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阵列基板、触控面板及显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阵列基板、触控面板及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006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658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47063.6
申请日:2015-07-27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万里
合议组组长:徐颖
参审员:李莹
国际分类号:G06F3/04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其为该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470636,名称为“一种阵列基板、触控面板及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以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2955637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06日;
对比文件2:CN 203133434U,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触控电极为自电容电极;(2)除触控信号线外的其它辅助线为用于屏蔽相邻组的像素电极间的电场的屏蔽线。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触摸检测,(2)如何提高显示效果。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触控面板,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9和10的应用领域,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9和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其它说明中指出:
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触控面板,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9和10的应用领域,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9和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8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包括:设于基板上多条沿行方向分布的第一引线、多条沿列方向分布的第二引线、像素电极阵列、多个触控电极;所述第一引线与所述第二引线交叉处限定出像素电极,相邻两行像素电极间设有两条第一引线,同一行中的多个所述像素电极分别电连接至与其相邻的两条第一引线中的一条,每相邻的两列像素电极为一组,电连接至其间的同一条第二引线;
在至少部分相邻组的像素电极间设有辅助线,至少部分辅助线为触控信号线,每一触控电极与至少一条触控信号线电连接;
所述触控电极为自电容触控电极;
其中,除触控信号线外的其它辅助线为用于屏蔽相邻组的像素电极间的电场的屏蔽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与同一行中的多个所述像素电极相邻的两条第一引线分别设于行像素电极沿列方向的两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引线为栅线,所述第二引线为数据线。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线与所述第二引线同层。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一触控电极与至少两条触控信号线电连接,所述与同一触控电极电连接的至少两条触控信号线连接同一个触控信号端子。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阵列 基板还包括公共电极,至少部分公共电极也是触控电极。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在垂直于阵列基板所在平面的方向上,所述辅助线与所述触控电极异层设置;所述用于触控信号线的辅助线通过过孔与触控电极电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在垂直于所述阵列基板所在平面的方向上,包括与所述触控电极对应的至少一条所述其它辅助线,且所述其它辅助线与所述触控电极对应的部分与所述触控电极并联,且所述对应部分之外的该辅助线上具有至少一个断开处。
9. 一种触控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的阵列基板。
10.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9所述的触控面板。”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申请文件修改替换页。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由设于彩膜基板上的触控感应电极8和设于阵列基板上的触控驱动电极9互电容的方式实现触控,而本申请为自电容触控模式,二者原理不同,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互电容的方式的对比文件1中获得技术启示,从而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并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CN102096499A为外置式触控,触控并非在阵列基板上,CN102096499A的外置式触控与本申请的将触控仅设于阵列基板上的内置式触控在技术上没有可比性。2)对比文件2的屏蔽线的设置方式与本申请不同,其作用也不同,因此,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没有结合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 首先,互电容触控模式或者自电容触控模式仅能代表一种驱动方法,其电极结构可能相同,当同一种触控结构采用互电容触控模式时,其就是互电容触控面板,采用自电容触控模式时,其就是自电容触控面板。且互电容电极处于同一层中,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次,无论是外置式触控屏还是内置式触控屏,其驱动方法是共同的,驱动方法与电极的设置位置无关。2)对比文件2第30段公开了以下内容:屏蔽线13,位于相邻的两个像素单元之间。可见,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一样,屏蔽线位于相邻像素电极之间,而位于相邻像素电极之间的屏蔽线必然能够屏蔽相邻组的像素电极间的电场,因此,对比文件2的屏蔽线设置方式和作用与本申请相同。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CN 102955637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06日;
对比文件2:CN 203133434U,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 首先,互电容触控模式或者自电容触控模式仅能代表一种驱动方法,其电极结构可能相同,当同一种触控结构采用互电容触控模式时,其就是互电容触控面板,采用自电容触控模式时,其就是自电容触控面板,例如:专利文献(CN102096499A,公开日为2011年6月15日)公开了触摸板和包括该触摸板的液晶显示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触摸板包括:在基板上彼 此交叉排列的第一电极111和第二电极112,对应地形成在该基板100上的至少两个划分区域(A和B)中的、用于对应地控制定位在划分区域 中的第一和第二电极111和112的施加信号和检测信号的至少两个触摸 控制器135a和135b,被设置成连接所述至少两个触摸控制器135a和135b 与第一电极111和第二电极112的路由线路(routing line)121,以及与该路由线路121和所述至少两个触摸控制器135a和135b连接的焊盘电 极130a和130b,上述触摸板可以应用于自电容型和互电容型两者,根据本发明的自电容型触摸板可以针对与第二电极交替排列的第一电极顺序地执行电压信号施加和变化检测,并且其可以针 对第二电极执行电压信号施加和变化检测。即,扫描第一电极,并接着 连续和顺序地扫描第二电极;当基于互电容型驱动触摸板时,与上述自电容型的最大差别是顺序地还是独立地执行电压施加和检测。从上述专利文献可以知道,交叉结构的电极可以同时作为互电容触控面板或者自电容触控面板。且互电容电极处于同一层中,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于是,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更换驱动方法,使其变为自电容式触控面板,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均未涉及驱动方法,仅涉及触控面板布线结构,因此,采用自电容方式进行触摸检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于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触控电极为自电容触控电极。其次,无论是外置式触控屏还是内置式触控屏,其驱动方法是共同的,驱动方法与电极的设置位置无关。2)对比文件2第30段公开了以下内容:屏蔽线13,位于相邻的两个像素单元之间。可见,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一样,屏蔽线位于相邻像素电极之间,而位于相邻像素电极之间的屏蔽线必然能够屏蔽相邻组的像素电极间的电场,因此,对比文件2的屏蔽线设置方式和作用与本申请相同。
针对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如下:
“1. 一种双栅结构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包括:设于基板上多条沿行方向分布的第一引线,第一引线为栅线、多条沿列方向分布的第二引线,第二引线为数据线、像素电极阵列、多个触控电极;所述第一引线与所述第二引线交叉处限定出像素电极,相邻两行像素电极间设有两条所述栅线;
每相邻两行像素电极之间设置有两条栅线,其中一条栅线为靠上的一行像素电极提供开启信号,另一条栅线为靠下的一行像素电极的提供开启信号;
一条所述数据线同时为2n-1和2n列像素电极提供信号,相邻的2n列和2n 1列像素之间无数据线设置,n为大于等于1的正整数;任意相邻的2n列和2n 1列像素之间设置有沿着列方向延伸的辅助线,所述辅助线与所述数据线同材料且同层间隔设置;
多列所述辅助线中,至少部分辅助线与多条触控电极相连,其余部分作为屏蔽线用于屏蔽相邻列像素电极间的电场,作为多条触控电极的辅助线与作为屏蔽线的辅助线间隔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一触控电极与至少两条触控信号线电连接,所述与同一触控电极电连接的至少两条触控信号线连接同一个触控信号端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阵列基板还包括公共电极,至少部分公共电极作为所述触控电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与所述数据线同层设置的所述辅助线与所述触控电极非同层设置;所述用于触控信号线的辅助线通过过孔与触控电极电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阵列基板,其特征在于,包括与所 述触控电极对应的至少一条所述其它辅助线,且所述其它辅助线与所述触控电极对应的部分与所述触控电极并联,且所述对应部分之外的该辅助线上具有至少一个断开处。
6. 一种内嵌式的触控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阵列基板。
7.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6所述的触控面板。 ”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一次构图工艺,可形成任意相邻列像素电极之间的结构特征高度一致的电极线,这些电极线一部分用于数据线,一部分用于触控线,一部分用于相邻像素之间信号的屏蔽线,同时还可提高触控精度的灵活性。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是否在所有列都设置有触控信号线,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难以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其为该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955637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06日;
对比文件2:CN 203133434U,公开日为2013年08月1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阵列基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容式内嵌触摸屏、其驱动方法及显示装置,其中涉及一种TFT阵列基板,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0段至第62段、图1至图11):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电容式内嵌触摸屏中TFT阵列基板的俯视示意图之一,从图3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TFT阵列基板2包括:设于TFT阵列基板2上多条沿行方向分布的栅极信号线5、多条沿列方向分布的数据信号线7、像素单元4阵列、多条触控驱动电极9(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设于基板上多条沿行方向分布的第一引线、多条沿列方向分布的第二引线、像素电极阵列、多个触控电极);栅极信号线5与数据信号线7交叉处限定出像素单元4(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所述第一引线与所述第二引线交叉处限定出像素电极),在TFT阵列基板相邻行的像素单元4之间具有两条栅极信号线5(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每相邻两行像素电极之间设置有两条栅线,其中一条栅线为靠上的一行像素电极提供开启信号,另一条栅线为靠下的一行像素电极的提供开启信号)。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触控电极为自电容电极;2)除触控信号线外的其它辅助线为用于屏蔽相邻组的像素电极间的电场的屏蔽线;3)一条所述数据线同时为2n-1和2n列像素电极提供信号,相邻的2n列和2n 1列像素之间无数据线设置,n为大于等于1的正整数;任意相邻的2n列和2n 1列像素之间设置有沿着列方向延伸的辅助线,所述辅助线与所述数据线同材料且同层间隔设置,多列所述辅助线中,至少部分辅助线与多条触控电极相连。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触摸检测,2)如何提高显示效果,3)辅助线如何设置,以同时实现数据传输及信号屏蔽。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采用自电容方式进行触摸检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触控电极为自电容触控电极。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面板和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8段至第43段、图1a至图7):该液晶显示面板还包括:屏蔽线13,位于相邻的两个像素单元之间,屏蔽线13与液晶显示面板中的数据线可以处于同一层,数据线是与屏蔽线13是平行排列的;如图6所示,为高级超维场液晶显示模式下双栅结构的平面结构示意图,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在任意使用同一公共电极线12的相邻两个像素电极11的间隙之下和该公共电极线12之上设置屏蔽线13,从而在整体上提高液晶显示面板由亮状态切换到暗状态的速度。可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根据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除触控信号线外的其它辅助线为用于屏蔽相邻组的像素电极间的电场的屏蔽线。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显而易见的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可以通过一次构图工艺,实现数据传输和屏蔽噪声的双重功效,且同时可提高触控精度的灵活性,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而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触控面板,包括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阵列基板,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包括权利要求6所述的触控面板,由于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因而权利要求6和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屏蔽结构是:一条所述数据线同时为2n-1和2n列像素电极提供信号,相邻的2n列和2n 1列像素之间无数据线设置,n为大于等于1的正整数;任意相邻的2n列和2n 1列像素之间设置有沿着列方向延伸的辅助线,所述辅助线与所述数据线同材料且同层间隔设置,多列所述辅助线中,至少部分辅助线与多条触控电极相连。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双栅结构的阵列基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屏蔽线对相邻组的像素电极间的电场进行屏蔽。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屏蔽线在双栅结构中进行屏蔽,但无法很容易的想到上述本申请的具体结构,并且该结构也不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基于该结构,本申请可以实现通过一次构图工艺,同时实现数据线和屏蔽线,并可提高触控精度的灵活性。
至于本申请中是否还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均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5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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