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点对点精确测距的铁路列车防碰撞防追尾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40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623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71636.4
申请日:2016-02-01
复审请求人:成都九壹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艳兰
合议组组长:谢岗
参审员:宋艳杰
国际分类号:B61L23/14,B61L23/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71636.4、名称为“一种基于点对点精确测距的铁路列车防碰防撞追尾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06日,申请人为成都九壹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171595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2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第1-7项、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点对点精确测距的铁路列车防碰撞防追尾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自检模块、第一测距模块、第二测距模块、第一主控模块、第二主控模块、第一信息显示模块、第二信息显示模块、第一语音播报模块、第二语音播报模块、第一声光报警模块、第二声光报警模块、第一列车制动控制模块、第二列车制动控制模块、通信转换接口和后备电源,所述后备电源的输出端分别与自检模块、第一主控模块、第二主控模块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一主控模块的输入端分别与自检模块、通信转换接口、后备电源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一主控模块的输出端分别与第一信息显示模块、第一语音播报模块、第一声光报警模块、第一列车制动控制模块、通信转换接口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二主控模块的输入端分别与自检模块、通信转换接口、后备电源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二主控模块的输出端分别与第二信息显示模块、第二语音播报模块、第二声光报警模块、第二列车制动控制模块、通信转换接口的输入端连接,所述自检模块的输出端分别与第一主控模块、第二主控模块、通信转换接口、后备电源的输入端连接,所述通信转换接口分别与第一测距模块、第二测距模块双向连接,所述第一测距模块、第二测距模块均与天线电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点对点精确测距的铁路列车防碰撞防追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测距模块、第二测距模块均包括无线信号收发器,所述无线信号收发器通过纳秒级窄脉冲发射无线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点对点精确测距的铁路列车 防碰撞防追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信息显示模块、第二信息显示模块均包括信息显示屏。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点对点精确测距的铁路列车防碰撞防追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语音播报模块、第二语音播报模块均包括语音播报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点对点精确测距的铁路列车防碰撞防追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声光报警模块、第二声光报警模块均包括声光报警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点对点精确测距的铁路列车防碰撞防追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列车制动控制模块、第二列车制动控制模块均与列车自动驾驶系统电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点对点精确测距的铁路列车防碰撞防追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备电源采用自适应列车环境的电源适配接口,内置智能充放电电路。”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申请还包括自检模块、第一第二语音播报模块、通信转换接口和后备电源,后备电源的输出端分别与自检模块、第一主控模块、第二主控模块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一主控模块的输入端与自检模块、通信转换接口、后备电源的输出端连接,且系统冗余设置;所述第一主控模块的输出端还与第一语音播报模块、第一声光报警模块、通信转换接口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二主控模块的输入端分别与自检模块、通信转换接口、后备电源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二主控模块的输出端还与第二语音播报模块、通信转换接口的输入端连接,所述自检模块的输出端分别与第一主控模块、第二主控模块、通信转换接口、后备电源的输入端连接,所述通信转换接口分别与第一测距模块、第二测距模块双向连接。而上述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来说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成都九壹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申请文本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了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特征:“第一测距模块在测距时发送含有时间标记信息的包给第二测距模块,等第二测距模块和此时间标记信息做好同步后,便会回送一个信号给第一测距模块,以表示同步完成,第一测距模块根据收到的信号来决定传播时间;第一测距模块到第二测距模块之间的距离可以由下列公式计算得到:
Tf=1/2[(T1 –T0)-Tr]
DAB=Tf×c
DAB为第一测距模块到第二测距模块之间的距离”,其他权利要求并没有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点对点精确测距的铁路列车防碰撞防追尾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自检模块、第一测距模块、第二测距模块、第一主控模块、第二主控模块、第一信息显示模块、第二信息显示模块、第一语音播报模块、第二语音播报模块、第一声光报警模块、第二声光报警模块、第一列车制动控制模块、第二列车制动控制模块、通信转换接口和后备电源,所述后备电源的输出端分别与自检模块、第一主控模块、第二主控模块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一主控模块的输入端分别与自检模块、通信转换接口、后备电源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一主控模块的输出端分别与第一信息显示模块、第一语音播报模块、第一声光报警模块、第一列车制动控制模块、通信转换接口的输入端连接;所述第二主控模块的输入端分别与自检模块、通信转换接口、后备电源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第二主控模块的输出端分别与第二信息显示模块、第二语音播报模块、第二声光报警模块、第二列车制动控制模块、通信转换接口的输入端连接,所述自检模块的输出端分别与第一主控模块、第二主控模块、通信转换接口、后备电源的输入端连接,所述通信转换接口分别与第一测距模块、第二测距模块双向连接,所述第一测距模块、第二测距模块均与天线电连接;第一测距模块在测距时发送含有时间标记信息的包给第二测距模块,等第二测距模块和此时间标记信息做好同步后,便会会送一个信号给第一测距模块,以表示同步完成,第一测距模块根据收到的信号来决定传播时间;第一测距模块到第二测距模块之间的距离可以由下列公式计算得到:
Tf=1/2[(T1 –T0)-Tr]
DAB=Tf×c
DAB为第一测距模块到第二测距模块之间的距离。”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只给出了测量的总体思路,并没有给出将相位差转换成传输时间的方法和公式,而本申请中给出了通过在第二测距模块同步后,会回送一个信号给第一测距模块,确定同步的技术构思,克服了消除两个节点之间信号存在相位差的问题。另外,本申请还通过配套的信息显示屏、声光报警器和语音播报器实现列车安全运行和管控,实现非正常情况下自动停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18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同时,即使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中第15-18段的内容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权利要求1和其从属权利要求2-7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
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如下技术特征:“第一测距模块在测距时发送含有时间标记信息的包给第二测距模块,等第二测距模块和此时间标记信息做好同步后,便会会送一个信号给第一测距模块,以表示同步完成,第一测距模块根据收到的信号来决定传播时间;第一测距模块到第二测距模块之间的距离可以由下列公式计算得到:
Tf=1/2[(T1 –T0)-Tr]
DAB=Tf×c
DAB为第一测距模块到第二测距模块之间的距离。”
然而,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第13至18段、第20段以及第30段中仅仅说明了测距法为双向测距法,是从节点A发送信号给节点B从而得出两个节点之间的距离,形成测距。并且说明了通过双单元冗余设计的主控模块、测距模块和后备电源等集成为一体化设备,方便地安装于列车前后两端驾驶室的设备间,采用双单元冗余设计全部采用二单元配置,按照二取一的可靠性验证设计,保证系统在某一单元设备故障的情况下,不影响系统功能。由此可以看出第一测距模块和第二测距模块是按照二取一的可靠性验证设计,是一种冗余设计,并不是需要测定第一测距模块至第二测距模块之间的距离,并且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内容也无法得出是要计算第一测距模块和第二测距模块之间的距离的相关内容的,由此,上述修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且也不能直接的毫无疑义的确定上述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内容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有关修改超范围的规定;同时即使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第15-18段的内容,即特征“采用双向测距法,以提高点对点的测量精度,从发送端到接收端两点间往返时间可以用来计算这两个节点间的距离,节点A在时刻发送含有时间标记信息的包给节点B,等节点B和此时间标记信息做好同步后,便会回送一个信号给节点A,以表示同步完成,节点A根据收到的信号来决定传播时间。节点A到B间的距离可以由下列公式计算得到:
Tf=1/2[(T1 –T0)-Tr]
DAB=Tf×c
DAB为节点A到节点B之间的距离。”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那么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1)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自检模块、后备电源、通信转换接口、信息显示模块、语音播报模块以及自检模块、后备电源、通信转换接口、信息显示模块、语音播报模块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2)权利要求1中包括冗余设置的两套测距模块、主控模块、信息显示模块、语音播报模块、声光报警模块、列车制动模块,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一套测距模块、主控模块、示警单元;(3)节点A到B间的距离DAB可以由下列公式计算得到: ,DAB=Tf×c。对比文件1给出了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但是其提交的修改替换页的内容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完全相同。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只给出了测量的总体思路,并没有给出将相位差转换成传输时间的方法和公式,而本申请中给出了通过在第二测距模块同步后,会回送一个信号给第一测距模块,确定同步的技术构思,克服了消除两个节点之间信号存在相位差的问题。另外,本申请还通过配套的信息显示屏、声光报警器和语音播报器实现列车安全运行和管控,实现非正常情况下自动停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和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2016年02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为基础作出。
2、有关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1)、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有关规定。
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如下技术特征:“第一测距模块在测距时发送含有时间标记信息的包给第二测距模块,等第二测距模块和此时间标记信息做好同步后,便会会送一个信号给第一测距模块,以表示同步完成,第一测距模块根据收到的信号来决定传播时间;第一测距模块到第二测距模块之间的距离可以由下列公式计算得到:
Tf=1/2[(T1 –T0)-Tr]
DAB=Tf×c
DAB为第一测距模块到第二测距模块之间的距离。”
然而,原始申请文件的说明书第13至18段、第20段以及第30段中仅仅说明了测距法为双向测距法,是从节点A发送信号给节点B从而得出两个节点之间的距离,形成测距。并且说明了通过双单元冗余设计的主控模块、测距模块和后备电源等集成为一体化设备,方便地安装于列车前后两端驾驶室的设备间,采用双单元冗余设计全部采用二单元配置,按照二取一的可靠性验证设计,保证系统在某一单元设备故障的情况下,不影响系统功能。由此可以看出第一测距模块和第二测距模块是按照二取一的可靠性验证设计,是一种冗余设计,并不是需要测定第一测距模块至第二测距模块之间的距离,并且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内容整体也无法得出是要计算第一测距模块和第二测距模块之间的距离的相关内容的,由此,上述修改内容既没有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上述内容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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