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实现定位的方法、相关装置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49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819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66673.0
申请日:2015-07-31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付圆媛
合议组组长:冯美玉
参审员:周倩
国际分类号:H04W4/02(2009.01),H04W64/00(2009.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该对比文件和其他对比文件也均未给出采用该部分区别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也没有足够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采用该部分区别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各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66673.0,名称为“一种实现定位的方法、相关装置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1868023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对比文件2:CN104735657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对比文件3:CN101378585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04日。具体驳回理由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实现定位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第一位置信息是基于卫星定位得到的;(2)本申请第二位置信息通过数据库中标识与位置的关系获取的;对比文件1通过标识从网络中获取对应的第二位置信息;(3)本申请计算得到第三位置信息的过程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位置区域为以所述接入点设备为中心的一个圆形区域或者球形区域,所述圆形区域或者所述球形区域的半径为根据所述信息强度分析计算所述站点设备与所述接入点设备的距离;此外,在确定第三位置时还考虑终端第一位置的方位;(4)验证目标无线网络标识的有效性,在有效时,获取该标识对应的位置信息。上述区别(1)-(2)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3)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上述区别(4)由对比文件2给出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3、装置权利要求5-8分别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相对应,系统权利要求9与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相对应,基于权利要求1-4的理由,权利要求5-9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引用权利要求5-8之一,基于权利要求5-8的理由,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实现定位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站点设备上报的当前扫描到的至少一个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以及所述站点设备基于卫星定位的第一位置信息;
当查找到数据库中存储有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时,验证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是否有效;
当验证有效时,根据所述数据库中与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关联的第二位置信息,以及所述站点设备扫描获取到的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的信号强度,计算得出位置区域;所述位置区域为以所述接入点设备为中心的一个圆形区域或者球形区域,所述圆形区域或者所述球形区域的半径为根据所述信息强度分析计算所述站点设备与所述接入点设备的距离;
根据所述第一位置信息的方位以及所述位置区域,定位得出所述站点设备在所述位置区域的位置,得到第三位置信息。”
“5. 一种实现定位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站点设备上报的当前扫描到的至少一个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以及所述站点设备基于卫星定位的第一位置信息;
验证模块,用于当查找到数据库中存储有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时,验证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是否有效;
位置区域计算模块,用于当验证有效时,根据所述数据库中与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关联的第二位置信息,以及所述站点设备扫描获取到的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的信号强度,计算得出位置区域;所述位置区域为以所述接入点设备为中心的一个圆形区域或者球形区域,所述圆形区域或者所述球形区域的半径为根据所述信息强度分析计算所述站点设备与所述接入点设备的距离;
定位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位置信息的方位以及所述位置区域,定位得出所述站点设备在所述位置区域的位置,得到第三位置信息。”
“9. 一种实现定位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服务器、接入点设备和站点设备,其中
所述服务器通过接入点设备接收所述站点设备上报的当前扫描到的至少一个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以及所述站点设备基于卫星定位的第一位置信息;当所述服务器查找到数据库中存储有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时,验证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是否有效;当验证有效时,根据所述数据库中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关联的第二位置信息,以及所述站点设备扫描获取到的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的信号强度,计算得出位置区域;所述位置区域为以所述接入点设备为中心的一个圆形区域或者球形区域,所述圆形区域或者所述球形区域的半径为根据所述信息强度分析计算所述站点设备与所述接入点设备的距离;根据所述第一位置信息的方位以及所述位置区域,定位得出所述站点设备在所述位置区域的位置,得到第三位置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5、9中均增加特征“所述第二位置信息为提供所述目标无线网络的接入点设备的地理位置信息”。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待定位终端可以通过网关利用现有的三边测量法测量出待定位终端自身在网络中的坐标;是依据MR和测试点共同确定出待定位终端在扇形区域的环带区域,对待定位终端进行精确定位时,需要计算待定位终端到每个MR的距离,以待定位终端到每个MR的距离为半径,以相应的每个MR为圆心画弧,根据得到的圆弧对待定位终端进行精确定位。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基于上行子帧信号在空中传输的时间延迟来确定移动终端与基站之间的距离,再基于上行子帧信号在空中传输的时间延迟来确定移动终端与相邻基站之间的距离,从而最终确定移动终端的位置。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仅涉及如何对设备标识实现验证。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及以上任意的结合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站点设备基于卫星定位的第一位置信息。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待定位终端的粗位置信息是基于网关利用现有的三边测量法测量得到的。(2)根据数据库中与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关联的第二位置信息,以及站点设备扫描获取到的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的信号强度,计算得出位置区域。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是基于已建立好的参数化传播模型获取待定位终端在参数化传播模型中所处的环带区域,在实现原理上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完全不同的。(3)位置区域为以接入点设备为中心的一个圆形区域或者球形区域,圆形区域或者球形区域的半径为根据信息强度分析计算站点设备与接入点设备的距离;第二位置信息为提供目标无线网络的接入点设备的地理位置信息。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是基于上行子帧信号在空中传输的时间延迟来确定移动终端与基站之间的距离,从而形成以基站为圆心、以该距离为半径的圆周,因此,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也是完全不同的。权利要求1中服务器还可以通过误差修正参数来修正根据信息强度分析计算出的站点设备与接入点设备的距离,从而得到更精准的距离,减少误差,这也是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而无法实现的。3、根据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现了卫星定位与无线网络定位的结合,解决了单靠卫星定位进行时容易定位失败以及不能快速定位的问题,通过验证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是否有效,能从海量数据中提取出有效信息,还可以结合用户上报的恶意无效标识,进行相互验证,基于以接入点设备为中心的一个圆形区域或者球形区域来最终得到站点设备的第三位置信息,大大提高了定位的精准性,为用户提供更加精准的定位服务。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实现定位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站点设备上报的当前扫描到的至少一个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以及所述站点设备基于卫星定位的第一位置信息;
当查找到数据库中存储有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时,验证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是否有效;
当验证有效时,根据所述数据库中与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关联的第二位置信息,以及所述站点设备扫描获取到的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的信号强度,计算得出位置区域;所述第二位置信息为提供所述目标无线网络的接入点设备的地理位置信息;所述位置区域为以所述接入点设备为中心的一个圆形区域或者球形区域,所述圆形区域或者所述球形区域的半径为根据所述信息强度分析计算所述站点设备与所述接入点设备的距离;
根据所述第一位置信息的方位以及所述位置区域,定位得出所述站点设备在所述位置区域的位置,得到第三位置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验证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是否有效之前,还包括:
接收上报的接入点设备信息,所述接入点设备信息包括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以及位置信息;
在数据库中保存所述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及其关联的位置信息,并记录上报时间。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收站点设备上报的举报信息,所述举报信息指示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无效;
在数据库中记录上报的所述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为举报无效标识。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验证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是否有效,还包括:
查看所述数据中存储的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是否被记录为举报无效标识;
当查看结果为是时,则验证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无效;当查看结果为否时,则验证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有效。
5. 一种实现定位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站点设备上报的当前扫描到的至少一个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以及所述站点设备基于卫星定位的第一位置信息;
验证模块,用于当查找到数据库中存储有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时,验证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是否有效;
位置区域计算模块,用于当验证有效时,根据所述数据库中与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关联的第二位置信息,以及所述站点设备扫描获取到的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的信号强度,计算得出位置区域;所述第二位置信息为提供所述目标无线网络的接入点设备的地理位置信息;所述位置区域为以所述接入点设备为中心的一个圆形区域或者球形区域,所述圆形区域或者所述球形区域的半径为根据所述信息强度分析计算所述站点设备与所述接入点设备的距离;
定位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第一位置信息的方位以及所述位置区域,定位得出所述站点设备在所述位置区域的位置,得到第三位置信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在所述验证模块验证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是否有效之前,接收上报的接入点设备信息,所述接入点设备信息包括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以及位置信息;
记录保存模块,用于在数据库中保存所述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及其关联的位置信息,并记录上报时间。
7.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三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站点设备上报的举报信息,所述举报信息指示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无效;
举报记录模块,用于在数据库中记录上报的所述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为举报无效标识。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验证模块还包括:
举报查看单元,用于查看所述数据中存储的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是否被记录为举报无效标识;
举报查看结果单元,用于当所述举报查看单元的查看结果为是时,则验证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无效;当所述举报查看单元的查看结果为否时,则验证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有效。
9. 一种实现定位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服务器、接入点设备和站点设备,其中
所述服务器通过接入点设备接收所述站点设备上报的当前扫描到的至少一个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以及所述站点设备基于卫星定位的第一位置信息;当所述服务器查找到数据库中存储有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时,验证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是否有效;当验证有效时,根据所述数据库中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关联的第二位置信息,以及所述站点设备扫描获取到的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的信号强度,计算得出位置区域;所述第二位置信息为提供所述目标无线网络的接入点设备的地理位置信息;所述位置区域为以所述接入点设备为中心的一个圆形区域或者球形区域,所述圆形区域或者所述球形区域的半径为根据所述信息强度分析计算所述站点设备与所述接入点设备的距离;根据所述第一位置信息的方位以及所述位置区域,定位得出所述站点设备在所述位置区域的位置,得到第三位置信息。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包括如权利要求5-8任一项所述的实现定位的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第92段中记载了,待定位终端获取自身在网络中的坐标的方法有很多种,例如网关利用现有的三边测量法或其他方法测出待定位终端在网络专供的坐标。也就是说网关利用现有的三边测量法测量得到第一位置信息只是一种举例说明,并不代表对比文件1就是采用上述举例说明的方法来得到第一位置信息的,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卫星定位获取位置信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本申请是先根据第二位置信息和信号强度得到所述位置区域,再根据第一位置信息的方位和所述位置区域得到第三位置信息;对比文件1是根据第一位置信息和第二位置信息得到一个位置区域,然后根据信号强度和所述位置区域得到第三位置信息。虽然对比文件1在计算过程中考虑了参数化传播模型,该模型的形成过程考虑了测试点,但是目前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详细记载是否考虑测试点信息,仅是记载了第一位置信息、第二位置信息和信号强度信息,因此,可以采用对比文件1对目前的权利要求进行评述。3、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基站或接入点为圆心,以终端到基站或接入点的距离为半径得到圆形位置区域,并同时考虑终端的位置方位得到终端在所述位置区域中的第三位置信息。基于信号强度获取终端与基站之间的距离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以基站为圆心,以终端到基站的距离为半径得到一个圆形位置区域,在此基础上以同样的方式获取空间上的球形区域也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此外,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位置信息为提供目标无线网络的接入点设备的地理位置信息。4、目前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对申请人强调的服务器的功能进行详细记载,因此不能作为其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868023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0日;
对比文件2:CN104735657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对比文件3:CN101378585A,公开日为2009年03月04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实现定位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定位终端的方法、装置和系统、系统,并具体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3-142段):待定位终端进入网络,获得自己的粗位置信息,以及各锚点MR到自身的RSSI,再将粗位置信息、各个MR的网络标识或编号与所有RSSI发送给定位服务器(公开了接收站点设备上报的当前扫描到的至少一个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以及所述站点设备的第一位置信息)。定位服务器根据待定位终端发送的信息,获取待定位终端在参数化传播模型中所处的环带区域。具体地,根据发送的各MR的网络标识或编号获取每个MR对应的参数化传播模型,并根据每个MR的网络标识或编号从网络中获取MR的坐标(公开了获取与所述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关联的第二位置信息),对待定位终端的坐标与MR的坐标作差得到向量,计算出向量的角度,根据计算出的角度判断待定位终端所在的扇形区域,根据待定位终端的坐标和MR的坐标计算出待定位终端与MR的距离,根据计算出的距离判断出待定位终端在扇形区域的环带区域。定位服务器根据待定位终端发送的信息和环带区域的信息对终端进行精确定位。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站点设备基于卫星定位的第一位置信息;(2)查找到数据库中存储的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验证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是否有效;当验证有效时,获取数据库中与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关联的第二位置信息;(3)根据第二位置信息以及站点设备扫描获取到的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的信号强度,计算得出位置区域,第二位置信息为提供目标无线网络的接入点设备的地理位置信息,位置区域为以接入点设备为中心的一个圆形区域或者球形区域,圆形区域或者球形区域的半径为根据信息强度分析计算站点设备与所述接入点设备的距离;根据站点设备的第一位置信息的方位以及位置区域,定位得出站点设备在位置区域的位置,得到第三位置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站点的第一位置信息,如何存储无线网络标识和第二位置信息以及保证标识信息的有效,以及如何对站点设备精确定位。
对于区别特征(1),通过卫星定位获取是位置信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站点设备的粗略的第一位置信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站点设备的第一位置信息基于卫星定位。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安全终端验证方法,并具体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0-112段):服务器检测接收到的无线接入点的设备标识是否与用户账号绑定的无线接入点的设备标识相同之后,服务器还可以检测本次验证是否属于用户账号和与用户账号绑定的无线接入点的设备标识之间的绑定有效期内,若还在绑定有效期内,则与用户账号绑定的无线接入点可用,若不在绑定有效期内,则与用户账号绑定的无线接入点不可用。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使用无线接入点的设备标识时,验证用户账号和与用户账号绑定的无线接入点的设备标识之间的绑定有效期,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验证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是否有效。而根据需要事先将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与对应位置信息存储在数据库中以方便用户查询获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首先,对比文件1是根据MR的事先建立的参数化传播模型确定扇形区域,根据待定位终端的坐标与MR的坐标差得到向量,计算出向量的角度,根据计算出的角度判断待定位终端所在的扇形区域,根据待定位终端的坐标和MR的坐标计算出待定位终端与MR的距离,根据计算出的距离判断出待定位终端在扇形区域的环带区域,再根据待定位终端发送的信息和环带区域的信息对终端进行精确定位。可见,对比文件1在确定扇形区域的环带区域时,使用了待定位终端的坐标和MR的坐标,并未使用待定位终端扫描获取到的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的信号强度,环带区域也非以接入点设备为中心的一个圆形区域或者球形区域,圆形区域或者球形区域的半径为根据信息强度分析计算站点设备与所述接入点设备的距离。因此,对比文件1未给出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根据提供目标无线网络的接入点设备的地理位置信息以及站点设备扫描获取到的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的信号强度,计算得出位置区域,位置区域为以接入点设备为中心的一个圆形区域或者球形区域,圆形区域或者球形区域的半径为根据信息强度分析计算站点设备与所述接入点设备的距离的技术启示。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再根据待定位终端发送的信息和环带区域的信息对终端进行精确定位的方式为:计算待定位终端到每个MR的距离,以待定位终端到每个MR的距离为半径,以相应MR为圆心画弧,计算质心坐标、平均坐标或交点的坐标作为待定位终端的精确坐标。可见,对比文件1中确定待定位终端的精确坐标时,并未使用待定位终端的位置信息的方位。因此,对比文件1未给出根据第一位置信息的方位以及位置区域,定位得出站点设备在位置区域的位置,得到第三位置信息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待定位终端的坐标和MR的坐标两个计算参数,但整个使用上述两个参数进行计算的方法与本申请权利要求完全不同。
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一种移动WiMAX系统中终端定位估计方法,并具体公开(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4-7页,图4):确定终端到基站之间的距离,以基站为圆心,以该距离为半径的圆周上都和基站具有相同距离。因此,需要进一步确定出移动终端的位置。如图4所示,通过同样的方法,移动终端可以确定它离相邻基站的距离,就可以确定出另外一个以相邻基站为圆心,以移动终端到相邻基站的距离为半径的圆周。这样一来,结合和本服务小区的基站,就可以确定出移动终端的位置。有时候,由于两个圆周可能相交于多个交点,这就可以借助于其它的一些辅助估计,来最终确定移动终端的位置。例如,如图4所示,可以通过估计无线信号的到达或离开方向角度估计,确定出移动终端的位置。对比文件3的上述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终端进行定位,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3),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站点的第一位置信息的基础上对站点设备精确定位。对比文件3在最终确定移动终端的位置之前,并不知道也无法获取到移动终端的第一位置信息,对比文件3采用两个相邻基站,分别以两个相邻基站为圆心,以移动终端到两个相邻基站的距离为半径的圆周,再通过估计无线信号的到达或离开方向角度估计,确定出移动终端的位置。如果认为对比文件3的以第一基站为圆心,以移动终端到第一基站的距离为半径的圆周为移动终端的第一位置信息,以第二基站为圆心,以移动终端到第二基站的距离为半径的圆周为移动终端的位置区域,则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通过估计无线信号的到达或离开方向角度确定移动终端的位置,而不是根据以移动终端到第一基站的距离为半径的圆周的方位确定移动终端的位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无法想到为了解决在站点的第一位置信息的基础上对站点设备精确定位的技术问题时,根据为提供目标无线网络的接入点设备的地理位置信息以及站点设备扫描获取到的目标无线网络对应的标识的信号强度,计算得出位置区域,位置区域为以接入点设备为中心的一个圆形区域或者球形区域,圆形区域或者球形区域的半径为根据信息强度分析计算站点设备与所述接入点设备的距离;根据第一位置信息的方位以及位置区域,定位得出站点设备在位置区域的位置,得到第三位置信息。
再次,对比文件2未涉及终端定位的技术内容,因此,也未给出采用区别特征(3)的技术启示。
最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3)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采用上述区别特征(3)使得该权利要求在例如商场、机场、 地铁、博物馆、展览馆等环境能为用户提供精准的定位服务,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包含上述区别特征(3)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实现定位的装置,其是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对应的装置,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理由,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是非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实现定位的系统,其是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对应的系统,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理由,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是非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8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9,由于权利要求1、5、9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4、6-8、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9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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