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育儿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321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72033
优先权日:2014-10-31
申请(专利)号:201580002571.1
申请日:2015-08-18
复审请求人:阿童木医疗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闻
合议组组长:安蕾
参审员:陈溥
国际分类号:A61G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使得该技术方案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2571.1,名称为“育儿箱”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0月3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6年05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申请人为阿童木医疗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2014033769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4日;
对比文件2:CN2508697Y,公告日为2002年09月04日;
对比文件4:CN202445473U,公告日为2012年09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育儿箱,具有形成在育儿箱底座(21)与床架(22)之间的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所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具有托盘出入口,所述育儿箱的特征在于,
所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具有前侧托盘出入口(63a)、后侧托盘出入口、左侧托盘出入口(63b)和右侧托盘出入口(63c)中的至少两个托盘出入口(63a~63c),
所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具有前侧的托盘出入口(63a)、后侧的托盘出入口、左侧的托盘出入口(63b)和右侧的托盘出入口(63c)中的三个托盘出入口(63a~63c),
还具备用于支承所述床架(22)的四个支柱部(56a~56d),
所述四个支柱部(56a~56d)是前侧且左侧的第一支柱部(56a)、前侧且右侧的第二支柱部(56b)、后侧且左侧的第三支柱部(56c)和后侧且右侧的第四支柱部(56d),
在将盒式托盘(61)从所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的前后方向插入该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的情况下,所述第一和第二支柱部(56a、56b)与所述第三和第四支柱部(56c、56d)中的至少一方构成为相对于所述盒式托盘(61)发挥位置保持部兼引导部的功能,
在将所述盒式托盘(61)从所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的左右方向插入该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的情况下,所述第一和第三支柱部(56a、56c)与所述第二和第四支柱部(56b、56d)中的至少一方构成为相对于所述盒式托盘(61)发挥位置保持部兼引导部的功能,
在将上述盒式托盘(61)从上述前后方向插入上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的情况下,与从上述左右方向插入上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的情况一样,将上述盒式托盘(61)沿着上述盒式托盘(61)的实际的纵长的方向插入,
在从任何方向将上述盒式托盘(61)插入的情况下,上述盒式托盘(61)均处于纵长方向,并且与在相对于插入方向正交的方向上相对向的至少一对支柱部抵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育儿箱,其特征在于,分别具有前侧婴儿防护部(24)、后侧婴儿防护部(23)、左侧婴儿防护部(25)和右侧婴儿防护部(26),
这四个婴儿防护部(23~26)中的至少两个活动式婴儿防护部(24~26)的每一个的一端部被可转动地安装在所述育儿箱底座(21)上,
所述至少两个活动式婴儿防护部(24~26)的每一个构成为在实际上直立的回程转动状态下,能够通过所述至少两个活动式婴儿防护部(24~26)的每一个封闭所述至少两个托盘出入口(63a~63c)的每一个,
所述至少两个活动式婴儿防护部(24~26)的每一个构成为当实际上向着下垂的方向进行去程转动时,与所述至少两个活动式婴儿防护部(24~26)的每一个相对应的所述至少两个托盘出入口(63a~63c)被打开。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育儿箱,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个托盘出入口(63a~63c)是所述前侧托盘出入口(63a)、所述左侧托盘出入口(63b)和所述右侧托盘出入口(63c)。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育儿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盒式托盘(61)的横向宽度与所述第一支柱部(56a)与所述第二支柱部(56b)的间隔、与所述第一支柱部(56a)与所述第三支柱部(56c)的间隔、与所述第二支柱部(56b)与所述第四支柱部(56d)的间隔实际上都是相同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育儿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盒式托盘(61)在俯视观察时实际上是长方形的托盘形状。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育儿箱,其特征在于,一对把手部(64a、64b)以实际的凹陷形状分别设置于在所述盒式托盘(61)的俯视观察时的实际的长度方向的两端部各自的侧面。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育儿箱,其特征在于,所述育儿箱(11)是开放式育儿箱。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育儿箱,其特征在于,具有被支承所述育儿箱底座(21)的主柱(13)支承的配件支承用支柱(33)。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育儿箱,其特征在于,红外线加热器(34)被配设在所述配件支承用支柱(33)上。”
驳回决定中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育儿箱。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盒式托盘收纳空间具有前侧的托盘出入口、后侧的托盘出入口、左侧的托盘出入口和右侧的托盘出入口中的三个托盘出入口;(2)还具备用于支承所述床架的四个支柱部,四个支柱部是前侧且左侧的第一支柱部、前侧且右侧的第二支柱部、后侧且左侧的第三支柱部和后侧且右侧的第四支柱部,在将盒式托盘从盒式托盘收纳空间的前后方向插入该盒式托盘收纳空间的情况下,第一和第二支柱部与所述第三和第四支柱部中的至少一方构成为相对于盒式托盘发挥位置保持部兼引导部的功能,在将盒式托盘从所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的左右方向插入该盒式托盘收纳空间的情况下,第一和第三支柱部与第二和第四支柱部中的至少一方构成为相对于盒式托盘发挥位置保持部兼引导部的功能,在将上述盒式托盘从上述前后方向插入上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的情况下,与从上述左右方向插入上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的情况一样,将上述盒式托盘沿着上述盒式托盘的实际的纵长的方向插入,在从任何方向将上述盒式托盘插入的情况下,上述盒式托盘均处于纵长方向,并且与在相对于插入方向正交的方向上相对向的至少一对支柱部抵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地将盒式托盘或抽屉从盒式托盘收纳空间的前后、左右方向均可插入或拔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容易得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容易得到的,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育儿箱,具有形成在育儿箱底座(21)与床架(22)之间的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所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具有托盘出入口,所述育儿箱的特征在于,
所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具有前侧托盘出入口(63a)、后侧托盘出入口、左侧托盘出入口(63b)和右侧托盘出入口(63c)中的至少两个托盘出入口(63a~63c),
所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具有前侧的托盘出入口(63a)、后侧的托盘出入口、左侧的托盘出入口(63b)和右侧的托盘出入口(63c)中的三个托盘出入口(63a~63c),
还具备用于支承所述床架(22)的四个支柱部(56a~56d),
所述四个支柱部(56a~56d)是前侧且左侧的第一支柱部(56a)、前侧且右侧的第二支柱部(56b)、后侧且左侧的第三支柱部(56c)和后侧且右侧的第四支柱部(56d),所述第一支柱部(56a)与所述第三支柱部(56c)之间的间隔、所述第二支柱部(56b)与所述第四支柱部(56d)之间的间隔、以及所述第一支柱部(56a)与所述第二支柱部(56b)之间的间隔的每一个彼此为实际上相同的大小,
在将长方形的盒式托盘(61)从所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的前后方向插入该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的情况下,所述第一和第二支柱部(56a、56b)与所述第三和第四支柱部(56c、56d)中的至少一方构成为相对于所述盒式托盘(61)发挥位置保持部兼引导部的功能,
在将所述盒式托盘(61)从所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的左右方向插入该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的情况下,所述第一和第三支柱部(56a、56c)与所述第二和第四支柱部(56b、56d)中的至少一方构成为相对于所述盒式托盘(61)发挥位置保持部兼引导部的功能,
在将上述盒式托盘(61)从上述前后方向插入上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的情况下,与从上述左右方向插入上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 (62)的情况一样,将上述盒式托盘(61)沿着上述盒式托盘(61)的实际的纵长的方向插入,
在从任何方向将上述盒式托盘(61)插入的情况下,上述盒式托盘(61)均处于纵长方向,并且与在相对于插入方向正交的方向上相对向的至少一对支柱部抵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育儿箱,其特征在于,分别具有前侧婴儿防护部(24)、后侧婴儿防护部(23)、左侧婴儿防护部(25)和右侧婴儿防护部(26),
这四个婴儿防护部(23~26)中的至少两个活动式婴儿防护部(24~26)的每一个的一端部被可转动地安装在所述育儿箱底座(21)上,
所述至少两个活动式婴儿防护部(24~26)的每一个构成为在实际上直立的回程转动状态下,能够通过所述至少两个活动式婴儿防护部(24~26)的每一个封闭所述至少两个托盘出入口(63a~63c)的每一个,
所述至少两个活动式婴儿防护部(24~26)的每一个构成为当实际上向着下垂的方向进行去程转动时,与所述至少两个活动式婴儿防护部(24~26)的每一个相对应的所述至少两个托盘出入口(63a~63c)被打开。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育儿箱,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个托盘出入口(63a~63c)是所述前侧托盘出入口(63a)、所述左侧托盘出入口(63b)和所述右侧托盘出入口(63c)。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育儿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盒式托盘(61)的横向宽度与所述第一支柱部(56a)与所述第二支柱部(56b)的间隔、与所述第一支柱部(56a)与所述第三支柱部(56c)的间隔、与所述第二支柱部(56b)与所述第四支柱部(56d)的间隔实际上都是相同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育儿箱,其特征在于,所述盒式托盘(61)在俯视观察时实际上是长方形的托盘形状。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育儿箱,其特征在于,一对把手部(64a、64b)以实际的凹陷形状分别设置于在所述盒式托盘(61)的俯视观察时的实际的长度方向的两端部各自的侧面。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育儿箱,其特征在于,所述育儿箱(11)是开放式育儿箱。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育儿箱,其特征在于,具有被支承所述育儿箱底座(21)的主柱(13)支承的配件支承用支柱(33)。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育儿箱,其特征在于,红外线加热器(34)被配设在所述配件支承用支柱(33)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技术特征:a)所述第一支柱部(56a)与所述第三支柱部(56c)之间的间隔、所述第二支柱部(56b)与所述第四支柱部(56d)之间的间隔、以及所述第一支柱部(56a)与所述第二支柱部(56b)之间的间隔的每一个彼此为实际上相同的大小;b)盒式托盘是长方形的。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可以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在将长方形的托盘沿着托盘的纵长方向相对于三个盒式托盘出入口插入的情况下,在任何一个托盘出入口,一对彼此相对的支柱部之间的间隔都大致与托盘的宽度相对应,从而,一对所述支柱部可以与托盘的两侧抵接而对托盘进行定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已经公开了盒式托盘54可以从基部2的左右两侧的托盘出入口55插拔使用;其还公开了一对把手83设置于在所述盒式托盘54的俯视观察时的实际的长度方向的两端部各自的侧面,可见该抽屉结构和本申请的抽屉是相同的,其也是仅在其长度方向插拔使用。对比文件4已经给出了将抽屉设计为前后、左右方向均可抽出或插入以方便使用抽屉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对比文件1中仅在纵长方向上设有一对把手83的盒式托盘54进行改进,以使其在前后左右至少三个方向都能够方便地抽拉使用的过程中,将前后两侧的入口和左右两侧的抽屉入口等间距设计,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简单来说,让前后侧入口和左右侧入口的宽度或大小相同即可保证现有D1中的抽屉可从至少三个方向插入和拔出,这是最小的改进方式,显然是很容易想到的,而并不一定要完全采用D4的抽屉结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使得该技术方案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育儿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保育箱,其中包括:床架4;床基座61;床基座61的板状部分77、床基座61的一对前后突出部分73a和73b、以及床架4形成托盘存放空间50;托盘54放置在床基座61的板状部分77的下表面,当从托盘存放空间50中取出托盘54时,操作者打开或关闭基座2的左侧壁或右侧壁13,通过托盘54两侧的把手83将托盘拉出托盘存放空间50;在基座2的左侧壁和右侧壁13上分别具有托盘出入口。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盒式托盘收纳空间具有前侧的托盘出入口、后侧的托盘出入口、左侧的托盘出入口(63b)和右侧的托盘出入口(63c)中的三个托盘出入口(63a~63c);(2)育儿箱还具备用于支承所述床架(22)的四个支柱部(56a~56d),所述四个支柱部(56a~56d)是前侧且左侧的第一支柱部(56a)、前侧且右侧的第二支柱部(56b)、后侧且左侧的第三支柱部(56c)和后侧且右侧的第四支柱部(56d),所述第一支柱部(56a)与所述第三支柱部(56c)之间的间隔、所述第二支柱部(56b)与所述第四支柱部(56d)之间的间隔、以及所述第一支柱部(56a)与所述第二支柱部(56b)之间的间隔的每一个彼此为实际上相同的大小,在将长方形的盒式托盘(61)从所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的前后方向插入该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的情况下,所述第一和第二支柱部(56a、56b)与所述第三和第四支柱部(56c、56d)中的至少一方构成为相对于所述盒式托盘(61)发挥位置保持部兼引导部的功能,在将所述盒式托盘(61)从所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的左右方向插入该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的情况下,所述第一和第三支柱部(56a、56c)与所述第二和第四支柱部(56b、56d)中的至少一方构成为相对于所述盒式托盘(61)发挥位置保持部兼引导部的功能,在将上述盒式托盘(61)从上述前后方向插入上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62)的情况下,与从上述左右方向插入上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 (62)的情况一样,将上述盒式托盘(61)沿着上述盒式托盘(61)的实际的纵长的方向插入, 在从任何方向将上述盒式托盘(61)插入的情况下,上述盒式托盘(61)均处于纵长方向,并且与在相对于插入方向正交的方向上相对向的至少一对支柱部抵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使托盘能够从育儿箱的前侧、后侧、左侧、右侧托盘出入口中的三个托盘出入口插入或取出;(2)如何利用相对简单的结构就能够相对可靠且相对容易地进行向盒式托盘收纳空间插入盒式托盘以及保持盒式托盘在盒式托盘收纳空间中的位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婴儿培养箱拍片装置(说明书第2页第5-19行,附图1-3,5),具体包括:床托板4,在床托板4的下面中间为空腔,空腔的下边缘有两与拍片板6上的滑轨相配合的滑导9;拍片板6为抽屉式,前板下边缘中间有开口,与其连接的底板上有一凸起腔为拉手3,底板两边缘有凸起的滑轨7;拍片板6放入床托板4中间的空腔中,并使其上的滑轨7与滑导9配合;使用时,只要打开婴儿培养箱5的前门11,将拍片板6从床托板中拉出,放入拍片盒即可;使用完成后,再将拍片板拉出,取出拍片盒,再移进恢复原位。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婴儿培养箱的前侧设置拍片板的出入口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1中的相同,都是用于拍片板(或托盘)从育儿箱前侧插入或取出。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1的保育箱中就具有位于前侧、左侧、右侧方向上的三个托盘出入口。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解决托盘从保育箱的前侧插入或取出的技术问题,结合对比文件2容易得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保育箱中,托盘存放空间50是由床基座61的板状部分77、床基座61的前后突出部分73a和73b、以及床架4形成一个封闭空间;床基座61的突出部分73a和73b上分别形成前后突出脊82;托盘54的上表面部分的前端部和后端部分别形成大致水平的状态朝向前部和后部突出的接合突出部81;通过将前后一对接合突出部81中的每一个放置在前后突出脊82上,将托盘54放置在床基座61的板状部分77的下表面上。使用时,突出部分73a上的突出脊82与托盘54上的结合突出部81滑动配合连接,以实现托盘54从托盘存放空间50的收纳和取出。对比文件1中,床基座61的突出部分73a和73b上的前后突出脊82对托盘54起到保持和引导的作用,未涉及到支柱部。
对比文件2公开的婴儿培养箱拍片装置中,与拍片板6连接的底板两边缘有凸起的滑轨7,用于收纳拍片板6的空腔的下边缘有两个与拍片板6上的滑轨相配合的滑导9,滑轨7与滑导9配合使得拍片板6能够顺利从空腔中拉出或移进空腔。对比文件2中,滑轨7与滑导9配合在空腔中对拍片板6起到保持和引导的作用,也未涉及到支柱部。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多方向抽屉的课桌,其中包括桌面1和桌腿4构成的课桌主体,在桌面1与桌腿4之间设置有一个框架2,框架2的底面为一平板,框架的其余面分别开口,且四角上分别设有棱柱;框架2内活动设置有抽屉3,抽屉3前后左右四面均设有内凹的拉手5,通过不同方向的拉手5能方便地将抽屉3从框架2的前后左右四个面分别抽拉。对比文件4公开是的课桌属于家居设备领域,本申请的育儿箱涉及医疗用具领域,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领域差距较大,因此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于结构的功能和需求也不尽相同。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框架2四角上的棱柱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用于支承床架的四个支柱部在结构和功能上都是不相同的。
首先,在结构上,对比文件4公开的多方向抽屉的课桌,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课桌抽屉可以从任意一个方向拉开。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其采用的技术方案中对于框架四角的四个棱柱之间的间隔,以及抽屉的形状并没有严格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可知,只要将抽屉的边长设置为小于相对应框架2上形成的出入口的宽度即可。而在本申请中,第一和第三支柱部之间、第二和第四支柱部之间、第一和第二支柱部之间的间隔的每一个彼此为实际上相同的大小;并且在上述间隔均相同的情况下,盒式托盘为长方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并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四个棱柱之间的间隔设置为相等,并将抽屉设置为长方形。而本申请中,将四个支柱部之间的间隔设置为相同,且将托盘设置为长方形,是与育儿箱中托盘的插入方法以及四个支柱部的功能相关的。
其次,在功能上,对比文件4公开的多方向抽屉的课桌中,棱柱用于将桌面和框架2的底面隔开,使得框架2的四面都具有开口。当抽屉3插入框架2四面的开口时,抽屉3与框架2的四个棱柱是不能抵接的,否则无法实现抽屉3能够从前后左右四个面分别抽拉,即无法解决对比文件4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本申请中,由于第一和第三支柱部之间、第二和第四支柱部之间、第一和第二支柱部之间的间隔均相同,且盒式托盘为长方形,这种特定的结构导致本申请的育儿箱在使用盒式托盘时,盒式托盘插入托盘收纳空间时总是沿着托盘的纵长方向插入,且能够与插入方向正交的方向上相对向的至少一对支柱部抵接,从而使得第一和第三支柱部与第二和第四支柱部的至少一方相对于盒式托盘发挥位置保持部和引导部的功能,以实现托盘收纳的可靠性。
本申请中利用相对简单的结构就能够相对可靠且相对容易地进行向盒式托盘收纳空间插入盒式托盘以及保持盒式托盘在盒式托盘收纳空间中的位置。而可靠性是医疗用具领域对于产品结构的最基本的要求,很显然,医疗用具领域对于产品可靠性的要求与课桌领域对于产品可靠性的要求完全不同。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也没有动机将课桌上的棱柱和抽屉的结构进行改进以应用于育儿箱中从而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既未被对比文件2、4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由于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能够实现通过相对简单的结构就能够相对可靠且相对容易地进行向盒式托盘收纳空间插入盒式托盘以及保持盒式托盘在盒式托盘收纳空间中的位置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4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当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的进一步意见: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认为:
(1)对比文件4虽然与本申请涉及不同的技术领域,但是由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主要是如何设计方便使用的抽屉,显然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抽屉技术领域,且相关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方便使用抽屉,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技术启示。
(2)对比文件4公开的多方向抽拉抽屉的课桌,其中框架2的四角上的棱柱分别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支柱部;框架2四角上是棱柱支撑桌面板形成抽屉3的收纳空间;抽屉3从抽屉收纳空间的前后或左右方向插入抽屉收纳空间时,棱柱发挥位置保持部兼引导部的功能。在对比文件4给出的将抽屉设计为前后、左右方向都可抽出或插入以方便使用抽屉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操作对比文件1中仅在盒式托盘54左右方向(纵长方向)上设置的一对把手83就能方便地使盒式托盘54不管从左右方向、还是前后方向都能够将盒式托盘54沿其长度方向进行抽拉,即在面对如何将仅在抽屉左右方向上设置一对把手的抽屉,从前后、左右方向均可插入到托盘容纳空间的技术问题时,而将前后、左右托盘的出入口的间距设计为相同,这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由此必然能够得到向插入上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的情况一样,将上述盒式托盘沿着上述盒式托盘的实际的纵长的方向插入,在从任何方向将上述盒式托盘插入的情况下,上述盒式托盘均处于纵长方向,“在将上述盒式托盘从上述前后方向插入上述盒式托盘收纳空间的情况下,与从上述左右方并且与在相对于插入方向正交的方向上相对向的至少一对支柱部抵接”。简单地说,让前后侧入口和左右侧入口的宽度或大小相同即可保证现有对比文件1中的抽屉可从至少三个方向插入或拔出,这是最小的改进方式,显然是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4涉及多方向抽拉抽屉的课桌,属于家居设备领域;本申请涉及育儿箱,属于医疗设备领域;对比文件4和本申请涉及不同的技术领域,且领域相差较大。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利用相对简单的结构就能够相对可靠且相对容易地进行向盒式托盘收纳空间插入盒式托盘以及保持盒式托盘在盒式托盘收纳空间中的位置。设备结构的可靠性是医疗设备领域对于设备的基本需求,且医疗设备领域对于可靠性的要求比家居设备领域的要求要高很多。
对比文件4公开的多方向抽拉抽屉的课桌中,需要将抽屉3能够从框架2的前后左右四个方向拉出,因此抽屉3在插入框架2内时,其必然不与插入方向正交的方向上的两个棱柱抵接,否则无法实现抽屉从插入方向正交的方向拉出,即对比文件4中棱柱对于抽屉无法实现位置保持部的功能。而本申请中在从任何方向将上述盒式托盘插入的情况下,上述盒式托盘均处于纵长方向,并且与在相对于插入方向正交的方向上相对向的至少一对支柱部抵接,使得支柱部对于托盘发挥位置保持部的功能,有助于提高育儿箱中托盘收纳的可靠性。关于托盘收纳的可靠性,对比文件4并未提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4公开的课桌的基础上,为了提高抽屉的可靠性,将抽屉与其插入方向正交的方向的棱柱抵接以实现课桌收纳的可靠性。
(2)对比文件4公开的多方向抽拉抽屉的课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课桌抽屉可以从任意一个方向拉开。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课桌框架2四角上是棱柱支撑在桌面和框架2底板之间形成抽屉3的收纳空间;四个棱柱形成收纳空间的四个开口;抽屉3可以从四个开口拉开或推入。对比文件4中四个棱柱对于抽屉3而言,仅是限定了四个开口,供抽屉3可以从四个开口拉开或推入。而本申请中,四个支柱部对于托盘能够起到保持和引导部的功能是与四个支柱部和托盘的结构特点有关。本申请的育儿箱中,由于第一和第三支柱部之间、第二和第四支柱部之间、第一和第二支柱部之间的间隔均相同,且盒式托盘为长方形,并且使用盒式托盘时,盒式托盘沿着托盘的纵长方向插入,且与插入方向正交的方向上相对向的至少一对支柱部抵接,使得第一和第三支柱部与第二和第四支柱部的至少一方相对于盒式托盘发挥位置保持部和引导部的功能。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棱柱之间间隔、以及抽屉的结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用于课桌中的棱柱和抽屉变型为本申请的用于育儿箱中的支柱部和托盘。本申请中利用相对简单的结构就能够相对可靠且相对容易地进行向盒式托盘收纳空间插入盒式托盘以及保持盒式托盘在盒式托盘收纳空间中的位置。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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