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和家用电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和家用电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004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813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86485.1
申请日:2015-09-15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璐
合议组组长:徐珍霞
参审员:柴德娥
国际分类号:H02M1/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它们的结合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86485.1,名称为“一种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和家用电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5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第1-9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CN201490718U,公告日为2010年05月26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还包括:设置于所述第一Y电容与所述π型滤波器的第一输出端之间的第二电阻和设置于所述第二Y电容与所述π型滤波器的第二输出端之间的第三电阻。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进一步包括: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连接的直流电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5(CN204179941U,公告日为2015年02月25日)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4(CN203554279U,公告日2014年04月16日)、对比文件5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9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包括:π型滤波器、与π型滤波器的第一输出端连接的第一Y电容、及与π型滤波器的第二输出端连接的第二Y电容,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置于所述第一Y电容与所述π型滤波器的第一输出端之间的第二电阻和设置于所述第二Y电容与所述π型滤波器的第二输出端之间的第三电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电阻和第三电阻的阻值均为10欧姆至1兆欧姆;且所述第二电阻和所述第三电阻的阻值相等。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π型滤波器包括第一X电容、第二X电容及共模电感;
所述第一X电容的一端与火线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一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一X电容的另一端与零线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二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二X电容的一端与第一Y电容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一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二X电容的另一端与第二Y电容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二输出端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还包括:雷击浪涌抑制电路、滤波电路及整流桥;
所述雷击浪涌抑制电路的第一端与所述火线的输入端连接,第二端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第三端与所述零线连接;
所述滤波电路的一端与所述火线连接,并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另一端与所述零线连接;
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入端与所述第一Y电容和所述第二X电容的一端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一输出端连接,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入端与所述第二Y电容和所述第二X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二输出端连接,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出端和所述整流桥的 第二输出端均与直流电机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雷击浪涌抑制电路包括保险管和压敏电阻;
所述保险管的一端与所述火线的输入端连接,所述保险管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所述保险管的另一端与所述零线之间连接有压敏电阻。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波电路包括滤波电容和滤波电阻;
所述滤波电容的一端与所述火线连接,并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所述滤波电容的另一端与所述零线连接,所述滤波电阻的一端与所述火线连接,并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所述滤波电阻的另一端与所述零线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滤波电路包括滤波电容和滤波电阻;
所述滤波电容的一端与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出端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出端连接;所述滤波电阻的一端与所述火线连接,并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所述滤波电阻的另一端与所述零线连接。
8. 一种家用电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以及与所述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连接的直流电机。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家用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家用电器包括原汁机、面条机、豆浆机及搅拌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计5项权利要求),所作修改为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4、5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中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了其它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的应用场景中根本不存在本申请中的π型滤波器,因此,对比文件4中由压敏电阻ZNR和保险丝组成的“雷击浪涌抑制电路”不可能与π型滤波器中的“第一电容和共模电感”存在连接关系;(2)对比文件1滤波电路中的电容C5的连接关系与本申请滤波电路中的滤波电容的连接关系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5均未公开在干扰抑制电路中设置整流桥的相关内容,且该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本申请中第二电阻R2和第三电阻R3的设置位置和对比文件5中第一电阻以及第二电阻的设置位置明显不同。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包括:π型滤波器、与π型滤波器的第一输出端连接的第一Y电容、及与π型滤波器的第二输出端连接的第二Y电容,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置于所述第一Y电容和第二Y电容与地之间的至少一个第一电阻;或者,
设置于所述第一Y电容与所述π型滤波器的第一输出端之间的第二电阻和设置于所述第二Y电容与所述π型滤波器的第二输出端之间的第三电阻;
其中,所述第一电阻为两个以上时,则所述两个以上第一电阻串联或并联;
其中,所述π型滤波器包括第一X电容、第二X电容及共模电感;
所述第一X电容的一端与火线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一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一X电容的另一端与零线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二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二X电容的一端与第一Y电容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一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二X电容的另一端与第二Y电容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二输出端连接;
所述电路还包括:雷击浪涌抑制电路、滤波电路及整流桥;
所述雷击浪涌抑制电路的第一端与所述火线的输入端连接,第二端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第三端与所述零线连接;
所述滤波电路的一端与所述火线连接,并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另一端与所述零线连接;
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入端与所述第一Y电容和所述第二X电容的一端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一输出端连接,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入端与所述第二Y电容和所述第二X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二输出端连接,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出端和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出端均与直流电机连接;
所述滤波电路包括滤波电容和滤波电阻;
所述滤波电容的一端与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出端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出端连接;所述滤波电阻的一端与所述火线连接,并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所述滤波电阻的另一端与所述零线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阻、第二电阻和第三电阻的阻值均为10欧姆至1兆欧姆;且所述第二电阻和所述第三电阻的阻值相等。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雷击浪涌抑制电路包括保险管和压敏电阻;
所述保险管的一端与所述火线的输入端连接,所述保险管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所述保险管的另一端与所述零线之间连接有压敏电阻。
4. 一种家用电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以及与所述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连接的直流电机。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家用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家用电器包括原汁机、面条机、豆浆机及搅拌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提复审请求时的修改文本中包含两种并列技术方案,分别对应说明书附图1(第一种技术方案)和说明书附图2(第二种技术方案)的电路结构。对于第二种技术方案,对比文件5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点,其与本申请的区别仅在于电阻和电容在输出端与地之间的连接顺序不同,但这并不影响输出端与地之间的阻抗大小,进而连接顺序的改变不会影响其对漏电流的抑制效果,连接顺序的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4公开了本申请雷击浪涌抑制电路的结构,其连接关系和本申请相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和本申请相同结构的滤波电路,其区别仅在于滤波电容并未接在整流桥电路后面,在π型滤波器的后面接入整流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的常规选择,滤波电容与其连接关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第一种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即“设置于所述第一Y电容和第二Y电容与地之间的一个第一电阻”的连接关系,至于雷击浪涌抑制电路和滤波电路的结构同样也被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5中的附图6同样公开了第一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即“设置于所述第一Y电容和第二Y电容与地之间的一个第一电阻”的连接关系。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其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还包括设置于所述第一Y电容和第二Y电容与地之间的至少一个第一电阻;所述第一电阻为两个以上时,则所述两个以上第一电阻串联或并联;交流输入端的正端和负端分别为火线和零线;(2)所述电路还包括雷击浪涌抑制电路;所述雷击浪涌抑制电路的第一端与所述火线的输入端连接,第二端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第三端与所述零线连接;(3)所述电路为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还包括整流桥;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入端与所述第一Y电容和所述第二X电容的一端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一输出端连接,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入端与所述第二Y电容和所述第二X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二输出端连接,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出端和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出端均与直流电机连接;所述滤波电路还包括滤波电容;所述滤波电容的一端与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出端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出端连接。而该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其余部分是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设置于所述第一Y电容与所述π型滤波器的第一输出端之间的第二电阻和设置于所述第二Y电容与所述π型滤波器的第二输出端之间的第三电阻;交流输入端的正端和负端分别为火线和零线;(2)所述电路还包括雷击浪涌抑制电路;所述雷击浪涌抑制电路的第一端与所述火线的输入端连接,第二端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第三端与所述零线连接;(3)所述电路为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还包括整流桥;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入端与所述第一Y电容和所述第二X电容的一端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一输出端连接,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入端与所述第二Y电容和所述第二X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二输出端连接,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出端和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出端均与直流电机连接;所述滤波电路还包括滤波电容;所述滤波电容的一端与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出端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出端连接。而该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其余部分是在对比文件5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中除了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的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4中由压敏电阻ZNR和保险丝组成的“雷击浪涌抑制电路”,与本申请一样都是连接在交流输入与EMI滤波电路之间,并且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也是为了防雷击,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2)参见《新型电源变换与控制》(辛伊波编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01月,ISBN:978-7-5606-3230-8)第150页图8-7公开了在Y电容C3、C4后设置整流桥V001,并在整流桥V001之后设置滤波电容C5,因此整流桥以及滤波电容的关系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在串联电路中,变换串联元件之间的连接顺序对电路的电气性能不会产生影响,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5公开的电路连接关系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串联的电阻和Y电容的连接顺序互换,对电路的电气性能和滤波效果没有任何影响,也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计4项权利要求),所作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包括:π型滤波器、与π型滤波器的第一输出端连接的第一Y电容、及与π型滤波器的第二输出端连接的第二Y电容,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设置于所述第一Y电容和第二Y电容与地之间的至少一个第一电阻;或者,
设置于所述第一Y电容与所述π型滤波器的第一输出端之间的第二电阻和设置于所述第二Y电容与所述π型滤波器的第二输出端之间的第三电阻;
其中,所述第一电阻为两个以上时,则所述两个以上第一电阻串联或并联;
其中,所述π型滤波器包括第一X电容、第二X电容及共模电感;
所述第一X电容的一端与火线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一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一X电容的另一端与零线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二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二X电容的一端与第一Y电容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一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二X电容的另一端与第二Y电容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二输出端连接;
所述电路还包括:雷击浪涌抑制电路、滤波电路及整流桥;
所述雷击浪涌抑制电路的第一端与所述火线的输入端连接,第二端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第三端与所述零线连接;
所述滤波电路的一端与所述火线连接,并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另一端与所述零线连接;
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入端与所述第一Y电容和所述第二X电容的一端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一输出端连接,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入端与所述第二Y电容和所述第二X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二输出端连接,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出端和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出端均与直流电机连接;
所述滤波电路包括滤波电容和滤波电阻;
所述滤波电容的一端与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出端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出端连接;所述滤波电阻的一端与所述火线连接,并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所述滤波电阻的另一端与所述零线连接;
其中,所述雷击浪涌抑制电路包括保险管和压敏电阻;
所述保险管的一端与所述火线的输入端连接,所述保险管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所述保险管的另一端与所述零线之间连接有压敏电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电阻、第二电阻和第三电阻的阻值均为10欧姆至1兆欧姆;且所述第二电阻和所述第三电阻的阻值相等。
3. 一种家用电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以及与所述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连接的直流电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家用电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家用电器包括原汁机、面条机、豆浆机及搅拌机。”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并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的“雷击浪涌抑制电路”与π型滤波器中的“第一电容和共模电感”的连接关系的相关内容,这是由于对比文件4的应用场景中根本不存在本申请中的π型滤波器,因此,对比文件4中由压敏电阻ZNR和保险丝组成的“雷击浪涌抑制电路”不可能与π型滤波器中的“第一电容和共模电感”存在连接关系;(2)由于对比文件1中根本不涉及“整流桥”的相关内容, 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滤波电路”的连接关系与本申请中的“滤波电路”的连接关系不能等同,进而使得对比文件1中的“滤波电路”与本申请中的“滤波电路”不能等同;(3)《新型电源变换与控制》(辛伊波编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01月)并没有公开本申请中整流桥与π型滤波器以及与滤波电路的具体连接关系,证明文件中根本不涉及在干扰抑制电路中设置整流桥的思路,因此证明文件中不可能公开本申请中的整流桥与其他各器件的电路连接关系。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于2019年08月0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计4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8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它们的结合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201490718U,公告日为2010年05月26日;
对比文件4:CN 203554279U,公告日为2014年04月16日;
对比文件5:CN 204179941U,公告日为2015年02月25日。
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其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包含特征“设置于所述第一Y电容和第二Y电容与地之间的至少一个第一电阻”的技术方案一,以及包含特征“设置于所述第一Y电容与所述π型滤波器的第一输出端之间的第二电阻和设置于所述第二Y电容与所述π型滤波器的第二输出端之间的第三电阻”的技术方案二。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保护电网和电器的抗干扰电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1段,附图1):该保护电网和电器的抗干扰电路包括:X安全电容C1、C2(分别相当于第一X电容、第二X电容)和电感L2(相当于共模电感)组成的π型滤波器、与C2一端(相当于π型滤波器的第一输出端)连接的Y安全电容C3(相当于第一Y电容)、及与C2另一端(相当于π型滤波器的第二输出端)连接的Y安全电容C4(相当于第二Y电容);电感L2为共模干扰信号电感滤波器,C1的一端与交流输入端的正端连接,并与L2的一输入端(相当于第一输入端)连接,C1的另一端与交流输入端的负端连接,并与L2的另一输入端(相当于第二输入端)连接;C2的一端与C3连接,并与L2的一输出端(相当于第一输出端)连接,C2的另一端与C4连接,并与L2的另一输出端(相当于第二输出端)连接;还包括电阻Rp(相当于滤波电阻);电阻Rp的一端与交流输入端的正端连接,并与C1和L2连接,另一端与交流输入端的负端连接。
2.1.1、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还包括设置于所述第一Y电容和第二Y电容与地之间的至少一个第一电阻;所述第一电阻为两个以上时,则所述两个以上第一电阻串联或并联;交流输入端的正端和负端分别为火线和零线;(2)所述电路还包括雷击浪涌抑制电路;所述雷击浪涌抑制电路的第一端与所述火线的输入端连接,第二端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第三端与所述零线连接;所述雷击浪涌抑制电路包括保险管和压敏电阻;所述保险管的一端与所述火线的输入端连接,所述保险管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所述保险管的另一端与所述零线之间连接有压敏电阻;(3)所述电路为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还包括整流桥;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入端与所述第一Y电容和所述第二X电容的一端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一输出端连接,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入端与所述第二Y电容和所述第二X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二输出端连接,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出端和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出端均与直流电机连接;所述滤波电路还包括滤波电容;所述滤波电容的一端与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出端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出端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减小泄漏电流;(2)防雷击;(3)对交流输入整流滤波。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用于抑制功率骚扰谐振峰的滤波电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4、0030段,附图2、6):该滤波电路包括设置于所述第一Y电容Cy1和第二Y电容Cy2与地之间的第五电阻R5(相当于至少一个第一电阻);共模电感L的第一端连接于交流电火线L,共模电感L的第三端连接于交流电零线N。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5所公开,上述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的作用也是为了减小泄漏电流,因此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而使用多个串联或并联电阻来实现一定的电阻阻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滤波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2段,附图1):该滤波板包括由保险丝FUSE和压敏电阻ZNR构成的雷击浪涌抑制电路;保险丝FUSE的一端与火线L的输入端连接,保险丝FUSE的另一端与电容C1(相当于第一X电容)和共模电感L1连接,保险丝FUSE的另一端与零线N之间连接有压敏电阻ZNR。可见,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并且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也是为了防雷击,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EMI滤波器后设置整流桥以将交流输入整流成直流输出,并在整流桥输出端设置滤波电容对直流输出滤波从而得到稳定的直流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新型电源变换与控制》(辛伊波编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01月,ISBN: 978-7-5606-3230-8)第150页图8-7中就公开了这样的电路:一种半桥开关电源中,单相交流电通过EMI滤波器滤波后,再经过单相整流桥V001及由电解电容C5-C7组成的低通滤波器滤波后得到稳定的直流电。而根据实际应用场合,将EMI滤波器滤波、整流桥整流后的直流输出供应给直流电机为其供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5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1.2、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设置于所述第一Y电容与所述π型滤波器的第一输出端之间的第二电阻和设置于所述第二Y电容与所述π型滤波器的第二输出端之间的第三电阻;交流输入端的正端和负端分别为火线和零线;(2)所述电路还包括雷击浪涌抑制电路;所述雷击浪涌抑制电路的第一端与所述火线的输入端连接,第二端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第三端与所述零线连接;所述雷击浪涌抑制电路包括保险管和压敏电阻;所述保险管的一端与所述火线的输入端连接,所述保险管的另一端与所述第一X电容和所述共模电感连接,所述保险管的另一端与所述零线之间连接有压敏电阻;(3)所述电路为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还包括整流桥;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入端与所述第一Y电容和所述第二X电容的一端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一输出端连接,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入端与所述第二Y电容和所述第二X电容的另一端连接,并与所述共模电感的第二输出端连接,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出端和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出端均与直流电机连接;所述滤波电路还包括滤波电容;所述滤波电容的一端与所述整流桥的第一输出端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整流桥的第二输出端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减小泄漏电流;(2)防雷击;(3)对交流输入整流滤波。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用于抑制功率骚扰谐振峰的滤波电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5段,附图2-3):该滤波电路包括设置于所述第一Y电容Cy1与地之间的第一电阻R1、以及第二Y电容Cy2与地之间的第二电阻R2,共模电感L的第一端连接于交流电火线L,共模电感L的第三端连接于交流电零线N。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5所公开,上述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的作用也是为了减小泄漏电流,因此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在对比文件5公开的用来对共模干扰滤除的共模电感L1、第一Y电容Cy1、第一电阻R1、第二Y电容Cy2和第二电阻R2连接关系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串联的电阻和Y电容的连接顺序互换,对电路的电气性能和滤波效果没有任何影响,也并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滤波板,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2段,附图1):该滤波板包括由保险丝FUSE和压敏电阻ZNR构成的雷击浪涌抑制电路;保险丝FUSE的一端与火线L的输入端连接,保险丝FUSE的另一端与电容C1(相当于第一X电容)和共模电感L1连接,保险丝FUSE的另一端与零线N之间连接有压敏电阻ZNR。可见,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并且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也是为了防雷击,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EMI滤波器后设置整流桥以将交流输入整流成直流输出,并在整流桥输出端设置滤波电容对直流输出滤波从而得到稳定的直流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新型电源变换与控制》(辛伊波编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01月,ISBN: 978-7-5606-3230-8)第150页图8-7中就公开了这样的电路:一种半桥开关电源中,单相交流电通过EMI滤波器滤波后,再经过单相整流桥V001及由电解电容C5-C7组成的低通滤波器滤波后得到稳定的直流电。而根据实际应用场合,将EMI滤波器滤波、整流桥整流后的直流输出供应给直流电机为其供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5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根据电路具体需要设置电阻的阻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家用电器,包括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以及与所述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连接的直流电机。其中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抑制电路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参见上述意见2.1-2.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保护电网和电器的抗干扰电路,而将用于保护电器的抗干扰电路具体用于家用电器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此外,家用电器中包括直流电机和与直流电机连接的电机电源的电磁干扰印制电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5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原汁机、面条机、豆浆机及搅拌机等是常用的家用电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4中由压敏电阻ZNR和保险丝组成的“雷击浪涌抑制电路”,与本申请一样都是连接在交流输入与EMI滤波电路之间,并且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也是为了防雷击,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启示;(2)尽管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整流桥的相关特征,这部分未被公开的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参见《新型电源变换与控制》(辛伊波编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01月,ISBN:978-7-5606-3230-8)第150页图8-7公开了在Y电容C3、C4后设置整流桥V001,并在整流桥V001之后设置滤波电容C5,因此整流桥以及滤波电容的关系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新型电源变换与控制》(辛伊波编著,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01月,ISBN: 978-7-5606-3230-8)第150页图8-7公开了在C2-C4组成的π型滤波器之后连接整流桥V001,并在整流桥V001之后连接滤波电容C5。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足以说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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