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使用可适形真空袋组件的复合材料零件的真空袋处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53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57553
优先权日:2013-07-02
申请(专利)号:201410282769.7
申请日:2014-06-23
复审请求人:波音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贾燕
合议组组长:韩建文
参审员:王思静
国际分类号:B29C70/44,B29C70/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82769.7,名称为“使用可适形真空袋组件的复合材料零件的真空袋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波音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6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7月2日,公开日为2015年1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US4548859A)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附图1-1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真空袋处理具有至少一种轮廓的复合材料零件(35)的方法,其包括:
通过将可拉伸通气件(44)附接至可拉伸真空袋(42),形成真空袋组件(40);
将所述真空袋组件密封在所述复合材料零件之上;以及
将所述真空袋组件拉伸至基本上匹配所述复合材料零件的所述轮廓;
其中将所述可拉伸通气件(44)附接至所述可拉伸真空袋(42)包括通过被布置成矩阵状规则阵列的贴片或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将所述可拉伸通气件附接至所述可拉伸真空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在所述可拉伸通气件和所述可拉伸真空袋之间放置双背面粘合带执行将所述可拉伸通气件(44)附接至所述可拉伸真空袋(42)。
3. 根据任一项前述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中拉伸所述真空袋组件(40)包括:
拉伸所述可拉伸真空袋(42),以及
拉伸所述可拉伸通气件(44)。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基本上同时执行拉伸所述可拉伸真空袋(42)和拉伸所述可拉伸通气件(44)。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拉伸所述可拉伸通气件(44)包括用基本上与所述可拉伸通气件被拉伸的量相同的量来拉伸所述可拉伸真空袋(42)。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通过以下执行拉伸所述真空袋组件(40):
抽吸所述可拉伸真空袋内的真空,以及
使用所述可拉伸真空袋(42)拉伸所述可拉伸通气件(44)。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拉伸所述真空袋组件(40)包括使用高压釜压力抵靠所述可拉伸通气件(44)拉伸所述可拉伸真空袋(42)。
8. 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进一步包括:
在所述真空袋组件内形成至少一个褶层(52)。
9. 一种真空袋组件(40),其包括:
可拉伸真空袋(42);以及
附接至所述可拉伸真空袋的可拉伸通气件(44);
其中所述可拉伸通气件(44)通过被布置成矩阵状规则阵列的贴片或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被附接至所述可拉伸真空袋(42)。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真空袋组件(40),其中所述可拉伸通气件(44)基本上是单件通气件材料并且基本上与所述可拉伸真空袋(42)同延。
11. 根据权利要求9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真空袋组件(40),其中所述可拉伸通气件(44)是相对轻质、非织造材料。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真空袋组件(40),其中所述非织造材料是聚酯材料。
13. 根据权利要求9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真空袋组件(40),其中所述可拉伸通气件(44)能够拉长至少近似50%。”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将可拉伸通气件附接至可拉伸真空袋包括通过被布置成矩阵状规则阵列的贴片或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将可拉伸通气件附接至可拉伸真空袋。对于上述区别,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通气件附接至真空袋包括在真空袋组件上的间隔位置处将通气件附接至真空袋”,而上述间隔设置粘贴组件的作用与本申请中间隔设置粘贴片或者粘贴条的作用相同,进而根据实际透气组件的具体形态,通过被布置成矩阵状规则阵列的贴片或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将可拉伸通气件附接至可拉伸真空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申请人波音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间隔分布的粘结剂”与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矩阵状规则阵列的贴片或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并未起到同样作用或实现同样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仅用于粘合和透气,而本申请中不仅为了粘附,而且还用于使得在加工过程期间符合波形零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8月13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明确提及了“现有技术中由于薄膜内部设置PTEF,导致薄膜在某些部分产生桥接,受力不均,由此设置透气层,上述透气层能够防止桥接的产生”,这与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减少或消除了真空袋材料的不良桥接”并无不同。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两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也是相同的,均是通过设置一真空袋层和用于透气的通过粘结剂与真空袋层进行复合的透气层,两个层之间通过间隔设置的粘合部件进行粘合,两个层均为可拉伸的层;粘结剂的布置位置需要考虑透气材料的结构。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对于规则阵列或不规则布置。其在技术效果方面,其一: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请求人争辩的“本申请通过使用被布置成矩阵状规则阵列的贴片或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使得在加工过程期间更符合具有复杂轮廓的复合材料零件”,即不仅要粘附,还要根据待包覆的零件的轮廓的复杂形状来设计贴片的阵列或粘合条的不规则布置,这一点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无记载,不予支持;其二:根据申请文件的记载以及真空袋本身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矩阵状规则阵列”粘合片或者是“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并未对其解决桥接问题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三:矩阵状规则分布和不规则布置,均为本领域常见的间隔布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间隔布置,而进一步设置为矩阵状规则分布或者不规则分布,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通过使用被布置成矩阵状规则阵列的贴片或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可使得在加工期间更符合具有复杂轮廓的复合零件”在原申请文件中有记载。(2) 矩阵状规则阵列的粘合片或片或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对于解决桥接问题,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矩阵状规则阵列的粘合片或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具体为:2017年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附图1-1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真空袋处理具有至少一种轮廓的复合材料零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透气材料及在其上涂覆硅橡胶织物的方法,其中(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7-51行,第8栏第8-37行、附图1-21)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
片材材料2包括一透气材料层6和一柔性、可拉伸的非透气材料层4,所述非透气材料层4能够与透气材料层6的肋条状表面粘合在一起,非透气材料层4是由柔性、可拉伸的硅橡胶材料构成。
如图1-6所示,优选方案为通过将透气材料6粘合到非透气材料上,以形成一个整体的片材材料2(相当于本申请的真空袋组件)。通过使用片材材料2,使其能够降低形成一个压紧袋60中的一个单独的自动化步骤中压紧每一个复合片材90。
透过施加真空到所示的透气材料层6(相当于本申请的可拉伸通气件)与非透气材料层4(相当于本申请的可拉伸真空袋)与所述工件(相当于本申请的复合材料零件)之间(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
粘合剂8被施加与透气材料层6的肋条形表面16,其以足量施加以使得肋条状表面能够牢固地粘合于非透气材料层4,但是又不会堵塞在透气材料6上的通道26形成的孔24,以及不会堵塞肋条14之间的内凹。
根据上述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真空袋处理具有至少一种轮廓的复合材料零件的方法,其包括:
通过将可拉伸通气件附接至可拉伸真空袋,形成真空袋组件;
将所述真空袋组件密封在所述复合材料之上;以及
将所述真空袋组件拉伸至基本上匹配所述复合材料零件的所述轮廓;
其中将所述可拉伸通气件附接至所述可拉伸真空袋包括在所述可拉伸通气件的间隔位置将其附接至所述可拉伸真空袋。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中将所述可拉伸通气件附接至所述可拉伸真空袋包括通过被布置成矩阵状规则阵列的贴片或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将所述可拉伸通气件附接至所述可拉伸真空袋。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包覆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将所述可拉伸通气件附接至所述可拉伸真空袋包括在所述可拉伸通气件的间隔位置将其附接至所述可拉伸真空袋”,上述间隔设置粘贴组件客观上必然起到与本申请的“间断的粘合条”相同的作用,即提高包覆效果,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对粘合条的间隔具体排布形式做出选择,如布置成矩阵状规则阵列的贴片或不规则布置的粘合条,这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间隔设置粘贴组件的具体形式做出的常规设置和选择,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得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根据实际需要,将粘合剂替换为双背面粘合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粘结手段组成的简单替换,属于常用手段。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权利要求1)片材材料2包括一透气材料层6和一柔性、可拉伸的非透气材料层4,所述非透气材料层4能够与透气材料层6的肋条状表面粘合在一起,非透气材料层4是由柔性、可拉伸的硅橡胶材料构成。如图1-6所示,优选方案为通过将透气材料6粘合到非透气材料上,以形成一个整体的片材材料2。通过使用片材材料2,使其能够降低形成一个压紧袋60中的一个单独的自动化步骤中压紧每一个复合片材90(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拉伸所述真空袋组件包括:拉伸所述可拉伸真空袋,以及拉伸所述可拉伸通气件”);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4-5均引用权利要求3,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压紧片材材料2,而材料2包括粘贴在一起的非透气材料层4和透气材料层6”(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基本上同时执行拉伸所述真空袋和拉伸所述通气件”和“用基本上与所述可拉伸通气件被拉伸的量基本相同的量来拉伸所述可拉伸真空袋”,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8-19行)。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5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2之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透过施加真空到所示的透气材料层6与非透气材料层4与所述工件之间”(由于非透气材料层与透气材料层粘贴在一起,因此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抽吸所述真空袋内的真空,以及使用所述真空袋拉伸所述通气件”,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真空压力实现片材材料2与工件的贴合”,进一步地,由于高压釜压力是本领域常见的施加真空压力的方式之一,因此拉伸所述真空袋组件包括使用高压釜压力抵靠所述通气件拉伸所述真空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2之一,为保证真空袋能够全部包覆所述的复合材料零件,在所述真空袋组件形成至少一个褶层,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真空袋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透气材料及在其上涂覆硅橡胶织物的方法,其中(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37-51行,第8栏第8-37行、附图1-21)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片材材料2包括一透气材料层6和一柔性、可拉伸的非透气材料层4,所述非透气材料层4能够与透气材料层6的肋条状表面粘合在一起,非透气材料层4是由柔性、可拉伸的硅橡胶材料构成。
如图1-6所示,优选方案为通过将透气材料6粘合到非透气材料上,以形成一个整体的片材材料2(相当于本申请的真空袋组件)。通过使用片材材料2,使其能够降低形成一个压紧袋60中的一个单独的自动化步骤中压紧每一个复合片材90。
透过施加真空到所示的透气材料层6(相当于本申请的可拉伸通气件)与非透气材料层4(相当于本申请的可拉伸真空袋)与所述工件(相当于本申请的复合材料零件)之间(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
粘合剂8被施加与透气材料层6的肋条形表面16,其以足量施加以使得肋条状表面能够牢固地粘合于非透气材料层4,但是又不会堵塞在透气材料6上的通道26形成的孔24,以及不会堵塞肋条14之间的内凹。
根据上述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真空袋组件,其包括:
可拉伸真空袋;以及
附接至所述可拉伸真空袋的可拉伸通气件;
其中在所述可拉伸通气件的间隔位置将其附接至所述可拉伸真空袋。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中将所述可拉伸通气件附接至所述可拉伸真空袋包括通过被布置成矩阵状规则阵列的贴片或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将所述可拉伸通气件附接至所述可拉伸真空袋。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包覆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将所述可拉伸通气件附接至所述可拉伸真空袋包括在所述可拉伸通气件的间隔位置将其附接至所述可拉伸真空袋”,上述间隔设置粘贴组件客观上必然起到与本申请的“间断的粘合条”相同的作用,即提高包覆效果,进一步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对粘合条的间隔具体排布形式做出选择,如布置成矩阵状规则阵列的贴片或不规则布置的粘合条,这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间隔设置粘贴组件的具体形式做出的常规设置和选择,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得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0-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压紧片材材料2,而材料2包括粘贴在一起的非透气材料层4和透气材料层6”(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其中所述可拉伸通气件基本上是单件通气件材料并且基本上与所述可拉伸真空袋同延”,参见说明书第8栏第8-19行)。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1和12均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3)所述的透气材料为织物,其包括聚酯纤维排布形成肋条状外形构架(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可拉伸透气件是轻质材料、聚酯材料”);进一步地,对于织物而言,非织造织物(即无纺布)是本领域十分常见的一种织物形式,具体采用该种织物形式,属于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9-10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可拉伸通气件伸长量的具体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制品的尺寸以及其所存在的凹角的多少,而对其作出具体选择,属于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记载了“使用符合零件的轮廓表面的可拉伸真空袋组件”、“符合零件的表面特征”和“影响附接技术的选择的因素可以包括但不限制于,被包覆的零件的尺寸、真空袋42和通气件44的厚度和重量以及制造真空袋42和通气件44的材料”等。因此,“使用被布置成矩阵状规则阵列的贴片或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可使得在加工期间更符合具有复杂轮廓的复合零件”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有记载。借助于该技术手段,实现了处理具有一个或更多个轮廓的许多不同的复合材料零件的技术效果,即使得其更符合复杂轮廓。
(2)矩阵状规则阵列的粘合片或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对于解决桥接问题,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矩阵状规则阵列的粘合片或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现有技术中没有任何对比文件想到了“矩阵状规则阵列粘合片或者是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这一技术特征及其技术效果。如果基于要处理的具有复杂轮廓的复合材料零件的粘结剂的施加条件,而不是基于透气材料的结构,来使用布置成矩阵规则阵列的贴片或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剂来粘合对比文件1中的层,则很可能一些通路将会被阻挡且一些谷可能被填充,这与对比文件1的概念矛盾。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说明书第【0059】-【0060】段中记载了“贴片可以布置成矩阵状规则阵列”、“真空袋42可以通过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66附接至通气件”和“影响附接技术的选择的因素可以包括但不限制于,待被覆盖的零件的尺寸、真空袋42和通气件44的厚度和重量以及制造真空袋42和通气件44的材料”,在第【0065】段中记载了“真空袋组件符合零件组件35的表面轮廓(例如内径)的能力可以受到通气件44能够拉伸和拉长的程度限制”,也就是说请求人在不同的段落中分别记载了“使用被布置成矩阵状规则阵列的贴片或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和“使得在加工期间更符合具有复杂轮廓的复合零件”这些特征,但并未明确记载“使得在加工过程期间更符合具有复杂轮廓的复合材料零件”这一技术效果是由“布置成矩阵状规则阵列的贴片或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这一技术特征带来的。相反,根据说明书第【0065】段中的相关记载,可以得知“使得在加工过程期间更符合具有复杂轮廓的复合材料零件”这一效果,应该是由“通气件能够拉伸和拉长的程度”决定的。而“通气件能够拉伸和拉长的程度”是否必然由“矩阵状规则阵列粘合片或者是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决定的,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无记载。因此,请求人根据申请文件未记载的特征进行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2)本申请说明书第【0056】段中明确记载了“可拉伸通气件44在固化处理期间的拉长能力允许通气件44向下抵靠零件的轮廓表面拉伸和被抽吸,并且基本上减少或消除了通气件桥接”,由此可见解决桥接问题的关键是通气件的拉长能力,而非矩阵状规则阵列的粘合片或片或不规则布置的间断的粘合条。
(3)对比文件1明确提及了 “透气层的可拉伸性,确保了复杂曲率和突然弯曲的区域都不在话下,不会出现褶皱或桥接现象”(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36-43行、第5栏第39-54行);可见,其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减少或消除了真空袋材料的不良桥接”和“处理具有一个或更多个轮廓的许多不同的复合材料零件,使得其更符合复杂轮廓”并无不同。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两者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也基本相同,均是通过设置一真空袋层和用于透气的通过粘结剂与真空袋层进行复合的透气层,两个层之间均通过间隔设置的粘合部件进行粘合,两个层均为可拉伸的层;粘结剂的布置位置需要考虑透气材料的结构。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对于间隔分布的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粘结剂间隔分布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间隔分布形式设置为矩阵状规则分布或者不规则分布,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