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扇风磁发电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涡扇风磁发电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007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506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24950.2
申请日:2014-05-27
复审请求人:伍长序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青林
合议组组长:李基沛
参审员:池建军
国际分类号:F03D9/00(2006.01),H02N1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另一对比文件所给技术启示的基础上,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24950.2,名称为“涡扇风磁发电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伍长序。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27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0段(第1-5页)和说明书附图图1-7(第1-4页);2017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825062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
对比文件2:CN 201479061U,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涡扇风磁发电装置,主要由涡扇集风筒和发电机所组成,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
涡扇集风筒;用于集中和提速从进风口进入的风流,涡扇集风筒的两端分别为进风口和出风口,进风口和出风口呈喇叭状口,进风口的直径与筒体的直径比为1.8~3∶1;
涡扇集风加压结构,用于提供风磁工作盘组启动工作的风压及加强从进风口进入风压,涡扇集风加压结构由集风电动机、集风扇叶轮和涡扇加压片所构成,集风电动机位于涡扇集风筒的进风口中部,集风电动机的轴向涡扇集风筒内延伸且其上依次固设有集风扇叶轮和涡扇加压片;
风磁工作盘组,用于将风的压力和磁力转变为带动发电机发电的机械动力,风磁工作盘组位于涡扇集风筒内,风磁工作盘组的前端为涡扇集风加压结构,风磁工作盘组的后端相通出风口,风磁工作盘组由通轴、动力电机、风二次加压片、固定风磁盘、旋转风磁盘和发电机所组成,动力电机的壳体和发电机的壳体分别通过轴承和连接柱与对应部的涡扇集风筒体内壁轴接,动力电机位于风磁工作盘组的前部,通轴两端连接动力电机和发电机的轴,动力电机轴的另一端设有风二次加压片,动力电机与发电机之间的通轴上呈间隔距离固定设有旋转风磁盘,各旋转风磁盘的前、后面设有与涡扇集风筒体内壁固接的固定风磁盘,所述的旋转风磁盘和固定风磁盘的盘面上围绕通轴孔呈间隔距离对应设有磁块固定斜孔,磁块固定斜孔内穿固有斜永磁块,相邻的旋转风磁盘和固定风磁盘的盘面上的斜永磁块同磁极设置,旋转风磁盘和固定风磁盘的外周边上呈间隔距离设有风动力片;
所述的动力电机为轴向式电机,发电机为轴向式发电机,所述的发电机后端的通轴上设有排风涡扇;
所述的涡扇集风筒、动力电机轴、通轴、集风电动机轴、固定风磁盘、旋转风磁盘和发电机轴的轴心在一同直线上;
所述的固定风磁盘与旋转风磁盘的相邻盘面之间的距离为1~50mm;
所述的旋转风磁盘的前、后盘面上的斜永磁块的磁极与对应相邻面的前、后固定风磁盘盘面上的斜永磁块的磁极同极设置。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扇风磁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动力电机轴、通轴、发电机轴可为同一轴。”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在本申请中,出风口也呈喇叭状口,并对进风口直径与筒体直径比做了具体限定;2)在本申请中,第二部分中为风磁工作盘组而不仅仅只是吸风工作盘组,其还可以利用磁力进行发电,并进一步对风磁工作盘及其中的通轴、固定风磁盘和旋转风磁盘的安装、结构、距离及磁极方向进行了限定;3)本申请中,还限定了动力电机和发电机的类型和安装方式,以及涡扇集风筒、动力电机轴、通轴、集风电动机轴、固定风磁盘、旋转风磁盘和发电机轴的轴心在同一直线上。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和3)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中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分别公开了涡扇集风筒结构和永磁体转盘式助力结构,对于对比文件2中的永磁体转盘式助力结构,由于其能够给机械轴提供辅助动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提高机械轴的辅助动力;而在将两种结构组合时对相应结构作适应性调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没有给本申请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且固定风磁盘的外周边上的风动力片是下倾角,旋转风磁盘外周边上的风动力片是上倾角”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涡扇风磁发电装置,主要由涡扇集风筒和发电机所组成,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
涡扇集风筒,用于集中和提速从进风口进入的风流,涡扇集风筒的两端分别为进风口和出风口,进风口和出风口呈喇叭状口,进风口的直径与筒体的直径比为1.8~3∶1;
涡扇集风加压结构,用于提供风磁工作盘组启动工作的风压及加强从进风口进入风压,涡扇集风加压结构由集风电动机、集风扇叶轮和涡扇加压片所构成,集风电动机位于涡扇集风筒的进风口中部,集风电动机的轴向涡扇集风筒内延伸且其上依次固设有集风扇叶轮和涡扇加压片;
风磁工作盘组,用于将风的压力和磁力转变为带动发电机发电的机械动力,风磁工作盘组位于涡扇集风筒内,风磁工作盘组的前端为涡扇集风加压结构,风磁工作盘组的后端相通出风口,风磁工作盘组由通轴、动力电机、风二次加压片、固定风磁盘、旋转风磁盘和发电机所组成,动力电机的壳体和发电机的壳体分别通过轴承和连接柱与对应部的涡扇集风筒体内壁轴接,动力电机位于风磁工作盘组的前部,通轴两端连接动力电机和发电机的轴,动力电机轴的另一端设有风二次加压片,动力电机与发电机之间的通轴上呈间隔距离固定设有旋转风磁盘,各旋转风磁盘的前、后面设有与涡扇集风筒体内壁固接的固定风磁盘,所述的旋转风磁盘和固定风磁盘的盘面上围绕通轴孔呈间隔距离对应设有磁块固定斜孔,磁块固定斜孔内穿固有斜永磁块,相邻的旋转风磁盘和固定风磁盘的盘面上的斜永磁块同磁极设置,旋转风磁盘和固定风磁盘的外周边上呈间隔距离设有风动力片,且固定风磁盘的外周边上的风动力片是下倾角,旋转风磁盘外周边上的风动力片是上倾角;
所述的动力电机为轴向式电机,发电机为轴向式发电机,所述的发电机后端的通轴上设有排风涡扇;
所述的涡扇集风筒、动力电机轴、通轴、集风电动机轴、固定风磁盘、旋转风磁盘和发电机轴的轴心在一同直线上;
所述的固定风磁盘与旋转风磁盘的相邻盘面之间的距离为1~50mm;
所述的旋转风磁盘的前、后盘面上的斜永磁块的磁极与对应相邻面的前、后固定风磁盘盘面上的斜永磁块的磁极同极设置。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扇风磁发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动力电机轴、通轴、发电机轴可为同一轴。”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能实现磁斥力和强气流的共同作用以提高轴扭力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没有利用磁体之间的斥力,且对比文件1中主风轮的叶片结构决定了无法在主风能叶片上设置旋转风磁盘和固定风磁盘;同时,对比文件2中每个旋转磁力盘只有一侧受到固定磁力盘的磁斥力,且其只是给轴提供辅助扭力,而本申请只是为了给发电机的通轴进行加速,且配合动力电机的扭力共同提高发电机通轴的扭力。2.本申请利用涡扇集风压合磁体之间的斥力作为综合动力发电,而对比文件1不能仅凭供风马达驱动供风风叶旋转完成开启其他装置,需要增加额外动力设备,导致体积大,使用具有局限性;且对比文件2没有涉及通过动力带动扇叶旋转产生气流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现有技术以获得本申请。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固定风磁盘的外周边上的风动力片是下倾角,旋转风磁盘外周边上的风动力片是上倾角”构成了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之一,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所涉及涡轮的领域中是一种常用的给流体导向的方法,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本申请的创造性并无贡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本申请中,出风口也呈喇叭状口,进风口的直径与筒体的直径比为1.8~3∶1,集风加压结构还包括涡扇加压片,为涡扇集风加压结构,集风扇叶轮和涡扇加压片依次固定在集风电动机的轴上;2、在本申请中,吸风工作组件的组成部件内不包括增压蜗轮,但还包括固定风磁盘和旋转风磁盘,以将吸风工作组件构成为风磁工作盘组,从而实现将风的压力和磁力转变为带动发电机发电的机械动力;动力电机的壳体和发电机的壳体分别通过轴承和连接柱与对应部的涡扇集风筒体内壁轴接,动力电机位于风磁工作盘组的前部,通轴两端连接动力电机和发电机的轴,动力电机轴的另一端设有风二次加压片,动力电机与发电机之间的通轴上呈间隔距离固定设有旋转风磁盘,各旋转风磁盘的前、后面设有与涡扇集风筒体内壁固接的固定风磁盘,旋转风磁盘和固定风磁盘的盘面上围绕通轴孔呈间隔距离对应设有磁块固定斜孔,磁块固定斜孔内穿固有斜永磁块,相邻的旋转风磁盘和固定风磁盘的盘面上的斜永磁块同磁极设置,旋转风磁盘和固定风磁盘的外周边上呈间隔距离设有风动力片,且固定风磁盘的外周边上的风动力片是下倾角,旋转风磁盘外周边上的风动力片是上倾角;动力电机为轴向式电机,发电机为轴向式发电机;涡扇集风筒、动力电机轴、通轴、集风电动机轴、固定风磁盘、旋转风磁盘和发电机轴的轴心在一同直线上;固定风磁盘与旋转风磁盘的相邻盘面之间的距离为1~50mm;旋转风磁盘的前、后盘面上的斜永磁块的磁极与对应相邻面的前、后固定风磁盘盘面上的斜永磁块的磁极同极设置。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中部分特征可以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启示中获得,部分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利用风能发电的过程就是使通过风筒1中的风力驱动主风轮3等旋转从而带动转轴21(即通轴)旋转的过程,显然,施加给转轴21上的扭力越大,转轴21旋转速度越快,发电机2的发电的效率越高。而吸风风叶6同轴套接在转轴21上(即通轴,参见说明书第24段),因此,为了使转轴21旋转得更快,以提高发电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吸风风叶6的轴与转轴21固接在一起,从而在吸风马达61(即动力电机)带动吸风风叶6进行风二次加压的同时对转轴21进行加速,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次,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6段指出,两磁力盘之间的磁斥力所产生的扭力可以给发电机轴的旋转提供辅助动力(这显然给发电机轴的旋转进行了加速),提高了工作效率,可提高15%以上。可见,虽然对比文件2中每个旋转磁力盘只有一侧受到固定磁力盘的磁斥力,且其也没有涉及通过动力带动扇叶旋转产生气流的技术方案,但这都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中获得的技术启示,即利用发电机轴上磁力盘之间所产生的磁斥力来提高发电机的工作效率。至于固定磁力盘和旋转磁力盘之间的设置方式(比如依次间隔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的需要进行常规设计,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参见对比文件2的附图6,旋转磁力盘11和固定磁力盘10是设置在发电机轴14(即通轴)上的,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旋转磁力盘和固定磁力盘时,会将旋转磁力盘和固定磁力盘设置在转轴21上,不会设置在主风轮叶片上,因此,主风轮等结构并不影响旋转磁力盘和固定磁力盘的设置。而为了加强风能的转化,充分利用通过旋转磁力盘和固定磁力盘周边的风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旋转磁力盘和固定磁力盘的外周边上成间隔距离设置风动力片,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当设置风动力片后,即可实现磁斥力和强气流的共同作用以提高了轴扭力的技术效果。最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8段指出:本发明的风力发电机工作时,启动供风马达41、吸风马达61和高压风机7,空气从风筒1的进风端进入……。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风力发电机启动时并不需要增加额外的动力设备。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在意见陈述书中,复审请求人列举了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认为:本申请通过涡扇集风加压结构产生高压气流来驱动旋转风磁盘旋转,避免了需要旋转风磁盘转动而需消耗的电能,同时将风力与磁力相结合来共同推动发电机发电,实现了节能的目的;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风能的利用率,对比文件2的目的是通过磁体之间的斥力作为机械轴的辅助动力以提高电机的转速,可见,三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具有实质性差异,且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如何将风能与磁能相结合来提高电机的转速,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时,对比文件1中供风风叶和吸风风叶的桨叶均倾斜于轮轴设置,使得供风风叶和吸风风叶不能设置磁块。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4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0段(第1-5页)和说明书附图图1-7(第1-4页);2018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申请:
(一).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涡扇风磁发电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再生风力发电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3-28段及附图1-2):一种再生风力发电机,主要由风筒1(即涡扇集风筒)和发电机2组成,该装置包括:
风筒1,用于集中和提速从进风口进入的风流,风筒1的两端分别为进风端(即进风口)和出风端(即出风口),进风端呈喇叭状口,进风端的直径稍大于出风端;
集风加压结构,用于提供吸风工作盘组启动工作的风压及加强从进风口进入风压,集风加压结构由供风马达41(即集风电动机)、供风风叶4(即集风扇叶轮)所构成,供风马达41位于风筒1的进口端中部,供风马达41的轴向风筒1内延伸且其上固定设有供风风叶4;
吸风工作组件(对应于风磁工作盘组),用于将风的压力转变为带动发电机2发电的机械动力,吸风工作组件位于风筒1内,其前端为供风马达41和供风风叶4(两者构成集风加压结构),吸风工作组件的后端相通出风端,吸风工作组件由增压蜗轮5、转轴21(即通轴)、吸风马达61(即动力电机)、吸风叶片6(即风二次加压片)以及发电机2所组成,吸风马达61位于吸风工作组的前部,吸风马达61轴的另一端连接吸风风叶6,所述的发电机2后端的通轴上设有主风轮3(即排风涡扇)。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本申请中,出风口也呈喇叭状口,进风口的直径与筒体的直径比为1.8~3∶1,集风加压结构还包括涡扇加压片,为涡扇集风加压结构,集风扇叶轮和涡扇加压片依次固定在集风电动机的轴上;2、在本申请中,吸风工作组件的组成部件内不包括增压蜗轮,但还包括固定风磁盘和旋转风磁盘,以将吸风工作组件构成为风磁工作盘组,从而实现将风的压力和磁力转变为带动发电机发电的机械动力;动力电机的壳体和发电机的壳体分别通过轴承和连接柱与对应部的涡扇集风筒体内壁轴接,动力电机位于风磁工作盘组的前部,通轴两端连接动力电机和发电机的轴,动力电机轴的另一端设有风二次加压片,动力电机与发电机之间的通轴上呈间隔距离固定设有旋转风磁盘,各旋转风磁盘的前、后面设有与涡扇集风筒体内壁固接的固定风磁盘,旋转风磁盘和固定风磁盘的盘面上围绕通轴孔呈间隔距离对应设有磁块固定斜孔,磁块固定斜孔内穿固有斜永磁块,相邻的旋转风磁盘和固定风磁盘的盘面上的斜永磁块同磁极设置,旋转风磁盘和固定风磁盘的外周边上呈间隔距离设有风动力片,且固定风磁盘的外周边上的风动力片是下倾角,旋转风磁盘外周边上的风动力片是上倾角;动力电机为轴向式电机,发电机为轴向式发电机;涡扇集风筒、动力电机轴、通轴、集风电动机轴、固定风磁盘、旋转风磁盘和发电机轴的轴心在一同直线上;固定风磁盘与旋转风磁盘的相邻盘面之间的距离为1~50mm;旋转风磁盘的前、后盘面上的斜永磁块的磁极与对应相邻面的前、后固定风磁盘盘面上的斜永磁块的磁极同极设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发电机轴的扭力和发电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出风口设置为喇叭状口,这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而进风口直径与筒体直径比的具体数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这并没有给本申请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涡扇能产生更大的风力和风速。因此,为了提高风速和风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集风加压结构中设置涡扇,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当设置涡扇后,显然,集风加压结构即为涡扇集风加压结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集风扇叶轮和涡扇加压片依次固定在集风电动机的轴上。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利用永磁体斥力扭力转盘式助力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12-16段及附图4-6):发电机、电动机、或带有机械(旋转)轴的设备中的轴应为贯通机壳两端的贯通轴(即通轴,参见说明书第15段);电动机17与发电机16之间的磁力盘的设置方式为:固定设置于靠近电动机17的固定法兰盘13上的固定磁力盘10,固定设置于电动机轴19上的旋转磁力盘11,固定设置于发电机轴14上的旋转磁力盘11,固定设置于靠近发电机14的固定法兰盘13上的固定磁力盘10,相邻的各盘面之间均呈磁斥力;旋转磁力盘11和固定磁力盘10的盘面上围绕贯通孔间隔距离对应设置有斜槽孔7(即磁块固定斜孔),斜槽孔7内穿固有斜永磁块,相邻的旋转磁力盘11和固定磁力盘10上的斜永磁块同极设置;固定磁力盘10与旋转磁力盘11的两面间距为2-100mm,旋转磁力盘11的前、后盘面上的斜永磁块的磁极与对应相邻面的前、后磁力盘面上的斜永磁块的磁极同极设置。可见,在对比文件2中,通过在发电机轴14上设置旋转磁力盘11,在靠近其的固定法兰上设置固定磁力盘10,两盘面呈斥力,发电机轴14旋转时,可以将相斥的磁力所产生的扭力转变为带动发电机发电的机械动力,提高了发电机轴的扭力以及发电效率(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6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发电机轴的扭力和发电效率,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并将该启示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即在对比文件1的吸风工作组件中的通轴上以对比文件2公开的盘面间距设置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固定磁力盘和旋转磁力盘,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时,吸风工作组件即为风磁工作盘组。同时,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具体需要对旋转磁力盘、固定磁力盘之间的间隔设置方式、固定方式等进行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当固定磁力盘、旋转磁力盘间隔设置后,显然,为了将斥力转换为扭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旋转风磁盘的前、后盘面上的斜永磁块的磁极设置为与对应相邻面的前、后固定风磁盘盘面上的斜永磁块的磁极同极设置,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并且,通过风流带动风叶转动是利用风能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为了加强风能的转化,充分利用通过旋转磁力盘和固定磁力盘周边的风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旋转磁力盘和固定磁力盘的外周边上成间隔距离设置风动力片(此时,磁力盘即成为风磁盘),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为了提高风能利用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固定风磁盘和旋转风磁盘的设置方式来对其周边上的风动力片的倾角方向进行设置,比如将固定风磁盘的外周边上的风动力片的倾角设置为下倾角,旋转风磁盘外周边上的风动力片的倾角设置为上倾角,以使从固定风磁盘风动力片过来的风能以接近垂直于旋转风磁盘风动力片叶面的方向冲刷旋转风磁盘风动力片以充分的利用风能,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另外,动力电机和发电机的壳体通过轴承和连接轴与对应部的涡扇集风筒体内壁轴接是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电机和发电机类型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将传递和产生动力的各部件的轴心安装在同一直线上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风磁工作盘组不包括增压蜗轮、动力电机位于风磁工作盘组的前部、通轴两端连接动力电机和发电机的轴以及动力电机轴的另一端设有风二次加压片等,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根据具体需要所作出的一种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动力电机轴、通轴、发电机轴设为同一轴,属于根据具体需要所作出的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申请说明书第22段指出:本申请的涡扇集风加压结构中的集风电动机在本申请其它装置处于相对静止时,它可先带动集风扇叶轮和涡扇加压片高速旋转且旋转产生的高压气流冲向其后方的涡扇集风筒内的其它装置完成启动工作。可见,本申请的涡扇集风加压结构产生高压气流驱动旋转风磁盘旋转时需要先启动集风电动机,因此,需要消耗电能。
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增压装置的再生风能风力发电机,“在工作时,启动供风马达41、吸风马达61和高压风机7,空气从风筒1的进风端进入,且被供风马达41带动,在风筒1内形成大流量的气流;所述气流在高压风机7的作用下,流速提高,形成高速气流;所述高速气流从风筒1的出风端喷出,喷至所述主风轮3的叶片31上,带动主风轮3转动;主风轮3带动与之同轴固接的发电机2转轴21转动,从而使发电机2内的磁场被切割而产生感应电势,达到发电的目的”(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8段)。可见,对比文件1利用风能发电的原理、结构与本申请基本相同,其不同之处在于本申请发电装置中设置有风磁工作盘组等结构,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风磁工作盘组等结构提高了发电机轴的扭力和发电效率,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发电机轴的扭力和发电效率。同时,对比文件2第3段指出“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设计一种利用永磁体斥力扭力转盘式助力装置,能利用两块磁体之间的斥力作为对机械轴的辅助动力,以节约能源”,并在说明书第16段指出,两磁力盘之间的磁斥力所产生的扭力可以给发电机轴的旋转提供辅助动力(这显然提高了发电机轴的扭力,给发电机轴的旋转进行了加速),提高了工作效率,可提高15%以上。可见,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利用发电机轴上磁力盘之间所产生的磁斥力来提高发电机轴的扭力,从而提高了发电机的工作效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吸风工作组件中的通轴上以对比文件2公开的盘面间距设置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固定磁力盘和旋转磁力盘(两者相当于风磁工作盘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由对比文件2的附图6可知,旋转磁力盘11和固定磁力盘10是设置在发电机轴14(即通轴)上的,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中设置旋转磁力盘和固定磁力盘时,会将旋转磁力盘和固定磁力盘设置在转轴21上,不会设置在主风轮叶片上,因此,主风轮等结构并不影响旋转磁力盘和固定磁力盘的设置。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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