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线圈型电子零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448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74408
优先权日:2011-12-15
申请(专利)号:201610181693.8
申请日:2012-12-12
复审请求人:太阳诱电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尹璐旻
合议组组长:郭永菊
参审员:田丽娜
国际分类号:H01F17/04,H01F1/147,H01F1/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来确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81693.8,名称为“线圈型电子零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太阳诱电株式会社。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210535459.2、申请日为2012年12月12日、发明名称为“线圈型电子零件”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6年03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US2011/0267167A1,公开日为2011年11月03日)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各软磁性合金的粒子内部存在多个晶粒。该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CN1938114A,公开日为2007年03月28日)公开,且对比文件4(US2008/0152897A1,公开日为2008年06月26日)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软磁性合金粒子彼此未结合的氧化层的外层表面为凹凸面”。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US2011/0227690A1,公开日为2011年09月22日)公开,并且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2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7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线圈型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在坯体的内部或表面具有线圈,
所述坯体包含以铁、硅及铬、或者铁、硅及铝为主要成分的软磁性合金的粒子群,及与该软磁性合金的粒子相比,铬或铝的比率较高的生成于该软磁性合金的粒子表面的氧化层,且具有经由该氧化层的所述软磁性合金粒子彼此的结合,并且
在构成所述软磁性合金的粒子群的各软磁性合金的粒子的内部存在多个晶粒,与所述软磁性合金粒子彼此结合无关的氧化层的外表层具有凹凸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圈型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软磁性合金是以铁、铬及硅为主要成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线圈型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软磁性合金是以铁、铝及硅为主要成分。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线圈型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坯体具有不经由所述氧化层的所述软磁性合金粒子彼此的结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线圈型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氧化层为二层构造,且所述氧化层中的外层比内层厚。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线圈型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氧化层为二层构造,且所述氧化层中的外层比内层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图2仅为氧化层2表面的示意图,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如何使氧化层2的表面形成凹凸,也没有公开该凹凸可以达成何种作用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处理条件为“在700℃下进行60分钟热处理”,本申请记载了“以100℃/小时的升温速度升温至700℃,并进行3小时的热处理”。由于凹凸在升温速度较慢的情况下容易形成,且热处理时间愈长愈容易形成凹凸,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的热处理条件无法形成可发挥功效的凹凸。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氧化层的作用效果为“获得高强度”、“提高基体的体积电阻率”,这与本发明所达成的“提高绝缘性的改善效果”无关。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为改善绝缘性而使“与软磁性合金粒子彼此结合无关的氧化层的外表面形成为凹凸表面”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4公开的绝缘被膜不是软磁性合金粒子所生成的氧化层,而是由另外添加的具有电绝缘性能的材料形成,与本申请的“生成于软磁性合金粒子表面的氧化层”不同;也没有提到“绝缘被膜的表面为凹凸面”的内容。因此,对比文件4也没有给出“与软磁性合金粒子彼此结合无关的氧化层的外表面形成为凹凸表面”的技术启示。此外,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消除存在于各软磁粒子的内部的晶粒不连续性”;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由软磁合金粒子所生产的氧化层,而是公开绝缘被膜,因此,对比文件2、3也没有给出上述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有效改善磁性能,兼顾高磁导率与高磁饱和磁体密度,与本申请的作用相同。对于特征“与软磁性合金粒子彼此结合无关的氧化层的外表面形成为凹凸表面”,由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其改善表面绝缘的最终目的是改善兼顾高磁特性与低磁性损耗。对比文件4公开了,软磁性颗粒表面有绝缘层20,在绝缘层20外覆盖复合涂层22和软保护层26,软磁性合金粒子彼此未结合的氧化层的外层表面为凹凸面,且作用也是通过改善绝缘层以改善损耗性能,具有结合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氧化层的表面为凹凸面,其必然会带来提高比表面积,改善绝缘性的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3、5、6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4没有公开技术特征“与软磁性合金粒子彼此结合无关的氧化层的外表面形成为凹凸表面”,但是,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2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的附图2是根据使用SEM以3000倍拍摄基体的厚度方向的截面所得的组成像而制作的图,其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基体的软磁合金粒子1和氧化层2的形状;由图2可知,与软磁性合金粒子彼此结合无关的氧化层表面为凹凸状。而且,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1]段公开了,通过氧化软磁合金粒子而形成的氧化层用作软磁合金粒子的绝缘层;即,对比文件1中的氧化层也起到绝缘作用。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技术特征,且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2)当前的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凹凸表面是如何形成的。即使复审请求人将形成凹凸表面的方法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但是,本申请的说明书并没有记载由此方法形成的凹凸表面具有何种不同于现有技术凹凸表面的特定结构,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确定由此方法形成的该凹凸表面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凹凸表面存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6仍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通过在大气中以升温速度30~300℃/小时升温至500~900℃,并进行1~10小时的热处理”。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热处理条件的特征,通过该缓慢的热处理条件,从而“在与软磁性合金粒子彼此结合无关的氧化层的外表面具有凹凸表面”,而使表面电阻增加,从而达到“使绝缘性的改善效果提高”的有益效果。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21]段仅公开了“成形体的热处理条件优选的是在大气中、400-900℃下保持1分钟以上。通过在此温度范围内进行热处理,可以形成优异的氧化层”,而没有公开如何在与软磁性合金粒子彼此结合无关的氧化层的外表面形成凹凸表面,更没有公开该凹凸面可以达成何种作用效果。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90]段虽然披露实施例的热处理条件为“在大气中、700℃下进行60分钟热处理”,而没有提到该热处理的升温速度,但倘若一并参酌上述“400-900℃下保持1分钟以上”的热处理条件,则可推测对比文件1的成形体是以“59分钟以内从室温升温至700℃”的相当快的升温速度进行热处理,无法形成可发挥功效的凹凸。此外,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供兼具高磁导率与高饱和磁体密度两种特性的磁性体”,没有提到本申请“使绝缘性的改善效果提高”的技术问题,也没有意识到为了更进一步改善绝缘性要进行热处理,而使与软磁性合金粒子彼此结合无关的氧化层的外表面形成凹凸面。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为了改善绝缘性而使“与软磁性合金粒子彼此结合无关的氧化层的外表面形成为凹凸表面”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3也没有给出该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2019年06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线圈型电子零件,其特征在于:在坯体的内部或表面具有线圈,
所述坯体包含以铁、硅及铬、或者铁、硅及铝为主要成分的软磁性合金的粒子群,及与该软磁性合金的粒子相比,铬或铝的比率较高的生成于该软磁性合金的粒子表面的氧化层,且具有经由该氧化层的所述软磁性合金粒子彼此的结合,并且
在构成所述软磁性合金的粒子群的各软磁性合金的粒子的内部存在多个晶粒,
通过在大气中以升温速度30~300℃/小时升温至500~900℃,并进行1~10小时的热处理,在与所述软磁性合金粒子彼此结合无关的氧化层的外表层具有凹凸表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提交日2016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2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来确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3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US2011/0267167A1,公开日为2011年11月03日;
对比文件2:CN1938114A,公开日为2007年03月28日;
对比文件3:US2011/0227690A1,公开日为2011年09月22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线圈型电子零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线圈型电子零件,其说明书第[0012]-[0213]段以及附图1-9具体公开了:该线圈型电子零件的基体的表面或内部具有线圈,基体包含以铁、硅、铬或者铁、硅、铝为主要成分的软磁合金粒子群以及形成在软磁合金粒子表面的氧化层;与软磁合金粒子相比,氧化层的铬或铝的比率较高,且软磁合金粒子经由该氧化层彼此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2公开了,与软磁合金粒子1彼此结合无关的氧化层2的外表层具有凹凸表面。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19]-[0124]段公开了,在标准大气中、400-900℃下保持至少1分钟以在粒子表面由金属氧化物形成氧化层以确保粒子间的绝缘;优选的温度范围是600-800℃,优选保持热处理的时间为2小时以下。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在大气中500-900℃进行1-10小时热处理”,在与软磁合金粒子1彼此结合无关的氧化层2的外表层形成凹凸表面。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在构成所述软磁性合金的粒子群的各软磁性合金的粒子的内部存在多个晶粒;(2)以30-300℃/小时的升温速度升温至热处理温度。由此,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兼顾高磁导率与低磁性损耗以提高磁性能并改善绝缘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压粉磁芯,其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9页第5段以及附图1-9具体公开了:压粉磁芯包括多个由软磁粒子10和围绕软磁粒子10表面的绝缘膜20形成的复合磁性粒子30,绝缘层20可为氧化物。如图8所示,软磁粒子10具有多个晶粒,晶界51在晶粒之间延伸;并且在制造由软磁粒子10制成的软磁粉末过程中,通过消除晶粒不连续性,该压粉磁芯减小了矫顽磁力、磁滞损耗,并获得高磁导率。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且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大气中500-900℃进行1-10小时热处理”以形成凹凸表面并且该凹凸表面具有绝缘效果。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升温速度,但是,升温过程存在升温速度,这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升温速度对绝缘性能的影响,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就能够预料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升温速度以获得所需的凹凸表面,这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且由此得到的凹凸表面并不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1凹凸表面的特定结构,其对绝缘性能的影响,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并通过有限的试验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96]段公开了软磁合金以铁、硅、铬为主要成分;第[0166]、[0213]段公开了软磁合金以铁、铝、硅为主要成分。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是如何使软磁合金粒子彼此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软磁材料,其说明书第[0062]-[0078]段以及附图4具体公开了:软磁材料包含金属磁性颗粒10以及包围在金属磁性颗粒10周围的绝缘涂层70;绝缘涂层70可由金属氧化物形成。如图4所示,金属磁性颗粒10之间存在不经由绝缘涂层70而彼此结合的部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该附加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附加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并通过有限的试验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5、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05]段以及附图2、5公开了:氧化层为二层构造,用于结合软磁合金粒子的氧化层的厚度比合金粒子表面的氧化层的厚度大,即氧化层中的外层比内层厚。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与所述软磁合金粒子彼此结合无关的氧化层的外表层形成凹凸表面的热处理条件。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利用形成于该粒子表面的凹凸,而使表面电阻增加,从而使绝缘性之改善效果提高”。由此可见,本申请中起到改善绝缘效果的是“凹凸表面”,而“在大气中以升温速度30~300℃/小时升温至500~900℃,并进行1~10小时的热处理”只是形成该凹凸表面的工艺条件。
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19]-[0124]段以及附图2公开了,形成在与软磁合金粒子彼此结合无关的氧化层外部的凹凸表面以及形成凹凸表面的热处理温度及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确定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处理条件形成的凹凸表面具有改善绝缘的效果,能够解决本申请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对于升温速度,这是本领域常见的热处理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形成凹凸表面的实际需要并通过有限的试验来确定合适的升温速度,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
此外,复审请求人提到“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90]段虽然披露实施例的热处理条件为‘在大气中、700℃下进行60分钟热处理’,而没有提到该热处理的升温速度,但倘若一并参酌上述‘400-900℃下保持1分钟以上’的热处理条件,则可推测对比文件1的成形体是以‘59分钟以内从室温升温至700℃’的相当快的升温速度进行热处理,无法形成可发挥功效的凹凸”,复审请求人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理解是错误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温度达到700℃后,保持该温度进行60分钟热处理;且由图2可知,通过该热处理,在软磁合金粒子彼此结合无关的氧化层外表面形成凹凸。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以何种升温速度或多长时间达到700℃,不应将“700℃下进行60分钟热处理”理解为“59分钟用于升温至700℃,热处理的时间只有1分钟”,据此推算出的升温速度是错误的,从而得出的对比文件1“无法形成可发挥功效的凹凸”的结论也是错误的。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仍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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