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208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59601
优先权日:2011-06-21
申请(专利)号:201210216664.2
申请日:2012-06-19
复审请求人:朱玉国 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龚小凤
合议组组长:尚颖
参审员:宋艳琪
国际分类号:B62H5/00(2006.01);B62H1/02(2006.01);B62H1/04(2006.01);B62H5/16(2006.01);B62H5/18(2006.01);B60R2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10216664.2,名称为“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天津海州科工贸有限公司、朱玉国,申请日为2012年06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6月21日,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2014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3段(即第1-12页);申请日2012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19(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是连接机板上分别设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固定装配和被锁式车梯架连动,设在连接机板上的锁基含带有径台的锁栓轴杆、弹簧、止动销、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机构配置组成——来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上的锁定接头或接口插进锁基与连接机板结合处的“凹槽”间,并将其中设有的电子触动开关的触角触及后会使车辆电源线路断开,而只要摁进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对“凹槽”中的车梯架锁定接头或接口实施闭锁穿插,此刻止动销恰从径台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这样车梯架就被固锁无法抬起;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被弹回原位,随之该锁定接口或接头对插进“凹槽”的被锁式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完成解锁可以抬起,同时也完成断电的闭合接通。
2. 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是带锁控机构的锁基上设有被锁式车梯架连动,而锁基含带有径台的锁栓轴杆、弹簧、止动销、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机构配置组成——来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上的锁定接头或接口插进锁基的缺口间,并将其中设有的电子触动开关的触角触及后会使车辆电源线路断开,而只要摁进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对插进缺口的车梯架锁定接头或接口实施闭锁穿插,此刻止动销恰从径台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这样车梯架就被固锁无法抬起;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被弹回原位,随之该锁定接口或接头对插进“缺口”的被锁式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完成解锁可以抬起,同时也完成断电的闭合接通。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止动销、锁芯控制机关或电子驱动机构组成,所述锁栓轴杆置在锁基开设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在适合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既用来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又用于止动销对其上下触及的卡动控制;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挡卡,另一头顶在锁基的台阶孔壁上;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的止动销被锁芯控制机关或被电子驱动机构拨动,一头触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另一头被弹簧相卡;所述锁芯控制机关置于锁基开设的锁芯孔中经连接机构对止动销驱动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将其尾端靠面与连接机板固定时,该尾部即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缺口,当该缺口的空隙处与连接机板结合后,会形成如同“凹槽”一样的类型。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将其尾端靠面与车辆即器物装配位装配时,该尾部即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口,当该缺口的空隙处与车辆即器物装配位结合后,会形成如同“凹槽”一样的类型。
6. 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包括:锁基、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开有前后朝向的轴向通孔且适于锁栓轴杆动态设置,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开通或开过,其中设有止动销与弹簧; 所述锁基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通或开设,其中置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至于设在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为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缺口间或凹槽间伸/缩穿行,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及卡动;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乃顶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至于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则被锁芯控制机关或电子驱动机构拨动连接,一头设有弹簧,另一头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设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锁基的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缺口,或者锁基上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凹槽开设,而且无论缺口间,或者还是凹槽间具有触动式电子开关或电子感应报警器设置。
7. 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连接机板,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将其尾端靠面与连接机板结合,使设在锁基中的锁栓轴杆与连接机板呈 钉子形或非钉子形,当锁基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口空隙处与连接机板结合后会形成“凹槽”形状,并在其中增有触动式电子开关设置;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和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基前后朝向开有的轴向通孔适于锁栓轴杆动态设置,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开通或开过,其中设有止动销与弹簧;所述锁基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错位相交或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通或开过或开设,其中置有锁芯控制机关装配;设在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为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穿行在“凹槽”间伸/缩,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既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也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及卡动;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置在止动销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电子驱动机构的拨动,一头设有弹簧顶压,另一头触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设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连接机板除了满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固定装配外,还适于车辆即器物装配位的装配结合。
8. 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包括: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连接机板,以及被锁式车梯架,其特征是连接机板上既适合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固定装配,也适应被锁式车梯架的设置连动,当锁基将其尾端靠面与连接机板结合时,其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口空隙处与连接机板结合后会形成“凹槽”形状,这样既能在凹槽间增有触动式电子开关设置,也利于被锁式车梯架的闭锁控制;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和止动销配置组成,所述锁基前后朝向开有的轴向通孔适于锁栓轴杆动态设置,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开通或开过,其中设有止动销与弹簧;所述锁基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通或开设,其中置有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装配;设在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为轴节与轴杆形状,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穿行在“凹槽”间伸/缩,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及卡动;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卡住,另一头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所述止动销置在止动销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电子驱 动机构的拨动,一头被弹簧顶压,另一头乃触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至于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在对应“凹槽”闭锁的部位具有带锁孔的锁耳设计,当被锁式车梯架移动着地后,车梯架上的锁耳随即插进缺口即“凹槽”中并将电子触动开关的触角触及,正好锁耳的锁孔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触角对应。
9. 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包括:锁基即锁体与副锁体、锁栓轴杆、弹簧、止动销、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其特征是锁基由锁体和副锁体结合构成,其中锁体负责锁控机构配置,副锁体作为缺口式的触动电源开关植入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装配结合后,共同组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类型;至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即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为前后朝向,其中设置的锁栓轴杆一头探露锁体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的触角乃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或阻挡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及卡动;设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体在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处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设有止动销与弹簧,而置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电子驱动机构拨动时,一头被弹簧压卡,另一头触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体即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通或开设,其中设有锁芯控制机关装配;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当带有触动电源开关的副锁体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结合后,使锁基末端切过轴向通孔的尾部即副锁体的部位呈现缺口的开设类型。
10. 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包括:锁基即锁体与副锁体、锁栓轴杆、弹簧、止动销、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以及连接机板,其特征是设在连接机板上的锁基由锁体和副锁体结合构成,其中锁体负责锁控机构配置,副锁体作为缺口式的触动电源开关植入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结合后,共同组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类型;由于锁基尾端的靠面切过轴向通孔呈现缺口式,故使副锁体与连接机板结合的缺口空隙处形成“凹槽”形状,好利于锁栓轴杆的触角在“凹槽”间伸缩穿行;至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即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为前后朝向,其中设置的锁栓轴杆一头探露锁体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的触角乃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或阻挡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及卡动;设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体在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处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设有止动销与弹簧,而设在止动销暗孔的止动销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电子驱动机构拨动时,一头被弹簧压卡,另一头触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体即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通或开设,其中设有锁芯控制机关装配;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连接机板既适合带有触动电源开关的副锁体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结合固定,也适应于车辆器物的装配设置。
11. 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包括:锁基即锁体与副锁体、锁栓轴杆、弹簧、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止动销,以及连接机板和被锁式车梯架,其特征固定在 连接机板上的锁基由锁体和副锁体相互结合构成,其中锁体负责锁控机构配置,副锁体为缺口式的触动电源开关植入型,当锁基尾部的末端靠面切过轴向通孔呈现缺口式,故使副锁体与连接机板结合的缺口空隙处会形成“凹槽”形状,好利于被锁式车梯架的闭锁设计;至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即锁基开有的轴向通孔为前后朝向,其中设置的锁栓轴杆一头探露锁体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的触角乃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或阻挡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的触及卡动;设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或被锁栓轴杆上装配的止动挡片截住即卡住,另一头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所述锁体在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处具有止动销暗孔与轴向通孔相交开通或开过,其中设有止动销和弹簧;置在止动销暗孔中的止动销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电子驱动机构拨动时,一头被弹簧压卡,另一头触顶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体即与止动销暗孔相交或非相交具有锁芯孔开通或开设,其中设有锁芯控制机关装配;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即驱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连接机板上既适合带有触动电源开关的副锁体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结合固定,也适于被锁式车梯架的连动设置;而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在应对锁栓轴杆的触角部位具有适合插进“凹槽”的带有锁孔的锁耳设计,当被锁式车梯架移落着地后,车梯架上的锁耳随即会插进“凹槽”间,并触及电子触动开关的触角将电源线路断开,在其中锁耳的锁孔恰好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触角对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9或12所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是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经改进后,无带锁孔的锁耳设计,而是直接将梯架腿移至“凹槽”间,好被从轴向通孔伸出的锁栓轴杆触角驳在“凹槽”中即产生闭锁效应。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或7-9任一项所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其尾端靠面与连接机板固定时,或者将其尾端靠面直接与车辆即器物装配位结合装配时,而该锁基的任意部位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对外敞露的凹槽开设。
14. 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包括:连接机板、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被锁式车梯架,其特征是连接机板上分别设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和带有锁定接口或/和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连动;当含有锁控机构即带有径台的锁栓轴杆、弹簧、止动销、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机构配置的锁基,将其尾端靠面与连接机板结合时,而切过轴向通孔开在锁基任意部位的凹槽或缺口,尤其缺口空隙处与连接机板结合后也会形成“凹槽”一样的形状,均能用来满足被锁式车梯架的闭锁设计;至于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腿,在对应连接机板上的锁基凹槽或缺口间轴向通孔中的锁栓轴杆触角部位,具有插进凹槽的锁定接口或/和接头设计;所述连接机板除了满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和连动被锁式车梯架外,还适应车辆即器物装配位的装配结合。
15. 一种如权利要求4或5或14所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由锁栓轴杆、弹簧、止动销、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组成,亦即锁栓轴杆设在锁基的轴向通孔中,一头探出锁基外为把柄形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口或接头设计,在对应止动销触顶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台,所述径台除了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外,还用于止动销对其径台触及的卡动作用;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一头被径台即轴节卡住,另一头却顶在锁基的孔壁上;所述止动销设在与轴向通孔开通的止动销暗孔中且接受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拨动,一头被弹簧压卡,另一头触顶在 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置在锁基开设的锁芯孔经连接机构对止动销进行拨动即驱动;实施闭锁时,将探出锁基外的锁栓轴杆把柄一头推进,另一头的锁定接头或接口即会从轴向通孔穿出,此刻止动销恰从径台上落下将锁栓轴杆卡住不能回退而产生闭锁效应;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或通过电子驱动器将止动销从锁栓轴杆的径台下提离,故在弹簧作用下锁栓轴杆被弹回原位,随之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口或接头即缩回轴向通孔中,乃完成解锁控制。
16. 根据权利要求3或6-11或15任一项所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在于锁栓轴杆除了具有径台外,还增开再径台即径台设计。
17. 根据权利要求3或6-11或15任一项所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在于止动销改进型开有被锁栓轴杆穿过的过槽或通孔,以适应锁芯控制机关在轴向通孔另一侧对止动销驱动控制。
18. 根据权利要求3或6-11或15任一项所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是锁栓轴杆改进型开有被止动销穿过的通孔或过槽,以适应锁芯控制机关在轴向通孔另一侧对止动销驱动控制。
1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11或14所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是被锁式车梯架改在锁基上连动设置,以适应梯架腿上带锁孔的锁耳对凹槽的插进。
2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14所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是被锁式车梯架改在锁基上连动设置,以适应梯架腿直接在凹槽中被驳。
2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14所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是被锁式车梯架上具有带锁孔的锁耳型或带锁孔的折角式锁耳型。
2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14所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在于根据被锁式车梯架设在锁基上或连接机板上的连动不同类型,分别具有被锁式车梯架置在凹槽或缺口即“凹槽”之外连动型、被锁式车梯架置在凹槽或缺口即“凹槽”中连动型。
2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14所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是被锁式车梯架的锁定接口或/和接头适于凹槽或缺口的闭锁设计,除了在梯架上设有带锁孔的凸舌式锁耳类型外,还分别具有梯架腿上开有锁孔型、梯架腿被驳型,以及任意不同类型。
24. 根据权利要求1或7或8或10或11或14所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是连接机板除了适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固定和连动被锁式车梯架设置外,还适应车辆即器物装配位的装配结合。
25. 根据权利要求2或5或6或9所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是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既适于被锁式车梯架设置连动,也适应在车辆即器物装配位装配结合。
26. 根据权利要求1或7或8或10或11或14所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是锁基无与连接机板结合,而直接与车辆进行装配。
27. 根据权利要求1或7或8或10或11或14所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是连接机板上还增开适于锁栓轴杆的触角应对插进的锁孔。
28. 根据权利要求9-11任一项所述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其特征是带有触动电源开关的副锁体即锁基尾部,也配备普通式的触动电源开关结合。”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470216Y,公告日为2002年01月09日;
对比文件2:CN101618742A,公开日为2010年01月06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连接机板上适应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固定装配;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电子触动开关的触角触及后会使车辆电源线路断开;凹槽位于锁基与连接机板结合处;锁栓轴杆的操作为摁进式。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电子触动开关的触角触及后会使车辆电源线路断开;凹槽位于锁基与连接机板结合处;锁栓轴杆的操作为摁进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控制止动销,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触动式电子开关或电子感应报警器;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缺口间或凹槽间伸/缩穿行;径台还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弹簧套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锁基在其末端切过轴向通孔还开有缺口,或者锁基上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凹槽开设。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设置触动式电子开关;锁基中设置的锁栓轴杆与连接机板呈钉子形或非钉子形,当锁基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口空隙处与连接机板结合后会形成“凹槽”形状;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缺口间或凹槽间伸/缩穿行;径台还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弹簧套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设置触动式电子开关;当锁基将其尾端靠面与连接机板结合时,而其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口空隙处与连接机板结合后会形成“凹槽”形状;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缺口间或凹槽间伸/缩穿行;径台还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弹簧套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应对“凹槽”闭锁的部位具有带锁孔的锁耳设计,当被锁式车梯架移动着地后,车梯架上的锁耳正好插进凹槽中,致使锁耳的锁孔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触角对应。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锁基由锁体和副锁体结合构成,锁体负责锁控机构配置,副锁体作为缺口式的触动电源开关植入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装配结合后,则组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类型;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缺口间或凹槽间伸/缩穿行;径台还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弹簧套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锁基在其末端切过轴向通孔还开有缺口,或者锁基上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凹槽开设。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锁基由锁体和副锁体结合构成,锁体负责锁控机构配置,副锁体作为缺口式的触动电源开关植入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装配结合后,则组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类型,由于锁基尾端的靠面切过轴向通孔呈现缺口式,故使副锁体与连接机板结合的缺口空隙处形成犹如“凹槽”形状,以利于锁栓轴杆的触角在“凹槽”间的伸缩穿行;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缺口间或凹槽间伸/缩穿行;径台还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弹簧套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锁基在其末端切过轴向通孔还开有缺口,或者锁基上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凹槽开设。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锁基由锁体和副锁体结合构成,锁体负责锁控机构配置,副锁体作为缺口式的触动电源开关植入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装配结合后,则组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类型,由于锁基尾端的靠面切过轴向通孔呈现缺口式,故使副锁体与连接机板结合的缺口空隙处形成犹如“凹槽”形状,以利于锁栓轴杆的触角在“凹槽”间的伸缩穿行;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缺口间或凹槽间伸/缩穿行;径台还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弹簧套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连接机板上既适合带有触动电源开关的副锁体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结合固定,也适于被锁式车梯架设置连动;而被锁式车梯架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时,其应对锁栓轴杆的触角部位具有适合插进“凹槽”的带有锁孔的锁耳设计,当被锁式车梯架移落着地后,车梯架上的锁耳随即插进“凹槽”中,并将电子触动开关的触角顶回致使电源线路断开,这样锁耳的锁孔恰好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触角对中。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连接机板带有锁定接口或/和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连动;当锁基将其尾端靠面与连接机板结合时,锁基的任意部位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凹槽或缺口开设;触动电源闭合;梯架腿上对应凹槽或缺口间的轴向通孔即锁栓轴杆触角部位,具有插进凹槽的锁定接口或/和接头设计;连接机板除了满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和连动被锁式车梯架外,还适应车辆即器物装配位的结合装配。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2-13、15-2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6、12-13、15-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要作到锁栓轴杆唯一“径台”关卡的厚实形状适合“止动销”卡动效应配合,仅凭对比文件有限的信息记载,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2)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2,还解决了如下缺陷问题:敦实厚重的径台与强度坚挺的止动销巧妙地卡在一块,无须过多繁琐环节和配置步骤;脱离了锁芯机关针对锁栓轴杆捆绑的负担制约;径台不但增强了锁栓轴杆抗攻击性的锁定强度和力度提高,而且操作起来非常方便简单;摆脱钥匙控锁的弊端影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径台、径槽和插孔三者之间是并列的技术方案,而在锁栓轴杆上设置径槽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也能取得坚固稳定、安全可靠、耐久实用、简便操作等力需的特色支撑效能,而采用径台取代径槽使得止动销触顶在径台上,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料得到的。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连接机板上适应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固定装配;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电子触动开关的触角触及后会使车辆电源线路断开;凹槽位于锁基与连接机板结合处;锁栓轴杆的操作为摁进式。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电子触动开关的触角触及后会使车辆电源线路断开;凹槽位于锁基与连接机板结合处;锁栓轴杆的操作为摁进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控制止动销,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触动式电子开关或电子感应报警器;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缺口间或凹槽间伸/缩穿行;径台还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弹簧套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锁基在其末端切过轴向通孔还开有缺口,或者锁基上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凹槽开设。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设置触动式电子开关;锁基中设置的锁栓轴杆与连接机板呈钉子形或非钉子形,当锁基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口空隙处与连接机板结合后会形成“凹槽”形状;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缺口间或凹槽间伸/缩穿行;径台还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弹簧套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设置触动式电子开关;当锁基将其尾端靠面与连接机板结合时,而其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口空隙处与连接机板结合后会形成“凹槽”形状;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缺口间或凹槽间伸/缩穿行;径台还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弹簧套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 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应对“凹槽”闭锁的部位具有带锁孔的锁耳设计,当被锁式车梯架移动着地后,车梯架上的锁耳正好插进凹槽中,致使锁耳的锁孔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触角对应。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锁基由锁体和副锁体结合构成,锁体负责锁控机构配置,副锁体作为缺口式的触动电源开关植入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装配结合后,则组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类型;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缺口间或凹槽间伸/缩穿行;径台还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弹簧套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锁基在其末端切过轴向通孔还开有缺口,或者锁基上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凹槽开设。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锁基由锁体和副锁体结合构成,锁体负责锁控机构配置,副锁体作为缺口式的触动电源开关植入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装配结合后,则组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类型,由于锁基尾端的靠面切过轴向通孔呈现缺口式,故使副锁体与连接机板结合的缺口空隙处形成犹如“凹槽”形状,以利于锁栓轴杆的触角在“凹槽”间的伸缩穿行;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缺口间或凹槽间伸/缩穿行;径台还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弹簧套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锁基在其末端切过轴向通孔还开有缺口,或者锁基上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凹槽开设。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锁基由锁体和副锁体结合构成,锁体负责锁控机构配置,副锁体作为缺口式的触动电源开关植入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装配结合后,则组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类型,由于锁基尾端的靠面切过轴向通孔呈现缺口式,故使副锁体与连接机板结合的缺口空隙处形成犹如“凹槽”形状,以利于锁栓轴杆的触角在“凹槽”间的伸缩穿行;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缺口间或凹槽间伸/缩穿行;径台还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弹簧套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连接机板上既适合带有触动电源开关的副锁体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结合固定,也适于被锁式车梯架设置连动;而被锁式车梯架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时,其应对锁栓轴杆的触角部位具有适合插进“凹槽”的带有锁孔的锁耳设计,当被锁式车梯架移落着地后,车梯架上的锁耳随即插进“凹槽”中,并将电子触动开关的触角顶回致使电源线路断开,这样锁耳的锁孔恰好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触角对中。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连接机板带有锁定接口或/和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连动;当锁基将其尾端靠面与连接机板结合时,锁基的任意部位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凹槽或缺口开设;触动电源闭合;梯架腿上对应凹槽或缺口间的轴向通孔即锁栓轴杆触角部位,具有插进凹槽的锁定接口或/和接头设计;连接机板除了满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和连动被锁式车梯架外,还适应车辆即器物装配位的结合装配。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2-13、15-2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6、12-13、15-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种摩托车梯架锁,同样公开了一种车身、车梯、锁一体化的梯架锁结构,同样既方便于跳键的卡动作用,又便于套在锁栓上的弹簧反力挡住的配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在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部位”,即径台、径槽和插孔三者之间是并列的技术方案,而在锁栓轴杆上设置径槽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2)对比文件1同样采用的是单一机能结构无须增设诸多部件和配合环节,仅在卡动的着力点处铸起一段强度足够强的径槽即可,同样具有所需的锁定强度,并且操作方便简单;而闭锁时无须驱动锁芯,只有开锁时才需要驱动锁芯,这是本领域另外一种常用的控锁机构,为了便于实现锁芯机关闭锁,本领域通常将控锁机构设置为只有开锁时才需要驱动锁芯。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对比文件1和2:对比文件1没有摆脱以往技术的套路沿袭和乏力束缚,a)锁栓14并未在技术上有所实质性的改进突破,在径杆上加工跳键槽13让跳键12卡入,由于锁栓的直径大多局限于10毫米以内,如在10毫米的杆径上深挖一处跳键槽,剩余连接处仅限5毫米,无益锁力效能的输出提高;b)触角为尖角单薄形状,缺乏坚挺的卡固效力,影响卡动跳键槽的吃合度,面对外部攻击力不堪一击;c)锁壳中的锁栓必须借助开锁机关的锁头捆绑连接,影响锁栓的基础不牢,不利于锁栓应对外力的攻击破坏;d)解锁至闭锁,需在锁栓上依次向内开有台阶10和反向台阶18,增加了内置机配负担,有损锁力输出的不足,其生产条件和工艺步骤也相对繁琐。对比文件2既没有带径台的锁栓轴杆设置,也没有给出止动销对径台卡固特征的配合。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依然存在锁力不足的缺陷,也得不到“车锁与电源开关”共处一体的结构特征。2)关于本申请:本申请对车梯架实施不同方式的闭锁机配效应,并在闭锁状态下让车梯架锁定接口或接头触及电源开关闭合控制,突破长期困扰锁力不足的影响、消除锁栓结构单薄支撑乏力等问题,无需多余步骤即让顶在径台上的止动销卡固,压缩机配占用空间,减少机配部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7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2014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申请日2012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梯架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其具有锁卡板1(相当于连接机板)和与锁卡板1固定的锁控机构,锁控机构被锁式车梯架16连动的设置,锁控机构具有锁壳7(相当于锁基);设在卡板1的锁壳7含带有台阶10(相当于径台)的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6和11、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锁芯控制机关配置组合成带有锁控机构锁壳7;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上的跳键12(相当于锁定接头)插进凹槽13中;只要旋转锁基外的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跳键12即对插进凹槽13的车梯架锁定接头,跳键12从台阶10上落下将锁栓14卡住不能回退,这样车梯架因被固锁而无法抬起;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将跳键12从锁栓14的台阶10下提离,在弹簧6、11作用下被弹回原位,只要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头12从凹槽13退回,被锁式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随之解锁即可抬起。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连接机板上适应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固定装配;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电子触动开关的触角触及后会使车辆电源线路断开;凹槽位于锁基与连接机板结合处;锁栓轴杆的操作为摁进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控制止动销,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梯架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11),其连接基座9(相当于连接机板)上适应带有锁芯控制机关4的锁控机构固定装配。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与本申请作用相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而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是电子锁的常规设置,而至于凹槽的位置以及锁栓轴杆的操作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触动电源闭合的一种车梯架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梯架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其具有锁卡板1(相当于连接机板)和锁卡板1上的锁控机构,锁控机构适于被锁式车梯架16连动的设置,锁控机构具有锁壳7(相当于锁基);设在卡板1的锁壳7含带有台阶10(相当于径台)的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6和11、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锁芯控制机关配置组合成带有锁控机构锁壳7;当实施禁锁时,被锁式车梯架上的跳键12(相当于锁定接头)插进凹槽13中,只要旋转锁基外的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把柄一头,另一头的跳键12即对插进凹槽13的车梯架锁定接头,这样车梯架因被固锁而无法抬起;解锁时,用钥匙驱动锁芯控制机关将跳键12从锁栓14的台阶10下提离,在弹簧6、11作用下被弹回原位,只要锁栓轴杆的锁定接头12从凹槽13退回,被锁式车梯架的锁定接头或接口随之解锁即可抬起。
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电子触动开关的触角触及后会使车辆电源线路断开;凹槽位于锁基与连接机板结合处;锁栓轴杆的操作为摁进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控制止动销,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然而,触动电源闭合是电子锁的常规设置,而至于凹槽的位置以及锁栓轴杆的操作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包括:锁壳7(相当于锁基)、锁控机构,锁控机构包含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6和11、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经彼此配置后即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所述锁壳7开有的轴向横孔设有锁栓14来回移动,在对应锁栓14的台阶或径槽部位与轴向横孔相交具有滑槽5(相当于止动销暗孔)穿过,其中设有跳键12(即止动销)和弹簧11;所述锁壳7与滑槽5非相交具有锁芯9孔开设,其中置有锁芯9控制机关装配;所述锁栓14为直径大小的轴节和轴杆形状,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设计,在适合跳键12触卡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槽和台阶10,径槽和台阶10用于跳键12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被一台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头8上;所述跳键12置在滑槽5时一头与锁栓14上的台阶10或径槽触顶,另一头被弹簧11压卡,以对锁栓14起到止退的作用。而至于未公开的锁芯控制机关与阶台的设置位置以及锁基的凹槽开设的设置位置,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布局需要就能做出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5对权利要求1或2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梯架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其具有锁卡板1(相当于连接机板)。而锁基将其尾端靠面与连接机板/车辆即器物固定时,而锁基的尾部即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口,当其缺口的空隙处与连接机板/车辆即器物结合后,会形成如同“凹槽”一样的类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锁基固定于部件之上的常规布置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并具体的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包括:锁壳7(相当于锁基)、锁控机构,锁控机构包含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6和11、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经彼此配置后即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所述锁壳7开有的轴向横孔设有锁栓14来回移动,在对应锁栓14的台阶或径槽部位与轴向横孔相交具有滑槽5(相当于止动销暗孔)穿过,其中设有跳键12(即止动销)和弹簧11;所述锁壳7与滑槽5非相交具有锁芯9孔开设,其中置有锁芯9控制机关装配;所述锁栓14为直径大小的轴节和轴杆形状,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设计,在适合跳键12触卡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槽和台阶10,径槽和台阶10用于跳键12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被一台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头8上;所述跳键12置在滑槽5时一头与锁栓14上的台阶10或径槽触顶,另一头被弹簧11压卡,以对锁栓14起到止退的作用。
可见,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触动式电子开关或电子感应报警器;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缺口间或凹槽间伸/缩穿行;径台还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弹簧套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锁基在其末端切过轴向通孔还开有缺口,或者锁基上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凹槽开设。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控制止动销,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然而,触动电源闭合以及,触动式电子开关或电子感应报警器是电子锁的常规设置,而止动销暗孔的位置、锁栓轴杆的结构以及动作方式、径台卡定弹簧的设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同时,为锁芯控制机关或电子驱动器设置相应的连接机构、锁基切过轴向通孔还开有缺口或凹槽,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实际的布局需要就能够做出的常规布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并具体的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包括:锁壳7(相当于锁基)、锁卡板1(相当于连接机板)和锁控机构,锁控机构包含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6和11、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经彼此配置后即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所述锁壳7开有的轴向横孔设有锁栓14来回移动,在对应锁栓14的台阶或径槽部位与轴向横孔相交具有滑槽5(相当于止动销暗孔)穿过,其中设有跳键12(即止动销)和弹簧11;所述锁壳7与滑槽5非相交具有锁芯9孔开设,其中置有锁芯9控制机关装配;所述锁栓14为直径大小的轴节和轴杆形状,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设计,在适合跳键12触卡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槽和台阶10,径槽和台阶10用于跳键12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被一台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头8上;所述跳键12置在滑槽5时一头与锁栓14上的台阶10或径槽触顶,另一头被弹簧11压卡,以对锁栓14起到止退的作用;锁卡板1适于车辆装配位的装配结合。
可见,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设置触动式电子开关;锁基中设置的锁栓轴杆与连接机板呈钉子形或非钉子形,当锁基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口空隙处与连接机板结合后会形成“凹槽”形状;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缺口间或凹槽间伸/缩穿行;径台还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弹簧套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控制止动销,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然而,触动电源闭合以及设置触动式电子开关是电子锁的常规设置,而锁栓轴杆与连接机板之间的连接方式及形成凹槽形状、止动销暗孔的位置、锁栓轴杆的结构以及动作方式、径台卡定弹簧的设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同时,为锁芯控制机关或电子驱动器设置相应的连接机构、锁基切过轴向通孔还开有缺口或凹槽,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实际的布局需要就能够做出的常规布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并具体的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包括:锁壳7(相当于锁基)、锁卡板1(相当于连接机板)和锁控机构,锁控机构包含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6和11、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经彼此配置后即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所述锁壳7开有的轴向横孔设有锁栓14来回移动,在对应锁栓14的台阶或径槽部位与轴向横孔相交具有滑槽5(相当于止动销暗孔)穿过,其中设有跳键12(即止动销)和弹簧11;所述锁壳7与滑槽5非相交具有锁芯9孔开设,其中置有锁芯9控制机关装配;所述锁栓14为直径大小的轴节和轴杆形状,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设计,在适合跳键12触卡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槽和台阶10,径槽和台阶10用于跳键12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被一台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头8上;所述跳键12置在滑槽5时一头与锁栓14上的台阶10或径槽触顶,另一头被弹簧11压卡,以对锁栓14起到止退的作用;锁卡板1适于车辆装配位的装配结合。
可见,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设置触动式电子开关;当锁基将其尾端靠面与连接机板结合时,而其末端切过轴向通孔开有的缺口空隙处与连接机板结合后会形成“凹槽”形状;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缺口间或凹槽间伸/缩穿行;径台还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弹簧套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 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的被锁式车梯架,应对“凹槽”闭锁的部位具有带锁孔的锁耳设计,当被锁式车梯架移动着地后,车梯架上的锁耳正好插进凹槽中,致使锁耳的锁孔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触角对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控制止动销,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然而,触动电源闭合以及设置触动式电子开关是电子锁的常规设置,而锁栓轴杆与连接机板之间的连接方式及形成凹槽形状、止动销暗孔的位置、锁栓轴杆的结构以及动作方式、径台卡定弹簧的设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同时,为锁芯控制机关或电子驱动器设置相应的连接机构、对应凹槽设置带锁孔的锁耳以使其互相配合支撑,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实际的布局需要就能够做出的常规布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并具体的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包括:锁壳7(相当于锁基)、锁控机构,锁控机构包含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6和11、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经彼此配置后即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所述锁壳7开有的轴向横孔设有锁栓14来回移动,在对应锁栓14的台阶或径槽部位与轴向横孔相交具有滑槽5(相当于止动销暗孔)穿过,其中设有跳键12(即止动销)和弹簧11;所述锁壳7与滑槽5非相交具有锁芯9孔开设,其中置有锁芯9控制机关装配;所述锁栓14为直径大小的轴节和轴杆形状,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设计,在适合跳键12触卡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槽和台阶10,径槽和台阶10用于跳键12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被一台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头8上;所述跳键12置在滑槽5时一头与锁栓14上的台阶10或径槽触顶,另一头被弹簧11压卡,以对锁栓14起到止退的作用。
可见,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锁基由锁体和副锁体结合构成,锁体负责锁控机构配置,副锁体作为缺口式的触动电源开关植入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装配结合后,则组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类型;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缺口间或凹槽间伸/缩穿行;径台还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弹簧套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锁基在其末端切过轴向通孔还开有缺口,或者锁基上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凹槽开设。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控制止动销,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然而,触动电源闭合是电子锁的常规设置,而锁基由锁体和副锁体组成的结构、止动销暗孔的位置、锁栓轴杆的结构以及动作方式、径台卡定弹簧的设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同时,为锁芯控制机关或电子驱动器设置相应的连接机构、锁基切过轴向通孔还开有缺口或凹槽,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实际的布局需要就能够做出的常规布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并具体的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包括:锁壳7(相当于锁基)、锁控机构,锁控机构包含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6和11、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经彼此配置后即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所述锁壳7开有的轴向横孔设有锁栓14来回移动,在对应锁栓14的台阶或径槽部位与轴向横孔相交具有滑槽5(相当于止动销暗孔)穿过,其中设有跳键12(即止动销)和弹簧11;所述锁壳7与滑槽5非相交具有锁芯9孔开设,其中置有锁芯9控制机关装配;所述锁栓14为直径大小的轴节和轴杆形状,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设计,在适合跳键12触卡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槽和台阶10,径槽和台阶10用于跳键12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被一台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头8上;所述跳键12置在滑槽5时一头与锁栓14上的台阶10或径槽触顶,另一头被弹簧11压卡,以对锁栓14起到止退的作用。
可见,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锁基由锁体和副锁体结合构成,锁体负责锁控机构配置,副锁体作为缺口式的触动电源开关植入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装配结合后,则组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类型,由于锁基尾端的靠面切过轴向通孔呈现缺口式,故使副锁体与连接机板结合的缺口空隙处形成犹如“凹槽”形状,以利于锁栓轴杆的触角在“凹槽”间的伸缩穿行;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缺口间或凹槽间伸/缩穿行;径台还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弹簧套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所述锁基在其末端切过轴向通孔还开有缺口,或者锁基上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凹槽开设。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控制止动销,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然而,触动电源闭合是电子锁的常规设置,而锁基由锁体和副锁体组成的结构及凹槽位置、止动销暗孔的位置、锁栓轴杆的结构以及动作方式、径台卡定弹簧的设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同时,为锁芯控制机关或电子驱动器设置相应的连接机构、锁基切过轴向通孔还开有缺口或凹槽,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实际的布局需要就能够做出的常规布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摩托车双撑锁,并具体的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包括:锁壳7(相当于锁基)、锁控机构,锁控机构包含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6和11、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经彼此配置后即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所述锁壳7开有的轴向横孔设有锁栓14来回移动,在对应锁栓14的台阶或径槽部位与轴向横孔相交具有滑槽5(相当于止动销暗孔)穿过,其中设有跳键12(即止动销)和弹簧11;所述锁壳7与滑槽5非相交具有锁芯9孔开设,其中置有锁芯9控制机关装配;所述锁栓14为直径大小的轴节和轴杆形状,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设计,在适合跳键12触卡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槽和台阶10,径槽和台阶10用于跳键12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被一台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头8上;所述跳键12置在滑槽5时一头与锁栓14上的台阶10或径槽触顶,另一头被弹簧11压卡,以对锁栓14起到止退的作用。
可见,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触动电源闭合实施动作;锁基由锁体和副锁体结合构成,锁体负责锁控机构配置,副锁体作为缺口式的触动电源开关植入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装配结合后,则组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类型,由于锁基尾端的靠面切过轴向通孔呈现缺口式,故使副锁体与连接机板结合的缺口空隙处形成犹如“凹槽”形状,以利于锁栓轴杆的触角在“凹槽”间的伸缩穿行;与轴向通孔相交具有止动销暗孔;锁栓轴杆的另一头作为锁定接口或接头乃在缺口间或凹槽间伸/缩穿行;径台还用于卡住套在锁栓轴杆上的弹簧;弹簧套另一头顶卡在轴向通孔的台阶孔壁上,卡在锁栓轴杆的径台上下作上下提动控制;所述锁芯控制机关或/和电子驱动器具有拨动止动销的连接机构;连接机板上既适合带有触动电源开关的副锁体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体结合固定,也适于被锁式车梯架设置连动;而被锁式车梯架设在连接机板上连动时,其应对锁栓轴杆的触角部位具有适合插进“凹槽”的带有锁孔的锁耳设计,当被锁式车梯架移落着地后,车梯架上的锁耳随即插进“凹槽”中,并将电子触动开关的触角顶回致使电源线路断开,这样锁耳的锁孔恰好与轴向通孔的锁栓轴杆触角对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另外一种方式控制止动销,设置不同的锁栓轴杆形状。
然而,触动电源闭合是电子锁的常规设置,而锁基由锁体和副锁体组成的结构及凹槽位置、止动销暗孔的位置、锁栓轴杆的结构以及动作方式、径台卡定弹簧的设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同时,为锁芯控制机关或电子驱动器设置相应的连接机构、对应凹槽设置带锁孔的锁耳以使其互相配合支撑,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实际的布局需要就能够做出的常规布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2-13对在前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梯架腿直接移至缺口即凹槽间、以及锁基的任意部位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对外敞露的凹槽开设,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实际的布局需要就能够做出的常规布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触动电源闭合的车梯架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梯架锁(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并具体的公开了如下特征:其具有锁卡板1(相当于连接机板)和锁卡板1上的锁控机构,锁控机构适于被锁式车梯架16连动的设置,锁控机构具有锁壳7(相当于锁基);设在卡板1的锁壳7含带有台阶10(相当于径台)的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6和11、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锁芯控制机关配置组合成带有锁控机构锁壳7;锁卡板1分别设有带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和带有锁定接口或/和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连动。
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连接机板带有锁定接口或/和接头的被锁式车梯架连动;当锁基将其尾端靠面与连接机板结合时,锁基的任意部位切过轴向通孔具有凹槽或缺口开设;触动电源闭合;梯架腿上对应凹槽或缺口间的轴向通孔即锁栓轴杆触角部位,具有插进凹槽的锁定接口或/和接头设计;连接机板除了满足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装配和连动被锁式车梯架外,还适应车辆即器物装配位的结合装配。
然而,连接机板的连动式设置、锁基与连接机板结合的方式、凹槽或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插入凹槽的方式,连接机板的适配性,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4、5、14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附图1-4):包括:锁壳7(相当于锁基)、锁控机构,锁控机构包含锁栓14(相当于锁栓轴杆)、弹簧6和11、锁芯控制机关、跳键12(相当于止动销),经彼此配置后即形成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壳;所述锁壳7开有的轴向横孔设有锁栓14来回移动,在对应锁栓14的台阶或径槽部位与轴向横孔相交具有滑槽5(相当于止动销暗孔)穿过,其中设有跳键12(即止动销)和弹簧11;所述锁壳7与滑槽5非相交具有锁芯9孔开设,其中置有锁芯9控制机关装配;所述锁栓14为直径大小的轴节和轴杆形状,一头探露锁基外为把柄状,另一头为锁定接头设计,在适合跳键12触卡的部位具有轴节与轴杆形成的径槽和台阶10,径槽和台阶10用于跳键12对其触顶的卡动作用;所述弹簧6套在锁栓14上,一头被一台节卡住,另一头则顶在锁头8上;所述跳键12置在滑槽5时一头与锁栓14上的台阶10或径槽触顶,另一头被弹簧11压卡,以对锁栓14起到止退的作用。而至于锁芯控制机关与阶台的设置以及位置,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布局需要就能做出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从属权利要求16进一步限定了“锁栓轴杆除了具有径台外,还增开再径台即径台设计”;然而这同样仅是用于止挡弹簧以及与止动销配合,因此设置一个或再增开径台都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从属权利要求17、18进一步限定了“止动销改进型开有被锁栓轴杆穿过的过槽或通孔,以适应锁芯控制机关在轴向通孔另一侧对止动销驱动控制”;然而开过槽或通孔都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关于设置机关部件位置时所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6、从属权利要求19、20进一步限定了“被锁式车梯架改在锁基上连动设置,以适应梯架腿上带锁孔的锁耳对凹槽的插进”、“被锁式车梯架改在锁基上连动设置,以适应梯架腿直接在凹槽中被驳”,然而锁基与被锁部件之间进行连动设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7、从属权利要求21进一步限定了“被锁式车梯架上具有带锁孔的锁耳型或带锁孔的折角式锁耳型”,然而这仅是本领域采取的常规锁孔形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8、从属权利要求22进一步限定了“根据被锁式车梯架设在锁基上或连接机板上的连动不同类型,分别具有被锁式车梯架置在凹槽或缺口即“凹槽”之外连动型、被锁式车梯架置在凹槽或缺口即“凹槽”中连动型”,然而这些仅是本领域常规的连动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9、从属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了“被锁式车梯架的锁定接口或/和接头适于凹槽或缺口的闭锁设计,除了在梯架上设有带锁孔的凸舌式锁耳类型外,还分别具有梯架腿上开有锁孔型、梯架腿被驳型,以及任意不同类型”,然而这些仅是被锁式车梯架的锁定接口或/和接头的常规配合类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0、从属权利要求24-26进一步限定了“连接机板除了适于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固定和连动被锁式车梯架设置外,还适应车辆即器物装配位的装配结合”、“带有锁控机构的锁基既适于被锁式车梯架设置连动,也适应在车辆即器物装配位装配结合”、“锁基无与连接机板结合,而直接与车辆进行装配”,然而这些仅仅是连接机板、锁基与被连接车辆之间常规的装配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1、从属权利要求27进一步限定了“连接机板上还增开适于锁栓轴杆的触角应对插进的锁孔”,然而这仅是连接机板与锁栓轴杆的触角的常规配置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2、从属权利要求28进一步限定了“带有触动电源开关的副锁体即锁基尾部,也配备普通式的触动电源开关结合”,然而在触动电源开关基础上,再结合设置普通式的触动电源开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关于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种摩托车梯架锁,同样公开了一种车身、车梯、锁一体化的梯架锁结构,同样既方便于跳键的卡动作用,又便于套在锁栓上的弹簧反力挡住的配合,而本申请作为核心关键机件的“锁栓轴杆”并不是只设有“径台”形状,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在对应锁栓轴杆的径台或径槽或插孔部位”,即锁栓轴杆上即可设置径台也可设置径槽还可设置插孔,即径台、径槽和插孔三者之间是并列的技术方案,而在锁栓轴杆上设置径槽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梯架锁,连接基座9(相当于连接机板)上适应带有锁芯控制机关4的锁控机构固定装配;给出了在连接机板上设置锁控机构的技术启示。2)首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记载的内容为准,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所述技术效果并未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相应的阐述。其次,相对于本申请,当在锁栓轴杆上设置径槽时,形成锁力的着力点就集中在径槽上,对比文件1同样采用的是单一机能结构无须增设诸多部件和配合环节,仅在卡动的着力点处铸起一段强度足够强的径槽即可,一旦被止动销卡住便积蓄着巨大的凝聚力结点,同样具有所需的锁定强度,并且操作方便简单;最后,闭锁时无须驱动锁芯,只有开锁时才需要驱动锁芯,这是本领域另外一种常用的控锁机构,为了便于实现锁芯机关闭锁,本领域通常将控锁机构设置为只有开锁时才需要驱动锁芯。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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