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系统和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50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744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11164.1
申请日:2014-03-24
复审请求人: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鹃
合议组组长:彭齐治
参审员:李涵
国际分类号:G01V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整体上也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这些区别特征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11164.1,名称为“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申请人为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896596U,公告日为2013年04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3149599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以及2017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系统,包括辐射源和辐射探测器,辐射源发出射线,辐射探测器收集射线用于辐射成像,其特征在于,其中,
辐射源和辐射探测器两者分别位于检测通道的两侧,辐射源发出的射线限制在扫描区域内,所述扫描区域具有第一边界面和第二边界面;所述系统还包括:
多个检测单元,沿所述检测通道依次布置,用于在检测到移动目标到达或者离开时触发并发出信号,
控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多个检测单元发出的信号,基于接收到的信号控制辐射源,以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其中,
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一至第三检测单元位于所述扫描区域的一侧,靠近所述第一边界面;
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四至第六检测单元位于所述扫描区域的另一侧;靠近所述第二边界面;其中,
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一至第三检测单元三者到所述第一边界面的距离分别为L1、L2和L3,且L1>L2>L3;
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四至第六检测单元三者到所述第二边界面的距离分别为L4、L5和L6,且L4<><>
L2和L5两者均不小于移动目标中需要辐射屏蔽的部分的长度;
在移动目标从第一检测单元侧进入检测通道过程中,移动目标前端到达第一检测单元时,触发通道两侧的信号灯禁止其它移动目标进入;移动目标后端离开第一检测单元时,触发第一检测单元处的档杆关闭;移动目标前端到达第五检测单元时,触发辐射源发出射线;移动目标尾端离开第四检测单元时,触发辐射源停止发出射线;移动目标尾端离开第六检测单元时,切换为就绪状态;
在移动目标从第六检测单元侧进入检测通道过程中,移动目标前端到达第六检测单元时,触发通道两侧的信号灯禁止其它移动目标进入; 移动目标后端离开第六检测单元时,触发第六检测单元处的档杆关闭;移动目标前端到达第二检测单元时,触发辐射源发出射线;移动目标尾端离开第三检测单元时,触发辐射源停止发出射线;移动目标尾端离开第一检测单元时,切换为就绪状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系统,其特征在于,L3和L4两者的取值范围均为[0.1,1],单位为米。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系统,其特征在于,L2和L5两者的取值范围均为[1,3],单位为米。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模块还用于将所述移动目标的移动速度与预定阈值相比较,当移动速度小于预定阈值时结束辐射检查流程。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阈值为3千米/小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检测单元和第五检测单元分别包含至少两个子检测单元,所述至少两个子检测单元沿检测通道相间隔地布置。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通道具有一个或多个入口,并且具有一个或多个出口。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检测通道的入口位置安装有交通灯和/或可移动档杆。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检测通道的出口位置安装有交通灯和/或可移动档杆。
10. 一种基于如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①步,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一或第六检测单元检测到移动目标到达时,向控制模块发出信号;
第②步,控制模块接收到信号之后,待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五或第二检测单元检测到移动目标到达后,控制辐射源开始发出射线;
第③步,在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四或第三检测单元检测到移动 目标离开之后,控制模块控制辐射源停止发出射线。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第②步中,所述控制模块接收到信号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控制模块记录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四或第三检测单元被触发的时刻T1;
控制模块记录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五或第二检测单元被触发的时刻T2;
控制模块计算移动目标的移动速度,速度值V=(L2-L3)/(T2-T1)或者V=(L5-L4)/(T2-T1);
当V小于预定阈值时,控制辐射检查流程结束,反之,在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五或第二检测单元检测到移动目标到达后,控制辐射源开始发出射线。
12.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当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任意两个相邻的检测单元被触发的时间间隔大于预定时间间隔时,控制模块结束辐射检查流程。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时间间隔为15秒。
14.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系统包括交通灯和可移动档杆时,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一或第六检测单元检测到移动目标进入检测通道后,控制模块控制交通灯全部变为红色,入口处可移动档杆关闭;
在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六或第一检测单元检测到移动目标离开检测通道后,控制模块控制全部交通灯和可移动档杆恢复就绪状态。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处于就绪状态时,交通灯全部为绿色,可移动档杆全部保持打开。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处于就绪状态时,交通灯全部为红色,可移动档杆全部保持关闭;
在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一或第六检测单元检测到有移动目标到 达时,控制模块控制交通灯全部变为绿色,可移动档杆全部打开。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处于就绪状态时,交通灯全部为红色,可移动档杆全部保持关闭;
在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一检测单元和第六检测单元同时检测到有移动目标到达时,控制模块优先控制第一检测单元入口处交通灯变为绿色、可移动档杆打开。
18.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处于就绪状态时,第一检测单元的入口处交通灯为绿色、可移动档杆保持打开,同时第六检测单元的入口处交通灯为红色、可移动档杆保持关闭。
19. 一种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系统,包括辐射源和辐射探测器,辐射源发出射线,辐射探测器收集射线用于辐射成像,其特征在于,其中,
辐射源和辐射探测器两者分别位于检测通道的两侧,辐射源发出的射线限制在扫描区域内,所述扫描区域具有第一边界面和第二边界面;所述系统还包括:
多个检测单元,沿所述检测通道依次布置,用于在检测到移动目标到达或者离开时触发并发出信号,
控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多个检测单元发出的信号,基于接收到的信号控制辐射源,以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其中,
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一和第二检测单元位于所述扫描区域的一侧,靠近所述第一边界面;
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三和第四检测单元位于所述扫描区域的另一侧;靠近所述第二边界面;其中,
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一和第二检测单元到所述第一边界面的距离分别为K1和K2,且K1>K2;
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三和第四检测单元到所述第二边界面的距离分别为K3和K4,且K3<>
K2和K3两者均不小于移动目标中需要辐射屏蔽的部分的长度;
在移动目标从第一检测单元侧进入检测通道过程中,移动目标前端 到达第一检测单元时,触发通道两侧的信号灯禁止其它移动目标进入;移动目标后端离开第一检测单元时,触发第一检测单元处的档杆关闭;移动目标前端到达第三检测单元时,触发辐射源发出射线;移动目标尾端离开第三检测单元时,触发辐射源停止发出射线;移动目标尾端离开第四检测单元时,切换为就绪状态;
在移动目标从第四检测单元侧进入检测通道过程中,移动目标前端到达第四检测单元时,触发通道两侧的信号灯禁止其它移动目标进入;移动目标后端离开第四检测单元时,触发第四检测单元处的档杆关闭;移动目标前端到达第二检测单元时,触发辐射源发出射线;移动目标尾端离开第二检测单元时,触发辐射源停止发出射线;移动目标尾端离开第一检测单元时,切换为就绪状态。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系统,其特征在于,K2和K5两者的取值范围均为[1,3],单位为米。
21.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检测单元和第三检测单元分别包含至少两个子检测单元,所述至少两个子检测单元沿检测通道相间隔地布置。
22. 一种基于如权利要求19-21中任一项所述的系统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①步,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一或第四检测单元检测到移动目标到达时,向控制模块发出信号;
第②步,控制模块接收到信号之后,待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三或第二检测单元检测到移动目标到达后,控制辐射源开始发出射线;
第③步,在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三或第二检测单元检测到移动目标离开之后,控制模块控制辐射源停止发出射线。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第②步中,所述控制模块接收到信号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控制模块记录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二或第三检测单元被触发的时刻T1;
控制模块记录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三或第二检测单元被触发的 时刻T2;
控制模块计算移动目标的移动速度,速度值V=(K2 K3)/(T2-T1);
当V小于预定阈值时,控制模块控制辐射检查流程结束,反之,在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三或第二检测单元检测到移动目标到达后,控制辐射源开始发出射线。”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检测单元还包括与第一同侧的第二、第三检测单元,与第五检测单元同侧的第四、六检测单元;第二、三检测单元到所述第一边界面的距离为L2和L3,且L1>L2>L3,第四和第六检测单元到所述第二边界面的距离为L4和L6,且L4<>L5>L4的技术方案,当移动目标尾端离开第四检测单元时,触发辐射源停止发出射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对比文件1给出了一种通过对称设置的手段,即以射线辐射区域为对称轴,对称设置另一组传感器检测单元,以实现系统的可双向检测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设置检测单元二、三、六,且L2=L5,L3=L4, L1=L6,用于检测反向的移动目标,且其工作原理与第一、四、五的原理一致,移动目标前端到达第二检测单元时,触发辐射源发出射线;移动目标尾端离开第三检测单元时,触发辐射源停止发出射线,此时,L1>L2>L3,L4<>
从属权利要求2-9、11-18、20-21和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和22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9和19-21,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传感器节点101不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检测单元110;(2)对比文件2中的传感器节点103不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五检测单元150;(3)本申请的六个检测单元在到达和离开时均产生信号,能够实现多方向的扫描检查,并可以在两个方向随时切换,提高了效率、成本低;(4)本申请能够有效地防止车厢检测不完全的情况发生;(5)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对比文件2和1结合来解决“多向高效率扫描”的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针对意见陈述(1),首先,由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5]段的记载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传感器的检测基于的是传感器节点输出的电平的变化实现的,其在目标到达和完全离开时,均能够产生信号,均能够被探测。其次,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6]段的记载 “货车驾驶室前端从第一组传感器节点101行驶到第二组传感器节点102的时间和平均速度分别为T1和V1”可知,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必然包括获取驾驶室前端到达传感器节点101的时刻,即检测到上行方向车头的到达;同时,对比文件2中还记载了“货车货厢尾部从第一组传感器节点101行驶到第二组传感器节点102的时间和平均速度分别为T3和V3”,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必然包括获取车尾离开传感器节点101的时刻,即检测到上行方向的车尾离开;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传感器节点具有的作用包括“检测到上行方向车头的到达和检测到上行方向的车尾离开”,该作用与本申请中的第一检测单元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采用单通道对双向车辆进行扫描时,会导致安全性问题的发生,只有在扫描通道中不存在对向车辆时进行检测,才能够保障车辆行驶的安全,因此,基于通道入口处的传感器对移动目标的到达或离开的检测,结合警示灯、栏杆等实现对通道的管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针对意见陈述(2),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若被检测车辆为“非拖挂车辆”,货车驾驶室前部到达第三组传感器节点103后,直接开启射线发生器104”,因此,在对比文件2记载的“非拖挂车辆”的技术方案中,车辆到达传感器节点103后直接开启射线发生器,不需要进行延时,与本申请中的第五检测单元检测到车头到达时,触发辐射源发出射线的技术方案相同。针对意见陈述(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单向移动目标的检测方案,且其中的传感器能够实现目标达到或离开的检测,对比文件1给出了一种通过对称设置的手段,即以射线辐射区域为对称轴,对称设置另一组传感器检测单元,以实现系统的可双向检测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一种双向移动目标检测的方案,且其中的传感器能够实现对目标到达或离开检测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方案能够满足来自多个方向上的移动目标的扫描需求,有效提高了效率,仅使用一套检测单元就能够实现多个方向上的安检扫描,使检测单元具有高效的利用率,而且成本较低。针对意见陈述(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单向的移动目标辐射检查系统和方法,其中第二组传感器节点102位于辐射的第一边界左侧,用于感知货车尾部货厢达到该传感器节点,并经过一定的延时,确保货车货厢完全驶过射线发生器104发射口时,辐射源停止发出射线;即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当货厢的尾部完全驶离射线发射口时,停止辐射射线的技术启示;且根据对比文件2中的传感器的探测原理,其可以实现目标到达或离开的检测,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确保辐射源停止发射射线时,已经完成对整个车厢的扫描,可以将传感器节点102设置在射线发生器104发射口的第二边界右侧,该传感器离发射口越近,其冗余射线发射时间越少。另外,对比文件2中的说明书第[0030]段记载了“射线开启后,若是车辆行驶速度非常慢或者停在检测区域时,控制器会在射线开启一定时间后强制关闭射线,保证安全性”,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一样,当行驶速度过低时关闭射线源以保障安全性。针对意见陈述(5),首先,高速公路的绿色通道位于匝道端口的收费站处,收费站处存在双向的车流,且在双向车流量不均时,收费站工作人员常常人为的通过设置障碍物等改变通道的行驶方向以缓解单向交通压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其次,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中的传感器节点通过传感器接通和断开时的电平变化实现检测,其能够实现达到和离开时的双向检测,因此,在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一种双向移动目标检测的方案,且其中的传感器能够实现对目标到达或离开检测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本,即申请日2014年0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以及2017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为基础做出。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整体上也不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这些区别特征而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速公路绿色检测通道车辆驾驶室避让系统和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30段,图1-3):在使用射线透视法对绿通货车进行检测时必须避开驾驶室,只对货厢进行检测,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准确、高效、实时的高速公路绿色检测通道驾驶室避让系统与方法,车辆需要以每小时5-10公里的车速进入绿色通道车辆检测区域;驾驶室避让系统包括:射线发生器和射线探测器,射线探测器用来接收射线发生器发出的射线,对于绿色通道检测系统,利用射线辐射成像技术对封闭车辆进行无损害快速检查的问题,参见图1可知,射线发生器104和射线探测器105位于探测通道的两侧;第一组传感器节点101,第二组传感器节点102,第三组传感器节点103,每组传感器节点都由一对光柱构成,分别为发送端光柱201和反射端光柱202,光柱上都安装有三对光电开关,当货车未到达检测区域时,光柱上的所有电开关都处于接通状态,传感器节点输出高电平;当货车行驶过某一个光柱时,光柱上的所有光电开关都处于断开状态,传感器节点输出低电平,参见图1,传感器节点沿探测通道依次布置;控制器106通过光柱产生的信号源,对货车信息进行预处理,并判断出货车在检测区域中的相对位置;通过第一组传感器节点101和第二组传感器节点102可以对货车进行货车信息预处理,将货车分为“拖挂车辆”与“非拖挂车辆”;在此基础上,控制器106根据三组传感器节点提供的信号进行逻辑推断和计算,得到货车驾驶室和货车货箱与射线发生器104发射口的相对位置和货车在检测区域的行驶的速度;若被检测车辆为“非拖挂车辆”,货车驾驶室前部到达第三组传感器节点103后,直接开启射线发生器104;无论是“拖挂车辆”还是“非拖挂车辆”,货车货厢尾部到达第二组传感器节点102后,延时0.5/v3,关闭射线发生器;当货车货厢完全驶过射线发生器104发射口时关闭射线发生器;整个系统能够很好判断检测车辆在检测区域的状态,检测时能避开车头,仅对车厢部位进行扫描,能够减少或者避免对驾驶员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权利要求中的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系统,包括辐射源和辐射探测器,辐射源发出射线,辐射探测器收集射线用于辐射成像,辐射源和辐射探测器两者分别位于检测通道的两侧,多个检测单元,沿检测通道依次布置,用于在检测到移动目标到达或离开时触发并发出信号,控制模块,用于接收多个检测单元发出的信号,基于接收到的信号控制辐射源,以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移动目标前端到达第五检测单元时,触发辐射源发出射线。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射线发出后穿透被探测物达到接收器,完成辐射检测,此时,发射器与接收器边缘的连线所限定的区域即为扫描区域,该扫描区域具有第一边界和第二边界,位于该边界限定区域内的物体才会被扫描,从图1中可看出,第三组传感器节点103位于扫描区域的一侧,靠近第二边界面,这相当于公开了该权利要求中的辐射源发出的射线限制在扫描区域内,扫描区域具有第一边界面和第二边界面,第五检测单元位于扫描区域的一侧,靠近第二边界面。
通过以上对比可知,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一至第三检测单元位于所述扫描区域的一侧,靠近所述第一边界面;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四和第六检测单元位于所述扫描区域的另一侧;靠近所述第二边界面;其中,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一至第三检测单元三者到所述第一边界面的距离分别为L1、L2和L3,且L1>L2>L3; 所述多个检测单元中的第四至第六检测单元三者到所述第二边界面的距离分别为L4、L5和L6,且L4<><>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对双向移动目标进行高效率的扫描检查。
首先,虽然上述区别特征中的:在移动目标从第一/第六检测单元侧进入检测通道过程中,移动目标前端到达第一/第六检测单元时,触发通道两侧的信号灯禁止其它移动目标进入;移动目标后端离开第一/第六检测单元时,触发第一检测单元处的档杆关闭;移动目标尾端离开第六/第一检测单元时,切换为就绪状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现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安全的惯用手段。但是,对于其他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列车安全检查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43],[0093]-[0119]段,说明书附图1-9):列车安全检查系统属于一种被动式扫描模式,即列车司机驾驶整编列车经过扫描通道,检查系统通过控制放射源产生X射线对整个列车进行扫描,然后利用探测器接收穿过列车的X射线而产生电信号,并送到数据处理中心,在数据处理中心经过处理之后形成扫描图像,从而完成对列车的不开箱检查。如果检查系统100是双向扫描,则设置6组磁传感器。图3示出在列车上行方向(在图中为从左至右的方向)和下行方向(在图中为从右至左的方向)上均能进行扫描的磁传感器组的布置的一个例子的示意图。S0、S1、S2分别是在束流中心O点左侧400米、100米、4米处的上行磁传感器组,用于采集在上行方向上行驶的列车车轮产生的信号。X0、X1、X2分别是在束流中心O点右侧400米、100米、4米处的下行磁传感器组,用于采集在下行方向上行驶的列车车轮产生的信号。磁传感器组S0/X0、S1/X1、S2/X2的安装位置离束流中心O点的距离的选择所基于的考虑分别与前面在单向扫描布置中磁传感器组S0、S1、S2的安装位置离束流中心O点的距离的选择所基于的考虑相同。由于磁传感器组中1、2、3号磁传感器的方向与检测列车到来的方向相一致,因此上行磁传感器组S0、S1、S2中的1、2、3号磁传感器的顺序与下行磁传感器组X0、X1、X2中的1、2、3号磁传感器的顺序是相反的。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用于双向通道的辐射检查系统,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中彼此对称的两组传感器分别实现对上行或下行车辆的检测,因此其也仅仅给出了以射线辐射区域为对称轴对称设置两组传感器、分别实现对上行或下行车辆进行检测的技术启示。在此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容易想到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以与第一和第二边界面相距特定距离的设置第一至第三、第四和第六检测单元,并且赋予这些检测单元特定的检测功能,从而实现对双向移动目标进行高效率的扫描检查。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驳回决定中有关对比文件2中的第一组传感器节点10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检测单元、第二组传感器节点102相当于第四检测单元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检测方法是,通过第一组传感器节点101和第二组传感器节点102确定被检货车的车型,控制器106根据传感器节点提供的信号进行逻辑推断和计算,得到货车驾驶室和货车货箱与射线发生器104发射口的相对位置和货车在检测区域内的行驶速度,在确定好货车的相对位置的基础上,根据货车类型,延时一段时间(根据行驶速度确定)开启或者直接开启射线发生器104,待货车货箱尾部到达第二组传感器节点102后,延时一段时间(根据行驶速度确定)后关闭控制射线发生器。根据上述过程可知,第一组传感器节点101的作用是:与第二组传感器节点102配合来判断货车的类型,而权利要求1中第一检测单元的作用是:检测到上行移动目标前端时,触发信号灯禁止其他移动目标进入;检测到上行移动目标后端时,触发档杆关闭;检测到下行移动目标尾端时,切换整个系统为就绪状态,很显然,两者的作用不相同。对比文件2中的第二组传感器节点102的作用是:确定一个延时的起点,在此起点后一定时间关闭射线发生器,而权利要求1中的第四检测单元的作用是:检测到上行移动目标尾端时,触发辐射源停止发出射线,很显然,两者的作用不相同。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传感器节点的位置进行调整以得到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设置方式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传感器节点的作用不同于本申请中检测单元作用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容易的想到将对对比文件2中的传感器节点的设置位置调整为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设置位置。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通过合理设置检测单元位置以将货车达到/离开该检测位置作为关闭辐射扫描功能的触发条件,即采用的是“直接触发关闭”技术方案;而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2仅给出了通过货车速度来估算其离开辐射扫描时刻以关闭辐射扫描功能的“延时关闭”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系统,通过对多个检测单元进行合理布置,对移动目标检查过程中的辐射控制流程进行了相应设计,可对地面交通系统中来自不同方向的移动目标进行扫描检查,由于采用了上述区别特征而具有了安检效率高,检查过程中可有效避让需要屏蔽的部分,并且对于行进速度较慢的目标不予辐射扫描,能够确保人员安全的有益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基于权利要求1-9的系统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方法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0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1-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相同的理由,现有技术同样没有给出权利要求19中的“直接触发关闭辐射扫描功能”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0-2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2所要求保护的基于权利要求19-21的系统对移动目标进行辐射检查的方法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2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23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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