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高强度和外表吸引力的铝合金-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高强度和外表吸引力的铝合金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47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54288
优先权日:2013-09-30
申请(专利)号:201480034229.5
申请日:2014-09-30
复审请求人:苹果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晏杰
合议组组长:李晋东
参审员:周春艳
国际分类号:C22C2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4229.5、名称为“具有高强度和外表吸引力的铝合金”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苹果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9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9月30日和2014年9月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2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JP特开2012-246555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3日)与所属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2015年12月16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14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5。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铝合金,包含:
4.5重量%至6.5重量%的Zn,
0.9重量%至1.5重量%的Mg,
0重量%至0.15重量%的Cu,
0重量%至0.10重量%的Zr,
0至0.25重量%Fe,和
余量的铝和附带杂质;
其中该合金具有1.0-1.3的平均晶粒长宽比;其中该合金具有大于130W/mk的热导率;和
其中所述合金具有至少280MPa的屈服强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合金,其中所述合金中Zn与Mg的重量%比率为4:1至7: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合金,包含:
5.00重量%至5.65重量%的Zn和
1.00重量%至1.10重量%的Mg。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合金,包含:
5.40重量%至5.60重量%的Zn和
0.90重量%至1.10重量%的Mg。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合金,包含:
5.40重量%至5.65重量%的Zn和
1.30重量%至1.50重量%的Mg。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铝合金,包含:
0重量%至0.010重量%的Zr;
0.04重量%至0.25重量%的Fe;
最多至0.20重量%的Si;
最多至0.3重量%的Ag;
大于0.01重量%的Cu;和/或
小于0.15重量%的Cu。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合金,包含:
5.00重量%至5.65重量%的Zn和1.00重量%至1.10重量%的Mg。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合金,其中所述合金具有至少约350MPa的屈服强度。
9. 一种包含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合金的制品。
10. 一种用于生产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铝合金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形成包含合金的熔体;
将所述熔体冷却至室温;以及
通过加热至高温并在一时间段内将所述合金保持在所述高温下而均质化所冷却的合金。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在第一温度下加热所述均质化的铝合金持续第一时间段;
在第二温度下加热所述均质化的铝合金持续第二时间段;以及
对所述铝合金进行淬火以形成硬化铝合金。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温度为约100℃。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时间为约5小时。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温度为约150℃。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时间为约9小时。
16. 一种铝合金,包含:
6.40重量%至6.60重量%的Zn,
1.30重量%至1.50重量%的Mg,
0重量%至0.15重量%的Cu,
0重量%至0.10重量%的Zr,
0至0.25重量%的Fe,和
余量的铝和附带杂质;
其中该合金具有1.0-1.3的平均晶粒长宽比;其中该合金具有大于130W/mk的热导率;和
其中所述合金具有至少280MPa的屈服强度。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铝合金,包含:
0重量%至0.010重量%的Zr;
0.04重量%至0.25重量%的Fe;
最多至0.20重量%的Si;
最多至0.3重量%的Ag;
大于0.01重量%的Cu;和/或
小于0.15重量%的Cu。”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6、16和17中Fe含量的上限由“0.25%”修改为“0.10%”。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合金的Fe含量为0.18%或0.17%,均远高于权利要求1的Fe含量范围,而且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低Fe减少了阳极化后影响清晰度的物质;(2)对比文件1中表1所测量的长宽比均在1.4以上,所提到的至多3.0是非常宽的范围,未公开、建议或教导如何降低到1.0至1.3,也未公开要获得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平均晶粒长宽比的原因,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是实现不了的,该长宽比特征是非显而易见的;(3)长宽比构成选择发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或动机对长宽比进行调整,该选择可以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控制晶粒尺寸和减少成品中的条纹;(4)对比文件1强调了合金的高强度但未公开热导率,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不能预料铝合金具有“大于130W/mk的热导率”和“至少280MPa的屈服强度”;(5)对比文件1公开的合金具有至少 1.2%的Mg,不在权利要求3-4和7限定的上限为1.1%范围内,而且对比文件1记载了:为了在热处理后保持强度,必须以至少1.2重量%的量添加Mg。因此,权利要求1-1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杂质Fe控制在较低水平,而且没有证据表明低Fe含量能够带来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提高清晰度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公开了等轴晶组织有利于合金的外观,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控制长宽比尽可能接近1的技术启示;(3)本领域有动机选择近似等轴晶的长宽比,而且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减少或去除合金中的Zr可减少成品的伸长晶粒结构和/或条纹”(第[0062]段),含0.12%Zr的样品合金13导致条纹,而对比文件1的合金中Zr含量仅为0.01%,远低于本申请的0.12%,因此控制晶粒尺寸和减少条纹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对比文件1的屈服强度也高于280MPa,大于130W/mk的热导率是可以预期的;(5)对比文件1是从强度考虑选择较高的Mg含量,并非相反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强度要求调整Mg含量,例如在强度要求较低的情况下降低Mg含量。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6和17中的“0.04重量%至0.10重量%的Fe”分别并入权利要求1和16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16和17如下:
“1. 一种铝合金,包含:
4.5重量%至6.5重量%的Zn,
0.9重量%至1.5重量%的Mg,
0重量%至0.15重量%的Cu,
0重量%至0.10重量%的Zr,
0.04至0.10重量%Fe,和
余量的铝和附带杂质;
其中该合金具有1.0-1.3的平均晶粒长宽比;其中该合金具有大于130W/mk的热导率;和
其中所述合金具有至少280MPa的屈服强度。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铝合金,包含:
0重量%至0.010重量%的Zr;
最多至0.20重量%的Si;
最多至0.3重量%的Ag;
大于0.01重量%的Cu;和/或
小于0.15重量%的Cu。
16. 一种铝合金,包含:
6.40重量%至6.60重量%的Zn,
1.30重量%至1.50重量%的Mg,
0重量%至0.15重量%的Cu,
0重量%至0.10重量%的Zr,
0.04至0.10重量%的Fe,和
余量的铝和附带杂质;
其中该合金具有1.0-1.3的平均晶粒长宽比;其中该合金具有大于130W/mk的热导率;和
其中所述合金具有至少280MPa的屈服强度。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铝合金,包含:
0重量%至0.010重量%的Zr;
最多至0.20重量%的Si;
最多至0.3重量%的Ag;
大于0.01重量%的Cu;和/或
小于0.15重量%的Cu。”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2015年12月16日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14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5 。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铝合金。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铝合金,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中表1和表2的实施例A1):

该铝合金的屈服强度为401MPa。
可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A1的Zn、Mg、Cu、Zr的含量以及屈服强度均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在于:(1)Fe含量为0.04至0.10重量%;(2)具有1.0-1.3的平均晶粒长宽比;(3)具有大于130W/mk的热导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进铝合金的外观。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Fe是铝合金中常见的杂质,对合金的抗蚀性、力学性能、可焊性能均不利,而且会使铝合金在阳极氧化后变暗、影响外观,应尽量控制在较低水平。而且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Fe为杂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5]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杂质Fe控制在较低水平。从本申请表1的测试结果来看,也不能得出Fe含量小于0.10的合金与Fe为0.20的合金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记载了等轴晶组织有利于合金的外观,为了防止铝合金表面阳极化层出现不规则的颜色,铝合金平均晶粒长宽比控制在3.0以下为宜(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平均晶粒长宽比接近1的范围即接近于等轴晶。此外,合金的平均晶粒长宽比取决于合金成分和制备方法,本申请合金的成分与对比文件1相同,也未采用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制备方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有动机选择而且能够获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平均晶粒长宽比。
对于区别特征(3),热导率大于130W/mk是6000系和7000系铝合金的常规范围,而且合金的性能取决于成分和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的7000系铝合金也可获得大于130W/mk的热导率。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8进一步限定了合金的成分和屈服强度。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A1中Zn与Mg的重量比率为5.81:1.31约为 4.4:1(在权利要求2限定的范围内);对比文件1公开了Zn 5.5-7.5%,Mg 1.2-2.2%(参见说明书[0009]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性能需求调整Mg的含量至权利要求3-5、7的范围内;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A1中的Zr、Si、Ag、Cu的含量及屈服强度均落在权利要求6或8的保护范围内。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包含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合金的制品。而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摘要部分已经公开了该铝合金可以用于笔记本电脑、手机或数码相机。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生产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铝合金的方法。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5]段公开了实施例铝合金制备方法:按照表1成分以本领域常规方法进行熔炼和铸造(即隐含公开了形成包含合金的熔体;将所述熔体冷却至室温);后续进行均质化处理(470℃,4小时),即加热至高温并在一时间段内将所述合金保持在所述高温下而均质化所冷却的合金;然后进行人工老化处理90℃×3h→140℃×8h。可见,权利要求10所限定的工艺步骤已被公开。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所限定的两段加热处理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之后进行淬火硬化为本领域内铝合金热处理的常规工艺。从属权利要求12-15所限定的温度和时间与对比文件1接近,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对加热保温热处理过程中的加热温度和保温时间进行调整,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铝合金。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铝合金,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评述部分。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还在于:(4)Zn为6.4-6.60%。对比文件1说明书公开了Zn 5.5-7.5%(参见[0009]段),而且实施例A2和A4-6的Zn含量均在6.4-6.60%的范围内。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启示将Zn的含量调整至权利要求16限定的范围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7进一步限定了成分及含量。对比文件1表1实施例A1已经公开了Zr 0.01、Si 0.03,Ag 0%,Cu 0.0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合金的Fe含量为0.18%或0.17%,均远高于权利要求1的Fe含量范围,而且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少量的Fe可以用于控制晶粒结构和呈现出不同暗的颜色,如果将Fe视为不可避免的杂质,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包括“最少0.04重量�”;
(2)对比文件1未教导大于130W/mk的热导率,对比文件1强调了合金的高强度但未公开热导率,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不能预料铝合金同时具有“大于130W/mk的热导率”和“至少280MPa的屈服强度”,权利要求1的合金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对比文件1的表1中的10个实施例合金的组成和长宽比都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之外;
(4)对比文件1公开的合金具有至少 1.2%的Mg,不在权利要求3-4和7限定的上限为1.1%范围内,而且对比文件1记载了:为了在热处理后保持强度,必须以至少1.2重量%的量添加Mg。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参见前面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杂质Fe控制在较低水平;此外,本领域公知Fe具有细化再结晶晶粒的作用但对抗蚀性能影响较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其对铝合金的有益和有害作用及实际性能需要选择其含量;而且作为不可避免的杂质存在的Fe含量也可大于0.04%;
(2)对比文件1的屈服强度也高于280MPa,对比文件1的7000系铝合金也可获得大于130W/mk的热导率,因此同时具有大于130W/mk的热导率和至少280MPa的屈服强度是可以预期的;
(3)对比文件1公开了等轴晶组织有利于合金的外观,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控制长宽比尽可能接近1的技术启示;
(4)对比文件1是从强度考虑选择较高的Mg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强度要求调整Mg含量,例如在强度要求较低的情况下降低Mg含量。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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