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支付处理服务器、支付系统和支付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83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662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8012.9
申请日:2015-07-20
复审请求人:中商交在线(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孟田革
合议组组长:黄毅斐
参审员:詹芊芊
国际分类号:G06Q20/40;G06Q10/08;G06Q50/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8012.9,名称为“支付处理服务器、支付系统和支付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商交在线(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 104463567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对比文件2:CN 104268606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①权利要求1中交易控制模块在第一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向第二客户端发送交易需求信息,接收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和交易状态信息,对比文件1中由支付平台核对验证买卖双方身份,未具体限定上述验证的顺序;②权利要求1的交易控制模块根据交易需求信息向第一客户端推荐与交易需求信息匹配的多个第二客户端,由第一客户端选择第二客户端,然后发送交易需求信息;③权利要求1中支付控制模块向第二客户端预先支付电子货币,并由定位验证模块获取第二客户端发出货物所对应的产地信息,在第一客户端验证发出货物的产地信息是否与预定产地信息符合,在符合的情况下支付控制模块对第一客户端和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④权利要求1中资金审核模块对第一客户端的账户资金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的情况下向第二客户端发送交易需求信息,在未审核通过的情况下,根据第一客户端的信用为其预授权信用额度;对于区别①,在支付交易管理中,为提高支付的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支付的过程中对交易参与方的身份进行验证,无论是先验证一方身份后继续交易步骤,进而验证另一方身份,或者在支付平台收到支付请求后同时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进行验证,这均属于本领域进行支付时进行身份验证的常规手段;对于区别②,在线交易系统中,根据买方或顾客的交易需求向其提供符合交易需求的卖方或供应商列表供买方或顾客选择,这属于本领域在线交易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③,在电子商务交易系统中,在发货后由平台预先将货款支付给商户属于电子商务领域平台支付管理的常用付款方式,通过验证发出货物的产地信息与预定产地信息是否一致对交易信息进行验证属于电子商务中对交易行为进行验证的常规手段;对于区别④,由支付平台对买方的账户资金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进行交易,审核未通过根据用户信用对买方进行预授权信用额度,这属于电子商务领域平台支付管理的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①权利要求9在第一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向第二客户端发送交易需求信息,接收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和交易状态信息,对比文件1中由支付平台核对验证买卖双方身份,未具体限定上述验证的顺序;②权利要求9根据交易需求信息向第一客户端推荐与交易需求信息匹配的多个第二客户端,由第一客户端选择第二客户端,然后发送交易需求信息;③权利要求9向第二客户端预先支付电子货币,并获取第二客户端发出货物所对应的产地信息,在第一客户端验证发出货物的产地信息是否与预定产地信息符合,在符合的情况下对第一客户端和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对于区别①,在支付交易管理中,为提高支付的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支付的过程中对交易参与方的身份进行验证,无论是先验证一方身份后继续交易步骤,进而验证另一方身份,或者在支付平台收到支付请求后同时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进行验证,这均属于本领域进行支付时进行身份验证的常规手段;对于区别②,在线交易系统中,根据买方或顾客的交易需求向其提供符合交易需求的卖方或供应商列表供买方或顾客选择,这属于本领域在线交易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③,在电子商务交易系统中,在发货后由平台预先将货款支付给商户属于电子商务领域平台支付管理的常用付款方式,通过验证发出货物的产地信息与预定产地信息是否一致对交易信息进行验证属于电子商务中对交易行为进行验证的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0、11的附加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2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特征属于电子商务中对交易行为进行验证的常规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9的权利要求10-12也不具备创造性;(4)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8因保护范围不清楚而导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假设申请人对权利要求6-8进行修改以克服不清楚的缺陷后,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1段、说明书附图图1- 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支付处理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从第一客户端接收支付请求,所述支付请求中包括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和交易需求信息;
授权验证模块,与所述接收模块连接,用于根据预先保存的已授权数据,对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和准入授权信息进行验证,以确认所述第一客户端是否合法;
交易控制模块,与所述授权验证模块连接,用于在所述第一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根据所述交易需求信息向所述第一客户端推荐与所述交易需求信息匹配的多个第二客户端;向所述第一客户端选择的第二客户端发送所述交易需求信息,并接收所述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和交易状态信息;
所述授权验证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已授权数据,对所述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和准入授权信息进行验证,以确认所述第二客户端是否合法;
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还包括:
支付控制模块,与所述授权验证模块和所述交易控制模块分别连接,用于在所述第二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根据所述交易状态信息,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所述支付控制模块还用于在所述交易状态信息表示所述第二客户端确认发出货物的情况下,向所述第二客户端预先支付电子货币,以及,在所述交易状态信息表示所述第一客户端确收货物的情况下,从所述第一客户端扣除电子货币;
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还包括:
定位验证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第二客户端发出的货物所对应的产地信息,并在所述第一客户端验证发出所述货物的产地信息是否与预定产地信息符合;
所述支付控制模块与所述定位验证模块连接,用于在发出所述货物的产地信息与所述预定产地信息相符合的情况下,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所述交易控制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交易需求信息向所述第一客户端发送多个推荐信息,并根据所述第一客户端从所述推荐信息中选择交易方确定所述第二客户端;
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还包括:
资金审核模块,用于对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账户资金进行审核;
所述交易控制模块,与所述资金审核模块连接,在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账户资金审核通过的情况下,向第二客户端发送所述交易需求信息;在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账户资金未审核通过的情况下,根据所述第一客户端的信用为所述第一客户端预授权信用额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付处理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授权验证模块包括认证授权验证单元和准入授权验证单元,所述授权验证模块还包括以下单元的任意一个或者多个:
登陆验证单元,用于对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的登陆信息进行验证,以确定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是否合法;
加密验证单元,用于对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的加密信息进行验证,以确定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是否合法。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支付处理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密信息包括硬件加密信息和/或软件加密信息;
所述硬件加密信息包括光谱、物理通道、物理形状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软件加密信息包括字符信息、图像信息、声音信息和视频信息中的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支付处理服务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DNA验证模块,用于根据在所述第二客户端发出的货物上预先添加的DNA编码,在所述第一客户端验证所述货物上的DNA编码是否与所述预先添加的DNA编码相符;
所述支付控制模块与所述DNA验证模块连接,用于在验证所述货物上的DNA编码与所述预先添加的DNA编码相符的情况下,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支付处理服务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运输控制模块,与所述交易控制模块连接,用于从第三客户端接收运输所述第二客户端的发出的货物的运输状态信息;
所述授权验证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已授权数据,验证所述第三客户端是否合法;
所述支付控制模块还用于在验证所述第三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6. 一种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个支付处理服务器以及多个用户终端;
其中,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采用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支付处理服务器;
所述用户终端包括:
第一客户端,与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相通信,用于向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发送支付请求,所述支付请求中包括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和交易需求信息;
第二客户端,与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相通信,用于在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确认所述第一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从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接收所述交易需求信息,并向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发送所述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和交易状态信息,以使得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在确认所述第二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根据所述交易状态信息,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终端还包括:
第三客户端,与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相通信,用于向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发送运输所述第二客户端的发出的货物的运输状态信息,并在验证所述第三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装置的任意一个或者多个:
DNA编码装置,用于在所述第二客户端发出的货物上预先添加DNA编码;
定位装置,用于采用全球定位系统获取所述第二客户端发出的货物时所在位置,将所获取的位置作为所述货物所对应的产地信息;
加密装置,用于对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进行加密处理,所述加密处理所采用的加密信息包括硬件加密信息和/或软件加密信息;所述硬件加密信息包括光谱、物理通道、物理形状中的至少一种,所述软件加密信息包括字符信息、图像信息、声音信息和视频信息中的至少一种。
9. 一种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支付处理服务器,包括:
从第一客户端接收支付请求,所述支付请求中包括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和交易需求信息;
根据预先保存的已授权数据,对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和准入授权信息进行验证,以确认所述第一客户端是否合法;
在所述第一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根据所述交易需求信息向所述第一客户端推荐与所述交易需求信息匹配的多个第二客户端;
向所述第一客户端选择的第二客户端发送所述交易需求信息,并接收所述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和交易状态信息;
根据所述已授权数据,对所述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和准入授权信息进行验证,以确认所述第二客户端是否合法;
在所述第二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根据所述交易状态信息,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根据所述交易状态信息,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包括:
在所述交易状态信息表示所述第二客户端确认发出货物的情况下,向所述第二客户端预先支付电子货币;以及,
在所述交易状态信息表示所述第一客户端确收货物的情况下,从所述第一客户端扣除电子货币;
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第二客户端发出的货物所对应的产地信息,并在所述第一客户端验证发出所述货物的产地信息是否与预定产地信息符合;
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还包括:在发出所述货物的产地信息与所述预定产地信息相符合的情况下,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确认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是否合法还包括以下步骤的任意一个或者多个:
对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的登陆信息进行验证,以确定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是否合法;
对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的加密信息进行验证,以确定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是否合法。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根据在所述第二客户端发出的货物上预先添加的DNA编码,在所述第一客户端验证所述货物上的DNA编码是否与所述预先添加的DNA编码相符;
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还包括:在验证所述货物上的DNA编码与所述预先添加的DNA编码相符的情况下,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12. 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从第三客户端接收运输所述第二客户端的发出的货物的运输状态信息;
根据所述已授权数据,验证所述第三客户端是否合法;
在验证所述第三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2项,其中分别修改了权利要求5、12的引用关系,并改正了权利要求6中的明显错误。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商家和顾客的交易风险以使得交易更安全,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电子交易中抵赖行为引起的交易纠纷;(2)对比文件1的支付请求中不包括“交易需求信息”:首先,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根据支付请求中的任何信息向购买客户端匹配商家客户端,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包括交易需求信息的支付请求;其次,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9-10段中的“交易请求”是发送给了商家客户端,而本申请中“交易需求信息”是发送给了支付处理服务器,因此,对比文件1第9-10段中的“交易请求”也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交易需求信息”;(3)对比文件1的购买客户端需在所有的商家客户端中进行选择,而不是在与交易请求相匹配的商家客户端中进行选择,而本申请的第一客户端是在支付处理服务器根据交易需求信息在匹配过的多个第二客户端中进行选择,即本申请的支付平台在交易请求阶段就已介入;对比文件1中在支付平台收到交易请求后同时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进行验证,而本申请中由支付处理服务器先验证一方身份通过后,再验证另一方身份,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验证时机不同,这种验证时机的调整不属于公知常识;(4)对比文件1中在商家发货之前将顾客的交易金额划归支付平台,在顾客确认收货之后将交易金额划入商家账号,而本申请中在第二客户端确认发货的情况下向第二客户端预付电子货币,在第一客户端确认收货的情况下从第一客户端扣除电子货币,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付款、收款时机不同;在电子商务交易系统中,“发货后由平台预先将货款支付给商家”不属于常用付款方式;(5)对比文件1中支付平台不对所发出货物的产地进行验证、不对顾客账户资金进行审核,此两操作都与本申请不同。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支付处理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从第一客户端接收支付请求,所述支付请求中包括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和交易需求信息;
授权验证模块,与所述接收模块连接,用于根据预先保存的已授权数据,对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和准入授权信息进行验证,以确认所述第一客户端是否合法;
交易控制模块,与所述授权验证模块连接,用于在所述第一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根据所述交易需求信息向所述第一客户端推荐与所述交易需求信息匹配的多个第二客户端;向所述第一客户端选择的第二客户端发送所述交易需求信息,并接收所述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和交易状态信息;
所述授权验证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已授权数据,对所述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和准入授权信息进行验证,以确认所述第二客户端是否合法;
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还包括:
支付控制模块,与所述授权验证模块和所述交易控制模块分别连接,用于在所述第二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根据所述交易状态信息,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所述支付控制模块还用于在所述交易状态信息表示所述第二客户端确认发出货物的情况下,向所述第二客户端预先支付电子货币,以及,在所述交易状态信息表示所述第一客户端确收货物的情况下,从所述第一客户端扣除电子货币;
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还包括:
定位验证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第二客户端发出的货物所对应的产地信息,并在所述第一客户端验证发出所述货物的产地信息是否与预定产地信息符合;
所述支付控制模块与所述定位验证模块连接,用于在发出所述货物的产地信息与所述预定产地信息相符合的情况下,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所述交易控制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交易需求信息向所述第一客户端发送多个推荐信息,并根据所述第一客户端从所述推荐信息中选择交易方确定所述第二客户端;
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还包括:
资金审核模块,用于对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账户资金进行审核;
所述交易控制模块,与所述资金审核模块连接,在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账户资金审核通过的情况下,向第二客户端发送所述交易需求信息;在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账户资金未审核通过的情况下,根据所述第一客户端的信用为所述第一客户端预授权信用额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支付处理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授权验证模块包括认证授权验证单元和准入授权验证单元,所述授权验证模块还包括以下单元的任意一个或者多个:
登陆验证单元,用于对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的登陆信息进行验证,以确定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是否合法;
加密验证单元,用于对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的加密信息进行验证,以确定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是否合法。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支付处理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密信息包括硬件加密信息和/或软件加密信息;
所述硬件加密信息包括光谱、物理通道、物理形状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软件加密信息包括字符信息、图像信息、声音信息和视频信息中的至少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支付处理服务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DNA验证模块,用于根据在所述第二客户端发出的货物上预先添加的DNA编码,在所述第一客户端验证所述货物上的DNA编码是否与所述预先添加的DNA编码相符;
所述支付控制模块与所述DNA验证模块连接,用于在验证所述货物上的DNA编码与所述预先添加的DNA编码相符的情况下,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支付处理服务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运输控制模块,与所述交易控制模块连接,用于从第三客户端接收运输所述第二客户端的发出的货物的运输状态信息;
所述授权验证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已授权数据,验证所述第三客户端是否合法;
所述支付控制模块还用于在验证所述第三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6. 一种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个支付处理服务器以及多个用户终端;
其中,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采用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支付处理服务器;
所述用户终端包括:
第一客户端,与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相通信,用于向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发送支付请求,所述支付请求中包括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和交易需求信息;
第二客户端,与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相通信,用于在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确认所述第一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从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接收所述交易需求信息,并向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发送所述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和交易状态信息,以使得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在确认所述第二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根据所述交易状态信息,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终端还包括:
第三客户端,与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相通信,用于向所述支付处理服务器发送运输所述第二客户端的发出的货物的运输状态信息,并在验证所述第三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支付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以下装置的任意一个或者多个:
DNA编码装置,用于在所述第二客户端发出的货物上预先添加DNA编码;
定位装置,用于采用全球定位系统获取所述第二客户端发出的货物时所在位置,将所获取的位置作为所述货物所对应的产地信息;
加密装置,用于对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进行加密处理,所述加密处理所采用的加密信息包括硬件加密信息和/或软件加密信息;所述硬件加密信息包括光谱、物理通道、物理形状中的至少一种,所述软件加密信息包括字符信息、图像信息、声音信息和视频信息中的至少一种。
9. 一种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支付处理服务器,包括:
从第一客户端接收支付请求,所述支付请求中包括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和交易需求信息;
根据预先保存的已授权数据,对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和准入授权信息进行验证,以确认所述第一客户端是否合法;
在所述第一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根据所述交易需求信息向所述第一客户端推荐与所述交易需求信息匹配的多个第二客户端;
向所述第一客户端选择的第二客户端发送所述交易需求信息,并接收所述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和交易状态信息;
根据所述已授权数据,对所述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和准入授权信息进行验证,以确认所述第二客户端是否合法;
在所述第二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根据所述交易状态信息,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根据所述交易状态信息,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包括:
在所述交易状态信息表示所述第二客户端确认发出货物的情况下,向所述第二客户端预先支付电子货币;以及,
在所述交易状态信息表示所述第一客户端确收货物的情况下,从所述第一客户端扣除电子货币;
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第二客户端发出的货物所对应的产地信息,并在所述第一客户端验证发出所述货物的产地信息是否与预定产地信息符合;
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还包括:在发出所述货物的产地信息与所述预定产地信息相符合的情况下,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确认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是否合法还包括以下步骤的任意一个或者多个:
对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的登陆信息进行验证,以确定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是否合法;
对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的加密信息进行验证,以确定所述第一客户端和/或所述第二客户端是否合法。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根据在所述第二客户端发出的货物上预先添加的DNA编码,在所述第一客户端验证所述货物上的DNA编码是否与所述预先添加的DNA编码相符;
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还包括:在验证所述货物上的DNA编码与所述预先添加的DNA编码相符的情况下,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12.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支付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从第三客户端接收运输所述第二客户端的发出的货物的运输状态信息;
根据所述已授权数据,验证所述第三客户端是否合法;
在验证所述第三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关于“交易需求信息”,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交易需求信息”具体包含哪些信息,对比文件1中由购买客户端发送交易请求,购买客户端发送的支付请求中包括支付信息证据、商品信息证据等,该交易过程中的商品信息可相当于广义意义上的购买客户端的交易需求信息,而特征“根据交易需求信息向第一客户端推荐与交易需求信息匹配的多个第二客户端”已被列为区别特征进行了创造性的评述;(2)关于支付平台介入的阶段和平台依据交易需求进行推荐的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在在线交易系统,如采购系统、B2B、B2C等电子商务系统中,由平台对买方或顾客的交易需求进行分析匹配,得到符合交易需求的卖方或者供应商列表,以供买方或顾客选择,这属于本领域在线交易中信息推荐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支付平台通过对应的数字证书来验证顾客和商家的身份信息,对交易双方进行身份验证,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提高支付安全性的技术需求,有动机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参与方身份验证的顺序或方式进行常规选择;(3)关于付款和收款的时机,依据信用模式对货款进行预先支付以及延后扣除划拨,这均属于电子商务平台支付管理的常用商业运作模式;(4)关于产地验证,通过验证发出货物的产地验证与预定产地信息是否一致来实现对交易信息的验证,这属于电子商务中对交易行为真实性进行验证和管理的常规手段;(5)关于资金审核,由支付平台对买方账户进行资金审核,通过的情况下发送交易需求信息,未通过时根据信用对其进行预授权信用额度,这属于电子商务领域中平台进行支付管理及安全认证的常规手段。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过充分阅卷并合议,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1段、说明书附图图1- 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4463567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2:CN 104268606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支付处理服务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安全电子交易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65段、图1-2):
本发明是在基于拥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模式下提出的,即顾客、商家的支付和结算等操作在支付平台(相当于支付处理服务器)上完成,顾客和商家首先在支付平台上完成身份注册,获得自己的数字证书和ID号,支付平台可以通过系统ID号查找对应的数字证书来验证顾客和商家的身份信息,电子交易的具体流程包括:(1)顾客通过购买客户端(相当于第一客户端)的交易请求生成单元生成交易请求,由发送单元发送给商家客户端;(2)商家客户端(相当于第二客户端)通过接收单元接收到交易请求后,首先通过查询单元查看该商品库存;如无货,则直接向购买客户端发消息取消交易;如果有货,首先通过签名单元对商品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然后由封装单元将数字签名值、当前时间和自己的系统ID号封装成商品信息证据,计算商品信息证据的杂凑值;接下来由订单信息生成单元生成订单信息,包括购买商品信息、顾客物流信息、支付总金额等,对信息进行加密后作为交易请求应答发送给购买客户端;(3)购买客户端的支付信息生成单元在核对订单信息和商品信息后,生成支付信息,然后由加密单元利用自己的私钥对支付信息签名,签名值、当前时间和自己的ID号加密以形成支付信息证据;随后发送单元通过SSL方式向向支付平台提交支付请求(相当于接收模块从第一客户端接收支付请求),其中包括支付信息证据,附加商家发送的商品信息证据、加密的商品信息证据的杂凑值和加密的支付总金额信息(相当于所述支付请求包括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和交易需求信息,支付平台接收所述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和交易状态信息);(4)支付平台接收到支付请求后,核对验证单元根据证据中的ID号核对买卖双方身份,并查找对应的数字证书,分别利用双方的公钥对商品信息证据和支付信息证据中的签名解签来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相当于授权验证模块根据预先保存的已授权数据,分别对第一客户端、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进行验证,以确认合法性),核对商品信息和支付信息是否正确,正确则进行支付操作(相当于交易控制模块与授权验证模块连接),支付成功后,向商家发送授权发货信息,向顾客发送支付成功响应;(5)商家接收到授权发货信息后,发货,等待顾客确认商品;(6)顾客收到商品后,满意,则确认收货;支付平台将交易金额划入到商家账户。(步骤(4)、(5)、(6)支付平台对支付操作的控制,相当于支付控制模块在第一客户端、第二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根据交易状态信息对第一客户端和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从第一客户端扣除电子货币,向第二客户端支付电子货币)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支付处理服务器根据交易需求信息向第一客户端推荐与所述交易需求信息相匹配的多个第二客户端,由第一客户端选择第二客户端;
(2)权利要求1中,由第一客户端将支付请求发送给支付处理服务器,支付处理服务器在所述第一客户端验证合法的情况下,才向被选中的第二客户端发送交易需求信息,接收所述被选中的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并根据接收到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以验证所述被选中的第二客户端的合法性;而对比文件1中,由购买客户端将交易请求发送给商家客户端,商家客户端在确认有货的情况下再发送包括订单信息的应答消息给购买客户端,然后购买客户端通过发送单元发送支付请求给支付平台,其中包括支付信息证据,附加商家发送的商品信息证据、加密的商品信息证据的杂凑值和加密的支付总金额信息,再由支付平台验证购买客户端、商家客户端双方的身份信息;
(3)所述支付控制模块还用于在所述交易状态信息表示所述第二客户端确认发出货物的情况下,向所述第二客户端预先支付电子货币,以及,在所述交易状态信息表示所述第一客户端确收货物的情况下,从所述第一客户端扣除电子货币;
(4)定位验证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第二客户端发出的货物所对应的产地信息,并在所述第一客户端验证发出所述货物的产地信息是否与预定产地信息符合;所述支付控制模块与所述定位验证模块连接,用于在发出所述货物的产地信息与所述预定产地信息相符合的情况下,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5)资金审核模块,用于对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账户资金进行审核;所述交易控制模块,与所述资金审核模块连接,在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账户资金审核通过的情况下,向第二客户端发送所述交易需求信息;在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账户资金未审核通过的情况下,根据所述第一客户端的信用为所述第一客户端预授权信用额度。
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顾客与商户之间的匹配性、如何在顾客与商户之间存在支付操作的情况下选择身份验证时机、如何提高交易积极性并降低交易风险。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1),在网络购物中,由购物网站后台根据顾客所输入的商品名称、类型等需求信息向其提供满足相应需求信息的供应商列表以供其选择,这属于日常生活中的生活常识(比如,顾客在京东商城、淘宝等购物网站上查找符合需求的相关商品);
对于区别(2),首先,权利要求1中支付处理服务器先验证第一客户端的合法性,只有在第一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才推荐可供第一客户端选择的第二客户端,接收所述被选中的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然后验证第二客户端的合法性,而对比文件1中顾客的交易请求先通过购买客户端发给商家客户端,然后购买客户端接收来自商家客户端的包含商家身份信息的应答信息,购买客户端再将包含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的支付请求提交给支付平台,再由支付平台验证购买客户端、商家客户端双方的身份信息,即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两者的支付处理服务器/支付平台的介入时机和验证流程是不同的,或者说,对比文件1在面对“如何在顾客商户之间存在支付操作的情况下选择身份验证时机”的问题时,给出的指引与当前区别(2)的处理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其次,在常规的网络购物中,用户有购买商品的需求时,首先需要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等信息进行购物网站登录操作,然后通过浏览购物网站、或者输入所需商品的相关信息进行搜索,获得相关供应商列表并达成购买意向准备支付款项时,才会执行如数字证书、人脸识别等授权信息的验证操作,即在常规的网络购物中,支付平台在买卖双方未达成购买意向之前并不介入相关的验证操作,因此,当前区别(2)不属于支付平台在网购交易中的常规选择。
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标签及其认证方法、装置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5-66段、图1):第一终端生成产品的二维代码后,一方面发送至第二终端,一方面置于产品的电子标签中;当第二用户收到产品后,用第二终端获取到产品电子标签中的二维代码并根据自己预存储的二维代码进行认证;如果认证通过,则第二终端发送指令激活电子标签,使其变色。可见,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2)的处理方式。
对于区别(3),在货物买卖中采用“商家发货后就收款,顾客确认收货后才付款”的付款方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交易积极性,不属于技术问题,“商家发货后就收款,顾客确认收货后才付款”的付款方式属于财务管理上的商业模式调整,不属于技术手段,未对本申请的创造性做出技术贡献。
对于区别(4),基于货物的产地信息以确认货物的真伪属于日常生活中的生活常识(比如网易考拉的境外奶粉物流出发点信息、阳澄湖大闸蟹的产地信息等)。
对于区别(5),在款项支付中“首先利用账户的余额进行货款支付,在余额不足时利用预授权信用额度进行支付”属于日常生活中的生活常识(比如,银行信用卡的购物支付操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上述区别(2),能够更早地终止非合法客户端的信息传递,也能够避免购买客户端对商家客户端身份信息的获取,获得提升顾客和商家的账户安全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生活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6-8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支付系统,支付系统所包括的支付处理服务器采用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支付处理服务器,在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分别引用其的权利要求7-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9-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支付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安全电子交易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65段、图1-2):
本发明是在基于拥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模式下提出的,即顾客、商家的支付和结算等操作在支付平台(相当于支付处理服务器)上完成,顾客和商家首先在支付平台上完成身份注册,获得自己的数字证书和ID号,支付平台可以通过系统ID号查找对应的数字证书来验证顾客和商家的身份信息,电子交易的具体流程包括:(1)顾客通过购买客户端(相当于第一客户端)的交易请求生成单元生成交易请求,由发送单元发送给商家客户端;(2)商家客户端(相当于第二客户端)通过接收单元接收到交易请求后,首先通过查询单元查看该商品库存;如无货,则直接向购买客户端发消息取消交易;如果有货,首先通过签名单元对商品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然后由封装单元将数字签名值、当前时间和自己的系统ID号封装成商品信息证据,计算商品信息证据的杂凑值;接下来由订单信息生成单元生成订单信息,包括购买商品信息、顾客物流信息、支付总金额等,对信息进行加密后作为交易请求应答发送给购买客户端;(3)购买客户端的支付信息生成单元在核对订单信息和商品信息后,生成支付信息,然后由加密单元利用自己的私钥对支付信息签名,签名值、当前时间和自己的ID号加密以形成支付信息证据;随后发送单元通过SSL方式向向支付平台提交支付请求(相当于从第一客户端接收支付请求),其中包括支付信息证据,附加商家发送的商品信息证据、加密的商品信息证据的杂凑值和加密的支付总金额信息(相当于所述支付请求包括所述第一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和交易需求信息,接收所述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和交易状态信息);(4)支付平台接收到支付请求后,核对验证单元根据证据中的ID号核对买卖双方身份,并查找对应的数字证书,分别利用双方的公钥对商品信息证据和支付信息证据中的签名解签来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相当于根据预先保存的已授权数据,分别对第一客户端、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进行验证,以确认合法性),核对商品信息和支付信息是否正确,正确则进行支付操作,支付成功后,向商家发送授权发货信息,向顾客发送支付成功响应;(5)商家接收到授权发货信息后,发货,等待顾客确认商品;(6)顾客收到商品后,满意,则确认收货;支付平台将交易金额划入到商家账户。(步骤(4)、(5)、(6)支付平台对支付操作的控制,相当于在第一客户端、第二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根据交易状态信息对第一客户端和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从第一客户端扣除电子货币,向第二客户端支付电子货币)
权利要求9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根据交易需求信息向第一客户端推荐与所述交易需求信息相匹配的多个第二客户端,由第一客户端选择第二客户端;
(2)权利要求9中,支付处理服务器从第一客户端接收支付请求,在所述第一客户端验证合法的情况下,才向被选中的第二客户端发送交易需求信息,接收所述被选中的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并根据接收到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以验证所述被选中的第二客户端的合法性;而对比文件1中,由购买客户端将交易请求发送给商家客户端,商家客户端在确认有货的情况下再发送包括订单信息的应答消息给购买客户端,然后购买客户端通过发送单元发送支付请求给支付平台,其中包括支付信息证据,附加商家发送的商品信息证据、加密的商品信息证据的杂凑值和加密的支付总金额信息,再由支付平台验证购买客户端、商家客户端双方的身份信息;
(3)在所述交易状态信息表示所述第二客户端确认发出货物的情况下,向所述第二客户端预先支付电子货币,以及,在所述交易状态信息表示所述第一客户端确收货物的情况下,从所述第一客户端扣除电子货币;
(4)获取所述第二客户端发出的货物所对应的产地信息,并在所述第一客户端验证发出所述货物的产地信息是否与预定产地信息符合;在发出所述货物的产地信息与所述预定产地信息相符合的情况下,对所述第一客户端与所述第二客户端之间的支付进行控制。
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顾客与商户之间的匹配性、如何在顾客与商户之间存在支付操作的情况下选择身份验证时机、如何提高交易积极性并降低交易风险。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1),在网络购物中,由购物网站后台根据顾客所输入的商品名称、类型等需求信息向其提供满足相应需求信息的供应商列表以供其选择,这属于日常生活中的生活常识(比如,顾客在京东商城、淘宝等购物网站上查找符合需求的相关商品);
对于区别(2),首先,权利要求9中支付处理服务器先验证第一客户端的合法性,只有在第一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才推荐可供第一客户端选择的第二客户端,接收所述被选中的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然后验证第二客户端的合法性,而对比文件1中顾客的交易请求先通过购买客户端发给商家客户端,然后购买客户端接收来自商家客户端的包含商家身份信息的应答信息,购买客户端再将包含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的支付请求提交给支付平台,再由支付平台验证购买客户端、商家客户端双方的身份信息,即权利要求9和对比文件1两者的支付处理服务器/支付平台的介入时机和验证流程是不同的,或者说,对比文件1在面对“如何在顾客商户之间存在支付操作的情况下选择身份验证时机”的问题时,给出的指引与当前区别(2)的处理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其次,在常规的网络购物中,用户有购买商品的需求时,首先需要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等信息进行购物网站登录操作,然后通过浏览购物网站、或者输入所需商品的相关信息进行搜索,获得相关供应商列表并达成购买意向准备支付款项时,才会执行如数字证书、人脸识别等授权信息的验证操作,即在常规的网络购物中,支付平台在买卖双方未达成购买意向之前并不介入相关的验证操作,因此,当前区别(2)不属于支付平台在网购交易中的常规选择。
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标签及其认证方法、装置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5-66段、图1):第一终端生成产品的二维代码后,一方面发送至第二终端,一方面置于产品的电子标签中;当第二用户收到产品后,用第二终端获取到产品电子标签中的二维代码并根据自己预存储的二维代码进行认证;如果认证通过,则第二终端发送指令激活电子标签,使其变色。可见,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2)的处理方式。
对于区别(3),在货物买卖中采用“商家发货后就收款,顾客确认收货后才付款”的付款方式,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交易积极性,不属于技术问题,“商家发货后就收款,顾客确认收货后才付款”的付款方式属于财务管理上的商业模式调整,不属于技术手段,未对本申请的创造性做出技术贡献。
对于区别(4),基于货物的产地信息以确认货物的真伪属于日常生活中的生活常识(比如网易考拉的境外奶粉物流出发点信息、阳澄湖大闸蟹的产地信息等)。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上述区别(2),能够更早地终止非合法客户端的信息传递,也能够避免购买客户端对商家客户端身份信息的获取,获得提升顾客和商家的账户安全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生活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权利要求10-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相关意见的评述
驳回决定以及前置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支付平台通过对应的数字证书来验证顾客和商家的身份信息,对交易双方进行身份验证,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提高支付安全性的技术需求,有动机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参与方身份验证的顺序或方式进行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中支付处理服务器先验证第一客户端的合法性,只有在第一客户端合法的情况下,才推荐可供第一客户端选择的第二客户端,接收所述被选中的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然后基于接收到的被选中第二客户端的认证授权信息、准入授权信息来验证第二客户端的合法性,而对比文件1中顾客的交易请求先通过购买客户端发给商家客户端,然后购买客户端接收来自商家客户端的包含商家身份信息的应答信息,购买客户端再将包含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的支付请求提交给支付平台,再由支付平台验证购买客户端、商家客户端双方的身份信息,即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两者的支付处理服务器/支付平台的介入时机和验证流程是不同的,或者说,对比文件1在面对“如何在顾客商户之间存在支付操作的情况下选择身份验证时机”的问题时,给出的指引与本申请的处理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其次,在常规的网络购物中,用户有购买商品的需求时,首先需要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等信息进行购物网站登录操作,然后通过浏览购物网站、或者输入所需商品的相关信息进行搜索,获得相关供应商列表并达成购买意向准备支付款项时,才会执行如数字证书、人脸识别等授权信息的验证操作,即在常规的网络购物中,支付平台在买卖双方未达成购买意向之前并不介入相关的验证操作,因此,本申请的前述区别(2)不属于支付平台在网购交易中的常规选择。
本决定旨在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2相对于现有证据是否具备创造性作出认定。至于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是否还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之处,则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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