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汽车后雾灯机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汽车后雾灯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74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619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35779.0
申请日:2016-12-28
复审请求人:浙江中车电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礅
合议组组长:徐恩波
参审员:谢建军
国际分类号:F21S8/10,F21V29/51,F21V13/04,F21W101/14,F21W101/10,F21Y1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另一份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35779.0、名称为“一种汽车后雾灯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22日,申请人为浙江南车电车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浙江中车电车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7月11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5737206U,公告日:2016年11月30日;
对比文件3:CN205824658U,公告日:2016年12月21日。
以及公知常识的证据:
对比文件4:CN202201050U,公告日:2012年04月25日;
对比文件5:CN203078606U,公告日:2013年07月24日;
对比文件6:CN2241663Y,公告日:1996年12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后雾灯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在壳体的下部开设有两第二凹槽;两第二凹槽竖直且呈直线状设置于第一凹槽的下方,在两第二凹槽内均可拆卸安装有固定板150,两固定板150所对应的位置分别为车辆的动力源和传动机构,在第二凹槽的两侧对称设置有多块加强块;
后雾灯组件,其设置为两组且两组后雾灯分别安装于两对应的凹槽内;所述后雾灯组件包括基座、线路板、灯罩以及至少一个LED灯,所述基座安装于对应的凹槽内,所述灯罩罩设于基座上且在灯罩和基座两者之间形成有容纳腔,所述线路板设置于容纳腔内,所述LED均匀分布于线路板上;在线路板上设置有与各LED灯一一对应的反光镜,在线路板和反光镜两者之间设置有托架,所述托架的两侧分别与线路板和反光镜接触,所述LED灯下端依次穿过反光镜和托架并与线路板相连;所述反光镜包括多条反光条,各反光条均沿预设弧形轨迹横向分布于线路板上且相邻两反光条之间紧密贴合,LED灯所产生的光束能通过反光镜聚集并反射至外界;所述包括反光条包括相连的多块反光块,所述反光块具有前端面和后端面,反光块的前端面与上一个反光块的后端面固连,同时相邻两块反光块之间形成有一定角度,LED灯所产生的光束通过多块反光块反射、折射而使得LED灯产生的光束聚光并穿过灯罩而扩散至外界;在基座的下表面设置有多组散热管且所述散热管的上端穿过基座并伸入容纳腔内,散热管的下端与基座之间存在垂直高度,使得由容纳部内导入的热量能在散热管内便进行冷却,在基座的外表面上还设置有半圆板,所述半圆板环绕散热管设置;
后尾灯组件,其设置为两组且两组后尾灯座分别设置于壳体的两侧,两组后尾灯座分别位于两后雾灯组件的上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后雾灯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尾灯组件包括安装于壳体上的后尾灯座,在后尾灯座上开设有若干呈一字排列的第一灯槽,在各第一灯槽内均设置有指示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汽车后雾灯机构,其特征在于,在壳体上开设有第一凹槽,在第一凹槽内设置有显示屏,在显示屏的两侧还设置有两转弯指示灯。”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后雾灯机构,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基座的下表面设置有多组散热管且所述散热管的上端穿过基座并伸入容纳腔内,散热管的下端与基座之间存在垂直高度,使得由容纳(腔)内导入的热量能在散热管内便进行冷却,在基座的外表面上还设置有半圆板,所述半圆板环绕散热管设置。(2)在壳体的下部开设有两第二凹槽,在两第二凹槽内均可拆卸安装有固定板,两第二凹槽竖直且呈直线状设置于第一凹槽的下方,两固定板所对应的位置分别为车辆的动力源和传动机构,在第二凹槽的两侧对称设置有多块加强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启示下容易得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3。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基座的下表面设置有多组散热管且所述散热管的上端穿过基座并伸入容纳腔内,散热管的下端与基座之间存在垂直高度,使得由容纳腔内导入的热量能在散热管内便进行冷却,在基座的外表面上还设置有半圆板,所述半圆板环绕散热管设置。(2)在壳体上开设有第一凹槽,在第一凹槽内设置有显示屏,在显示屏的两侧还设置有两转弯指示灯。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一种简单有效的车用灯具散热结构。对比文件3公开的捕鱼灯的应用领域是助渔设备,虽然能够产生灯光,但是与交通工具上的灯具并不相同,对比文件3中也没有给出任何将其结合或者应用到汽车上的技术启示,在应用时,本申请是直接固定在车辆的壳体上的,而对比文件3是固定在捕鱼设备上的,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对本文件3结合到对比文件1上,并且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中,也没有的后雾灯机构中存在散热结构,本领域中,后雾灯机构实际上是没有任何的散热的机构的,尽管在捕鱼设备的灯具上具有散热结构,但是两者的实际用途以及应用领域存在比较大的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将对比文件3中的散热结构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一种能够显示车辆运动状态的结构。现有技术中,实际上需要一种能够针对车辆运行状态或者趋势向外发出提示的后雾灯结构。区别技术特征(2)特地在壳体上开设有第一凹槽,在第一凹槽内设置有显示屏,在显示屏的两侧还设置有两转弯指示灯,在正常状态下,显示屏120不亮,在行车过程中车辆转弯时,显示屏120能显示出车辆的转弯方向的字体即左转弯或右转弯,同时在显示屏120上还设置有移动的箭头来表示转弯的方向;在行车过程中车辆刹车时,在显示屏120上能及时显示车辆正在刹车的字体,使得后方车辆能及时了解本车辆的行车情况而能提前做出对应的反应,从而提高了车辆行驶的安全性。此外,在显示屏120的两侧还设置有转弯指示灯121,当车辆左转弯时,左侧的转弯指示灯121发出黄光并按一定频率闪烁;当车辆右转弯时,右侧的转弯指示灯121发出黄光并按一定的频率闪烁;当车辆刹车时,两转弯指示灯121发出红光并保持常亮状态。现有技术中,通常是在只是采用后雾灯进行提示,所以后方车辆仅仅只能知道前方车辆,而不知道前方车辆具体准备如何运动,而区别技术特征(2)恰恰是针对现有技术中缺点进行的改进,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并且该技术方案实现了在行车过程中使得后方车辆能及时了解本车辆的行车情况而能提前做出对应的反应,从而提高了车辆行驶的安全性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2018年09月29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后雾灯机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在壳体的下部开设有两第二凹槽;两第二凹槽竖直且呈直线状设置于第一凹槽的下方,在两第二凹槽内均可拆卸安装有固定板150,两固定板150所对应的位置分别为车辆的动力源和传动机构,在第二凹槽的两侧对称设置有多块加强块;
后雾灯组件,其设置为两组且两组后雾灯分别安装于两对应的凹槽内;所述后雾灯组件包括基座、线路板、灯罩以及至少一个LED灯,所述基座安装于对应的凹槽内,所述灯罩罩设于基座上且在灯罩和基座两者之间形成有容纳腔,所述线路板设置于容纳腔内,所述LED均匀分布于线路板上;在线路板上设置有与各LED灯一一对应的反光镜,在线路板和反光镜两者之间设置有托架,所述托架的两侧分别与线路板和反光镜接触,所述LED灯下端依次穿过反光镜和托架并与线路板相连;所述反光镜包括多条反光条,各反光条均沿预设弧形轨迹横向分布于线路板上且相邻两反光条之间紧密贴合,LED灯所产生的光束能通过反光镜聚集并反射至外界;所述包括反光条包括相连的多块反光块,所述反光块具有前端面和后端面,反光块的前端面与上一个反光块的后端面固连,同时相邻两块反光块之间形成有一定角度,LED灯所产生的光束通过多块反光块反射、折射而使得LED灯产生的光束聚光并穿过灯罩而扩散至外界;在基座的下表面设置有多组散热管且所述散热管的上端穿过基座并伸入容纳腔内,散热管的下端与基座之间存在垂直高度,使得由容纳部内导入的热量能在散热管内便进行冷却,在基座的外表面上还设置有半圆板,所述半圆板环绕散热管设置;
后尾灯组件,其设置为两组且两组后尾灯座分别设置于壳体的两侧,两组后尾灯座分别位于两后雾灯组件的上方;
在壳体上开设有第一凹槽,在第一凹槽内设置有显示屏,在显示屏的两侧还设置有两转弯指示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汽车后雾灯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尾灯组件包括安装于壳体上的后尾灯座,在后尾灯座上开设有若干呈一字排列的第一灯槽,在各第一灯槽内均设置有指示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后雾灯机构,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壳体的下部开设有两第二凹槽;两第二凹槽竖直且呈直线状设置于第一凹槽的下方,在两第二凹槽内均可拆卸安装有固定板,两固定板所对应的位置分别为车辆的动力源和传动机构,在第二凹槽的两侧对称设置有多块加强块;(2)后雾灯组件包括线路板,线路板设置于容纳腔内,LED均匀分布于线路板上,在线路板和反光镜两者之间设置有托架,托架的两侧分别与线路板和反光镜接触,LED灯下端依次穿过反光镜和托架并与线路板相连,反光镜分布于线路板上;(3)在基座的下表面设置有多组散热管且所述散热管的上端穿过基座并伸入容纳腔内,散热管的下端与基座之间存在垂直高度,使得由容纳部内导入的热量能在散热管内便进行冷却,在基座的外表面上还设置有半圆板,所述半圆板环绕散热管设置;(4)在壳体上开设有第一凹槽,在第一凹槽内设置有显示屏,在显示屏的两侧还设置有两转弯指示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4)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启示下容易得到的,部分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9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另一份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后雾灯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后尾灯,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0段、附图1-2):包括:制动灯组1、位置灯组2、转向灯组3、倒车灯4(四者相当于后尾灯组件)和后雾灯5(相当于后雾灯组件)(整体相当于后雾灯机构),其设置为两组,必然位于汽车尾端的壳体两侧,后雾灯必然分别安装于两对应的凹槽内,制动灯组、位置灯组、转向灯组、倒车灯位于后雾灯的上方。后雾灯包括:灯壳(相当于基座)、灯罩以及LED灯头,灯壳必然安装于对应的凹槽内,灯罩罩设于灯壳上且在灯罩和灯壳之间形成容纳腔,LED灯头设置于容纳腔内,设有与LED灯头对应的反光镜,LED灯头的下端穿过反光镜,由图1结合图2可以看出反光镜包括多条反光条,各反光条均沿预设弧形轨迹横向分布且相邻两条分光条之间紧密贴合,LED灯头所产生的光束能通过反光镜聚集并反射至外界,反光条包括相连的多块反光块,反光块具有前端面和后端面,反光块的前端面与上一个反光块的后端面固连,同时相邻两块反光块之间形成一定角度,LED灯头所产生的光束通过多块反光块反射、折射而使得LED灯头产生的光束聚光并穿过灯罩而扩散至外界。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壳体的下部开设有两第二凹槽;两第二凹槽竖直且呈直线状设置于第一凹槽的下方,在两第二凹槽内均可拆卸安装有固定板,两固定板所对应的位置分别为车辆的动力源和传动机构,在第二凹槽的两侧对称设置有多块加强块;(2)后雾灯组件包括线路板,线路板设置于容纳腔内,LED均匀分布于线路板上,在线路板和反光镜两者之间设置有托架,托架的两侧分别与线路板和反光镜接触,LED灯下端依次穿过反光镜和托架并与线路板相连,反光镜分布于线路板上;(3)在基座的下表面设置有多组散热管且所述散热管的上端穿过基座并伸入容纳腔内,散热管的下端与基座之间存在垂直高度,使得由容纳部内导入的热量能在散热管内便进行冷却,在基座的外表面上还设置有半圆板,所述半圆板环绕散热管设置;(4)在壳体上开设有第一凹槽,在第一凹槽内设置有显示屏,在显示屏的两侧还设置有两转弯指示灯。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便于维修,加强结构;(2)合理设置结构;(3)更好地散热;(4)更好地提示后车。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为了便于维修,在壳体的下部开设有两第二凹槽;两第二凹槽竖直且呈直线状设置于第一凹槽的下方,在两第二凹槽内均可拆卸安装有固定板,两固定板所对应的位置分别为车辆的动力源和传动机构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加强结构,在第二凹槽的两侧对称设置有多块加强块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转向灯组包括多个LED灯珠,由图2可以看出其包括线路板,线路板设置于容纳腔内,LED灯珠均匀分布于线路板上,线路板上设置有与LED灯珠一一对应的反光镜,LED灯珠下端穿过反光镜并与线路板相连,反光镜分布于线路板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能够想到将后雾灯组件也设置成类似的结构。而托架是常见的支撑结构,在线路板和反光镜两者之间设置有托架,托架的两侧分别与线路板和反光镜接触,LED灯下端穿过托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LED集鱼灯(参见说明书第0037-0044段、附图1-6),包括基板5、聚光杯6和灯罩7,在基板的上表面设置有多组散热管4且散热管的下端插入基板的凹槽51,散热管的上端与基板之间存在垂直高度,使得由基板导入的热量能在散热管内便进行冷却,其作用也是更好地散热,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在此基础上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后雾灯组件更好地散热能够想到在基座的下表面设置有多组散热管且散热管的上端穿过基座并伸入容纳腔内,散热管的下端与基座之间存在垂直高度,使得由容纳部内导入的热量能在散热管内便进行冷却。而为了保护散热管,在基座的外表面上还设置有环绕散热管的半圆板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为了更好地提示后车,在壳体上开设有第一凹槽,在第一凹槽内设置有显示屏,在显示屏的两侧还设置有两转弯指示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0段、附图1-2):后尾灯组件包括制动灯组1、位置灯组2、转向灯组3、倒车灯4,其必然安装于壳体上,而将其安装于后尾灯座,在后尾灯座上开设有若干呈一字排列的第一灯槽,在第一灯槽内设置有指示灯是常规的后尾灯组件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在基座的下表面设置有多组散热管且所述散热管的上端穿过基座并伸入容纳腔内,散热管的下端与基座之间存在垂直高度,使得由容纳腔内导入的热量能在散热管内便进行冷却,在基座的外表面上还设置有半圆板,所述半圆板环绕散热管设置。(2)在壳体上开设有第一凹槽,在第一凹槽内设置有显示屏,在显示屏的两侧还设置有两转弯指示灯。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一种简单有效的车用灯具散热结构。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虽然均是灯具,但两者应用于不同场合中,捕鱼设备技术领域与车灯技术领域两者跨度极大,一般从事捕鱼灯设备开发的技术人员,通常无法接触到车灯设计,对比文件1中实际上也是不需要进行散热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结合。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一种能够显示车辆运动状态的结构。现有技术中,实际上需要一种能够针对车辆运行状态或者趋势向外发出提示的后雾灯结构。区别技术特征(2)特地在壳体上开设有第一凹槽,在第一凹槽内设置有显示屏,在显示屏的两侧还设置有两转弯指示灯,在正常状态下,显示屏120不亮,在行车过程中车辆转弯时,显示屏120能显示出车辆的转弯方向的字体即左转弯或右转弯,同时在显示屏120上还设置有移动的箭头来表示转弯的方向;在行车过程中车辆刹车时,在显示屏120上能及时显示车辆正在刹车的字体,使得后方车辆能及时了解本车辆的行车情况而能提前做出对应的反应,从而提高了车辆行驶的安全性。此外,在显示屏120的两侧还设置有转弯指示灯121,当车辆左转弯时,左侧的转弯指示灯121发出黄光并按一定频率闪烁;当车辆右转弯时,右侧的转弯指示灯121发出黄光并按一定的频率闪烁;当车辆刹车时,两转弯指示灯121发出红光并保持常亮状态。现有技术中,通常是在只是采用后雾灯进行提示,所以后方车辆仅仅只能知道前方车辆,而不知道前方车辆具体准备如何运动,而区别技术特征(2)恰恰是针对现有技术中缺点进行的改进,并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并且该技术方案实现了在行车过程中使得后方车辆能及时了解本车辆的行车情况而能提前做出对应的反应,从而提高了车辆行驶的安全性的有益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查认为:1、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捕鱼灯与本申请的后雾灯同属于灯具,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LED灯具有发热量大的特点是公知常识,其需要散热也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因此,对比文件1并不是不需要散热。并且,捕鱼灯的散热与后雾灯的散热均是灯具领域的普遍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后雾灯时,为了更好地散热,能够想到从各种灯具的散热结构中去寻找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使后雾灯更好地散热,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散热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后雾灯上并不需要克服任何障碍,因此,对比文件3能够与对比文件1结合。2、在车辆后方设置显示屏以显示车辆的运行状态或趋势是车辆领域常见的结构,例如很多公交车后方都会设置显示屏,显示车辆的运行信息,以对后车进行提示,转弯指示灯也是车辆后方常见的指示灯,而具体的显示屏显示的内容和转弯指示灯的显示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的需要能够进行的常规设置,并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的贡献。
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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