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6042铝合金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6042铝合金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49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547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43291.3
申请日:2016-05-20
复审请求人:淮安和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晏杰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刘天佐
国际分类号:C22C21/08,C22C1/03,C22F1/047,B22D4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43291.3、名称为“一种6042铝合金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淮安和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5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676892A,公开日为2012年9月19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公知常识证据1(《铝、镁合金熔炼与成形加工技术》,吴树森等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第6页)和公知常识证据2(《铝冶炼生产技术手册》 下册,厉衡隆等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第695页第3-4段)。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74]段、说明书附图图1-2以及2017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6042铝合金,其特征在于,所述铝合金由以下质量百分比成分组成:Si:0.38-0.48%,Cu:0.06-0.12%,Mn:0.01-0.05%,Mg:0.50-0.60%,Cr:0.01-0.03%,Zn:0.03-0.08%,Ti:0.01-0.03%,Fe≤0.08%,稀土元素:0.001-0.002%,余量为Al以及不可避免的杂质元素,其中,单个杂质元素含量≤0.02%,总杂质元素含量≤0.15%,所述稀土元素为La、Ce、Pr、Nd、Pm、Sm或Eu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6042铝合金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将99.99%的高纯度精铝锭和含Fe铝锭置于铝熔炼炉中加热至730-740℃熔化成铝液,并加入Si、Cu、Mn、Cr、Zn、Ti元素;
S2、在熔炼炉合金液中加精炼剂精炼,并进行扒渣处理;
S3、按设定要求含量在熔炼炉铝液中加入Mg元素、稀土元素及剩余的Si、Cu、Mn、Cr、Zn元素;
S4、在熔炼炉铝液中通入氩气进行精炼,并进行扒渣处理;
S5、将熔炼炉铝液静置60-80min;
S6、将所述铝熔炼炉中的铝液经铝液流道以设定的单位时间流量引向浇铸炉,先根据铝液在流道中的单位时间流量,按设定要求含量在铝液流道中连续加入剩余Ti元素;然后将铝液引入在线精练炉并再次通入氩气进行保温精炼除气;再将经再次精炼的铝液引入在线过滤装置进行在线过滤,最后引入结晶器进行铸造,获得铝棒;
步骤S1中所述含Fe铝锭中Fe的含量为0.05-0.15%,所述99.99%的高纯度精铝锭和含Fe铝锭的重量比为(2-3):1;所述在线过滤装置包括40-60目的板式过滤器和70-120目的陶瓷管式过滤器,所述铝液先经40-60目的板式过滤器过滤后再经过70-120目的陶瓷管式过滤器过滤;所述冷却过程包括将所述铝棒置于冷却室先在强风中冷却30-60min,然后用冷水淋冷却至室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6042铝合金,其特征在于,步骤S1中所述Si、Cu、Mn、Cr、Zn、Ti元素以中间合金的形式或者 纯合金的形式加入,加入量为目标值的70-8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6042铝合金,其特征在于,步骤S6中剩余Ti元素以铝钛碳中间合金细化剂形式加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6042铝合金,其特征在于,步骤S6铸造得到的铝棒还进行热处理,所述热处理过程为将铝棒加热到550-570℃保温6-10h后冷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合并权利要求1、2,并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Fe元素的含量控制在0.06-0.08%”。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6042铝合金,其特征在于,所述铝合金由以下质量百分比成分组成:Si:0.38-0.48%,Cu:0.06-0.12%,Mn:0.01-0.05%,Mg:0.50-0.60%,Cr:0.01-0.03%,Zn:0.03-0.08%,Ti:0.01-0.03%,Fe:0.06-0.08%,稀土元素:0.001-0.002%,余量为Al以及不可避免的杂质元素,其中,单个杂质元素含量≤0.02%,总杂质元素含量≤0.15%,所述稀土元素为La、Ce、Pr、Nd、Pm、Sm或Eu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6042铝合金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将99.99%的高纯度精铝锭和含Fe铝锭置于铝熔炼炉中加热至730-740℃熔化成铝液,并加入Si、Cu、Mn、Cr、Zn、Ti元素;
S2、在熔炼炉合金液中加精炼剂精炼,并进行扒渣处理;
S3、按设定要求含量在熔炼炉铝液中加入Mg元素、稀土元素及剩余的Si、Cu、Mn、Cr、Zn元素;
S4、在熔炼炉铝液中通入氩气进行精炼,并进行扒渣处理;
S5、将熔炼炉铝液静置60-80min;
S6、将所述铝熔炼炉中的铝液经铝液流道以设定的单位时间流量引向浇铸炉,先根据铝液在流道中的单位时间流量,按设定要求含量在铝液流道中连续加入剩余Ti元素;然后将铝液引入在线精练炉并再次通入氩气进行保温精炼除气;再将经再次精炼的铝液引入在线过滤装置进行在线过滤,最后引入结晶器进行铸造,获得铝棒;
步骤S1中所述含Fe铝锭中Fe的含量为0.05-0.15%,所述99.99%的高纯度精铝锭和含Fe铝锭的重量比为(2-3):1;所述在线过滤装置包括40-60目的板式过滤器和70-120目的陶瓷管式过滤器,所述铝液先经40-60目的板式过滤器过滤后再经过70-120目的陶瓷管式过滤器过滤;所述冷却过程包括将所述铝棒置于冷却室先在强风中冷却30-60min,然后用冷水淋冷却至室温;步骤S1中所述Si、Cu、Mn、Cr、Zn、Ti元素以中间合金的形式或者纯合金的形式加入,加入量为目标值的70-85%。”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Fe元素作为杂质元素,其含量为≤0.04%,被严格限制,没有动机在铝合金组成中加入Fe元素;而本申请中Fe元素含量为0.06-0.08%,本申请的目的在于获得阳极氧化效果符合要求的铝合金,而Fe元素对于铝合金氧化效果又存在着有益影响,因此,本申请在铝合金中添加Fe元素,当铝合金中Fe元素的含量少于0.06%时,使合金的流动性降低、热裂性增大、使铝合金对模具的粘附作用十分强烈,不利于制备时间的缩短以及成本的降低,本申请中Fe元素含量为0.06-0.08%是本申请的创新点之一;(2)为了配合本申请中Fe元素的存在,本申请铝合金中还添加有微量的Mn元素以及Zn,用于减少Fe的有害影响;添加微量的Mn、Zn、Cr和轻稀土元素具有有益作用,可提高本申请6042铝合金的强度、耐磨性和耐腐蚀性等性能,达到本申请的目的;(3)对比文件1中Si、Cu、Mg合金元素在第一次扒渣后一次加入;而本申请中合金元素的加入是分两次加入,不仅能更好的控制成分,还可以缩短后续添加金属元素的等待时间,以降低铝合金的生产成本,对比本申请实施例3及对比例2,可以得知本申请6042铝合金的生产成本为对比文件1的6401铝合金生产成本的85-90%。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Fe是铝合金中公认的有害杂质,会降低铝合金的机械性能,同时,Fe元素会对氧化效果造成影响。因此,为了保证铝合金的机械性能,本申请进一步优选将Fe元素的含量控制在0.06-0.08%”,可见,铁元素在本申请的铝合金中也是作为杂质元素而进行含量控制的,未记载Fe为添加元素,也未记载Fe对本申请铝合金具有有益作用;(2)Mn、Zn、Cr和轻稀土元素在铝合金中的作用是本领域已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铝合金的性能要求选择添加,其效果是可预期的;(3)本领域公知,熔炼时间是指从装炉后开始升温到金属全部熔化并达到工艺要求的温度为止,炉料以固态和液态形式留于熔炼炉中的总时间,在保证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缩短熔炼时间。熔炼过程中要使合金成分均匀分布并充分熔解是公知的。分两次加入可缩短熔炼时间没有依据。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合并权利要求1、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6042铝合金,其特征在于,所述铝合金由以下质量百分比成分组成:Si:0.38-0.48%,Cu:0.06-0.12%,Mn:0.01-0.05%,Mg:0.50-0.60%,Cr:0.01-0.03%,Zn:0.03-0.08%,Ti:0.01-0.03%,Fe:0.06-0.08%,稀土元素:0.001-0.002%,余量为Al以及不可避免的杂质元素,其中,单个杂质元素含量≤0.02%,总杂质元素含量≤0.15%,所述稀土元素为La、Ce、Pr、Nd、Pm、Sm或Eu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6042铝合金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S1、将99.99%的高纯度精铝锭和含Fe铝锭置于铝熔炼炉中加热至730-740℃熔化成铝液,并加入Si、Cu、Mn、Cr、Zn、Ti元素;
S2、在熔炼炉合金液中加精炼剂精炼,并进行扒渣处理;
S3、按设定要求含量在熔炼炉铝液中加入Mg元素、稀土元素及剩余的Si、Cu、Mn、Cr、Zn元素;
S4、在熔炼炉铝液中通入氩气进行精炼,并进行扒渣处理;
S5、将熔炼炉铝液静置60-80min;
S6、将所述铝熔炼炉中的铝液经铝液流道以设定的单位时间流量引向浇铸炉,先根据铝液在流道中的单位时间流量,按设定要求含量在铝液流道中以铝钛碳中间合金细化剂形式连续加入剩余Ti元素;然后将铝液引入在线精练炉并再次通入氩气进行保温精炼除气;再将经再次精炼的铝液引入在线过滤装置进行在线过滤,最后引入结晶器进行铸造,获得铝棒;
步骤S1中所述含Fe铝锭中Fe的含量为0.05-0.15%,所述99.99%的高纯度精铝锭和含Fe铝锭的重量比为(2-3):1;所述在线过滤装置包括40-60目的板式过滤器和70-120目的陶瓷管式过滤器,所述铝液先经40-60目的板式过滤器过滤后再经过70-120目的陶瓷管式过滤器过滤;所述冷却过程包括将所述铝棒置于冷却室先在强风中冷却30-60min,然后用冷水淋冷却至室温;步骤S1中所述Si、Cu、Mn、Cr、Zn、Ti元素以中间合金的形式或者纯合金的形式加入,加入量为目标值的70-85%。”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5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74]段、说明书附图图1-2以及2019年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6042铝合金。对比文件1开了一种6401铝合金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6]段):该用于光亮阳极氧化的6401铝合金,各元素的质量占比为:Si 0.35-0.55%,Cu 0.08-0.14%(与权利要求1中Cu 0.06-0.12%范围部分重叠),Mg 0.35-0.70%,Ti 0.006-0.012%(与权利要求1中Ti 0.01-0.03%范围部分重叠),C微量,Fe≤0.04%,其他杂质≤0.01%(落入了权利要求1中总杂质含量≤0.15%的范围内),余量为Al,其中Si、Cu、Mg、Ti是有效成分,Fe是需要限制其含量的主要杂质元素。该合金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参见说明书第[0023]-[0031]、[0035]、[0037]、[0040]段):
步骤1、将99.99%的高纯度精铝锭置于铝熔炼炉中加热至730-740℃熔化成铝液;
步骤2、在熔炼炉铝液中加精炼剂精炼;
步骤3、对熔炼炉铝液进行第一次扒渣处理;
步骤4、按设定要求含量在熔炼炉铝液中加入Si、Cu、Mg元素;
步骤5、在熔炼炉铝液中通入氩气进行精炼;
步骤6、对熔炼炉铝液进行第二次扒渣处理;
步骤7、将熔炼炉铝液静置30-40分钟;
步骤8、将铝熔炼炉中的铝液经铝液流道以设定的单位时间流量引向浇铸炉,先根据铝液在流道中的单位时间流量,按设定要求含量在铝液流道中连续加入Ti、C元素;然后将铝液引入在线精炼炉并再次通入氩气进行保温精炼;再将经再次精炼的铝液引入在线过滤装置进行在线过滤,最后引入结晶器进行热顶铸造,获得长规格铝棒。其中Ti、C元素以连续熔入中间合金细化剂Al-Ti-C的方式加入(即Ti元素以铝钛碳中间合金细化剂形式加入)。过滤装置为70-120目的陶瓷管式过滤器。冷却过程包括将所述铝棒置于冷却室先在空气中自然冷却30-60min,然后用冷水淋冷却至室温。
此外,铝合金的组织和结构是由合金元素和制备方法共同决定,“6042”并不会隐含该铝合金具有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因而不具有实际的限定作用。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Mg、Si选自对比文件1中较大范围,Fe的含量不同,含有一定量的Mn、Zn、Cr和稀土元素,还限定了稀土种类及单个杂质元素含量;②权利要求1的原料种类、加入时机、静置时间、过滤和冷却方式与对比文件1略有不同,并限定了元素的加入方式及加入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铝合金阳极氧化产品的性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降低生产成本。
对于区别特征①,首先,在铝合金中,随着Mg、Si含量的增加,Al-Mg-Si合金淬火-自然时效状态后的抗拉强度提高,而伸长率降低。当Mg、Si总含量一定时,变化Mg、Si含量之比对性能也有很大影响。如果固定Mg的含量,则合金的抗拉强度随着Si含量的增加而提高。如果固定Mg2Si相的含量,增加Si的含量,合金的强化效果随之提高,同时伸长率也稍有提高。如果有剩余的Si和Mg2Si时,随其数量的增加而合金耐蚀性随之降低。因此,基于上述元素在铝合金中所起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性能所需易于在对比文件1的Mg、Si大范围含量中选择适宜的小范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其次,对于6000系铝合金而言,Fe是影响机械性能而且对氧化着色质量影响较大的杂质元素,随着铁含量的升高,阳极氧化膜的光泽度变暗、透明度减弱、表面光亮度降低。对比文件1中Fe作为杂质元素,其含量控制在Fe≤0.04%。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铁是铝中常见的杂质元素,其控制标准提高会增加成本。当对铝合金阳极氧化产品的光泽度等要求降低时,可通过降低铁的控制标准即提高铝合金中的铁含量要求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合金中添加微量Mn元素,可以提高合金的强度,改善其耐蚀性能、冲击韧性和弯曲性能。在Al-Mg-Si合金中添加Cu、Mn,当Mn的含量低于0.2wt%时,随着Mn含量的增加,合金强度提高的幅度比较大,Mn和Cu同时加入,可以提高合金的伸长率,并且改善退火状态合金的晶粒度。同时,MnAl6相能提高结晶温度,使组织细化,还能溶解杂质铁,形成 (FeMn)Al6,减少铁的有害影响。Zn在铝合金中有较高的固溶度,可改善铝合金的铸造性能,经淬火处理可全部溶入α相,起到一定的强化作用。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5]段):6401铝合金是采用99.99%的高纯铝锭,再添加Si、Mg、Cu、Ti等合金元素炼成的,其国际通用标准的化学成分含量百分比是:Si 0.35-0.7%,Fe<0.04%,Cu 0.05-0.20%,Mn<0.03%(与权利要求1中Mn 0.01-0.05%范围部分重叠),Mg 0.35-0.7%,Zn<0.04%(与权利要求1中Zn 0.03-0.08范围部分重叠),Ti<0.01%,其它单个杂质<0.01%,余量为Al。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铝合金中添加Mn和Zn元素,其效果是可预期的。
Cr是Al-Mg-Si系合金中常见的添加元素。Cr在铝中形成(CrFe)Al7和(CrMn)Al12等金属间化合物,阻碍再结晶的形核和长大过程,对合金有一定的强化作用,还能改善合金韧性和降低应力腐蚀开裂敏感性,Cr在铝合金中的添加量一般不超过0.35wt%,并随合金中过渡族元素含量的增加而降低(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6页第3段)。稀土元素RE加入铝合金中,会使铝合金熔铸时成分过冷,细化晶粒,减少二次枝晶间距,减少合金中的气体和夹杂物,还可降低熔体表面张力,增加流动性,有利于熔体浇注成锭,对工艺性能有着明显的影响。混合稀土(La-Ce-Pr-Nd等混合)的添加,使Al-Mg-Si合金时效GP区形成的临界温度降低。含Mg的铝合金,能激发稀土元素的变质作用(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6页第7-8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在铝合金中添加Cr和稀土元素RE,并能根据性能需求确定其适宜含量,而La、Ce、Pr、Nd、Pm、Sm等为本领域常见的轻稀土元素,常作为混合稀土加入至铝合金中。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原料条件选择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的混合稀土。对于杂质元素,其含量过高会影响合金性能,但将其含量维持在更低水平会增加生产成本。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况条件易于调整单个杂质元素含量。
对于区别特征②,首先,根据合金成分选择相应原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铁是铝中常见的杂质元素,含铁铝锭的成本低于高纯度精铝,当铁的控制标准降低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适宜含铁量的含铁铝锭替代部分精铝,根据合金中铁的控制量确定其相对重量是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铝合金熔炼过程中,当炉料熔化一部分后,即可向液体中均匀加入锌锭或铜板,以熔池中的熔体刚好能淹没住锌锭和铜板为宜。如果加入过早,将增加烧损,若加入过晚,铜板来不及溶解和扩散,将延长熔炼时间,影响合金的化学成分控制。镁的熔点低,但容易烧损,故镁也可以纯金属锭的形式在其它合金元素完全熔化之后加入。除上述金属元素外,其它合金化元素一般均可以中间合金形式在装炉时一次装入(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695页第3-4段)。对于Mg,由于其极易烧损,需要在最后加入;稀土RE能够起到变质作用,通常也在熔体成分达成时加入。对于Cu和Zn,其加入时机一般为炉料熔化一部分后,以熔池中熔体刚好能淹没住锌锭和铜板为宜。对于其它合金元素,如Si、Mn、Cr、Ti,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熔点高低、烧损难易、溶解度大小、元素形式及含量需求等因素选择在装炉时加入或部分炉料熔化后加入,其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熔体的静置是一种净化方法。静置就是利用熔体与夹杂物之间的密度差,使夹杂物沉降而达到净化。熔体经精炼后,可加速这一过程的进行。熔体的静置时间可根据合金、制品、熔体条件的不同进行相应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过滤装置为70-120目陶瓷管式过滤器。而在本领域,板式过滤器和陶瓷过滤器是常用的在线过滤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在陶瓷过滤器前增加板式过滤器,并可根据熔体条件确定其适宜目数,其效果是可预期的。对于冷却方式,其是根据制品状况和用途来选择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热处理过程。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将铸造所获得长规格铝棒加热到540℃保温8-12小时,再加热到565℃保温6-10小时后冷却。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固溶化加热的温度取决于合金的本性和强化相的溶解,并且是按照相图来选择的,淬火时加热温度的上限应低于合金开始过烧的温度。而加热温度的下限应能使强化相组元尽可能多地固溶,从而保证合金在淬火后能获得技术条件所规定的力学性能。淬火温度下的保温时间主要由强化组元的溶解速度确定,并取决于合金的本性、组织状态和加热条件。单级固溶和双级固溶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
(1)对比文件1中,Fe元素作为杂质元素,其含量为≤0.04%,被严格限制,没有动机在铝合金组成中加入Fe元素;而本申请中Fe元素含量为0.06-0.08%,本申请的目的在于获得阳极氧化效果符合要求的铝合金,而Fe元素对于铝合金氧化效果又存在着有益影响,因此,本申请在铝合金中添加Fe元素,当铝合金中Fe元素的含量少于0.06%时,使合金的流动性降低、热裂性增大、使铝合金对模具的粘附作用十分强烈,不利于制备时间的缩短以及成本的降低,本申请中Fe元素含量为0.06-0.08%是本申请的创新点之一;
(2)为了配合本申请中Fe元素的存在,本申请铝合金中还添加有微量的Mn元素以及Zn,用于减少Fe的有害影响;添加微量的Mn、Zn、Cr和轻稀土元素具有有益作用,可提高本申请6042铝合金的强度、耐磨性和耐腐蚀性等性能,达到本申请的目的;
(3)对比文件1中Si、Cu、Mg合金元素在第一次扒渣后一次加入;而本申请中合金元素的加入是分两次加入,不仅能更好的控制成分,还可以缩短后续添加金属元素的等待时间,以降低铝合金的生产成本,对比本申请实施例3及对比例2,可以得知本申请6042铝合金的生产成本为对比文件1的6401铝合金生产成本的85-90%。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Fe是铝合金中公认的有害杂质,会降低铝合金的机械性能,同时,Fe元素会对氧化效果造成影响。因此,为了保证铝合金的机械性能,本申请进一步优选将Fe元素的含量控制在0.06-0.08%”,可见,铁元素在本申请的铝合金中也是作为杂质元素而进行含量控制的,未记载Fe为添加元素,也未记载Fe对本申请铝合金具有有益作用;
(2)Mn、Zn、Cr和轻稀土元素在铝合金中的作用是本领域已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铝合金的性能要求选择添加,其效果是可预期的;
(3)本领域公知,熔炼时间是指从装炉后开始升温到金属全部熔化并达到工艺要求的温度为止,炉料以固态和液态形式留于熔炼炉中的总时间,在保证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缩短熔炼时间。熔炼过程中要使合金成分均匀分布并充分熔解是公知的。分两次加入可缩短熔炼时间没有依据。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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