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轻链桥连的双特异性抗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40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47881
优先权日:2011-12-27
申请(专利)号:201280064787.7
申请日:2012-12-27
复审请求人:财团法人生物技术开发中心 DCB-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金凤
合议组组长:岳礼溪
参审员:李晨
国际分类号:C07K16/46、C07K16/18、A61K39/39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64787.7,名称为“轻链桥连的双特异性抗体”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财团法人生物技术开发中心、DCB-美国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2月27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3日以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双特异性融合蛋白与对比文件2(WO2011/047180A1,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1日)公开的双特异性结合蛋白分子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感兴趣的第一靶标或感兴趣的第二靶标是CD3”,而对比文件2中的靶标为其它因子。但由于在双特异性抗体领域,将其中一个靶标设定为免疫活性细胞表面效应因子如CD3,而另一个臂设定为针对肿瘤细胞表面的抗原分子从而起到抑瘤和杀伤效果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效果也能够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分别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通过有限的常规试验即可确定,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6月2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2段(即第1-51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A-图9C、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7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第1-12项如下:
“1. 一种双特异性融合蛋白,所述蛋白由单链多肽组成,所述多肽包含:
对感兴趣的第一靶标具有特异性的第一靶向结构域;
由免疫球蛋白的轻链的恒定区全长序列,或其含有≥80%序列同源性的同源体,所组成的桥连结构域;和
对感兴趣的第二靶标具有特异性的第二靶向结构域,
感兴趣的第一靶标或感兴趣的第二靶标是CD3。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特异性融合蛋白,其特征在于,还包含融合到所述桥连结构域的N-端或C-端的接头。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特异性融合蛋白,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靶向结构域融合到所述桥连结构域或所述接头上并且所述第二靶向结构域融合到所述桥连结构域或所述接头上。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双特异性融合蛋白,其特征在于,所述免疫球蛋白是人免疫球蛋白。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双特异性融合蛋白,其特征在于,所述桥连结构域是κ链,λ链,λ-5替代轻链,或模拟轻链恒定区的所述κ链、所述λ链、所述λ-5替代轻链的突变体,或所述κ链、所述λ链、所述λ-5替代轻链的衍生物。
6. 如权利要求2-5中任一项所述的双特异性融合蛋白,其特征在于,所述接头包含GGGGS序列。
7.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双特异性融合蛋白,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靶向结构域是T-淋巴细胞激活结构域。
8. 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双特异性融合蛋白,其特征在于,所述感兴趣的第一靶标是CD20、Her2/neu或EpCAM。
9. 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双特异性融合蛋白,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靶向结构域包含对所述感兴趣的第一靶标具有特异性的第一ScFv,并且所述第二靶向结构域包含对所述感兴趣的第二靶标具有特异性的第二ScFv。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双特异性融合蛋白,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ScFv和所述第二ScFv各包含人序列。
11. 如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双特异性融合蛋白,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ScFv包含对第一抗原具有结合特异性的VH-域间接头-VL或VL-域间接头-VH,并且所述第二ScFv包含对第二抗原具有结合特异性的VH-域间接头-VL或VL-域间接头-VH。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双特异性融合蛋白,其特征在于,所述域间接头包含GGGGS序列。”
申请人财团法人生物技术开发中心、DCB-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2项),所作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第一靶向结构域或第二靶向结构域和桥连结构域直接连接”。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问题是现有技术用单一靶标药物会产生药物抵抗性,由此其采取同时抑制同一个癌细胞上的两个信号传导以降低癌细胞产生抗药性概率的技术方案。CD3不在癌细胞上,从解决对比文件2技术问题的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双特异性结合剂中的一个靶标换成CD3;且CD3是活化免疫细胞的分子,抗CD3的抗体可以用来抑制免疫功能,目前对抗CD3抗体在临床应用也是用来控制自体免疫引起的疾病。同时提供了维基百科中关于抗CD3单克隆抗体的解释作为参考文件加以佐证。(2)对比文件2公开的桥连结构域序列编号20 和21与本发明的序列编号1 和2不同,前二者在C端多了GGGGSGGGGSGGGGSLQ,并且是会形成二聚物的桥连结构域,故对比文件2公开的双特异性抗体和本发明的双特异性抗体的结构是不一样的。(3)本发明的双特异性抗体虽然不具有ADCC或CDC的功能,但其通过使一个靶向结构域与CD3特异结合,抑制癌细胞,效果比相对应的单株抗体(具有ADCC和CDC)好很多倍,该效果是意想不到的。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双特异性融合蛋白,所述蛋白由单链多肽组成,所述多肽包含:
对感兴趣的第一靶标具有特异性的第一靶向结构域;
由免疫球蛋白的轻链的恒定区全长序列,或其含有≥80%序列同源性的同源体,所组成的桥连结构域;和
对感兴趣的第二靶标具有特异性的第二靶向结构域,
第一靶向结构域或第二靶向结构域和桥连结构域直接连接,
感兴趣的第一靶标或感兴趣的第二靶标是CD3。”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双特异性融合蛋白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双特异性结合蛋白分子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感兴趣的第一靶标或感兴趣的第二靶标是CD3”,而对比文件2中的靶标均为癌细胞表面抗原分子。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抗肿瘤的双特异性结合分子。但本领域将双特异性抗体分子中一个靶标设定为免疫活性细胞表面的效应因子(如CD3),另一个靶标设定为肿瘤细胞表面的抗原分子,从而抑制或杀伤肿瘤细胞是常规技术手段(《现代临床实验研究技术》,刘民培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04月第一版,参见第229页倒数第3段)。因此,将感兴趣的靶标之一设定为针对T细胞表达的CD3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分别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通过常规实验即可确定,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2)合议组认为:在面对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仅局限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靶向分子,而是会基于已有知识选择靶分子,如CD3。维基百科的信息由于受到提供者所参阅文献的限制,并不足以证明抗CD3的单克隆抗体仅可用于抑制免疫功能。对于桥连结构域,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SEQ ID NO:20、21落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桥连结构域的范围内,且表C和表D中公开的由SEQ ID NO:20或21桥连抗IGF-1R scFv和抗ErbB3 scFv组成的融合分子也落入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范围,而“会形成二聚物”并不会导致对比文件2公开的桥连结构域不同于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桥连结构域,况且本申请中SEQ ID NO:1-3所示的桥连结构域也都是可以形成二聚物的桥连结构域。至于所述效果,本申请并未证实任意一个靶标与CD3组合后得到的所述双特异性融合蛋白与该靶标和非CD3组合的双特异性融合蛋白以及该靶标相对应的单株抗体相比,都能够取得更佳的效果,且本申请也未公开实施例中所使用的具体scFv的序列,由此并不能知晓其所采用的是哪些具体抗体获得了所述效果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2项),所作修改在于: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或其含有≥80%序列同源性的同源体”,同时增加特征“所述桥连结构域的免疫球蛋白的轻链恒定区是κ链或λ-2链”;将从属权利要求5中的所述桥连结构域仅限定为λ-2链。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如何提高至少特异性针对CD3的双特异性融合蛋白的表达水平。对比文件2不涉及此技术问题,基于对比文件2披露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知晓该如何提高至少特异性针对CD3的双特异性融合蛋白的表达水平,其中的SEQ ID NO:20和21仅是对比文件2公开的众多的接头中的两条,其并未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SEQ ID NO:20和21来构建至少特异性针对CD3的双特异性融合蛋白,并能合理预见到由此能提高该双特异性融合蛋白的表达水平。另外,当桥连结构域的免疫球蛋白的轻链恒定区是κ链或λ-2链时,双特异性融合蛋白的表达水平和阳性对照组差不多(参见图5、说明书第73-74段),该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5如下:
“1. 一种双特异性融合蛋白,所述蛋白由单链多肽组成,所述多肽包含:
对感兴趣的第一靶标具有特异性的第一靶向结构域;
由免疫球蛋白的轻链的恒定区全长序列所组成的桥连结构域,所述桥连结构域的免疫球蛋白的轻链恒定区是κ链或λ-2链;和
对感兴趣的第二靶标具有特异性的第二靶向结构域,
第一靶向结构域或第二靶向结构域和桥连结构域直接连接,
感兴趣的第一靶标或感兴趣的第二靶标是CD3。”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双特异性融合蛋白,其特征在于,所述桥连结构域是λ-2链。”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的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2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06月26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2段(即第1-51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A-图9C、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9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特异性融合蛋白。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双特异性结合分子,所述分子包含靶向IGF-1R的结合部分、靶向ErbB3的结合部分、以及将这两部分共价连接在一起的连接部分;该分子可以用式A-L-B表示,其中A、L和B表征从N-端至C-端的顺序;表C和表D中例举了A、B均为scFv的双特异性结合分子,并具体公开了A、L、B分别为SEQ ID NO:1、20、33,或SEQ ID NO:2、21、34,或SEQ ID NO:33、20、1,或SEQ ID NO:34、21、2的情形(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2-37行、第29页第5-36行,表C、表D);SEQ ID NO:20和SEQ ID NO:21分别为类CL的κ链和类CL的λ链的氨基酸序列(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35-36行)。经比较,对比文件2中的SEQ ID NO:20与本申请中SEQ ID NO:1(人免疫球蛋白κ恒定区)的不同仅在于SEQ ID NO:20的C-端有结构域间的连接序列GGGGSGGGGSGGGGSLQ(即SEQ ID NO:20是由桥连结构域和结构域间连接序列GGGGSGGGGSGGGGSLQ组成,其中桥连结构域为κ链,由此公开了特征“由免疫球蛋白的轻链的恒定区全长序列所组成的桥连结构域,所述桥连结构域的免疫球蛋白的轻链恒定区是κ链”);对比文件2中的SEQ ID NO:21与本申请中的SEQ ID NO:2(人免疫球蛋白λ2恒定区)的不同在于SEQ ID NO:21的C-端有结构域间的连接序列GGGGSGGGGSGGGGSLQ、N端少了一个G,且SEQ ID NO:2的第46位是G而SEQ ID NO:20相应位点是S。由于SEQ ID NO:20、21的序列的C端均有结构域间的连接序列GGGGSGGGGSGGGGSLQ,而两个靶向部分分别位于SEQ ID NO:20、21的两侧,那么必然有一个靶向结构域与桥连结构域直接连接,而另一个靶向结构域则融合在结构域间的连接序列上,即公开了“第一靶向结构域或第二靶向结构域和桥连结构域直接连接”这一特征。基于上述分析,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感兴趣的第一靶标或感兴趣的第二靶标是CD3”,而对比文件2中的靶标均为癌细胞表面抗原分子。基于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抗肿瘤的双特异性结合分子。然而,在本领域将双特异性抗体分子中一个靶标设定为免疫活性细胞表面的效应因子(如CD3),另一个靶标设定为肿瘤细胞表面的抗原分子,从而抑制或杀伤肿瘤细胞是常规技术手段,例如,“使双特异性抗体的一个臂针对免疫活性细胞表面效应分子,如CD8 Tc细胞,另一个臂针对肿瘤细胞表面的抗原分子,活化的CD8 Tc细胞通过释放细胞毒性物质,如穿孔素(perforin)和颗粒酶(granzyme)等杀伤肿瘤细胞,这一模式称为再导向(retargeting)。通常采用的免疫活性细胞表面效应分子有TCR、CD3、CD16、CD2及CD28等,研究最多的是T细胞表达的CD3、CD28和单核及NK表达的CD16(Fc受体)。在荷瘤动物模型中采用抗肿瘤相关抗原(TAA)-抗CD3和抗TAA-抗CD16的双特异性抗体进行抑瘤试验和杀伤试验均获得良好的结果。”(《现代临床实验研究技术》,刘民培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04月第一版,参见第229页倒数第3段)。因此,将感兴趣的靶标之一设定为针对T细胞表达的CD3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6分别进一步限定了融合方式和接头的序列。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SEQ ID NO:20、21所示的桥连结构域在C-端包含结构域间的接头GGGGSGGGGSGGGGSLQ(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包含融合到所述桥连结构域的C-端的接头”),该接头中包含GGGGS序列(即公开了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特征),且在两个靶向部分分别位于桥连结构域两侧时,必然有一个靶向结构域与桥连结构域直接连接,而另一个靶向结构域融合在桥连结构域的域间接头上(即公开了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并且将接头置于桥连结构域的N-端也是通过常规实验就可以确定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免疫球蛋白是人免疫球蛋白。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免疫球蛋白是人免疫球蛋白。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和8分别限定了第一和第二靶标的类型。如前所述,将感兴趣的靶标之一设定为针对CD3(即靶向结构域是T-淋巴细胞激活结构域)从而激活T淋巴细胞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ErbB信号通路的其他成员,包括肿瘤细胞表面的ErbB2(即Her2/neu)(参见说明书第17页第26-34行),而CD20和EpCAM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癌细胞表面的抗原靶标,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所针对的肿瘤细胞类型的不同选择相应的抗原靶标。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和8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和10分别限定了第一和第二靶向结构域。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个靶向结构域分别为ScFv,也公开了所述ScFv可以是人的单链抗体(参见说明书第27页第1-4行、第15-20行,表C、表D),即公开了上述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和10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和12分别限定了所述ScFv的连接方式和接头序列。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scFv的VH和VL之间使用接头连接,所述接头包含GGGGS序列(参见表C、表D,序列1、2、33、34),即公开了上述进一步限定的特征。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和1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的。对于本申请,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κ链作为桥连结构域的双特异性融合蛋白(对于桥连结构域为κ链,并不涉及从众多的接头序列中进行选择),因此该特征不再是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感兴趣的第一靶标或感兴趣的第二靶标是CD3”,该区别特征产生的技术效果在于靶标的改变,而不是改善融合蛋白的表达水平,因此基于该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了另外一种抗肿瘤的双特异性结合分子。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基于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中涉及桥连结构域是λ-2链的方案,由于并没有证据表明λ-2链作为桥连结构域较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类CL的λ链作为桥连结构域取得了更好的技术效果(包括表达水平),因此该λ-2链也只是从已知CL中进行的一般选择,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融合蛋白的表达水平通过简单的常规实验即可测定。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