用于扫描第二终端中显示的二维码,获得二维码编码;所述二维码编码由所述第二终端对第一同步内容进行编码生成,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文本、图片和/或超链接中的至少一种;
解码模块,用于对所述二维码编码进行解码,获得解码信息;
第一显示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解码信息显示第二同步内容;
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包含有所述图片时,所述解码信息中包含有所述网络地址,所述网络地址的前方添加有特殊标志,所述特殊标志用于指示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为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
所述第一显示模块,包括:第二显示单元,用于以文本的形式显示所述解码信息,所述文本为可操作状态;第一获取单元,用于当在文本上检测到对所述网络地址的第一指定操作时,根据图片对应的网络地址获取所述图片;第一显示单元,用于显示所述第一获取单元获取到的所述图片;
所述第一显示模块,包括:
第三显示单元,用于以第一状态或者第二状态中的一种状态显示所述第二同步内容;
所述第一显示模块,还包括:
操作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对所述第二同步内容的第二指定操作;第四显示单元,用于以所述第一状态或者所述第二状态中的另一种状态切换显示所述第 二同步内容;
其中,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超链接时,所述解码信息用于指示所述超链接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超链接对应的可视内容,所述可视内容包括文本和/或图片,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可视内容的前方均添加有特殊标识,所添加的特殊标识分别用于区分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二同步内容中包含所述超链接;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二同步内容中包含非链接状态显示的所述可视内容和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
4. 一种内容同步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内容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第一同步内容,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文本、图片和/或超链接中的至少一种;
编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同步内容进行编码,生成二维码编码;
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二维码编码生成二维码;
第二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二维码,由第一终端扫描所述二维码以显示第二同步内容;
所述编码模块,包括: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包含有图片时,获取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在所述网络地址的前方添加特殊标志,所述特殊标志用于指示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为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第一编码单元,用于根据添加所述特殊标志之后的网络地址进行编码;
所述编码模块,还包括:
第三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超链接时,获取所述超链接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超链接对应的可视内容,所述可视内容包括文本和/或图片;第二编码单元,用于分别在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可视内容的前方添加特殊标识,所添加的特殊标识分别用于区分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对添加特殊标识之后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进行编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1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件,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8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8段、说明书附图图1-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即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3024063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
(1)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内容同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据共享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37]-[0059]段),该方法包括:第一客户端接收到数据共享指令时,获取所述第一客户端的浏览器中的第一数据(第一同步内容),所述第一客户端对所述第一数据进行图形编码,形成第二数据,第二数据为二维码图形;第一客户端发布所述第二数据,采用浮层窗口显示所述第二数据;第二客户端通过扫描获取该第二数据,对其进行解码,获得第一客户端共享的所述第一客户端的浏览器中的第一数据,并输出所述第一数据;其中第一数据包括网址、文本数据、图片数据、音频数据和视频数据中的任一种或多种;第二客户端输出第一数据包括显示相应文本、图片数据,若第一数据为网址,第二客户端可在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该网址,从而在浏览器中显示该网址对应的网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包含有图片时,所述解码信息用于指示所述图片对应的网络地址,所述网络地址的前方添加有特殊标志,所述特殊标志用于指示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为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对应地,所述根据所述解码信息显示第二同步内容,包括:以文本的形式显示所述解码信息,所述文本为可操作状态,当在文本上检测到对所述网络地址的第一指定操作时,根据所述网络地址获取所述图片;(2)第一同步内容还包括超链接,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超链接时,所述解码信息用于指示所述超链接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超链接对应的可视内容,所述可视内容包括文本和/或图片,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可视内容的前方均添加有特殊标识,所添加的特殊标识分别用于区分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所述根据所述解码信息显示第二同步内容,包括:以第一状态或者第二状态中的一种状态显示所述第二同步内容;接收对所述第二同步内容的第二指定操作,以所述第一状态或者所述第二状态中的另一种状态切换显示所述第二同步内容;其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第二同步内容中包含所述超链接;在所述第二状态下,所述第二同步内容中包含非链接状态显示的所述可视内容和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内容同步的应用范围和效果。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若第一数据为网址,第二客户端可在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该网址,从而在浏览器中显示该网址对应的网页,给出了通过传输网址来加载相应内容的启示。在将编码的数据进行网络传输时,由于图片、音视频等数据量大,必然有减少网络传输量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容易想到,在进行图片内容同步时,为了减少网络传输量而将与之关联的网络地址编码进行传输,接收方接收解码之后在需要加载时通过用户操作才下载相应的图片,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针对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需求选择设置具体的同步内容(例如超链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超链接包括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以及可视内容包括文本和/或图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同步内容为超链接时,其解码信息指示超链接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以及可视内容包括文本和/或图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相应地,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使用不同的显示状态来显示包括超链接、以及包括非链接状态显示的可视内容和统一资源定位符,且根据指定操作来切换显示状态以满足用户进行不同的操作,属于本领域在进行信息显示时的常用技术手段。
此外,为了区分不同的数据类型而在内容前添加特殊标志(特殊标识)来指示其是何种类型数据,以使能够快速、正确地解读出对应的内容(例如,超链接或图片),从而正确同步内容,避免同步出错,用户能够进行相应的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用户后续操作而容易想到的。另外,在显示的内容是文本形式的网址的情况下,使文本处于可操作状态从而用户能够对其进行点击等操作,在文本上检测到对网址的指定操作时,根据网址加载相应内容(例如图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内容同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据共享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37]-[0059]段),该方法包括:第一客户端接收到数据共享指令时,获取所述第一客户端的浏览器中的第一数据(第一同步内容),所述第一客户端对所述第一数据进行图形编码,形成第二数据,第二数据为二维码图形;第一客户端发布所述第二数据,采用浮层窗口显示所述第二数据;第二客户端通过扫描获取该第二数据,对其进行解码,获得第一客户端共享的所述第一客户端的浏览器中的第一数据,并输出所述第一数据;其中第一数据包括网址、文本数据、图片数据、音频数据和视频数据中的任一种或多种;第二客户端输出第一数据包括显示相应文本、图片数据,若第一数据为网址,第二客户端可在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该网址,从而在浏览器中显示该网址对应的网页。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包含有图片时,获取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在所述网络地址的前方添加特殊标志,所述特殊标志用于指示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为所述图片的网络地址;根据添加所述特殊标志之后的网络地址进行编码;(2)第一同步内容还包括超链接,当所述第一同步内容包括超链接时,获取该超链接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该超链接对应的可视内容,所述可视内容包括文本和/或图片;分别在所述统一资源定位符和所述可视内容的前方添加特殊标识,所添加的特殊标识分别用于区分所述第一同步内容中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对添加特殊标识之后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进行编码。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内容同步的应用范围和效果。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若第一数据为网址,第二客户端可在浏览器的地址栏输入该网址,从而在浏览器中显示该网址对应的网页,给出了通过传输网址来加载相应内容的启示。在将编码的数据进行网络传输时,由于图片、音视频等数据量大,必然有减少网络传输量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容易想到,在进行图片内容同步时,为了减少网络传输量而仅将与之关联的网络地址编码进行传输,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针对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需求选择设置具体的同步内容(例如超链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超链接包括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以及可视内容包括文本和/或图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此外,为了区分不同的数据类型而在内容前添加特殊标志(特殊标识)来指示其是何种类型数据,以使能够快速、正确地解读出对应的内容(例如,超链接或图片),从而正确同步内容,避免同步出错,用户能够进行相应的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用户后续操作而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同步内容中包含有图片时,根据添加特殊标志之后的网络地址进行编码,当同步内容为超链接时,获取超链接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对添加特殊标识之后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进行编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2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3、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需求选择设置具体的同步内容(例如超链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超链接包括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以及可视内容包括文本和/或图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同步内容为超链接时,其解码信息指示超链接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以及可视内容包括文本和/或图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相应地,根据用户的不同需求,使用不同的显示状态来显示包括超链接、以及包括非链接状态显示的可视内容和统一资源定位符,且根据指定操作来切换显示状态以满足用户进行不同的操作,属于本领域在进行信息显示时的常用技术手段。
此外,为了区分不同的数据类型而在内容前添加特殊标志(特殊标识)来指示其是何种类型数据,以使能够快速、正确地解读出对应的内容(例如,超链接或图片),从而正确同步内容,避免同步出错,用户能够进行相应的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用户后续操作而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同步内容中包含有图片时,根据添加特殊标志之后的网络地址进行编码,当同步内容为超链接时,获取超链接对应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对添加特殊标识之后的统一资源定位符和可视内容进行编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合议组不能接受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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