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环保型高阻隔CPP薄膜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环保型高阻隔CPP薄膜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059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709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131306.6
申请日:2016-12-09
复审请求人:闽南师范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虹
合议组组长:周珑
参审员:刘化然
国际分类号:B32B27/32,B32B27/30,B32B27/08,B32B27/16,B32B27/18,B32B33/00,B32B38/00,B65D65/40,B29C69/02,B29C47/06,B29C4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他现有技术能够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教导,则该技术方案的获得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31306.6,发明名称为“一种新型环保型高阻隔CPP薄膜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827730A,公开日为2015年8月12日)、对比文件2(CN101448639A,公开日为2009年6月3日)、对比文件3(CN102328779A,公开日为2012年1月25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公知常识证据1:《软包装结构设计与工艺设计》,伍秋涛,印刷工业出版社,第17-18页,2008年4月。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6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环保型高阻隔CPP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新型环保型高阻隔CPP薄膜包括:以聚丙烯PP为材料的电晕处理层;采用乙烯/乙烯醇共聚物EVOH为材料并加入4%的茂金属POE作为粘结剂的中间阻隔层;以聚丙烯PP为材料的热封功能层;上层为电晕处理层,底层为热封功能层,中间阻隔层位于电晕处理层和热封功能层之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环保型高阻隔CPP薄膜,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晕处理层和热封功能层均为具有抗静电功能和抑菌功能的薄膜层。
3.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环保型高阻隔CPP薄膜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新型环保型高阻隔CPP薄膜的制备方法包括:将配好适当比例的原料送入原料仓,真空负压输送到挤出机料斗,挤出机塑化成熔体,熔体经过挤出螺杆挤出,过滤器过滤,经分配器分配到模头;然后采用三层共挤流延法制初级薄膜,制得的初级薄膜在牵引单元经电晕单面处理,牵引收成母卷;母卷经过时效处理,最后分切成新型环保型高阻隔CPP薄膜。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型环保型高阻隔CPP薄膜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分切成新型环保型高阻隔CPP薄膜后进行包装并入库。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型环保型高阻隔CPP薄膜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
挤出机的机筒温度为210℃、230℃、240℃、255℃、265℃;
流延法制膜温度为265℃。
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型环保型高阻隔CPP薄膜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分配器采用R射线测厚仪进行自动测厚显示记录并反馈到模头上的热膨胀螺丝上,自动模头调控间隙;所述模头采用T型口模。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型环保型高阻隔CPP薄膜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经过流延法制膜后还需进行气刀处理,气刀处理后进行1#冷却辊冷却、2#冷却辊冷却,然后进行在牵引单元经电晕单面处理;
1#冷却辊冷却方法为:采用自来水经冷却器热交换器,冷却水温为0~-5℃;
2#冷却辊冷却方法为:采用自来水经冷却器热交换器,冷却水温为8℃~10℃。
8.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新型环保型高阻隔CPP薄膜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制备的新型环保型高阻隔CPP薄膜的厚度20μm~30μm;雾度5.5%~6%。
9. 一种包装有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环保型高阻隔CPP薄膜的食品盒”。
申请人闽南师范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合理预期将EVOH与对比文件1的聚丙烯层结合是否能够提高薄膜的阻隔性;对比文件3不属于食品包装膜领域,其在热封层中添加POE。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1月25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意见:复审意见通知书中采用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聚丙烯|EVOH|聚丙烯的多层膜结构,且EVOH具有优异的气体阻隔性;对比文件3的CPP薄膜虽然用于电池领域,但其公开的POE的性能“对乙烯和丙烯聚合物有卓越的黏附性”,是该物质的固有性能,并不因其应用于哪一层而改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是5层膜结构,其中的EVOH与胶粘树脂混合层分别与PP和EVOH连接,对比文件2没有关于仅仅设置一层EVOH与胶粘树脂混合层用于直接连接上层和底层的PP层会对整个膜的阻隔性能产生何种影响的记载和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期将中间层设置为EVOH与胶粘树脂混合层会对整个膜的阻隔性产生何种影响。(2)对比文件3公开了POE对丙烯聚合物具有黏附性,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EVOH与胶粘树脂混合层分别用于连接EVOH层和PP层,这需要添加的树脂不仅对PP具有较好的黏附性,且对EVOH也具有较好的黏附性;而对比文件3中EVOH与POE并未直接接触使用,没有给出任何关于POE与EVOH的黏附性如何的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2实施例1-3公开的多层膜氧透过率分别为5.0、6.2、5.8cc/m2·day·atm,而本申请多层膜氧透过率低于2.0cc/(m2·d),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明显好于对比文件2。(4)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CPP薄膜的生产方法,但其中没有任何关于如何得到同时对水蒸气和氧气具有高阻隔效果的CPP薄膜的记载和技术启示,没有给出将其制备方法用于对比文件2中会对多层膜的阻隔性有何种影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月1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他现有技术能够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教导,则该技术方案的获得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环保型高阻隔CPP薄膜。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层膜,具体公开以下内容:EVOH具有优异的气体阻隔性。多层膜结构为将含有EVOH层设为a,将含有热塑性树脂层设为b,多层膜结构可以为b|a|b,热塑性树脂可以为聚丙烯(PP)(参见说明书第16页倒数第1、3段)。在含EVOH层与含热塑性树脂层的层间设置胶粘性树脂层。在这些胶粘性树脂层中,也可以混合本发明的EVOH组合物等橡胶/弹性体成分(参见说明书第17页第1段)。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多层膜结构可以为,聚丙烯PP|EVOH与胶粘树脂混合层|EVOH| EVOH与胶粘树脂混合层|PP。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1)以聚丙烯PP为上层电晕处理层,以聚丙烯PP为底层热封功能层;中间层为EVOH与4%茂金属POE的混合物。(2)限定薄膜具体的制备方法。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各层之间的粘附性。
对于区别(1),对于包装膜,将上层聚丙烯PP作为电晕处理层,将底层聚丙烯PP作为热封功能层,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的多层薄膜结构为聚丙烯PP|EVOH与胶粘树脂混合层|EVOH| EVOH与胶粘树脂混合层|PP,除去上层和底层PP外,中间三层实质是具有阻隔性和黏附性的EVOH与胶粘树脂混合层,因此,直接将中间层设置为EVOH与胶粘树脂混合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EVOH与胶粘树脂混的混合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兼顾阻隔性和黏附性的情况下经过有限的实验可以确定的。同时对比文件3公开POE是一种用茂金属催化剂生产的乙烯-a烯烃共聚物,这些专用聚合物对乙烯和丙烯聚合物有卓越的黏附性(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在基层膜/功能层/热封层结构中,各层之间通过热封胶相互粘合,热封胶可以是改进型POE树脂(参见说明书第0077段),基层膜可以为EVOH(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可知,POE树脂与EVOH、丙烯聚合物之间均具有良好的黏附性。在此启示下,选择茂金属催化POE作为与EVOH混合的共聚物,以提高EVOH混合层与PP层之间的黏附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CPP薄膜的生产方法,其中公开了以下内容:a)称取电晕层、芯层、热封层,分别在高速混合机(原料仓)中混合3分钟,b)将混合均匀的物料于挤出机中加热熔融,c)从模唇挤出的熔体通过高压气刀贴到30-35℃激冷辊上在30-35℃水浴中激冷形成铸片(三层共挤流延法),d)成型,定型辊的温度为30-45℃,e)采用红外系统进行测厚反馈、用电晕棒进行电晕处理、收卷,f)最后在27-28℃熟化48小时(时效)(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同时,用真空负压输送原料,在流延法制备薄膜过程中熔体经挤出螺杆挤出、过滤器过滤、经分配器分配到摸头,电晕单面处理并在牵引单元进行,以及制成后的分切,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挤出机的机筒温度为210℃、230℃、240℃、255℃、265℃,流延法的制膜温度为265℃,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1)。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应用的需要,电晕处理层和热封层具有抗静电功能和抗菌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环保型高阻隔CPP薄膜的制备方法,具体评述参见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切分后的CPP薄膜包装并入库,是本领域常规的保存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挤出机的机筒温度为210℃ 、230℃、240℃、255℃、265℃,流延法的制膜温度为265℃,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采用R射线测厚仪自动测厚显示记录并反馈到T型口模上的热膨胀螺丝上,从而自动调控T型口模间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3,流延法制膜后进行气刀处理,气刀处理后进行1#冷却辊冷却、2#冷却辊冷却,然后在牵引单元进行电晕单面处理,1#冷却辊冷却方法为:采用自来水经冷却器热交换器,冷却水温为0-5℃;2#冷却辊冷却方法为:采用自来水经冷却器热交换器,冷却水温为8-10℃,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公知证据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3,薄膜的厚度和雾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应用环境的需要能够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包装有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环保高阻隔CPP薄膜的食品盒。对比文件2背景技术部分还公开了EVOH具有优异的透明性、气体阻隔性、保香性、耐溶剂性、耐油性,一直以来,发挥所述特性,将其成形为食品包装材料。因此,将新型环保高阻隔CPP薄膜制成食品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公开的5层膜结构为“PP|EVOH与胶粘树脂混合层|EVOH|EVOH与胶粘树脂混合层|PP”,除去上层和底层,中间三层为“EVOH与胶粘树脂混合层|EVOH|EVOH与胶粘树脂混合层”,与本申请的EVOH与胶粘树脂混合层相比,两者组成物质相同,都是由EVOH与胶粘树脂组成,区别在于,对比文件2中EVOH层的两侧掺加胶粘树脂,形成中间纯EVOH、两侧EVOH与粘结树脂混合的结构,而权利要求1中将EVOH与胶粘树脂直接形成混合结构。由于粘结树脂作用是粘结EVOH与PP层,因此,无论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在EVOH中整体混入粘结树脂的技术方案,还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在EVOH与PP接触的界面上混入粘结树脂的技术方案,两者所带来的技术效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
(2)对比文件3公开的多层膜结构为基层膜|功能层|热封层,各层之间通过热封胶相互粘合,热封胶可以是改进型POE树脂(参见说明书第0077段),其中基层膜可以为EVOH,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可知,POE树脂与EVOH之间具有良好的黏附性。同时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POE对丙烯聚合物具有黏附性,在此启示下,选择茂金属催化POE作为与EVOH混合的共聚物,以提高EVOH混合层与PP层之间的黏附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3)对比文件3公开了 EVOH复合膜兼具聚乙烯的易加工性和聚乙烯醇的气体阻隔性,性能取决于乙烯的含量,乙烯含量增加,气体阻隔性下降,但树脂的加工性能得到改善(参见说明书第0075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均未公开EVOH聚合物中乙烯含量的情况下,两者复合膜的氧透过率,没有直接可比性。且随着EVOH中乙烯含量的变化,复合膜的气体阻隔性变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
(4)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CPP薄膜的制备方法,也就是说该制备方法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于现有技术中选择已知的制备方法制备权利要求1的CPP薄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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