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辅助辨色的扩增实境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90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76143
优先权日:2015-12-02
申请(专利)号:201610118103.7
申请日:2016-03-02
复审请求人: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坦
合议组组长:马雅凡
参审员:钟阳雪
国际分类号:G06F3/01,G06F3/14,H04N5/232,H04N5/26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18103.7,名称为“可辅助辨色的扩增实境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12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认为:(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4168399U,公告日为2015年02月18日)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对辅助辨色处理模块撷取的至少一颜色区块进行色觉辅助处理,通过数据库对标的颜色产生对应的置换色,将其置换成能识别的颜色,而对比文件1中对整个视频进行色觉辅助处理。对比文件2(CN104821000A,公开日2015年08月05日)给出了对于部分颜色区块进行色觉辅助的启示,对比文件1给出了针对障碍色段的颜色进行调节转换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只对特定颜色区块进行分析处理以精确定位颜色,并替换颜色信息的方案,而进一步设置对应标的颜色的置换色的数据库存储该参数调节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二)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三)权利要求5-7是与权利要求1-3的装置权利要求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论述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03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辅助辨色的扩增实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含:
影像撷取模块,用以撷取外部一影像;
辅助辨色处理模块,连接影像撷取模块以取得该影像,其中辅助辨色处理模块更依据辅助辨色参数以分别撷取影像内至少一颜色区块进行色觉辅助处理;
色觉检测模块,连接辅助辨色处理模块,其中该色觉检测模块更经由用户接口检测用户的色觉障碍状态以产生该辅助辨色参数;以及
扩增实境合成模块,连接辅助辨色处理模块,其中该扩增实境合成模块是将色觉辅助处理的影像经由扩增实境影像进行显示;
其中,该色觉辅助处理是透过数据库对于该辅助辨色处理模块所撷取的该至少一颜色区块产生对应的置换色,将该至少一颜色区块置换成所能识别的颜色区块;
其中,该扩增实境合成模块分别将置换后所能识别的颜色区块与原影像进行合成,以形成该扩增实境影像中所直接观看得知置换后的该至少一颜色区块是所能识别的颜色区块。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辅助辨色的扩增实境系统,其特征在于,色觉辅助处理是对颜色区块标记色彩描述文字。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辅助辨色的扩增实境系统,其特征在于,色觉辅助处理是将颜色区块的色彩进行深化处理。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辅助辨色的扩增实境系统,其特征在于,辅助辨色参数是定义使用者的色觉障碍状态。
5. 一种可辅助辨色的扩增实境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一电子装置,包含下列步骤:
撷取外部一影像;
经由用户接口检测用户的色觉障碍状态以产生辅助辨色参数;
依据该辅助辨色参数以分别撷取影像内至少一颜色区块进行色觉辅助处理;以及
将色觉辅助处理的影像经由扩增实境影像进行显示;
其中,该色觉辅助处理是透过数据库对于该辅助辨色处理模块所撷取的该至少一颜色区块产生对应的置换色,将该至少一颜色区块置换成所能识别的颜色区块;
其中,该扩增实境合成模块分别将置换后所能识别的颜色区块与原影像进行合成,以形成该扩增实境影像中所直接观看得知置换后的该至少一颜色区块是所能识别的颜色区块。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辅助辨色的扩增实境方法,其特征在于,色觉辅助处理是对颜色区块标记色彩描述文字。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辅助辨色的扩增实境方法,其特征在于,色觉辅助处理是将颜色区块的色彩进行深化处理。 ”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如果用户是红色盲,那么调节R通道增益,则不影响本来就能识别的G、B通道增益”并非正确。大多数色光可由RGB颜色模型所组成,然而,一旦调节R (红色)色光的通道增益,除了原本仅由G (绿色)、B (蓝色)色光所组成的颜色外,其他任何涉及红色光的颜色都会一并被调节,以致于用户所观看的视界中的大部分颜色将会不同于原本颜色;而对比文件2仅公开对应显示各个图案区域的颜色信息的文字相应地标示到各个图案区域内。(2)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5限制“该扩增实境合成模组分别将置换后所能识别的颜色区块与原影像进行合成,以形成该扩增实境影像中所直接观看得知置换后的该至少一颜色区块是所能识别的颜色区块”,也就是说,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主要是透过在尽量不更改原影像的条件之下,仅微调辅助辨色模组13中需要经过色学辨色处理的区块,如此,就算调整某些特定颜色的辨色处理,也不会影响到其他不需作微调的颜色区块,更不需更动到原影像的整体。相较于对比文件1,由于影像中每个区块都混有各颜色系通道,只是多少而已,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针对某个色系通道进行调整,会使得用户原先并未有色觉缺陷的区块在某个色系通道的调节下,而产生另一种色系的颜色,亦即,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除了会让原先色觉缺陷的区块得以让用户辅助矫正而可以识别之外,也会使其他区块一并被调整进而对于正常视觉产生影响。(3)对比文件1提供的调节方式是使用“增益调节按钮TR、TG、TB用以调节对应数位视讯色通道增益;亮度调节按钮9、对比度调节按钮10用以调节数位视讯亮度和对比度”的逐步调节通道增益,其无法达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5的“该扩增实境合成模块分别将置换后所能识别的颜色区块与原影像进行合成”的技术方案;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在子区域以文字方式输出各个图案区域的颜色信息,对比文件2仅仅是对于图片进行分区辨识以及提供文字提示,而非如同本申请的对于视频进行扩增实境的置换颜色区块。(4)即便是对比文件1的调节通道增益结合对比文件2的对于图片分区块显示文字的技术特征,皆未揭示本申请在不更动原影像的条件下,透过扩增实境合成模块将原影像与辅助辨色模组产生的可辨识颜色区块进行合成,以达成在扩增实境影像中色缺陷患者得以直接观看且可识别某特定颜色区块的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的启示在于对色觉障碍人员,可以对其颜色障碍色段进行颜色调节处理:“依据色盲患者类别和等级,在高速数字信号处理器内的色谱测试与调节模块调整相关色通道的增益,使得患者能够准确识别出测试图像原本有障碍的色段上所包含的色觉信息”,只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调节方式是增益调节方式,而现有技术中,颜色调节,显然不止增益调节一种,对于数字图像,单独改变像素的具体数值,也是常规的一种颜色调节方式,而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针对个别色块进行处理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仅仅对个别色块进行颜色处理。(2)对比文件2的启示在于可以给出单独图片区域的颜色信息提示,结合对比文件1中的对于颜色信息改变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技术支持的前提下对个别图片区域的颜色信息进行改变,而个别颜色区域的颜色信息改变处理,是现有技术中,被普遍使用的一种颜色增强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03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4168399U,公告日为2015年02月18日,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104821000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5日。
(2-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辅助辨色的扩增实境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色盲色觉辅助装置及其应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5]段、第[0024]-[0040]段,图1-4):该装置包括:视频采集设备1,用于采集外界的视觉信息并且能转化为数字视频信号形式输出(相当于影像撷取模块,用以撷取外部一影像);视频接收电路2、高速数字信号处理器3、测试图像存储及加载接口电路4、内存电路5、视频发送电路6和显示镜片7;视频接收电路2:与视频采集设备1连接,用于接收数字视频信号,并且将其分离成独立的R、G、B三色数字通道输出;测试图像存储及加载接口电路4能提供标准的色盲检测图信号,帮助定位色盲患者的类型和等级(相当于包括色觉检测模块,其中该色觉检测模块经由用户接口检测用户的色觉障碍状态以产生辅助辨色参数),并通过高速数字视频信号处理器3的调节,使得色盲患者的色觉得以辅助矫正;通过调节障碍色段对应色通道的增益,患者能够正确识别标准色盲检测图的所包含的色觉信息后,高速数字信号处理器3断开与测试图像存储及加载接口电路4的连接,将视频接收电路2接入,与视频发送电路6和显示镜片7构成了能够辅助色盲患者正确识别外界的色觉信息的头戴显示装置(相当于辅助辨色处理模块,连接影像撷取模块以取得该影像;以及,扩增实境合成模块,连接辅助辨色处理模块,其中扩增实境合成模块是将色觉辅助处理的影像经由扩增实境影像进行显示);处理器中包含:c) 色谱测试与调节模块:连接内存电路,负责接收来自内存电路的视频数据信号,同时通过调整R通道、G通道或者B通道的增益,使得色盲患者能够正确识别原本欠敏感或者过敏感的色段的色觉信息;例如,对红色识别的色盲色弱患者,首先将本装置佩戴于头部,并将本装置通过USB数据线连接到PC机,开启本装置,通过PC机将标准色盲检测图传送至本装置,传输完成后,断开PC机与本装置的连接;然后,通过视频选择按钮选择测试图像存储及加载接口电路作为视频数据源输入高速数字信号处理器,显示镜片上显示标准色盲检测图,通过增益调节按钮TR调节R通道的增益,使得色盲患者能够准确识别出红色段所包含的信息;接着,高速数字信号处理器通过视频选择按钮断开与测试图像存储及加载接口电路的连接,选择视频接收电路作为视频数据源输入高速数字信号处理器,通过亮度和对比度调节按钮调整合适的亮度和对比度,这样经观看本装置显示镜片上显示的视频,红色盲患者观看外部世界的色觉就得到辅助矫正。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区别在于:辅助辨色处理模块依据辅助辨色参数以分别撷取影像内至少一颜色区块进行色觉辅助处理; 色觉辅助处理是透过数据库对于该辅助辨色处理模块所撷取的该至少一颜色区块产生对应的置换色,将该至少一颜色区块置换成所能识别的颜色区块;扩增实境合成模块分别将置换后所能识别的颜色区块与原影像进行合成,以形成该扩增实境影像中所直接观看得知置换后的该至少一颜色区块是所能识别的颜色区块。 基于该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让色觉障碍用户直接观看并识别某特定颜色区块。
本申请的方案中是通过将影像内的至少一颜色区块置换成能识别的颜色区块,然后将置换后能识别的颜色区块与原影像进行合成,以形成扩增实境影像中所直接观看得知置换后的该至少一颜色区块是所能识别的颜色区块;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是把数字视频信号分解成R、G、B三色数字通道,通过单独调整每个通道的增益,增大或减弱每个通道的光强度,并通过显示镜片显示调整后的视觉信息。尽管两者均涉及颜色的调整,但其具体手段完全不同,一是对颜色区块进行置换,一是调整R通道、G通道或者B通道的增益。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颜色辨识系统、方法和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9]-[0102]段、图1-3): 用于辅助色觉缺陷者对物体的颜色进行辨识,如图1所示,包括图片获取单元1、颜色分析单元2和信息输出单元3。信息输出单元3用于输出待辨识物体的整体颜色信息。颜色分析单元2用于将图片中的待辨识物体划分为多个子区域,对各个子区域的颜色进行分析和确定,然后对子区域的颜色信息按照其所在的图案区域进行汇总,以最终确定待辨识物体的整体颜色信息。信息输出单元3还用于输出待辨识物体的图案区域的轮廓。如此能使色觉缺陷者对待辨识物体上的图案区域进行更好的辨识。信息输出单元3连接统计子模块262,用于以文字方式输出各个图案区域的颜色信息。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颜色区域的颜色进行标识,但其辅助辨识的手段与本申请完全不同。本申请是将颜色区块置换成能识别的颜色区块,并将置换后所识别的颜色区块与原影像进行合成,以形成一扩增实境影像,用户透过观看扩增实境影像即可得知该颜色。对比文件2中是以文字方式输出各个图案区域的颜色信息,即以文字提示该颜色是什么,用户实际看到的还是识别障碍下所识别的颜色。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均未涉及对影像的颜色区块进行置换,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仍然无法获得将影像内的至少一颜色区块置换成能识别的颜色区块,然后将置换后能识别的颜色区块与原影像进行合成,以形成扩增实境影像,使得色觉障碍用户直接观看且可识别某特定颜色区块的技术启示。
此外,尽管对某个区域的颜色信息进行改变是颜色处理的惯用技术手段,但这并不能说明置换某个区块的颜色信息,并将置换后的颜色区块与原影像进行合成,以形成扩增实景影像并呈现给用户是“辅助辩色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比如处理图片时,改变某个区域的颜色是惯用技术手段,但基于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在辅助辩色时采用置换某个区块的颜色并将置换及合成后的影像呈现给用户的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本申请的方案获得了让色觉障碍用户直接观看并识别某特定颜色区块的有益效果。
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4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可辅助辨色的扩增实境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色盲色觉辅助装置及其应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见说明书第[0007]-[0015]段、第[0024]-[0040]段,图1-4):该装置包括:视频采集设备1,用于采集外界的视觉信息并且能转化为数字视频信号形式输出(相当于撷取外部一影像);视频接收电路2、高速数字信号处理器3、测试图像存储及加载接口电路4、内存电路5、视频发送电路6和显示镜片7;视频接收电路2:与视频采集设备1连接,用于接收数字视频信号,并且将其分离成独立的R、G、B三色数字通道输出;测试图像存储及加载接口电路4能提供标准的色盲检测图信号,帮助定位色盲患者的类型和等级(相当于经由用户接口检测用户的色觉障碍状态以产生辅助辨色参数),并通过高速数字视频信号处理器3的调节,使得色盲患者的色觉得以辅助矫正;通过调节障碍色段对应色通道的增益,患者能够正确识别标准色盲检测图的所包含的色觉信息后,高速数字信号处理器3断开与测试图像存储及加载接口电路4的连接,将视频接收电路2接入,与视频发送电路6和显示镜片7构成了能够辅助色盲患者正确识别外界的色觉信息的头戴显示装置(相当于将色觉辅助处理的影像经由扩增实境影像进行显示);处理器中包含:c) 色谱测试与调节模块:连接内存电路,负责接收来自内存电路的视频数据信号,同时通过调整R通道、G通道或者B通道的增益,使得色盲患者能够正确识别原本欠敏感或者过敏感的色段的色觉信息;例如,对红色识别的色盲色弱患者,首先将本装置佩戴于头部,并将本装置通过USB数据线连接到PC机,开启本装置,通过PC机将标准色盲检测图传送至本装置,传输完成后,断开PC机与本装置的连接;然后,通过视频选择按钮选择测试图像存储及加载接口电路作为视频数据源输入高速数字信号处理器,显示镜片上显示标准色盲检测图,通过增益调节按钮TR调节R通道的增益,使得色盲患者能够准确识别出红色段所包含的信息;接着,高速数字信号处理器通过视频选择按钮断开与测试图像存储及加载接口电路的连接,选择视频接收电路作为视频数据源输入高速数字信号处理器,通过亮度和对比度调节按钮调整合适的亮度和对比度,这样经观看本装置显示镜片上显示的视频,红色盲患者观看外部世界的色觉就得到辅助矫正。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区别在于:依据辅助辨色参数以分别撷取影像内至少一颜色区块进行色觉辅助处理; 色觉辅助处理是透过数据库对于该辅助辨色处理模块所撷取的该至少一颜色区块产生对应的置换色,将该至少一颜色区块置换成所能识别的颜色区块;扩增实境合成模块分别将置换后所能识别的颜色区块与原影像进行合成,以形成该扩增实境影像中所直接观看得知置换后的该至少一颜色区块是所能识别的颜色区块。 基于该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让色觉障碍用户直接观看并识别某特定颜色区块。
本申请的方案中是通过将影像内的至少一颜色区块置换成能识别的颜色区块,然后将置换后能识别的颜色区块与原影像进行合成,以形成扩增实境影像中所直接观看得知置换后的该至少一颜色区块是所能识别的颜色区块;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是把数字视频信号分解成R、G、B三色数字通道,通过单独调整每个通道的增益,增大或减弱每个通道的光强度,并通过显示镜片显示调整后的视觉信息。尽管两者均涉及颜色的调整,但其具体手段完全不同,一是对颜色区块进行置换,一是调整R通道、G通道或者B通道的增益。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颜色辨识系统、方法和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9]-[0102]段、图1-3): 用于辅助色觉缺陷者对物体的颜色进行辨识,如图1所示,包括图片获取单元1、颜色分析单元2和信息输出单元3。信息输出单元3用于输出待辨识物体的整体颜色信息。颜色分析单元2用于将图片中的待辨识物体划分为多个子区域,对各个子区域的颜色进行分析和确定,然后对子区域的颜色信息按照其所在的图案区域进行汇总,以最终确定待辨识物体的整体颜色信息。信息输出单元3还用于输出待辨识物体的图案区域的轮廓。如此能使色觉缺陷者对待辨识物体上的图案区域进行更好的辨识。信息输出单元3连接统计子模块262,用于以文字方式输出各个图案区域的颜色信息。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颜色区域的颜色进行标识,但其辅助辨识的手段与本申请完全不同。本申请是将颜色区块置换成能识别的颜色区块,并将置换后所识别的颜色区块与原影像进行合成,以形成一扩增实境影像,用户透过观看扩增实境影像即可得知该颜色。对比文件2中是以文字方式输出各个图案区域的颜色信息,即以文字提示该颜色是什么,用户实际看到的还是识别障碍下所识别的颜色。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均未涉及对影像的颜色区块进行置换,即使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仍然无法获得将影像内的至少一颜色区块置换成能识别的颜色区块,然后将置换后能识别的颜色区块与原影像进行合成,以形成扩增实境影像,使得色觉障碍用户直接观看且可识别某特定颜色区块的技术启示。
此外,尽管对某个区域的颜色信息进行改变是颜色处理的惯用技术手段,但这并不能说明置换某个区块的颜色信息,并将置换后的颜色区块与原影像进行合成,以形成扩增实景影像并呈现给用户是“辅助辩色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比如处理图片时,改变某个区域的颜色是惯用技术手段,但基于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在辅助辩色时采用置换某个区块的颜色并将置换及合成后的影像呈现给用户的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本申请的方案获得了让色觉障碍用户直接观看并识别某特定颜色区块的有益效果。
权利要求5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6-7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6-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的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的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本决定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方案中是通过将影像内的至少一颜色区块置换成能识别的颜色区块,然后将置换后能识别的颜色区块与原影像进行合成,以形成扩增实境影像中所直接观看得知置换后的该至少一颜色区块是所能识别的颜色区块;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并非对某一特定颜色区块的颜色进行调整,而是把数字视频信号分解成R、G、B三色数字通道,通过单独调整每个通道的增益,增大或减弱每个通道的光强度,并通过显示镜片显示调整后的视觉信息。尽管两者均涉及颜色的调整,但其具体手段完全不同,其并未给出对颜色区块进行置换的技术启示;(2)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颜色区域的颜色进行标识,但本申请是将颜色区块的颜色进行置换,并将置换后所识别的颜色与原影像进行合成,以形成一扩增实境影像,用户透过观看扩增实境影像即可得知该颜色。对比文件2中是以文字方式输出各个图案区域的颜色信息,即以文字提示该颜色是什么,用户实际看到的还是识别障碍下所识别的颜色。根据对比文件2,无法获得将影像内的至少一颜色区块置换成能识别的颜色区块,然后将置换后能识别的颜色区块与原影像进行合成,以形成扩增实境影像中所直接观看得知置换后的该至少一颜色区块是所能识别的颜色区块这一辅助辩色手段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涉及对颜色区块进行置换,因此即使将两者结合同样无法获得将影像的颜色区块进行置换以进行辅助辩色的技术启示;(3)尽管对某个区域的颜色信息进行改变是颜色处理的惯用技术手段,但这并不能说明置换某个区块的颜色信息,并将置换后的颜色区块与原影像进行合成,以形成扩增实景影像并呈现给用户是“辅助辩色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比如处理图片时,改变某个区域的颜色是惯用技术手段,但基于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容易想到在辅助辩色时采用置换某个区块的颜色并将置换及合成后的影像呈现给用户的手段。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确定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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