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含糖链的目标物质的检测用试剂、检测方法、及为检测含糖链的目标物质使用的载体以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29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50381
优先权日:2014-02-27、2015-01-09
申请(专利)号:201580010658.3
申请日:2015-01-30
复审请求人:希森美康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鹏飞
合议组组长:王少伟
参审员:王小燕
国际分类号:G01N33/53,G01N33/54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其它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10658.3,名称为“含糖链的目标物质的检测用试剂、检测方法、及为检测含糖链的目标物质使用的载体以及其制造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希森美康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2月27日、2015年01月0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8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1月31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2356316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15日;
对比文件2:“Purification and Characterization of a Lectin from Wistaria floribunda Seeds”, TSUTOMU KUROKAWA 等,《The Journal of Biological Chemistry》, 第251卷第18期,第 5686-5693页,公开日为1976年9月25日;
对比文件3:CN 103403011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8月26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权利要求第1-13项、说明书第1-2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检测含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试剂,其含有所述WFA经二聚体化的二聚体WFA被固定化到固相载体上的二聚体WFA固定化载体。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试剂,其中所述二聚体WFA经生物素和生物素结合蛋白质而固定化到所述固相载体上。
3. 权利要求2所述的试剂,其中
所述二聚体WFA是生物素化二聚体WFA,并且生物素结合蛋白质被固定化到所述固相载体上,且
所述生物素化二聚体WFA经所述生物素结合蛋白质而固定化到所述固相载体上。
4. 含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检测方法,其包括
(A)通过使下列物质接触:
所述WFA经二聚体化的二聚体WFA被固定化到固相载体上的二聚体WFA固定化载体、
含所述目标物质的样品、和
与所述目标物质特异性地结合的标记物质,
由此在所述固相载体上形成含所述二聚体WFA、所述目标物质和所述标记物质的复合物的工序、及
(B)通过测定所述工序(A)中得到的复合物中的标记物质,检测所述目标物质的工序。
5. 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标记物质是与所述目标物质特异性地结合的标记抗体。
6. 用于检测含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载体,其中
所述WFA有二聚体化的二聚体WFA和固相载体,且
所述二聚体WFA被固定化到所述固相载体上。
7. 用于检测含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载体的制造方法,其包括
(I)使所述WFA经二聚体化而得到二聚体WFA的工序、及
(II)将所述工序(I)中得到的二聚体WFA固定化到固相载体而得到二聚体WFA固定化载体的工序。
8. 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工序(I)中,将含有含生物素的交联剂的溶液和WFA混合而调制生物素化二聚体WFA。
9. 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工序(II)中,作为所述固相载体,使用固定化了生物素结合蛋白质的载体,通过使所述载体中的生物素结合蛋白质和所述生物素化二聚体WFA结合而将所述二聚体WFA固定化到所述固相载体上。
10. 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工序(I)中,通过使所述含有交联剂的溶液和所述WFA接触至〔WFA/交联剂〕的摩尔比成1/10以下(但是不含0),得到所述二聚体WFA。
11. 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交联剂是与所述二聚体WFA中的氨基形成交联的交联剂。
12. 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交联剂具有选自N-羟基琥珀酰亚胺酯基、异硫氰基、氯砜基、氯羰基、氧乙烯基、碳原子数1~ 4的氯烷基、醛基及羧基的至少1种官能团作为对所述二聚体WFA中的氨基的反应基。
13. 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生物素和所述反应基经间隔物结合。”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检测含与多花紫藤的凝集素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试剂,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凝集素WFA是经二聚体化的二聚体WFA。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所以,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含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检测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检测方法中使用二聚体WFA固定化在载体上,而对比文件1对所选用的多花紫藤的凝集素没有具体限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所以,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用于检测含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载体,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固相载体上固化的是二聚体化的WFA。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所以,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用于检测含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载体的制造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载体的制备方法中还包含使所述WFA经二聚体化而得到二聚体WFA的工序。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通过纯化的方法得到所述二聚体WFA。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其他化学交联的方法,如使用蛋白质交联剂等,通过将蛋白单体聚合形成二聚体,或者将四聚体解离成二聚体等方法获得二聚体化蛋白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以,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2-3、5、8-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5、8-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希森美康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如下:1、将权利要求1记载的“其含有所述WFA经二聚体化的二聚体WFA被固定化到固相载体上的二聚体WFA固定化载体”修改为“其含有二聚体WFA被固定化到固相载体上的二聚体WFA固定化载体,所述二聚体WFA是通过所述WFA和含有交联剂的溶液混合而二聚体化的”;将权利要求4记载的“所述WFA经二聚体化的二聚体WFA被固定化到固相载体上的二聚体WFA固定化载体”修改为“二聚体WFA被固定化到固相载体上的二聚体WFA固定化载体,所述二聚体WFA是通过所述WFA和含有交联剂的溶液混合而二聚体化的”;将权利要求6记载的“所述WFA有二聚体化的二聚体WFA和固相载体”修改为“所述载体有二聚体WFA和固相载体,所述二聚体WFA是通过所述WFA和含有交联剂的溶液混合而二聚体化的”;在权利要求7中增加技术特征“在所述工序(I)中,通过将含有交联剂的溶液和WFA混合而调制二聚体WFA”;2、删除权利要求8,并适应性修改部分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检测含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试剂,其含有二聚体WFA被固定化到固相载体上的二聚体WFA固定化载体,所述二聚体WFA是通过所述WFA和含有交联剂的溶液混合而二聚体化的。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试剂,其中所述二聚体WFA经生物素和生物素结合蛋白质而固定化到所述固相载体上。
3. 权利要求2所述的试剂,其中
所述二聚体WFA是生物素化二聚体WFA,并且生物素结合蛋白质被固定化到所述固相载体上,且
所述生物素化二聚体WFA经所述生物素结合蛋白质而固定化到所述固相载体上。
4. 含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检测方法,其包括
(A)通过使下列物质接触:
二聚体WFA被固定化到固相载体上的二聚体WFA固定化载体,所述二聚体WFA是通过所述WFA和含有交联剂的溶液混合而二聚体化的、
含所述目标物质的样品、和
与所述目标物质特异性地结合的标记物质,
由此在所述固相载体上形成含所述二聚体WFA、所述目标物质和所述标记物质的复合物的工序、及
(B)通过测定所述工序(A)中得到的复合物中的标记物质,检测所述目标物质的工序。
5. 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标记物质是与所述目标物质特异性地结合的标记抗体。
6. 用于检测含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载体,其中
所述载体有二聚体WFA和固相载体,所述二聚体WFA是通过所述WFA和含有交联剂的溶液混合而二聚体化的,且
所述二聚体WFA被固定化到所述固相载体上。
7. 用于检测含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载体的制造方法,其包括
(I)使所述WFA经二聚体化而得到二聚体WFA的工序、及
(II)将所述工序(I)中得到的二聚体WFA固定化到固相载体而得到二聚体WFA固定化载体的工序,
在所述工序(I)中,通过将含有交联剂的溶液和WFA混合而调制二聚体WFA。
8. 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工序(II)中,作为所述固相载体,使用固定化了生物素结合蛋白质的载体,通过使所述载体中的生物素结合蛋白质和所述生物素化二聚体WFA结合而将所述二聚体WFA固定化到所述固相载体上。
9. 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工序(I)中,通过使所述含有交联剂的溶液和所述WFA接触至〔WFA/交联剂〕的摩尔比成1/10以下(但是不含0),得到所述二聚体WFA。
10. 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交联剂是与所述二聚体WFA中的氨基形成交联的交联剂。
11. 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交联剂具有选自N-羟基琥珀酰亚胺酯基、异硫氰基、氯砜基、氯羰基、氧乙烯基、碳原子数1~4的氯烷基、醛基及羧基的至少1种官能团作为对所述二聚体WFA中的氨基的反应基。
12. 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生物素和所述反应基经间隔物结合。”
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本申请中,二聚体WFA是通过将WFA和含有交联剂的溶液混合而二聚化的,如此得到的二聚体WFA表现出如下显著的技术效果:作为目标物质检测用试剂,对目标物质具有高的反应性,且保存稳定性优良。本申请的实施例已经证实了上述技术效果。即使从对比文件2中看出二聚体WFA也是WFA的天然存在形式,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依然无法从对比文件2的有限教导中预期通过将WFA和含有交联剂的溶液混合而二聚化的二聚体WFA具有在本申请中首次证实的未曾预料到的技术效果。《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3节明确规定: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综上可知,对比文件1和2不能给出教导或启示,且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检测含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试剂,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试剂含有二聚体WFA被固定化到固相载体上的二聚体WFA固定化载体,所述二聚体WFA是通过所述WFA和含有交联剂的溶液混合而二聚体化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所以,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含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检测方法,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用于检测含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载体,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在于:二聚体WFA被固定化到固相载体上,所述二聚体WFA是通过所述WFA和含有交联剂的溶液混合而二聚体化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所以,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和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和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用于检测含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载体的制造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包含使所述WFA经二聚体化而得到二聚体WFA的工序,通过将含有交联剂的溶液和WFA混合而调制二聚体WFA。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所以,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2-3、5、8-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5、8-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仅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多个实施例证明,相比单体WFA和4聚体WFA,2聚体WFA具有更高的反应性和更佳的保存稳定性,这种效果之间的差异已然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性判断范围,所以,本申请使用2聚体WFA固定化载体所致的效果应当被认为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5.3节明确规定: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质”或者“量”的变化,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从对比文件1-3均得不出在反应性或保存稳定性等方面,2聚体WFA固化载体所致的效果比单体WFA和4聚体WFA固化载体所致的效果更优的教导或启示,即使看到对比文件1-3,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从得到从已知的WFA中特别选择使用2聚体WFA而作为固化载体的动机。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8月26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2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其它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检测含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试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肝内胆管癌的检出、鉴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9]段,权利要求1、4、7):所述方法通过将凝集素WFA(多花紫藤凝集素)结合性糖蛋白质构成的糖链生物标记物作为癌标记物,通过凝集素WFA、作为癌标记物的凝集素WFA结合性糖蛋白质以及识别凝集素WFA结合性糖蛋白质并与该凝集素WFA结合性糖蛋白质结合的抗体的夹层处理法进行肝内胆管癌的检测。所述夹层处理法,可以通过凝集素覆盖,也可以通过抗体覆盖;所述抗体覆盖,通过将糖链结合物质凝集素WFA固化在支撑体上,利用标记化的抗体,将作为癌标记物的凝集素WFA结合性糖蛋白质夹在中间而形成(参见权利要求1、4、7)。固化的结合物质称为“捕获剂”,另一方称为“检出剂”。其中作为将捕获剂固化的支撑体(固相),可以举出板(例如微孔板)、微阵列基板(例如微阵列用载波片)、管、珠(例如塑料珠、磁珠)、色谱用载体(例如Sepharose(商标))、膜(例如硝化纤维素膜、PVDF膜)、凝胶(例如聚丙烯酰胺凝胶)等。其中,优选使用板、珠和膜,从操作的简便性方面考虑,最优选使用板(参见说明书第[0044]-[0046]段)。从对比文件1记载的内容可知,其公开了一种检测癌标记物(即目标物质)的试剂,所述癌标记物是能够与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蛋白,对上述癌标记物进行检测的试剂中包含固化的固相载体,凝集素WFA作为糖链结合物质被固化在所述载体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试剂含有二聚体WFA被固定化到固相载体上的二聚体WFA固定化载体,所述二聚体WFA是通过所述WFA和含有交联剂的溶液混合而二聚体化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一种形式的凝集素WFA,使其对目标物质具有高反应性且保存稳定性优良。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摘要,第5688页左栏第3-4段):一种从多花紫藤种子中纯化得到的凝集素(下称凝集素WFA),所述凝集素WFA由2个子单元组成,每个子单元的分子量大约在32000,2个子单元通过一个二硫键共价连接,所形成的凝集素WFA的分子量大约为68000,根据其构成及分子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所述凝集素WFA为二聚体WFA。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所述凝集素WFA能够与末端含有N-乙酰-D-半乳糖胺的糖链相结合。
从上述记载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天然存在的多花紫藤的凝集素可以是以2个子单元形成的二聚体蛋白质形式存在,且明确公开了其可以和糖链末端的基团结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二聚体WFA用于对比文件1,取代对比文件1中的凝集素WFA,作为捕获含糖链蛋白质的试剂。尽管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使用二聚体WFA的具体效果,然而,提高试剂的反应性和保存稳定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长期以来追求的目标,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在已知凝集素WFA可作为捕获糖链的试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具有相同基团、不同聚合度的几种WFA(例如单体WFA、二聚体WFA等)进行实验,从中选择效果最佳的试剂。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二聚体WFA可作为糖链结合物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且其效果也是容易预期的。另外,通过交联剂使试剂聚合扩链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二聚体WFA由两个子单元经二硫键结合形成,在此基础上,使用交联剂使WFA二聚体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所以,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将凝集素WFA固化在支撑体上时,可以将凝集素WFA 直接固化在支撑体上来进行(直接法),作为该方法的改良方法,通过使凝集素WFA为生物素化WFA,以将该凝集素WFA固化在涂布有抗生蛋白链菌素的支撑体上的方式制备(间接法),可以大幅增进检出灵敏度的提高和本底的减少。从上述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间接法即通过生物素和结合蛋白质的结合将凝集素WFA固定在支撑体上。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二聚体WFA捕获糖链的技术启示,当将其公开的二聚体WFA用于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间接法将二聚体WFA固化到固相载体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将凝集素WFA固化在支撑体上时,可以将凝集素WFA 直接固化在支撑体上来进行(直接法),作为该方法的改良方法,通过使凝集素WFA为生物素化WFA,以将该凝集素WFA固化在涂布有抗生蛋白链菌素的支撑体上的方式制备(间接法),可以大幅增进检出灵敏度的提高和本底的减少。从上述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间接法即通过生物素和结合蛋白质的结合将凝集素WFA固定在支撑体上。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二聚体WFA捕获糖链的技术启示,当将其公开的二聚体WFA用于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间接法将二聚体WFA固化到固相载体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含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肝内胆管癌的检测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9]段,权利要求1、4、5、7):选用的癌症标记物是凝集素WFA结合性糖蛋白,将凝集素WFA固化在支撑体上,利用标记化的抗体(即与目标物质特异性结合的标记物质),将作为癌标记物的凝集素WFA结合蛋白质夹在中间形成夹心复合物,体外检出受检样品中的癌标记物,从而检出肝内胆管癌,所述抗体能够识别凝集素WFA结合性蛋白并与凝集素WFA结合性糖蛋白结合(参见权利要求1、4、5、7)。标记物可以选自荧光物质、放射性物质、酶等,使用酶做标记物质时,使用对应于所使用的酶的适当的底物进行检测。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检测方法包括:(1)将凝集素WFA固定化在固相载体上,形成WFA固定化载体;(2)受检样品,其中的癌标记物即凝集素WFA结合性糖蛋白作为目标物质;(3)标记抗体,所述抗体能够识别并结合凝集素WFA结合性糖蛋白;(4)以及在支撑体上形成凝集素WFA、凝集素WFA结合蛋白质、标记化的抗体的复合物(即,使上述物质接触);(5)通过测定标记物质,检测所述目标物质。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二聚体WFA被固定化到固相载体上,所述二聚体WFA是通过所述WFA和含有交联剂的溶液混合而二聚体化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一种形式的凝集素WFA,使其对目标物质具有高反应性且保存稳定性优良。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摘要,第5688页左栏第3-4段):一种从多花紫藤种子中纯化得到的凝集素(下称凝集素WFA),所述凝集素WFA由2个子单元组成,每个子单元的分子量大约在32000,2个子单元通过一个二硫键共价连接,所形成的凝集素WFA的分子量大约为68000,根据其结构及分子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所述凝集素WFA为二聚体WFA。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所述凝集素WFA能够与末端含有N-乙酰-D-半乳糖胺的糖链相结合。
从上述记载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天然存在的多花紫藤的凝集素可以是以2个子单元形成的二聚体蛋白质形式存在,且明确公开了其可以和糖链末端的基团结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二聚体WFA用于对比文件1,取代对比文件1中的凝集素WFA,作为捕获含糖链蛋白质的试剂。尽管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使用二聚体WFA的具体效果,然而,提高试剂的反应性和保存稳定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长期以来追求的目标,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在已知凝集素WFA可作为捕获糖链的试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具有相同基团、不同聚合度的几种WFA(例如单体WFA、二聚体WFA等)进行实验,从中选择效果最佳的试剂。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二聚体WFA可作为糖链结合物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且其效果也是容易预期的。另外,通过交联剂使试剂聚合扩链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二聚体WFA由两个子单元经二硫键结合形成,在此基础上,使用交联剂使WFA二聚体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所以,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权利要求7):在所述夹层处理法中,使用的是能够识别并结合凝集素WFA结合性糖蛋白的抗体,利用标记化抗体检测目标物质,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抗体可以是用CA125、N-CAM-L1、Maspin或者MUC1作为抗原获得的抗体中的1种或2种以上抗体(参见权利要求5)。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用于检测含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载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能够用于检测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支撑体(即载体),所述支撑体最优选使用板(即载体是固相的;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凝集素WFA固化在上述支撑体上(参见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二聚体WFA被固定化到固相载体上,所述二聚体WFA是通过所述WFA和含有交联剂的溶液混合而二聚体化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一种形式的凝集素WFA,使其对目标物质具有高反应性且保存稳定性优良。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摘要,第5688页左栏第3-4段):一种从多花紫藤种子中纯化得到的凝集素(下称凝集素WFA),所述凝集素WFA由2个子单元组成,每个子单元的分子量大约在32000,2个子单元通过一个二硫键共价连接,所形成的凝集素WFA的分子量大约为68000,根据其结构及分子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所述凝集素WFA为二聚体WFA。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所述凝集素WFA能够与末端含有N-乙酰-D-半乳糖胺的糖链相结合。
从上述记载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天然存在的多花紫藤的凝集素可以是以2个子单元形成的二聚体蛋白质形式存在,且明确公开了其可以和糖链末端的基团结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二聚体WFA用于对比文件1,取代对比文件1中的凝集素WFA,作为捕获含糖链蛋白质的试剂。尽管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使用二聚体WFA的具体效果,然而,提高试剂的反应性和保存稳定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长期以来追求的目标,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在已知凝集素WFA可作为捕获糖链的试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具有相同基团、不同聚合度的几种WFA(例如单体WFA、二聚体WFA等)进行实验,从中选择效果最佳的试剂。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二聚体WFA可作为糖链结合物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且其效果也是容易预期的。另外,通过交联剂使试剂聚合扩链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二聚体WFA由两个子单元经二硫键结合形成,在此基础上,使用交联剂使WFA二聚体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所以,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用于检测含与多花紫藤(Wisteria floribunda)的凝集素(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的载体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9]段):将含有凝集素WFA的多种凝集素固化在支撑体上,从而得到WFA固定化支撑体,所述支撑体优选为板(相当于固相载体)。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还包含使所述WFA经二聚体化而得到二聚体WFA的工序,通过将含有交联剂的溶液和WFA混合而调制二聚体WFA。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一种形式的凝集素WFA,使其对目标物质具有高反应性且保存稳定性优良。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摘要,第5688页左栏第3-4段):一种从多花紫藤种子中纯化得到的凝集素(下称凝集素WFA),所述凝集素WFA由2个子单元组成,每个子单元的分子量大约在32000,2个子单元通过一个二硫键共价连接,所形成的凝集素WFA的分子量大约为68000,根据其结构及分子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所述凝集素WFA为二聚体WFA。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所述凝集素WFA能够与末端含有N-乙酰-D-半乳糖胺的糖链相结合。
从上述记载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天然存在的多花紫藤的凝集素可以是以2个子单元形成的二聚体蛋白质形式存在,且明确公开了其可以和糖链末端的基团结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二聚体WFA用于对比文件1,取代对比文件1中的凝集素WFA,作为捕获含糖链蛋白质的试剂。尽管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使用二聚体WFA的具体效果,然而,提高试剂的反应性和保存稳定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长期以来追求的目标,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在已知几种形式的WFA可作为捕获糖链的试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这几种形式的WFA进行实验,从中选择效果最佳的试剂。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二聚体WFA可作为糖链结合物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且其效果也是容易预期的。另外,通过交联剂使试剂聚合扩链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二聚体WFA由两个子单元经二硫键结合形成,在此基础上,使用交联剂使WFA二聚体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
所以,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使凝集素WFA为生物素化WFA,以将该凝集素WFA固化在涂布有抗生蛋白链菌素的支撑体上的方式制备,可以大幅增进检出灵敏度的提高和本底的减少(参见说明书第[0059]段)。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抗生蛋白链菌素是生物素结合蛋白的下位概念,对比文件1中的间接法即通过生物素和抗生蛋白链菌素的结合将凝集素WFA固定在支撑体上。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二聚体WFA捕获糖链的技术启示,当将其公开的二聚体WFA用于对比文件1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间接法将二聚体WFA固化到固相载体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寡聚蛋白的制备过程中,为了得到一定聚合度的目标产物,优化交联剂与蛋白质摩尔浓度的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获得二聚体WFA所需要的交联剂与蛋白质摩尔浓度之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实验即可确定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9]-[0120]段,摘要,权利要求1):一种三官能交联试剂,所述三官能交联试剂携带(i)用于与在靶糖蛋白受体上具有至少一个结合位点的目标配体缀合的配体反应性基团,(ii)用于捕获氧化的受体-糖肽的任选地被保护的芳香族肼基团和(iii)用于检测、分离和纯化所捕获的糖肽的亲和性基团;具体的,所述反应性基团可以选自氨基反应性基团,所述氨基反应性基团是与氨基反应的经活化的官能团,所述配体可以选自但不限于凝集素(参见说明书第[0253]段)。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携带能够与氨基形成交联的交联剂,通过交联剂中的氨基反应基与配体结合形成配体-交联试剂复合物。根据对比文件3的教导,通过使用含有氨基反应基的交联剂,与WFA中氨基的交联形成二聚体WFA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所以,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20]段):典型的氨基反应性基团包括例如芳基或烷基活化的羧酸酯–COOR的氨基反应性基团,例如N-羟基琥珀酰亚胺酯、酚酯或其衍生物、酰氯、芳基和烷基亚氨酸酯、烷基或芳基异氰酸酯和异硫氰酸酯–NCS。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能够作为氨基反应性基团的N-羟基琥珀酰亚胺酯基、异硫氰基等。而选用其他含有与氨基反应的官能团作为氨基反应基,例如醛基、羧基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3、5):三官能交联剂中包含彼此独立的间隔子基团S1、S2、S3,其中S1连接亲和性基团,如生物素,S3连接配基-反应性基团,如氨基反应性基团。可见,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陈述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提高试剂的反应性和保存稳定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长期以来追求的目标,是本领域的普遍技术需求,在已知凝集素WFA可作为捕获糖链的试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具有相同基团、不同聚合度的几种WFA(例如单体WFA、二聚体WFA等)进行实验,从中选择效果最佳的试剂。也就是说,对有限几种WFA进行实验,确定效果最佳的试剂的这种实验动机源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试剂反应性和稳定性的普遍需求。同时,根据本领域的普通实验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对于几种不同聚合度的WFA,经过有限次实验后,一般均能够选出在某一方面具有最佳效果的一种WFA,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实验之前就能够预期到的,不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体到本案,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凝集素WFA、作为癌标记物的凝集素WFA结合性糖蛋白以及识别凝集素WFA结合性糖蛋白并与该凝集素WFA结合性糖蛋白结合的抗体的夹层处理法进行的肝内胆管癌的检出方法,即对比文件1教导了凝集素WFA作为检测用的试剂用于检测含与WFA结合的糖链的目标物质。其次,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天然存在的多花紫藤的凝集素可以是以2个子单元形成的二聚体蛋白质形式存在,且明确公开了其可以和糖链末端的基团结合。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明了,对比文件2中的二聚体WFA与对比文件1中的凝集素WFA具有相似的化学结构和相同的官能基团,具有相似结构且官能基团相同的化合物可以作为同一目标物质的捕获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二聚体WFA应用于对比文件1,取代其公开的凝集素WFA,且能够预期其可以作为捕获含糖链蛋白质的试剂。即,采用二聚体WFA作为捕获含糖链蛋白质的试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具体技术效果是上述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客观达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说服力,因此,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31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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