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切换窗口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56
决定日:2019-09-05
委内编号:1F2644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312379.0
申请日:2012-08-29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丽艳
合议组组长:甘文珍
参审员:俞晨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的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在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312379.0,名称为“切换窗口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8月29日,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169411A,公开日期为2011年08月31日)相比,区别在于:在窗口显示区域中还需要显示网页标题,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01661367A,公开日期为2010年03月03日)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及对应于权利要求1-4的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1-14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切换窗口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接收到用户切换当前窗口显示的网页的信息时,获取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
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大于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根据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对所述当前窗口进行横向/纵向划分,得到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并根据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以及所述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创建与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相同的显示区域;
分别显示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隐藏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所述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是指对应网页的设定范围内的网页内容和标题;
接收用户显示被隐藏的所述其他显示区域的操作命令,将当前窗口中显示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转换为被隐藏的所述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
当接收到用户选择显示区域的命令时,在所述当前窗口中显示被选择的所述显示区域对应的网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小于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根据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对所述当前窗口进行横向/纵向划分,得到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并根据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以及所述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创建与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相同的显示区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小于或等于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则分别显示所述网页数目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接收到用户选择显示区域的命令时,在所述当前窗口中显示被选择的所述显示区域对应的网页内容,具体包括:
接收用户选择显示区域的命令;
在所述当前窗口中显示被选择的所述显示区域对应的完整的网页内容,隐藏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网页内容。
5. 一种切换窗口的方法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启动模块,用于当接收到用户切换当前窗口显示的网页的信息时,获取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
处理模块包括创建单元和显示单元,所述创建单元用于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大于或等于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根据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对所述当前窗口进行横向/纵向划分,得到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并根据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以及所述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创建与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相同的显示区域;
所述显示单元用于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大于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则分别显示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隐藏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所述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是指对应网页的设定范围内的网页内容和标题;接收用户显示被隐藏的所述其他显示区域的操作命令,将当前窗口中显示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转换为被隐藏的所述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
选择模块,用于当接收到用户选择显示区域的命令时,在所述当前窗口中显示被选择的所述显示区域对应的网页。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创建单元还用于:
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小于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根据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对所述当前窗口进行横向/纵向划分,得到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并根据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以及所述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创建与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相同的显示区域。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单元还用于:
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小于或等于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则分别显示所述网页数目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选择模块具体包括:
选择单元,用于接收用户选择显示区域的命令;
完整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当前窗口中显示被选择的所述显示区域对应的完整的网页内容,隐藏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网页内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创建与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相同的显示区域”限定为“在所述当前窗口中”,将特征“分别显示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限定为“在所述当前窗口中”,将特征“所述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是指对应网页的设定范围内的网页内容和标题”修改为“所述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是指对应网页的设定范围内的网页内容的截屏和标题”;在权利要求2,3中增加限定“在所述当前窗口中”,针对权利要求5-8也进行了对应一致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如果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大于窗口允许线束数目,根据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对当前窗口进行横向/纵向划分,得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2)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当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大于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时,是将超出允许显示数目的部分网页的网页内容和标题隐藏在当前窗口中,接收到显示命令后,再将隐藏的部分在当前窗口中进行显示;而对比文件1中将超出允许显示数目的其他部分缩略图在其他屏幕中进行显示,而不是将其他部分缩略图在当前屏幕中进行隐藏,而且接收到显示指令之后,也不能将隐藏的部分显示在当前屏幕中;(3)对比文件1中的截屏是对整个网页截屏,本申请是对设定范围内的网页内容进行截屏。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切换窗口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接收到用户切换当前窗口显示的网页的信息时,获取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
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大于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根据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对所述当前窗口进行横向/纵向划分,得到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并根据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以及所述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在所述当前窗口中创建与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相同的显示区域;
在所述当前窗口中分别显示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隐藏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所述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是指对应网页的设定范围内的网页内容的截屏和标题;
接收用户显示被隐藏的所述其他显示区域的操作命令,将当前窗口中显示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转换为被隐藏的所述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
当接收到用户选择显示区域的命令时,在所述当前窗口中显示被选择的所述显示区域对应的网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小于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根据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对所述当前窗口进行横向/纵向划分,得到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并根据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以及所述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在所述当前窗口中创建与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相同的显示区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小于或等于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则在所述当前窗口中分别显示所述网页数目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接收到用户选择显示区域的命令时,在所述当前窗口中显示被选择的所述显示区域对应的网页内容,具体包括:
接收用户选择显示区域的命令;
在所述当前窗口中显示被选择的所述显示区域对应的完整的网页内容,隐藏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网页内容。
5. 一种切换窗口的方法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启动模块,用于当接收到用户切换当前窗口显示的网页的信息时,获取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
处理模块包括创建单元和显示单元,所述创建单元用于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大于或等于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根据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对所述当前窗口进行横向/纵向划分,得到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并根据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以及所述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在所述当前窗口中创建与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相同的显示区域;
所述显示单元用于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大于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则在所述当前窗口中分别显示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隐藏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所述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是指对应网页的设定范围内的网页内容的截屏和标题;接收用户显示被隐藏的所述其他显示区域的操作命令,将当前窗口中显示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转换为被隐藏的所述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
选择模块,用于当接收到用户选择显示区域的命令时,在所述当前窗口中显示被选择的所述显示区域对应的网页。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创建单元还用于:
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小于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根据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对所述当前窗口进行横向/纵向划分,得到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并根据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以及所述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在所述当前窗口中创建与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相同的显示区域。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单元还用于:
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小于或等于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则在所述当前窗 口中分别显示所述网页数目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选择模块具体包括:
选择单元,用于接收用户选择显示区域的命令;
完整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当前窗口中显示被选择的所述显示区域对应的完整的网页内容,隐藏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网页内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意见。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在窗口显示区域中还需要显示网页标题;(2)每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是对当前窗口进行横向/纵向划分得到的。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及对应于权利要求1-4的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是指对对应网页的设定范围内的网页内容的设定范围内的网页内容的截屏和标题”修改为“所述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是对对应网页以和所述显示区域的形状相适应的范围按等比例地截屏得到,所述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标题显示在所述显示区域的底部位置”;将特征“接收用户显示被隐藏的所述其他显示区域的操作命令,将当前窗口中显示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转换为被隐藏的所述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修改为“如果接收到用户显示被隐藏的所述其他显示区域的操作命令,则将当前窗口中显示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转换为被隐藏的所述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如果所述当前窗口的显示区域被用户退出,则将隐藏的其余显示区域补上空余的显示区域”。针对权利要求5进行了同样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根据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对所述当前窗口进行横向/纵向划分,得到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在所述当前窗口中分别显示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隐藏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所述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是对对应网页以和所述显示区域的形状相适应的范围按等比例地截屏得到,所述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标题显示在所述显示区域的底部位置;(2)如果所述当前窗口的显示区域被用户退出,则将隐藏的其余显示区域补上空余的显示区域。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4及对应于权利要求1-4的权利要求5-8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切换窗口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接收到用户切换当前窗口显示的网页的信息时,获取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
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大于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根据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对所述当前窗口进行横向/纵向划分,得到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并根据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以及所述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在所述当前窗口中创建与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相同的显示区域;
在所述当前窗口中分别显示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隐藏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所述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是对对应网页以和所述显示区域的形状相适应的范围按等比例地截屏得到,所述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标题显示在所述显示区域的底部位置;
如果接收到用户显示被隐藏的所述其他显示区域的操作命令,则将当前窗口中显示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转换为被隐藏的所述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如果所述当前窗口的显示区域被用户退出,则将隐藏的其余显示区域补上空余的显示区域;
当接收到用户选择显示区域的命令时,在所述当前窗口中显示被选择的所述显示区域对应的网页。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小于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根据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对所述当前窗口进行横向/纵向划分,得到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并根据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以及所述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在所述当前窗口中创建与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相同的显示区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小于或等于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则在所述当前窗口中分别显示所述网页数目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接收到用户选择显示区域的命令时, 在所述当前窗口中显示被选择的所述显示区域对应的网页内容,具体包括:
接收用户选择显示区域的命令;
在所述当前窗口中显示被选择的所述显示区域对应的完整的网页内容,隐藏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网页内容。
5. 一种切换窗口的方法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启动模块,用于当接收到用户切换当前窗口显示的网页的信息时,获取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
处理模块包括创建单元和显示单元,所述创建单元用于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大于或等于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根据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对所述当前窗口进行横向/纵向划分,得到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并根据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以及所述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在所述当前窗口中创建与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相同的显示区域;
所述显示单元用于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大于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则在所述当前窗口中分别显示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隐藏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所述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是对对应网页以和所述显示区域的形状相适应的范围按等比例地截屏得到,所述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标题显示在所述显示区域的底部位置;如果接收到用户显示被隐藏的所述其他显示区域的操作命令,则将当前窗口中显示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转换为被隐藏的所述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如果所述当前窗口的显示区域被用户退出,则将隐藏的其余显示区域补上空余的显示区域;
选择模块,用于当接收到用户选择显示区域的命令时,在所述当前窗口中显示被选择的所述显示区域对应的网页。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创建单元还用于:
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小于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根据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对所述当前窗口进行横向/纵向划分,得到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并根据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以及所述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在所述当前窗口中创建与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相同的显示区域。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单元还用于:
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小于或等于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则在所述当前窗口中分别显示所述网页数目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和标题。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选择模块具体包括:
选择单元,用于接收用户选择显示区域的命令;
完整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当前窗口中显示被选择的所述显示区域对应的完整的网页内容,隐藏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网页内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审查决定针对以下文本作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2年0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1-147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3。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其他的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在该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其他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本申请,合议组引用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2169411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31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101661367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03日。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切换窗口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屏终端的多窗口切换方法和装置(对应于“一种切换窗口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10、31-44段):根据用户的触发启动多页面切换的触摸手势,启动浏览器进入多页面切换模式,缩小当前页面,和已经打开的其他网页一起以缩略图的形式展示在移动终端屏幕中,供用户选择(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当接收到用户切换当前窗口显示的网页的信息时,获取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缩略图是对已经打开的网页进行的截图(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截图是针对整个页面,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对设定范围内的网页内容进行截屏)。在所述终端浏览器中以预设大小排列显示所述缩略图,以此显示所述终端浏览器中已打开的部分或者所有页面;缩略图的大小要能够使用户可以识别出不同网页即可,可以根据触屏终端的屏幕大小、分辨率等参数灵活确定,也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改变缩略图的设置大小,以通常2.6英寸的触屏手机为例,一般将屏幕显示的网页缩略图的个数设定为4个;如附图2c所示,当前窗口被横向和纵向切分(相当于“根据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对所述当前窗口进行划分,得到所述当前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如果需要缩略显示的页面不能在一屏中完全显示,则可以分为多屏显示,用户可以通过左右或者上下划屏等终端允许的翻页操作进行更多页面的缩略图浏览(相当于“并根据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以及所述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在当前窗口中创建与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相同的显示区域;分别显示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隐藏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所述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是指对应网页的网页内容,如果接收到用户显示被隐藏的所述其他显示区域的操作命令,将当前窗口中显示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转换为被隐藏的所述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根据用户对缩略图的选择将当前页面切换为用户所选择的缩略图所对应的页面(对应于“当接收到用户选择显示区域的命令时,在所述当前窗口中显示被选择的所述显示区域对应的网页”)。
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标题显示在所述显示区域的底部位置;(2)每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是对当前窗口进行横向/纵向划分得到的,并且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是对对应网页以和所述显示区域的形状相适应的范围按比例地截屏得到;(3)如果所述当前窗口的显示区域被用户退出,则将隐藏的其余显示区域补上空余的显示区域。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显示网页标题;(2)如何保证显示内容的清晰度;(3)如何对当前窗口显示的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得用户更加明确了解网页的显示内容,在缩小显示网页时显示网页的标题,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文献“Office 2007电脑办公简明教程”(徐燕华,第334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03月31日)公开了:如图11-2所示,当在一个窗口中显示多个网页时,显示网页的标题和缩略图。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向用户展示网页信息这一问题的时候,容易想到除了显示网页的缩略图,还可以再显示网页的标题。并且,将标题显示在底部还是顶部,这是一种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该选择所体现的是一种视觉效果,并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菜单快捷方式的生成方法及使用者接口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3页第15行-第14页第2行,附图6-7):根据菜单快捷方式的数目将画面划分为多个区块,分别显示菜单快捷方式供使用者选择使用。可以将画面在垂直方向上等分为菜单快捷方式数目的多个区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当前窗口进行横向划分),也可以划分为M*N宫格的多个区块。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对显示窗口进行横向划分和宫格形式划分在显示菜单时都是可以采用的划分方式,并且二者可以互相替代。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宫格形式划分替换为横向划分的技术启示。而对显示窗口进行纵向划分,是用户可以根据窗口的形状、屏幕的朝向,考虑到浏览效果进行的常规设计选择。不论是横向还是纵向划分,还是宫格形式的划分,都需要将信息清晰地展示给用户,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缩略图的大小要能够使用户可以识别出不同网页,因此这种划分形式的选择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任何一种划分形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缩略图的大小可以根据触屏终端的屏幕大小、分辨率等参数灵活确定,也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改变缩略图的设置大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截屏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需求选择截屏比例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对应网页以和所述显示区域的形状相适应的范围按比例地截屏得到上述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需要缩略显示的页面不能在一屏中全部显时示,隐藏不能显示的内容。那么当所述当前窗口的显示区域被用户退出时就必然存在调整显示内容的需求。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熟知,这种调整可以是将隐藏显示的内容补入到当前显示页面中进行显示,也可以是空余该显示区域由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手工调整,这两种调整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此进行设置,并且这种调整并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规设计选择,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3页最后一段-第15页第1段,附图6-7):如图6所示,菜单快捷方式的数目为10个,因此电子产品除了在其画面上显示菜单快捷方式清单的标题610及功能区块620外,还包括将剩余的画面等分成10个区块,以分别显示菜单快捷方式;此外,如图7所示,菜单快捷方式数目为6个,因此电子产品除了在其画面上显示菜单快捷方式清单的标题710及功能区块720外,还包括将剩余的画面等分成6个区块,以分别显示菜单快捷方式;而由于所划分的区块数目较少,因此所显示的菜单快捷方式名称的字体也比较大,而便于使用者浏览。使用者接口装置可以根据菜单快捷方式的数目动态调整所显示的菜单快捷方式名称或图示的大小,方便使用者浏览和编辑。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所有待显示菜单数目来调整对当前窗口进行横向划分的规格,从而根据所述当前所有待显示项目的数目以及所述每一个显示区域的显示规格,创建与所述当前所有待显示项目的数目相同的显示区域。而为了向用户展示的需要,对窗口的划分设定一个最大值,使得划分所得的显示规格足以向用户清楚地显示信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5-39段):S130,在终端浏览器中以预设大小排列显示所述缩略图,以此显示终端浏览器中已打开的部分或者所有页面;缩略图的大小要能够使用户可以识别出不同网页即可,可以根据触屏终端的屏幕大小、分辨率等参数灵活确定,也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改变缩略图的设置大小,以通常2.6英寸的触屏手机为例,一般将屏幕显示的网页缩略图的个数设定为4个;如果需要缩略显示的页面不能在一屏中完全显示,则可以分为多屏显示,用户可以通过左右或者上下划屏等终端允许的翻页操作进行更多页面的缩略图浏览(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如果一屏中可以完全显示所有页面则所有缩略图在一屏中显示,对应于“如果所述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小于或等于所述窗口允许显示数目,则分别显示所述网页数目的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如前所述,显示网页内容的同时也显示标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0-43段):S140,根据用户对缩略图的选择将当前页面切换为用户所选择的缩略图所对应的页面,在缩略显示终端将浏览器中已打开的部分或者所有页面展示给用户后,用户就可以从中选出需要浏览的页面,终端浏览器根据用户的选择将该页面切换为当前页面以供用户浏览;当前页面为全屏显示浏览(对应于“在所述当前窗口中显示被选择的所述显示区域对应的完整的网页内容,隐藏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网页内容”)。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对应一致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上述评述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有两点(详见前面案由部分)。对此,合议组提出如下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区别(1):
如前评述权利要求1时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终端屏幕的大小和网页截图缩略图的预设大小来确定当前屏幕显示的网页缩略图的个数,附图2C公开了以宫格的形式对当前屏幕进行划分显示网页缩略图。其中当前屏幕就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窗口。而对比文件2既公开了对显示窗口进行宫格形式的划分,也公开了横向划分显示窗口这两种划分形式。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对显示窗口进行横向划分和宫格形式划分在显示菜单时都是通常采用的划分方式,并且二者可以互相替代。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宫格形式划分替换为横向划分的技术启示。而对显示窗口进行纵向划分,是用户可以根据窗口的形状、屏幕的朝向,考虑到浏览效果进行的常规设计选择。不论是对比文件1中横向和纵向划分,还是对比文件2中宫格形式的划分,都需要将信息清晰地展示给用户,并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缩略图的大小要能够使用户可以识别出不同网页这一划分要求,这几种划分形式的选择都能达到“能够充分、清晰地显示在对应显示区域”这一技术效果。并且这种划分方式的选择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任何一种划分形式。
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果需要缩略显示的页面不能在一屏中完全显示,则可以分为多屏显示,用户可以通过左右或者上下划屏等终端允许的翻页操作进行更多页面的缩略图浏览”,对比文件1的当前窗口中也不显示容纳不下的缩略页面,即隐藏当前窗口容纳不下的缩略页面,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前所有打开的网页数目大于窗口允许显示项目时,隐藏超出允许显示数目的其他内容这一技术方案,公开了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1)中的特征“隐藏其他显示区域对应的适应所述显示区域范围的网页内容”。
对比文件1公开了缩略图的大小可以根据触屏终端的屏幕大小、分辨率等参数灵活确定,也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改变缩略图的设置大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截屏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需求选择截屏比例的技术启示。反观本申请,本申请的说明书也公开了一比一截取,截取后缩放,截取后放大等多种不同的选择方案,而且也认为缩放和放大的比例是根据实际的工程经验设置的,这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一致。并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要进行这种选择的技术启示,而且这种选择并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另外,如前所述,文献“Office 2007电脑办公简明教程”(徐燕华,第334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03月31日)公开了:如图11-2所示,当在一个窗口中显示多个网页时,显示网页的标题和缩略图。因此同时显示网页标题和缩略图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将标题显示在底部还是顶部,这是一种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该选择所体现的是一种视觉效果,并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不管是放在顶部还是底部,都对网页的内容有明显的提醒,并不会影响用户准确识别网页并进行定位的速度。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理由(2):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需要缩略显示的页面不能在一屏中全部显示时,隐藏不能显示的内容。根据上述内容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当所述当前窗口的显示区域被用户退出时就必然存在调整显示内容的需求。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熟知,可以将隐藏显示的内容补入到当前显示页面中进行显示,例如,在Windows显示页面中,如果删除某一项显示内容,其余内容会自动调整补足空余出来的显示区域。因此,这种调整方式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需要进行调整的技术启示,那么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设计需要,在有空余显示区域时,将隐藏的显示内容进行显示,这种显示的调整并不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1)和(2)或者被上述现有技术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并且现有技术中也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选择,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予认可。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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