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全息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072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557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01844.8
申请日:2016-08-22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尉小霞
合议组组长:张苗
参审员:宋玥
国际分类号:G03H1/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01844.8,名称为“全息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2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2-14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384854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06日;
对比文件2:CN202931496U,公告日为2013年05月0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6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息显示装置,所述全息显示装置包括空间光调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全息显示装置还包括透镜组件和多个背光源,该多个所述背光源设置在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入光侧,所述透镜组件设置在所述背光源和所述空间光调制器之间,多个所述背光源能够朝向所述透镜组件发出方向互不相同的光,所述透镜组件能将接收到的不同方向的光引导至所述空间光调制器,以在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出光侧的不同位置分别形成图像;
所述全息显示装置还包括至少一个面部追踪模块和转动控制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用于调节所述背光源的出光方向,每个所述面部追踪模块均对应有所述空间光调制器出光侧的预定区域,所述面部追踪模块用于确定对应的预定区域内的观看者的面部位置,并将所述观看者的面部的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转动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接收到所述位置信息后,控制至少一个所述背光源转动,以使得至少一个所述背光源的出光方向与所述面部追踪模块检测到的所述观看者的位置匹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刷新频率和各个所述背光源照射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频率满足以下公式:
f=F/n;
其中,f为所述背光源照射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频率;
F为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刷新频率;
n为所述背光源的数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刷新频率为120Hz。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背光源的数量为3个。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背光源都包括发光组件,所述发光组件能够发出朝向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平行面相干光,所述透镜组件包括与多个所述背光源一一对应的多个第一透镜和设置在所述第一透镜与所述空间光调制器之间的第二透镜,所述第一透镜能够将相应的背光源发出的平行面相干光引导至所述第二透镜的预定位置,所述第二透镜能够分别将各个所述第一透镜发射的光引导至所述空间光调制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背光源还包括快门,所述快门设置在所述发光组件和与所述背光源相对应的所述第一透镜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组件包括激光器和扩束镜,所述激光器的发射端朝向所述扩束镜的入光面,所述扩束镜的出光面朝向所述快门。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全息显示装置包括控制器,所述控制器的输出端分别与多个所述快门的控制端相连,以控制多个所述快门轮流开启。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全息显示装置还包括处理器、多个数据源和控制器,多个所述数据源分别与多个所述背光源一一对应,所述数据源的输出端分别与所述处理器的多个输入端相连,所述处理器的第一输出端与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输入端相连,所述处理器的第二输出端与所述控制器的输入端相连,所述处理器能够分别在各个所述背光源照射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时刻将相应的数据源提供的图像信号转换成编码信息发送至所述空间光调制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全息显示装置包括多个所述面部追踪模块和多个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每个所述背光源对应一个所述面部追踪模块和一个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能够在接收到相应的所述面部追踪模块发送的所述位置信息后,控制相应的所述背光源转动,以使得相应的所述背光源的出光方向与所述面部追踪模块检测到的所述观看者的位置匹配。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面部追踪模块嵌入所述空间光调制器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全息显示装置还包括至少一个眼球追踪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用于调节所述背光源的出光方向,每个所述眼球追踪模块均对应有所述空间光调制器出光侧的预定区域,所述眼球追踪模块用于确定对应的区域内的观看者的各个眼球的位置,并将所述观看者的各个眼球的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接收到所述位置信息后,控制至少一个所述背光源转动,以使得至少一个所述背光源能够交替地发出分别射入所述观看者的两个眼球的光线,且进入两个眼球的光线之间的时间间隔在预设范围内。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全息显示装置包括多个所述眼球追踪模块和多个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每个所述背光源对应一个所述眼球追踪模块和一个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能够在接收到相应的所述眼球追踪模块发送的所述位置信息后,控制相应的所述背光源转动,以使得相应的所述背光源能够交替地发出分别射入所述观看者的两个眼球的光线,且进入两个眼球的光线之间的时间间隔在预设范围内。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眼球追踪模块嵌入所述空间光调制器中。”
驳回决定中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全息显示装置还包括至少一个面部追踪模块和转动控制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用于调节所述背光源的出光方向,每个所述面部追踪模块均对应有所述空间光调制器出光侧的预定区域,所述面部追踪模块用于确定对应的预定区域内的观看者的面部位置,并将所述观看者的面部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转动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接收到所述位置信息后,控制至少一个所述背光源转动,以使得至少一个所述背光源的出光方向与所述面部追踪模块检测到的所述观看者的位置匹配。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2-14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2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5-6并相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1中,其所公开的是通过光源位移或者机械移动的方式实现改变光源的出光方向。在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中,其是通过转动光源的方式从而可以控制光路的方向。显然,对比文件1并未明确指明为转动,而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光源排布,也并没有转动的教导。本申请所采用的转动方式,更有利于实现多人观看。2)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的光路系统完全不同。在对比文件1中,其所公开的“准直透镜201-203”的作用是:将光转换成平行光,“光影响元件501”的作用是:为实现光的可控的定向偏转。而在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中,“第一透镜”的作用是:将平行光聚焦后进一步发散到整个“第二透镜”,“第二透镜”的作用是:将光路在空间光调制器的另一侧汇聚,形成可视区域。此外,本申请的新的权利要求1中,在最初光源的出射角度各不相同,这也是基于实现多人观看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这一点。故,两者的光路系统完全不同。3)在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中,设置快门是为了实现多个观察者进行不同全息图像观察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为防止观看不同图像间的干扰。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其可用于不同全息图像的观看。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视显示装置,公开通过佩戴快门眼镜的方式实现多人不同图像观看。其并未教导将快门放置在背光侧。快门放置与背光侧是结合全息显示的特点做出的改进方案,避免了对比文件2中需要佩戴眼镜,从而造成观看不便的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全息显示装置还包括至少一个面部追踪模块和转动控制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用于调节所述背光源的出光方向,每个所述面部追踪模块均对应有所述空间光调制器出光侧的预定区域,所述面部追踪模块用于确定对应的预定区域内的观看者的面部位置,并将所述观看者的面部的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转动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接收到所述位置信息后,控制至少一个所述背光源转动,以使得至少一个所述背光源的出光方向与所述面部追踪模块检测到的所述观看者的位置匹配。2)所述背光源还包括快门,所述快门设置在所述发光元件和与所述背光源相对应的所述第一透镜之间。区别技术特征1)-2)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全息显示装置还包括转动控制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用于调节所述背光源的出光方向,每个所述眼球追踪模块均对应有所述空间光调制器出光侧的预定区域,所述眼球追踪模块将所述观看者的眼球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接收到所述位置信息后,控制至少一个所述背光源转动,以使得至少一个所述背光源能够交替地发出分别射入所述观看者的两个眼球的光线,且进入两个眼球的光线之间的时间间隔在预设范围内。2)所述背光源还包括快门,所述快门设置在所述发光元件和与所述背光源相对应的所述第一透镜之间。区别技术特征1)-2)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9、11-12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9、1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10中的“第一透镜”修改为“第一透镜的光轴方向与所述平行面相干光平行,且与所述第二透镜的光轴方向具有预设夹角”。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全息显示装置,所述全息显示装置包括空间光调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全息显示装置还包括透镜组件和多个背光源,该多个所述背光源设置在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入光侧,所述透镜组件设置在所述背光源和所述空间光调制器之间,多个所述背光源能够朝向所述透镜组件发出方向互不相同的光,所述透镜组件能将接收到的不同方向的光引导至所述空间光调制器,以在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出光侧的不同位置分别形成图像;
所述全息显示装置还包括至少一个面部追踪模块和转动控制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用于调节所述背光源的出光方向,每个所述面部追踪模块均对应有所述空间光调制器出光侧的预定区域,所述面部追踪模块用于确定对应的预定区域内的观看者的面部位置,并将所述观看者的面部的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转动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接收到所述位置信息后,控制至少一个所述背光源转动,以使得至少一个所述背光源的出光方向与所述面部追踪模块检测到的所述观看者的位置匹配;
每个所述背光源都包括发光组件,所述发光组件能够发出朝向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平行面相干光,所述透镜组件包括与多个所述背光源一一对应的多个第一透镜和设置在所述第一透镜与所述空间光调制器之间的第二透镜,所述第一透镜的光轴方向与所述平行面相干光平行,且与所述第二透镜的光轴方向具有预设夹角,能够将相应的背光源发出的平行面相干光引导至所述第二透镜的预定位置,所述第二透镜能够分别将各个所述第一透镜发射的光引导至所述空间光调制器;
所述背光源还包括快门,所述快门设置在所述发光组件和与所述背光源相对应的所述第一透镜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刷新频率和各个所述背光源照射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 频率满足以下公式:
f=F/n;
其中,f为所述背光源照射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频率;
F为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刷新频率;
n为所述背光源的数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刷新频率为120Hz。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背光源的数量为3个。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组件包括激光器和扩束镜,所述激光器的发射端朝向所述扩束镜的入光面,所述扩束镜的出光面朝向所述快门。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全息显示装置包括控制器,所述控制器的输出端分别与多个所述快门的控制端相连,以控制多个所述快门轮流开启。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全息显示装置还包括处理器、多个数据源和控制器,多个所述数据源分别与多个所述背光源一一对应,所述数据源的输出端分别与所述处理器的多个输入端相连,所述处理器的第一输出端与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输入端相连,所述处理器的第二输出端与所述控制器的输入端相连,所述处理器能够分别在各个所述背光源照射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时刻将相应的数据源提供的图像信号转换成编码信息发送至所述空间光调制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全息显示装置包括多个所述面部追踪模块和多个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每个所述背光源对应一个所述面部追踪模块和一个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能够在接收到相应的所述面部追踪模块发送的所述位置信息后,控制相应的所述背光源转动,以使得相应的所述背光源的出光方向与所述面部追踪模块检测到的所述观看者的位置匹配。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面部追踪模块嵌入所述空间光调制器中。
10. 一种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全息显示装置包括空间光调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全息显示装置还包括透镜组件和多个背光源,该多个所述背光源设置在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入光侧,所述透镜组件设置在所述背光源和所述空间光调制器之间,多个所述背光源能够朝向所述透镜组件发出方向互不相同的光,所述透镜组件能将接收到的不同方向的光引导至所述空间光调制器,以在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出光侧的不同位置分别形成图像;
所述全息显示装置还包括至少一个眼球追踪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用于调节所述背光源的出光方向,每个所述眼球追踪模块均对应有所述空间光调制器出光侧的预定区域,所述眼球追踪模块用于确定对应的区域内的观看者的各个眼球的位置,并将所述观看者的各个眼球的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接收到所述位置信息后,控制至少一个所述背光源转动,以使得至少一个所述背光源能够交替地发出分别射入所述观看者的两个眼球的光线,且进入两个眼球的光线之间的时间间隔在预设范围内;
每个所述背光源都包括发光组件,所述发光组件能够发出朝向所述空间光调制器的平行面相干光,所述透镜组件包括与多个所述背光源一一对应的多个第一透镜和设置在所述第一透镜与所述空间光调制器之间的第二透镜,所述第一透镜的光轴方向与所述平行面相干光平行,且与所述第二透镜的光轴方向具有预设夹角,能够将相应的背光源发出的平行面相干光引导至所述第二透镜的预定位置,所述第 二透镜能够分别将各个所述第一透镜发射的光引导至所述空间光调制器;
所述背光源还包括快门,所述快门设置在所述发光组件和与所述背光源相对应的所述第一透镜之间。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全息显示装置包括多个所述眼球追踪模块和多个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每个所述背光源对应一个所述眼球追踪模块和一个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能够在接收到相应的所述眼球追踪模块发送的所述位置信息后,控制相应的所述背光源转动,以使得相应的所述背光源能够交替地发出分别射入所述观看者的两个眼球的光线,且进入两个眼球的光线之间的时间间隔在预设范围内。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全息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眼球追踪模块嵌入所述空间光调制器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a)所述透镜组件包括与多个所述背光源一一对应的多个第一透镜和设置在所述第一透镜与所述空间光调制器之间的第二透镜,所述第一透镜的光轴方向与所述平行面相干光平行,且与所述第二透镜的光轴方向具有预设夹角,能够将相应的背光源发出的平行面相干光引导至所述第二透镜的预定位置,所述第二透镜能够分别将各个所述第一透镜发射的光引导至所述空间光调制器。1)对比文件1中虽公开了可将光影响元件501设于准直透镜201之前,但是其作用是将准直光源的光束偏转至漫射板110的不同位置,光影响元件501偏转的光束在漫射板110上的入射点视为二次光源,因此,光影响元件501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扩束镜的作用类似,与本申请第二透镜的作用不同,所以对比文件1未公开第二透镜。2)本申请通过对背光源发出的平行面相干光、第一透镜的光轴方向及第二透镜的光轴方向之间的关系进行设置(即第一透镜的光轴方向与所述平行面相干光平行,且与所述第二透镜的光轴方向具有预设夹角),以便将背光源发出的平行面相干光引导至第二透镜的预定位置,第二透镜能够分别将各个第一透镜发射的光引导至空间光调制器,以扩大用于成像的视野区域范围,从而提高显示装置的观看范围。而对比文件1通过设置第一和第二光影响装置,在可变的观察者距离上具有较大的跟踪范围,其可以理解为成像的范围是不变的,只是观察者可以看到的显示区域较大。所以,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本质上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0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6年08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全息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跟踪使用者的组合光调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0169]段、图1-11):用于三维图像信息的显示的全息或自动立体显示器(相当于全息显示装置)包括光调制器400、准直透镜201至203和光影响元件501(相当于透镜组件)以及多个光源101至103(相当于多个背光源),多个光源101至103设置在光调制器400的入光侧,并且能够朝向准直透镜201至203和光影响元件501发出方向互不相同的光,光影响元件501可以配置在光调制器400的前面,即准直透镜201至203和光影响元件501可以配置在多个光源101至103与光调制器400之间,并且能够将接收到的不同方向的光引导至光调制器400以在光调制器400的出光侧的不同位置分别形成图像,并且通过时分复用可以服务多个观察者;用于三维图像信息的显示的全息或自动立体显示器还包括眼睛位置检测系统800和系统控制器900,眼睛位置检测系统800 用于发现并跟踪多个观察者的眼睛位置,并将眼睛位置信息发送至系统控制器900,系统控制器900用于实现对所有有源组件的控制,例如控制多个光源101至103的切换、对光调制器400输入用于三维图像信息的显示的调制值、对光影响元件501等光影响装置的控制等等。多个光源101至103可以优选激光器(相当于发光组件),激光器能够发出朝向光调制器400的平行面相干光,准直透镜201至203和光影响元件501中,准直透镜201至203(相当于第一透镜)与多个光源101至103一一对应并且能够将相应的光源发出的平行面相干光引导至光影响元件501,设置在准直透镜201至203与光调制器400之间的光影响元件501(相当于第二透镜)可以包含凹凸透镜并且能够分别将准直透镜201至203发射的光引导至光调制器400。准直透镜201至203(相当于第一透镜)的光轴方向与光影响元件501(相当于第二透镜)的光轴方向具有预设角度(参见附图5)。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全息显示装置还包括至少一个面部追踪模块和转动控制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用于调节所述背光源的出光方向,每个所述面部追踪模块均对应有所述空间光调制器出光侧的预定区域,所述面部追踪模块用于确定对应的预定区域内的观看者的面部位置,并将所述观看者的面部的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转动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接收到所述位置信息后,控制至少一个所述背光源转动,以使得至少一个所述背光源的出光方向与所述面部追踪模块检测到的所述观看者的位置匹配。2)所述背光源还包括快门,所述快门设置在所述发光元件和与所述背光源相对应的所述第一透镜之间。3)第一透镜的光轴方向与平行面相干光平行。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追踪观看者以及切换背光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有眼睛位置检测系统800,而面部追踪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观察者跟踪手段,因此,使用面部追踪模块确定对应区域内的观看者的面部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面部追踪模块对应有空间光调制器出光侧的预定区域是本领域公知的面部追踪模块的设置方式;通过转动控制模块接收到的观看者的面部位置信息,控制背光源的转动以调节背光源的出光方向,以使出光方向与观看者的位置匹配也是本领域常用的使光和观看者位置匹配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光源是可切换的(参见说明书第[0116]段),而快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切换光源的手段,快门设置在发光元件和第一透镜之间也是常见的快门的设置位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第一透镜的光轴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第一透镜的作用可以合理设置的;并且透镜的光轴方向与平行面相干光平行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而空间光调制器的刷新频率和各个背光源照射到空间光调制器的频率满足的公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在本领域中,120Hz是常用的空间光调制器刷新频率。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附图5):3个光源101-103。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34]段):光源可以为激光二极管(相当于激光器)。在本领域中,扩束镜是常用的光源组件;激光器的发射端朝向扩束镜的入光面,扩束镜的出光面朝向快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显示装置的发光组件的构成。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4任一项,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18]段):系统控制器900(相当于控制器),多个单元的小光源101-123,它们是可切换的或者它们的亮度在开或闭环控制过程中通过系统控制器900单独可控或成组可控。并且,通过快门对光源进行切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快门并进一步由系统控制器900控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4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0169]段、图1-11):用于三维图像信息的显示的全息或自动立体显示器还包括系统控制器900,系统控制器900不仅用于实现对所有有源组件的控制,例如控制多个光源101至103的切换等,而且还用于对光调制器400输入用于三维图像信息的显示的调制值,具体是基于眼睛位置信息901和三维场景输入信息902来计算这些值,以便在不同光源101至103照射光调制器400的时刻将相应的三维场景输入信息902转换成调制值(相当于编码信息)发送至光调制器400,如图1所示,系统控制器900的一个输出端(相当于第一输出端)与光调制器400相连;也就是说,系统控制器900同时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控制器”、“处理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0146]段、图1-6):如图2所示,为了使多个用户可以持续观看而不受到不必要的干扰,显示装置包括多个接收单元110-1、110-2、…、110-n、信号处理单元120、输出单元130、控制单元170等;多个接收单元110-1、110-2、…、110-n(相当于多个数据源)接收多个不同的内容,例如,来自广播台、网页服务器或记录介质回放设备等;多个接收单元110-1、110-2、…、110-n分别与内容视图的数目即用户的数目对应,并且输出端分别与信号处理单元120(相当于处理器)的输入端相连,信号处理单元120处理接收的内容并且构建图像帧,可以有一个,也可以与多个接收单元110-1、110-2、…、110-n相对应地有多个;信号处理单元120的一个输出端与输出单元130相连,另一个输出端与控制单元170(相当于控制器)的输入端相连;输出单元130包括显示面板,可以逐一交替显示对应不同用户的内容视图。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向多个用户提供不同内容,通过多个数据源并行输入甚至还可以多个信号处理单元并行处理来避免多个用户观看时图像互不干扰”的技术启示。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而将系统控制器900变更为信号处理单元120和控制单元170两个部件并且采用多个接收单元的多个数据源并行输入,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9均引用权利要求1,在本领域中,采用多个一对一的追踪和控制模块以及将追踪模块嵌入空间光调制器中均是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面部追踪和直接转动光源的出光方向调节方式时进一步使其为多个且一对一或者将面部追踪模块嵌入光调制器400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全息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跟踪使用者的组合光调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0169]段、图1-11):用于三维图像信息的显示的全息或自动立体显示器(相当于全息显示装置)包括光调制器400、准直透镜201至203和光影响元件501(相当于透镜组件)以及多个光源101至103(相当于多个背光源),多个光源101至103设置在光调制器400的入光侧,并且能够朝向准直透镜201至203和光影响元件501发出方向互不相同的光,光影响元件501可以配置在光调制器400的前面,即准直透镜201至203和光影响元件501可以配置在多个光源101至103与光调制器400之间,并且能够将接收到的不同方向的光引导至光调制器400以在光调制器400的出光侧的不同位置分别形成图像,并且通过时分复用可以服务多个观察者;用于三维图像信息的显示的全息或自动立体显示器还包括眼睛位置检测系统800(相当于眼球追踪模块)和系统控制器900,眼睛位置检测系统800 用于发现并跟踪多个观察者的眼睛位置,并将眼睛位置信息发送至系统控制器900,系统控制器900用于实现对所有有源组件的控制,例如控制多个光源101至103的切换、对光调制器400输入用于三维图像信息的显示的调制值、对光影响元件501等光影响装置的控制等等。多个光源101至103可以优选激光器(相当于发光组件),激光器能够发出朝向光调制器400的平行面相干光,准直透镜201至203和光影响元件501中,准直透镜201至203(相当于第一透镜)与多个光源101至103一一对应并且能够将相应的光源发出的平行面相干光引导至光影响元件501,设置在准直透镜201至203与光调制器400之间的光影响元件501(相当于第二透镜)可以包含凹凸透镜并且能够分别将准直透镜201至203发射的光引导至光调制器400。准直透镜201至203(相当于第一透镜)的光轴方向与光影响元件501(相当于第二透镜)的光轴方向具有预设角度(参见附图5)。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全息显示装置还包括转动控制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用于调节所述背光源的出光方向,每个所述眼球追踪模块均对应有所述空间光调制器出光侧的预定区域,所述眼球追踪模块将所述观看者的眼球位置信息发送至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所述转动控制模块接收到所述位置信息后,控制至少一个所述背光源转动,以使得至少一个所述背光源能够交替地发出分别射入所述观看者的两个眼球的光线,且进入两个眼球的光线之间的时间间隔在预设范围内。2)所述背光源还包括快门,所述快门设置在所述发光元件和与所述背光源相对应的所述第一透镜之间。3)第一透镜的光轴方向与平行面相干光平行。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追踪观看者以及切换背光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有眼睛位置检测系统800,而眼球追踪模块对应有空间光调制器出光侧的预定区域是本领域公知的眼球追踪模块的设置方式;通过转动控制模块接收到的观看者的眼球位置信息,控制背光源的转动以使得至少一个背光源能够交替地发出分别射入观看者的两个眼球的光线,且进入两个眼球的光线之间时间间隔在预设范围内也是本领域常用的使光和观看者位置匹配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光源是可切换的(参见说明书第0116段),而快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切换光源的手段,快门设置在发光元件和第一透镜之间也是常见的快门的设置位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第一透镜的光轴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第一透镜的作用可以合理设置的;并且透镜的光轴方向与平行面相干光平行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引用了权利要求10,而多个眼球追踪模块和多个转动控制模块,且每个背光源对应一个眼球追踪模块和一个转动控制模块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眼球检测系统的基础上,依靠其常规设计能力即可得到,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2引用了权利要求10,而眼球追踪模块嵌入空间光调制器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靠其常规设计能力即可得到的眼球追踪模块的设置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光影响元件将准直光源的光束偏转至漫射板110的不同位置,光影响元件501偏转的光束在漫射板110上的入射点视为二次光源是对比文件1附图4所示的内容,而在对比文件1附图5中并没有漫射板110,由附图5所示,准直透镜201至203(相当于第一透镜)与多个光源101至103一一对应并且能够将相应的光源发出的平行面相干光引导至光影响元件501,光影响元件501能够分别将准直透镜201至203发射的光引导至光调制器400。因此,光影响元件50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透镜。2)对比文件1公开了准直透镜201至203(相当于第一透镜)的光轴方向与光影响元件501(相当于第二透镜)的光轴方向具有预设角度(参见附图5)。第一透镜的光轴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第一透镜的作用可以合理设置的;并且透镜的光轴方向与平行面相干光平行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的光路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其具有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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