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模块化双冷源冷站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模块化双冷源冷站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545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681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512039.5
申请日:2017-06-28
复审请求人:贵州绿云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烨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郝荣荣
国际分类号:F24F3/00,F24F1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512039.5,名称为“一种模块化双冷源冷站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贵州绿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6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10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589313A,公开日为2012年7月18日)、对比文件2(CN105318458A,公开日为2016年2月10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4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以及于申请日2017年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6】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模块化双冷源冷站系统,包括模块一和模块二,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块一中设置第一制冷装置(1),模块二中设置散热装置(2)、冷量输送装置(3)、第二制冷装置(4),冷量输送装置(3)、第一制冷装置(1)、散热装置(2)、第二制冷装置(4)由冷水回水管道至冷水供水管道依次管路连接;第一制冷装置(1)和第二制冷装置(4)之间有两条方向相反的管路直连,散热装置(2)输出端支路连接至第二制冷装置(4)输出接至第一制冷装置(1)输入的管路上,该支路连接上设置有第四阀门电动执行器(504),冷量输送装置(3)输出端支路连接至第一制冷装置(1)输出接至第二制冷装置(4)输入的管路上,该支路连接上设置有第二阀门电动执行器(502);第一制冷装置(1)输出至第二制冷装置(4)输入的管路还支路连接至第二制冷装置(4)输出至冷水供水管道的管路上,且该支路连接上设置有第三阀门电动执行器(503);冷量输送装置(3)输出接至第一制冷装置(1)输入的管路上设置有第一阀门电动执行器(501);
第一阀门电动执行器(501)、第二阀门电动执行器(502)、第三阀门电动执行器(503)、第四阀门电动执行器(504)有三种工作模式:
①自然冷源模式:第一阀门电动执行器(501)、第三阀门电动执行器(503)、第四阀门电动执行器(504)开启,第二阀门电动执行器(502)关闭;
②机械制冷模式:第二阀门电动执行器(502)开启,第一阀门电动执行器(501)、第三阀门电动执行器(503)、第四阀门电动执行器(504)关闭;
③预冷模式:第一阀门电动执行器(501)、第四阀门电动执行器 (504)开启,第二阀门电动执行器(502)、第三阀门电动执行器(503)关闭;
还设置有冷却水出水温度传感器(508)。
所述冷水供水管道近端管路上设置有流量计(507)。
还设置有冷水供水温度传感器(506)。
所述第一制冷装置(1)至散热装置(2)的管路连接上设置有冷却水回水温度传感器(51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双冷源冷站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块一和模块二中至少一个为集装箱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双冷源冷站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制冷装置(4)输出直连至第一制冷装置(1)的管路上设置有冷却水喷淋靶流开关(509)。”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修改以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1-7为基础,将权利要求3-7的附加特征和说明书的部分内容加入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三点区别,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模块化双冷源冷站系统,使得能源利用率更优,避免了能源的浪费,同时,避免了循环管路上水量过少导致循环泵损坏和第二制冷装置不能有效制冷的问题,并提高了冷却系统的使用寿命。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四个传感器相互配合,这一特征不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通过四个阀门电动执行器相互配合,避免了现有技术中三通或者N通阀门间的流路频繁转换,容易发生损坏的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任何检测装置用于检测循环管路上的水流量。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模块化双冷源冷站系统,包括模块一和模块二,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块一中设置第一制冷装置(1),模块二中设置散热装置(2)、冷量输送装置(3)、第二制冷装置(4),冷量输送装置(3)、第一制冷装置(1)、散热装置(2)、第二制冷装置(4)由冷水回水管道至冷水供水管道依次管路连接;第一制冷装置(1)和第二制冷装置(4)之间有两条方向相反的管路直连,散热装置(2)输出端支路连接至第二制冷装置(4)输出接至第一制冷装置(1)输入的管路上,该支路连接上设置有第四阀门电动执行器(504),冷量输送装置(3)输出端支路连接至第一制冷装置(1)输出接至第二制冷装置(4)输入的管路上,该支路连接上设置有第二阀门电动执行器(502);第一制冷装置(1)输出至第二制冷装置(4)输入的管路还支路连接至第二制冷装置(4)输出至冷水供水管道的管路上,且该支路连接上设置有第三阀门电动执行器(503);冷量输送装置(3)输出接至第一制冷装置(1)输入的管路上设置有第一阀门电动执行器(501);
第一阀门电动执行器(501)、第二阀门电动执行器(502)、第三阀门电动执行器(503)、第四阀门电动执行器(504)有三种工作模式:
①自然冷源模式:第一阀门电动执行器(501)、第三阀门电动执行器(503)、第四阀门电动执行器(504)开启,第二阀门电动执行器(502)关闭;
②机械制冷模式:第二阀门电动执行器(502)开启,第一阀门电动执行器(501)、第三阀门电动执行器(503)、第四阀门电动执行器(504)关闭;
③预冷模式:第一阀门电动执行器(501)、第四阀门电动执行器(504)开启,第二阀门电动执行器(502)、第三阀门电动执行器(503)关闭;
所述第二制冷装置(4)输出直连至第一制冷装置(1)的管路上设置有冷却水喷淋靶流开关(509);
所述的模块化双冷源冷站系统还设置有冷却水出水温度传感器(508);所述冷却水出水温度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冷却水喷淋靶流开关前端;所述冷水供水管道近端管路上设置有流量计(507);所述的模块化双冷源冷站系统还设置有冷水供水温度传感器(506);所述冷水供水温度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冷水供水管道近端管路上;所述第一制冷装置(1)至散热装置(2)的管路连接上设置有冷却水回水温度传感器(510);所述冷却回水管路近端设有冷水回水温度传感器;所述散热装置内设有循环泵,并连接在循环管路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双冷源冷站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块一和模块二中至少一个为集装箱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供水温度传感器,公知常识证据《建筑设备自动化工程》一书中记载了控制系统检测的冷冻站运行参数包括多个温度传感器,因此通过这四个温度传感器的参数来实现对冷水供水的温度调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利用三通阀和开关阀控制流体流向都是常规技术手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循环管路上的水量进行检测的装置,具体选择靶流开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明显笔误“冷却回水管路近端”改为“冷水回水管路近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模块化双冷源冷站系统,包括模块一和模块二,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块一中设置第一制冷装置(1),模块二中设置散热装置(2)、冷量输送装置(3)、第二制冷装置(4),冷量输送装置(3)、第一制冷装置(1)、散热装置(2)、第二制冷装置(4)由冷水回水管道至冷水供水管道依次管路连接;第一制冷装置(1)和第二制冷装置(4)之间有两条方向相反的管路直连,散热装置(2)输出端支路连接至第二制冷装置(4)输出接至第一制冷装置(1)输入的管路上,该支路连接上设置有第四阀门电动执行器(504),冷量输送装置(3)输出端支路连接至第一制冷装置(1)输出接至第二制冷装置(4)输入的管路上,该支路连接上设置有第二阀门电动执行器(502);第一制冷装置(1)输出至第二制冷装置(4)输入的管路还支路连接至第二制冷装置(4)输出至冷水供水管道的管路上,且该支路连接上设置有第三阀门电动执行器(503);冷量输送装置(3)输出接至第一制冷装置(1)输入的管路上设置有第一阀门电动执行器(501);
第一阀门电动执行器(501)、第二阀门电动执行器(502)、第三阀门电动执行器(503)、第四阀门电动执行器(504)有三种工作模式:
①自然冷源模式:第一阀门电动执行器(501)、第三阀门电动执行器(503)、第四阀门电动执行器(504)开启,第二阀门电动执行器(502)关闭;
②机械制冷模式:第二阀门电动执行器(502)开启,第一阀门电动执行器(501)、第三阀门电动执行器(503)、第四阀门电动执行器(504)关闭;
③预冷模式:第一阀门电动执行器(501)、第四阀门电动执行器(504)开启,第二阀门电动执行器(502)、第三阀门电动执行器(503)关闭;
所述第二制冷装置(4)输出直连至第一制冷装置(1)的管路上设置有冷却水喷淋靶流开关(509);
所述的模块化双冷源冷站系统还设置有冷却水出水温度传感器(508);所述冷却水出水温度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冷却水喷淋靶流开关前端;所述冷水供水管道近端管路上设置有流量计(507);所述的模块化双冷源冷站系统还设置有冷水供水温度传感器(506);所述冷水供水温度传感器设置在所述冷水供水管道近端管路上;所述第一制冷装置(1)至散热装置(2)的管路连接上设置有冷却水回水温度传感器(510);所述冷水回水管路近端设有冷水回水温度传感器;所述散热装置内设有循环泵,并连接在循环管路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块化双冷源冷站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块一和模块二中至少一个为集装箱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以及于申请日2017年6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6】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中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教导或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模块化双冷源冷站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冷却塔应用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3】-【0037】段,附图1-4):包括用冷设备1、三通阀2、三通阀6、三通阀8,闭式冷却塔3(相当于第一制冷装置)、循环泵5(相当于冷量输送装置)、冷水机组7(相当于第二制冷装置),从附图4中可以明确得出,闭式冷却塔3、循环泵5和冷水机组7通过冷水回水管道和冷水供水管道依次管路连接,闭式冷却塔3和冷水机组7之间有两条方向相反的管路直连,闭式冷却塔3的水池输出端支路连接至冷水机组7输出接至闭式冷却塔3输入的管路上,该支路上连接有三通阀8;用冷设备1的输出端支路连接至闭式冷却塔3输出接至冷水机组7输入的管路上,该支路连接上设置有三通阀2;闭式冷却塔3输出至冷水机组7输入的管路还通过支路连接到冷水机组7输出至冷水供水管道的管路上,且该支路连接上设置有三通阀6;三通阀2、三通阀6和三通阀8配合可实现三种工作模式:①如图2所示的闭式冷却塔单独供冷模式:通过闭式冷却塔3的内循环水系统完全利用自然冷源,三通阀2的入口与第一出口连通,三通阀6的入口与第二出口连通,同时三通阀8的入口与第二出口连通,内循环水流动方向如箭头A方向所示;②如图3所示的冷水机组单独供冷模式:只通过水冷冷水机组7获取冷水,采用完全依靠机械冷源的方法,三通阀2的入口与第二出口连通,三通阀6的入口与其第一出口连通,三通阀8的入口与第一出口连通,冷源流动方向如图3中箭头D方向所示;③如图4所示的共同供冷模式:让闭式冷却塔3和冷水机组7同时供冷,三通阀2的入口与第一出口连通,三通阀6的入口与其第一出口连通,三通阀8的入口与第一出口连通,内循环水系统的循环水流动方向如图4中箭头F方向所示;通过判断内循环水系统的供水温度是否能够满足用冷设备对冷源供水温度的要求来切换三种供冷模式(隐含公开了具有冷水供水温度传感器)。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系统包括模块一和模块二,其中模块一中设置第一制冷装置,其他装置设置在模块二中,冷水供水管道近端管路上设置有流量计;(2)采用第一阀门电动执行器、第二阀门电动执行器、第三阀门电动执行器、第四阀门电动执行器来实现三种模式的切换;(3)模块二中包括散热装置,其输出端支路连接至第二制冷装置输出接至第一制冷装置输入的管路上,第二制冷装置输出直连至第一制冷装置的管路上设置有冷却水喷淋靶流开关,设置在冷却水喷淋靶流开关前端的冷却水出水温度传感器,冷水供水温度传感器设置在冷水供水管道近端管路上,设置在第一制冷装置至散热装置的管路连接上的冷却水回水温度传感器,设置在冷水回水管路近端的冷水回水温度传感器,散热装置内设有循环泵,并连接在循环管路上。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整体式供冷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2】-【0026】段,附图1、2):包括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1、冷却塔10,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1设于一集装箱11(相当于模块二)内,冷却塔10(相当于模块一)设于集装箱11的顶部,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的冷凝器侧通过冷却进水管组件和冷却出水管组件分别与冷却塔的两端相连,冷却出水管组件包括位于该冷却出水管上的冷却水流量开关31,冷冻出水管组件包括冷冻出水管5上的冷冻水流量开关51(相当于冷水供水管道近端管路上设置有流量计)。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减少设备数量,提高集成度,便于拆分及安装,方便检修和管理。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三通阀2、6、8实现冷却塔单独供冷、冷水机组单独供冷以及冷却塔和冷水机组共同供冷三种模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利用三通阀或开关阀控制流体流向都是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将三通阀替换为适当位置的阀门电动执行器,其产生的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冷却出水管组件包括位于该冷却出水管上的冷却水流量开关31,选择喷淋靶流开关作为流量开关的具体种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冷水供水温度传感器、冷却水回水温度传感器、冷水回水温度传感器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建筑设备自动化工程》(曹晴峰主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13年1月第1版,第199-200页)中公开了:控制系统检测的冷冻站运行参数有:冷水机组出口冷冻水温度、分水器供水温度、集水器回水温度、冷却水泵进口水温度和冷水机组出口冷却水温度,采用温度传感器测量这些温度,并在系统上显示,冷却水泵进口水温度与冷水机组冷却水管出口温度之差,间接反映了冷负荷的变化,同时也反映了冷却塔的冷却效率,还检测冷冻水回水流量。同时,在系统中根据需要设置散热装置以及循环泵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1设于一集装箱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两点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第一制冷装置至散热装置的管路连接上设置有冷却水回水温度传感器;所述冷水回水管路近端设有冷水回水温度传感器;所述散热装置内设有循环泵,并连接在循环管路上;区别技术特征(2)所述模块化双冷源冷站系统包括第一阀门电动执行器、第二阀门电动执行器、第三阀门电动执行器和第四阀门电动执行器,以实现三种工作模式的转换。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通过用冷设备对冷源供水温度的要求以及回水温度状况,以及闭式冷却塔内循环系统的出水温度,直接进行不同模式的转换达到最经济的效果;而本申请通过冷却水回水温度传感器能够即时调控散热装置中循环泵的工作频率,进而调控第一制冷装置和第二制冷装置间的连接管路内冷却水的制冷速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多个三通阀实现工作模式的切换,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三通阀改为阀门电动执行器,而将三通阀带来的技术效果舍弃。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的有益效果是:对冷水回水温度进行充分的调控,使得能源利用率最优,避免了能源的浪费,并提高了冷却系统的寿命。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采集冷却水回水温度传感器和冷水回水温度传感器对冷却塔的冷却能力进行控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公知常识证据《建筑设备自动化工程》一书中记载了,控制系统检测的冷冻站运行参数有:冷水机组出口冷冻水温度、分水器供水温度、集水器回水温度、冷却水泵进口水温度和冷水机组出口冷却水温度,采用温度传感器测量这些温度,并在系统上显示,冷却水泵进水口温度与冷水机组冷却水管出口水温之差,间接反映了冷负荷的变化,同时也反映了冷却塔的冷却效率。通常的冷却塔冷水系统中不一定设置有单独的散热装置,主要依靠喷淋水与空气的自然对流进行散热。但在冷却塔喷淋水系统中必然设置有循环泵用来实现冷却水的循环。公知常识证据中的冷却水泵进水口温度传感器相当于本申请中冷水回水管路近端设有冷水回水温度传感器,通过公知常识证据表明,利用冷却水泵进水口温度和冷水机组冷却水管出水口水温之差,可以间接反映冷负荷的变化,也反映了冷却塔的冷却效率。也就是说,可以通过测量这些温度来实现冷却塔冷水系统的控制,以提高冷却塔的冷却效率并且使冷却塔系统的水流量符合冷负荷的变化。而在冷却塔系统管路上进一步增加散热装置用于提高换热效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技术手段,例如有用江河水来给循环水进行散热的。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以通过供水温度来实现工作模式的切换,例如“当闭式冷却塔在所处环境中内循环水系统的供水温度高于用冷设备的出水温度时,用冷设备只能通过水冷冷水机组获取所需冷水,采用完全依靠机械冷源的方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冷却塔的制冷水能力不足时,选择使用机械冷源来制冷水,但是并没有限定当冷却塔的制冷水能力足够时,如何对冷却塔的制冷能力进行微调。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找到测量冷水回水温度的常规技术手段,通过设置冷却水回水温度传感器、相应调控散热装置中循环泵的工作频率,从而实现冷却塔制冷能力的微调,其产生的效果可以预期。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多个三通阀的配合实现多种工况的切换,而本申请中是采用阀门电动执行器。三通阀和阀门电动执行器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流路切换装置,各自都有其长处和弊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流路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这样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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