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监视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的集成系统及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62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785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17641.7
申请日:2016-01-12
复审请求人: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晓明
合议组组长:胡向莉
参审员:张真
国际分类号:H04N7/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某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那么,在两份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17641.7,名称为“一种用于监视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的集成系统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济南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1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申请日2016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监视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的集成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若干台摄像机,所述摄像机至少安装在清洁车的车头、车尾和车底;所述摄像机还与电源模块相连;
所述摄像机用于获取地铁隧道内的视频信息,并传送至视频服务器;所述视频服务器将获取的视频信息发送至监视器中进行显示;所述电源模块、视频服务器和监视器均安装于清洁车的操作室内;
安装在清洁车车底的摄像机为透雾摄像机;
该系统还包括用于为摄像机提供光照的照明模块;
所述照明模块为可见光光源模块或者红外线光源模块。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监视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的集成系统,其特征在于,安装在清洁车车头和车尾的摄像机均为激光摄像机。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监视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的集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于监视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的集成系统,还包括应急控制装置,所述应急控制装置包括第一直流接触器,所述第一直流接触器的输入端与电源模块相连,第一直流接触器的控制端与第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的输出端相连,第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的输入端与电源模块相连;第一直流接触器的输出端连接至所述地铁隧道清洁车需电设备的电源端口;
所述电源模块还与蓄电池组相连;所述蓄电池组与第二直流接触器的输入端相连,第二直流接触器的控制端与也第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的输出端相连;第二直流接触器的输出端连接至所述地铁隧道清洁车需电设备的电源端口。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监视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的集成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电池组还与第二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相连,所述第二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用于实时检测蓄电池组的输出电压信号。
5. 一种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用于监视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的集成系统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电源模块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摄像机获取地铁隧道内的视频信息并传送至视频服务器,视频服务器将获取的视频信息发送至监视器中进行实时监控地铁隧道内环境;
当电源模块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急控制装置启动,应急控制装置为地铁隧 道清洁车作业所需用电设备供电,摄像机正常工作,视频服务器将获取的摄像机传送来的视频信息发送至监视器中进行实时监控地铁隧道内环境。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监视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的集成系统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电源模块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应急控制装置的第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检测到电源模块正常,第一直流接触器导通,电源模块通过第一直流接触器构成供电回路,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正常工作。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监视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的集成系统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电源模块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急控制装置的第二直流接触器导通,同时切断第一直流接触器,第二直流接触器与第一直流接触器互锁导通;自动切换为应急系统,通过蓄电池组及第一直流接触器构成供电回路,应急输出工作。”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地铁隧道清洁设备的设计》,涂汉卿,城市轨道交通研究,公开日为2012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2:CN204230996U,公告日为2015年03月25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2-4的内容合并至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6和7,并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为1-2。同时陈述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监视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的集成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若干台摄像机,所述摄像机至少安装在清洁车的车头、车尾和车底;所述摄像机还与电源模块相连;
所述摄像机用于获取地铁隧道内的视频信息,并传送至视频服务器;所述视频服务器将获取的视频信息发送至监视器中进行显示;所述电源模块、视频服务器和监视器均安装于清洁车的操作室内;
安装在清洁车车底的摄像机为透雾摄像机;
该系统还包括用于为摄像机提供光照的照明模块;
所述照明模块为可见光光源模块或者红外线光源模块;
安装在清洁车车头和车尾的摄像机均为激光摄像机;
所述用于监视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的集成系统,还包括应急控制装置,所述应急控制装置包括第一直流接触器,所述第一直流接触器的输入端与电源模块相连,第一直流接触器的控制端与第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的输出端相连,第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的输入端与电源模块相连;第一直流接触器的输出端连接至所述地铁隧道清洁车需电设备的电源端口;
所述电源模块还与蓄电池组相连;所述蓄电池组与第二直流接触器的输入端相连,第二直流接触器的控制端与也第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的输出端相连;第二直流接触器的输出端连接至所述地铁隧道清洁车需电设备的电源端口;
所述蓄电池组还与第二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相连,所述第二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用于实时检测蓄电池组的输出电压信号;
当电源模块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应急控制装置的第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检测到电源模块正常,第一直流接触器导通,电源模块通过第一直流接触器构成供电回路,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正常工作;
当电源模块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急控制装置的第二直流接触器导通,同时切断第一直流接触器,第二直流接触器与第一直流接触器互锁导通;自动切换为应急系统,通过蓄电池组及第一直流接触器构成供电回路,应急输出工作。
2.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监视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的集成系统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电源模块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摄像机获取地铁隧道内的视频信息并传送至 视频服务器,视频服务器将获取的视频信息发送至监视器中进行实时监控地铁隧道内环境;
当电源模块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急控制装置启动,应急控制装置为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所需用电设备供电,摄像机正常工作,视频服务器将获取的摄像机传送来的视频信息发送至监视器中进行实时监控地铁隧道内环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2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提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认为: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4]段已经记载了“通过转换控制装置控制直流接触器的通断和互锁,实现直流供电系统常用电源与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 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应急控制装置包括第一直流接触器,所述第一直流接触器的输入端与电源模块相连,第一直流接触器的控制端与第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的输出端相连,第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的输入端与电源模块相连;第一直流接触器的输出端连接至所述地铁隧道清洁车需电设备的电源端口;所述电源模块还与蓄电池组相连;所述蓄电池组与第二直流接触器的输入端相连,第二直流接触器的控制端与也第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的输出端相连;第二直流接触器的输出端连接至所述地铁隧道清洁车需电设备的电源端口”在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申请利用第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检测电源模块的输出电压,并根据所检测到的输出电压来控制第一直流接触器和第二直流接触器的通断,本申请的应急控制装置中的切换元件为低压电压检测继电器,对比文件2中的切换元件为转换开关。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切换元件工作原理不同。转换开关是一种切换多回路的低压开关。轴上迭焊多个动触头,轴转动时动触头依次与静触头接通或分断,切换电路,把电路从一组连接改换到另一组连接的电器。对比文件2仅仅只是依靠转换开关在两个电源之间切换,并不具有电源故障检测的性能,为了保障转换开关的切换的准确与及时性,必须增加外界的电源检测设备。低压继电器是一种根据特定输入信号而动作的自动控制电器。本申请的低压电压检测继电器将控制量检测及开关控制的功能集成于一体,在不需要增加外界电源检测设备的情况下,能够准确及时实现电源切换,保障需电设备的不间断供电。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提交的修改文件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答复2019年06月25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申请日2016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地铁隧道清洁设备的设计》,涂汉卿,城市轨道交通研究,公开日为2012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2:CN204230996U,公告日为2015年03月25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监视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的集成系统,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的正文第2页左栏第3行-第3页右栏第13行,附图1-3)公开了一种地铁隧道清洁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清洁设备主要由轨道平车,清洁处理系统,动力系统,照明系统(相当于用于为摄像机提供光照的照明模块)和控制系统等组成。为了确保行车安全和瞭望隧道的轨道状况,车下设备状态采用可视监控设计。在清洁车下端部和车下吸尘管附近设有安全监控摄像头(相当于若干台摄像机,所述摄像机至少安装在清洁车的车底),通过电气控制室的液晶显示屏可以实时观察隧道状态(相当于所述摄像机用于获取地铁隧道内的视频信息;所述视频服务器将获取的视频信息发送至监视器中进行显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该权利要求中摄像机还至少安装在清洁车的车头和车尾,而对比文件1中在清洁车下端部和车下吸尘管附近设有安全监控摄像头;(2)所述摄像机还与电源模块相连;将获取的地铁隧道内的视频信息传送至视频服务器;所述电源模块、视频服务器和监视器均安装于清洁车的操作室内;(3)安装在清洁车车底的摄像机为透雾摄像机;安装在清洁车车头和车尾的摄像机均为激光摄像机;(4)所述照明模块为可见光光源模块或者红外线光源模块;(5)用于监视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的集成系统还包括应急控制装置及其相连接的装置和该应急控制装置的工作原理。
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时监视线路状况、作业区域工作情况,保障系统的电源,为系统提供安全可靠的电源环境。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正文第3页右栏第11行-第12行):在清洁车下端部和车下吸尘管附近安装摄像头以确保行车安全和瞭望隧道的轨道状况,而根据需要在清洁车的车头和车尾安装前视和后视摄像头以观测前方和后方行车状况、防止追尾,这是车辆安全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正文第3页右栏第12行-第13行):通过电气控制室的液晶显示屏可以实时观察轨道状态。而为使隧道清洁车的摄像装置工作,为其提供电源和视频服务器,并将其与监视器安装在控制室中是隧道清洁车中监控系统的常规搭建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3),现有技术存在为烟尘雾气环境而专门设计的透雾摄像机,对比文件1存在粉尘微粒环境并且需使用摄像机,此时基于透雾摄像机的本职功能而将其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解决对比文件1存在的问题是基于现有技术的常规考量;现有技术中存在用于远距离拍摄的激光摄像机,为了扩展观测范围而使用激光摄像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正文第2页右栏第21行):具有照明系统,而可见光照明源和红外照明源是常规使用的照明光源,使用可见光或红外灯作为照明源是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5),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4]-[0016]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用于地铁隧道清洁车的直流不间断供电系统,开发了一种直流电源供电系统(相当于所述用于监视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的集成系统,还包括应急控制装置),通过充电器串联蓄电池组作为直流供电系统的备用电源,使用开关电源作为直流供电系统的常用电源,通过转换控制装置控制直流接触器的通断和互锁,实现直流供电系统常用电源与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其具体包括车辆供电交流电源,车辆供电交流电源与直流负载之间并联有备用供电支路和常用供电支路;备用供电支路由充电器、蓄电池组和直流接触器Ⅰ的开关串联组成;所述常用供电支路由开关电源和直流接触器Ⅱ的开关串联组成;所述直流接触器Ⅰ的线圈和直流接触器Ⅱ的线圈连接有能够使直流接触器Ⅰ线圈和直流接触器Ⅱ线圈交替通电的转换控制装置。转换控制装置包括与直流接触器Ⅰ的线圈和直流接触器Ⅱ的线圈通过闭合控制回路连接的转换开关和独立电源,转换开关用于使直流接触器Ⅰ线圈和直流接触器Ⅱ线圈交替与该闭合控制回路接通(相当于所述用于监视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的集成系统,还包括应急控制装置,所述应急控制装置包括第一直流接触器,所述第一直流接触器的输入端与电源模块相连,第一直流接触器的输出端连接至所述地铁隧道清洁车需电设备的电源端口;所述电源模块还与蓄电池组相连;所述蓄电池组与第二直流接触器的输入端相连,第二直流接触器的输出端连接至所述地铁隧道清洁车需电设备的电源端口);在车辆供电电源正常时,直流接触器Ⅱ线圈通电,直流接触器Ⅱ闭合,开关电源所在的常用供电支路接通,开关电源单独供电;在车辆供电电源故障时,转换开关投切,直流接触器Ⅰ的线圈通电,直流接触器Ⅰ的开关闭合,备用供电支路接通,切换为蓄电池组单独供电。通过转换控制装置控制直流接触器的通断和互锁,实现直流供电系统常用电源与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相当于当电源模块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第一直流接触器导通,电源模块通过第一直流接触器构成供电回路,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正常工作;当电源模块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应急控制装置的第二直流接触器导通,同时切断第一直流接触器,第二直流接触器与第一直流接触器互锁导通;自动切换为应急系统,通过蓄电池组及第一直流接触器构成供电回路,应急输出工作)。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隧道清洁车在工作期间不断电,为系统提供安全可靠的电源环境。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特征“第一直流接触器的控制端与第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的输出端相连,第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的输入端与电源模块相连,第二直流接触器的控制端与也第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的输出端相连”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6]段):“在车辆供电电源故障时,转换开关投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设置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用于检测电源状态,以判断电源模块是否正常工作,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监视地铁隧道清洁车作业的集成系统的工作方法,其引用权利要求1,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的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正文第2页左栏第3行-第3页右栏第13行):在清洁车下端部和车下吸尘管附近设有安全监控摄像头,通过电气控制室的液晶显示屏可以实时观察隧道状态(相当于摄像机获取地铁隧道内的视频信息并传送至视频服务器,视频服务器将获取的视频信息发送至监视器中进行实时监控地铁隧道内环境)。其它特征被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4]-[0016]段,附图1)所公开:在车辆供电电源正常时,直流接触器Ⅱ线圈通电,直流接触器Ⅱ闭合,开关电源所在的常用供电支路接通,开关电源单独供电,蓄电池组不参与放电,同时由充电器为蓄电池充电;在车辆供电电源故障时,转换开关投切,直流接触器Ⅰ的线圈通电,直流接触器Ⅰ的开关闭合,备用供电支路接通,切换为蓄电池组单独供电。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隧道清洁车在工作期间不断电,为系统提供安全可靠的电源环境,使得系统中各模块在电源模块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和电源模块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均可正常工作。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6日在答复2019年06月25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5)的评述,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5]段,附图1)公开了:其具体包括车辆供电交流电源,车辆供电交流电源与直流负载之间并联有备用供电支路和常用供电支路;备用供电支路由充电器、蓄电池组和直流接触器Ⅰ的开关串联组成;所述常用供电支路由开关电源和直流接触器Ⅱ的开关串联组成;所述直流接触器Ⅰ的线圈和直流接触器Ⅱ的线圈连接有能够使直流接触器Ⅰ线圈和直流接触器Ⅱ线圈交替通电的转换控制装置。转换控制装置包括与直流接触器Ⅰ的线圈和直流接触器Ⅱ的线圈通过闭合控制回路连接的转换开关和独立电源,转换开关用于使直流接触器Ⅰ线圈和直流接触器Ⅱ线圈交替与该闭合控制回路接通;在车辆供电电源正常时,直流接触器Ⅱ线圈通电,直流接触器Ⅱ闭合,开关电源所在的常用供电支路接通,开关电源单独供电;在车辆供电电源故障时,转换开关投切,直流接触器Ⅰ的线圈通电,直流接触器Ⅰ的开关闭合,备用供电支路接通,切换为蓄电池组单独供电。通过转换控制装置控制直流接触器的通断和互锁,实现直流供电系统常用电源与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特征“第一直流接触器的控制端与第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的输出端相连,第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的输入端与电源模块相连,第二直流接触器的控制端与也第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的输出端相连”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6]段):“在车辆供电电源故障时,转换开关投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设置一低电压检测继电器用于检测电源状态,以判断电源模块是否正常工作,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中的转换开关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的应急控制装置中的低压电压检测继电器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隧道清洁车在工作期间不断电,为系统提供安全可靠的电源环境,使得系统中各模块在电源模块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和电源模块发生故障的情况下均可正常工作。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4]段):一种用于地铁隧道清洁车的直流不间断供电系统,开发了一种直流电源供电系统,通过充电器串联蓄电池组作为直流供电系统的备用电源,使用开关电源作为直流供电系统的常用电源,通过转换控制装置控制直流接触器的通断和互锁,实现直流供电系统常用电源与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记载转换控制装置具有电源故障检测的性能,但是在车辆供电电源故障时,要想实现直流供电系统常用电源与备用电源的“自动切换”,同时为了保障转换开关切换的准确与及时性,该转换控制装置必然包括能进行电源故障检测的电源故障检测设备,以完成在两个电源之间“自动切换”,保障需电设备的不间断供电。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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