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视频码流中全景信息的标识方法和标识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视频码流中全景信息的标识方法和标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20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762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04446.X
申请日:2016-06-08
复审请求人: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作志
合议组组长:盛钊
参审员:严佳琳
国际分类号:H04N21/44,H04N21/434,H04N19/196,H04N19/46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上述区别特征的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04446.X,名称为“一种视频码流中全景信息的标识方法和标识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即第1-80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4980697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1、6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删除权利要求4、8、10,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提及的全景信息,是在不同步骤的不同阶段对全景视频的形成做出视觉特征改变的状态参数信息或控制参数信息,而对比文件1所提及的位置区域参数、窗口分辨率和虚拟PTZ参数仅仅是对待显示区域进行畸变矫正及显示所需要的参数,对比文件1的参数与本申请中的全景信息是完全不能等同的。(2)对比文件1仅仅是将根据用户指令裁剪后的普通视频进行编码,并将裁剪和局部放大信息嵌入SEI中,这完全不能解决本申请提及的技术问题,编码等特征为后期的全景视频的优化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3)本申请传输的是全景视频的全部视频码流以及包括不同步骤的不同阶段的全景信息,本申请的按需传输并非是对比文件1中提及的基于播放终端设备以及用户实际需求而进行裁剪、放大的传输。对比文件1中的按需传输与本申请中的按需传输是完全不同的。基于上述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也予以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和5中增加特征“所述全景信息包括投影方式参数、排列方式参数、立体影像模式画面布局参数、帧图像尺寸参数、拼接全景视频边侧参数、拼接全景视频角度参数、渲染全景视频角度参数、渲染全景视频尺寸参数、处理模块参数和场景采集参数中的至少一种”。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视频码流中全景信息的标识方法,包括:
获取视频全景处理中的全景信息,其中,所述全景信息包括在不同步骤的不同阶段,对全景视频的形成,做出视觉特征改变的状态参数信息或控制参数信息,所述全景信息包括投影方式参数、排列方式参数、立体影像模式画面布局参数、帧图像尺寸参数、拼接全景视频边侧参数、拼接全景视频角度参数、渲染全景视频角度参数、渲染全景视频尺寸参数、处理模块参数和场景采集参数中的至少一种;
将编码的全景信息封装在视频码流的单元结构中;其中,所述将编码的全景信息封装在视频码流的单元结构中,包括:记录相应处理步骤和处理过程的全景信息变化,编码为符合标准码流结构中单元结构的参数数据;
将所述视频码流按需传输;其中,所述按需输出包括受控的顺序传输、点对多点传输、广播传输和变速率传输中的部分或全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频码流中全景信息的标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视频全景处理中的全景信息,包括:
获取所在处理过程中的全景信息。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频码流中全景信息的标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视频全景处理中的全景信息,包括:
获取所在处理步骤中的所在处理过程的信息,或/和获取视频全景处理中的所在处理步骤的信息。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频码流中全景信息的标识方法,还包括:
获取相应的视频码流,解析视频码流的单元结构中的全景信息;
根据解析的全景信息,完成后续视频拼接及渲染过程,并输出。
5.一种视频码流中全景信息的标识装置,包括全景信息获取装置(03)、参数编码装置(04)、参数封装装置(05)和码流转发装置(06),其中:
全景信息获取装置(03),用于获取所在处理过程中的全景信息,其中,所述全景信息包括在不同步骤的不同阶段,对全景视频的形成,做出视觉特征改变的状态参数信息或控制参数信息,所述全景信息包括投影方式参数、排列方式参数、立体影像模式画面布局参数、帧图像尺寸参数、拼接全景视频边侧参数、拼接全景视频角度参数、渲染全景视频角度参数、渲染全景视频尺寸参数、处理模块参数和场景采集参数中的至少一种;
参数编码装置(04),用于将相应处理步骤和处理过程的全景信息编码为符合标准码流结构中单元结构的参数数据,并且还用于记录相应处理步骤和处理过程的全景信息的变化,编码为符合标准码流结构中单元结构的参数数据;
参数封装装置(05),用于将参数数据封装在单元结构中,与处理过程形成的视频形成视频码流;
码流转发装置(06),用于将视频码流按需传输;其中,所述按需输出包括受控的顺序传输、点对多点传输、广播传输和变速率传输中的部分或全部。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视频码流中全景信息的标识装置,还包括处理步骤标记装置(01)和处理过程标记装置(02),其中:
处理步骤标记装置(01),用于获取视频全景处理中的所在处理步骤的信息;
处理过程标记装置(02),用于获取所在处理步骤中的所在处理过程的信息。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视频码流中全景信息的标识装置,还包括码流解析装置(07)和全景视频生成装置(08),其中:
码流解析装置(07),用于获取相应的视频码流,解析视频码流的单元结构中的全景信息或参数数据;
全景视频生成装置(08),用于根据解析的全景信息或参数数据,完成后续视频拼接及渲染过程并输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视频码流中全景信息的标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网络摄像机视频传输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6-0054段,图1):
实施例3改进后的全景视频播放1)在全景网络像机与客户端程序间建立连接。2)视频初始播放默认是全图播放,即在屏幕上显示整个全景图像。3)全景网络像机根据控制协议,得知此为全图缩放视频,进行相应的图像处理后,完成视频流编码,得到全图缩放的H264视频StreamOri,并将相关信息嵌入SEI数据中。4)视频流传回客户端,客户端解码,得到背景图像并显示。5)当客户端对全景视频进行矫正播放处理,即将全景圆形图片中的一个局部类扇形区域进行畸变矫正,生成一个类似普通摄像机拍摄的画面,然后进行播放。同时,客户端程序计算此时展开的类扇形区域的最小外接矩形(left,top,right,bottom),连同结果图尺寸为(ShowWid,ShowHei)和虚拟PTZ参数一并发送给网络像机。6)全景网络像机根据区域(left,top,right,bottom)和(ShowWid,ShowHei)将原图I裁剪缩放成结果图I1得到新的图像序列。7)全景网络像机对结果图序列进行H264视频流编码StreamLocal,将视频流处理所依据的区域等连同虚拟PTZ参数一并内嵌入视频流H264的私有SEI信息中(公开了获取视频全景处理中的全景信息,全景信息对全景视频的形成、做出视觉特征改变的状态参数信息或控制参数信息,将全景信息封装在视频码流的单元结构中)。8)同时全景网络像机仍然进行StreamOri的编码,只是把帧率将至可接受的值。9)根据生成时序,混合StreamOri与StreamLocal,通过私有协议帧头加以区分,并将视频流发送给客户端。10)客户端根据收到的视频流后解析私有帧头,分检出StreamOri与StreamLocal,分发到响应的处理模块;各处理模块解析其中的私有SEI信息,然后进行解码生成相应的图像FrameOri和FrameLocal。11)显示模块根据当前需求,进行显示:如果需要播放全图视频,则显示FrameOri。12)当通过手动或自动方式改变了显示区域,客户端重复第二步到第十一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封装的是编码的全景信息,全景信息包括在不同步骤的不同阶段的状态参数信息或控制参数信息,所述全景信息包括投影方式参数、排列方式参数、立体影像模式画面布局参数、帧图像尺寸参数、拼接全景视频边侧参数、拼接全景视频角度参数、渲染全景视频角度参数、渲染全景视频尺寸参数、处理模块参数和场景采集参数中的至少一种;记录相应处理步骤和处理过程的全景信息变化,编码为符合标准码流结构中单元结构的参数数据;(2)将视频码流按需传输,其中,按需输出包括受控的顺序传输、点对多点传输、广播传输和变速率传输中的部分或全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小全景信息的数据量,如何便于后期全景视频的优化处理以及如何传输视频码流。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为了减小某数据内容的数据量,对其进行编码压缩,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进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视频流处理所依据的全景信息一并内嵌入视频流H264的私有SEI信息中,并将视频流发送给客户端的基础上,为了减小全景信息的数据量以便于数据传输,对其进行编码,将其编码为符合标准码流结构中单元结构的参数数据,并将编码后的数据进行封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容易想到的;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的应用场景与应用需求,为了便于后期的全景视频的优化,获取不同步骤的不同阶段的全景信息,全景信号包括全景视频制作中的所有参数,例如,投影方式参数、排列方式参数、立体影像模式画面布局参数、帧图像尺寸参数、拼接全景视频边侧参数、拼接全景视频角度参数、渲染全景视频角度参数、渲染全景视频尺寸参数、处理模块参数和场景采集参数中的至少一种,以便于快速获得全景视频制作的所有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的应用场景与应用需求,在将全景信息嵌入标准码流结构中的单元结构时,为了便于后期的全景视频的优化,获取不同步骤的不同阶段的全景信息,记录相应处理步骤和处理过程的全景信息变化,对其进行编码并封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按需传输是本领域中根据实际应用需求所采用的惯用手段,如受控的顺序传输、点对多点传输、广播传输和变速率传输等,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视频流发送给客户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应用需求容易想到采用具体的按需传输方式来传输视频码流。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和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6-0054段,图1):全景网络像机对结果图序列进行H264视频流编码StreamLocal,将视频流处理所依据的区域等连同虚拟PTZ参数一并内嵌入视频流H264的私有SEI信息中(公开了获取所在处理过程中的全景信息),并将视频流发送给客户端。客户端根据收到的视频流后解析私有帧头,分检出StreamOri与StreamLocal,分发到响应的处理模块;各处理模块解析其中的私有SEI信息,然后进行解码生成相应的图像FrameOri和FrameLocal。显示模块根据当前需求,进行显示:如果需要播放全图视频,则显示FrameOri;如果需要显示局部矫正视频,则显示FrameLocal。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全景视频的制作包括视频采集、视频拼接、格式转换和渲染等步骤,每个步骤又可细分为多个子步骤,在每个子步骤中均存在相应的控制参数,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处理全景视频时,为了便于接收端对接收的全景视频进行后续处理,使得所述获取视频全景处理中的全景信息还包括获取视频全景处理中的所在处理步骤的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6-0054段,图1):客户端根据收到的视频流后解析私有帧头,分检出StreamOri与StreamLocal,分发到响应的处理模块;各处理模块解析其中的私有SEI信息,然后进行解码生成相应的图像FrameOri和FrameLocal。显示模块根据当前需求,进行显示:如果需要播放全图视频,则显示FrameOri;如果需要显示局部矫正视频,则显示FrameLocal(公开了获取相应的视频码流,解析视频码流的单元结构中的全景信息;根据解析的全景信息,完成后续处理过程,并输出)。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全景视频制作时,其包括视频采集、视频拼接、格式转换、渲染等过程,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而,根据实际的应用场景与应用需求,在接收端,为了后续播放显示全景视频,使得根据解析的全景信息,完成后续视频拼接及渲染过程,之后进行输出显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视频码流中全景信息的标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网络摄像机视频传输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6-0054段,图1):
实施例3改进后的全景视频播放1)在全景网络像机与客户端程序间建立连接。2)视频初始播放默认是全图播放,即在屏幕上显示整个全景图像。3)全景网络像机根据控制协议,得知此为全图缩放视频,进行相应的图像处理后,完成视频流编码,得到全图缩放的H264视频StreamOri,并将相关信息嵌入SEI数据中。4)视频流传回客户端,客户端解码,得到背景图像并显示。5)当客户端对全景视频进行矫正播放处理,即将全景圆形图片中的一个局部类扇形区域进行畸变矫正,生成一个类似普通摄像机拍摄的画面,然后进行播放。同时,客户端程序计算此时展开的类扇形区域的最小外接矩形(left,top,right,bottom),连同结果图尺寸为(ShowWid,ShowHei)和虚拟PTZ参数一并发送给网络像机。6)全景网络像机根据区域(left,top,right,bottom)和(ShowWid,ShowHei)将原图I裁剪缩放成结果图I1得到新的图像序列。7)全景网络像机对结果图序列进行H264视频流编码StreamLocal,将视频流处理所依据的区域等连同虚拟PTZ参数一并内嵌入视频流H264的私有SEI信息中(公开了获取所在处理过程中的全景信息,全景信息对全景视频的形成、做出视觉特征改变的状态参数信息或控制参数信息,封装在单元结构中,与处理过程形成的视频形成视频码流)。8)同时全景网络像机仍然进行StreamOri的编码,只是把帧率将至可接受的值。9)根据生成时序,混合StreamOri与StreamLocal,通过私有协议帧头加以区分,并将视频流发送给客户端。10)客户端根据收到的视频流后解析私有帧头,分检出StreamOri与StreamLocal,分发到响应的处理模块;各处理模块解析其中的私有SEI信息,然后进行解码生成相应的图像FrameOri和FrameLocal。11)显示模块根据当前需求,进行显示:如果需要播放全图视频,则显示FrameOri。12)当通过手动或自动方式改变了显示区域,客户端重复第二步到第十一步。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5将全景信息编码为参数数据,全景信息包括在不同步骤的不同阶段的状态参数信息或控制参数信息,所述全景信息包括投影方式参数、排列方式参数、立体影像模式画面布局参数、帧图像尺寸参数、拼接全景视频边侧参数、拼接全景视频角度参数、渲染全景视频角度参数、渲染全景视频尺寸参数、处理模块参数和场景采集参数中的至少一种;记录相应处理步骤和处理过程的全景信息变化,编码为符合标准码流结构中单元结构的参数数据,将参数数据封装在单元结构中;(2)将视频码流按需传输,其中,按需输出包括受控的顺序传输、点对多点传输、广播传输和变速率传输中的部分或全部;(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是一种视频码流中全景信息的标识装置,包括多个用于执行相应功能的装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小全景信息的数据量,便于后期全景视频的优化处理,如何传输视频码流以及构造标识装置。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为了减小某数据内容的数据量,对其进行编码压缩,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进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视频流处理所依据的全景信息一并内嵌入视频流H264的私有SEI信息中,并将视频流发送给客户端的基础上,为了减小全景信息的数据量以便于数据传输,对其进行编码,将其编码为符合标准码流结构中单元结构的参数数据,并将编码后的数据进行封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容易想到的;此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的应用场景与应用需求,为了便于后期的全景视频的优化,获取不同步骤的不同阶段的全景信息,全景信号包括全景视频制作中的所有参数,例如,投影方式参数、排列方式参数、立体影像模式画面布局参数、帧图像尺寸参数、拼接全景视频边侧参数、拼接全景视频角度参数、渲染全景视频角度参数、渲染全景视频尺寸参数、处理模块参数和场景采集参数中的至少一种,以便于快速获得全景视频制作的所有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的应用场景与应用需求,在将全景信息嵌入标准码流结构中的单元结构时,为了便于后期的全景视频的优化,获取不同步骤的不同阶段的全景信息,记录相应处理步骤和处理过程的全景信息变化,对其进行编码并封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按需传输是本领域中根据实际应用需求所采用的惯用手段,如受控的顺序传输、点对多点传输、广播传输和变速率传输等,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视频流发送给客户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应用需求容易想到采用具体的按需传输方式来传输视频码流。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构造相应装置执行相应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3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结合针对权利要求3的评述,当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6-0054段,图1):客户端根据收到的视频流后解析私有帧头,分检出StreamOri与StreamLocal,分发到响应的处理模块;各处理模块解析其中的私有SEI信息,然后进行解码生成相应的图像FrameOri和FrameLocal。显示模块根据当前需求,进行显示:如果需要播放全图视频,则显示FrameOri;如果需要显示局部矫正视频,则显示FrameLocal(公开了获取相应的视频码流,解析视频码流的单元结构中的全景信息;根据解析的全景信息,完成后续处理过程并输出)。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在全景视频制作时,其包括视频采集、视频拼接、格式转换、渲染等过程,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而,根据实际的应用场景与应用需求,在接收端,为了后续播放显示全景视频,还接收编码全景信息后得到的参数数据,使得根据解析的全景信息或参数数据,完成后续视频拼接及渲染过程,之后进行输出显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方案通过获取视频全景处理中的全景信息,并将全景信息封装在视频码流的单元结构中,最后将视频码流按需输出的方式,实现了利用现有视频编解码标准编解码全景视频的目的。本申请的全景参数均是在制作全景视频的过程中的参数,并非像对比文件1中提及的对视频裁剪以获取感兴趣区域等操作的参数。对比文件1是直接对全景图像进行缩小以获取背景图像,然后对全景图像进行裁剪以获取感兴趣区域,背景图像和感兴趣区域再按照实际需求进行显示,从而最终实现“带宽不足时,也能够向用户提供高质量及高流畅度的视频”的有益效果。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为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二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实现的有益效果亦不相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基于上述对比文件1(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全景视频播放时,全景网络像机将视频流处理所依据的区域等连同虚拟PTZ参数一并内嵌入视频流H264的私有SEI信息中,并将视频流发送给客户端,客户端解析私有SEI信息,进行解码并将图像放在合适的位置进行畸变矫正和显示,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相应视频全景处理中的全景信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不同之处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全景信息是不同步骤的不同阶段的信息。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的应用场景与应用需求,为了便于后期的全景视频的优化,获取不同步骤的不同阶段的全景信息,全景信号包括全景视频制作中的所有参数,例如,投影方式参数、排列方式参数、立体影像模式画面布局参数、帧图像尺寸参数、拼接全景视频边侧参数、拼接全景视频角度参数、渲染全景视频角度参数、渲染全景视频尺寸参数、处理模块参数和场景采集参数中的至少一种,以便于快速获得全景视频制作的所有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容易想到的。
其次,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将视频流处理所依据的区域等连同虚拟PTZ参数一并内嵌入视频流H264的私有SEI信息中,可以为后期全景视频畸变矫正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全景处理中的全景信息,并将全景信息封装在视频码流的单元结构中。而对于按需传输,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将视频码流按需传输,而按需传输是本领域中根据实际应用需求所采用的惯用手段,如受控的顺序传输、点对多点传输、广播传输和变速率传输等,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视频流发送给客户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应用需求容易想到采用具体的按需传输方式来传输视频码流。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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