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带有框架-室布置的鞋底结构的鞋类物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38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63594
优先权日:2010-05-11
申请(专利)号:201510518798.3
申请日:2011-04-07
复审请求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消寒
合议组组长:周忠丽
参审员:张晓宁
国际分类号:A43B13/12,A43B13/20,A43B13/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中某个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作为现有技术的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目前也尚无证据证明该某个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某个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和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18798.3,名称为“具有带有框架-室布置的鞋底结构的鞋类物品”的发明专利申请,其是申请号为201180023229.1名称为“具有带有框架-室布置的鞋底结构的鞋类物品”的发明专利PCT申请的分案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1年04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05月11日,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5年08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申请人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下列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005773 A,公开日期为2007年07月25日;
对比文件2:US 5367791 A,公开日期为1994年11月2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29段、说明书附图1-13,以及于2018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鞋类物品,其具有鞋面和固定于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包括:
加压的流体填充室,所述流体填充室具有上部区域、下部区域和从所述上部区域延伸至所述下部区域的多个室臂,所述室臂大体上配置为从所述鞋类物品的外侧面延伸到所述鞋类物品的内侧面的横向布置,并且所述室臂通过在所述室臂中的邻近室臂之间延伸的前后管道彼此流体地联接;
多个网状构件,所述多个网状构件在邻近的室臂之间延伸且连接邻近的室臂,并且由所述流体填充室的所述上部区域形成;以及
框架,所述框架具有上部部分、下部部分和凹陷,所述凹陷包括多个侧向通道和多个前后通道,所述侧向通道形成在所述上部部分中且朝向所述下部部分延伸,所述前后通道形成在所述上部部分中、朝向所述下部部分且在所述侧向通道中的邻近侧向通道之间延伸、并且接纳所述前后管道中的对应的前后管道,所述侧向通道被配置为从所述鞋类物品的外侧面延伸到所述鞋类物品的内侧面并且接纳所述室臂的下部区域的横向布置,
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被保持于所述框架内,在所述室臂的所述下部区域和所述侧向通道之间大体上没有结合;并且
其中在所述多个网状构件和所述框架的所述上部部分之间的界面处,所述多个网状构件与所述上部部分相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前后管道中的至少两个和前后通道中的至少两个朝向所述鞋类物品的所述内侧面布置。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前后管道中的至少两个和所述前后通道中的至少两个朝向所述鞋类物品的所述外侧面布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是鞋前部室,所述凹陷是鞋前部凹陷,且所述鞋前部室和所述鞋前部凹陷定位在所述鞋类物品的鞋前部区域中。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鞋类物品还包括鞋跟部室,所述框架还具有鞋跟部凹陷,且所述鞋跟部室和所述鞋跟部凹陷定位在所述鞋类物品的鞋跟部区域中。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和所述凹陷定位在所述鞋类物品的鞋前部区域中,且所述鞋类物品还包括鞋跟部室,所述鞋跟部室具有中心区域和从所述中心区域延伸的多个子室。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在放松状态下,所述室臂的周边部分与对应通道的邻近部分间隔开。
8. 一种鞋类物品,其具有鞋面和固定于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包括:
加压的流体填充室,所述流体填充室包括彼此流体连通的多个长形室臂和连接邻近的室臂的多个网状构件,所述流体填充室的顶部部分由所述网状构件和所述多个长形室臂的顶部部分形成,所述多个长形室臂每个具有在所述鞋类物品的内侧面和所述鞋类物品的外侧面之间延伸的纵轴;以及
弹性泡沫框架,其具有顶部部分、底部部分和凹陷,所述凹陷包括接纳所述多个长形室臂的多个长形通道,并且每个长形通道具有在所述鞋类物品的所述内侧面和所述鞋类物品的所述外侧面之间延伸的纵轴,其中所述网状构件的下面沿着鞋床平面固定到所述框架的所述顶部部分,且所述流体填充室被保持于所述框架内,在所述多个长形室臂的下面和所述框架之间大体上没有结合。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还包括前后管道,所述前后管道使所述多个长形室臂中的邻近室臂连接并被配置为引导流体流动,并且所述框架包括对应于使所述多个长形通道中的两个或更多个连接的管道的前后通道。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前后管道中的至少两个和所述前后通道中的至少两个定位在所述鞋类物品的所述内侧面上。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前后管道中的至少两个 和所述前后通道中的至少两个定位在所述鞋类物品的所述外侧面上。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是鞋前部室,所述凹陷是鞋前部凹陷,且所述鞋前部室和所述鞋前部凹陷定位在所述鞋类物品的鞋前部区域中。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鞋类物品还包括鞋跟部室,所述框架还具有鞋跟部凹陷,且所述鞋跟部室和所述鞋跟部凹陷定位在所述鞋类物品的鞋跟部区域中。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在放松状态下,所述多个长形室臂的周边部分与对应长形通道的邻近部分间隔开。
15.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在放松状态下,与大气压相比,所述流体填充室具有约为0的内部压力。
16. 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包括:
泡沫框架,所述泡沫框架从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域延伸到鞋跟部区域,并且从所述鞋底结构的外侧面延伸到内侧面,所述泡沫框架具有顶部部分和底部部分,且所述泡沫框架具有在其中形成的多个孔,所述多个孔各自从所述顶部部分延伸至所述底部部分并且由所述泡沫框架围绕;以及
加压的流体填充室,所述流体填充室附接到所述泡沫框架的所述顶部部分,所述流体填充室的多个部分各自延伸穿过所述多个孔以形成多个鞋外底荚状物,所述多个鞋外底荚状物包括鞋前部鞋外底荚状物和鞋跟部鞋外底荚状物,所述鞋前部鞋外底荚状物具有大体方形形状的构造或大体矩形形状的构造中的一种,所述鞋跟部鞋外底荚状物具有大体卵形形状的构造、大体椭圆体形状的构造和大体圆形形状的构造中的一种;
其中所述多个鞋外底荚状物是多个室臂的向下延伸部。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的所述多个部分穿过所述泡沫框架延伸至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外底区域以形成所述多个鞋外底荚状物。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多个鞋外底衬垫附接到所述多个鞋外底荚状物的远端。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被保持于所述泡沫框架内,在所述流体填充室的下部区域和所述泡沫框架之间大体上没有结合。
2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在放松状态下,与大气压相比,所述流体填充室具有约为0的内部压力。
21.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具有形成多个网状构件的顶部部分,且所述泡沫框架具有沿着鞋床平面固定到所述网状构件的顶部部分。
22.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被定位在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域中,且所述鞋底结构还包括定位在所述鞋底结构的鞋跟部区域中的另一个流体填充室。
23.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在所述泡沫框架的至少部分和所述多个室臂中的至少一些之间存在间隙。
24.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泡沫框架的至少部分被压缩在所述多个室臂之间。
25.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泡沫框架的至少部分被结合到所述多个室臂的至少部分。
26.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多个室臂彼此流体连通。
2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还包括流体连接所述多个室臂中的两个或更多个的至少一个管道。”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鞋类物品具有多个网状构件,所述多个网状构件在邻近的室臂之间延伸且连接邻近的室臂,并且由所述流体填充室的所述上部区域形成;其中在所述多个网状构件和所述框架的所述上部部分之间的界面处,所述多个网状构件与所述上部部分相对;(2)所述室臂通过在所述室臂中的邻近室臂之间延伸的前后管道彼此流体地联接;所述凹陷包括多个前后通道,所述前后通道形成在所述上部部分中、朝向所述下部部分且在所述侧向通道中的邻近侧向通道之间延伸、并且接纳所述前后管道中的对应的前后管道;(3)在所述室臂的所述下部区域和所述侧向通道之间大体上没有结合;(4)流体填充室为加压流体填充室。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由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和(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属于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他属于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流体填充室为加压的流体填充室,其多个室臂为流体连通的长形室臂,所述多个长形室臂每个具有在所述鞋类物品的内侧面和所述鞋类物品的外侧面之间延伸的纵轴;所述凹陷包括接纳所述多个长形室臂的多个长形通道,并且每个长形通道具有在所述鞋类物品的所述内侧面和所述鞋类物品的所述外侧面之间延伸的纵轴;(2)流体填充室具有由室的所述顶部部分形成的网状构件,该网状构件的下面沿着鞋床平面固定到所述框架的所述顶部部分;(3)在所述多个室臂的下面和所述框架之间大体上没有结合。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和常规选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已经由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部分属于常规选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1、14和1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流体填充室为加压流体填充室,其附接到框架的顶部部分,所述流体填充室的多个部分各自延伸穿过所述多个孔以形成多个鞋外底荚状物,其中所述多个鞋外底荚状物是多个室臂的向下延伸部;所述多个鞋外底荚状物包括鞋前部鞋外底荚状物和鞋跟部鞋外底荚状物,所述鞋前部鞋外底荚状物具有大体方形形状的构造或大体矩形形状的构造中的一种,所述鞋跟部鞋外底荚状物具有大体卵形形状的构造、大体椭圆体形状的构造和大体圆形形状的构造中的一种。对于该区别,其部分属于常规选择,部分由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21、24和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8、20、22、26和2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19和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7-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对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独立权利要求16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并且所述流体填充室包括彼此流体连通的多个室臂和连接邻近的室臂的多个网状构件”,将独立权利要求16中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多个鞋外底荚状物是多个室臂的向下延伸部”修改为“其中所述多个鞋外底荚状物是所述多个室臂的向下延伸部”;在从属权利要求21中的技术特征“多个网状构件的顶部部分”之前增加了“所述”,将从属权利要求26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多个室臂彼此流体连通”修改为“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还包括前后管道,所述前后管道使所述多个室臂中的邻近室臂连接并被配置为引导流体流动”。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27如下:
“16. 一种用于鞋类物品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包括:
泡沫框架,所述泡沫框架从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域延伸到鞋跟部区域,并且从所述鞋底结构的外侧面延伸到内侧面,所述泡沫框架具有顶部部分和底部部分,且所述泡沫框架具有在其中形成的多个孔,所述多个孔各自从所述顶部部分延伸至所述底部部分并且由所述泡沫框架围绕;以及
加压的流体填充室,所述流体填充室附接到所述泡沫框架的所述顶部部分,并且所述流体填充室包括彼此流体连通的多个室臂和连接邻近的室臂的多个网状构件,所述流体填充室的多个部分各自延伸穿过所述多个孔以形成多个鞋外底荚状物,所述多个鞋外底荚状物包括鞋前部鞋外底荚状物和鞋跟部鞋外底荚状物,所述鞋前部鞋外底荚状物具有大体方形形状的构造或大体矩形形状的构造中的一种,所述鞋跟部鞋外底荚状物具有大体卵形形状的构造、大体椭圆体形状的构造和大体圆形形状的构造中的一种;
其中所述多个鞋外底荚状物是所述多个室臂的向下延伸部。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的所述多个部分穿过所述泡沫框架延伸至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外底区域以形成所述多个鞋外底荚状物。
18.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多个鞋外底衬垫附接到所述多个鞋外底荚状物的远端。
19.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被保持于所述泡沫框架内,在所述流体填充室的下部区域和所述泡沫框架之间大体上没有结合。
2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在放松状态下,与大气压相比,所述流体填充室具有约为0的内部压力。
21.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具有形成所述多个网状构件的顶部部分,且所述泡沫框架具有沿着鞋床平面固定到所述网状构件的顶部部分。
22.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被定位在所述鞋底结构的鞋前部区域中,且所述鞋底结构还包括定位在所述鞋底结构的鞋跟部区域中的另一个流体填充室。
23.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在所述泡沫框架的至少部分和所述多个室臂中的至少一些之间存在间隙。
24.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泡沫框架的至少部分被压缩在所述多个室臂之间。
25.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泡沫框架的至少部分被结合到所述多个室臂的至少部分。
26.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还包括前后管道,所述前后管道使所述多个室臂中的邻近室臂连接并被配置为引导流体流动。
2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鞋底结构,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还包括流体连接所述多个室臂中的两个或更多个的至少一个管道。”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泡沫插入件改变为彼此流体连通,而对比文件2没有提供形成连续的流体填充室的教导,对比文件2中的泡沫不适合用流体代替,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出发使用流体来填充室时不会考虑对比文件2;(2)至少通过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室臂通过在所述室臂中的邻近室臂之间延伸的前后管道彼此流体地联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技术优势,即,允许流体在使用过程中流动并容许特定的缓冲特征和削弱特征,通过适当地引导流体流动和压力来帮助减少在足部作用过程中的过度内旋;(3)至少通过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流体填充室被保持于所述框架内,在所述室臂的所述下部区域和所述侧向通道之间大体上没有结合”,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技术优势,即,可以提供多级缓冲。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填充室固定在框架上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时必然会对流体进行适当的密封,因此,尽管对比文件2中的填充室为泡沫,但并不影响将其披露的编织物5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至于将室臂的下部区域设置为与侧向通道之间大体上没有结合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特定的缓冲效果而很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流体填充室附接到所述泡沫框架的所述顶部部分,并且所述流体填充室包括连接邻近的室臂的多个网状构件;(2)对比文件1未分别具体公开鞋前部和鞋跟部的鞋外底荚状物的形状。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由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19、22-24和26-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从属权利要求21和2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7-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对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6-27。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鞋类物品,其具有鞋面和固定于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包括:
加压的流体填充室,所述流体填充室具有上部区域、下部区域和从所述上部区域延伸至所述下部区域的多个室臂,所述室臂大体上配置为从所述鞋类物品的外侧面延伸到所述鞋类物品的内侧面的横向布置,并且所述室臂通过在所述室臂中的邻近室臂之间延伸的前后管道彼此流体地联接;
多个网状构件,所述多个网状构件在邻近的室臂之间延伸且连接邻近的室臂,并且由所述流体填充室的所述上部区域形成;以及
框架,所述框架具有上部部分、下部部分和凹陷,所述凹陷包括多个侧向通道和多个前后通道,所述侧向通道形成在所述上部部分中且朝向所述下部部分延伸,所述前后通道形成在所述上部部分中、朝向所述下部部分且在所述侧向通道中的邻近侧向通道之间延伸、并且接纳所述前后管道中的对应的前后管道,所述侧向通道被配置为从所述鞋类物品的外侧面延伸到所述鞋类物品的内侧面并且接纳所述室臂的下部区域的横向布置,
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被保持于所述框架内,在所述室臂的所述下部区域和所述侧向通道之间大体上没有结合;并且
其中在所述多个网状构件和所述框架的所述上部部分之间的界面处,所述多个网状构件与所述上部部分相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前后管道中的至少两个和前后通道中的至少两个朝向所述鞋类物品的所述内侧面布置。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前后管道中的至少两个和所述前后通道中的至少两个朝向所述鞋类物品的所述外侧面布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是鞋前部室,所述凹陷是鞋前部凹陷,且所述鞋前部室和所述鞋前部凹陷定位在所述鞋类物品的鞋前部区域中。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鞋类物品还包括鞋跟部室,所述框架还具有鞋跟部凹陷,且所述鞋跟部室和所述鞋跟部凹陷定位在所述鞋类物品的鞋跟部区域中。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和所述凹陷定位在所述鞋类物品的鞋前部区域中,且所述鞋类物品还包括鞋跟部室,所述鞋跟部室具有中心区域和从所述中心区域延伸的多个子室。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在放松状态下,所述室臂的周边部分与对应通道的邻近部分间隔开。
8. 一种鞋类物品,其具有鞋面和固定于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包括:
加压的流体填充室,所述流体填充室包括彼此流体连通的多个长形室臂和连接邻近的室臂的多个网状构件,所述流体填充室的顶部部分由所述网状构件和所述多个长形室臂的顶部部分形成,所述多个长形室臂每个具有在所述鞋类物品的内侧面和所述鞋类物品的外侧面之间延伸的纵轴;以及
弹性泡沫框架,其具有顶部部分、底部部分和凹陷,所述凹陷包括接纳所述多个长形室臂的多个长形通道,并且每个长形通道具有在所述鞋类物品的所述内侧面和所述鞋类物品的所述外侧面之间延伸的纵轴,其中所述网状构件的下面沿着鞋床平面固定到所述框架的所述顶部部分,且所述流体填充室被保持于所述框架内,在所述多个长形室臂的下面和所述框架之间大体上没有结合。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还包括前后管道,所述前后管道使所述多个长形室臂中的邻近室臂连接并被配置为引导流体流动,并且所述框架包括对应于使所述多个长形通道中的两个或更多个连接的管道的前后通道。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前后管道中的至少两个和所述前后通道中的至少两个定位在所述鞋类物品的所述内侧面上。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前后管道中的至少两个 和所述前后通道中的至少两个定位在所述鞋类物品的所述外侧面上。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是鞋前部室,所述凹陷是鞋前部凹陷,且所述鞋前部室和所述鞋前部凹陷定位在所述鞋类物品的鞋前部区域中。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鞋类物品还包括鞋跟部室,所述框架还具有鞋跟部凹陷,且所述鞋跟部室和所述鞋跟部凹陷定位在所述鞋类物品的鞋跟部区域中。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在放松状态下,所述多个长形室臂的周边部分与对应长形通道的邻近部分间隔开。
15.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在放松状态下,与大气压相比,所述流体填充室具有约为0的内部压力。”
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克服了合议组指出的权利要求16-27不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最终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8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29段、说明书附图1-13为审查基础作出。
(二)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中某个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作为现有技术的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目前也尚无证据证明该某个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某个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和其他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鞋类物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结合了具有可压缩插入件的鞋底结构的鞋类物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9页以及附图1-7):其具有鞋面和固定于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12,鞋底结构12包括框架部件30(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框架),框架部件30可以由具有比形成插入件40a-40c的泡沫的密度更大的泡沫形成,所述框架部件30具有上部部分、下部部分和多个孔32a-32c(相当于凹陷),除了聚合物泡沫之外,插入件40a-40c可以由不同的流体填充囊形成(相当于所述流体填充室被保持于所述框架内),例如,如Rudy的美国专利US 4183156所描述的。
查阅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引用文件(US 4183156,公开日期为1980年1月15日)可以确定流体填充室(相当于加压的流体填充室)包括彼此流体连通的多个室臂50,其中多个室臂50中的流体是加压的(参见引用文件第6栏第20-35行,第12栏第25-30行),在前后终点54和56之间的空间55a中可以形成管道,使多个室臂50中的邻近室臂连接并被配置为引导流体流动(参见引用文件第6栏以及附图1)。由于该对比文件1中的引用文件的公开日早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因此该引用文件的内容属于对比文件1隐含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结合对比文件1附图3可知,所述多个孔32a-32c包括多个侧向通道和多个前后通道,所述侧向通道形成在所述上部部分中且朝向所述下部部分延伸,所述前后通道形成在所述上部部分中、朝向所述下部部分且在所述侧向通道中的邻近侧向通道之间延伸、并且可以接纳对比文件1引用文件中的多个室臂50的对应的管道,所述侧向通道被配置为从所述鞋类物品的外侧面延伸到所述鞋类物品的内侧面并且可以接纳对比文件1引用文件中的多个室臂50的下部区域的横向布置。
总之,对比文件1中的插入件40a-40c和多个孔32a-32c的各自形状来看,每个独立的插入件具有沿着鞋底的纵向方向和横向方向,其彼此连通,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引用文件的多个室臂50在鞋底上具有纵向方向,在前后终点54和56之间的空间55a中可以形成管道,其自然具有横向方向(参见引用文件第6栏第28-32行以及附图1),从而多个室臂50之间彼此连通。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形成连续的流体填充室的教导,以及具体的“所述室臂通过在所述室臂中的邻近室臂之间延伸的前后管道彼此流体地联接”的教导。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鞋类物品具有多个网状构件,所述多个网状构件在邻近的室臂之间延伸且连接邻近的室臂,并且由所述流体填充室的所述上部区域形成;其中在所述多个网状构件和所述框架的所述上部部分之间的界面处,所述多个网状构件与所述上部部分相对;(2)在所述室臂的所述下部区域和所述侧向通道之间大体上没有结合。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填充室较好地固定到框架上,以及如何使鞋类物品具有多级缓冲性能。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鞋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栏以及附图1-4和7):多个编织物52(相当于网状构件),其在邻近的室臂之间延伸且连接邻近的室臂,并且由填充室的上部区域形成;在多个编织物52和中底16(相当于框架)的上部部分之间的界面处,多个编织物52与所述上部部分相对。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能起到将填充室固定在框架上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由前面评述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未给出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启示。其次,由于所述室臂的所述下部区域和所述侧向通道之间大体上没有结合,即,存在间隙,根据本申请的说明书记载可知,在室臂的下面部分和弹性框架之间不具有结合的情况下,结合可沿着鞋床平面存在于的弹性框架和一个或多个室之间,这可提供诸如多级缓冲以及关于缓冲和反作用力特征的柔性的优势。而且,在放松状态下,间隙可存在于弹性框架的部分和室臂的部分,诸如室臂的外侧部分之间,以进一步容许或增强这些特征。这样,可在鞋类物品和地面之间接合的初期,主要基于弹性框架的削弱和反作用力提供第一类型的缓冲,同时室被初始地压缩。还可在地面接合的后期基于弹性框架的部分和被压缩的流体填充室的部分之间的相互接触提供与第一类型不同的第二类型的缓冲。因此,由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的鞋类物品可以提供多级缓冲,即,鞋类物品和地面之间接合的初期,主要基于弹性框架的削弱和反作用力提供第一类型的缓冲,以及接合的后期,基于弹性框架的部分和被压缩的流体填充室的部分之间的相互接触提供与第一类型不同的第二类型的缓冲,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也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无法得出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使鞋类物品具有了多级缓冲的有益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鞋类物品,由前面评述的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引用文件中的流体填充室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加压的流体填充室,引用文件中的多个室臂50相当于多个长形室臂;对比文件1中的框架部件30相当于弹性泡沫框架。可见,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流体填充室包括连接邻近的室臂的多个网状构件,形成流体填充室的顶部部分包括有所述网状构件,所述网状构件的下面沿着鞋床平面固定到所述框架的所述顶部部分;(2)在所述多个长形室臂的下面和所述框架之间大体上没有结合。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将填充室较好地固定到框架上,以及如何使鞋类物品具有多级缓冲性能。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前面评述的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内容可知,区别技术特征(1)同样已经由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前面评述的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内容可知,区别技术特征(2)同样既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也未由对比文件2给出技术启示,且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9-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5直接或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8,在独立权利要求8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9-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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