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内转子马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77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71944
优先权日:2015-02-09
申请(专利)号:201510089615.0
申请日:2015-02-27
复审请求人: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平
合议组组长:徐珍霞
参审员:霍艳
国际分类号:H02K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将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上述结合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9615.0,名称为“内转子马达”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建准电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2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2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转子马达,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个隔离罩,该隔离罩包括由不导电塑材制成一个第一罩体及一个第二罩体,该第一罩体及该第二罩体相对构成该隔离罩,该隔离罩设有至少一个枢接部;及
一个定子,该定子结合于上述隔离罩的内部;
一个转子,该转子包括一个转动轴及一个永久磁铁,该转动轴可旋转地结合于上述隔离罩的枢接部,该永久磁铁结合于该转动轴,该永久磁铁与上述定子之间具有一个气隙,上述第一罩体及第二罩体各设有上述枢接部及一个开口端,该第一罩体的开口端及该第二罩体的开口端呈相对状,上述第一罩体的枢接部及上述第二罩体的枢接部分别一体成型于该第一罩体及该第二罩体的内侧壁,上述第一罩体的枢接部及上述第二罩体的枢接部为凹槽,该凹槽各设有一个开口,上述第一罩体的凹槽的开口与上述第二罩体的凹槽的开口在上述转动轴的轴向上朝向相反方向,且该第一罩体的凹槽的开口与该第二罩体的凹槽的开口呈相背离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转子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一罩体及第二罩体各包括一个基板部,该基板部周缘连接一个环周壁,该第一罩体及该第二罩体的环周壁的一侧周缘分别形成上述开口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转子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一罩体的枢接部的凹槽及上述第二罩体的枢接部的凹槽分别结合一个轴承。
4. 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内转子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隔离罩容置于一个金属壳内部。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内转子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金属壳包括一个第一壳体及一个第二壳体,该第一壳体及该第二壳体相互结合。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内转子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金属壳包括一个壳体及一个盖板,该盖板结合于该壳体。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内转子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金属壳包括两端具有相对开口的一个中空筒体,该中空筒体的两端开口各结合一个封盖。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内转子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至少一个封盖的一端面设有至少一个螺孔。
9.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内转子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金属壳的外周壁设有一个转接板,该转接板设有多个固定孔。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内转子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金属壳包括一个第一壳体及一个第二壳体,该第一壳体及该第二壳体的一端分别设有一个第一组装凸缘及一个第二组装凸缘,该第一壳体的第一组装凸缘与该第二壳体的第二组装凸缘相互结合,该第一组装凸缘及该第二组装凸缘相互叠合以共同形成上述转接板。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内转子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金属壳包括一个壳体及一个盖板,该壳体的一端设有一个组装凸缘,该盖板结合于该壳体的组装凸缘,该壳体的组装凸缘及该盖板的周缘相互重叠以共同形成上述转接板。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内转子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金属壳包括两端具有相对开口的一个中空筒体,该中空筒体的两端开口各结合一个封盖,上述转接板设置于该中空筒体的外周壁。
13.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内转子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第一罩体的开口端与上述第二罩体的开口端相互抵接。
14.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内转子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转动轴的一端穿伸出上述隔离罩的外部,上述金属壳设有供该转动轴的一端穿伸至外部的一个穿孔。
1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内转子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转动轴的相对两端穿伸出上述隔离罩的外部,上述金属壳设有供该转动轴的相对两端穿伸至外部的两个穿孔。
1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转子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转动轴的一端穿伸出上述隔离罩的外部。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转子马达,其特征在于,上述转动轴的相对两端穿伸出上述隔离罩的外部。”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2602439U,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2日)的区别特征是:转子包含一个永久磁铁,该永久磁铁结合于该转动轴,并与定子之间具有一个气隙,第一罩体的枢接部也一体成型于第一罩体的内侧壁,第一罩体的凹槽的开口与该第二罩体的凹槽的开口呈相背离状。上述特征中部分特征是公知常识,部分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其余部分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或在对比文件2(TWM297577U,公告日为2006年09月11日)中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公开“该第一罩体的凹槽的开口与该第二罩体的凹槽的开口呈相背离状”的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采用该特征,使隔离罩1可以更方便快速地组装轴承13及转动轴31等马达构件,需要拆换该轴承13时,仅需分离该第一壳体41及该第二壳体42,即可以进行替换,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可以达到提升组装便利性的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第44、45段和第50段记载可知,本申请是通过将隔离罩的两个罩体的内侧壁直接形成枢接部来提升组装便利性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机壳体包括由绝缘的塑料材料制成的一个前电机端盖51和一个后电机端盖52,前电机端盖51及后电机端盖52各设有枢接部及一个开口端,后电机端盖52的枢接部一体成型于后电机端盖52的内侧壁,前电机端盖51的凹槽的开口与后电机端盖52的凹槽的开口在转轴8的轴向上朝向相反方向,且前电机端盖51的凹槽的开口与后电机端盖52的凹槽的开口呈相对状,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绝缘性的同时便于加工,将第一罩体的枢接部也一体成型于第一罩体的内侧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做的常规设置。同时,将轴承安装在罩体内部能够更好地保护轴承,但轴承的替换较麻烦,而将轴承安装在罩体外部便于替换但更易受水气侵入等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轴承安装的需求选择将两个罩体的凹槽的开口方向相背离,这仅是组装方式的常规替换,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由本申请的说明书第44、50段的记载可知,“该第一罩体11的凹槽111a的开口111b与该第二罩体12的凹槽121a的开口121b呈相对状”的技术方案同样能够达到提升组装便利性的功效,并非第一罩体的凹槽的开口与第二罩体的凹槽的开口必须呈相背离状。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转子包含一个永久磁铁,永久磁铁结合于转动轴,并与定子之间具有一个气隙,第一罩体的枢接部也一体成型于第一罩体的内侧壁;(2)第一罩体的凹槽的开口与该第二罩体的凹槽的开口呈相背离状。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2)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1(《微电机结构工艺学》(修订版),1997年02月,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张子忠、王铁成编著,ISBN号:7-5603-0080-4/TM)佐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7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将电机轴向两端的两个轴承座在朝着互相背离的方向上设置开口,便于更换拆卸轴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复审通知书中已经列举公知常识性证据加以佐证。公知常识性证据1的第4-7页图1-5、图1-7(a)和图1-7(b)中公开了电机的两个轴承座,在朝向电机轴向外部的相互背离的方向上有开口并设置了挡圈或挡板,方便从外部更换拆卸轴承。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了特征第一罩体的凹槽的开口与第二罩体的凹槽的开口呈相背离状,说明书第0045段也记载了上述特征。权利要求1通过限定该特征,可以达到提升组装便利性的效果。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了转动轴具有供轴承抵靠的肩部,无须具有供该轴承抵接的凹槽,也不会具有该凹槽的开口,因此公知常识性证据1未公开上述特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申请日2015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将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上述结合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2602439U,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2日;
对比文件2:TWM297577U,公告日为2006年09月11日。
对于主张的公知常识,合议组还将引证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1:《微电机结构工艺学》(修订版),1997年02月,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张子忠、王铁成编著,ISBN号:7-5603-0080-4/TM;
证据2:《冷冲压工艺与模具设计(第2版)》,2011年06月第2版第3次印刷,机械工业出版社,陈剑鹤、于云程主编,ISBN号:978-7-111-25604-5;
证据3:《电气工程概论(第二版)》,2013年02月第2版第8次印刷,中国电力出版社,肖登明主编,ISBN号:978-7-5123-3616-2。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内转子马达。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结构紧凑的新型电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9、13-17段,图1):电机是内转子电机,电机包括由绝缘材料(相当于不导电塑材)制成的电机壳体5(相当于隔离罩),电机壳体5包括前电机端盖51(相当于第一罩体)和后电机端盖52(相当于第二罩体),前电机端盖51和后电机端盖52的开口端相对(相当于第一第二罩体的开口端),两者组合构成电机壳体5。由前电机端盖51和后电机端盖52组合而成的电机壳体5内安装有定子3和转子4,转子4包括转轴8(相当于转动轴),转子4和定子3之间有气隙。前电机端盖51有与其分体安装的前轴承安装座1(相当于第一罩体的枢接部),后电机端盖52有在其后端内壁上一体成型的后轴承安装座6(相当于第二罩体的枢接部),附图1明确公开前轴承安装座1和后轴承安装座2都是凹槽结构而且凹槽有开口(相当于凹槽的开口),两个凹槽开口沿轴向相反方向。转轴8两端分别通过固定在前轴承安装座1和后轴承安装座6中的轴承7安装在电机壳体5的前、后轴承安装座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转子包含一个永久磁铁,永久磁铁结合于转动轴,并与定子之间具有一个气隙,第一罩体的枢接部也一体成型于第一罩体的内侧壁;(2)第一罩体的凹槽的开口与该第二罩体的凹槽的开口呈相背离状。由此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设置转子的结构使其更加便于组装和替换轴承。
针对区别特征(1),永久磁铁作为转子是本领域最常见的转子类型之一,将永久磁铁结合于转动轴构成转子,并与定子之间具有一个气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为了使电机不必因爬电距离的要求加高电机端盖和前轴承安装座,将前轴承安装座1设计为分体式设置在前电机端盖51内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后轴承安装座6是成型在后电机端盖52内壁上的,也就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个轴承安装座中,其中一个轴承安装座是直接成型在端盖内部,另一个轴承安装座与另一个端盖是分体结构。当电机的应用场合没有诸如为满足某些电气参数要求而改变电机端盖和轴承座结构的技术需求时,为了保证标准化生产和便于加工,将两个轴承座都直接成型在各自端盖内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将电机轴向两端的两个轴承座在朝着互相背离的方向上设置开口,便于更换拆卸轴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公知常识性证据1的第4-7页图1-5、图1-7(a)和图1-7(b)中公开了电机的两个轴承座,在朝向电机轴向外部的相互背离的方向上有开口并设置了挡圈或挡板,方便从外部更换拆卸轴承。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9、13-17段,图1):前电机端盖51及后电机端盖52各包含一个基板和从基板周缘延伸出的环周壁,两个端盖的环周壁的一侧周缘分别形成开口端。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9、13-17段,图1):前电机端盖51的前轴承安装座1的凹槽及后电机端盖52的后轴承安装座6的凹槽分别结合一个轴承7。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4、从属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构成其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由此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绝缘罩的结构强度。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至第3页第1段,图1-2):马达具有由金属材料制成一体的外壳11(相当于金属壳),由不导电塑材制成的隔离罩15容置于该外壳11内部。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也是为了满足定子与外壳绝缘的同时保证外壳的结构强度,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4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从属权利要求5至7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金属壳内置绝缘罩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金属壳形状来包覆绝缘罩,如金属壳包括两个相互结合的壳体;或者金属壳为一个壳体和与其相互结合的一个盖板;或者金属壳为两端相对开口的一个中空筒体,且两端开口各结合一个端盖,上述金属壳的形状设置均是本领域的常规形状装置,属于公知常识。例如,在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29-130页图4-1至图4-4公开了多种电机金属外壳和罩壳的形状,这些外壳的形状是空心筒形的主体,并在筒形件周缘形成径向板形凸缘,凸缘上有螺孔。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马达外壳的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在公知常识性证据3第64-65页图2-84公开了电机结构包括两端开口的中空筒状机座,两端开口结合前端盖和后端盖,机座与前端盖和后端盖通过端盖周边径向延伸的凸缘上的螺钉固定。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至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6、从属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便于安装该内转子马达,马达封盖的一端面设置至少一个螺孔,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29-130页图4-1至图4-4公开的多种电机金属外壳和罩壳的上,筒形件周缘形成径向板形凸缘,凸缘上有螺孔。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7、从属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便于马达固定,在金属壳的外周壁设置一个设有数个固定孔的转接板,从而更便于使用与组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29-130页图4-1至图4-4公开了多种电机金属外壳和罩壳的形状,这些外壳的形状是空心筒形的主体,并在筒形件周缘形成径向板形凸缘,凸缘上有螺孔。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8、从属权利要求10至12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于不同构造的金属壳形状,如对于包含两个壳体的金属壳,在两个壳体的一端分别设置一个第一组装凸缘和一个第二组装凸缘,两个组装凸缘相互结合地相互叠合以共同形成转接板;或者对于包含一个壳体和一个盖板的金属壳,在壳体的一端设置一个组装凸缘,盖板结合于该组装凸缘,壳体的组装凸缘与盖板的周缘相互重叠以共同形成转接板;或者对于两端具有相对开口的呈一个中空筒体的金属壳,在中空筒体的两端开口各结合一个封盖,转接板设置于中空筒体的外周壁,上述壳体和转接板的结构设置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29-130页图4-1至图4-4公开了多种电机金属外壳和罩壳的形状,这些外壳的形状是空心筒形的主体,并在筒形件周缘形成径向板形凸缘,凸缘上有螺孔。在公知常识性证据3第64-65页图2-84公开了电机结构包括两端开口的中空筒状机座,两端开口结合前端盖和后端盖,机座与前端盖和后端盖通过端盖周边径向延伸的凸缘上的螺钉固定。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调整马达外壳的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至1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9、从属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9、13-17段,图1):前电机端盖51的开口端与后电机端盖52的开口端相互抵接。可见,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0、从属权利要求14和1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9、13-17段,图1):转轴8的一端穿伸出电机壳体5的外部。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1-2公开了转动轴穿过金属壳11的轴向两端开口,也穿过了隔离罩15的轴向两端开口。可见,权利要求14和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4和1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1、从属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9、13-17段,图1):转轴8的一端穿伸出电机壳体5的外部。可见,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12、从属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9、13-17段,图1):转轴8的一端穿伸出电机壳体5的外部。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内转子马达的使用需求将转动轴的相对两端均穿伸出隔离罩的外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合议组已将特征“第一罩体的凹槽的开口与第二罩体的凹槽的开口呈相背离状”认定为区别特征,同时合议组也认定将电机轴向两端的两个轴承座在朝着互相背离的方向上设置开口,便于更换拆卸轴承,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佐证上述公知常识的认定,合议组引入了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知常识性证据1在第4-7页图1-5、图1-7(a)和图1-7(b)中公开了电机的两个轴承座在朝向电机轴向外部的相互背离的方向上有开口并设置了挡圈或挡板,也就是公知常识性证据1公开的挡圈或挡板卡入电机壳体容纳轴承的轴向延伸部(未标记)并与其固定之后,挡圈或挡板将与轴承抵接,所以挡圈或挡板与电机壳体容纳轴承的轴向延伸部(未标记)构成了接收轴承的凹回空间,因此电机轴向两端的两个凹回空间的开口是相互背离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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