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和用于制造家具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家具和用于制造家具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13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42371
优先权日:2011-12-01
申请(专利)号:201280059587.2
申请日:2012-11-29
复审请求人:尤尼林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董喜俊
合议组组长:宋轶群
参审员:康红艳
国际分类号:F16B12/24(2006.01);F16B12/26(2006.01);A47B9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59587.2,名称为“家具和用于制造家具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尤尼林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1月29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1年12月0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6月03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3段(即第1-41页)、说明书附图图1-104(即第1-3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DE20103728U1,公告日为2001年05月03日;
对比文件2:CN2424320Y,公告日为2001年03月21日;
对比文件3:CN101909836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家具,所述家具包括一个或多个家具部分(2)以及一个或多个家具装配元件(3),所述家具装配元件通过附接部(4)连接至所述家具部分(2),其中,所述附接部(4)中的至少一个通过以下方面形成:一方面,位于相应的所述家具部分(2)的壁(8)中的开口(10),其中该开口(10)设置有至少一个卡环(11);以及另一方面,附接元件(12),所述附接元件与相应的所述家具装配元件(3)结合地工作,并且所述附接元件能够被设置在所述开口(10)中,其中该附接元件(12)设置有接合在一个或多个所述卡环(11)后方的一个或多个锁定部分(13),其中所述附接元件至少由第一部分(81)和第二部分(82)构成,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或者彼此连接或者彼此不连接,其中,所述第一部分(81)包括一个或多个所述锁定部分(13),并且所述第二部分(82)形成用于致动所述锁定部分和/或将所述锁定部分保持在它们的接合位置的致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附接元件(12)包括锁定装置,当一个或多个所述锁定部分(13)接合于一个或多个所述卡环后方时,所述锁定装置能以相互相对的方式锁定所述第一部分(81)和所述第二部分(82),所述开口(10)被构造为具有底部的开口,更特别地构造为盲孔,并且,所述致动装置用于将所述锁定部分(13)从第一状态带入到第二状态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中,所述锁定部分(13)不与所述卡环(11)配合或者仅部分地与所述卡环配合,在所述第二状态中,所述锁定部分确定地接合于所述卡环(11)后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卡环(11)的所述开口(10)在相应的所述家具部分(2)的所述壁中被实现为一体,更特别地在板材中被实现为一体,所述壁形成所述板材的一部分。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壁形成被覆盖的或未被覆盖的颗粒板的一部分;该颗粒板包括以下至少两层材料:第一层(62),所述第一层基本上存在于所述颗粒板的芯部中;以及第二层(63),所述第二层靠近于所述壁存在,其中,所述第二层由平均比所述第一层更细的颗粒材料构成;并且所述卡环(11)基本上由该更细的颗粒材料制成,并且优选地,所述卡环(11)的表面本身仍是以该更细的颗粒材料形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附接元件(12)提供了允许无工具组装的附接机构,并且优选地提供更特别地允许在不需要任何工具的情况下的手动组装的附接机构。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附接元件(12)包括具有一个或多个锁定部分(13)的附接部分,所述锁定部分能径向地向外移动以接合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卡环(11)后方。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附接元件(12)包括沿周边布置分布的两个或更多个锁定部分(13);所述锁定部分(13)位于能径向弹性地弯曲的凸唇(22)上,其中,这些锁定部分(13)被制成为钩形的向外指向部分;并且,当所述锁定部分(13)被定位在所述锁定部分的最向内定位的状态中时,所述锁定部分包围自由地装配通过所述开口(10)的体积。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部分(82)被制成为插塞形元件,所述插塞形元件能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81)中并且以这种方式将所述锁定部分(13)迫使和/或保持在锁定位置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部分(81)包括止动成形部分(18)以及锁定部分(13),所述止动成形部分能与 家具装配元件结合地工作,所述锁定部分(13)能与所述卡环(11)结合地工作。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附接元件(12)包括在所述锁定部分的还未被致动的状态中将所述第二部分(82)保持在所述第一部分(81)处的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由以下可能性中的任一种或以下可能性中的两种或更多种的组合构成:
-将所述第二部分保持在所述第一部分中的保持装置;
-通过锁定将所述第二部分保持在所述第一部分中的保持装置:
-通过锁定将所述第二部分保持在所述第一部分中的保持装置,其中所述锁定能通过在所述锁定上施加一定的力来克服;
-将所述第二部分保持定位在所述第一部分前方的保持装置;
-位于所述第二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之间的材料连接部,所述材料连接部优选地与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制成为一体;
-能被断裂的材料连接部;
-位于所述第二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之间的连接线或连接凸唇形式的材料连接部;
-位于所述第二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之间的连接凸唇形式的材料连接部,其中该连接凸唇包括铰链或折叠或撕裂区域,优选地这样使得位于所述铰链的相对侧上的所述凸唇或凸唇部分将在安装之后沿所述家具装配元件延伸。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附接元件(12)能从所述开口(10)拆除,并且优选地是能手动地拆卸的。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附接元件(12)被实现为单独的元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家具装配元件(3)和/或所述附接元件(12)包括允许将所述附接元件(12)或所述附接元件的一部分预安装在所述家具装配元件上的装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家具装配元件通过组装而借助于所述一个或多个附接元件利用张力被保持抵靠相应的所述壁。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相应的所述家具装配元件(3)涉及用于抽屉的滑动件、铰链或铰链的部件或搁板支撑部。
1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家具呈现出以下特征中的一个或多个:
-所述家具涉及所谓的RTA家具(即时组装的家具);
-所述家具涉及能在不需要工具的情况下进行完全组装的家具;
-所述家具涉及扁平封装的家具;
-所述家具涉及厨房家具或用于厨房家具的构架;
-所述家具涉及浴室家具或用于浴室家具的构架;
-所述家具涉及这样的一种家具,其中,大部分家具面板通过锁定轮廓而彼此接合,优选地通过一体地形成在面板材料中的轮廓而彼此接合。
17. 用于实现根据权利要求1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家具的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附件涉及这些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中所述的附接元件(12)。 ”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附接元件包括锁定装置,当一个或多个锁定部分接合于一个或多个卡环后方时,锁定装置能以相互相对的方式锁定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2)开口被构造为盲孔;家具部分和家具装配元件设置为多个,附接元件为单部分附接元件;(3)致动装置用于将锁定部分从第一状态带入第二状态;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6,10-1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7特征部分限定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权利要求1-16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技术特征:“形成在所述家具部分本身的”,“并且,所述第一部分(81)具有头部(19),从而装配状态的所述第一部分(81)装配穿过所述装配元件的开口(17),从而,所述装配元件位于所述头部(19)和所述家具部分之间”,“并且,通过在所述第二部分提供简单的头部以形成用于从所述第一部分拉出所述第二部分的易接近的卡环(160),将所述附接元件(12)设置成可拆卸的,所述易接近的卡环在装配状态保持为可接近的,所述锁定部分(13)被设置成,在所述第一状态,它们允许所述第一部分(81)从所述开口(10)撤回”。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补入的技术特征“所述锁定部分(13)接合于形成在所述家具部分本身的一个或多个所述卡环后方;所述第一部分(81)具有头部(19),从而装配状态的所述第一部分(81)装配穿过所述装配元件的开口(17),从而,所述装配元件位于所述头部(19)和所述家具元件之间;所述致动装置用于将所述锁定部分(13)从第一状态带入到第二状态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中,所述锁定部分(13)不与所述卡环(11)配合或者仅部分地与所述卡环配合,在所述第二状态中,所述锁定部分确定地接合于所述卡环后方;并且,通过在所述第二部分提供简单的头部以形成用于从所述第一部分拉出所述第二部分的易接近的卡环(160),将所述附接元件(12)设置成可拆却的,所述易接近的卡环在装配状态保持为可接近的,所述有定部分(13)被设置成,在所述第一状态,它们允许所述第一部分(81)从所述开口(10)撤回”。
(2)本申请中的锁定系统在没有使用工具情况下,也能方便地实现脱离,且锁定系统还更适用于盲孔。而对比文件1中的销仅作为安全件,虽然能够防止意外解锁,但对比文件1的缺点是脱离时候非常困难,需要通过工具一起推动锁定部分才能分离。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本申请能够达到方便从盲孔中拆除的技术效果,并不能够从申请文件中确定,因为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需要借助工具并施加较大的力进行拆卸。此外,针对本申请用于盲孔而对比文件1用于通孔这一区别,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锁定部件,不管将其用于盲孔还是通孔,只要将起推入作用的致动装置从孔中拆卸,与之相配合的锁定装置都能够从孔中撤回。此外,对于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对比文件1记载了通过插入销钉15使销11的锁定位置被固定,在插入过程中,销11后方的凸起能够从非卡接状态带入到卡接状态,在非卡接状态时,销11能够撤回(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6-11行)。因此对比文件1中销与销钉的锁定方式与本申请中的锁定装置和致动装置的锁定方式相同。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附接元件包括锁定装置,当一个或多个锁定部分接合于一个或多个卡环后方时,锁定装置能以相互相对的方式锁定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2)开口被构造为盲孔;家具部分和家具装配元件设置为多个,附接元件为单部分附接元件;(3)致动装置用于将锁定部分从第一状态带入第二状态;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此外,从属权利要求2,7-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6,10-1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7特征部分限定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权利要求1-16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新补入权利要求1的特征,除“所述致动装置用于将所述锁定部分(13)从第一状态带入到第二状态中”之外,其他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6-11行,附图2,附图18),至于“所述致动装置用于将所述锁定部分(13)从第一状态带入到第二状态中”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2)本申请说明书第[0233]段明确记载了“不需要工具的情况下将家具部分安装于彼此、以及在不需要工具的情况下将家具装配元件3安装于家具部分”,即本申请强调的是家具安装时不需要工具,而非拆卸锁定系统时不需要工具,因为本申请说明书第[0258]段还明确记载了需要借助工具并施加较大的力进行拆卸。对比文件1记载了通过插入销钉15使销11的锁定位置被固定,在插入过程中,销11后方的凸起(即锁定部分)能够从非卡接状态带入到卡接状态,在非卡接状态时,销11能够撤回(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6-11行)。由于销11存在着容易脱落的问题,通过插入销钉15能够防止销11从孔中脱落,因此对比文件1中销与销钉的锁定方式达到了与本申请中的锁定装置同样的效果。连接板件本身具有通孔或者盲孔均不会对本申请的附接元件结构产生影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本申请的附接元件用于具有盲孔的板件之间的连接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是: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并且,所述第一部分(81)的外侧端形成第一止动成形部分(18),所述第二部分(82)的外侧端形成第二止动成形部分(86),所述第二止动成形部分(86)与所述第一止动成形部分(18)物理地分离”,并将原权利要求8删除;此外,还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的修改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33条关于修改的规定。因为说明书中记载了以下内容:“事实上,这样使得家具装配元件可通过某些载荷而变形或可稍微倾斜。因此,止动成形部分18或至少其周边部分154被变形并可向外弯曲,如虚线156所示。当该弯曲部分进而将与止动成形部分86接触时,……,第二部分82被按压出第一部分81,并且从而整体可分离。从图102,显然,这种向外弯曲不具有影响。事实上,以虚线156指示的弯曲部分不能与第二部分82进行任何接触。”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技术特征:“所述第一部分(81)的外侧端形成第一止动成形部分(18),所述第二部分(82)的外侧端形成第二止动成形部分(86),所述第二止动成形部分(86)与所述第一止动成形部分(18)物理地分离”,但根据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记载可以确定“第二止动成形部分86”与“第一止动成形部分18”并未物理地分离。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根据附图101-104所示的结构特征,并不能确定“第二止动成形部分86”与“第一止动成形部分18”物理地分离,相反,在说明书附图101-104给出的两个实施例中,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二止动成形部分86”与“第一止动成形部分18”的靠近其内径部分是接触抵靠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是: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部分(81)的外侧端形成第一止动成形部分(18),所述第二部分(82)的外侧端形成第二止动成形部分(86),所述第二止动成形部分(86)与所述第一止动成形部分(18)物理地分离”,修改为“并且,所述第二部分(82)的凸缘状头部形状与所述第一部分(81)的头部(19)的凸缘形边缘部分(154)之间形成空间间隔”。
复审请求人认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上述修改后的内容明确限定了“空间间隔”的存在,并实现了减少了第二部分82被意外地拉出第一部分81的风险,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家具,所述家具包括一个或多个家具部分(2)以及一个或多个家具装配元件(3),所述家具装配元件通过附接部(4)连接至所述家具部分(2),其中,所述附接部(4)中的至少一个通过以下方面形成:一方面,位于相应的所述家具部分(2)的壁(8)中的开口(10),其中该开口(10)设置有形成在所述家具部分本身的至少一个卡环(11);以及另一方面,附接元件(12),所述附接元件与相应的所述家具装配元件(3)结合地工作,并且所述附接元件能够被设置在所述开口(10)中,其中该附接元件(12)设置有接合在一个或多个所述卡环(11)后方的一个或多个锁定部分(13),其中所述附接元件至少由第一部分(81)和第二部分(82)构成,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或者彼此连接或者彼此不连接,其中,所述第一部分(81)包括一个或多个所述锁定部分(13),并且所述第二部分(82)形成用于致动所述锁定部分和/或将所述锁定部分保持在它们的接合位置的致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附接元件(12)包括锁定装置,当一个或多个所述锁定部分(13)接合于一个或多个所述卡环后方时,所述锁定装置能以相互相对的方式锁定所述第一部分(81)和所述第二部分(82),所述开口(10)被构造为具有底部的开口,更特别地构造为盲孔,并且,所述第一部分(81)具有头部(19),从而装配状态的所述第一部分(81)装配穿过所述装配元件的开口(17),从而,所述装配元件位于所述头部(19)和所述家具部分之间;并且,所述致动装置用于将所述锁定部分(13)从第一状态带入到第二状态中,在所述第一状态中,所述锁定部分(13)不与所述卡环(11)配合或者仅部分地与所述卡环配合,在所述第二状态中,所述锁定部分确定地接合于所述卡环(11)后方;并且,通过在所述第二部分提供简单的头部以形成用于从所述第一部分拉出所述第二部分的易接近的卡环(160),将所述附接元件(12)设置成可拆卸的,所述易接近的卡环在装配状态保持为可接近的,所 述锁定部分(13)被设置成,在所述第一状态,它们允许所述第一部分(81)从所述开口(10)撤回;并且,所述第二部分(82)的凸缘状头部形状与所述第一部分(81)的头部(19)的凸缘形边缘部分(154)之间形成空间间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包括所述卡环(11)的所述开口(10)在相应的所述家具部分(2)的所述壁中被实现为一体,更特别地在板材中被实现为一体,所述壁形成所述板材的一部分。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壁形成被覆盖的或未被覆盖的颗粒板的一部分;该颗粒板包括以下至少两层材料:第一层(62),所述第一层基本上存在于所述颗粒板的芯部中;以及第二层(63),所述第二层靠近于所述壁存在,其中,所述第二层由平均比所述第一层更细的颗粒材料构成;并且所述卡环(11)基本上由该更细的颗粒材料制成,并且优选地,所述卡环(11)的表面本身仍是以该更细的颗粒材料形成。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附接元件(12)提供了允许无工具组装的附接机构,并且优选地提供更特别地允许在不需要任何工具的情况下的手动组装的附接机构。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附接元件(12)包括具有一个或多个锁定部分(13)的附接部分,所述锁定部分能径向地向外移动以接合于所述一个或多个卡环(11)后方。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附接元件(12)包括沿周边布置分布的两个或更多个锁定部分(13);所述锁定部分(13)位于能径向弹性地弯曲的凸唇(22)上,其中,这些锁定部分(13)被制成为钩形的向外指向部分;并且,当所述锁定部分(13) 被定位在所述锁定部分的最向内定位的状态中时,所述锁定部分包围自由地装配通过所述开口(10)的体积。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部分(82)被制成为插塞形元件,所述插塞形元件能设置在所述第一部分(81)中并且以这种方式将所述锁定部分(13)迫使和/或保持在锁定位置中。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附接元件(12)包括在所述锁定部分的还未被致动的状态中将所述第二部分(82)保持在所述第一部分(81)处的装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由以下可能性中的任一种或以下可能性中的两种或更多种的组合构成:
-将所述第二部分保持在所述第一部分中的保持装置;
-通过锁定将所述第二部分保持在所述第一部分中的保持装置:
-通过锁定将所述第二部分保持在所述第一部分中的保持装置,其中所述锁定能通过在所述锁定上施加一定的力来克服;
-将所述第二部分保持定位在所述第一部分前方的保持装置;
-位于所述第二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之间的材料连接部,所述材料连接部优选地与所述第一部分和所述第二部分制成为一体;
-能被断裂的材料连接部;
-位于所述第二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之间的连接线或连接凸唇形式的材料连接部;
-位于所述第二部分与所述第一部分之间的连接凸唇形式的材料连接部,其中该连接凸唇包括铰链或折叠或撕裂区域,优选地这 样使得位于所述铰链的相对侧上的所述凸唇或凸唇部分将在安装之后沿所述家具装配元件延伸。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附接元件(12)能从所述开口(10)拆除,并且是能手动地拆卸的。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附接元件(12)被实现为单独的元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家具装配元件(3)和/或所述附接元件(12)包括允许将所述附接元件(12)或所述附接元件的一部分预安装在所述家具装配元件上的装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家具装配元件通过组装而借助于所述一个或多个附接元件利用张力被保持抵靠相应的所述壁。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相应的所述家具装配元件(3)涉及用于抽屉的滑动件、铰链或铰链的部件或搁板支撑部。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家具呈现出以下特征中的一个或多个:
-所述家具涉及所谓的RTA家具(即时组装的家具);
-所述家具涉及能在不需要工具的情况下进行完全组装的家具;
-所述家具涉及扁平封装的家具;
-所述家具涉及厨房家具或用于厨房家具的构架;
-所述家具涉及浴室家具或用于浴室家具的构架;
-所述家具涉及这样的一种家具,其中,大部分家具面板通过锁定轮廓而彼此接合,优选地通过一体地形成在面板材料中的轮廓而彼此接合。
16. 用于实现根据权利要求1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家具的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附件涉及这些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中所述的附接元件(12)。”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多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最后一次于2019年08月07日提交,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 2019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6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3段(即第1-41页)、说明书附图图1-104(即第1-3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修改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有记载或者可以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部分(81)的外侧端形成第一止动成形部分(18),所述第二部分(82)的外侧端形成第二止动成形部分(86),所述第二止动成形部分(86)与所述第一止动成形部分(18)物理地分离”,修改为 “并且,所述第二部分(82)的凸缘状头部形状与所述第一部分(81)的头部(19)的凸缘形边缘部分(154)之间形成空间间隔”。修改后的内容可根据附图101-104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家具,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碗柜,用于悬挂碟碗,实质上也是一种家具,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29行至第6页第11行、第7页第28至第8页第17行,图1-6、25):碗柜1(相当于家具),碗柜1包括后墙8(相当于家具部分,参见对比文件1图2)以及基板10(相当于家具装配元件),基板10通过由销11形成的连接部(相当于附接部)连接至后墙8,该连接部中的至少一个通过以下方面形成:位于相应的后墙8的壁(参见对比文件1图2)中的孔12(相当于开口),孔12设置有形成于后墙8本身的一个边部(相当于至少一个形成于家具部分本身的卡环,参见对比文件1图);另一方面,销11和销钉15(二者相当于多部分附接元件),销11和销钉15与相应的基板10结合地工作,并且销11和销钉15能够被设置在孔12中,其中销11设置有接合在一个或多个边部后方的一个或多个凸起(参见对比文件1图5,相当于锁定部分);
销部件由销11(相当于第一部分)和销钉15(相当于第二部分)构成,销11和销钉15或者彼此连接(参见对比文件1图3)或者彼此不连接(参见对比文件1图6),其中,销部件包括一个或多个凸起(相当于锁定部分,参见对比文件1图5),并且销钉15用作致动装置;孔12被构造为具有底部的开口(参见对比文件1图6)。
凸起从非卡接状态(即第一状态)带入到卡接状态(即第二状态)中,在非卡接状态中,凸起不与孔12的边部配合或者仅部分地与孔12的边部配合,在卡接状态中,凸起确定地接合于孔12的边部后方。
销11端部具有头部,装配状态的销11穿过后墙8的开口,底板3(相当于装配元件)位于头部和后墙8之间(参见附图18)。
销钉15(相当于第二部分)具有简单的头部(参见图2),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除去销钉15(相当于第二部分)后,能够再次将销11(相当于第一部分)从连接区域拔出(相当于将所述附接元件设置成可拆卸的,所述锁定部分被设置成在所述第一状态,它们允许所述第一部分从所述开口撤回)(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6-11行);且在销钉15(相当于第二部分)从销11(相当于第一部分)拔出时,其简单头部就构成易于接近的卡环。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
(1)附接元件包括锁定装置,当一个或多个锁定部分接合于一个或多个卡环后方时,锁定装置能以相互相对的方式锁定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2)开口被构造为盲孔;家具部分和家具装配元件设置为多个,附接元件为单部分附接元件;
(3)致动装置用于将锁定部分从第一状态带入第二状态;
(4)所述第二部分的凸缘状头部形状与所述第一部分的头部的凸缘形边缘部分之间形成空间间隔。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适用于拆卸的多个家具部件装配的元件。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家具的连接紧固销钉,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附图17-18):包括圆柱销本体和套筒,并且连接紧固销钉的固定孔9为盲孔;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颗粒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62段、第0108段,附图3a):表面层5形成的壁部形成颗粒板的一部分;该颗粒板包括以下两层材料:芯部6,芯部6基本上存在于颗粒板的芯部中;以及表面层5,表面层5靠近于壁部,表面层5具有1500-2000kg/m2的密度,芯部6由软木碎片胶合在一起形成密度不超过300 kg/m2平的镶板构成,因此表面层5由平均比芯部6更细的颗粒材料构成。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所述第二部分的凸缘状头部形状与所述第一部分的头部的凸缘形边缘部分之间形成空间间隔”,而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此外,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效果“……应用于图101和102的实施方式中的另一重要独立方面在于,具有止动成形部分86的第二部分82至少部分地并且优选地全部地埋入在第一部 分81中。因此,减少了第二部分82被意外地拉出第一部分81的风险”(参见说明书第0250段)。因此,通过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当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独权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实现根据权利要求1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家具的附件,当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 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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