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碘离子检测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及其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碘离子检测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52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585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17954.0
申请日:2014-03-26
复审请求人:无锡市申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关元
合议组组长:徐可
参审员:王蕊娜
国际分类号:G01N27/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相同技术领域的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另外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时,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17954.0,名称为“一种用于碘离子检测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4年03月26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09月30日,申请人为无锡市申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并于2018年03月19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理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申请日2014年03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段、附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痕量碘离子检测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其是由基片和设置在基片上的银工作电极、碳对电极、银/氯化银参比电极、电极导线组成,所述基片是厚度为0.2mm-0.5mm的塑料基片;所述银工作电极设置于传感器的中间;所述电极导线为在塑料片上印刷的银条,所述银条上覆盖印刷有碳层;所述电极导线设置为三根,其一端分别与所述银工作电极、碳对电极、银/氯化银参比电极相接,另一端均与电极接脚相接;所述基片上设置有一层绝缘层,所述绝缘层是绝缘油墨;所述基片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乙烯中的一种;所述银/氯化银参比电极中银和氯化银的摩尔比为3:2;所述基片在使用前经电晕处理;所述银工作电极为导电银油墨;所述碳对电极为导电碳油墨;其特征在于,上述用于痕量碘离子检测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选取厚度为0.2mm-0.5mm的塑料基片,经电晕和清洁处理后,置于110~120℃下烘烤30分钟,减小PET片材在后续加热工艺中的形变;
(2)在塑料基片上印刷一层厚度在12-24μm的导电银油墨,然后在90~100℃下烘烤8~12分钟,得到银工作电极和传感器的导线;
(3)在(2)得到的塑料基片上印刷一层厚度18-24μm的导电碳油墨,然后在90~100℃下烘烤8~12分钟,得到碳对电极,并在银导线上覆盖一层碳;
(4)在(3)得到的塑料基片上印刷一层厚度在12-24μm的银/氯化银油墨,然后在95℃下烘烤8~12分钟,得到银/氯化银参比电极。
(5)在(4)得到的塑料基片上印刷一层厚度为12~24μm的绝缘油墨,然后在85~95℃下烘烤8~12分钟,得到整个传感器。”
驳回决定中共使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进行评述:
对比文件1:CN202562883U,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8日;
对比文件2:CN101796403A,公布日为2010年08月04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无锡市申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0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技术特征“所述用于痕量碘离子检测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的富集电位在-0.3V至-0.1V(vs Ag/AgCl)间”补入权利要求1,并认为该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能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克服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用于痕量碘离子检测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其特征在于,其是由基片和设置在基片上的银工作电极、碳对电极、银/氯化银参比电极、电极导线组成,所述基片是厚度为0.2mm-0.5mm的塑料基片;所述银工作电极设置于传感器的中间;所述电极导线为在塑料片上印刷的银条,所述银条上覆盖印刷有碳层;所述电极导线设置为三根,其一端分别与所述银工作电极、碳对电极、银/氯化银参比电极相接,另一端均与电极接脚相接;所述基片上设置有一层绝缘层,所述绝缘层是绝缘油墨;所述基片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乙烯中的一种;所述银/氯化银参比电极中银和氯化银的摩尔比为3∶2;所述基片在使用前经电晕处理;所述银工作电极为导电银油墨;所述碳对电极为导电碳油墨;所述用于痕量碘离子检测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的富集电位在-0.3V至-0.1V(vs Ag/AgCl)间;上述用于痕量碘离子检测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选取厚度为0.2mm-0.5mm的塑料基片,经电晕和清洁处理后,置于110~120℃下烘烤30分钟,减小PET片材在后续加热工艺中的形变;
(2)在塑料基片上印刷一层厚度在12-24μm的导电银油墨,然后在90~100℃下烘烤8~12分钟,得到银工作电极和传感器的导线;
(3)在(2)得到的塑料基片上印刷一层厚度18-24μm的导电碳油墨,然后在90~100℃下烘烤8~12分钟,得到碳对电极,并在银导线上覆盖一层碳;
(4)在(3)得到的塑料基片上印刷一层厚度在12-24μm的银/氯化银油墨,然后在95℃下烘烤8~12分钟,得到银/氯化银参比电极;
(5)在(4)得到的塑料基片上印刷一层厚度为12~24μm的绝缘油墨,然后在85~95℃下烘烤8~12分钟,得到整个传感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为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已广泛应用于痕量离子。电化学富集目的是根据测定物质的电性,设置富集电位,因而,根据检测痕量离子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富集电位和富集时间等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所述用于痕量碘离子检测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的富集电位在-0.3V至-0.1V(vs Ag/AgCl)间”这一技术特征是对电化学测试过程中富集电位的限定,即是对产品使用方法的限定。该富集电位的优化是对传感器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改进,其并不会对传感器本身的结构产生影响。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对电化学传感器这一产品并没有实际的限定作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与修改前的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在此基础上,认为权利要求1仍然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技术特征“所述用于痕量碘离子检测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的富集电位在-0.3V至-0.1V(vs Ag/AgCl)间”以及所述基片为“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乙烯中的一种”删除。并认为采用银作为工作电极来进行痕量碘离子检测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本申请的电化学传感器在整个结构上做出了多处调整,使得碘离子的检测限达到10μg/L,从而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用于痕量碘离子检测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其特征在于,其是由基片和设置在基片上的银工作电极、碳对电极、银/氯化银参比电极、电极导线组成,所述基片是厚度为0.2mm-0.5mm的塑料基片;所述银工作电极设置于传感器的中间;所述电极导线为在塑料片上印刷的银条,所述银条上覆盖印刷有碳层;所述电极导线设置为三根,其一端分别与所述银工作电极、碳对电极、银/氯化银参比电极相接,另一端均与电极接脚相接;所述基片上设置有一层绝缘层,所述绝缘层是绝缘油墨;所述基片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所述银/氯化银参比电极中银和氯化银的摩尔比为3:2;所述基片在使用前经电晕处理;所述银工作电极为导电银油墨;所述碳对电极为导电碳油墨;上述用于痕量碘离子检测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选取厚度为0.2mm-0.5mm的塑料基片,经电晕和清洁处理后,置于110~120℃下烘烤30分钟,减小PET片材在后续加热工艺中的形变;
(2)在塑料基片上印刷一层厚度在12-24μm的导电银油墨,然后在90~100℃下烘烤8~12分钟,得到银工作电极和传感器的导线;
(3)在(2)得到的塑料基片上印刷一层厚度18-24μm的导电碳油墨,然后在90~100℃下烘烤8~12分钟,得到碳对电极,并在银导线上覆盖一层碳;
(4)在(3)得到的塑料基片上印刷一层厚度在12-24μm的银/氯化银油墨,然后在95℃下烘烤8~12分钟,得到银/氯化银参比电极;
(5)在(4)得到的塑料基片上印刷一层厚度为12~24μm的绝缘油墨,然后在85~95℃下烘烤8~12分钟,得到整个传感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于申请日2014年03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5段、附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痕量碘离子检测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金属离子检测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4]-[0016]段以及附图1):其是由绝缘基板(即基片)和设置在绝缘基板上的碳工作电极、碳辅助电极(即对电极)、银/氯化银参比电极、电极导线组成,基板材料为聚酯等(即塑料);工作电极设置于传感器的中间;电极导线为在基板上印刷的银条,银条上覆盖印刷有碳层;电极导线设置为三根,其一端分别与工作电极、碳对电极、银/氯化银参比电极相接,另一端均与电极接脚相接;基板上设置有一层绝缘层。制备步骤包括:采用薄膜印刷技术在绝缘基板上印着三电极系统传感芯片,一个是碳工作电极,一个是银/氯化银参比电极,一个是碳辅助电极,并印制碳接引线,各电极对应碳接引线之间印刷有银导线进行连接,各电极与导线通过印制绝缘层进行保护。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用于痕量碘离子检测,且工作电极为银电极;②基片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厚度为0.2mm-0.5mm;③制作步骤中包含的具体操作,包括基片在使用前经电晕处理,在制备中银工作电极具体采用导电银油墨,碳对电极具体采用导电碳油墨,银/氯化银参比电极中银和氯化银的摩尔比为3:2,绝缘层是绝缘油墨,以及膜厚、烘烤的具体制备参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对痕量金属离子进行检测,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该种电化学传感器是将油墨印刷技术应用于电化学传感器的制备,用于代替传统的电极传感器。只要选择合适的电极材料以及合适的电化学检测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制作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即代替传统电极传感器应用于不同类型痕量离子的检测,例如碘离子。并且,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所提及的现有技术(“A disposable screen-printed silver strip sensor for single drop analysis of halide in biological samples”)中已经提及采用银电极测试溶液中的氯、溴、碘离子。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采用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检测痕量金属离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适合于碘离子检测的银作为工作电极材料,形成相应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用于碘离子的检测。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基片需选择机械强度高的绝缘材料,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为机械强度高的绝缘材料,采用该材料制备基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基片的厚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生物传感器(即电化学传感器)(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在基材涂布之前,可以根据需要电晕放电处理,由此,可提高涂布性,还可以更牢固地在基材上形成液体接收层。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电晕处理提高基片涂布性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金属离子检测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当需要制备痕量碘离子检测的抛弃式电化学传感器时,对传感器的制备方法做出调整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包括选择适于形成相应材料电极的油墨、具体比例,而膜厚、烘烤条件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能够优化确定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待检测的离子选择合适的电极材料属于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并且现有技术中也已经公开了银电极可以检测溶液中的碘离子。虽然现有技术中的银电极可以同时检测溶液中的氯、溴、碘离子,而本申请专门针对碘离子,但本申请实现对离子的选择性检测是通过富集电位的优化,而不是对电极材料的改进。并且,根据本申请第[0057]段的记载可知,本申请碘离子的低检测限是通过在优化的富集电位下达到足够长的富集时间得到的,其仍然属于使用方法的改进,并没有证据表明是通过对基片材料选择、电晕处理以及油墨材料比例、膜厚、烘烤条件等实现碘离子的低检测限。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认可。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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