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大芯径光纤传输损耗系数的测定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28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515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16294.5
申请日:2015-09-24
复审请求人:哈尔滨工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艳苹
合议组组长:刘杰
参审员:向薇
国际分类号:G01M1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16294.5,名称为“一种大芯径光纤传输损耗系数的测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764590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大芯径光纤传输损耗系数的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定方法步骤如下:
一、制备一根长度为100m~1000m大芯径光纤标准跳线;
二、将跳线两端分别接入普通通讯光纤万用表光源端和光功率计端,首先测量出100m~1000m光纤的输出功率,在保持注入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离注入端为2m的部位测出输出功率,以此输出功率作为输入功率;
三、将步骤二测出的输出功率和输入功率带入下述修正方程求出光纤的传输损耗A(λ)和传输损耗系数α(λ):
,
,
其中,Pout(λ)为输出功率,Pin(λ)为输入功率,d1为大芯径光纤纤芯直径,d2为普通光纤万用表探测端直径,L为光纤长度,λ为入射光波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芯径光纤传输损耗系数的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d2=62.5μ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芯径光纤传输损耗系数的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大芯径光纤纤芯直径范围为100μm-1000μ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大芯径光纤传输损耗系数的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跳线接头为FC接头。”
驳回决定中指出: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测试对象是长度为100m~1000m大芯径光纤;将跳线两端分别接入普通通讯光纤万用表光源端和光功率计端;(2)下述修正方程求出光纤的传输损耗A(λ)和传输损耗系数α(λ):,,其中,Pout(λ)为输出功率,Pin(λ)为输入功率,d1为大芯径光纤纤芯直径,d2为普通光纤万用表探测端直径,L为光纤长度,λ为入射光波长。然而,上述区别(1)和(2)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提供的方法必须通过跳线光纤使待测光纤与测试仪器相匹配后测量,没有考虑待测光纤与跳线光纤芯径不同带来的测量误差问题,以及光纤跳线与测试仪器的匹配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的方法只能适用于待测光纤和跳线光纤都近似于同一芯径标准通信光纤的情况,若用于大芯径光纤测量,可能产生测量误差。而本申请充分考虑了上述误差产生的因素,使测试仪器可直接适用于不同芯径光纤传输损耗系数的精确测量。本申请涉及到的跳线光纤与被测光纤是同一种光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最主要区别是在测试过程中既不需要光纤熔接机熔接,也不需要借助熔接机对准,只是简单地把两端带有FC接头的2m跳线光纤和待测光纤分别与光纤万用表的光源端和探测器端相连接,然后将测试结果带入给出的公式即可。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的光纤衰减公式早已在各种光纤类教科书或技术类书籍中给出。因此,在没有掌握本申请测试方法创造性指导思想的前提下,根据对比文件1中不具有创造性的公式,不能得出本申请中与之不同且从没有出现过的相关光纤传输损耗和传输损耗系数修正公式,且利用本申请提出的修正公式与通过已知公式得出的结果相比测量结果更准确。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大芯径光纤传输损耗系数的测定方法,其测试对象是大芯径光纤;还包括步骤一,制备一根长度为100m~1000m大芯径光纤标准跳线,且步骤二中将该跳线两端分别接入普通通讯光纤万用表光源端和光功率计端;(2)步骤三中带入下述修正方程求出光纤的传输损耗A(λ)和传输损耗系数α(λ):
,,其中,Pout(λ)为输出功率,Pin(λ)为输入功率,d1为大芯径光纤纤芯直径,d2为普通光纤万用表探测端直径,L为光纤长度,λ为入射光波长。然而,上述区别(1)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2)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获得的。并在评述中引入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公知常识性证据1(“光波导理论与技术”,李玉权 崔敏,第244页,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年12月),公知常识性证据2(“光纤通信系统”,杨祥林,第64-65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00年10月),用于说明芯径的不同会引起连接损耗,并且由芯径不同引起的连接损耗的计算公式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③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追加到权利要求1中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2-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大芯径光纤传输损耗系数的测定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定方法步骤如下:
一、制备一根长度为100m~1000m大芯径光纤标准跳线;
二、将跳线两端分别接入普通通讯光纤万用表光源端和光功率计端,首先测量出100m~1000m光纤的输出功率,在保持注入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离注入端为2m的部位测出输出功率,以此输出功率作为输入功率;
三、将步骤二测出的输出功率和输入功率带入下述修正方程求出光纤的传输损耗A(λ)和传输损耗系数α(λ):
,
,
其中,Pout(λ)为输出功率,Pin(λ)为输入功率,d1为大芯径光纤纤芯直径,d2为普通光纤万用表探测端直径,L为光纤长度,λ为入射光波长;所述d2=62.5μm;所述大芯径光纤纤芯直径范围为100μm-1000μm;所述跳线接头为FC接头。”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提供的方法必须通过跳线光纤使待测光纤与测试仪器相匹配后测量,没有考虑待测光纤与跳线光纤芯径不同带来的测量误差问题,以及光纤跳线与测试仪器的匹配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的方法只能适用于待测光纤和跳线光纤都近似于同一芯径标准通信光纤的情况,否则测量可能产生测量误差。而本申请充分考虑了上述误差产生的因素,使测试仪器可直接适用于不同芯径光纤传输损耗系数的精确测量。本申请涉及到的跳线光纤与被测光纤是同一种光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最主要区别是在测试过程中既不需要光纤熔接机熔接,也不需要借助熔接机对准,只是简单地把两端带有FC接头的2m跳线光纤和待测光纤分别与光纤万用表的光源端和探测器端相连接,然后将测试结果带入给出的公式即可。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的光纤衰减公式早已在各种光纤类教科书或技术类书籍中给出。因此,在没有掌握本申请测试方法创造性指导思想的前提下,根据对比文件1中不具有创造性的公式,不能得出本申请中与之不同且从没有出现过的相关光纤传输损耗和传输损耗系数修正公式,且利用我们提出的修正公式与通过已知公式得出的结果相比测量结果更准确;另外,根据合议组提供的证据1和2及相关公知的推导描述可知,这些都是基于发射光纤和接受光纤为不同芯径光纤基础上的,而本申请中光纤跳线和被测光纤为同一种芯径光纤,所以根据提供的公知常识及对比文件1是无法导出相关公式的。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9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大芯径光纤传输损耗系数的测定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精度光纤衰减测量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9]-[0018],[0034]-[0072]段、附图1):该高精度测量光纤衰减测量方法的具体步骤如下:步骤一、连接高精度光纤衰减测量装置;将光源端光纤跳线一端插入光源,另一端利用熔接机与待测光纤中的一端熔接,形成熔点,同时将光功率计端光纤跳线一端插入光功率计;之后将待测光纤的另一端与光功率计端光纤跳线的另一端放入熔接机中进行对准,即将待测光纤两端分别通过光源端光纤跳线和光功率计端光纤跳线分别接入光源和光功率计(对应于步骤二中的将跳线两端分别接入光源端和光功率计端);
步骤二、记录光功率计初始测得的待测光纤输出功率;当待测光纤通过熔接机对准光功率计端光纤跳线时,光功率计直接测量输出功率,记为输出功率P2(相当于步骤二中的首先测量出光纤的输出功率);
步骤三、采用截断法,重新记录输出功率作为待测光纤输入功率;保持熔点不变,将待测光纤的另一端截断,保留2-3m截断后待测光纤,放入熔接机与光功率计端光纤跳线重新进行对准,记录光功率计中测得的输出功率,作为待测光纤的输入功率P1(相当于步骤二中的在保持注入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在离注入端为2m的部位测出输出功率,以此输出功率作为输入功率);
步骤四、根据步骤二和步骤三的结果计算待测光纤的光纤衰减;将步骤二测得的输出功率P2和步骤三测得的输入功率P1带入光纤的衰减公式:,α表示光纤的衰减系数,L为光纤长度,以km为单位;P1和P2分别为待测光纤的输入和输出光功率,以mW或uW为单位。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大芯径光纤传输损耗系数的测定方法,其测试对象是大芯径光纤;还包括步骤一,制备一根长度为100m~1000m大芯径光纤标准跳线,且步骤二中将该跳线两端分别接入普通通讯光纤万用表光源端和光功率计端;所述跳线接头为FC接头;②步骤三中带入下述修正方程求出光纤的传输损耗A(λ)和传输损耗系数α(λ):
,
其中,Pout(λ)为输出功率,Pin(λ)为输入功率,d1为大芯径光纤纤芯直径,d2为普通光纤万用表探测端直径,L为光纤长度,λ为入射光波长,所述d2=62.5μm;所述大芯径光纤纤芯直径范围为100μm-1000μm。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测定大芯径光纤的传输损耗系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大芯径光纤也是光纤的一种,为了准确测定大芯径光纤的传输损耗系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高精度光纤衰减测量方法用于大芯径光纤的传输损耗系数的测定中,而设置大芯径光纤的长度为100m~1000m是根据实际测定需要的常规设置。进一步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光源端光纤跳线一端插入光源,另一端利用熔接机与待测光纤中的一端熔接,形成熔点,同时将光功率计端光纤跳线一端插入光功率计,之后将待测光纤的另一端与光功率计端光纤跳线的另一端放入熔接机中进行对准的基础上,考虑普通通讯光纤万用表同时具备光源端和光功率计端,为了连接简便,减少测定部件,降低测定的复杂度,采用普通通讯光纤万用表作为测量装置,并制备大芯径光纤标准跳线,将该跳线两端分别接入普通通讯光纤万用表光源端和光功率计端是容易想到的;此外,设置跳线接头为FC接头,是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光纤的衰减公式:,α表示光纤的衰减系数,L为光纤长度,以km为单位;P1和P2分别为待测光纤的输入和输出光功率,以mW或uW为单位。由于光纤万用表是针对标准通信光纤而制备的,同时大芯径光纤的芯径比标准光纤大,因此可近似认为万用表光源输出端的光全部入射进大芯径光纤并在其中均匀传输,在光纤的输出端由于芯径比标准光纤大而致使只有标准光纤芯径面积大小的入射光被万用表的探测器所探测,芯径的不同会引起连接损耗,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公知常识性证据1(“光波导理论与技术”,李玉权 崔敏,第244页,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年12月)和公知常识性证据2(“光纤通信系统”,杨祥林,第64-65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00年10月)中均记载了:两多模光纤连接时,如果发射光纤的纤芯半径为a1,接收光纤的纤芯半径为a2,则当a1≥a2时,连接损耗,当a1<a2时,连接损耗。因此,为了准确测定大芯径光纤的传输损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的光纤衰减公式进行改进,将芯径不同引起的连接损耗考虑在内,并能够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获得具体的传输损耗A(λ)和传输损耗系数α(λ)计算公式,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为了准确测定大芯径光纤的传输损耗和光纤传输损耗系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光纤万用表探测端直径,并根据测定需要确定大芯径光纤纤芯直径范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大芯径光纤也是光纤的一种,为了准确测定大芯径光纤的传输损耗系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高精度光纤衰减测量方法用于大芯径光纤的传输损耗系数的测定中。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待测光纤两端分别通过光源端光纤跳线和光功率计端光纤跳线分别接入光源和光功率计的基础上,考虑普通通讯光纤万用表同时具备光源端和光功率计端,为了连接简便,减少测定部件,降低测定的复杂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普通通讯光纤万用表作为测量装置,并制备大芯径光纤标准跳线,将该跳线两端分别接入普通通讯光纤万用表光源端和光功率计端。进一步地,由于光纤万用表是针对标准通信光纤而制备的,同时大芯径光纤的芯径比标准光纤大,因此可近似认为光纤万用表光源输出端的光全部入射进大芯径光纤并在其中均匀传输,在光纤的输出端由于芯径比光纤万用表标准光纤大而致使只有标准光纤芯径面积大小的入射光被万用表的探测器所探测,光纤输出端和光纤万用表探测端芯径的不同会引起连接损耗,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公知常识性证据2中均记载了:两多模光纤连接时,如果发射光纤的纤芯半径为a1,接收光纤的纤芯半径为a2,则当a1≥a2时,连接损耗,当a1<a2时,连接损耗,即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公知常识性证据2均给出了考虑芯径不同引起的连接损耗的计算方法的技术启示。因此,为了准确测定大芯径光纤的传输损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中的光纤衰减公式进行改进,将芯径不同引起的连接损耗考虑在内,设置传输损耗,且传输损耗系数,其中,P1和P2分别为待测光纤的输入和输出光功率,a1为大芯径光纤纤芯直径,a2为普通光纤万用表探测端直径,L为光纤长度,λ为入射光波长。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获得具体的传输损耗A(λ)和传输损耗系数α(λ)计算公式,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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