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锅具和锅具的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45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676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40412.9
申请日:2016-05-20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电热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博
合议组组长:温广辉
参审员:贺晓锋
国际分类号:A47J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其他部分是基于现有技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40412.9、名称为“锅具和锅具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申请人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0日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做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921584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04739219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锅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锅体内壳;
锅体外壳,套设在所述锅体内壳的外侧,并与所述锅体内壳密封连接形成中空腔体,所述中空腔体为真空腔体;
多孔泡沫金属件,设在所述锅体内壳的外侧壁和/或所述锅体外壳的内侧壁上,且相邻所述多孔泡沫金属件之间具有导流间隙;和
液态相变工质,位于所述中空腔体的底部位置处,并能够沿着所述多孔泡沫金属件中的孔洞挥发和冷凝;
所述锅体外壳的外侧壁面的上部位置处开设有连接口,所述连接口处设有与所述中空腔体密闭连通的金属管,所述金属管用于向所述中空腔体的底部注射所述液态相变工质,并使所述中空腔体内的空气通过所述金属管排出;
所述锅体内壳的锅口处设有向外弯折的第一环形翻边,所述锅体外壳的锅口处设有向外弯折的第二环形翻边,所述第一环形翻边与所述第二环形翻边密闭连接,以在所述锅体内壳和所述锅体外壳之间形成密闭的所述中空腔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中空腔体内的真空度为10-3Pa~10-1Pa。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锅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锅体内壳和所述锅体外壳均采用不锈钢板或铝合金板冲压成型,且所述不锈钢板或所述铝合金板的厚度范围为0.6mm~2.5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所述的锅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中空腔体的宽度范围为1.5mm~4mm;
其中,所述中空腔体的宽度为所述锅体内壳的外侧壁面和所述锅体外壳的内侧壁面之间形成的间隙宽度。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锅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孔泡沫金属件的厚度与所述中空腔体的宽度相适配,所述多孔泡沫金属件的平均孔径为0.2mm~0.4mm,孔隙率为70%~90%。
6. 一种锅具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S10,制作锅体内壳和锅体外壳,锅体内壳和锅体外壳上均具有外延的环形翻边;
步骤S20,在所述锅体内壳的外侧壁和/或所述锅体外壳的内侧壁上设置多孔泡沫金属件;
步骤S30,将所述锅体外壳套设在所述锅体内壳的外侧,将二者顶部的环形翻边焊接成一体以使锅体外壳与所述锅体内壳密封连接形成中空腔体;
步骤S40,向所述中空腔体内注射液态相变工质,使得所述液态相变工质沉积在所述中空腔体的底部,并将所述中空腔体内的真空度降低至预设值。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锅具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40具体包括:
步骤S402,在所述锅体外壳的外侧壁面的上部位置处开设有连接口,并在所述连接口处密闭连接金属管;
步骤S404,通过所述金属管向所述中空腔体内注射所述液态相变工质,然后对所述锅体外壳的底部进行加热,以使所述液态相变工质汽化挥发,排除所述中空腔体内的空气;
步骤S406,采用真空泵通过所述金属管,继续将所述中空腔体内的真空度降低至所述预设值;
步骤S408,在真空环境下将所述金属管的外端口密封。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锅具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步骤S40中,所述预设值为10-3Pa~10-1Pa。”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锅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匀温真空无烟锅,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还包括多孔泡沫金属件,设在锅体内壳的外侧壁和/或锅体外壳的内侧壁上,且相邻多孔泡沫金属件之间具有导流间隙;液态相变工质能够沿着多孔泡沫金属件中的孔洞挥发和冷凝。锅体内壳的锅口处设有向外弯折的第一环形翻边,锅体外壳的锅口处设有向外弯折的第二环形翻边,第一环形翻边与所述第二环形翻边密闭连接。锅体外壳的外侧壁面的上部位置处开设有连接口,连接口处设有与中空腔体密闭连通的金属管,金属管用于向中空腔体的底部注射所述液态相变工质,并使中空腔体内的空气通过金属管排出。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 2公开了多孔泡沫金属结构,其他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样,权利要求6是相应的一种锅具的制作方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可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7-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将权利要求恢复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锅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锅体内壳;
锅体外壳,套设在所述锅体内壳的外侧,并与所述锅体内壳密封连接形成中空腔体,所述中空腔体为真空腔体;
多孔泡沫金属件,设在所述锅体内壳的外侧壁和/或所述锅体外壳的内侧壁上,且相邻所述多孔泡沫金属件之间具有导流间隙;和
液态相变工质,位于所述中空腔体的底部位置处,并能够沿着所述多孔泡沫金属件中的孔洞挥发和冷凝。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锅体内壳的锅口处设有向外弯折的第一环形翻边,所述锅体外壳的锅口处设有向外弯折的第二环形翻边,所述第一环形翻边与所述第二环形翻边密闭连接,以在所述锅体内壳和所述锅体外壳之间形成密闭的所述中空腔体。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锅体外壳的外侧壁面的上部位置处开设有连接口,所述连接口处设有与所述中空腔体密闭连通的金属管,所述金属管用于向所述中空腔体的底部注射所述液态相变工质,并使所述中空腔体内的空气通过所述金属管排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锅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中空腔体内的真空度为10-3Pa~10-1Pa。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锅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锅体内壳和所述锅体外壳均采用不锈钢板或铝合金板冲压成型,且所述不锈钢板或所述铝合金板的厚度范围为0.6mm~2.5mm。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锅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中空腔体的宽度范围为1.5mm~4mm;
其中,所述中空腔体的宽度为所述锅体内壳的外侧壁面和所述锅体外壳的内侧壁面之间形成的间隙宽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锅具,其特征在于,
所述多孔泡沫金属件的厚度与所述中空腔体的宽度相适配,所述多孔泡沫 金属件的平均孔径为0.2mm~0.4mm,孔隙率为70%~90%。
8. 一种锅具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S10,制作锅体内壳和锅体外壳;
步骤S20,在所述锅体内壳的外侧壁和/或所述锅体外壳的内侧壁上设置多孔泡沫金属件;
步骤S30,将所述锅体外壳套设在所述锅体内壳的外侧,并与所述锅体内壳密封连接形成中空腔体;
步骤S40,向所述中空腔体内注射液态相变工质,使得所述液态相变工质沉积在所述中空腔体的底部,并将所述中空腔体内的真空度降低至预设值。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锅具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40具体包括:
步骤S402,在所述锅体外壳的外侧壁面的上部位置处开设有连接口,并在所述连接口处密闭连接金属管;
步骤S404,通过所述金属管向所述中空腔体内注射所述液态相变工质,然后对所述锅体外壳的底部进行加热,以使所述液态相变工质汽化挥发,排除所述中空腔体内的空气;
步骤S406,采用真空泵通过所述金属管,继续将所述中空腔体内的真空度降低至所述预设值;
步骤S408,在真空环境下将所述金属管的外端口密封。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锅具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步骤S40中,所述预设值为10-3Pa~10-1Pa。”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多孔泡沫金属件设置在锅体内壳的外侧壁和/或锅体外壳的内侧壁上,结合自身具有过个孔洞的特性可知,多孔泡沫金属件有助于相变工质的冷凝。(2)由于多孔泡沫金属孔洞结构的存在,使得气体的相变工质被分割受限于孔洞的小空间中,这样与没有在锅具侧壁设置多孔泡沫金属的锅具相比,气液转换得更快,有利于锅体上下温度快速时间一致。(3)本申请的导流间隙设置在多孔泡沫金属件之间,一方面使气体相变工质沿着相邻两个多孔泡沫金属件之间的导流间隙传向中空腔体上部,另一方面多孔泡沫金属可以吸附相变液体,并在重力的作用下使相变液体更快地流下。因而权利要求1和8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锅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匀温真空无烟锅,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使用多孔泡沫金属件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翅片,液态相变工质能够沿着多孔泡沫金属件中的孔洞挥发和冷凝。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是使锅体快速导热达到各部位温度均匀。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泡沫金属结构,为了能够使锅体快速导热达到各部位温度均匀的目的,使用泡沫金属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翅片是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同样,权利要求8是相应的一种锅具的制作方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可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将原权利要求3变更为新的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2、4-7变更为新的权利要求2-6;删除原权利要求8,将原权利要求9变更为新的权利要求7,原权利要求10变更为新的权利要求8,新的权利要求1和7如下:
“1. 一种锅具,其特征在于,包括:
锅体内壳;
锅体外壳,套设在所述锅体内壳的外侧,并与所述锅体内壳密封连接形成中空腔体,所述中空腔体为真空腔体;
多孔泡沫金属件,设在所述锅体内壳的外侧壁和/或所述锅体外壳的内侧壁上,且相邻所述多孔泡沫金属件之间具有导流间隙;和
液态相变工质,位于所述中空腔体的底部位置处,并能够沿着所述多孔泡沫金属件中的孔洞挥发和冷凝;
所述锅体外壳的外侧壁面的上部位置处开设有连接口,所述连接口处设有与所述中空腔体密闭连通的金属管,所述金属管用于向所述中空腔体的底部注射所述液态相变工质,并使所述中空腔体内的空气通过所述金属管排出。
7. 一种锅具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S10,制作锅体内壳和锅体外壳;
步骤S20,在所述锅体内壳的外侧壁和/或所述锅体外壳的内侧壁上设置多孔泡沫金属件;
步骤S30,将所述锅体外壳套设在所述锅体内壳的外侧,并与所述锅体内壳密封连接形成中空腔体;
步骤S40,向所述中空腔体内注射液态相变工质,使得所述液态相变工质沉积在所述中空腔体的底部,并将所述中空腔体内的真空度降低至预设值;
所述步骤S40具体包括:
步骤S402,在所述锅体外壳的外侧壁面的上部位置处开设有连接口,并在所述连接口处密闭连接金属管;
步骤S404,通过所述金属管向所述中空腔体内注射所述液态相变工质,然后对所述锅体外壳的底部进行加热,以使所述液态相变工质汽化挥发,排除所述中空腔体内的空气;
步骤S406,采用真空泵通过所述金属管,继续将所述中空腔体内的真空度降低至所述预设值;
步骤S408,在真空环境下将所述金属管的外端口密封。”
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如下区别:(1)多孔泡沫金属,设在锅体内壳的外侧壁和/或锅体外壳的内侧壁上,且相邻多孔泡沫金属之间具有导流间隙;(2)锅体外壳的外侧壁面的上部位置处开设有连接口,连接口处设有与中空腔体密闭连通的金属管,金属管用于向中空腔体的底部注射液态相变工质,并使中空腔体内的空气通过金属管排出。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中导热金属是加快微小水体单元的沸腾汽化,使得锅具底壁能够产生大量的气泡带走热量,以使锅具内的水体迅速吸收明火产生的热量;而本申请多孔泡沫金属是有利于受热后的相变工质在重力作用下沿多孔泡沫金属回流到中空腔体底部,其无法大大加快液体相变工质的汽化,本申请中多孔泡沫金属的目的是为了使锅具各处受热均匀。二者的发明目的以及作用并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容易想到将不同位置、不同作用的两个部件进行替换。
针对区别特征(2),在锅体外的开设连接口不会破坏锅体内壳结构避免锅具泄露,同时将金属管设置在连接口处可以避免直接通过连接口注入液态相变工质或抽出空气;在现有技术中并未公开在锅具上打孔的技术方案,更未公开在锅体外壳的外侧壁面上设置连接口以安装金属管,从而实现中空腔体的注入与排除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在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项为基础作出。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其他部分是基于现有技术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锅具,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匀温真空无烟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1-2页、附图1-3):匀温真空无烟锅具有内锅1和外锅2;内锅1与外锅2在锅沿3处直接焊接在一起,在内锅2和外锅1之间设有空腔5,且真空腔5为真空状态;在内锅2和外锅1之间连接有翅片4,并且内锅1、外锅2和翅片4焊接成一体,在空腔5的翅片4之间形成有通道(参见图3),翅片4呈放射状由锅底7发出;在空腔5中加入水6,其位于中空腔体的底部位置处(参见图2),当对锅底7进行加热,触发水的沸腾,将热量从锅底7带向锅沿3方向,由于锅沿3处较冷,水蒸汽会遇冷凝结成水再流到锅底7,如此不断循环,以达到使整个锅处于均温的状态。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1中的内锅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锅体内壳;对比文件1中的外锅1相当于本申请的锅体外壳,从图3可见,外锅1位于内锅2的外侧;对比文件1的空腔5相当于本申请的真空腔体;对比文件1的水6相当于本申请的液态相变工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使用多孔泡沫金属件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翅片,液态相变工质能够沿着多孔泡沫金属件中的孔洞挥发和冷凝;(2)锅体外壳的外侧壁面的上部位置处开设有连接口,连接口处设有与中空腔体密闭连通的金属管,金属管用于向中空腔体的底部注射液态相变工质,并使中空腔体内的空气通过金属管排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锅体快速导热达到各部位温度均匀并使得中空腔体实现真空。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节能锅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19段,附图3):锅具的底壁的内表面包括有一层导热泡沫金属14,如泡沫铜;泡沫金属14内部的大量孔隙将进入其中的水体分隔成微小水体单元分别进行包围式加热,使各微小水体单元迅速沸腾汽化,从而在泡沫金属14表面形成连续上升的大量气泡流,将底壁的热量迅速传递至水体各处,由于水体的四周具有极大的受热面积,可以使得水快速沸腾汽化,热量在水体内迅速传递,大大促进了水体对锅底热量的吸收,从而大幅节约烧水时间。由以上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泡沫金属结构大大存进了水体的沸腾汽化,使得热量传递速度加快,加快了锅体达到温度均匀,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泡沫金属结构的启示;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的基础上,为了能够使锅体快速导热达到各部位温度均匀的目的,可以使用泡沫金属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翅片,这是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由于泡沫金属结构本身具有的增大接触面积的特性,水汽也可以在其中加快冷凝。
对于上述区别(2),其具体限定了抽真空的结构,为了向密封的空腔内注入工质,在外壁上开设具有与空腔密闭连通的金属管的连接口是容易想到的,而连接口的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同时,在相对密闭的空腔内注入液态工质其必然可以使得其内部空气的排出,其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由对比文件1中附图3可知在空腔5的翅片4之间形成有通道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导流间隙,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水沸腾后的水蒸汽从锅底7向锅沿3处冷凝成水后流到锅底,如此循环可以使得将锅底7的热量带到整个锅,增大了散热面积,同时使得整个锅均匀受热,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解决了使得锅体能够均匀受热的问题。而基于泡沫金属在本申请中起到了能够使得液态工质在孔洞中挥发和冷凝以加快散热的作用,以及其作为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而言,其实际解决的是能够使锅体快速导热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中的泡沫金属结构大大促进了水体的沸腾汽化,使得热量传递速度加快,加快了锅体达到温度均匀,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泡沫金属结构的启示;可见基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区别而言,对比文件2给出了启示,而非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进行直接对比得出发明目的以及作用不同的结论。
(2)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空腔5内加入水6且空腔5内为真空状态而成为一个真空腔”,可见对比文件1中锅体结构与本申请中锅体结构是相同的,制造此类型锅体的结构主要在于注入液态工质和使得壳体之间的腔体真空;在制造具有真空腔体的锅体时,通常是设置一个抽气口来进行抽真空,而为了不破坏内锅的完整结构和内外锅接口处的密封性,将抽气口设置在外锅侧壁是本领域通常采用的;而为了便于注入液态工质,在接口处安装一个金属管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由此可见,上述手段是常规使用的,也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仍不能被认可。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了锅口的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内锅与外锅在锅沿处直接焊接在一起,内锅与外锅之间设有空腔,并同时空腔内加入了工作介质且空腔内为真空状态而成为一个真空腔(相当于本申请的锅口密闭连接,锅体内壳和外壳之间形成密闭的中空腔体);为了美观和便于搬拿,设置锅沿的翻折边在设计锅具时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了中空腔体的真空度,中空腔体的真空度压强值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设计需要来进行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了锅体材质和厚度,不锈钢和铝合金均是制作锅体常规使用的材料,而使用冲压成型技术制作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具体使用板材的厚度可以根据具体锅具的使用用途以及设计需要进行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了中空腔体的宽度,中空腔体是由锅体内壳和外壳构成,其宽度必然与内壳和外壳间的间隙宽度相同;而具体的宽度范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设计需求来设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了多空泡儿金属件的技术参数,为了增加安装的牢固程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会将多孔泡沫金属件的厚度与中空腔体相匹配;而具体选用何种参数的金属泡沫,则是本领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锅具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匀温真空无烟锅,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1-2页、附图1-3):匀温真空无烟锅具有内锅1和外锅2(具有在制作过程中必然会先制作内锅和外锅步骤);在内锅2和外锅1之间连接有翅片4,并且内锅1、外锅2和翅片4焊接成一体(相当于具有在内壳外侧壁和外壳内侧壁设置泡沫金属件步骤);内锅1与外锅2在锅沿3处直接焊接在一起,在内锅2和外锅1之间设有空腔5(相当于具有锅体内壳和外壳密封形成中空腔体步骤);在空腔5中加入水6,其位于中空腔体的底部位置处,且真空腔5为真空状态(相当于具有向中空腔体诸如液体相变工质步骤,并必然存在抽真空的步骤)。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锅体内壳和外壳之间设置的是多孔泡沫金属件,并且各个制作步骤具有一定的顺序;(2)在设置中空腔体步骤中在锅体外壳的外侧壁面的上部位置处开设有连接口,并在连接口处密闭连接金属管;通过金属管向中空腔体内注射液态相变工质,然后对锅体外壳的底部进行加热,以使液态相变工质汽化挥发,排除中空腔体内的空气;采用真空泵通过金属管继续将中空腔体内的真空度降低至预设值;在真空环境下将金属管的外端口密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作快速导热锅体并使得中空腔体实现真空。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锅具的底壁的内表面包括有一层导热泡沫金属14,如泡沫铜,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也是可以快速导热;而在锅具制作过程中各个步骤的先后顺序则由整个工厂的生产流程进行确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的。
对于区别(2),其限定了抽真空的结构步骤,为了向密封的空腔内注入工质,在外壁上开设具有与空腔密闭连通的金属管的连接口是容易想到的,而连接口的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同时,进行加热使得液体工质汽化后排除空气也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而使用真空泵进行抽真空操作也是常规使用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了中空腔体的真空度,中空腔体的真空度压强值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设计需要来进行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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