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滑脱式躯干固定止血带-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滑脱式躯干固定止血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051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574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84271.9
申请日:2016-02-04
复审请求人:毛宇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蔚蔚
合议组组长:李燕
参审员:丁芃
国际分类号:A61B17/135,A61F1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84271.9、名称为“防滑脱式躯干固定止血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毛宇,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4月16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161372U, 公告日为2012年03月14日;
对比文件2:CN204521925U, 公告日为2015年08月05日;
对比文件3:CN104586579A, 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对比文件4:CN202859217U, 公告日为2013年04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防滑脱式躯干固定止血带,其特征在于,其包括带状的止血带主体,所述止血带主体包括中部的后背片,及所述后背片两侧的前胸片和固定片,所述后背片、所述前胸片和所述固定片成一体结构;在所述前胸片的外侧及所述固定片的内侧对应设有固定魔术贴;在所述后背片与所述前胸片之间的外侧平行排列设有三条以上叠加设置的紧固带,在每条所述紧固带的内侧及所述固定片的外侧对应设有紧固魔术贴;在所述后背片与所述前胸片内设有一个以上的防滑袋,在所述防滑袋内活动设有填充物;所述前胸片与所述后背片内的所述防滑袋成排排列,排列成至少一排;在所述后背片两侧的顶部固定设有两条固定肩带,在所述固定片外侧设有与所述固定肩带顶端对应的固定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滑脱式躯干固定止血带,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滑袋为开口结构,所述填充物为沙袋,所述后背片上的所述防滑袋袋口置于所述后背片外侧,在所述前胸片上的所述防滑袋袋口置于所述前胸片内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滑脱式躯干固定止血带,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滑袋为封口结构,所述填充物为气囊,每个所述气囊上设有进气阀,在止血带主体内设有进气总管;每个所述进气阀分别通过所述止血带主体内的进气支管与所述进气总管连通,所述进气总管的一端置于所述止血带主体外侧,并与充气装置连接,所述充气装置为橡胶充气气囊或气泵的任意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滑脱式躯干固定止血带,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固定片外侧分别设有与所述前胸片边端和所述紧固带边端对应的固定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滑脱式躯干固定止血带,其特征在于,在每条所述紧固带上边缘均匀排列设有防滑挂钩,在所述固定片上边缘和所述紧固带外侧均设有与所述紧固带上的所述防滑挂钩对应的防滑挂环。
6. 根据权利要求1、4、5任一所述的防滑脱式躯干固定止血带,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扣为纽扣、按扣、或排扣的任意一种。”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滑脱式躯干固定止血带,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中部片为后背片,而一侧片为前胸片;(2)前胸片的外侧及所述固定片的内侧对应设有固定魔术贴,后背片与所述前胸片之间的外侧平行排列设有三条以上叠加设置的紧固带,在每条所述紧固带的内侧及所述固定片的外侧对应设有紧固魔术贴,后背片两侧的顶部固定设有两条固定肩带,在固定片外侧设有与固定肩带顶端对应的固定扣;(3)防滑袋设置在后背片和前胸片内,前胸片与后背片内的防滑袋成排排列,排列成至少一排。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和(3)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止血带主要用于胸部及上腹部,止血带是压在伤口上的;而对比文件1的止血带主要用于下腹部,其与出血点不会直接接触。2、对比文件2的加强带是通过两端设置的磁力扣与主带体部可拆卸连接,加强带与主带体部是通过两个点固定的,其作用是进行腹带松紧度的调节;而本申请叠加设置的紧固带是与后背片与前胸片成一体结构的,其作用为使防滑脱式躯干固定止血带完全适度贴合胸腹壁;同时“在每条所述紧固带的内侧及所述固定片的外侧对应设有紧固魔术贴”使紧固带在两个端点固定的情况下,紧固带与固定片的接触面通过紧固魔术贴固定,可以起到更好的固定效果。3、本申请固定肩带应可调高度,利于固定,解决胸部骨性胸廓,间隔肋骨的个体差异,使止血带能与躯体更紧密塑性,而不是简单加压。设置肩带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滑脱式躯干固定止血带,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中部为后背片,一侧片为前胸片,所述防滑袋设置在所述后背片与所述前胸片内;(2)在所述前胸片的外侧及所述固定片的内侧对应设有固定魔术贴;在所述后背片与所述前胸片之间的外侧平行排列设有三条以上叠加设置的紧固带,在每条所述紧固带的内侧及所述固定片的外侧对应设有紧固魔术贴;在所述后背片两侧的顶部固定设有两条固定肩带,在所述固定片外侧设有与所述固定肩带顶端对应的固定扣。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中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为:申请日2016年0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滑脱式躯干固定止血带,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腹部压迫止血带,其采用双气囊压迫腹部止血,同样可以起到防滑脱的效果(相当于防滑脱式躯干固定止血带),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及附图1-2):包括束缚带1(相当于带状的止血带主体),所述束缚带1包括中部片,以及两个侧部片,所述中部片和侧部片为一体结构(参见附图1),束缚带1的一端设置有若干固定孔9,另一端设置有与固定孔9相配合的固定杆10(即一侧部片具有固定作用,相当于固定片),所述束缚带1同侧表面上设置有第一气囊2和第二气囊3,所述第一气囊2和第二气囊3排成一排(参见附图1)。所述第一气囊2和第二气囊3可以充气,也可以起到防滑的作用,因此相当于在束缚带1表面上设置两个防滑袋,且在防滑袋内活动设有填充物。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中部为后背片,一侧片为前胸片,所述防滑袋设置在所述后背片与所述前胸片内;(2)在所述前胸片的外侧及所述固定片的内侧对应设有固定魔术贴;在所述后背片与所述前胸片之间的外侧平行排列设有三条以上叠加设置的紧固带,在每条所述紧固带的内侧及所述固定片的外侧对应设有紧固魔术贴;在所述后背片两侧的顶部固定设有两条固定肩带,在所述固定片外侧设有与所述固定肩带顶端对应的固定扣。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用于对胸部伤口进行压迫止血;(2)方便固定的同时,提高止血带的固定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当胸部有伤口时,将止血带用于胸部止血,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此时,为了包扎胸部伤口以及防止止血带脱落,本领域技术人容易想到将止血带的中部设置为后背片,一侧片为前胸片,且将所述防滑袋设置在所述后背片与所述前胸片内。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医用固定腹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7]段及附图1):包括主带体部10以及连接部20,所述连接部20可使用魔术贴的形式(即一端连接部的外侧以及另一端连接部的内侧设置有固定魔术贴)。在主带体部10内封装有至少一个充气调节装置,所述充气调节装置包括多个气囊41(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在主带体部10的外侧还贴附有一加强带60(相当于紧固带),在加强带60的两端设置有第一磁力扣61,在主带体部10的外侧设有与第一磁力扣61配合使用的第二磁力扣(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在方便固定的同时提高了腹带的固定效果。也就是说,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另外,为了保证固定带的紧固效果,平行排列设置三条以上叠加的紧固带,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止血带用于胸部止血时,将固定止血带的魔术贴设置在所述前胸片的外侧及所述固定片的内侧,将紧固带设置在所述后背片与所述前胸片之间的外侧,且采用魔术贴将其固定到固定片上,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对对比文件1所作出的改进。对于肩带,为了进一步提高止血带的固定效果,在止血带后背片两侧的顶部固定设置两条固定肩带,在固定片外侧设有与所述固定肩带顶端对应的固定扣,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加压腹带,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2]段及附图1-3):包括腹带本体和多个加压袋1,加压袋1上设置有拉链6,加压袋1内可以根据条件设置沙袋。由此可见,上述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方便调整填充物。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为了方便放置沙袋及保证加压止血效果,将所述防滑袋设置为开口结构,且将所述后背片上的所述防滑袋袋口置于所述后背片外侧,将所述前胸片上的所述防滑袋袋口置于所述前胸片内侧,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止血带,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2]段及附图1-3):包括止血带1和充气泵,所述止血带具有多个独立气囊(相当于填充物为气囊),每个气囊分别由独立的充气管路通过电磁阀(即进气阀)与充气泵连接。由此可见,上述权利要求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并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独立控制气囊充气。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为了防止气囊滑落及简化结构,将气囊设置在封口结构的防滑袋内,且在止血带主体内设置一个进气总管,每个所述进气阀分别通过所述止血带主体内的进气支管与所述进气总管连通,所述进气总管的一端置于所述止血带主体外侧,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将充气装置选择为橡胶充气气囊,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进一步提高紧固效果,在所述固定片外侧分别设置与所述前胸片边端和所述紧固带边端对应的固定扣,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防止紧固带滑动,在每条所述紧固带上边缘均匀排列设置防滑挂钩,且在所述固定片上边缘和所述紧固带外侧均设置与所述紧固带上的所述防滑挂钩对应的防滑挂环,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4、5任一项,使用纽扣、按扣或排扣作为固定扣,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种腹部压迫止血带是用于抑制下肢大出血,它通过压迫血管阻断血行来达到止血目的,只有在出血猛烈,用其它方法不能止血时才能应用止血带。本申请权利要求1公开的防滑脱式躯干固定止血带是用于胸部外科手术和胸外伤后局部压迫止血和局部固定并促进伤口愈合;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止血带在出血猛烈的情况下,通过阻断血行进行止血,便于创口缝合;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公开的防滑脱式躯干固定止血带是用于压迫手术后缝合的创口,用于促进创口愈合,适用于创口处理后长期佩戴使用。因此,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将用于四肢大出血时的止血带可以直接用于促进胸腹部术后创口愈合。2、根据说明书附图1、2、6、7中可以很明确的得出紧固片的一端与后背片和前胸片是连接在一起的,即紧固片与后背片和前胸片成一体结构。
合议组认为:1、首先,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防滑脱式躯干固定止血带,其包含后背片,前胸片和固定片”,并没有限定止血带具体应用于压迫手术后缝合的创口。其次,由于止血带共有的特性都是牢固固定,施加压迫,当胸部有伤口时,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腹部压迫止血带用于胸部止血,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在应用于抑制创口出血的止血带上进行改进,使其适用于压迫手术后的创口。2、首先,一端与后背片和前胸片连接在一起的是“紧固带5”,而不是“紧固片”;其次,从说明书附图仅能够看出,紧固带一端与后背片和前胸片连接在一起,由此无法确定其是一体结构的。连接在一起不等同于一体结构,其可以是通过其他连接件而连接到一起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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