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汽车后雾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98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701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35741.3
申请日:2016-12-28
复审请求人:浙江中车电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志远
合议组组长:田静怡
参审员:郭欣悦
国际分类号:F21S8/12,F21V7/04,F21V29/7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或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显而易见地得到,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35741.3,发明名称为“一种汽车后雾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浙江南车电车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浙江中车电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11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336419U,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1日;
对比文件2:CN202494008U,公告日为2012年10月17日;
对比文件3:CN105485600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对比文件4:CN203927778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
对比文件5:CN203464169U,公告日为2014年03月05日;
对比文件6:CN205655205U,公告日为2016年10月1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后雾灯,包括基座、线路板、灯罩以及至少一个LED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汽车后雾灯还包括散热组件和反射组件;
所述灯罩罩设于基座上且在灯罩和基座两者之间形成有容纳腔,所述线路板设置于容纳腔内,所述LED灯均匀分布于线路板上;
所述反射组件设置于线路板上,所述LED灯产生的光束能经反射组件扩散并反射至外界;所述反射组件包括与各LED灯一一对应的反光镜,所述LED灯设置于反光镜的中部且LED灯的下端穿过反光镜并与线路板相连;在线路板的上表面设置有托架,所述反光镜抵靠于托架上,在托架的下表面上向下延伸形成有支撑柱且支撑柱的下端穿过线路板并螺纹连接于基座上;所述反光镜包括多条反光条,各反光条均沿预设弧形轨迹横向分布于线路板上且相邻两反光条之间紧密贴合,LED灯所产生的光束能通过反光镜聚集并反射至外界;所述包括反光条包括相连的多块反光块,所述反光块具有前端面和后端面,反光块的前端面与上一个反光块的后端面固连,同时相邻两块反光块之间形成有一定角度,LED灯所产生的光束通过多块反光块反射、折射而使得LED灯产生的光束聚光并穿过灯罩而扩散至外界;
所述散热组件设置于基板上;
所述反光条的开口角度为40°-80°;
所述散热组件包括散热管,散热管的设置于基座的外表面上且散热管的上端穿过基座并伸入容纳腔内,在基座的外表面上还设置有半圆板,所述半圆板环绕散热管设置于基座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后雾灯,其特征在于,在基座的上表面开设有环形固定槽,在灯罩上开设有与环形固定槽对应的环形固定部,所述环形固定部位于环形固定槽内。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汽车后雾灯,其特征在于,在 环形固定部的侧壁上设置有多个限位部,在环形固定槽的内壁上开设有与限位部一一对应的限位槽,所述限位部卡设于对应的限位槽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后雾灯,其特征在于,在基板的上表面设置有回复反射器且所述回复反射器位于灯罩的下方。”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线路板的上表面设置有托架,所述反光镜抵靠于托架上,在托架的下表面上向下延伸形成有支撑柱且支撑柱的下端穿过线路板并螺纹连接于基座上;2)所述反光镜包括多条反光条,各反光条均沿预设弧形轨迹横向分布于线路板上且相邻两反光条之间紧密贴合,所述反光条包括相连的多块反光块,所述反光块具有前端面和后端面,反光块的前端面与上一个反光块的后端面固连,同时相邻两块反光块之间形成有一定角度;3)所述反光条的开口角度为40°-80°,所述散热组件包括散热管,散热管的设置于基座的外表面上且散热管的上端穿过基座并伸入容纳腔内,在基座的外表面上还设置有半圆板,所述半圆板环绕散热管设置于基座上。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反射镜通过支架固定在灯体上,支架通过紧固螺钉安装在灯体上,LED灯基板通过固定螺钉与反射镜相连;且对比文件4也公开了将LED线路支架安装在反射镜的背面,电焊安装柱使LED基板与LED线路板支架固定连接,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的反光镜的具体安装固定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均公开了由多个反射面组成反光条进而由多个反光条组合形成反光组件的相关内容,可见,区别技术特征2)所具体限定反光镜的形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连接灯腔内与基座外的热管实现对灯腔散热的技术启示,而在基座的外表面设置半圆板,半圆板环绕散热管设置于基座上,以及发光条的开口角度为40°-80°则是本领域中关于散热管附属结构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且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并删除了权利要求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如下:
“1. 一种汽车后雾灯,包括基座、线路板、灯罩以及至少一个LED灯,其特征在于,所述汽车后雾灯还包括散热组件和反射组件;
所述灯罩罩设于基座上且在灯罩和基座两者之间形成有容纳腔,所述线路板设置于容纳腔内,所述LED灯均匀分布于线路板上;
所述反射组件设置于线路板上,所述LED灯产生的光束能经反射组件扩散并反射至外界;所述反射组件包括与各LED灯一一对应的反光镜,所述LED灯设置于反光镜的中部且LED灯的下端穿过反光镜并与线路板相连;在线路板的上表面设置有托架,所述反光镜抵靠于托架上,在托架的下表面上向下延伸形成有支撑柱且支撑柱的下端穿过线路板并螺纹连接于基座上;所述反光镜包括多条反光条,各反光条均沿预设弧形轨迹横向分布于线路板上且相邻两反光条之间紧密贴合,LED灯所产生的光束能通过反光镜聚集并反射至外界;所述包括反光条包括相连的多块反光块,所述反光块具有前端面和后端面,反光块的前端面与上一个反光块的后端面固连,同时相邻两块反光块之间形成有一定角度,LED灯所产生的光束通过多块反光块反射、折射而使得LED灯产生的光束聚光并穿过灯罩而扩散至外界;
所述散热组件设置于基板上;
所述反光条的开口角度为40°-80°;
所述散热组件包括散热管,散热管的设置于基座的外表面上且散热管的上端穿过基座并伸入容纳腔内,在基座的外表面上还设置有半圆板,所述半圆板环绕散热管设置于基座上;
在基板的上表面设置有回复反射器且所述回复反射器位于灯罩的下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后雾灯,其特征在于,在基座的上表面开设有环形固定槽,在灯罩上开设有与环形固定槽 对应的环形固定部,所述环形固定部位于环形固定槽内。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汽车后雾灯,其特征在于,在环形固定部的侧壁上设置有多个限位部,在环形固定槽的内壁上开设有与限位部一一对应的限位槽,所述限位部卡设于对应的限位槽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条状反光条组成的可拆卸反光镜结构,除了能够根据需要替换之外,还能够避免反光镜大面积损坏,由于现有技术中的反光镜是一个整体结构,一旦反光镜的内凹面受到撞击或者损坏,就会使整个内凹面变形,或者形成裂纹状的损坏面,一旦反光镜轻微受损,就会使得照明效果大大降低,而本申请的反光镜是由模块化的单个反光条组成,一旦镜面受到撞击或者破损,也仅仅是影响单个反光条,不会影响其他反光条,因此可以保持正常的反光效果,能够有效避免因反光镜变形而影响照明效果。对比文件1-6中均没有提出过支架结构,也没有指出过支架结构上设置反光条来形成反光镜的结构,不具备设置反光条的结构基础,本领域中也没有采用模块化的反光条组成反光镜的做法,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散热管结构以及安装位置均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是针对整个灯壳内部进行散热,其在灯壳上穿设了一根竖直的中空散热管,整个散热管的两端均与外界连通,在散热管的上下两侧设置有位于灯壳内的导热棒,灯壳内部的热空气首先加热导热棒,然后导热棒将热量传递至散热管,散热管内部的空气加热,然后排出,其经过了至少三次热传递,导热效率低,不能直接对线路板散热。而本申请的散热管是应用在后雾灯上,由于安装结构以及空间的限制,不可能和对比文件2一样采用竖直的中空散热管进行散热,只能够在基座上设置散热管,使散热管的一端对应线路板,另一端对应外界。散热管相当于一根气管,并不是以热交换的方式进行散热,而是直接将线路板附近热空气导出,从而实现强制气冷的目的,这样散热效率高,效率好。(3)在车辆上设置回复反射器是一种常规手段,目前在大多数车辆上均具有反光的回复反射器,但是在后雾灯上设置回复反射器则是本领域中从未出现过的结构,尤其是所述回复反射器位于灯罩的下方,其既能够通过回复反射器扩大散热面,又能够起到反光预警的效果,非常实用,并不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反光镜包括多条反光条,各反光条均沿预设弧形轨迹横向分布于线路板上且相邻两反光条之间紧密贴合,所述反光条包括相连的多块反光块,所述反光块具有前端面和后端面,反光块的前端面与上一个反光块的后端面固连,同时相邻两块反光块之间形成有一定角度,LED灯所产生的光束通过多块反光块反射、折射而使得LED灯产生的光束聚光并穿过灯罩而扩散至外界,所述反光条的开口角度为40°-80°;2)在线路板的上表面设置有托架,所述反光镜抵靠于托架上,在托架的下表面上向下延伸形成有支撑柱且支撑柱的下端穿过线路板并螺纹连接于基座上;3)该汽车后雾灯还包括设置于基板(基座)上的散热组件,所述散热组件包括散热管,散热管设置于基座的外表面上且散热管的上端穿过基座并伸入容纳腔内,在基座的外表面上还设置有半圆板,所述半圆板环绕散热管设置于基座上;4)在基板的上表面设置有回复反射器且所述回复反射器位于灯罩的下方。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6给出了利用多块反光块连接形成的反光条进行拼接组合形成反光碗的技术启示。而贴合方式以及反射镜的具体开口角度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固定反射镜的常规设计方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中空的散热管将灯腔内的热量传导至外界以降低灯腔温度的技术启示,而将散热管设置于基座的外表面上且散热管的上端穿过基座并伸入容纳腔内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根据车灯的实际结构结合本领域已知的散热管结构所进行的常规设置方式。为了避免散热管处于灯体基座外的部分受到损坏,在基座的外表面上环绕散热管设置半圆板加以保护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4)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6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复审通知书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反射组件包括与各LED灯一一对应的反光镜,所述LED灯设置于反光镜的中部且LED灯的下端穿过反光镜并与线路板相连,所述反光镜包括多条反光条,各反光条均沿预设弧形轨迹横向分布于线路板上且相邻两反光条之间紧密贴合,LED灯所产生的光束能通过反光镜聚集并反射至外界,所述包括反光条包括相连的多块反光块,所述反光块具有前端面和后端面,反光块的前端面与上一个反光块的后端面固连,同时相邻两块反光块之间形成有一定角度,LED灯所产生的光束通过多块反光块反射、折射而使得LED灯产生的光束聚光并穿过灯罩而扩散至外界,所述反光条的开口角度为40°-80°。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能够提供一种适用于车辆上的便于更换调节,并且生产方便的反光结构。对比文件6虽然公开了多块反光板拼接的结构,但其排列方式很难将单独的反光板进行拆卸,其设置多块反光板的技术目的是为了避免反光碗一侧较深遮挡光源反射,防止光型变窄的同时提高光源利用率,并没有考虑到拆卸反光板用来避免整体更换反光镜的效果。而本申请的条状反光条组成的可拆卸反光镜结构,除了能够根据需要替换,还能够避免反光镜大面积损坏,由于反光镜是由模块化的单个反光条组成,一旦镜面受到撞击或者破损,也仅仅是影响单个反光条,不会影响其他反光条,所以还能保持正常的反光效果,能够有效避免因反光镜变形而影响照明效果。这种结构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本申请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散热组件包括散热管,散热管的设置于基座的外表面上且散热管的上端穿过基座并伸入容纳腔内,在基座的外表面上还设置有半圆板,所述半圆板环绕散热管设置于基座上。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能够提高基座内的线路板的散热效率。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散热管结构以及安装位置均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是在灯壳中穿设了一根竖直的中空散热管,在散热管的上下两侧设置有位于灯壳内的导热棒,通过导热棒将热量传递至散热管中,灯壳内部的热空气首先加热导热棒,然后导热棒将热量传递至散热管,散热管内部的空气加热,然后排出,其经过了至少三次热传递,导热效率低,不能直接对线路板散热。而本申请的散热管是应用在后雾灯上,由于安装结构以及空间的限制,不可能和对比文件2一样采用竖直的中空散热管进行散热,只能够在基座上设置散热管,使散热管的一端对应线路板,另一端对应外界。散热管相当于一根气管,并不是以热交换的方式进行散热,而是直接将线路板附近热空气导出,从而实现强制气冷的目的,这样散热效率高,效率好。(3)本申请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3:在基板的上表面设置有回复反射器且所述回复反射器位于灯罩的下方。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与高效散热结构的后雾灯结合在一起的光线反射结构。在车辆上设置回复反射器是一种常规手段,目前在大多数车辆上均具有反光的回复反射器,但是在后雾灯上设置回复反射器则是本领域中从未出现过的结构,尤其是所述回复反射器位于灯罩的下方,其既能够通过回复反射器扩大散热面,又能够起到反光预警的效果,并不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2019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或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显而易见地得到,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后雾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后雾灯及倒车灯的集成组件(参见说明书第17-27段,附图1-2),包括灯壳3(相当于基座)、与灯壳3固定安装的面罩7(相当于灯罩)、及安装在灯壳3和面罩7之间的后雾灯和倒车灯组件11,后雾灯和倒车灯组件11包括PCB基板4(即线路板)及多个LED灯5,后雾灯和倒车灯组件11还包括安装在PCB基板4上的反射镜6,反射镜6上设有多个与LED灯5对应的反射腔61,使LED灯5的光线直接打出(可以毫无疑义确定每个LED灯的光束经反射腔聚集,且这些LED灯形成经反射镜扩散并反射至外界的光束),从图1和图2可以得出灯壳3和面罩7之间形成有容纳腔,PCB板设置于容纳腔内,LED灯均匀分布在PCB板上,反射腔61与LED灯一一对应,LED灯设置于反射腔的底部中心,且下端穿过反射腔并与PCB板相连。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反光镜包括多条反光条,各反光条均沿预设弧形轨迹横向分布于线路板上且相邻两反光条之间紧密贴合,所述反光条包括相连的多块反光块,所述反光块具有前端面和后端面,反光块的前端面与上一个反光块的后端面固连,同时相邻两块反光块之间形成有一定角度,LED灯所产生的光束通过多块反光块反射、折射而使得LED灯产生的光束聚光并穿过灯罩而扩散至外界,所述反光条的开口角度为40°-80°;(2)在线路板的上表面设置有托架,所述反光镜抵靠于托架上,在托架的下表面上向下延伸形成有支撑柱且支撑柱的下端穿过线路板并螺纹连接于基座上;(3)该汽车后雾灯还包括设置于基板(基座)上的散热组件,所述散热组件包括散热管,散热管设置于基座的外表面上且散热管的上端穿过基座并伸入容纳腔内,在基座的外表面上还设置有半圆板,所述半圆板环绕散热管设置于基座上;(4)在基板的上表面设置有回复反射器且所述回复反射器位于灯罩的下方。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汽车LED近光灯(参见说明书第8段,附图1),其包括反光碗10,光源位于反光碗10的反光面11上,反光碗整体呈片状弧面结构,反光面11由多根反光条111依次拼接而成,即沿预设弧形轨迹分布,结合附图1可知各个反光条包括相连的多块反光块,反光块的前端面和上一个反光块的后端面连接,且相邻两个反光块之间形成有一定角度。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6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用来形成特定光调制特性的反光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6中给出的反光碗的形成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反射镜,从而能够将LED灯所产生的光束通过多块反光块反射、折射而使得LED灯产生的光束聚光并穿过灯罩而扩散至外界。而采用贴合的方式进行拼接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40°-80°也是后雾灯的反射镜开口所采用的常规设计角度。
对于上述区别(2),在采用多块反光块拼接而成的反射镜背后使用托架加以支撑固定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在托架的下表面上向下延伸形成支撑柱且支撑柱的下端穿过线路板并螺纹连接于基座上,是根据灯具的具体结构将托架固定在灯具基座上的一种常规设计方式。
对于上述区别(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灯(参见说明书第4-29段,附图1-4),包括外壳1、灯罩2和散热管5,外壳和灯罩围成灯腔,散热管5两端分别穿设出外壳1,灯腔内的热量传导给中空的散热管5后,散热管5内的空气温度会升高,进而由上端的排气口51排出,冷空气则会通过进气口52不断进入散热管5,再由排气口51排出,循环往复,加速了灯腔内的温度传导至外界,从而有效降低灯腔内的温度。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中空的散热管将灯腔内的热量传导至外界以降低灯腔温度的技术启示,其散热管的传热机理则运用了空气动力学以及热传导的相关知识,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散热管在利用上述机理进行散热的常规变形手段包括利用封闭散热管内的冷媒介质或者利用开口状的空气对流方式,而将散热管设置于基座的外表面上且散热管的上端穿过基座并伸入容纳腔内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根据车灯的实际结构结合本领域已知的散热管结构所进行的常规设置方式。为了避免散热管处于灯体基座外的部分受到损坏,在基座的外表面上环绕散热管设置半圆板加以保护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4),在车辆的后部车灯上设置回复反射器以反射后方车辆照射的光束以提醒后方车辆注意是车灯设计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将回复反射器设置在基座上并包覆在灯罩下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方式。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6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3所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灯罩与基座连接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首先,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部分特征“所述反射组件包括与各LED灯一一对应的反光镜,所述LED灯设置于反光镜的中部且LED灯的下端穿过反光镜并与线路板相连”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详见上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其次,在对比文件6中所公开的反光碗整体呈片状弧面结构,且由多根反光条依次拼接而成,每一反光条则是由多块反光块首尾相连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6所公开的上述结构,能够知晓其每根反光条能够单独拆卸更换,而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其他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6所公开的内容能够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2)对比文件2中的散热管也是通过伸入灯腔内发挥散热的功能,虽然其散热组件还使用了导热棒,但导热棒的设置是为了更为精确地将特定发热部位的热量传导给散热管以将热量排到外界,整个散热组件的传热机理运用了空气动力学以及热传导的相关知识,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散热管在利用上述机理进行散热的常规变形手段包括利用封闭散热管内的冷媒介质进行循环往复或者利用开口状的散热管进行空气对流的方式。对于散热管采用空气对流的散热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最为直接的设计就是将热量通过中空的散热管直接排到外界,采用这一方式的另一常规设计则是在灯体的壳体上开设散热孔。而不论是对比文件2中所示的散热管设置方式或是采用类似散热孔的方式设置散热管,均是本领域常规的设计形式,二者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3)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目前在大多数车辆上均具有反光的回复反射器。至于将回复反射器作为独立部件设置在车辆后部,或者将回复反射器和车灯加以集成,包括将回复反射器和后雾灯集成且设置在灯罩下方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方式。
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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