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72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659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14098.8
申请日:2015-03-16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芸芸
合议组组长:石清
参审员:吴敏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特征应用到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14098.8,名称为“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4267899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的区别为:不同子区域上同一手势类别所对应的指令不同。上述区别被对比文件3(CN103329075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公开了,则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4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CN103324420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不同子区域上同一手势类别所对应的指令不同;(2)本申请中是手势识别单元和区域确定单元,而对比文件1中是第一判断单元。上述区别(1)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2)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0是和方法权利要求2-5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2-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10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2017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具有一显示区域,所述显示区域包括多个子区域,每个所述子区域的布局互不重叠,每个所述子区域分别对应一个指令集合,每个所述指令集合中的指令各不相同,不同子区域上同一手势类别所对应的指令不同,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所述显示区域上的操作数据;
识别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目标手势类别;
确定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目标子区域;
执行所述目标子区域所对应的指令集合中与所述目标手势类别相对应的目标指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区域中各个子区域的布局状态与区域配置信息相对应;各个子区域所对应的指令集合之间的指令划分状态与指令配置信息相对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目标子区域,包括:
识别所述操作数据中对应的轨迹坐标数据;
依据所述轨迹坐标数据,确定所述操作数据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所对应的目标子区域。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轨迹坐标数据,确定所述操作数据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所对应的目标子区域,包括:
获取所述显示区域中每个所述子区域各自的区域坐标范围;
基于所述区域坐标范围,确定所述轨迹坐标数据所处的目标坐标范围;
将所述目标坐标范围对应的子区域确定为所述操作数据对应的目标子区域。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目标手势类别,包括:
解析所述操作数据,以得到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操作体轨迹;
依据所述操作体轨迹,确定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目标手势类别。
6.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具有一显示区域,所述显示区域包括多个子区域,每个所述子区域的布局互不重叠,每个所述子区域分别对应一个指令集合,每个所述指令集合中的指令各不相同,不同子区域上同一手势类别所对应的指令不同,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数据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显示区域上的操作数据;
手势识别单元,用于识别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目标手势类别;
区域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目标子区域;
指令执行单元,用于执行所述目标子区域所对应的指令集合中与所述目标手势类别相对应的目标指令。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区域中各个子区域的布局状态与区域配置信息相对应;各个子区域所对应的指令集合之间的指令划分状态与指令配置信息相对应。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区域确定单元包括:
坐标识别子单元,用于识别所述操作数据中对应的轨迹坐标数据;
子区域确定子单元,用于依据所述轨迹坐标数据,确定所述操作数据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所对应的目标子区域。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子区域确定子单元,包括:
区域坐标确定模块,用于获取所述显示区域中每个所述子区域各自的区域坐标范围;
目标坐标确定模块,用于基于所述区域坐标范围,确定所述轨迹坐标数据所处的目标坐标范围;
子区域确定模块,用于将所述目标坐标范围对应的子区域确定为所述操作数据对应的目标子区域。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手势识别单元包括:
轨迹解析子单元,用于解析所述操作数据,以得到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操作体轨迹;
类别确定子单元,用于依据所述操作体轨迹,确定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目标手势类别。”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技术方案是依据区域来划分指令,是先确定出区域,然后根据区域来划分成不同的指令,技术导向是依据区域确定指令集合,目的是为了不增加手势识别的算法的前提下并节省成本和空间。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并未提及指令集合的技术特征,其并未按照区域划分成多个指令集合,其是设备状态、触控轨迹信息与控制指令具有对应关系,是根据设备状态、触控轨迹来确定控制指令,依据的是设备状态来划分的控制指令,技术导向是依据电子设备所处状态、触控轨迹来确定操作指令,与依据区域划分的指令集合没有关系,与本申请的技术导向所不同。(2)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特征“不同子区域上同一手势类别所对应的指令不同”。因为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中,“方型手势区域”和“圆形手势区域”其实际上并非是区域的划分,而是图标或按钮的位置,参考图3可知,其是在某一个应用下,不同的图标形状不同,在该图标位置手势所触发的应用的功能不同。(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没有结合的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时,必然是依据该技术问题“触摸设备的操作中,操作手势太多会不方便用户记忆和操作,同时增大了设备存储压力”去找寻技术手段,而并不是通过技术手段来反过来推是否可以解决该技术问题。驳回决定中,显然是从技术手段出发,反过来认为对比文件3可以解决该技术问题,这是从结果反推过程的方式,是事后诸葛亮的评述方式,显然是不正确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5-7、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8-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6中增加特征“基于位置条件将所述显示区域划分为多个子区域”。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可以解决“不增加手势识别的算法的前提下节省成本和空间”并非是明确的,是超出了其说明书公开范围的。其次,解决“不增加手势识别的算法的前提下节省成本和空间”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思维是发散的,可以通过触摸时间、压力等等方向进行改进,是否需要引入本申请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然是非显而易见的,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2)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相比于在不同手势区域执行的相同手势,在一个手势区域内检测的手势可以被映射为不同的命令”其所对应的是“设备可以被配置为识别执行了手势的区域,并且基于该手势和执行了动作的手势区域而确定动作”的相关实施方式,其并非是对应的“不同子区域上同一手势类别所对应的指令不同”解释,复审通知书中的解释并非是其原文所记载的内容,其“在一个手势区域内检测的手势可以被映射为不同的命令”所对应的是“例如,用户可以在第一手势区域内开始轻扫手势,在第二手势区域结束轻扫手势。检测到轻扫手势在第一手势区域内被发起,作为响应,映射到该手势的命令和第一手势区域可以被选中”,即,是看操作的区域在哪里,来确定是否执行标识对应的指令,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误识别”,而与是否增加成本和空间无关。(3)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特征“基于位置条件将所述显示区域划分为多个子区域”,对比文件3关注的是标识,即手势要和操作区域内的标识进行对应,才能对应一个指令,这与本申请不同。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具有一显示区域,基于位置条件将所述显示区域划分为多个子区域,每个所述子区域的布局互不重叠,每个所述子区域分别对应一个指令集合,每个所述指令集合中的指令各不相同,不同子区域上同一手势类别所对应的指令不同,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所述显示区域上的操作数据;
识别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目标手势类别;
确定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目标子区域;
执行所述目标子区域所对应的指令集合中与所述目标手势类别相对应的目标指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区域中各个子区域的布局状态与区域配置信息相对应;各个子区域所对应的指令集合之间的指令划分状态与指令配置信息相对应。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目标子区域,包括:
识别所述操作数据中对应的轨迹坐标数据;
依据所述轨迹坐标数据,确定所述操作数据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所对应的目标子区域。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依据所述轨迹坐标数据,确定所述操作数据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所对应的目标子区域,包括:
获取所述显示区域中每个所述子区域各自的区域坐标范围;
基于所述区域坐标范围,确定所述轨迹坐标数据所处的目标坐标范围;
将所述目标坐标范围对应的子区域确定为所述操作数据对应的目标子区域。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所述操作数据所 对应的目标手势类别,包括:
解析所述操作数据,以得到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操作体轨迹;
依据所述操作体轨迹,确定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目标手势类别。
6.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单元具有一显示区域,基于位置条件将所述显示区域划分为多个子区域,每个所述子区域的布局互不重叠,每个所述子区域分别对应一个指令集合,每个所述指令集合中的指令各不相同,不同子区域上同一手势类别所对应的指令不同,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数据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显示区域上的操作数据;
手势识别单元,用于识别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目标手势类别;
区域确定单元,用于确定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目标子区域;
指令执行单元,用于执行所述目标子区域所对应的指令集合中与所述目标手势类别相对应的目标指令。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区域中各个子区域的布局状态与区域配置信息相对应;各个子区域所对应的指令集合之间的指令划分状态与指令配置信息相对应。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区域确定单元包括:
坐标识别子单元,用于识别所述操作数据中对应的轨迹坐标数据;
子区域确定子单元,用于依据所述轨迹坐标数据,确定所述操作数据在所述显示区域中所对应的目标子区域。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子区域确定子单元,包括:
区域坐标确定模块,用于获取所述显示区域中每个所述子区域各自的区域坐标范围;
目标坐标确定模块,用于基于所述区域坐标范围,确定所述轨迹坐标数 据所处的目标坐标范围;
子区域确定模块,用于将所述目标坐标范围对应的子区域确定为所述操作数据对应的目标子区域。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手势识别单元包括:
轨迹解析子单元,用于解析所述操作数据,以得到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操作体轨迹;
类别确定子单元,用于依据所述操作体轨迹,确定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目标手势类别。”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10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特征应用到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了与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267899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3324420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
对比文件3:CN103329075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25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数据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4]-[0105]、[0110]-[0129] 段,附图2-6):
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相当于应用于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设置有包括至少一个子区域的显示单元,在对显示单元进行子区域的划分时,可以对显示单元的整个屏幕(相当于显示单元具有一显示区域)进行子区域的划分,也可以对显示单元的部分屏幕进行子区域的划分,显示单元包括子区域300A、子区域300B以及子区域300C,图3示出了这三个子区域的布局互不重叠,且这三个子区域是按照左右方向位置划分的(相当于所述显示区域包括多个子区域,基于位置条件将所述显示区域划分为多个子区域,每个所述子区域的布局互不重叠),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操作发生的区域信息和触控轨迹信息与控制指令的对应关系,当依据所述对应关系能够确定与第一子区域的区域信息、第一操作所产生的触控轨迹信息对应的第一控制指令时,执行第一控制指令。例如,参见图3,显示单元包括子区域300A、子区域300B以及子区域300C,其中子区域300A对应一条由上向下划过的S型曲线L4,子区域300B对应一条由上向下划过的直线L5以及一条由下向上划过的直线L6,子区域300C对应一条由上向下然后再向右划过的L型线L7;子区域300A的区域信息和第一操作L4所产生的触控轨迹信息与能够控制电子设备音量减小的控制指令对应;子区域300B的区域信息和第一操作L5所产生的触控轨迹信息与能够控制电子设备运行微信应用的控制指令对应;子区域300B和第一操作L6所产生的触控轨迹信息与能够控制微信应用关闭的控制指令对应;子区域300C和第一操作L7所产生的触控轨迹信息与能够控制视频应用运行的控制指令对应(可见:每个子区域分别对应一个或两个手势操作及其相应的控制指令,这些控制指令各不相同)。多个子区域包括第一子区域。当电子设备处于第一工作状态下时,接收用户在第一子区域的第一操作(相当于接收所述显示区域上的操作数据);获取第一子区域的区域信息以及第一操作所产生的触控轨迹信息,例如,图3,当电子设备处于第一工作状态下,当用户在显示单元的第一子区域300B从上向下划过一条直线时,电子设备可以控制微信应用运动,判断依据对应关系是否能够确定与第一子区域的区域信息、第一操作所产生的触控轨迹信息对应的第一控制指令(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必然要确定是否是第一子区域300B和识别手轨迹信息,则也就公开了:识别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目标手势类别,确定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目标子区域);当依据所述对应关系能够确定与第一子区域的区域信息、第一操作所产生的触控轨迹信息对应的第一控制指令时,执行第一控制指令(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执行所述目标子区域中与所述目标手势类别相对应的目标指令)。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每个子区域分别对应一个指令集合,而对比文件1中每个子区域分别对应一个或两个手势操作及其相应的控制指令;(2)不同子区域上同一手势类别所对应的指令不同。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组织每个子区域对应的指令,以及如何用有限的手势操作来响应更多的指令,从而提高用户体验。
关于上述区别(1),指令集合是本领域中组织指令的常见形式,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每个子区域分别对应一个或两个手势操作及其相应的控制指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每个子区域对应的手势操作及其相应的控制指令形成指令集合,则每个子区域分别对应一个指令集合。
关于上述区别(2),在触摸设备的操作中,操作手势太多会不方便用户记忆和操作,同时也增大了设备存储手势指令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用有限的手势操作来响应更多的指令以提高用户体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意识到的问题,这也是对比文件1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去改进。并且,上述区别(2)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手势控制的方法和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0] -[0087]段、图3):相比于在不同手势区域执行的相同手势,在一个手势区域内检测的手势可以被映射为不同的命令。图3示出了具有圆形手势区域和方形手势区域的示例界面。圆形手势区域中检测的任何手势被映射到导航命令,在圆形手势区域中检测的两个手指轻敲可以与这样的命令相关联:在当前显示的菜单上选择第二条目,如果第二条目是文件夹,则可以响应于检测到两个手指轻敲而显示文件夹中的条目。方形手势区域可以识别与在方形手势区域内检测的一个或多个手势相关联的命令,方形手势区域中两个手指轻敲手势对应于慢动作回放命令。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即用有限的手势操作来响应更多的指令,从而提高用户体验。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和5不具备创造性
(1)从属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3]、[0094]-[0106]段、附图3):电子设备中存储有操作发生的区域信息(则“区域配置信息”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和触控轨迹信息与控制指令的对应关系。在本发明中,显示单元中子区域的划分、子区域中触控轨迹的数量、子区域中触控轨迹的形式、以及子区域和触控轨迹与控制指令的对应关系均可以由用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参见图3,显示单元包括子区域300A、子区域300B以及子区域300C(则“显示区域中各个子区域的布局状态与区域配置信息相对应”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假设用户预先设定的对应关系为:子区域300A以及第一操作L4与控制音量减小对应;子区域300B以及第一操作L5与运行微信应用对应;子区域300B以及第一操作L6与关闭微信应用对应;子区域300C以及第一操作L7与运行视频应用对应;那么电子设备存储的对应关系为:子区域300A的区域信息和第一操作L4所产生的触控轨迹信息与能够控制电子设备音量减小的控制指令对应;子区域300B的区域信息和第一操作L5所产生的触控轨迹信息与能够控制电子设备运行微信应用的控制指令对应;子区域300B和第一操作L6所产生的触控轨迹信息与能够控制微信应用关闭的控制指令对应;子区域300C和第一操作L7所产生的触控轨迹信息与能够控制视频应用运行的控制指令对应(相当于“指令配置信息”)。另外,各个子区域所对应的指令集合之间的指令划分状态与指令配置信息相对应,是本领域根据指令配置信息设置指令集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29]段):电子设备在获取第一子区域的区域信息以及第一操作所产生的触控轨迹信息(相当于解析所述操作数据,以得到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操作体轨迹)后,可以判断第一操作所产生的触控轨迹信息是否满足预设的第一轨迹信息(相当于依据所述操作体轨迹,确定所述操作数据所对应的目标手势类别),如判断第一操作所产生的触控轨迹的横向宽度H1是否达到预设的第一横向宽度,以及判断第一操作所产生的触控轨迹的纵向款第H2是否大豆预设的第一纵向宽度,在两者均满足要求时,电子设备再继续判断依据对应关系是否能够确定与第一子区域的区域信息、第一操作所产生的触控轨迹信息对应的第一控制指令,并在确定依据对应关系能够确定与第一子区域的区域信息、第一操作所产生的触控轨迹信息对应的第一控制指令时,执行第一控制指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
(1)从属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点触控板输入操作识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8]-[0075]段):将所述触控板划分为的多个触控子区域,并设定的多个显示对象与所述多个触控子区域一一对应;当通过触控板检测到至少两个触控操作,获取所述至少两个触控操作对应的触控操作信息,并从所述触控操作信息中获取每个触控操作的坐标位置信息;根据每个触控操作的坐标位置信息确定每个触控操作对应的触控子区域。当所述触控操作信息为轨迹参数,所述轨迹参数表明任一触控操作中触控点的运行轨迹。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附加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确定操作数据的坐标对应的目标子区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根据触控操作的坐标位置信息来确定其对应的目标子区域,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先设置触控子区域的坐标范围,将获取的触控操作的坐标位置信息和触控子区域的坐标范围相比较来确定对应哪个子区域,从而确定出触控操作对应的目标子区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6-10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10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是和方法权利要求1-5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首先,虽然对比文件3中没有明确提到“不增加手势识别的算法的前提下并节省成本和空间”,但是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中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60]段) “在一个实施例中,触屏界面(115)可以包括多个手势区域。相比于在不同手势区域执行的相同手势,在一个手势区域内检测的手势可以被映射为不同的命令。设备可以被配置为识别执行了手势的区域,并且基于该手势和执行了动作的手势区域而确定动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用相同的手势和执行了动作的手势区域来确定动作,可以在不必识别更多手势的情况下增加了更多的交互方案,这实际上必然能解决如下技术问题:用有限的手势操作来响应更多的指令,从而提高用户体验,也就能解决“不增加手势识别的算法的前提下并节省成本和空间”的问题。并且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常直观且明确的。
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76]段):“将第一子区域的区域信息和第一操作所产生的触控轨迹作为一个整体,在对应关系中查找同时与第一子区域的区域信息和第一操作所产生的触控轨迹信息对应的第一控制指令”,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0]段):基于手势和执行了动作的手势区域而确定动作。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都涉及根据操作手势所在的区域确定相应的控制指令,而且在实施对比文件1的方案时,面对如何用有限的手势操作来响应更多的指令,从而提高用户体验的技术问题,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手段“不同子区域上同一手势类别所对应的指令不同”以解决该技术问题。
(2)权利要求1中的“不同子区域上同一手势类别所对应的指令不同”实际上已经通过对比文件3中记载的如下内容来解释:“图3示出了具有圆形手势区域和方形手势区域的示例界面。圆形手势区域中检测的任何手势被映射到导航命令,在圆形手势区域中检测的两个手指轻敲可以与这样的命令相关联:在当前显示的菜单上选择第二条目,如果第二条目是文件夹,则可以响应于检测到两个手指轻敲而显示文件夹中的条目。方形手势区域可以识别与在方形手势区域内检测的一个或多个手势相关联的命令,方形手势区域中两个手指轻敲手势对应于慢动作回放命令”。
另外,根据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59]-[0060]段记载:“在一个实施例中,触屏界面(115)可以包括多个手势区域。相比于在不同手势区域执行的相同手势,在一个手势区域内检测的手势可以被映射为不同的命令。设备可以被配置为识别执行了手势的区域,并且基于该手势和执行了动作的手势区域而确定动作”、“在一个实施例中,当检测到手势跨多个手势区域时,可以通过设备选择多个手势区域中的手势区域。发起手势的手势区域可以被识别为选中的手势区域。例如,用户可以在第一手势区域内开始轻扫手势,在第二手势区域结束轻扫手势。检测到轻扫手势在第一手势区域内被发起,作为响应,映射到该手势的命令和第一手势区域可以被选中”。由此可见,“在一个手势区域内检测的手势可以被映射为不同的命令”与“例如,用户可以在第一手势区域内开始轻扫手势,在第二手势区域结束轻扫手势。检测到轻扫手势在第一手势区域内被发起,作为响应,映射到该手势的命令和第一手势区域可以被选中”并不是一个实施例,则复审请求人认为的两者对应是不正确的。
(3)关于特征“基于位置条件将所述显示区域划分为多个子区域”,图3示出了这三个子区域300A、300B、300C的布局互不重叠,且这三个子区域是按照左右方向位置划分的,由此可见,上述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不同子区域上同一手势类别所对应的指令不同”的启示,另外对比文件3并没有明确记载“标识”这个术语,并且由对比文件3的图3可见:圆形手势区域和方形手势区域实际上也是位于显示区域的不同位置的两个子区域,也就是说,这两个区域也可认为是基于位置条件划分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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