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热水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66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671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09242.1
申请日:2015-01-06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博
合议组组长:刘洋
参审员:姜颖婷
国际分类号:A47J27/21;A47J36/00;H05B6/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是基于现有技术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09242.1、名称为“电热水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日为2015年01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申请人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3日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做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EP1816659A1,公开日为2007年08月08日;
对比文件2:CN103782481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07日;
对比文件3:CN103735156A,公开日为2014年04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电热水壶,其特征在于,包括:
壶体,放置在所述电热水壶的底座上,所述壶体的底部设置有第一控制电路和与所述第一控制电路相连的第一感应线圈;
所述底座,用于支撑所述壶体,所述底座内与所述第一感应线圈对应的位置处具有第二感应线圈,所述第二感应线圈连接有第二控制电路,在所述第二控制电路通电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与所述第一感应线圈产生电磁感应,使所述第一感应线圈产生交变电流;
加热装置,连接至所述第一控制电路,所述第一控制电路通过所述交变电流控制所述加热装置运行,以对所述壶体加热;
按键模块,连接至所述第二控制电路,用于接收按键指令,并将所述按键指令发送至所述第二控制电路,以供所述第二控制电路根据所述按键指令对所述壶体加热或停止加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水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温度传感器,连接至所述第一控制电路,用于检测所述壶体的温度信号;以及
温度信号转换模块,连接至所述温度传感器与所述第一控制电路,用于将来自所述温度传感器的所述温度信号转换为第一电信号,并将所述第一电信号发送至所述第一控制电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热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传感器包括接触式温度传感器或非接触式温度传感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热水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模块,连接至所述温度信号转换模块,用于接收来自所述温度信号转换模块的所述第一电信号,并根据所述第一电信号判断所述壶体的温度是否达到预设温度范围,并根据判断结果确定是否停止对所述壶体进行加热。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电热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感应线圈与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的距离范围为小于或等于500mm。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热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装置安装 在所述壶体的内部、底部或侧部。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热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控制电路安装在所述壶体的内部、底部或侧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热水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触传感器,连接至所述第二控制电路,用于检测所述底座与所述壶体的接触信号。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热水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接触信号转换模块,连接至所述接触传感器,用于将来自所述接触传感器的所述接触信号转换为第二电信号,以供所述第二控制电路根据所述第二电信号确定是否停止对所述壶体进行加热。”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热水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电器系统,其中涉及了一种电热水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按键模块,连接至所述第二控制电路,用于接收按键指令,并将所述按键指令发送至所述第二控制电路,以供所述第二控制电路根据所述按键指令对所述壶体加热或停止加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基于原始申请文件的文本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将原权利要求6-10的内容添加至原权利要求1,同时基于说明书的记载将“所述壶体与所述底座的距离不同,所述接触信号也不同”添加至原权利要求1,并将原权利要求5中内容作了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 一种电热水壶,其特征在于,包括:
壶体,放置在所述电热水壶的底座上,所述壶体的底部设置有第一控制电路和与所述第一控制电路相连的第一感应线圈;
所述底座,用于支撑所述壶体,所述底座内与所述第一感应线圈对应的位置处具有第二感应线圈,所述第二感应线圈连接有第二控制电路,在所述第二控制电路通电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与所述第一感应线圈产生电磁感应,使所述第一感应线圈产生交变电流;
加热装置,连接至所述第一控制电路,所述第一控制电路通过所述交变电流控制所述加热装置运行,以对所述壶体加热;
所述加热装置安装在所述壶体的内部、底部或侧部;
所述第一控制电路安装在所述壶体的内部、底部或侧部;
接触传感器,连接至所述第二控制电路,用于检测所述底座与所述壶体的接触信号,所述壶体与所述底座的距离不同,所述接触信号也不同;
接触信号转换模块,连接至所述接触传感器,用于将来自所述接触传感器的所述接触信号转换为第二电信号,以供所述第二控制电路根据所述第二电信号确定是否停止对所述壶体进行加热;
所述第一感应线圈与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的距离范围为小于或等于500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水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按键模块,连接至所述第二控制电路,用于接收按键指令,并将所述按键指令发送至所述第二控制电路,以供所述第二控制电路根据所述按键指令对所述壶体加热或停止加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热水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温度传感器,连接至所述第一控制电路,用于检测所述壶体的温度信号;以及
温度信号转换模块,连接至所述温度传感器与所述第一控制电路,用于将来自所述温度传感器的所述温度信号转换为第一电信号,并将所述第 一电信号发送至所述第一控制电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热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传感器包括接触式温度传感器或非接触式温度传感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热水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模块,连接至所述温度信号转换模块,用于接收来自所述温度信号转换模块的所述第一电信号,并根据所述第一电信号判断所述壶体的温度是否达到预设温度范围,并根据判断结果确定是否停止对所述壶体进行加热。”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通过设置在底座中的弹簧来判断是否使线圈工作,是利用电热水壶中的磁铁与弹簧开关的配合实现,而本申请是利用第二感应线圈中反馈信号的不同,通过判断电流或者电压信号来进行判断;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额外设置接触传感器和接触信号转换模块,第二控制电路根据接触信号来判断是否结束加热,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磁铁和弹簧开关是无法判断是否停止加热,同时也没有公开通过接触信号来判断是否停止加热的部件和方法。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申请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壶体与所述底座的距离不同,所述接触信号也不同”,上述修改也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直接、毫无意义地确定,因此上述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同时为了节约审查程序,合议组根据复审请求人可能的修改进行了相应评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热水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电器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加热装置安装在壶体的内部或侧部,第一控制电路安装在壶体的内部或底部。(2)接触传感器连接至第二控制电路用以检测底座与壶体的接触信号,接触信号转换模块连接至接触传感器,用于将来自接触传感器的接触信号转换为第二信号,以供第二控制电路根据第二电信号确定是否对壶体进行加热。(3)第一感应线圈与第二感应线圈的距离范围为小于或等于500m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接触传感器的信号控制是否加热。而区别特征(1)和(3)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区别特征(2)是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2018年11月26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所提交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将“所述壶体与所述底座的距离不同,所述接触信号也不同”特征删除,并增加特征“所述交变电流随着所述壶体与所述底座的距离不同而不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电热水壶,其特征在于,包括:
壶体,放置在所述电热水壶的底座上,所述壶体的底部设置有第一控制电路和与所述第一控制电路相连的第一感应线圈;
所述底座,用于支撑所述壶体,所述底座内与所述第一感应线圈对应的位置处具有第二感应线圈,所述第二感应线圈连接有第二控制电路,在所述第二控制电路通电时,所述第二感应线圈与所述第一感应线圈产生电磁感应,使所述第一感应线圈产生交变电流,所述交变电流随着所述壶体与所述底座的距离不同而不同;
加热装置,连接至所述第一控制电路,所述第一控制电路通过所述交变电流控制所述加热装置运行,以对所述壶体加热;
所述加热装置安装在所述壶体的内部、底部或侧部;
所述第一控制电路安装在所述壶体的内部、底部或侧部;
接触传感器,连接至所述第二控制电路,用于检测所述底座与所述壶体的接触信号;
接触信号转换模块,连接至所述接触传感器,用于将来自所述接触传感器的所述接触信号转换为第二电信号,以供所述第二控制电路根据所述第二电信号确定是否停止对所述壶体进行加热;
所述第一感应线圈与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的距离范围为小于或等于500mm。”
同时,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以下区别特征:(1)所述交变电流随着所述壶体与所述底座的距离不同而不同;加热装置,连接至所述第一控制电路,所述第一控制电路通过所述交变电流控制所述加热装置运行,以对所述壶体加热;(2)接触传感器,连接至所述第二控制电路,用于检测所述底座与所述壶体的接触信号;接触信号转换模块,连接至所述接触传感器,用于将来自所述接触传感器的所述接触信号转换为第二电信号,以供所述第二控制电路根据所述第二电信号确定是否停止对所述壶体进行加热;(3)所述加热装置安装在所述壶体的内部、底部或侧部;所述第一控制电路安装在所述壶体的内部、底部或侧部;所述第一感应线圈与所述第二感应线圈的距离范围为小于或等于500mm。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是根据簧片触点是否被触发来确定是否线圈工作,而本申请是根据第二感应线圈感应到的不同反馈信号判断壶体是否置于底座上;本申请通过第二感应线圈的反馈信号作为判断壶体是否置于底座的控制信号来确定是否停止通电,而与审查意见中列举的电磁感应式充电的基本原理不同。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采用磁铁和弹簧开关的机械结构开关来控制通断,而本申请是设置接触传感器和信号转换模块的点。
对于区别特征(3),通过设置第一线圈和第二线圈的距离范围来保证做到线圈之间稳定感应到反馈信号,同时进行能量传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在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0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1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是基于现有技术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热水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电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2-28段、图1-3):壶体13,放置在电热水壶的底座11上,壶体13的底部设置有控制电路20和与控制电路20相连的次级线圈19;底座11,用于支撑壶体13,底座11内与次级线圈19对应的位置处具有初级线圈16,初级线圈16连接有供电频率转换器23,在供电频率转换器通电时,初级线圈16与次级线圈产生电磁感应,使次级线圈产生交变电流;加热装置21,连接至控制电路20,控制电路20通过交变电流控制加热装置运行,以对壶体加热;加热装置21位于壶体13的底部(参见附图1);控制电路20位于壶体的侧部(参见附图1);同时可以设置一接近传感器系统,以使得电器底座可以检测无绳家用电器是否布置在电器底座上,电热水壶还设有磁铁35,底座上设有簧片触点34,当水壶接近底座的表面12时,磁铁35触发簧片触点34,从而使线圈16工作。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1中的壶体13和底座1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壶体和底座;对比文件1中的初级线圈16和次级线圈19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感应线圈和第一感应线圈,其中初级线圈16产生的交变电磁场在无绳电水壶13的次级线圈19中感应出交流电;对比文件1中的控制电路20、供电频率转换器23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控制电路、第二控制电路。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加热装置安装在壶体的内部或侧部,第一控制电路安装在壶体的内部或底部,第一感应线圈产生的交变电流随着壶体与底座的距离不同而不同。(2)接触传感器连接至第二控制电路用以检测底座与壶体的接触信号,接触信号转换模块连接至接触传感器,用于将来自接触传感器的接触信号转换为第二信号,以供第二控制电路根据第二电信号确定是否对壶体进行加热。(3)第一感应线圈与第二感应线圈的距离范围为小于或等于500mm。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接触传感器的信号控制是否加热。
对于区别(1),具体将加热装置安装在壶体的内部或侧部,第一控制电路安装在壶体的内部或底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壶体的设计需求进行设置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而根据电磁感应的基本原理可知,发射线圈产生磁场,接收线圈在磁场中感应产生交变电流,交变电流的大小与两个线圈之间的距离成反比,则壶体和底座的距离变化必然会导致感应线圈内交变电流的变化。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1中通过磁铁35触发簧片触点34吸附使得供电频率转换器23工作从而使得线圈16开始工作,由以上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磁铁35和簧片触点34的配合可以起到判断壶体与底座是否靠近到安全距离或接触的作用,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设置器件以判断壶体与底座是否靠近到安全距离或接触进而控制是否加热的启示;而为了实现是否进行加热的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采用接触传感器来实现上述的判断是否接触,同时设置将接触传感器产生的信号转换电信号的转换模块也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3),在频率和线圈匝数确定的情况下,两个线圈的感应电流大小由线圈的距离决定,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设计需求来决定二者的距离是否小于或等于500mm,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公开了使用第二线圈中反馈信号来判断壶体是否离开底座,同时也设置接触信号传感器来进行判断;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通过磁铁35触发簧片触点34来进行壶体是否离开底座的判断,而与使用线圈反馈信号无关,可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具有使用开关装置来判断壶体是否离开的启示,而具体使用何种开关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
同时,本申请中使用第二线圈中的反馈信号这一判断手段,这种方式是根据电磁感应的本原理,当初级线圈获得交流信号后,初级线圈和接收线圈之间便会建立起一个变化磁场,次级感应线圈获得的能量及电压幅值由电源电压、高频震荡频率、发射线圈与接收线圈匝数以及发射线圈与接收线圈之间的距离相对位置共同确定,而且两个线圈之间会存在互感,可见在第二线圈中产生反馈信号是由电磁感应这一原理来决定的,只要是利用这一原理均可使用此反馈信号来判断线圈之间的距离,进而判断水壶与底座是否离开;并且,对比文件1中同样存在线圈以及控制电路,对比文件1利用电磁感应来控制水壶加热的方案与本申请是实质相同的;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也并没有概况或记载使用此反馈信号来判断壶体是否离开底座的相应装置、工作原理/过程以及判断方式。
(2)对比文件1中的磁铁35和簧片触点34的配合已经起到了判断壶体是否离开底座的作用,则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开关装置来判断壶体是否离开的技术启示;在此技术启示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既可以选择机械结构的装置来实现上述功能,同样也可以使用诸如接触传感器等电路结构来进行实现,这些都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
(3)根据电磁感应的原理可知,线圈之间电磁感应的强度是和距离成反比,当超过一定距离时没有感应,可见线圈之间必须小于一定的距离;而为了获得一定的感应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线圈以及其他因素来决定线圈之间的距离范围。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仍不能被认可。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了使用按键模块控制壶体加热或停止加热,为了控制水壶的开关,在水壶上设置按键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至于使用按键模块接收指令并发送到控制电路,也是本领域在控制电路连接中常规使用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了具有温度传感器感测温度,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非接触受电装置及非接触电力传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18页、图1-10):在加热烹调中,托盘12或托盘12附近的温度、或者加热器11的温度等由热敏电阻等温度检测单元即温度检测部13(相当于温度传感器)进行检测,非接触受电装置能够应用到烧水器等具有加热器的电气设备,加热侧控制部9(相当于第一控制电路)以使得温度检测部13的输出值即检测值处于规定的温度范围内的方式,通过控制切换部8的打开/关闭动作,进行来自感应加热装置1的接收电力的控制;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需要有相应的电路或模块将温度传感器的信号转换为标准电信号以利于进一步的处理或控制,设置温度信号转换模块也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了温度传感器类型,对比文件2公开了托盘12或托盘12附近的温度、或者加热器11的温度等由热敏电阻等温度检测单元即温度检测部13进行检测(相当于接触式温度传感器);而使用非接触类型的温度传感器也是本领域根据实际产品设计需求以及环境要求常规使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做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了停止加热的判断标准,对比文件2公开了加热侧控制部9以使得温度检测部13的输出值即检测值处于规定的温度范围内(相当于预设温度范围)的方式,通过控制切换部8的打开/关闭动作,进行来自感应加热装置1的接收电力的控制;而判断模块具体的连接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设计需要来进行设置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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