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刀具磨床及其机床主轴倾斜角度值的测量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110
决定日:2019-09-03
委内编号:1F2425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47813.3
申请日:2014-04-14
复审请求人:上海誉和钻石工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周
合议组组长:梅奋永
参审员:霍登武
国际分类号:B24B49/12(2006.01);B24B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47813.3,名称为“一种刀具磨床及其机床主轴倾斜角度值的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誉和钻石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4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刀具磨床,包括机床主体以及设置在机床主体上的机床主轴,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床主轴的支撑面上设有光学角度水平仪;所述机床主轴旋转时带动光学角度水平仪转动;所述光学角度水平仪包括
一水平仪主体;
一可转动的设置在水平仪主体上的旋转水平架;
一旋转及微调机构,所述旋转及微调机构负责调节旋转水平架的位置;
一光学角度盘,所述光学角度盘上设有机械刻度;
一设置在旋转水平架上的精密水平泡,所述精密水平泡固设在旋转水平架上;
一角度镜头,所述角度镜头联动设置在旋转水平架上;
所述机床主轴旋转时带动光学角度水平仪转动,光学角度水平仪带动旋转水平架转动,旋转水平架上的精密水平泡随之倾斜并跑位;
所述旋转及微调机构用于将旋转水平架调至水平位置,并使精密水平泡重新旋至零位;
所述角度镜头与旋转水平架联动,并随旋转水平架一起转动;
所述角度镜头与光学角度盘可形成一个相对的角位移,该角位移即为机床主轴的倾斜角度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刀具磨床,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角度盘机械刻度的测量范围为0-36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刀具磨床,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械刻度每格的分度为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刀具磨床,其特征在于:所述角度镜头内的光学游标分度为1′。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刀具磨床,其特征在于:所述精密水平泡的分度精度为3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刀具磨床,其特征在于:所述精密水平泡为两端半圆的长条形结构。
7. 一种刀具磨床上机床主轴倾斜角度值的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量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首先将机床主轴任意旋转一个角度,由于光学角度水平仪是设置在机床主轴的支撑面上,光学角度水平仪整体会随着机床主轴一起旋转,光学角度水平仪上的旋转水平架随之一并转动;旋转水平架上的精密水平泡会随旋转水平架的旋转而倾斜并跑位;
(2)再利用光学角度水平仪上的旋转及微调机构将旋转水平架调至水平位置,并使得精密水平泡旋转至零位,这时与旋转水平架联动设置的角度镜头也与旋转水平架一起转动;
(3)此时,角度镜头与光学角度水平仪内部的光学角度盘形成一个相对的角位移,通过角度镜头即可读出光学角度水平仪的旋转量,该旋转量即为机床主轴的倾斜角度值。”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2200115U,公告日为2012年04月25日;
对比文件2:CN2254542Y,公告日为1997年05月21日。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机床主轴的支撑面上设有光学角度水平仪,且机床主轴旋转时带动光学角度水平仪转动;所述光学角度水平仪包括一水平仪主体、一可转动的设置在水平仪主体上的旋转水平架、一旋转及微调机构,所述旋转及微调机构负责调节旋转水平架的位置、一光学角度盘,所述光学角度盘上设有机械刻度、一设置在旋转水平架上的精密水平泡,所述精密水平泡固设在旋转水平架上、一角度镜头,所述角度镜头联动设置在旋转水平架上;所述机床主轴旋转时带动光学角度水平仪转动,光学角度水平仪带动旋转水平架转动,旋转水平架上的精密水平泡随之倾斜并跑位;所述旋转及微调机构用于将旋转水平架调至水平位置,并使精密水平泡重新旋至零位;所述角度镜头与旋转水平架联动,并随旋转水平架一起转动;所述角度镜头与光学角度盘可形成一个相对的角位移,该角位移即为机床主轴的倾斜角度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首先将机床主轴任意旋转一个角度,由于光学角度水平仪是设置在机床主轴的支撑面上,光学角度水平仪整体会随着机床主轴一起旋转,光学角度水平仪上的旋转水平架随之一并转动;旋转水平架上的精密水平泡会随旋转水平架的旋转而倾斜并跑位;(2)再利用光学角度水平仪上的旋转及微调机构将旋转水平架调至水平位置,并使得精密水平泡旋转至零位,这时与旋转水平架联动设置的角度镜头也与旋转水平架一起转动;(3)此时,角度镜头与光学角度水平仪内部的光学角度盘形成一个相对的角位移,通过角度镜头即可读出光学角度水平仪的旋转量,该旋转量即为机床主轴的倾斜角度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工作台P旋转带动多用途检测仪转动时,多用途检测仪不会带动上内环31转动,而是靠人工调节,其不能根据机床主轴的转动而转动。本申请光学角度水平仪上的旋转水平架是能随光学角度水平仪整体一并转动的,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以及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2公开的一种木工所用的多用途检测仪,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机械加工用刀具测量技术领域,无论制造者还是使用者,均属于两种不同的技术领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无法准确测量主轴倾斜角度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从现有技术中寻求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尽管对比文件2是一种木工所用的多用途检测仪,但其给出了对于倾斜角度进行有效而准确测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检测仪用于对比文件1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由对比文件2的记载可知,人工调节上内环41这一动作是用于记录调节角度进而进行有效的测量,在使用过程中多用途检测仪上的上内环41是跟随多用途检测仪并进一步跟随工作台P一并转动,同时气泡管50中的气泡倾斜并跑位,最后通过调节(意即旋转及微调结构)上内环41使得气泡旋转至零位再读出刻度盘上的角位移从而得到多用途检测仪的旋转量,由该过程可知,在工作过程中上内环41是跟随多用途检测仪转动的,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人工调节只是最后用于读取旋转量而进行的操作,这个动作并不会影响“光学角度水平仪带动旋转水平架转动”这一技术特征的公开。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能克服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1)对比文件2在使用多用途检测仪的过程中,多用途检测仪跟随工作台P一并转动,同时上内环41跟随多用途检测仪一并转动,固设在上内环41上的气泡管50中的气泡倾斜并跑位,然后通过人工调节(利用旋转及微调结构进行调节)上内环41使得气泡旋转至零位再读出刻度环上的角位移从而得到多用途检测仪的旋转量,由对比文件2的工作过程可知,对比文件2的上内环41是跟随多用途检测仪转动的。(2)如果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本申请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测量机床主轴倾斜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很容易知道该技术问题的本质是对“转动部件”的倾斜角度的测量,除了“机床主轴”之外的其他技术领域也同样会涉及“转动部件”的倾斜角度测量的问题,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将其他领域中对“转动部件”的倾斜角度进行测量的技术内容应用到机床主轴倾斜角度测量中。具体来说,虽然对比文件2中的多用途检测仪是用于测量工作台的倾斜角度,但是对比文件2的工作台与对比文件1中的夹具3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机床主轴)在工作中与水平面的夹角都是可变化的,而且都存在测量该夹角角度的需求,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设置在工作台支撑面上用于检测工作台倾斜角度的多用途检测仪设置在对比文件1中夹具3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机床主轴)的支撑面上,使得夹具33转动时带动多用途检测仪转动,利用对比文件2中气泡管中的气泡居中表明气泡管处于水平位置的原理,以达到对主轴倾斜角度进行精确测量的目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用于木工机工作台的倾斜角测量,但是对比文件2的木工机工作台与对比文件1中的夹具3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机床主轴)在工作中与水平面的夹角都是可变化的,而且都存在测量该夹角角度的需求,因此就角度测量来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转动部件的倾斜角度进行测量的充分的技术启示。因此,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包括: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重复出现两次的技术特征“所述机床主轴旋转时带动光学角度水平仪转动”删除了其中一个,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当机床主轴发生旋转时,机床主轴的倾斜角度值即为机床主轴水平中心轴线与水平面的夹角”。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夹具33不能相当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机床主轴”,理由是:对比文件1的转轴332围绕其自身轴线转动时,其俯仰角度是不会改变的,要改变其俯仰角度只能松开锁固元件16,进而改变转轴332的俯仰角度,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当机床主轴发生旋转时,机床主轴的倾斜角度值即为机床主轴水平中心轴线与水平面的夹角”,对比文件1中转轴332的转动是无法改变转轴332的俯仰角度的。(2)尽管对比文件2的工作台P旋转能够带动多用途检测仪转动,但是该工作台旋转不是绕自身的轴线旋转,实际上是进行俯仰角度摆动,是工作台的进行俯仰角度的摆动从而带动多用途检测仪的转动。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还指出:(1)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1、0042、0048段,尤其是第0048段可知,连接座325与轴套331之间可旋转定位,便于转轴332调节其对应研磨轮21的仰角度数。对比文件1的转轴332的俯仰动作同样属于旋转动作,对比文件1的转轴332进行俯仰动作转动时,转轴332的中心轴线相对于水平面的倾斜角度值即相当于本申请的机床主轴中心轴线与水平面的夹角。(2)本申请的说明书图1清楚地示出了机床主轴20不是绕自身轴线旋转,而是以图1靠近右侧的旋转点为圆心进行俯仰转动。此外,本申请的机床主轴只有进行俯仰转动而非绕自身轴线转动才能利用水平泡进行角度测量,这与对比文件2的工作台俯仰转动并利用水平泡进行角度测量是相同的原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包括:将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5,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作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夹具33不能相当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机床主轴”,理由是:对比文件1的转轴332围绕其自身轴线转动时,其俯仰角度是不会改变的,要改变其俯仰角度只能松开锁固元件16,进而改变转轴332的俯仰角度,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当机床主轴发生旋转时,机床主轴的倾斜角度值即为机床主轴水平中心轴线与水平面的夹角”,对比文件1中转轴332的转动是无法改变转轴332的俯仰角度的。(2)尽管对比文件2的工作台P旋转能够带动多用途检测仪转动,但是该工作台旋转不是绕自身的轴线旋转,实际上是进行俯仰角度摆动,是工作台的进行俯仰角度的摆动从而带动多用途检测仪的转动。(3)本申请在刀具磨床机床主轴的支撑面上设有分辨率达到30″的光学角度水平仪,该光学角度水平仪测量出的机床主轴倾斜角度值比采用其它光学角度水平仪测量出的机床主轴倾斜角度值的精度提高了十倍以上。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刀具磨床,包括机床主体以及设置在机床主体上的机床主轴,其特征在于:当机床主轴发生旋转时,机床主轴的倾斜角度值即为机床主轴水平中心轴线与水平面的夹角;所述机床主轴的支撑面上设有光学角度水平仪;所述光学角度水平仪包括
一水平仪主体;
一可转动的设置在水平仪主体上的旋转水平架;
一旋转及微调机构,所述旋转及微调机构负责调节旋转水平架的位置;
一光学角度盘,所述光学角度盘上设有机械刻度;
一设置在旋转水平架上的精密水平泡,所述精密水平泡固设在旋转水平架上;
一角度镜头,所述角度镜头联动设置在旋转水平架上;
所述机床主轴旋转时带动光学角度水平仪转动,光学角度水平仪带动旋转水平架转动,旋转水平架上的精密水平泡随之倾斜并跑位;
所述旋转及微调机构用于将旋转水平架调至水平位置,并使精密水平泡重新旋至零位;
所述角度镜头与旋转水平架联动,并随旋转水平架一起转动;
所述角度镜头与光学角度盘可形成一个相对的角位移,该角位移即为机床主轴的倾斜角度值;
所述光学角度盘机械刻度的测量范围为0-360°;
所述机械刻度每格的分度为1°;
所述角度镜头内的光学游标分度为1′;
所述精密水平泡的分度精度为3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刀具磨床,其特征在于:所述精密水平泡为两端半圆的长条形结构。
3. 一种刀具磨床上机床主轴倾斜角度值的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量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首先将机床主轴任意旋转一个角度,由于光学角度水平仪是设置在机床主轴的支撑面上,光学角度水平仪整体会随着机床主轴一起旋转,光学角度水平仪上的旋转水平架随之一并转动;旋转水平架上的精密水平泡会随旋转水平架的旋转而倾斜并跑位;
(2)再利用光学角度水平仪上的旋转及微调机构将旋转水平架调至水平位置,并使得精密水平泡旋转至零位,这时与旋转水平架联动设置的角度镜头也与旋转水平架一起转动;
(3)此时,角度镜头与光学角度水平仪内部的光学角度盘形成一个相对的角位移,通过角度镜头即可读出光学角度水平仪的旋转量,该旋转量即为机床主轴的倾斜角度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4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刀具磨床。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一种钻头研磨机(即刀具磨床),包括具有机座10的机床主体以及设置在机床主体上的夹具33,该夹具33面对研磨轮21方向夹制一钻头34,夹具33包含筒状的轴套331及转轴332,该转轴332套在该轴套331内(因此夹具3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机床主轴),通过钻头定位单元30以及校正单元40使夹具33转动以调整夹具33的倾斜角度以对钻头34进行研磨;连接座325与轴套331之间可旋转定位,便于转轴332调节其对应该研磨轮21的仰角度数,即当转轴332发生俯仰旋转时,夹具33的倾斜角度值即为夹具33水平中心轴线与水平面的夹角(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1-0048段及附图1-4、7)。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机床主轴的支撑面上设有光学角度水平仪;所述光学角度水平仪包括:一水平仪主体;一可转动的设置在水平仪主体上的旋转水平架;一旋转及微调机构,所述旋转及微调机构负责调节旋转水平架的位置;一光学角度盘,所述光学角度盘上设有机械刻度;一设置在旋转水平架上的精密水平泡,所述精密水平泡固设在旋转水平架上;一角度镜头,所述角度镜头联动设置在旋转水平架上;所述机床主轴旋转时带动光学角度水平仪转动,光学角度水平仪带动旋转水平架转动,旋转水平架上的精密水平泡随之倾斜并跑位;所述旋转及微调机构用于将旋转水平架调至水平位置,并使精密水平泡重新旋至零位;所述角度镜头与旋转水平架联动,并随旋转水平架一起转动;所述角度镜头与光学角度盘可形成一个相对的角位移,该角位移即为机床主轴的倾斜角度值;所述光学角度盘机械刻度的测量范围为0-360°;(2)所述机械刻度每格的分度为1°;所述角度镜头内的光学游标分度为1′;所述精密水平泡的分度精度为30″。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主轴倾斜角度进行精确测量以及设置光学角度水平仪的测量精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木工机多用途检测仪,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工作台P的支撑面上设有可测量角度的多用途检测仪(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光学角度水平仪),工作台P旋转时带动多用途检测仪转动(参见对比文件2的图4),该多用途检测仪包括本体10(即本申请的水平仪主体),可转动的设置在本体10上的上内环4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旋转水平架),上内环41的位置可被调节,即隐含公开了负责调节上内环41的位置的旋转及微调机构,刻度环35(相当于本申请的光学角度盘)上设有机械刻度,固设在上内环41上的气泡管5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精密水平泡),扇形指标44(相当于本申请的角度镜头)上刻画有较小单位的刻度,其联动设置在上内环41上;工作台P旋转时带动多用途检测仪转动,多用途检测仪带动上内环41转动,上内环41上的气泡管50随之倾斜并出现气泡跑位;旋转及微调机构用于将上内环41调整至气泡管50中的气泡居中的位置(即水平位置),也就是使气泡管50重新旋至零位;上内环41的圆周边延伸出一扇形指标44,即扇形指标44与上内环41联动,并随上内环41一起转动;扇形指标44与刻度环35可形成一个相对的角位移,该角位移即为工作台P的倾斜角度值;刻度环35上刻画有0-360度的刻度(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5行-第6页第6行及附图1-5)。
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测量工作台的倾斜角度。对比文件2的工作台与对比文件1中的夹具3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机床主轴)在工作中与水平面的夹角都是可变化的,而且都存在测量该夹角角度的需求,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设置在工作台支撑面上用于检测工作台倾斜角度的多用途检测仪设置在对比文件1中夹具3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机床主轴)的支撑面上,使得夹具33转动时带动多用途检测仪转动,并利用对比文件2中气泡管中的气泡居中表明气泡管处于水平位置的原理,以达到对主轴倾斜角度进行精确测量的目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机械刻度每格的分度、角度镜头内的光学游标分度、精密水平泡的分度精度涉及量具精度的设置,然而根据测量精度的需要而设置适当精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具体的精度数值的设置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精密水平泡的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气泡管50为长条形结构(参见对比文件2的图1、2、4、5),而将水平泡设计为两端半圆的结构属于水平泡的常规结构,而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被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3
独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刀具磨床上机床主轴倾斜角度值的测量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一种钻头研磨机(即刀具磨床),包括具有机座10的机床主体以及设置在机床主体上的夹具33,该夹具33面对研磨轮21方向夹制一钻头34,夹具33包含筒状的轴套331及转轴332,该转轴332套在该轴套331内(因此夹具3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机床主轴),通过钻头定位单元30以及校正单元40使夹具33转动以调整夹具33的倾斜角度以对钻头34进行研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1-0048段及附图1-4、7)。
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机床主轴倾斜角度值的测量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首先将机床主轴任意旋转一个角度,由于光学角度水平仪是设置在机床主轴的支撑面上,光学角度水平仪整体会随着机床主轴一起旋转,光学角度水平仪上的旋转水平架随之一并转动;旋转水平架上的精密水平泡会随旋转水平架的旋转而倾斜并跑位;(2)再利用光学角度水平仪上的旋转及微调机构将旋转水平架调至水平位置,并使得精密水平泡旋转至零位,这时与旋转水平架联动设置的角度镜头也与旋转水平架一起转动;(3)此时,角度镜头与光学角度水平仪内部的光学角度盘形成一个相对的角位移,通过角度镜头即可读出光学角度水平仪的旋转量,该旋转量即为机床主轴的倾斜角度值。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主轴倾斜角度进行精确测量。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木工机多用途检测仪,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提供多种量测用途,包括工作台P的倾斜角度测量方法,包括:(1)工作台P的支撑面上设有可测量角度的多用途检测仪(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光学角度水平仪),将工作台P旋转一个角度,工作台P旋转时带动多用途检测仪转动(参见对比文件2的图4),由于多用途检测仪设置在机床主轴的支撑面上,光学角度水平仪整体会随着机床主轴一起旋转,该多用途检测仪包括本体10和可转动的设置在本体10上的上内环4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旋转水平架),多用途检测仪的上内环41随着工作台一起旋转,上内环41上固设的气泡管5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精密水平泡)随着上内环41随上内环41的旋转而倾斜并出现气泡跑位;(2)上内环41的位置可被调节,即隐含公开了多用途检测仪包括负责调节上内环41的位置的旋转及微调机构,将上内环41调至水平位置,使气泡管5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精密水平泡)的气泡调至中央位置,即旋至零位,这时与上内环41联动设置的扇形指标44(相当于本申请的角度镜头)也与上内环41一起转动;(3)扇形指标44与刻度环35形成一个相对的角位移,通过扇形指标44的刻度与刻度环35的刻度对比即可读出多用途检测仪的旋转量,该旋转量即为工作台P的倾斜角度值(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5行-第6页第6行及附图1-5)。
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测量工作台的倾斜角度。对比文件2的工作台与对比文件1中的夹具3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机床主轴)在工作中与水平面的夹角都是可变化的,而且都存在测量该夹角角度的需求,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设置在工作台支撑面上用于检测工作台倾斜角度的多用途检测仪设置在对比文件1中夹具3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机床主轴)的支撑面上,使得夹具33转动时带动多用途检测仪转动,利用对比文件2中气泡管中的气泡居中表明气泡管处于水平位置的原理,以达到对主轴倾斜角度进行精确测量的目的。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1)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1、0042、0048段,尤其是第0048段可知,连接座325与轴套331之间可旋转定位,便于转轴332调节其对应研磨轮21的仰角度数。对比文件1的转轴332的俯仰动作同样属于旋转动作,对比文件1的转轴332进行俯仰动作转动时,转轴332的中心轴线相对于水平面的倾斜角度值即相当于本申请的机床主轴中心轴线与水平面的夹角。
(2)本申请的说明书图1清楚地示出了机床主轴20不是绕自身轴线旋转,而是以图1靠近右侧的旋转点为圆心进行俯仰转动。此外,本申请的机床主轴只有进行俯仰转动而非绕自身轴线转动才能利用水平泡进行角度测量,这与对比文件2的工作台俯仰转动并利用水平泡进行角度测量是相同的原理。
(3)根据测量精度的需要而设置光学角度水平仪的适当的分辨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当测量精度要求高时,自然需要设置较高的分辨率,当测量精度要求不高时,自然可以设置较低的分辨率,对具体的分辨率数值的设置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复审请求人所说的“本申请在刀具磨床机床主轴的支撑面上设有分辨率达到30″的光学角度水平仪……比采用其它光学角度水平仪测量出的机床主轴倾斜角度值的精度提高了十倍以上”没有事实依据,例如当“其它光学角度水平仪”的分辨率像本申请一样也设置为30″时,本申请的测量精度与所述“其它光学角度水平仪”的测量精度相比并不会“精度提高十倍以上”。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缺少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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