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特别具有发光陶瓷的照明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14
决定日:2019-09-04
委内编号:1F266758
优先权日:2006-12-05
申请(专利)号:201510721149.3
申请日:2007-11-30
复审请求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燕
合议组组长:刘振玲
参审员:刘婧
国际分类号:H01L33/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结合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21149.3,名称为“特别具有发光陶瓷的照明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780045088.7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其申请日为2007年11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12月05日,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5年10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8年05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照明装置(10),包括
有源层(11),用于仅从其顶部发射表面发射初级光子(λp);
完全覆盖有源层(11)的顶部发射表面的第一转换层(12),用于将初级光子转换成更长的第一波长(λ1)的光子,该第一转换层(12)包括发光陶瓷;
第二转换层(13),用于将初级光子和/或第一波长(λ1)的光子转换成与该第一波长(λ1)不同的第二波长(λ2)的光子,
其中该第二转换层(13)与该第一转换层(12)分离且仅覆盖该第一转换层(12)的发射表面的中部,该第一转换层(12)的发射表面未被覆盖部分靠近该发射表面的整个外围,对该照明装置的输出光有贡献的光经过该发射表面最终离开该第一转换层,使得一部分该初级光子能够在经过该第一转换层(12)的外围部分之后离开该照明装置(10)而不经过该第二转换层(13),该第二转换层(13)覆盖该第一转换层(12)发射表面10%至90%的部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10),其特征在于,该第二转换层(13)包括发光陶瓷。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10),其特征在于,该第一转换层(12)和/或第二转换层(13)包括选自下述的材料:Y3Al5O12:Ce(YAG:Ce)、Ca-SiAlON:Eu、Ca-SiAlON:Ce、CaS:Eu、SrS:Eu、BaS:Eu、Ca2SiO4:Eu、Ba2SiO4:Eu、Sr2SiO4:Eu、Ca2Si5N8:Eu、Ba2Si5N8:Eu、Sr2Si5N8:Eu、SrSi2O2N2:Eu,包括它们的具有一种或多种适于被取代的元素的固溶体。
4. 根据权利要求3的照明装置(10),其特征在于,该固溶体是(Y,Gd)3Al5O12:Ce或(Ca,Mg,Sr)(Al,B,Ga)SiN3:Eu,且包括电子等排的子单元的交换。
5. 根据权利要求4的照明装置(10),其特征在于,该电子等排的子单元的交换是AlO 交换SiN 。
6. 根据权利要求3的照明装置(10),其特征在于,Eu含量大于0而小于0.002。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10),其特征在于,该有源层(11)包括发光二极管。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10),其特征在于,基本所有初级光子具有小于500nm的波长(λp)。
9.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10),其特征在于,该照明装置具有相关色温小于5000K的白光发射光谱。
10.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10),其特征在于,该第二转换层(13)覆盖该有源层(11)的顶部发射表面10%至90%的部分。
11. 根据权利要求10的照明装置(10),其特征在于,该第二转换层(13)覆盖该第一转换层(12)的发射表面和/或该有源层(11)的顶部发射表面20%至30%的一部分。
1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照明装置(10),其特征在于,该第二转换层(13)的发射波长(λ2)长于该第一转换层(12)的发射波长(λ1)。”
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相比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第二转换层设置在第一转换层的中部,使得一部分初级光子能够在经过第一转换层的外围部分之后离开照明装置而不经过第二转换层且第一转换层的发射表面未被覆盖部分靠近该发射表面的整个外围,而对比文件1中的红色发光部(即第二转换层)设置在绿色发光部(即第一转换层)的两端部,使得一部分初级光子能够在经过第一转换层的中间部分之后离开照明装置而不经过第二转换层;(2)该第二转换层覆盖该第一转换层发射表面10%至90%的部分;(3)本申请中有源层仅从顶部发射表面初级光,第一转换层完全覆盖该顶部发射表面,而对比文件1中有源层含多个发射表面,第一转换层完全覆盖该多个发射表面。对比文件2披露了一可选增加透明层或发光陶瓷层50a位于陶瓷层50b和器件52之间。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提供一种不同波长转换层的组合情况。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第二转换层13仅覆盖于第一转换层12的发射表面的中部,由于第二转换层相对于第一转换层的相对几何尺寸可以被更好地控制。因此,第二转换层的尺寸可以非常精确地确定,使得整个照明装置10的色点可以高精度地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修改为上小下大的双层结构,对比文件2中是通过调节转换层的化学成分来实现输出光谱的调节,而不是通过其几何设计来调节,对比文件2为上大下小结构,其不存在上小下大的任何启示和动机。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的相比区别仅在于:本申请中第二转换层设置在第一转换层的中部,使得一部分初级光子能够在经过第一转换层的外围部分之后离开照明装置而不经过第二转换层且第一转换层的发射表面未被覆盖部分靠近该发射表面的整个外围,该第二转换层覆盖该第一转换层发射表面10%至90%的部分。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调节两个发光部的重合面积来调节输出光谱的启示,将其运用到对比文件2中,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2项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除了顶部发射表面之外的有源层(11)的所有表面具有反射性涂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如何调节第二发光部15的面积以及如何选择第二发光部15在第一发光部14上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对比文件1中教导的“第二发光部15位于第一发光部14顶部的左端和右端”想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完全不同的定位:将第二发光部15定位在第一发光部14的发射表面的中间部分上,留下发光表面的未被覆盖的部分在发光表面整个外围附近。另外,对比文件1也没有教导照明装置中的任何反射涂层,因此不可能公开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 “有源层(11),用于仅从其顶部发射表面发射初级光子(λp),其中除了顶部发射表面之外的有源层(11)的所有表面具有反射性涂层”,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照明装置(10),包括
有源层(11),用于仅从其顶部发射表面发射初级光子(λp),其中除了顶部发射表面之外的有源层(11)的所有表面具有反射性涂层;
完全覆盖有源层(11)的顶部发射表面的第一转换层(12),用于将初级光子转换成更长的第一波长(λ1)的光子,该第一转换层(12)包括发光陶瓷;
第二转换层(13),用于将初级光子和/或第一波长(λ1)的光子转换成与该第一波长(λ1)不同的第二波长(λ2)的光子,
其中该第二转换层(13)与该第一转换层(12)分离且仅覆盖该第一转换层(12)的发射表面的中部,该第一转换层(12)的发射表面未被覆盖部分靠近该发射表面的整个外围,对该照明装置的输出光有贡献的光经过该发射表面最终离开该第一转换层,使得一部分该初级光子能够在经过该第一转换层(12)的外围部分之后离开该照明装置(10)而不经过该第二转换层(13),该第二转换层(13)覆盖该第一转换层(12)发射表面10%至90%的部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2项权利要求,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 2019 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结合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WO2006/003930A1,公开日为2006年01月12日;
对比文件2:US2005/0269582A1,公开日为2005年12月08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照明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发光器件,包括(参见附图5及相关说明)有源层52,依次堆叠有包含多个不同磷光体的两层陶瓷层50a,50b,由此公开了仅从其顶部发射表面发射初级光子(λp);完全覆盖有源层52的顶部发射表面的第一转换层50a,用于将初级光子转换成更长的第一波长(λ1)的光子,该第一转换层包括发光陶瓷;第二转换层50b,用于将初级光子和/或第一波长(λ1)的光子转换成与该第一波长(λ1)不同的第二波长(λ2)的光子。此外,对比文件2在其他不同的实施例还披露了多个陶瓷层不同大小位置的组合设置方式,以期结合得到不同波长的光谱。
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的相比区别仅在于:除了顶部发射表面之外的有源层的所有表面具有反射性涂层,本申请中第二转换层设置在第一转换层的中部,使得一部分初级光子能够在经过第一转换层的外围部分之后离开照明装置而不经过第二转换层且第一转换层的发射表面未被覆盖部分靠近该发射表面的整个外围,该第二转换层覆盖该第一转换层发射表面10%至90%的部分;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第一转换层与第二转换层的相对位置以得到需要的光谱。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发光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72]-[0090]、[0126]-[0136]段以及附图4):其包括作为光源的蓝色LED13(即有源层),多个发射表面发出蓝色光(即用于发射初级光子);作为第1发光部的绿色发光部14(即第一转换层),其覆盖上述多个发射表面,第1发光部的发光物质可以是经Eu活化的α硅铝氧氮陶瓷(第[0072]段),蓝色光的一部分被绿色发光部14用作激发光,从而从绿色发光部14发出绿色光(即将初级光子转换成更长的第一波长的光子);蓝色LED13发出的蓝色光的另一部分被作为第2发光部的红色发光部15(即第二转换层)用作激发光,由绿色发光部14中发出的绿色光中的一部分被红色发光部15吸收用作激发光,从而从红色发光部15发出红色光(即第二转换层将初级光子和/或第一波长的光子转换成与该第一波长不同的第二波长的光子);在绿色发光部14上部的左右两端设置红色发光部15,绿色发光部14发出的光从与红色发光部15接触的面14B入射到红色发光部,绿色发光部的上面14A和与红色发光部15接触的面14B共同构成发射表面(即第二转换层与该第一转换层分离且仅覆盖第一转换层的发射表面的左右两端部),由绿色发光部14的上面14A和红色发光部15的上面15A形成的面11A作为发光装置11向规定方向发射光的光射出面11A,蓝色LED13发出的蓝色光也可以从该上面14A发射(即对照明装置的输出光有贡献的光经过发射表面最终离开第一转换层,使得一部分初级光子能够在经过该第一转换层的中间部分之后离开该照明装置而不经过该第二转换层),并且通过设定界面X11的面积来控制从绿色发光部14发出的光被红色发光部15吸收的量,由此可以提高发光装置11的发光效率和显现色性。由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调节两个发光部的重合面积来调节输出光谱的启示,将其运用到对比文件2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调整第二转换层50b的面积和位置,将其放置在第一转换层50a上表面的中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对于具体限定第二转换层覆盖第一转换层发射表面10%至90%的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种光所需的比例作出的常规选择,此外,在有源层的非发射表面设置反射涂层,可以减少光的损耗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本申请中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72]-[0090]段):第2发光部中使用的发光物质可以是经Eu活化的α硅铝氧氮陶瓷(第[0090]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6是权利要求1的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0]段):第2发光部包括Ca2Si5N8:Eu。使用Y3Al5O12:Ce(YAG:Ce)、Ca-SiAlON:Eu、Ca-SiAlON:Ce、CaS:Eu、SrS:Eu、BaS:Eu、Ca2SiO4:Eu、Ba2SiO4:Eu、Sr2SiO4:Eu、Ba2S5N8:Eu、Sr2Si5N8:Eu、SrSi2O2N2:Eu中一种或多种适于被取代的元素的固溶体添加到或替换上述Ca2Si5N8:Eu,作为第一转换层和/或第二转换层的材料,以及设定固溶体是(Y,Gd)3Al5O12:Ce或(Ca,Mg,Sr)(Al,B,Ga)SiN3:Eu,且包括电子等排的子单元的交换,该电子等排的子单元的交换是AlO 交换SiN ,限定Eu含量大于0而小于0.002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9、12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26]-[0136]段):作为光源的蓝色发光二极管LED13(即有源层包括发光二极管);由于蓝光的波长范围在420-470nm范围内,则所有蓝光LED发射的初级光子具有小于500nm的波;发光装置发射白光,而将发光器件的白光发射光谱调整到相关色温小于5000K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红色发光部15(即第二转换层)发出红光的波长必然长于绿色发光部14(即第一转换层)发出的绿光的波长。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9、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1是权利要求1,10的从属权利要求,具体限定第二转换层覆盖该有源层的发射表面10%至90%的部分以及进一步限定第二转换层覆盖第一转换层和/或该有源层的发射表面20%至30%的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各种光所需的比例作出的常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给出了有源层、发光陶瓷转换层的堆叠结构,即对比文件2也是通过两层转换层的几何结合进行组合影响输出光谱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是通过调节转换层的化学成分和几何设计来共同调节光的输出,并非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通过化学成分来调节。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5与本申请的有源层与第一转换层的结合方式一致,也是说有源层仅从顶部发射表面发射初级光,此外,对比文件2关于附图5的相关说明中,还公开了“虽然附图5中示出的陶瓷层50a和50b堆叠在器件52上,在本申请的范围之内也可能有其他的设置,包括一个或多个陶瓷层的一个器件结合有其他波长的转换层”,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堆叠的方式的位置,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调节发光体的面积来控制不同波长光的吸收量,由此提高发光装置的发光效率和显色性,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发光部15位于第一发光部14顶部的周围,但将第二发光部放置在第一发光部14的中间、四周或其他的部分区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作出的常规设计,其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受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调整第二转换层50b的面积和位置,将其放置在第一转换层50a上表面的中间,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此外,在有源层的非发射表面设置反射涂层,可以减少光的损耗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本申请中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8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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