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铪棒材旋锻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926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552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8401.1
申请日:2015-07-20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文军
合议组组长:张佳
参审员:田媛
国际分类号:C10M169/04,C10N30/06,C10N30/04,C10N30/12,C10N30/10,C10N40/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或是已知技术手段的等效变换,或是仅仅通过有限的实验就可以确定,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8401.1,名称为“铪棒材旋锻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申请人为广西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695125A,公开日为2014年4月2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2017年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铪棒材旋锻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2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为基础油,配合多种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抗氧剂0.3%~0.6%,油性剂3%~6%,极压剂2%~4%,抗磨剂2%~4%,摩擦改进剂0.5%~1.2%,金属减活剂0.3%~0.8%,抗氧防腐剂0.3%~0.8%,消泡剂30ppm~60ppm,补强剂1%~2%;抗氧剂是杂环化合物T553;
油性剂是硫化棉籽油T404;极压剂是三苯基磷酸酯;抗磨剂是硫代磷酸苯酯T309;摩擦改进剂是二烷基二硫代磷酸氧钼T462;金属减活剂是N,N’-二仲丁基对苯二胺;抗氧防腐剂是硫磷伯仲醇基锌盐T204;消泡剂是甲基硅油酯T903;补强剂是钛酸酯。”
申请人广西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属于不同的加工工艺,本申请是旋锻、对比文件1是冷模锻造,本申请是对金属铪棒材进行加工,对比文件1是对低合金钢、碳钢板材进行加工。本申请中的基础油含量以及抗氧剂、油性剂、极压剂、抗磨剂、摩擦改进剂、补强剂、消泡剂、抗氧防腐剂的选择与对比文件1存在不同,本申请中还含有金属减活剂、不含有助剂。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指标存在差异,本申请的氧化安定性测试结果说明其具有良好的氧化安定性能。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1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引入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1并使用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稀有金属材料加工手册》,稀有金属材料加工手册编写组编,冶金工业出版社,1984年3月,第497-498页,公开日为1984年3月31日(下称“证据1”);《润滑剂添加剂性质及应用》,黄文轩,中国石化出版社,2012年5月,第256-263页,公开日为2012年5月31日(下称“证据2”)。并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旋锻实质上是模锻的一种特殊形式,旋锻机的工作原理是由两块锻模一方面环绕被锻坯条轴线高速旋转,对于原料为海绵状的钛、锆、铪棒材生产,应以熔铸法生产棒坯。而冷模锻工艺是利用缎机械对金属坯料施加压力,使其产生塑性变形以获得具有一定机械性能、形状和尺寸锻件的加工工艺。因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属于金属锻造领域。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具有流动性较好、扩散能力强,能在锻件和模具间形成一层均匀连续的油膜,抗磨性和粘温性好,极压性强、油膜厚度稳定,耐压性能好,保护物料在锻造过程不开裂以及避免模具损坏,延长模具使用寿命,润滑性能良好的优点。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润滑剂用于铪棒材的旋锻工艺并进行性能测试。根据本领域的基础知识,锻造润滑剂是涂覆于锻造坯料与模具摩擦表面之间的润滑剂,其能够减少摩擦力、锻件表面损伤和模具磨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润滑剂的抗磨减摩性能需要,容易想到减少上述添加剂的含量、并提高基础油的含量。
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中也含有具有抗氧、油性、极压、抗磨、摩擦改进、补强、消泡、抗腐蚀性能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效果需要有动机替换使用。未有证据表明本申请中组分的选择与调整需要克服何种技术障碍,本申请原说明书中也未有对比实验数据表明本申请的组分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技术效果:比较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润滑剂理化指标,在所测试的理化指标中,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同或相当。尽管对比文件1未测试润滑剂的氧化安定性指标,但由于对比文件1中添加了能够提高润滑剂氧化安定性的抗氧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其也具有一定的氧化安定性能,未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的氧化安定性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权利要求书,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金属加工油剂选用指南》、《润滑油品研究与应用指南》、《金属加工润滑剂》、《润滑油脂及其添加剂》、《金属加工润滑技术的应用与管理》、《锻造模具与润滑》、《有色金属材料加工》、《中国冶金百科全书》、《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说明本申请的加工工艺、加工型材、润滑剂与对比文件1存在不同,本申请中添加剂的含量低于对比文件1中添加剂的含量,选择具体的添加剂具有协同效应,本申请实施例3取得的性能是对比文件1所不具有的性能。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或是已知技术手段的等效变换,或是仅仅通过有限的实验就可以确定,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铪棒材旋锻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7-17段)公开了一种低合金钢、碳钢板金冷模锻造的润滑剂,采用2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及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余量、油性剂5.0%~15.0%、抗磨剂6.0%~12.0%、极压剂5.0%~8.0%、抗氧剂0.6%~1.2%、抗泡剂0.005%~0.01%、补强剂0.5%~1.2%、摩擦改进剂1.0%~3.0%、助剂3.0%~5.0%、防腐蚀剂0.5%~1.0%、基础油是2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
油性剂是质量比40%~60%硫化猪油和60%~40%棕榈酸复合、抗磨剂是氯化石蜡42、极压剂是磷酸三甲酚酯、抗氧剂是质量比40%~6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与60%~40%噻二唑衍生物复合、抗泡剂是二甲基硅油、补强剂是硫磷丁辛基锌盐、摩擦改进剂是硫磷酸钼、助剂是异癸基任二酸酯、防腐蚀剂是钼酸钠(Na2MoO2?H2O)。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中的润滑剂用于铪棒材旋锻,对比文件1是用于低合金钢、碳钢板金冷模锻造;(2)权利要求1中的抗氧剂、油性剂、极压剂、抗磨剂、摩擦改进剂、消泡剂、补强剂的具体选择不同,还含有金属减活剂和抗氧防腐剂,不含有助剂和防腐蚀剂,本申请中的各组分配比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
针对区别(1):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第497-498页),旋锻实质上是模锻的一种特殊形式,而稀有金属旋锻坯料来源有两个,即粉末冶金坯和熔铸坯。对于原料为海绵状的钛、锆、铪棒材生产,应以熔铸法生产棒坯,可见旋锻工艺可以用于加工铪棒材。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8段)公开的润滑剂具有流动性较好、扩散能力强,能在锻件和模具间形成一层均匀连续的油膜,抗磨性和粘温性好,极压性强、油膜厚度稳定,耐压性能好,保护物料在锻造过程不开裂以及避免模具损坏,延长模具使用寿命,润滑性能良好的优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用于模锻加工工艺的润滑剂用于铪棒材的旋锻工艺并进行性能测试。
针对区别(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参见证据2第256-263页):杂环化合物T553、噻二唑衍生物属于金属减活剂,硫化棉籽油T404、硫化猪油属于油性剂,硫代磷酸苯酯T309、氯化石蜡42属于抗磨剂,二烷基二硫代磷酸氧钼T462属于摩擦改进剂,硫磷伯仲醇基锌盐T204属于抗氧防腐剂。
对比文件1 使用2,6-二叔丁基对甲酚与噻二唑衍生物两种抗氧剂,本申请中的抗氧剂杂环化合物T553与对比文件1中的噻二唑衍生物均属于具有金属减活性能的杂环衍生物类抗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抗氧化效果容易想到替换使用;对比文件1中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为具有抗氧性能、钼酸钠具有防腐蚀性能,本申请中的硫磷伯仲醇基锌盐T204属于具有抗氧防腐性能的多功能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油品抗氧防腐性需求,使用本申请中的硫磷伯仲醇基锌盐T204作为抗氧防腐剂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抗氧剂和钼酸钠防腐蚀剂也是容易想到的。本申请中的三苯基磷酸酯、硫代磷酸苯酯T309与对比文件1中的磷酸三甲酚酯、氯化石蜡42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具有极压、抗磨性能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油品的极压抗磨性能需要有动机替换使用。本申请中的硫化棉籽油T404、二烷基二硫代磷酸氧钼T462与对比文件1中的硫化猪油和棕榈酸、硫磷酸钼属于本领域能够改进摩擦效果的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油品的减摩性能需要,使用本申请中的油性剂、摩擦改进剂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油性剂、摩擦改进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中的甲基硅油酯T903与对比文件1中二甲基硅油属于有机硅类消泡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消泡效果有动机替换使用。
金属减活剂为本领域常规的能够减少金属对润滑油氧化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抗氧化需要,有动机将金属减活剂添加到油品中,本申请中的N,N’-二仲丁基对苯二胺属于本领域金属减活剂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中的硫磷丁辛基锌盐补强剂具有一定的抗氧防腐性能,本申请中的钛酸酯补强剂具有一定的偶联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油品的具体施用对象和性能需求,容易想到选用不同类型的补强剂。对比文件1中的助剂异癸基壬二酸酯具有一定的摩擦改进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减摩性能需求容易想到选择添加或省略该成分,本申请省略该成分后,其带来的功效也相应消失。对于各组分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组分之间的相容性和配伍效果和最终产品的性能需求通过有限的试验调整即可确定。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尽管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加工工艺、加工材质和加工型材方面存在不同,但根据本领域的基础知识,本申请中的旋锻实质上是模锻的一种特殊形式,旋锻机的工作原理是由两块锻模一方面环绕被锻坯条轴线高速旋转,同时,另一方面又对坯条进行高速锻打,从而使坯条变形,对于原料为海绵状的钛、锆、铪棒材生产,应以熔铸法生产棒坯。而冷模锻工艺是利用缎机械对金属坯料施加压力,使其产生塑性变形以获得具有一定机械性能、形状和尺寸锻件的加工工艺。因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属于金属锻造领域,都是对金属进行塑形加工。
技术方案方面: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都是在主要量的22号全损耗系统用油中配伍具有抗氧、油性、极压、抗磨、摩擦改进、补强、消泡、抗腐蚀性能的添加剂,二者的构思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润滑剂中也含有具有抗氧、油性、极压、抗磨、摩擦改进、补强、消泡、抗腐蚀性能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效果需要有动机替换使用(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金属减活剂为本领域常规的能够减少金属对润滑油氧化的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抗氧化需要,有动机选择将N,N’-二仲丁基对苯二胺金属减活剂添加到油品中进行测试。对比文件1中的硫磷丁辛基锌盐补强剂具有一定的抗氧防腐性能,本申请中的钛酸酯补强剂具有一定的偶联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油品的具体施用对象和性能需求,容易想到选用不同类型的补强剂。未有证据表明本申请中组分的选择与调整需要克服何种技术障碍,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选择的具体的添加剂存在协同效果缺少事实依据。根据本领域的基础知识,锻造润滑剂是涂覆于锻造坯料与模具摩擦表面之间的润滑剂,其能够减少摩擦力、锻件表面损伤和模具磨损。对比文件1中主要起到极压抗磨减摩性能的极压剂、抗磨剂、油性剂、摩擦改进剂的含量总和为17-38质量%,本申请中主要起到极压抗磨减摩性能的极压剂、抗磨剂、油性剂、摩擦改进剂的含量总和为7.5-15.2质量%。由于脉冲旋锻加工工艺具有频率高、每次变形量小的特点,因而在金属变形时锻坯与锻模件具有较低的摩擦阻力。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润滑剂的抗磨减摩性能需要,容易想到减少上述添加剂的含量、并提高基础油的含量。
不同的加工工艺对润滑剂的要求主要体现在润滑剂的性能指标上,比较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3段)与本申请(参见说明书第27段)的润滑剂理化指标,对比文件1公开的水分/%、机械杂质、腐蚀试验测试指标与本申请相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倾点、PB/N值测试指标优于本申请,对比文件1公开的40℃的运动粘度、粘度指数、闪点略低于本申请。因而在所测试的理化指标中,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同或相当,对比文件1中添加了能够提高润滑剂氧化安定性的抗氧剂,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其也具有一定的氧化安定性能。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低合金钢、碳钢板金冷模锻造的润滑剂指标要求与本申请对铪棒材旋锻的润滑剂指标要求相同或相当。也就是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加工工艺、加工材质和加工型材方面的不同,并未导致二者的润滑剂指标要求存在明显差异。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润滑剂用于铪棒材的旋锻工艺并进行性能测试,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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