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香族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芳香族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76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51040
优先权日:2014-10-21
申请(专利)号:201510679283.1
申请日:2015-10-19
复审请求人:旭化成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东涛
合议组组长:李开扬
参审员:李晨
国际分类号:C08G64/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9283.1,名称为“芳香族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旭化成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和1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他说明部分评述了权利要求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说明书第1-40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芳香族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其是通过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与碳酸二芳基酯在聚合器内的反应来制造芳香族聚碳酸酯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下述工序:
工序(A),将90℃~220℃的所述碳酸二芳基酯供给至混合槽中,该碳酸二芳基酯的供给量为由所述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与所述碳酸二芳基酯的目标投料摩尔比求出的所述碳酸二芳基酯的总供给量的75质量%~99质量%;
工序(B),在所述工序(A)之后,将所述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供给至液温调整为135℃~220℃的所述混合槽中;以及
工序(C),在所述工序(B)之后,向所述混合槽中进一步供给所述碳酸二芳基酯,以使得所述混合槽内的所述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与所述碳酸二芳基酯的投料摩尔比处于规定范围内,来制备溶解混合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芳香族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其包括下述工序:
工序(D-1),将135℃~220℃的所述溶解混合物供给至第1溶解混合物贮槽中,将所述溶解混合物在该第1溶解混合物贮槽内于160℃~220℃保持1小时~12小时,得到第1反应混合物;
工序(E-1),将所述第1反应混合物供给至聚合工序中,所述聚合工序用于通过聚合得到数均分子量为400以上的预聚物或聚合物;
工序(D-2),将135℃~220℃的所述溶解混合物供给至第2溶解混合物贮槽中,将所述溶解混合物在该第2溶解混合物贮槽内于160℃~220℃保持1小时~12小时,得到第2反应混合物;以及
工序(E-2),在所述第1溶解混合物贮槽中的所述第1反应混合物减少至规定量时,将所述第2反应混合物供给至所述聚合工序中。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芳香族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其中,在所述工序(B)之前进一步包括以下工序:
利用设置于独立架台的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用的计量槽对所述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进行计量。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芳香族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其中,在所述工序(B)中,通过与气体相伴而将所述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供给至所述混合槽中,在该供给终 止时,在将所述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与所述气体供给至所述混合槽内的配管中将所述气体的线速度调整为0.1m/sec~500m/sec。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芳香族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其中,在所述工序(B)中,通过与气体相伴而将所述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供给至所述混合槽中,在该供给终止时,在将所述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与所述气体供给至所述混合槽内的配管中将所述气体的线速度调整为0.1m/sec~500m/sec。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芳香族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其中,在所述工序(B)之前进一步包括以下工序:
利用设置于独立架台的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用的计量槽对所述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进行计量;
并且,在所述工序(B)中,通过与对计量槽进行了加压的气体相伴而将所述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供给至所述混合槽中,在该供给终止时,在将所述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与所述气体供给至所述混合槽内的配管中将所述气体的线速度调整为0.1m/sec~500m/sec。
7. 如权利要求1、2、5任一项所述的芳香族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其中,在所述工序(A)之后、所述工序(B)之前进一步包括以下工序:
向所述混合槽中添加酯交换催化剂。
8.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芳香族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其中,在所述工序(A)之后、所述工序(B)之前进一步包括以下工序:
向所述混合槽中添加酯交换催化剂。
9.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芳香族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其中,在所述工序(A)之后、所述工序(B)之前进一步包括以下工序:
向所述混合槽中添加酯交换催化剂。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芳香族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其中,在所述工序(A)之后、所述工序(B)之前进一步包括以下工序:
向所述混合槽中添加酯交换催化剂。
11. 如权利要求1、2、5、8~10任一项所述的芳香族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其中,该方法连续地制造所述芳香族聚碳酸酯。
12.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芳香族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其中,该方法连续地制造 所述芳香族聚碳酸酯。
13.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芳香族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其中,该方法连续地制造所述芳香族聚碳酸酯。
14.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芳香族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其中,该方法连续地制造所述芳香族聚碳酸酯。
15.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芳香族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其中,该方法连续地制造所述芳香族聚碳酸酯。”
驳回决定认为:①对比文件1(CN 1946764A,公开日为:2007年04月11日)公开了一种生产高质量芳族聚碳酸酯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第5页第1段、第10页倒数第2段和第14页第2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方法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混合槽,并限定了碳酸二芳基酯分为两步投料。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精确控制反应原料的投料量。但混合槽是本领域的常用设备,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混合步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混合设备,其效果是可以预见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称重芳族二羟基化合物的方法的优选实例,将约98%所需量的芳族二羟基化合物粗略称重并引入储罐中,测定罐中芳族二羟基化合物的准确量,由此准确地确定缺少量,由此使用高精确度的称重装置精确称重补足所述缺少量所必需的准确量的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并加入到储罐中,由此精确地补足所述缺少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页第1段)。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分步投料补足的方式来精确控制原料的投料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相同的方法来精确控制碳酸二芳基酯的投料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②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具体的反应系统(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8页第4段、第19页第3段和第20页第4段),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限定的(D-1)工序的温度和时间,以及工序(D-2)和(E-2)。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聚合步骤通常在100-350℃,尤其优选在180-280℃的温度下进行(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页第1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温度和反应时间进行调节,其效果是可以预见的。对于工序(D-2)和(E-2),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第一搅拌式聚合器3和位于聚合器3的下游的聚合器中进行的聚合反应以连续的方式进行”,由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想到进行工序(D-2)和(E-2)以保持连续方式,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③对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精确称量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权利要求4-6,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和催化剂在惰性气体存在下加入熔融态的碳酸二芳基酯中”(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气体的线速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节,其效果是可以预见的。对于权利要求11-15,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6、11-15也不具备创造性。④其他说明:权利要求7-10对催化剂的加入时机进行了限定。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直接公开该混合方式,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对催化剂的加入时机进行选择,其效果是可以预见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件。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进行了意见陈述,认为:(1) 对比文件1没有提示将碳酸二芳基酯分步投料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对投料顺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给出了反向教导;(2) 对比文件1只是进行了分步称重,并不是分步投料;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分两次与其他原料接触的情况;由于本发明工序(A)和(B)中的温度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认为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与碳酸二芳基酯仅是单纯混合而完全没有发生任何反应;(3) 对比文件1教导了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必须与催化剂同步添加到碳酸二芳基酯中,说明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本身的投料不可能分两步骤完成;对比文件1对于催化剂的添加时机已有明确要求,以“对比文件1没有排除这种混合方式”作为理由认为本发明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不构成反向教导的观点难以成立;对比文件1记载了“将熔融态的碳酸二芳基酯加入液态的芳族二羟基化合物会产生所得芳族聚碳酸酯发生变色的问题”的情况下,在添加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之后再进一步添加碳酸二芳基酯是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的教导;(4) 对比文件1的技术核心在于精确称重;本发明中进行分步投料的碳酸二芳基酯是液态,容易精确称重,即使碳酸二芳基酯的重量称量得再准,不能精确称量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的话也不能准确控制原料的摩尔比;可见分步称重和投料碳酸二芳基酯与对比文件1的思想不合;本发明对不易精确称重的固体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也能准确控制原料的摩尔比,这本身就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5) 本发明的比较例2相当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比较例2的压力波动大,聚碳酸酯的熔融指数变动也大,证明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15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原料的分步称量步骤,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申请是一致的,虽然申请人强调本申请是分步投料,但是其实际过程是相同的,均是形成反应前的混合物。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会产生问题的混合方式是“将熔融态的碳酸二芳基酯加入固态的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将熔融态的碳酸二芳基酯加入液态的芳族二羟基化合物”或“将催化剂加入到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和碳酸二芳基酯的混合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页第4-6段),并不包括本申请的混合方式。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混合方式是将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和催化剂在惰性气体存在下加入熔融态的碳酸二芳基酯中,由此将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和催化剂溶于熔融的碳酸二芳基酯中。本申请权利要求7-10均限定了“在所述工序(A)之后、所述工序(B)之前进一步包括以下工序:向所述混合槽中添加酯交换催化剂”,可见,本申请中,对于催化剂的加入时机是将酯交换催化剂与碳酸二芳基酯形成混合物,再加入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直接公开这种混合方式,但是对比文件1也没有排除这种混合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催化剂的加入时机进行调整,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的工序(C)是为了精确称量原料组分进行的补足步骤,加入量较少,并不属于对比文件1排除的混合方式,在工序(C)之前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已经加入到碳酸二芳基酯中形成混合物。因此,对比文件1并不构成本申请的反向教导。(2) 如上述答复,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同的,分步称量或分步投料均是为了使原料的摩尔比精确。按照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反应是从工艺(D)开始进行的(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4]-[0030]段)。(3) 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教导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不能分两步完成,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与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同作为原料的碳酸二芳基酯分两步完成,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另一种原料也可以使用相同的步骤进行,以达到相同的目的,使得原料的摩尔比准确,这是显而易见的。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会产生问题的混合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避开上述混合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记载了“将熔融态的碳酸二芳基酯加入液态的芳族二羟基化合物会产生所得芳族聚碳酸酯发生变色的问题”的情况下,而本申请的步骤(C)并不是上述情况,步骤(C)是将少量的碳酸二芳基酯加入到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与碳酸二芳基酯的混合物中。(4) 对比文件1的技术核心与本申请相同,均是使原料的摩尔比准确,这并不是要求两种原料中某一种的加入量准确,而是两种原料相互的比例准确。无论以哪种原料为基础(即不分步的哪一种),另一种进行分步添加均可以达到两者相互的比例准确的效果。(5) 本申请的比较例2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其没有经过原料添加量的校正。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04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0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说明书第1-40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2.1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芳香族聚碳酸酯的制造方法(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本发明人对专利文献1进行了研究,结果明确了,尽管通过将投料摩尔比的变动幅度抑制在±0.005摩尔而在色调等方面见到了效果,但从聚合器的压力控制的方面考虑,仅使用称量精度高的计量槽是不够的…例如,在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与碳酸二烷基酯的摩尔比的精度变动±0.3%时,若压力未变动±15Pa以上,则可能无法将分子量与聚合物末端羟基比例维持在所期望的范围”和“本发明是鉴于上述情况而进行的,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将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与碳酸二芳基酯作为原料通过熔融聚合法制造芳香族聚碳酸酯的方法,在该方法中,通过抑制溶解混合物中的碳酸二芳基酯与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的实际投料摩尔比的变动,能够使聚合器的压力控制变得容易”(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1段)。可见,本申请认为:现有技术(包括专利文献1,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的同族)仍然不能控制碳酸二芳基酯和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的实际投料比,造成需要频繁的调整聚合器的压力才能得到所期望的末端羟基比例和分子量。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人为了达成上述目的进行了深入研究,结果发现,通过将作为原料的碳酸二芳基酯与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按照下述顺序供给至混合槽中来制备溶解混合物,能够达成上述第1目的,从而完成了本发明;所述顺序为:碳酸二芳基酯的大部分、接下来为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接下来为按照投料摩尔比呈规定值的方式由实测的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的供给量计算出的量的碳酸二芳基酯”(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具体来说,本申请解决上述问题所采用的制备方法包括:“工序(A),将90℃~220℃的上述碳酸二芳基酯供给至混合槽中,该碳酸二芳基酯的供给量为由上述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与上述碳酸二芳基酯的目标投料摩尔比求出的上述碳酸二芳基酯的总供给量的75质量%~99质量%;工序(B),在上述工序(A)之后,将上述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供给至液温调整为135℃~220℃的上述混合槽中;以及工序(C),在上述工序(B)之后,向上述混合槽中进一步供给上述碳酸二芳基酯,以使得上述混合槽内的上述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与上述碳酸二芳基酯的投料摩尔比处于规定范围内,来制备溶解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8段)。
本申请实施例部分记载了实施例1-6和比较例1-3。其中,实施例1-6采用了本申请的投料方法;比较例1的方法为:先大供给DPC,然后投料部分BPA,由于搅拌机跳闸暂停投料BPA,投料部分量的小供给的DPC,供给余下BPA,最后补齐DPC;比较例2的方法为:除了一次性供给所有DPC,其他同实施例1;比较例3的方法为:除了将混合槽7内的液温由保持在140℃~160℃变更为110℃~130℃以外,其他同实施例1。根据表1和2的数据可以看到,实施例1-6中反应器的压力,制得的聚碳酸酯的分子量、熔融指数和端羟基比例的可控性更好。
可见,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是:采用本申请的先投料碳酸二芳基酯的大部分、接下来为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接下来为按照投料摩尔比呈规定值的方式由实测的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的供给量计算出的量的碳酸二芳基酯的投料方式来更精确的控制投料比,最终能够更好的控制反应器压力、所得聚碳酸酯的分子量、熔融指数和端羟基比例。
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和碳酸二芳基酯进行熔融态聚合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使树脂具有这些所需性能,如稳定的分子量、稳定的端羟基比例以及没有变色,尤其重要的是提供芳族二羟基化合物与碳酸二芳基酯的稳定摩尔比。因此,通常已经尝试开发一种稳定芳族二羟基化合物与碳酸二芳基酯的摩尔比的技术(参见专利文献6、7和8)。然而,还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技术。因此,需要进一步改进稳定芳族二羟基化合物与碳酸二芳基酯的摩尔比的技术”(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8行);从而,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有效地生产没有变色并且仅表现出小的端羟基比例变化和分子量变化的高质量芳族聚碳酸酯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3-24行);对比文件1解决问题的手段是:“结果意想不到地发现,不仅希望在进行反应的同时稳定芳族二羟基化合物与碳酸二芳基酯的摩尔比,而且芳族二羟基化合物、碳酸二芳基酯和聚合催化剂混合在一起的顺序和时机也是重要的。本发明基于该新发现得以完成”(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1行)。具体而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产高质量芳族聚碳酸酯的方法,其包括使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和碳酸二芳基酯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存在下进行熔融态聚合,该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和碳酸二芳基酯的混合物通过混合步骤而得到,在该混合步骤中,将各自处于选自由固态和液态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状态的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和催化剂在惰性气体存在下加入熔融态的碳酸二芳基酯中,由此将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和催化剂溶于熔融的碳酸二芳基酯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第5页第1段)。
可见,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是:稳定芳族二羟基化合物与碳酸二芳基酯的摩尔比,而且采用将各自处于选自由固态和液态组成的组中的至少一种状态的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和催化剂在惰性气体存在下加入熔融态的碳酸二芳基酯中的混合顺序来实现使聚碳酸酯具有所需性能,如稳定的分子量、稳定的端羟基比例以及没有变色。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称重芳族二羟基化合物的方法的优选实例,将约98%所需量的芳族二羟基化合物粗略称重并引入储罐中,测定罐中芳族二羟基化合物的准确量,由此准确地确定缺少量,由此使用高精确度的称重装置精确称重补足所述缺少量所必需的准确量的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并加入到储罐中,由此精确地补足所述缺少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页第1段)。可见,对比文件1为了能够稳定摩尔比,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优化称量精确度。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为了稳定芳族二羟基化合物与碳酸二芳基酯的摩尔比,本申请采取的关键技术手段的是先投料碳酸二芳基酯的大部分、接下来为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接下来根据由实测的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的供给量计算出的量补足碳酸二芳基酯的投料方法,而对比文件1采取的关键技术手段的是分两步称量芳族二羟基化合物的称量方法,从而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称量的步骤并不会形成反应前的混合物,只有投料才会形成反应前的混合物,一般是先称量再投料,也就是说,称量和投料是两个先后不同的步骤。虽然对比文件1的称量步骤和本申请的投料步骤都是为了稳定芳族二羟基化合物与碳酸二芳基酯的摩尔比,但它们是两个先后不同的步骤,且具体方法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称量步骤的方法应用于投料步骤,也不能仅仅由对比文件1的分两步称量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就显而易见的想到本申请的先投料碳酸二芳基酯的大部分、接下来为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最后补足碳酸二芳基酯的投料方法。
另外,现有技术中也没公开本申请的投料方法,更没有公开采用上述方法可以更好的控制反应器压力、所得聚碳酸酯的分子量、熔融指数和端羟基比例的技术教导。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1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从而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驳回决定中认为:(1)本申请中虽然使用了“投料”这一词,与对比文件1的“称量”不同,但是其实际过程是相同的。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碳酸二芳基酯经过两步投料,工序(C)结束后形成的是溶解混合物。即并没有发生反应,仅是形成混合物,投料的过程实际上仅是原料的称量过程,不同之处仅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将称量的原料放入储罐中,本申请将称量的原料直接放入混合槽中。(2)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会产生问题的混合方式是“将熔融态的碳酸二芳基酯加入固态的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将熔融态的碳酸二芳基酯加入液态的芳族二羟基化合物”或“将催化剂加入到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和碳酸二芳基酯的混合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页第4-6段),并不包括本申请的混合方式。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混合方式是将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和催化剂在惰性气体存在下加入熔融态的碳酸二芳基酯中,由此将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和催化剂溶于熔融的碳酸二芳基酯中。本申请权利要求7-10均限定了“在所述工序(A)之后、所述工序(B)之前进一步包括以下工序:向所述混合槽中添加酯交换催化剂”,可见,本申请中,对于催化剂的加入时机是将酯交换催化剂与碳酸二芳基酯形成混合物,再加入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直接公开这种混合方式,但是对比文件1也没有排除这种混合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催化剂的加入时机进行调整,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的工序(C)是为了精确称量原料组分进行的补足步骤,加入量较少,并不属于对比文件1排除的混合方式,在工序(C)之前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已经加入到碳酸二芳基酯中形成混合物。因此,对比文件1并不构成本申请的反向教导。(3)申请人所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能够预见的。(4)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是通过精确控制两种原料的投料的摩尔比,来调整芳香族聚碳酸酯产品的品质,其发明核心是一致的,且本申请中并没有证据证明针对碳酸二芳基酯进行分步投料,相比针对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进行分步投料,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称量和投料是两个步骤,一般而言,称量的步骤并不会形成反应前的混合物,只有投料才会形成反应前的混合物;对比文件1的原料称量后,并没有进行混合,这是称量步骤;本申请的投料使得各种原料混合,从而是投料步骤;因此,对比文件1的称量和本申请的投料是两个不同的步骤;(2)虽然对比文件1的称量步骤和本申请的投料步骤都是为了稳定芳族二羟基化合物与碳酸二芳基酯的摩尔比,但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方法;不能因为本申请的投料方法和对比文件1的称量方法的目的都是为了使原料的摩尔比准确,就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和本申请相近的方法;(3)现有技术,包括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投料方法,更没有公开采用上述方法可以更好的控制反应器压力、所得聚碳酸酯的分子量、熔融指数和端羟基比例的技术教导;(4)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熔融态的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在储存阶段会因分解产生损耗;芳族二羟基化合物,特别是固态的芳族二羟基化合物,在投料阶段由于储罐和管道中的残留也会产生一定的损耗,这都会导致投料后的芳族二羟基化合物与碳酸二芳基酯的摩尔比相对于称量时的摩尔比发生变化;对比文件1中即使称量的特别精确,也会由于投料阶段的损耗,也可能导致混合器中两者的摩尔比不同;因此,虽然本申请的比较例2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但可以预期本申请的方法可以更好的控制投料后的芳族二羟基化合物与碳酸二芳基酯的摩尔比。因此,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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