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率分配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功率分配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57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710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41352.2
申请日:2015-08-27
复审请求人:东莞前沿技术研究院 深圳光启空间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晓宇
合议组组长:田华
参审员:姜海
国际分类号:H01P5/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但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1352.2,名称为“功率分配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莞前沿技术研究院和深圳光启空间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2,CN103297076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1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新加入的特征“低通滤波器的每一节微带传输线的阻抗为高低阻抗间隔排列,低通滤波器由多个高阻抗的微带传输线和低阻抗的微带传输线间隔连接构成”并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不是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射频直接数字化技术短期内在2MHz-3GHz无法实现,只能在低频段实现(1.5MHz-20MHz或30MHz-88MHz)”,而本领域公知的是微带传输线不能在低频段工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将对比文件2中的低通滤波器替换为由多个高低阻抗微带传输线间隔连接构成的低通滤波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案中的射频RF功率源并不是天线,其与天线是不同的,具有微带传输线的功率分配器和多个由多个高阻抗的微带传输线和低阻抗的微带传输线的间隔连接构成的低通滤波器不能连接于(即不能间接连接于)天线与解调器之间。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功率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一路射频RF功率源的功率;
通过具有微带传输线的功率分配器按照预定的分配规则将接收的所述射频RF功率源的功率分配为多路功率;
根据预期的频率要求,通过多个由多个高阻抗的微带传输线和低阻抗的微带传输线的间隔连接构成的低通滤波器对分配后的所述多路功率分别进行低通滤波并输出;其中,所述低通滤波器的每一节微带传输线的阻抗为高低阻抗间隔排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功率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RF功率源为输出全频率范围的全频RF功率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功率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的分配规则包括平均分配或非平均分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功率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低通滤波所输出的多路功率为对应特定频率范围的多路功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功率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对分配后的所述多路功率所进行的低通滤波方式完全相同。
6. 一种功率分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一路射频RF功率源的功率;
具有微带传输线的功率分配器,用于按照预定的分配规则将接收的所述射频RF功率源的功率分配为多路功率;
多个低通滤波器,用于根据预期的频率要求,对分配后的所述多路功率分别进行低通滤波并输出;其中,所述低通滤波器的每一节微带传输线的阻抗为高低阻抗间隔排列,所述低通滤波器由多个高阻抗的微带传输线和低阻抗的微带传输线的间隔连接构成。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功率分配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RF功率源为输出全频率范围的全频RF功率源。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功率分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的分 配规则包括平均分配或非平均分配。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功率分配装置,其特征在于,通过所述低通滤波所输出的多路功率为对应特定频率范围的多路功率。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功率分配装置,其特征在于,对分配后的所述多路功率所进行的低通滤波方式完全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3297076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功率分配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短波宽带多信道接收装置及接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22-30段,附图1):一种短波宽带多信道接收装置包括:用于接收射频信号的天线、用于将射频信号分为第1路信号至第N路信号的功分器、用于分别接收N路信号并分别对N路信号进行滤波、自动增益控制和放大的第1通道至第N通道、用于将N路信号合为一路信号的合路器和用于对合路器输出的信号进行模数转换的模数转换器,N为大于1的自然数。较佳地,第i通道包括:用于对功分器输出的第i路信号进行低通滤波的低通滤波器、用于对低通滤波器输出的信号进行自动增益控制的自动增益控制器和用于对自动增益控制器输出的信号进行放大的前置放大器,i取1至 N。较佳地,所述低通滤波器的截止频率为30MHz。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由天线接收射频信号并提供给功分器,且射频信号必然具有功率,因此对比文件2实质上公开了接收射频RF功率源的功率并对其进行后续的处理。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功率分配器具有微带传输线,低通滤波器由多个高阻抗的微带传输线和低阻抗的微带传输线的间隔连接构成,该低通滤波器的每一节微带传输线的阻抗为高低阻抗间隔排列。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特定频率功率分配。
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射频与微波电路领域中,微带结构的功率分配器是常见的功分器,其可以进行任意比例的功率分配,例如常用的威尔金森(Wilkinson)功分器,具有输入微带线和输出微带线。并且低通滤波器的微带实现方式中,采用高、低阻抗线段间隔排列连接的方式是本领域构造低通滤波器的公知常识。在《卫星电视接收机与转发技术》(张毅编著,出版日期为1991年09月,第36-38页)中公开了:图3-20(a)是一低通滤波器电路,在微波情况下,我们用高、低阻抗线来实现,构成如图3-20(b)的低通滤波器。图示高低阻抗传输线间隔排列。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公知接收装置可以合理地选择馈源的频率范围,如将RF功率源选择为输出全频率范围的全频RF功率源。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出处同上)功分器将从天线接收的宽带射频信号分为N路信号;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分配规则包括平均分配或非平均分配。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平均分配或非平均分配规则分配对比文件2中的N路信号。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4段):低通滤波器的截止频率为30MHz(公开了对应特定频率范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4段,图1):第i通道包括用于对功分器输出的第i路信号进行低通滤波的低通滤波器,i取1至N;较佳地,低通滤波器的截止频率为30MHz(即公开了低通滤波方式完全相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功率分配装置,其与权利要求1-5的功率分配方法步骤一一对应。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天线和功分器(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2-30段,附图1),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6中的接收模块和功率分配器。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10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是由天线接收射频信号提供给功分器,且射频信号必然具有功率,因此对比文件2实质上公开了接收射频RF功率源的功率并对其进行后续的处理;其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都采用了功分器加多个低通滤波器这样的结构,可见二者的装置结构相同;此外,对比文件2对天线接收到的信号进行功分和低通滤波,并在滤波后进行后续处理,而本领域中对低通滤波后的信号进行解调或者其他处理都是常见的,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并未限定低通滤波后的信号处理方式,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涉及接收射频RF功率源功率、功率分配器分配多路功率给多个低通滤波器进行滤波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
综上,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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