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冬季用无钉轮胎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84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52464
优先权日:2013-03-27
申请(专利)号:201410116637.7
申请日:2014-03-26
复审请求人: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芳宇
合议组组长:孙丽芳
参审员:李亚林
国际分类号:C08L9/00,C08L7/00,C08L47/00,C08K3/36,C08K3/04,B60C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直接而明确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的产品,即使该产品具有某些较好的性能,也只是对产品某些性能测试后的发现,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仍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发现为额外的技术效果,不能赋予产品本身以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16637.7,名称为“冬季用无钉轮胎”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27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03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页、说明书摘要;于2017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冬季用无钉轮胎,包含:
由橡胶组合物形成的胎面,
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橡胶组分,所述橡胶组合物含有1-50质量份的通过聚合法呢烯得到的法呢烯树脂,其中
基于100质量%的橡胶组分,天然橡胶的含量为35-70质量%,以及丁二烯橡胶的含量为30-65质量%。
2. 一种冬季用无钉轮胎,包含:
由橡胶组合物形成的胎面,其中,
所述橡胶组合物含有软化剂、炭黑和二氧化硅,所述软化剂含有通过聚合法呢烯得到的法呢烯树脂,以及
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橡胶组分,所述橡胶组合物含有1-50质量份的所述法呢烯树脂,
基于100质量%的软化剂总量,所述法呢烯树脂的含量为5-80质量%。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冬季用无钉轮胎,其特征在于,所述法呢烯树脂为法呢烯的聚合物。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冬季用无钉轮胎,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为-60℃或以下。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冬季用无钉轮胎,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的重均分子量为3,000至500,000。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冬季用无钉轮胎,其特征在于,所述法呢烯树脂为法呢烯和乙烯基单体的共聚物。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冬季用无钉轮胎,其特征在于,所述乙烯基单体为苯乙烯。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冬季用无钉轮胎,其特征在于,所述乙烯基单体为丁二烯。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冬季用无钉轮胎,其特征在于,所述共聚物中,法呢烯对乙烯基单体的共聚比率按质量计为99/1至25/75。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冬季用无钉轮胎,其特征在于,所述共聚物的重均分子量为3,000至500,000。
11.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冬季用无钉轮胎,其特征在于,所述共聚物在38℃下的熔融粘度为1000Pa·s或以下。
12.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冬季用无钉轮胎,其特征在于,所述法呢烯是通过使用来源于糖类的碳源来培养微生物而制备的。
1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冬季用无钉轮胎,其特征在于,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橡胶组分,所述橡胶组合物包含10-150质量份的氮吸附比表面积为40-400m2/g的二氧化硅。
1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冬季用无钉轮胎,其特征在于,基于100质量%橡胶组分,所述橡胶组分包含15-65质量%的顺式含量为95质量%或以上的高顺式聚丁二烯。”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冬季用无钉轮胎。对比文件3(WO2013047347A1,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4日)公开了一种橡胶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轮胎为冬季用无钉轮胎,橡胶组合物形成胎面。对比文件3测试了所述橡胶组合物的滚动阻力性能、硬度等物性,在此基础上将所述组合物形成胎面是显而易见的,轮胎为无钉轮胎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冬季用”这一限定并无隐含组合物特定的结构/组成。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以及所述橡胶组合物包含炭黑和二氧化硅”。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冬季用无钉轮胎,包含:
由橡胶组合物形成的胎面,
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橡胶组分,所述橡胶组合物含有1-50质量份的通过聚合法呢烯得到的法呢烯树脂,其中
基于100质量%的橡胶组分,天然橡胶的含量为35-70质量%,以及丁二烯橡胶的含量为30-65质量%,以及
所述橡胶组合物包含炭黑和二氧化硅。”
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对比文件3提到了二氧化硅,但是是在许多可选组分中的一个例举。本申请的冬季用无钉轮胎,具有良好的冰雪上的抓地性能和转向性能以及耐磨性,其硬度基本不会发生变化并且轮胎表面基本不会褪色,本申请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冬季用无钉轮胎。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橡胶组合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橡胶组合物形成胎面;(2)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二氧化硅。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中还公开了为了通过机械强度的提高、耐热性和耐气候性等物性的改善、硬度调整、配合增量剂来改善经济性等目的,根据需要还可以含有碳黑以外的填充剂,其中优选二氧化硅。对比文件3中还公开了橡胶组合物用于制备轮胎,并且在实施例中测试了滚动阻力性能和硬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该橡胶组合物用于轮胎中的胎面。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和2中增加了“相对于100质量份橡胶组分,二氧化硅的含量为10-150质量份,相对于100质量份橡胶组分,炭黑的含量为1-15质量份,二氧化硅的氮吸附比表面积为60-300m2/g,炭黑的氮吸附比表面积为50-150m2/g,炭黑的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吸收值为80-180ml/100g”。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2如下:
“1. 一种冬季用无钉轮胎,包含:
由橡胶组合物形成的胎面,
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橡胶组分,所述橡胶组合物含有1-50质量份的通过聚合法呢烯得到的法呢烯树脂,其中
基于100质量%的橡胶组分,天然橡胶的含量为35-70质量%,以及丁二烯橡胶的含量为30-65质量%,以及
所述橡胶组合物包含炭黑和二氧化硅,
相对于100质量份橡胶组分,二氧化硅的含量为10-150质量份,相对于100质量份橡胶组分,炭黑的含量为1-15质量份,
二氧化硅的氮吸附比表面积为60-300m2/g,
炭黑的氮吸附比表面积为50-150m2/g,炭黑的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吸收值为80-180ml/100g。
2. 一种冬季用无钉轮胎,包含:
由橡胶组合物形成的胎面,其中,
所述橡胶组合物含有软化剂、炭黑和二氧化硅,所述软化剂含有通过聚合法呢烯得到的法呢烯树脂,以及
相对于100质量份的橡胶组分,所述橡胶组合物含有1-50质量份的所述法呢烯树脂,
基于100质量%的软化剂总量,所述法呢烯树脂的含量为5-80质量%,
相对于100质量份橡胶组分,二氧化硅的含量为10-150质量份,相对于100质量份橡胶组分,炭黑的含量为1-15质量份,
二氧化硅的氮吸附比表面积为60-300m2/g,
炭黑的氮吸附比表面积为50-150m2/g,炭黑的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吸收值为80-180ml/100g。”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冬季轮胎提供了冰和雪上良好的抓地性能和转向性能,以及良好的耐磨性,并且硬度基本不会发生变化以及轮胎表面基本不会褪色。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1-15质量份的炭黑含量,也没有公开具有所要求氮吸附比表面积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吸收值的炭黑。另外,对比文件3中描述了炭黑含量小于20质量份的橡胶组合物具有劣化的机械强度和硬度。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使用1-15质量份的炭黑,因为基于对比文件3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使用该量的炭黑会劣化耐磨性(机械强度)和硬度。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4项),经审查所述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3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页、说明书摘要;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直接而明确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的产品,即使该产品具有某些较好的性能,也只是对产品某些性能测试后的发现,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仍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发现为额外的技术效果,不能赋予产品本身以创造性。
2.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冬季用无钉轮胎(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橡胶组合物,其包括(重量份):天然橡胶 50;丁二烯橡胶 50;聚法呢烯(B-3) 3;炭黑 45;硬脂酸 2;锌白 3.5;防老化剂(1) 3;防老化剂(2) 0.5;蜡 2;硫 1.2;硫化促进剂 0.75。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使用该橡胶组合物的轮胎(参见对比文件3实施例19,说明书第[0001]段)。
虽然权利要求1中定义了轮胎为冬季用无钉轮胎,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看出所述的“冬季用无钉”能够给权利要求1中轮胎的结构/组成带来何种影响,无法根据这一特征将权利要求1的轮胎与对比文件3的轮胎区分开。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橡胶组合物形成胎面;(2)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10-150质量份的二氧化硅;(3)权利要求1中炭黑的含量与对比文件3不同;(4)对比文件3中没有具体公开二氧化硅和炭黑的氮吸附比表面积,以及炭黑的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吸收值。
合议组查明,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提供一种冬季用无钉轮胎,其包含由橡胶组合物形成的胎面,所述橡胶组合物包含预定量的通过聚合法呢烯得到的法呢烯树脂,因此提供了一种在冰和雪上具备良好性能(在冰和雪上有良好的抓地性能和转向性能)和良好耐磨性,其硬度基本不会发生变化并且轮胎表面基本不会褪色(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2]和[0029]段)。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实施例1-20和比较例1-13,并测试了橡胶组合物的黑度、硬度变化指数、转向性能指数、冰上刹车性能指数和耐磨性指数。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交了补充实验数据(复审请求书中表I),其中实施例1中添加了二氧化硅和碳黑,试验例1-1中仅添加了碳黑而没有添加二氧化硅,可以看出,添加了二氧化硅的橡胶组合物具有较低的硬度变化指数和较高的冰上刹车性能指数。
合议组进一步查明,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中还公开了为了通过机械强度的提高、耐热性和耐气候性等物性的改善、硬度调整、配合增量剂来改善经济性等目的,根据需要还可以含有碳黑以外的填充剂,其中优选二氧化硅,从机械强度的提高看优选湿法二氧化硅,相对于橡胶成分100质量份更优选10-80质量份,在含有二氧化硅的同时含有硅烷偶联剂,配合量在该范围内,则机械强度进一步提高(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42-0043段)。
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3中没有具体指出添加二氧化硅有利于硬度变化和冰上刹车性能,但是在制备橡胶轮胎的现有技术中,通常需要综合考虑硬度、刹车性能、机械强度、耐候性和硬度等因素,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轮胎橡胶组合物中添加二氧化硅从而提高轮胎的综合性能。同时,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公开了作为碳黑以外的填充剂优选二氧化硅。也就是说,虽然对比文件3中还列举了其他的填充剂,但是明确教导了二氧化硅是其中最优选的组分,给出了直接而明确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在其实施例基础上添加二氧化硅的橡胶组合物。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橡胶组合物不具有创造性。本申请中声称的由橡胶组合物制备的轮胎产品具有较好的硬度变化和冰雪上性能,也只是对产品某些性能测试后的发现,这样的发现为额外的技术效果,不能赋予产品本身以创造性。此外,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二氧化硅与碳黑或其他组分的组合具有协同作用,能给本申请的轮胎带来各种性能平衡的技术效果。
其次,炭黑和二氧化硅是橡胶领域中常用的填充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性能的实际需要调节炭黑的用量,并且选择所述氮吸附比表面积的二氧化硅,以及所述氮吸附比表面积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吸收值的炭黑。同时,采用所述的炭黑和二氧化硅没有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最后,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橡胶组合物用于制备轮胎,并且在实施例中测试了滚动阻力性能和硬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该橡胶组合物用于轮胎中的胎面。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冬季用无钉轮胎(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橡胶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3实施例19,说明书第0001段)。
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橡胶组合物形成胎面;(2)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10-150质量份的二氧化硅;(3)权利要求1中炭黑的含量与对比文件3不同;(4)对比文件3中没有具体公开二氧化硅和炭黑的氮吸附比表面积,以及炭黑的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吸收值;(5)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法呢烯树脂相对于软化剂总量的含量。对于区别特征(1)—(4),参见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区别特征(5),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其橡胶组合物中为了改善加工性、流动性等,可以根据需要加入操作油或液状聚合物作为软化剂,其量相对于橡胶成分100质量份优选少于50质量份(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44段)。对比文件3实施例19中公开的聚法呢烯(B-3) 为3重量份,因而经过计算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法呢烯树脂含量落入权利要求2限定的含量数值范围内。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6和8-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公开了聚法呢烯(B-3)的重均分子量为140000,玻璃化转变温度为-73℃(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中表1)。法呢烯的聚合物是指来源于法呢烯的构成单元优选为90质量%以上、更优选为95质量%以上、更优选为98质量%、进一步优选为99质量%以上、进一步更优选为100质量%的聚合物,可以包含来源于丁二烯、异戊二烯等其它单体的构成单元(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6段)。聚合物(B)(即聚法呢烯)的重均分子量优选为2.5万~50万,更优选为3万~45万,更优选为3.5万~40万,进一步更优选为4万~30万;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聚合物(B)的熔融粘度(38℃)进一步更优选为1.5~800Pa.s(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8]-[0029]段),因此,权利要求3-6和8-1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乙烯基单体为苯乙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苯乙烯用作共聚的乙烯基单体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了法呢烯的制备方法,而使用来源于糖类的碳源来培养微生物而制备的方法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了二氧化硅,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二氧化硅配合量相对于橡胶成分(A)100质量份优选为0.1~120质量份,更优选为5~90质量份,进一步更优选为10~80质量份(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42-0043段)。二氧化硅的氮吸附比表面积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了聚丁二烯及其含量,对比文件3公开了作为丁二烯橡胶,可以使用镧系元素系稀土金属催化剂得到的超高顺式体含量的丁二烯橡胶(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2]段)。超高顺式体含量的丁二烯橡胶的用量和顺式含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调节的。因此,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领域公知,炭黑是橡胶工业中常用的填充剂,炭黑的加入可以提高制品的物理机械性能,但同时也会降低某些性能,例如橡胶轮胎的抓地性能。在实际生产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性能之间的平衡。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中重点关注抑制机械性能和硬度的降低,因而其公开了在炭黑用量为优选20-100质量份,少于20质量份的情况下机械强度硬度降低。但是,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提高轮胎的抓地性能时,可以想到适当降低炭黑的用量以获得较好的抓地性能,即使降低后的炭黑用量对于机械强度而言并不是最优选的用量。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2中限定的炭黑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节的,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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