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合成不同离子液体的方法和工业过程-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连续合成不同离子液体的方法和工业过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864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59518
优先权日:2013-05-07
申请(专利)号:201480032070.3
申请日:2014-05-06
复审请求人:图里波特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春艳
合议组组长:肖鹏
参审员:马进
国际分类号:C07D233/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发明名称为“连续合成不同离子液体的方法和工业过程”的第201480032070.3号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图里波特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5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12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0001]-[0045]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8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中能够在单一的生产过程中制备不同的离子液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合成通过化学中间级进行,能够使用常规方式将所述化学中间级转化成不同的最终产物,借此所加入的溶剂也能够传热并且通过其蒸发温度来调节反应温度,并且用于温度控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适当地选择了原材料物质时,所述化学中间级本身能够被用作最终产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化学中间级是羧酸盐或碳酸盐。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化学中间级是羧酸盐或碳酸盐。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能够通过添加有机酸或无机酸将所述化学中间级转化成所述最终产物。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反应器含有配件或填充物,所述配件或填充物也发挥催化作用。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反应器含有配件或填充物,所述配件或填充物也发挥催化作用。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4和7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反应器中的配件或填充物由以下元件组成,所述元件由金属或玻璃或碳或金属氧化物构成,或在化学工业中的蒸馏塔中使用。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反应器中的配件或填充物由以下元件组成,所述元件由金属或玻璃或碳或金属氧化物构成,或在化学工业中的蒸馏塔中使用。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反应器中的配件或填充物由以下元件组成,所述元件由金属或玻璃或碳或金属氧化物构成,或在化学工业中的蒸馏塔中使用。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4、7和9-10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原材料物质为开链化合物或环状化合物,所述原材料物质在与适当的烷化剂反应时生成A B-类型的离子液体,其中A为胺类或亚胺类物质,并且B为卤代烷类、取代的卤代烷类物质。
12.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原材料物质为开链化合物或环状化合物,所述原材料物质在与适当的烷化剂反应时生成A B-类型的离子液体,其中A为胺类或亚胺类物质,并且B为卤代烷类、取代的卤代烷类物质。
13.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原材料物质为开链化合物或环状化合物,所述原材料物质在与适当的烷化剂反应时生成A B-类型的离子液体,其中A为胺类或亚胺类物质,并且B为卤代烷类、取代的卤代烷类物质。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原材料物质为开链化合物或环状化合物,所述原材料物质在与适当的烷化剂反应时生成A B-类型的离子液体,其中A为胺类或亚胺类物质,并且B为卤代烷类、取代的卤代烷类物质。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7和9-10中任一项所述的用于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原材料物质为开链化合物或环状化合物,所述原材料物质在与适当的烷化剂反应时生成A B-类型的离子液体,其中A为吡啶或哌啶或咪唑并且B为硫酸二乙酯或碳酸二甲酯。
1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原材料物质为开链化合物或环状化合物,所述原材料物质在与适当的烷化剂反应时生成A B-类型的离子液体,其中A为吡啶或哌啶或咪唑并且B为硫酸二乙酯或碳酸二甲酯。
1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用于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原材料物质为开链化合物或环状化合物,所述原材料物质在与适当的烷化剂反应时生成A B-类型的离子液体,其中A为吡啶或哌啶或咪唑并且B为硫酸二乙酯或碳酸二甲酯。
18.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原材料物质为开链化合物或环状化合物,所述原材料物质在与适当的烷化剂反应时生成A B-类型的离子液体,其中A为吡啶或哌啶或咪唑并且B为硫酸二乙酯或碳酸二甲酯。”
驳回决定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对比文件1(US20080251759A1,公开日为2008年10月16日)公开了一种制备离子液体的方法,将阳离子合成模块和阴离子合成模块通过模块化的生产方法进行反应来制备离子液体(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方法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生产不同离子液体时,对比文件1是根据需要来生产化学前体,其未限定化学前体的制备,而权利要求1是通过单一的生产过程制备同一中间级进而制备不同的离子液体,且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溶剂的作用。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在单一生产过程中制备不同离子液体的方法。然而,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制备不同离子液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离子液体的结构选择合适的原料或中间体,如对比文件1图1 (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中制备不同的产物[NR’R3 ][A-]和[NR’R3 ][MXy 1-]均采用了相同的中间体 [NR’R3 ][X-],而该中间体是采用单一的方法来制备的;又如对比文件1图6 (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5页)中公开了不同的离子液体是采用相同的一种原料分别与不同的另一种原料反应来制备。对于溶剂,对比文件2(DE102008032595A1,专利公开日2010年01月14日,DWPI摘要公开日2010年07月31日)公开了在合成离子液体时,采用溶剂控制反应热;溶剂取代热传输,反应温度通过其蒸发温度来调节;热交换可通过对反应液滴加或喷雾的方式得到极大的加速,反应时间大幅度缩短,所获得的恒定的反应温度使离子液体的合成收率较好且质量更高(参见其DWPI摘要),可见对比文件2教导了可采用溶剂来控制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的离子液体的制备中。因此以对比文件1为基础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18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中间级、原料、反应器、原材料物质等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从属权利要求2-18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披露,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是基于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技术构思;此外,在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中,由于所加入的溶剂,反应温度通过所述溶剂的蒸发温度来调节,但这必须在中间级的情况下来考虑并且不是作为单独的特征。由于中间级还可以常规地产生,即在没有用于温度控制的溶剂的帮助下产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不会容易地想到组合两个方面。
对此审查部门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是提供一种在单一生产过程中制备不同离子液体的方法。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本领域中在制备不同离子液体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离子液体的结构选择合适的原料或中间体,当所需原料或中间体相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采用单一的方法先制备该原料或中间体,然后再与不同的另一种原料或中间体反应来制备所需离子液体,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溶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合成离子液体时,采用溶剂控制反应热;溶剂取代热传输,反应温度通过其蒸发温度来调节;热交换可通过对反应液滴加或喷雾的方式得到极大的加速,反应时间大幅度缩短,所获得的恒定的反应温度使离子液体的合成收率较好且质量更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可选择将对比文件2的溶剂用于对比文件1的离子液体的制备中。
申请人“图里波特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共3页共18项)、说明书(共6页,第[0001]-[0045]段)和说明书摘要的全文替换页,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18并更正了说明书摘要和原说明书第1页第1段的翻译错误。此外还提交了意见陈述,在意见陈述中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的用于连续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中,产物通过替换中间体分子的一部分而获得,而对比文件1中产物通过组合两种中间体,即阳离子合成模块和阴离子合成模块来获得,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构思。②本申请是一种连续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利用模块化工艺单元,在单一生产过程中大体上同时制备至少两种不同的离子液体。对比文件1并未教导可以连续地几乎同时地制造不同的产物。③对比文件2中的工艺不允许同时生产若干种不同的离子液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9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请求,并将本申请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坚持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存在驳回决定中指出的问题,其具体理由与驳回决定中相同。
随后,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组成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案进行了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关于审查文本,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将权利要求1中添加了“所述方法利用模块化工艺单元”,上述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具体理由为,本申请原申请文件中未见关于“模块化工艺单元”的任何记载,虽然原权利要求9中记载了部分使用的单元,例如“滴流单元”、“喷射单元”等,但其仅为部分具体的功能单元,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够由这一具体实施方式的具体单元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所述整个方法均为利用“模块化工艺单元”进行的。但为了提高审查效率,一并指出该修改文本(即,2018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说明书第1-6页(即第[0001]-[0045]段)以及说明书摘要,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中存在的下述其他缺陷。
2、关于创造性,就本申请而言,(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连续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模块式的由阳离子合成模块[Q ]n[Yn-],和阴离子合成模块制备离子液体的方法,其中[Yn-]是碳酸氢根、碳酸根、单烷基羧酸根或单芳基羧酸根,其采用模块制备系统快速而简单的由离子合成中间级阳离子合成模块,结合商业化学品阴离子合成模块,制备极广泛的离子化合物,从而能够实时运送工业相关量的产物,所述方法是极为环境友好的并且能够根据客户的需要以“定制”的形式提供离子化合物,所述阴离子模块优选为布朗斯特酸HnZ,例如[Q ]2[CO32--]可以被期望的阴离子[Zn-]替换(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0016]-[0018]段,权利要求1-1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限定:①在单一的生产过程中大体上同时制备至少两种不同的离子液体;②所加入的溶剂能够传热并且通过其蒸发温度来调节反应温度,并且用于温度控制。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①能实现在单一生产过程中同时制备多种离子液体,从而降低生产设备成本; ②简化离子液体制备中的温度控制工艺。
然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已有的合成季铵化合物离子液体的方法如下图所示:
,其中在单一的生产过程中制备了不同的两种离子液体[NR’R3 ][A-]和[NR’R3 ][MXy 1-],所述合成通过化学中间级[NR’R3 ][X-]进行,能够通过常规方式将该中间级转化为不同的产物[NR’R3 ][A-]和[NR’R3 ][MXy 1-](参加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图1以及第[0004]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已经对在单一的生产过程中大体上同时制备至少两种不同的离子液体给出了技术启示。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在单一的生产过程中制备不同离子液体产品,与采用不同设备相比,能够节约设备成本。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合成离子液体时,采用溶剂控制反应热;溶剂取代热传输,反应温度通过其蒸发温度来调节;其技术优势为热交换可通过对反应液滴加或喷雾的方式得到极大的加速,反应时间大幅度缩短,所获得的恒定的反应温度使离子液体的合成收率较好且质量更高(参见其DWPI摘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教导了可采用溶剂来控制温度。因此在面对简化离子液体制备中的温度控制工艺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对比文件2想到,可以利用加入的溶剂传热并通过其政法温度来调节反应温度并且用于温度控制。
综上所述,以对比文件1为基础结合对比文件2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18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化学中间级及其转化反应所用原料、反应器以及反应器中的配件或填充物以及原材料物质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从属权利要求2-18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披露(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段最后以及第[0004]-[0009]、[0026]段),或者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虽然对比文件1将其采用的物质命名为阳离子合成模块和阴离子合成模块,但是其实质同样是用一种反应物质(命名为阴离子合成模块)替换阳离子合成模块中的阴离子部分,即其产物同样是通过替换中间分子的一部分获得的。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仅为对反应物的命名表示不同,其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构思。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单一的生产过程中制备不同的离子液体[NR’R3 ][A-]和[NR’R3 ][MXy 1-]的技术方案,其中所述合成通过化学中间级[NR’R3 ][X-]进行,其能够通过常规方式将该中间级转化为不同的产物[NR’R3 ][A-]和[NR’R3 ][MXy 1-]。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能够根据客户的需要以“定制”的形式提供离子化合物,例如[Q ]2[CO32--]可以被期望的阴离子[Zn-]替换。③虽然对比文件2的工艺不允许同时生产若干种不同的离子液体,但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获得以连续模块化同时生产不同离子液体的技术方案。④本申请仅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并未记载提供有产物收率,产物确认,同时制备不同离子液体的连续方法采用的反应设备线路具体描述以及产品设备应用情况的具体实验证据,因此从本申请说明书中并不能够看出本申请取得了何种显著进步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共3页共16项)的全文替换页,其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并相应地删除了权利要求3-4,同时对后面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连续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中在单一的生产过程中大体上同时制备至少两种不同的离子液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合成通过具有分子结构的化学中间级进行,使用常规方式将所述化学中间级转化成不同的最终产物,
借此所加入的溶剂也能够传热并且通过其蒸发温度来调节反应温度,并且用于温度控制;
其中所述化学中间级是羧酸盐并且所述最终产物通过替换所述化学中间级的所述分子结构的一部分来获得。
2. (同驳回文本权利要求2)
3-16.(同驳回文本权利要求5-18)。”
此外还提交了意见陈述,在意见陈述中复审请求人认为:
①目前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一种用于连续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其中在单一的生产过程中大体上同时制备至少两种不同的离子液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合成通过具有分子结构的化学中间级进行,使用常规方式将所述化学中间级转化成不同的最终产物,借此所加入的溶剂也能够传热并且通过其蒸发温度来调节反应温度,并且用于温度控制;其中所述化学中间级是羧酸盐并且所述最终产物通过替换所述化学中间级的所述分子结构的一部分来获得。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非显而易见的,理由如先前答复中所论述。
③另附本领域专家的宣誓证词书,其中证词书中主要以:第一,权利要求1最终产物是通过替换所述化学中间级的所述分子结构的一部分(比如官能团)而不是通过组合两种中间体来获得,这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第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碳酸盐作为起始材料,碳酸盐是[A ][B-]类型的化合物,其中[B-]常常是碳酸残基或碳酸衍生物,在其所有列出的实施例中,高酸度的酸从碳酸盐中置换碳酸(即从一种盐形成一种新盐)。而目前权利要求1的方法中,第一步是产生一种羧酸盐,其中-CO2基团是分子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其替换的是来自所述分子的官能团,而不是替换盐中的抗衡离子。第三,权利要求1中所述方法首先形成官能分子,[A ]仅在产生最终产物的情况下形成,而对比文件1中[A ]从一开始就存在并且未曾发生变化。第四,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在大体上同时制备至少两种不同的离子液体。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不同。
④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有益技术效果,从而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0日在答复复审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件。经审查,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2018年08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0001]-[0045]段)以及说明书摘要,2015年12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连续合成离子液体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模块式的由阳离子合成模块[Q ]n[Yn-](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化学中间级,其具有分子结构)和阴离子合成模块制备离子液体的方法,其中[Yn-]是碳酸氢根、碳酸根、单烷基羧酸根或单芳基羧酸根(即所述化学中间级可以为羧酸盐),其采用模块制备系统快速而简单的由离子合成中间级阳离子合成模块(即具有分子结构的化学中间级),结合商业化学品阴离子合成模块,制备极广泛的离子化合物,从而能够实时运送工业相关量的产物,所述方法是极为环境友好的并且能够根据客户的需要以“定制”的形式提供离子化合物,所述阴离子模块优选为布朗斯特酸HnZ,例如[Q ]2[CO32--]可以被期望的阴离子[Zn-]替换(即,最终产物通过替换化学中间级的分子结构的一部分来获得)(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0016]-[0018]段,权利要求1-11)。
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直接公开将所述阳离子合成模块(即所述化学中间级),通过与不同的布朗斯特酸HnZ反应制备不同最终产物的具体实例,但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能够根据客户的需要以“定制”的形式提供离子化合物,例如[Q ]2[CO32--]可以被期望的阴离子[Zn-]替换,即对比文件1已经隐含地公开了可以根据不同需要使用常规方式将所述化学中间级转化成不同的最终产物。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限定:①所述方法在单一的生产过程中大体上同时制备不同离子液体;②所加入的溶剂能够传热并且通过其蒸发温度来调节反应温度,并且用于温度控制。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第一方面,现有参考文献表明,“离子液体的离子组成和合成方法多种多样,所描述的方法在实验室规模是可行的并且在个别情况下也适合技术制备,但其在下列情况下会达到极限,即在涉及到以工业规模在单一的过程中制备多种物质时;想要提供不同离子液体的公司要么必须运行不同的设备,要么必须改造现有设备,这不仅是高成本的,而且在许多情况下也不经济”;本发明整体被设计成,使得可几乎同时得到不同的离子液体。为了这一目的,使用了化学中间级,其不仅制备相对容易,而且无需多大成本就可转换成多种产物,这里所描述的方法有可能在单一的生产过程中合成高收率和高等级的不同离子液体(参见说明书第[0001]-[0027]段);并在实施例1中记载“不同的酸会导致不同的产物。 因此,例如添加乙酸时生成甲基咪唑鎓乙酸盐,用盐酸时生成相应的氯化物,用硝酸时生成相应的硝酸盐等”。
第二方面,在制备更大量的离子液体时的主要问题在于反应过程中温度的控制,为了使原材料反应,必须首先给系统供热;但如果随后才进行反应,而且是强放热反应,则需要将产生的热量有效地从系统中导出(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本申请实施例1中记载其“连续工作的反应器用适当的方式,例如从外部或通过元件从内部来加热或冷却,以便可以调节反应温度;……将混合物从分离单元送入蒸馏装置,中间产物(中间级)在那里与溶剂分离,溶剂经由泵[P6]再循环,在此之前,可经由热交换器[WT3]将混合物预热。WT3与WT2可以耦合,以便实现回收热量”(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部分)。
根据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连续的可实现在单一生产过程中同时制备多种离子液体的,并且温度控制工艺得以简化的离子液体制备方法。
然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已有的合成季铵化合物离子液体的方法如下图所示:
,其中在单一的生产过程中制备了不同的两种离子液体[NR’R3 ][A-]和[NR’R3 ][MXy 1-],所述合成通过化学中间级[NR’R3 ][X-]进行,能够通过常规方式将该中间级转化为不同的产物[NR’R3 ][A-]和[NR’R3 ][MXy 1-](参加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图1以及第[0004]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已经对在单一的生产过程中大体上同时制备至少两种不同的离子液体给出了技术启示。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在单一的生产过程中制备不同离子液体产品,与采用不同设备相比,能够节约设备成本。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合成离子液体时,采用溶剂控制反应热;溶剂取代热传输,反应温度通过其蒸发温度来调节;其技术优势为热交换可通过对反应液滴加或喷雾的方式得到极大的加速,反应时间大幅度缩短,所获得的恒定的反应温度使离子液体的合成收率较好且质量更高(参见对比文件2的DWPI摘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教导了可采用溶剂来控制温度。因此在面对简化离子液体制备中的温度控制工艺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结合对比文件2想到,可以利用加入的溶剂传热并通过其蒸发温度来调节反应温度并且用于温度控制。
综上所述,以对比文件1为基础结合对比文件2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3直接或间接地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化学中间级及其转化反应所用原料做了进一步限定。
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在其技术方案一中公开了[NR’R3 ][X-](即对应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化学中间级)可以作为离子液体,也可作为制备其余离子液体的原材料(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6]段),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
此外参见2.1的意见,对比文件1还在其技术方案二中公开所述阳离子合成模块[Q ]n[Yn-](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化学中间级)中[Yn-]可以是碳酸根、单烷基羧酸根或单芳基羧酸根,其可以通过与布朗斯特酸HnZ反应制备其他产物,可见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从属权利要求4-8直接或间接地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反应器以及反应器中的配件或填充物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当反应需要催化剂时,向反应器中加入适当的具有催化作用的配件或填充物以促进反应进行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金属、玻璃、碳或金属氧化物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反应器中的配件或填充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9-16直接或间接地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中对原材料物质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下述过程,

并具体公开了R3N(该化合物应属于开链化合物或环状化合物中的一种)可以与烷基化试剂R’X反应用于生成中间离子液体物质[NR’R3 ][X-](其为一种胺类物质),其中所述烷基化试剂可以采用卤代烷基,例如1-氯丁烷、1-溴乙烷等(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4]-[0009]段)。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阳离子合成模块[Q ]n[Yn-](其自身也为离子液体形式 ),其中[Q ]可以为(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6]段)。可见权利要求9-1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根据所需产物选择合适的原料,例如选用卤代烷基、取代的卤代烷基类物质、硫酸二甲酯、硫酸二乙酯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具有如下审查意见:
①不再针对修改问题提出新的审查意见。
②对于此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决定的审查意见2.1部分作了详细的说明和论述。
③合议组考虑了申请提供的领域专家的宣誓证词书,针对证词中给出的理由,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第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所述最终产物通过替换所述化学中间级的所述分子结构的一部分来获得。然而,参见前述审查意见2.1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备离子液体的过程,虽然对比文件1将其采用的物质命名为阳离子合成模块和阴离子合成模块,但是其实质同样是用一种反应物质(命名为阴离子合成模块)替换阳离子合成模块中的阴离子部分,即其产物同样是通过替换中间分子的一部分获得的。
第二、虽然权利要求1中限定所述化学中间级为羧酸盐,并在证词书中解释,对于羧酸盐,其中-CO2基团是分子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其替换的是来自所述分子的官能团,而不是替换盐中的抗衡离子。然而,参见前述审查意见2.1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阳离子合成模块[Q ]n[Yn-]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化学中间级,其有分子结构中[Yn-]可以是单烷基羧酸根或单芳基羧酸根,即相当于公开了所述化学中间级可以为羧酸盐。虽然证词书中解释,其中-CO2基团是分子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法替换的是来自所述分子的官能团,而不是替换盐中的抗衡离子,然而合议组查明,目前本申请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的方法均未未明确限定所述最终产物是通过替换化学中间级的分子结构中的取代基部分获得的,因此其同样包括替换抗衡离子的技术方案。此外,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以利用中间化合物,通过用不同其他反应物替换中间化合物分子结构的一部分而制备不同产物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被替换的部分可以为中间分子结构的取代基部分,例如-CO2部分。
第三,根据目前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内容,并不能够看出所述方法是首先形成官能分子,[A ]部分仅在产生最终产物的情况下形成。
第四,参见前述审查意见2.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单一的生产过程中制备不同的离子液体[NR’R3 ][A-]和[NR’R3 ][MXy 1-]的技术方案,其中所述合成通过化学中间级[NR’R3 ][X-]进行,其能够通过常规方式将该中间级转化为不同的产物[NR’R3 ][A-]和[NR’R3 ][MXy 1-]。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能够根据客户的需要以“定制”的形式提供离子化合物,例如[Q ]2[CO32--]可以被期望的阴离子[Zn-]替换。通过上述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采用不同的反应线同时对中间级化合物进行不同的反应,能够几乎同时的制备不同的离子液体产物。
④合议组查明本申请仅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并未记载提供有产物收率,产物确认,同时制备不同离子液体的连续方法采用的反应设备线路具体描述以及产品设备应用情况的具体实验证据,因此从本申请说明书中并不能够看出本申请取得了何种显著进步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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